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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篇:学籍管理制度

附件13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本科新生,应持北京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不可抗力原因或学校批准的事由除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和学校新生入学体检标准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且缴纳学费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自入学之日计起)。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研究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第三条 入学体检复查由北京科技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进行。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其短期治疗后可达到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准予其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应立即回家治疗,在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未按期办理离校手续或不离校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可于次年新生报到时,向学校递交入学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未提交入学申请或未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用于修读其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所对应的课程。重新修读课程或延长修业年限者,应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应学费及有关费用。

第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初的规定时间内注册。不符合注册条件或未经批准而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办理请假,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可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条 未注册的学生不享有在校学生的待遇。

二、学制、修业年限与分类管理

第七条 本科学制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本科生修业年限为3~6年(含休学),修业年限自取得学籍计起。

凡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培养计划内容和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经批准允许提前毕业。

在规定学制年限内由于未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或因其它原因需要延长修业年限者,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后可延长修业年限(延长修业年限按一年计算)。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含休学)。延长修业年限者须按学校有关规定交费,并随听课年级注册就读。

第八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分类管理:

1.对要进入毕业环节的学生,由学院在第八学期开学第一周内按照学校相关办法进行资格审核并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北京科技大学关于本科生进入毕业设计(论文)阶段资格审定及相关问题处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分类审核名单报送教务处审核备案,原则上不得变更。

2.拟提前毕业的学生应于第六学期开学第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提前毕业申请”;拟毕业学生或延期毕业学生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提交“毕业申请”或“延期毕业申请”。

第九条 学生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可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第二专业,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或辅修专业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跨校修读辅修专业等。在校际间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三、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一条 学生按入学年级和专业编班,称自然班。学生按入学年级、专业、自然班取得学号。不论何种原因,学号均不变更。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1.确有特长且获得国家级相关学科竞赛奖励,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2.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现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

3.有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学院内转专业,须经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批准。学校内转专业,须经相关学院同意,由教务处批准。

第十三条 学生可以根据个人意愿,于一年级的第二学期末提出转专业申请。按照《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校内转专业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学。受理时间为每年六月和十二月的第一周。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其患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我校学习,但尚能在其他学校学习。

2.确有特殊困难,转学方能继续学习。

市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北京市教委批准。省际转学,须经两校同意,由两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不受理下列学生转专业或转学的申请。1.入学未满一学期。2.由一般院校转入我校。3.由专科(高职)转入本科。4.注册累计六学期(含)以上。5.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

四、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原则上应连续完成学业。因正当理由需中断学习者,应以书面形式申请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特殊情况可休学一学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受理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学期第一周。

1.因事需中断学习者,应申请休学。

2.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应办理休学并按国家规定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以内,其最长修业年限(六年)不含服役期。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需停课治疗疾病、休养累计超过六周者,应申请休学。

4.学生所在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七条 休学申请及相关材料由学生提交学院,经学院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批准。获准休学的学生,应于学校批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并离校。休学期间修读的课程,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予以保留学籍。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不享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贴。往返路费自理。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公费医疗待遇,执行校医院的有关规定。

3.对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学生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

4.学生在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他学校,须先办理退学手续。第十九条 休学期满,学生要求复学需按下列要求办理:

1.休学期满者,应于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以及相关材料,经学院签署意见后,由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复学或继续休学。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方可复学。

3.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依据《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处理。

4.复学者,依其修读课程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五、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予以“学业警示”:

1.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的。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不包括实践环节(下同)。以每学年开学第二周末统计的学分为准。

2.一学期内未经请假离校超过五个工作日而不足十个工作日的。3.超过学校规定注册时间五个工作日而未注册的。

“学业警示”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发,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在签发后三个工作日内送交学生本人,通知家长,并报教务处备案。

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的学生降到下一年级,补修所欠课程。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到60学分(含60学分)以上的。

2.降级一年后,原不及格课程累计不及格学分仍在20学分(含20学分)以上的。

3.降级后,第二次累计不及格课程学分达40学分(含40学分)以上的。4.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7.该办理延长学制手续而不按期办理的。

8.未请假或请假未准离校连续十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9.逾期十个工作日不注册(不可抗力原因除外)的。10.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本条款处理的学生,学生所在学院为其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的处理,经学校主管校长签字批准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由学生所在学院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或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退学学生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学校发给其学习证明和肄业证书(在校学习至少满一年)。取消学籍、已退学的学生不得以任何形式申请复学。

六、处分及学籍处理

第二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规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五种。对学生违纪的处分和处理程序等,依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可以请假,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学院学生辅导员审批,两周以内由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批,两周(含)以上由学院审定后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学生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离校,五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警告处分,五至十个工作日以内给予记过处分,十个工作日(含十个工作日)以上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六条 开除学籍学生的处理,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由学校出具开除学籍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在校园网上公告,同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如学生对“开除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依照《北京科技大学学生校内申诉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从学校批准下达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结束学业时,学院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第二十九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但未取得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总学分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结业离校者,自取得学籍计起的六年内,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二周内向原所在学院提出旁听课程的书面申请,批准并交纳有关费用后可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参加该课程的考核。通过毕业资格审核后,可换发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为通过资格审核当年的六月或十二月。

第三十二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发证日期为通过资格审核当年的一月(十二月)或七月(六月)。

第三十三条 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未修读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教学计划内容和教学环节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遗失或损坏毕业(结业、肄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者,不再补发相应证书,学校可为其出具相应证明,其证明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八、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接受本科教育的学生。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为专升本、二学位学生学籍管理的参照执行文件。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北京科技大学2008年12月23日第31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自2007级开始实行。原有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二篇: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适应普通初中毕业会考的需要,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特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入学、学籍与考籍

1、初中招生。对义务教育阶段,小学6年级全部免试直升。

2、初中一年级新生持有关证件,在限定日期内到校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即取得初中学籍和考籍,同时取得省、市、县统一编排的学号。

3、被录取的初一新生,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班主任应查清情况。

其它年级学生,学生开学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到校报到者,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对待。

4、初一新生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后,应填写“普通初中学生学籍表”、“花名册”和“学籍卡”。各表册编号均按全省统一学号进行登记,对号审核,统一编排上报。

5、学校须在开学后一月以内(春季3月10日前,秋季9月10日前),将新生花名册、各级学生异动名册逐级上报备案,流失率控制在2%以内。

6、坚决杜绝各级重复建档、不合理留级 和利用假手续套取学号等现象。

第二条 转学、借读

7、初中学生不得随意转学。确因家长工作调动或全家迁移等原因,必须跨县(市、区)、市(地、州)、省转学的学生,由本人和家长提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及政教主任同意,校长批准,由转出学校出具全省统一的“转学证明”,分别由县(市、区)(跨县转学)、市(地、州)(跨市转学)、省(跨省转学)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盖章、签字后生效。

8、初中学生转学所必备材料:

(1)坚持“转学证书”,市县会考办和转出、转入学校审批后的转学联系表。

(2)转入常住户口证明、家长工作调令和家长调入单位证明。(3)学籍和档案齐备。

9、外地转学的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才允许转学。(1)干部或职工工作调动所带子女。(2)军人转业所带子女。(3)农转非所带的学生。

(4)户口由甲地迁往乙地的学生。

10、转学手续办理时间为每年元月5日至3月5日、7月10日至9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

第三条 奖惩

14、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表现突出,可逐级评选为校、县、市、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发给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证书。

15、学生在品德、学习、工作、文体、劳动等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评单项奖,并发给相应的证书。

受校级以上奖励均记入学生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

16、对个别犯有严重错误而屡教不改的学生,须经校务会讨论决定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为半年)的处分。给学生处分后,通知学生家长并在校内公布、记入档案。

17、学生受处分后,有显著进步和深刻认识,经校行政会议讨论,可撤销处分。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期满后,仍无改正表现者,应予开除学籍。

18、学生毕业的政审材料,要如实填写学生在校期间的奖励和处分情况。

第四条 毕业和结业

19、学生在校学习期满,达到以下四项标准,准予毕业:(1)思想品德合格(含在校期间受处分已撤销者)。(2)毕业会考成绩达到县定标准。(3)体育考试合格。

(4)劳动和社会实践达到规定标准。

学生达到毕业标准,发给《河南省(南阳市)普通初中毕业证书》。

20、初中毕业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县教育行政部门编号、验印,学校填写、颁发。

21、初中学生毕业会考成绩达不到县定标准者发给结业证书。第五条 学籍管理

22、学生应有健全地学籍档案。主要材料有:(1)学籍卡;(2)毕业生登记表;(3)会考成绩卡;(4)社会实践活动登记表;(5)劳动技术课考查表;(6)体育成绩考核表;(7)体格检查表;(8)家庭情况调查表;(9)体育合格证;(10)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11)转学证明材料;(12)奖惩材料;(13)学籍薄;(14)其它。

23、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由政教处负责,设立档案室,健全制度,分级分柜,专人保管。学校领导定期检查、指导。

24、学生修业期满、毕业或结业,其学籍自行终止。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籍。

(1)经查明系徇私舞弊入学的;(2)经批准退学或自行退学的;(3)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第七条 班额编控

25、学生每班人数控制在60人以内。

第三篇: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我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教育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订学籍管理办法如下:

一、招生和学籍:我校每届新高一招生必须按照市教育局当年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的新生一律凭入学通知书、初中档案及当地户口在一周内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凡不符合条件的,一经查出,取消学籍。

二、学生档案

1、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填写,必须字迹工整,出现错误不能涂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必须与身份证相符,不得弄虚作假。办理学籍后,编正式学籍号,学籍号长期不变。凡无中考成绩的学生,不予办理学籍,不发高中毕业证书。

2、学生档案材料包括:

(1)初中升高中考生登记表和录取通知书。(2)高中学生学籍簿(加盖学校学籍章)。(3)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登记卡。(4)其它档案材料。

3、学生受校级以上奖励或处分其有关证明材料存入档案。班主任教师必须如实填写档案,对因虚假填写档案的后果由自己承担,概与学校无关。学籍管理人员对参军、入党、参加工作等前来调查的人事工作人员必须提供原始档案,不得徇私舞弊的,否则学校将给予严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4、学校每月检查一次学籍。对空学籍一律申请注销。

三、请假

学生因事因病不能到校上课时,请假三天以内的,凭家长证明,由班主任教师批准;请假三天至一周的,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由德育处批准;请假两周以内,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由主管校长批准,不请假的按旷课处理。

四、旷课及处理

一学期内连续或累计旷课达半个月者,经学校通知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仍不悔改的,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

五、休学和复学

1、学生患有严重传染病,学校应令其休学;请假时间累计超过全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应劝其休学。

2、须持家长申请书及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办理休学手续。家长申请、班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校长批准,取得休学证明后,方可休学。

3、学校学籍管理人员每月到市教育局为学校近期休学的学生办理一次休学备案手续(休学证明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4、休学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要申请办理延期休学手续,其程序与办理休学手续相同。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两次。休学期满需要复学时,须办理复学手续(因病休学的复学时应交健康证明),经市教育局审批后,编入休学时的下一年级学习。休学期满后,超出一个月未办理复学或延期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其学籍不予保留,并通知学生及家长。

5、学生休学,其学籍应予注销。待学生复学时在下一年级末尾重新依次建立新的学籍,并在备注栏注明休学、复学时间和原在班级。并交存休学、复学的有关资料。

6、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得转学,毕业年级学生原则上不准休学。

六、转学

旗县内各高中之间不再办理转学手续,学生必须回原学校参加学业水平测试和办理高中毕业证。转学证明自签发之日起20日内办理完毕

1、转入

凡符合文件精神允许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必须按以下程序经审查合格方可入学。(1)经学校考核合格后,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再到转出学校所在教育局办理转出手续,将转学证明交给我校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再到教育局办理转入手续。外盟市、省市转入我校学生,由学生本人或其监护人按教育局相关要求办理转出手续。学生的转入必须先办手续后进校。

(2)转入前须审查转入学生在原学校的品德表现,如品质恶劣,学校不予接收。(3)转入后须填写协议书,如违反协议立即清退。(4)在原学校休学或留级的学生不予接收。(5)手续不全或无档案材料的学生不予接收。本条款也适用于无学籍在我校借读的学生。

2、转出

(1)凡有转出学生必须先由家长写出转学申请,再由学生本人、家长、班主任签字,学校主管学籍校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出手续。

(2)转出的学生原则上不得在转回本校,极特殊情况必须经校长批准。回转学生只能回原班级,坚决不允许留级或跳班。

(3)毕业年级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本条款也适用保留学籍外出借读的本校学生。

七、考核与奖励

1、对在校生,由学校领导、科任教师、班主任根据教育主管部门颁布的课程标准、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劳等和社会实践方面进行全面考核。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考试,全部学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2、学生对学校、社会、国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了优异成绩,学校可按不同情况给予表扬奖励,并载入学生档案。

4、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都得到较好发展的学生,由德育处、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后,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等,并颁发证书。

八、退学、开除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自动退学。不发给任何证书或证明。① 一学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50 节(按每天7 节课计算)以上者; ② 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逾期两周不办理复学或继续休学手续者。

2、学生因故申请退学,需持家长的书面申请,由德育校长审查,主管学籍校长审核,校长批准,报区教育局和市教育局批准备案后,办理注销学籍手续,其学号不能顶替,学籍档案不能销毁。

3、学校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有权开除严重违纪学生,但应经校委会或班子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告知家长,申请注销学籍。学生开除学籍处分材料由学校留存。

九、学籍管理员交接制度

1、学籍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确因学校工作需要,需要调整的,需在年初决定安排,并优先安排原则性强、工作认真、懂计算机的同志担任学籍管理员。

2、学籍管理员异动,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交接内容主要有:有关电子学籍的一切手续、各年级学生花名册、异动学生名册、转入(转出)学生情况等,并按档案管理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3、学籍管理员办理异动交接手续时,在教务处主任指导下进行,并由教务主任签字验收。

第四篇: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

xx学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晋州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

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由教导处兼管,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并设有学籍管理员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学期向区教育局基教科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条

各班的学籍管理工作由班主任负责,班主任是本班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完成(或协调班教组完成)本班学生的学籍录入、核对、变动情况的跟进等上级要求的工作,并且按照指定的时间完成。

第三条

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由班主任负责联系、提醒、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第四条 严格控制班额。符合条件中途要求插班的,由校长审批,教导处负责安排到相应的班级就读,班主任应及时办理接收学生的相关事宜(不得拒收)。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

二、管理要求

(一)、新生入学

第五条

学校管理员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统一格式的学籍号。

1、班主任负责学籍的录入:一年级新生在市系统中需一个个录入(若年龄不够的学生需家长到校填写承诺书);七年级新生录入,班主任需按照本班实际人数进行核对相关资料。

2、学籍核对:每个学期开学后进行,检查本班实际人数与市系统人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须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并做好相关工作。

(二)、转学

第六条

转学操作办法

1、中途转入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入,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接收成功后需核对学生资料;如属市外转入,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并录入该生的学籍信息,同时需要家长提供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有转出学校、转出学校所在的教育局、接收学校、接收学校所在的教育局的四个章),并提供全国学籍号(L开头),由班主任交给学校学籍管理员。

2、中途转出的学生,如属市内转出,班主任直接在市系统进行接收操作;如转出市外,则要在市系统“异动管理”中提出申请,同时需要家长提供一式四份转学表(需盖齐上述的四个章),由班主任交两份给学校学籍管理员。班主任还需跟踪全国学籍系统,联系家长,要求对方学校提出接收申请,以确保全国学籍异动的操作。

说明:凡是因为转学而变动学籍的必须经区教育局教育科审核确认,所以要有转学表作凭证。

(三)、休学和复学

第七条

学生因伤病(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仍不能上学的可提出休学申请。

流程一:本人或监护人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市(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2、住院病历(原件)、复印件

3、药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原件)、复印件

流程二:学校初审后统一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情况特殊者须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核检查。

流程三: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备案。流程四:学校出具休学证明。说明:

1.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学校上学。

2.休学期满,学生或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须回原级就读。

3.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学校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三、其他

第八条 学生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或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的可给予适当处分。义务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为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

第九条

班主任不按照指定时间完成相应的学籍工作的,则按学校绩效考核办法,扣发当月相关的班主任管理效益奖。

第十条

班主任在平时工作中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杜绝辍学现象。学生转学而不办理转学手续的,亦作辍学处理。(如果本班出现辍学现象的,班主任取消本年评优评先资格,包括校级的优秀班主任。)

第五篇: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

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 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

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的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务教育年龄段的,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联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义务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本学区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六条 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时向学校请假。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八条 严格控制班额。学校在接收正常入学、转学、复学的学生后,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不超过50人。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求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高中新生注册学籍时,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或属违规招生的,不予注册;高中新生超出

规定注册时限还未注册的,不再注册。

第三章 转学与借读

第十条 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家庭住址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准予转学。

转学不得变更就读年级。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准转学。

高中学生在本县内不准转学。义务教育段学生在本学区内不准转学。

第十一条 高中学生在市内跨县转学,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转入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料,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本省内跨市转学,须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由转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到转入学校所在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

由外省转入我省,须经接收学校同意后,持户

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读学校出具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转出省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经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后,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转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

由我省转出到外省,须经转出学校同意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等材料,经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到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转学手续。转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接收的,出具《同意转入证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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