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第三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院系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有关部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院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我院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立即来函来电,申明原因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学院按情况分别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徇私舞弊者,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追究。
第八条 新生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认为短期(不超过一年)治疗即可达到体检要求,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并离校,回原籍或原单位治疗,但不享受我院在籍学生的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周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医院证明,学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九条 在籍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持学生证按时到系办理注册手续,每学期的第一学期必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可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持有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
第二节 学制、修业年限
第十条 学院各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修业年限最长5年(2年制专业修业年限最长为4年)。
第十一条 学院高职专科学生实行学年制,今后逐步实行学分制。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并均取得合格成绩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第三节 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依据《学院学业考核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有实验、实习、实训的课程,其实验、实习、实训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者,方可参加该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补做,俟合格后方可评定实验、实习、实训成绩,否则实验、实习、实训考核成绩以不及格论。抄袭他人实验、实习、实训数据或报告者,一经发现按不及格论。学生必须做出认真检查后,方可补做。
任课教师布置的作业,学生未达到要求必须补做。否则,任课教师有权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
考查课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作业、实习、实验及平时测验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第十五条 实行学年制阶段,每学期期未考试课程门数一般不得超过四门。
考试课程的成绩一律按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成绩的评定,可按百分制或五级分段制,即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课程总评成绩一般按期末考试成绩占60%,平时成绩占40%。
第十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由任课教师评定。统考的学生成绩评定,要按统一规定的要求进行。学生成绩评定后,上报所属系部和教务处。一经上报即不得随意改动。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教师不得擅自改分。若确有差错必须改正时,须由有关教师写清原因,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经系(部)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后方可改正。同时追查事故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不及格的课程只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选修课考试不及格视同未修。必修课补考及格,无论补考分数高低,均以60分(或及格)计。
第十八条 考试期间一般不给事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持医院的诊断证明,及时向系申请办理缓考手续,经系主任、教务处长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否则,按旷考处理。旷考成绩记“零”分,不予补考,毕业前本人写出申请,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肃认真地对待考试。考试违纪、作弊学生按学院《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专业培养方案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要事先办理请假手续,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一)因故迟到者,必须征得任课教师同意后方可进入课堂。任课教师有权禁止迟到的学生进入课堂。累计迟到两次按旷课一学时计。
(二)无故早退者,本节课视为旷课。凡本课程旷课累计达10学时以上(含10学时)者,不允许参加本课程的期末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按学院《学生纪律处分工作规程》处理。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的劳动,认真听讲,不准交头接耳,违者任课教师有权令其退出课堂,并按旷课论处。
(四)实践教学,如实习、实验、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均按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 每学期学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考核,其成绩记零分。该门课程必须自修,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考试。
第二十二条 因专业培养方案变动,造成对复学学生遗漏的课程,一般在复学的学年内补修,并取得成绩。经考试不及格者,可以参加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只允许参加毕业前一次性补考。
第二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评定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结合起来进行。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由体育部核实报教务部门审核,经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
第二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院学生行为准则》和《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思想品德考核结果与奖学金评定挂钩。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部)、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教务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在入学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院转入上一批次学院、由低学历层次学院转入高学历层次学院;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它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转学学生需填写《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一式五份)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印章),经转出、转入学院同意并加盖学院公章,省级教育行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转出学院或转入学院持《高等学院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院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因病、特长发挥和特殊困难原因转学的要附有下列相映材料:
(一)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书等;
(二)因有特长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特长成绩证明材料或奖励证书(复印件);
(三)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
第三十条 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向教务处申请,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请院长批准。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必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因请假(包括事、病假)而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每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两次。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以为其保留学籍至退伍后一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系(部)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我院医院证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五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时向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开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取消其学籍。
第三十七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或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持有关证件到所在系(部)填写“学生复学审批表”;
(二)因伤、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院批准,方可复学;
(三)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应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后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处理。
(四)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六节 退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或连同以前各学期课程(包括考试课程、考查课程)经补考仍有不及格课程达5门(含5门)以上者;或一学期只有三门考试课程,全部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经学院批准令其退学。
已达退学条件的学生,如平时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处分,或取得系级以上奖励,可申请试读一次。
申请试读学生必须填写“学生试读申请表”,并签署“试读协议”。试读学生必须留(降)级学习,试读时间为一年,并按当年学费标准缴纳学费。降级试读无后续专业时,按下列规定办:
1.由学生自己选择系内相同学制的相近专业,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选择院内相近专业;
2.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考试。修读课程考试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核,报教务处备案;
3.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二)试读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或试读一年学习成绩仍达到退学条件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七)经学院动员,因病应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经确诊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的疾病者(包括意外致残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第四十一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内容,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学院只发给结业证书:
(一)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所学课程有成绩不及格的;
(二)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的;
(三)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四)未取得学院规定的技能证书。
第四十四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过补考或重修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教务处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经过补考或重修不合格,过期不参加补考、重修或一年内不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
因留校查看处分未解除而结业的,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由所在单位作出鉴定,经学院审查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予以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学习时间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如有遗失和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出具《毕业证明书》,内容与毕业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照片,盖校印章并编号。《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开始施行。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条 学院成人大专和五年高职在籍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大洼县田家学校
转学:
一、县内转学流程:
1、纸质证明:转出学校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家长填写申请转学理由并签字→转入学校接收学生入学,联系单盖章、签字保存→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股统一办理(每周一次,电话预约),联系单由转入学校保留备查。
2、网上操作: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出学校网上审核→本地县教育局网上审核→结束。
二、县内转县外流程:
1、纸质证明:转出学校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家长填写申请转学理由并签字→结束。
2、网上操作:根据对方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出学校网上审核→转出地教育局网上审核→结束。
三、县外转县内流程:
1、纸质证明:转入学校接收学生入学,联系单盖章、签字保存→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股统一办理(每周一次,电话预约),联系单由转入学校保留备查。
2、网上操作:转入学校网上申请→转入地教育局审核→转出地学校审核→转出地教育局审核→结束。
四、初三学生转学:
初三学生转学截止时间为每年12月31日,之后禁止转学操作。
五、转学时限: 转学网上操作时限为10个工作日完成,遇假期可顺延。休学:
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因病一年以上不能正常上学的学生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期满后学生身体如果恢复可申请复学,到休学时对应年级复学就读。休学的相关手续如下,本人申请、班主任证明、所在班级两名以上学生证明、医院诊断书、住院病历、学校休学证明一式两份。学校审核后由学籍管理员到教育局办理。教育局审批后,方可网上操作。网上操作流程为:学校网上申请休学→教育局网上审核→结束。复读(复课生):
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严格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复读(复课生)现象。学校不得擅自答应学生及家长的复读要求,对于就读年级与学籍注册年级不符的学生,应调整到原注册年级,由此造成学生升学毕业影响的,由学校负责。个别学生为了达到复读目的,伪造病历证明,申请休学后,继续在本校或其他学校降级就读,一旦查实,取消休学资格,学生回原年级继续就读,并追究学校和经办人责任。新生录入:
每年9月针对小学一年级新生录入,按照年满六周岁的原则新生录入,其他年级不再录入新生。电子学籍操作问题:
禁止擅自进行删除操作,电子学籍已经全国联网,电子学籍号已生成,对于家长和对方学校提出的删除学生信息的要求,学籍管理员有权拒绝。问题学籍也不做删除处理,通过佐证的方式处理,不能解决的上报县局解决。学制不同的学校间原则上不能转学,软件以入学时间生成年级,所以要向家长解释清楚,如家长同意转学,不能做删除处理,只能做转学处理,到学籍注册年级就读。
3月15日前要完成的工作:
1、问题学籍必须解决完成。转出学校不得拒绝,无条件转出。
2、没有上传照片的学生档案,必须完成。
3、学籍专用章必须统一。其他问题:
1、学生改名,学校应为家长提供证明材料,修改学生档案信息除了上传相应资料,学校应保留复印件。
2、转入市直学校的,告知家长市局每周二、周四办理转学。
3、各学校账号中小学各保留一个,专人管理,领导账号教育局收回。学籍管理员必须清楚每一个学生异动的情况,其他人无权处理。
4、因为转学联系单由转入学校保留,所以转出学校没有备案,控辍保学检查时以电子学籍学生异动数据为准。
第三篇:学籍管理规定(定稿)
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我院根据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招生规定经本院录取的学生,需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凭有关证明事先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必要的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取得我院学籍。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凡属舞弊行为入学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如户口、党团关系已经迁入学校,学校将通过有关部门将上述关系转回迁出地区和单位。
第三条 在体检复查中经证实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审核,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障管理办法》等市政府以及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章 成绩考核
第六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学生成绩表中只记载一次。
第七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进行补考,由学院规定。
第八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学生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院依据指定医院的证明,安排适当健身活动,对认真参加锻炼者可视为体育课合格。
第十条 学生考试(考查)成绩不及格,可进行补考,补考一般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及格,成绩记为60分(考查课程为及格)。
第十一条 单独开设的实习、实训课程及毕业设计不及格,不得补考,必须重修。
第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必须事先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可随正常补考同时进行,成绩作正考处理,缓考不及格,不再安排正常补考。
第十三条 学生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的,以旷考论处,同时该门课程作零分记载。在成绩单上注明“旷考”,取消其正常补考资格。
第十四条 学生某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缺习题作业、实验报告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试。
第十五条 因缺课三分之一及以上或因未交齐习题作业、实验报告而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补考前应补齐作业、实验报告,经任课教师认可,方可参加补考。
第十六条 凡已经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五年内有效)且其所学课程与学院教学计划中设臵的课程,大纲要求基本一致,采用的教材基本相同,教学时数相当,经本人申请,系主任审核,教务处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成绩以结业证书上实际成绩为准。
第十七条 已通过市级及市级以上考核而取得某种等级证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应的教学计划中规定的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并取得相应成绩。
第十八条 需免休某课程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免修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系、专业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执行。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每周星期日晚上至星期五下午,是全体学生在校内学习或活动时间。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对上课、实验、实习、劳动、军训以及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其他活动,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具体请假程序如下:
(一)学生请假,一般应向班主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因急病或紧急事故来不及事先请假的,应电告学院并在三天内补办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二)请假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的,由学生处(系)批准,请假一周以上者,由学院批准;凡请假期满仍不能到校上课者,须办理续假手续。
(三)学生未经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课者或超过假期未办续假手续者,一律以旷课论处。
(四)学生迟到或早退不到20分钟,累计三次,视为一节旷课论处;迟到或早退超过20分钟,作旷课一节论处。
第二十条 学生考试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者,按照《上海立达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和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学申请或转专业申请:
(一)确有专长,转学(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
(三)休学后原专业已不再招生;
(四)经学院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
第二十二条 本学院内转专业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执行;
需转至外校的学生,应于每学年结束二个月前提出转学申请,经本学院和转入院校同意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可执行。
转学(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于下学年开学前办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转学(转专业):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二年级以上者;
(三)申请由文史类专业转入理工类专业者;
(四)高考录取低分专业转为高分专业。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因病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六周以上者;
(二)参军;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五条 需休学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休学申请,经教务处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休学期满前可办理继续休学手续,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在新一学期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因病原因休学的学生应附上医院开具的健康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应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相应班级学习。如该专业下一学年未招生,则转入由学院安排的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间,因情况发生变化,在缺课不超过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且具备复学条件的前提下,可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后在原班级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六章 升级、留级、试读与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或经补考后仅有一门或二门课程不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三十二条 学生补考后,一学年累计有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级。每学年第一学期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时,由教务处签发“留级警告书”,送达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每学期均进行单独考试的,则每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种实践环节,如单独进行考试的,按一门课程计算。
(三)两门考查课程作一门考试课程计算。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一年内考试课程经补考不及格课程达四门的,或连同以前学年不及格课程(经补考)累计达六门的,或一学期内所有考试课程经补考均不及格者;
(二)留级过的学生第二次达到留级条件者;
(三)除参军外,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含休学等)超过最长学习年限(五年)未完成学业者;
(四)休学期满,不办理继续休学手续或复学手续,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或累计休学时间超过规定者;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七)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四条 需退学的学生应向学院提出退学申请,经学生处与教务处审核,学院同意后,由教务处出具退学证明。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自被确认退学之日起即取消其学籍,一般不予复学。
第三十六条 退学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时间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品学兼优,学院予以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按照《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奖励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违反国家政策法令或违反校规校纪,视其情节与表现状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校纪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具体处分办法按照《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均归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各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设计(论文)以及思想品德鉴定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一)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有二门及以下课程不合格,未达到毕业要求者。
(二)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要求,但受校纪处分尚未解除者。
第四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可在一年内申请来校补考或补做,补考、补做及格或解除违纪处分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生学习中途因故退学,已修满二个学期以上课程者(含二个学期),且成绩合格,颁发肄业证书;未修满二个学期课程的学生,其已修满的课程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单科合格证书。
第九章 附 录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上海立达职业技术学院在校学生。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其解释权属教务处。原《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篇:学籍管理规定
校政发教〔2014〕36号
湖北文理学院关于印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10月22日
— 1 — 湖北文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校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 新生入学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提前向学校招生部门办理请假或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假期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可以向学校招生部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对应征入伍的新生,需由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
— 2 — 口薄)、高中教育阶段毕业证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征兵办公章后,交送学校招生部门。学生退伍后,持当年录取通知书及《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学校报到入学手续。
第三章 注册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注册时间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办理缓注册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视为未取得学籍或未延续学籍,学校将不予安排选课、不予安排课程考核、不予记载课程考核成绩。对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履行注册手续的学生,超过缓注册期三个月的,经劝告仍不履行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依照学校制定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加课程考核,考核合格者获取相应学分,考核不合格者按学校规定参加补考或重修。考核成绩和学分载入学生学业档案。
第九条 课程考核成绩及格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课程
— 3 — 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制记分,百分制以60分为及格。
必修课、学生选定的专业方向课补考不及格者,应当重修。各种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每学年进行一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该课程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辅修、双学位培养方案》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的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游学。在他校修读或游学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不予补考,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因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而受到纪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或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申请或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的申请,原则上仅限一年级学
— 4 — 生:
(一)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兴趣和特长,经拟转入专业所在系(院)考核,确认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拟转入专业学习者;
(三)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学生转专业须在学校教务部门根据专业班级容量、师资条件等因素核定的转入计划数内进行,经拟转入专业所在学院考核同意,教务部门批准。
转专业不得由提前批录取转到非提前批专业,反之亦然;不同专业若在不同批次招生,不得跨批次转专业;其它在招生时明确规定不允许转专业的情况,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 5 —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校实行弹性学制,4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3-6年,5年制本科修业年限为5-7年。
第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七章 学业警示与退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学期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一者,或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10学分以上者,给予学业警示。一学期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同期应修总学分的三分之二者,或者未取得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应修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以上者,转入下
— 6 — 一年级进行学业修读。
第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或累计未取得应修学分达60学分以上者;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末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一周后,即视为送交。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
— 7 — 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结业的(本科四年或五年,专科三年),结业后2年内可以参加重修重考,成绩达到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二十五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颁发肄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辅修专业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双学位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予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
— 8 — 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 湖北文理学院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印发 ───────────────────────────
第五篇:学籍管理规定
华东交通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2005年3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注册在籍在读的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学生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教学实践、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照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应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期到校报到并按规定缴纳学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期限为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达不到入学体检标准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一年内)治疗可达到入学体检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从批准之日起,在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请假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 学制以教育部规定的本、专科各专业学制为准。 第八条 以各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为标准,实行弹性学制。四年制本科生的学习年限为4-7年,三年制专科为3-5年。
第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在校学习年限。
考勤与请假
第十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请假应当附校医院证明。 第十二条 学生一般不能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按学工处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并通知学生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应当如期返校报到,不按期返校按学工处有关规定执行。
学分与选课
第十四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校设置的各门课程和各教学环节均规定一定的学分。通过课程选修获得学分,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才能毕业。
第十五条 各专业课程分类为: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第十六条平均学分绩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计算公式如下:平均学分绩=(Σ课程成绩×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的计算仅包括必修课不包括选修课。 第十七条 选课
(一)以教学计划(或培养计划)为依据,按学期进行修课。
(二)实行挂牌教学的课程,学生可选择教师听课。
(三)学生可选择学习方式。经批准,学生对某些课程可免听、免修。
(四)经学校同意,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选修公共任选课程。
第十八条 公共任选课选课程序
(一)学生在校教务处主页上进行选课、退课。学生选课在前一学期的第十八周进行。
(二)学生需首先上网注册,该注册信息在校期内均有效,登录密码请妥善保存,密码丢失可持学生证到学生本人所在学院教务员处进行注销,然后重新注册。
(三)学生在选课前务必仔细对照本班课程表和公共任选课程表,以免课程冲突。
(四)学生可在教务处规定时间内进行退、改选。教务处在选课结束后,将计算机输出名单交给任课教师,凡未选课的学生在计算机中将无法录入成绩。凡已选课学生,在退选期间不退选,而擅自不上课者,不考者,该门课程成绩将以“0”分计。
第十九条 学科(或专业)选修课选课程序。
(一)学科(或专业)选修课由各学院组织引导学生选课;学生应对照本专业培养计划对选修课的学分要求,进行选课;
(二)学院应在下达下一学期教学任务前组织学生进行选课;
(三)选课人数达到规定要求后,统一报教务处安排上课时间、地点;
(四)选课名单加盖学院章后,于前一学期末送交任课教师,同时报一份到教务处备案;
(五)选课名单确定后,原则上不得进行退选或改选;
(六)学科(或专业)选修课不实行试听制。
考核与成绩记载
成绩考核及管理见《学生成绩考核及管理规定》
免听 免修缓考 补考
第二十条 上学期平均学分绩在80分以上者,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内申请免听,免听课程不超过2门。申请免听时,学生填写课程免听申请表,经学院教务员预审、学院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但学生必须自学、参加实验,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考试,考核达及格及以上成绩方可取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自学能力较强,通过各种途径学过某些课程,且上学期平均学分绩在80分以上者,可申请课程免修。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免修需在该课程开课的前一学期第十六周前向学生所在学院提出,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学院在充分听取任课教师意见后,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免修考核,报教务处审批。经严格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获准免修,并取得学分。免修课程内有实验的,需补做实验,且应合格,否则取消学分。免修成绩按百分制折合为80分,按五分制折合为良。
第二十三条 政治理论课、德育课、国防教育课、体育课和实践性教学课不能申请免听、免修。
第二十四条 因考核成绩不及格而未取得学分的必修课及学科和专业选修课,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原则上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二周或开学前第一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公共任选课不及格,可在后面的学期重新选修或选修别的课程,学校不组织正常补考。 成绩按补考后考核的实际成绩记载,不计平时成绩。 第二十五条 经一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必修课,在毕业前学校安排一次清理补考。未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选修课学分,而又有选修课(指公共任选课、学科和专业选修课)不及格者,可申请参加清理补考。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住院治疗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可申请缓考。
申请缓考的学生最迟应在考试前一天持有关证明(如医院诊断书等)向学院提出,经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方能生效。否则以旷考论处。
期末缓考考试随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和补考缓考只能参加清理补考。缓考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转学及转专业见《华东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及转专业见《华东交通大学关于本科生转专业与转学的暂行管理办法》。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休学:
(一)经校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事假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必须休学的。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修满三年的本科学生为增加专业社会实践经验,经本人联系接受单位,并有接受单位出具的证明,由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以办理保留学籍一年的手续,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计休学次数。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必须提供由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愈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校教务处批准。
(二)批准复学后,应编入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校不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留级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留级:
(一)一学年内经考试所取得必修课(含限选课)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60%者;(不足一学年的按学期计)
(二)各学年累计所取得必修课(含限选课)学分未达到培养计划规定学分的80%者。(不足一学年的按学期计)
第三十八条 留级学生只修读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在校学生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留级累计超过两次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 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经学校动员,因病该休学不休学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供有关材料,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被退学的学生,学校将出具退学通知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退学学生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的学生,必须在退学决定书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不发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 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毕业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结业处理: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中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虽经清理补考仍不及格的;
(二)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但未达到退学规定的;
(三)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不合格又无时间补做的;
(四)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不合格的;
(五)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的。
第四十五条 结业学生原则上在离校一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返校补考(做),补满最低毕业学分后可换发毕业证书。返校补考(做)时作弊,成绩以零分计,取消返校补考资格。
结业生返校补考,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七月、十二月初进行。返校补做毕业设计(论文),原则上随下一年级在校生进行。
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结业生,若结业后表现突出(用人单位考察),察看期满后可换发毕业证书。
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不按规定办理手续离校的退学学生,不颁发 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三学年以上退学(不含开除学籍)的本科学生,其已修合格规定课程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必修课)75%以上的,经学生申请教育厅批准可以发给本专业专科毕业证。
第四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按规定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华东交通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德端正;完成本
科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功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两次留级者;
(三)因作弊受到学校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但个别受处分后表现突出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因其它违纪受留校察看处分者;但个别受处分后表现突出的学生,可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及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报校学位委员会批准,可授予学士学位;
(五)颁发结业证书或结业生经返校补考(做)后换发毕业证者。
第四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工作程序,首先由各学院对所属专业的本科毕业生逐个审核其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分别列出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不授学位者应注明原因),经学院院长签署后报教务处复核,最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证明书的费用自理。
第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注:
1、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表现突出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作弊后曾获有一、二、三等奖学金,三好学生、省级科技或学科竞赛三等 及以上奖、毕业设计为优,毕业当年获得研究生录取通知书。
2、对其它违纪学生,表现突出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指处分后曾获有一、二、三等奖学金,三好学生、省级科技或学科竞赛三等及以上奖、毕业设计为优,毕业当年获得研究生录取通知书、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学生干部。)
附
则
1、以上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以上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