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代理商供货价格浮动管理规定(建议)
代理商供货价格浮动管理规定(建议)
(一)通则
第一条 代理商供货过程中所有的价格浮动的处理均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浮动价格不得低于最低出厂价,并且价格的浮动以代理商一次进货金额的多少为依据。
第三条 价格浮动的唯一目的是扩大销售,坚决杜绝为满足个人私利而私自抛售,因此其依据是客观的交易现实,必须做到公正,客观。
第四条 价格浮动要由代理商根据一次订货金额为依据提出申请,营销人员转呈给营销部门审批,然后由总经理裁定是否给于价格浮动(或最低出厂价)供货,最后转交营销部门归档、备案。
(二)价格浮动标准
第五条 对代理商供货是否给于价格浮动或最低出厂价,原则上依以下标准执行,但公司规定的特殊商品除外。
(1)代理商一批进货金额未满
万元时,可以考虑价格浮动按照公司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80%供货。
(2)代理商一批进货金额在 万元以上至
万元以下时,可以考
虑价格浮动按照公司制定最高零售价格的70%供货。
(3)代理商一批进货金额达到
万元以上时,可以考虑价格浮动按照最低出厂家供货。
(三)按最低出厂价给于代理商供货的条件
第六条 若对代理商给于最低出厂价供货,体现公司最大合作的诚意和支持,出于利益均等原则考虑,代理商必须考虑并接受公司按最低出厂价附加供货条件。
(1)公司对代理商在代理区域的产品销售不限制最高售价,由独家代理商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消费水平自己确定合理的销售价格
(2)对代理商销售渠道(如超市、酒店、设立经销商、政府事业单位采购等),不加限制,但必须上报公司备案。
(3)在代理区域所发生的广告促销,展销等一切宣传费用均由代理商承担(厂家在当地参加全国性展会除外),并且代理商有义务做好品牌宣传
(4)由代理商进厂检验产品合格完毕,一经出厂,不再接受退货(特殊情况另行约定)(5)产品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如运输费、保险费等费用均由代理商承担(6)付款方式:首次付款30%订货下单,公司自收到首批货款当日开始生产,产品全部生产完毕,再付货款的40%,验货完毕再付余下的30%交货。
(7)给于代理商最大支持,公司将提供给代理商每批进货额度50%的产品铺货支持。
(四)代理价格放开后特别值得注意事项:
第七条 公司允许代理商在市场放开价格进行销售,前期对于他们建立渠道,品牌宣传及销量倍增都有重大促进作用,实际上很多生产厂家在走代理模式前期,由于市场不成熟处于培植期,另外对代理商管理监督上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加之代理商也千方百计的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所以制定对代理商最高限价规定也行同虚设。这当然不是我们前期关注的重点,价格规范统一这是市场基本成熟后要做的事情,但如果真的代理放开价格现在我认为最值得特别注意的是以下几点事项:
(1)基于代理利润的最大化追求,代理半年甚至更长一段时间后,独家代理商可能会撇开公司,另行约定生产成本更低的玻璃厂家,指定其按照康嘉福的产品款式生产没有商标的产品,然后代理商会自己大量印制康嘉福包装和商标,粘贴在冒仿品上,假冒康嘉福的代理商产品进行出售。
(2)另一种可能就是从其他玻璃厂家进货,利用自己本身现有的代理渠道将其他厂家的产品和康嘉福产品一同销售。
(3)还有一种可能是基于产品的技术含量低,易于生产,并且成本低廉,独家代理商自己设立地下工厂,自己购买玻璃壶配件,招聘人员组装,仿冒康嘉福的包他又是我们的代理商,这又成了他一个合法销售自己冒仿品的理由。
第八条 以上三条是我们实行独家代理模式对代理商进行松散管理后要重点防范的工作,“人无远虑,必有近忧”,如何防范,建议可以考虑以下措施:(1)在代理商所在地区设置办事处,定期跟踪服务。
(2)定期查验代理商仓库产品库存,做好进项和销项产品的登记。
(3)建立监控系统,公司由专人每月对每个代理商的进货额度进行监控,若进货额度有大副波动或者突然降低,马上进行盘查,了解事情根源,采取应对措施。(4)联合当地公安部门,加强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代理商冒仿等违法犯罪行为。装、标签,冒充康嘉福的产品堂而皇之的去销售,很隐蔽我们也难以发现。而
国 内 部
祝 远 达 2010-3-16
第二篇:代理商管理规定
江西百胜门控设备有限公司
经销商管理规定
一、总则
1.目的:为规范经销商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管理部门:市场部负责经销商的统筹管理。
3.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对于经销商的管理和变更。
二、管理原则
1.平等、互惠的原则。
2.诚信守法、实现双赢的原则。
三、经销商的条件
1.具备合法经营资格,要求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2.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3.与当地市场的客户有良好的商业合作关系。
4.对当地批发市场具较强的分销与控制能力。
5.拥有勤奋、团结的专业销售队伍,具有较强的市场客户售后服务能力。
6.电子信息化程度较高。
7.具有丰富的门控设备经销经验。
8.仓库规模与运输能力较强。
9.愿意与公司共同发展,并保持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10.年销售计划符合公司制定的销售要求。
四、经销商的确定
1.结合公司的经营方针,根据公司批准的合作条款,市场部经理或其指定人员与经销商进行协商。
2.财务审核并办理盖章手续,市场部收到后与财务部同时存档。
3.原则上不得给予经销商铺货,特殊情况下,经销商可书面向公司申请,经总经理同意后方可办理。
五、经销商的责任与权利
1.负责本区域内公司产品销售、组织、管理,执行公司各项规定,完成公司对该区域的预期销售任务;
2.负责销售区域内售后服务,执行公司联保维修,处理客户投诉,维护公司品牌形象;
3.享受公司办事处产品价格支持。对已在销售产品的客户给予保护。
4.公司给予免费培训维修技术人员。
5.销售产品享受公司全国联保服务。
六、经销商的日常管理
1.市场负责人须经常对经销商进行电话沟通,跟踪及协助各项业务的开展,并对销售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公司总经理
2.各级人员在与经销商的沟通和拜访过程中,应全面收集信息与意见,了解经销商的运营情况及市场开发情况,并协助经销商做好销售分析。
3.准确、及时地传达公司销售政策、策划方案及产品信息等,并做好政策及方案的解释工作,确保经销商准确理解,积极配合。
4.督促经销商严格履行与公司签订的各项合同。合理分解销售任务,并确保按预定的进度完成。
5.对经销商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便高质量地完成公司各项销售任务。准确指导经销商要货。
6.随时向公司反馈合同执行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经销商的特殊要求,并提出处理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7.对连续二个月以上发货的经销商提出调整方案,并确保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发展。
8.市场部必须分别建立经销商档案,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9.经销商档案资料必须列明档案明细,并确保字迹清晰完整。
10.经销商情况发生变更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的更新工作。
11.财务部按《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建立经销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础资料:各类合同原件、收货印鉴原件、开增值税发票资料原件等。
(2)帐务资料:各类送货单、对帐资料等。
(3)经销商基础资料变更通知原件、重要的公函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七、经销商的变更
1.与经销商签订的各类合同是公司与经销商合作的基本依据,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特殊情况下需变更合同条款时,由市场部事先与经销商进行沟通,拟定《补充协议》范本,经市场部经理确认,交财务部审核后,报公司批准。
3.收到公司批准变更合同条款的函件后,市场部应在10天内与经销商签订《补充协议》,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4.变更经销商是指在购销合同尚未到期前,终止与原经销商的合作,或合同到期后,不再与原经销商合作,并同时在原区域内选择新的经销商。
5.经销商发生以下情况时,可变更经销商:
(1)连续三个月以上未与公司发生业务关系,且可能无法按期完成销售任务。
(2)经销商发生业务方向调整、外欠货款、重大客户流失等情况,可能严重影响任务的完成,且经沟通后无具体措施及进一步合作诚意。
(3)经销商或其主要负责人发生严重违法乱纪事件,对我公司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且缺乏补救措施,不配合我公司工作。
(4)其它经公司认定须变更经销商的情况。
6.变更程序
(1)市场部详细书写经销商的经营情况等相关资料,报总经理审批。
(2)经审批同意后,与原经销商明确终止合作的原因及市场工作移交的具体要求。
(3)与拟合作经销商洽谈合作条件,签订《代理购销合同》,报公司审批。
(4)监督并协助经销商进行市场工作移交。
(5)经销商的收货人、收货地址、收货印鉴、开票资料等基础资料发生变更后,市场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获取经销商盖章确认的公函。
八、附则
1.本办法由市场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3.经销商合同见附页。
江西百胜门控设备有限公司2012年2月1日
第三篇:《代理商管理规定》2016
代理商(经销商)管理规定
沈阳北方集团重工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一、代理商(经销商)入选条件与资格审定原则
1.1.代理商(经销商)是某利用当地的社会和市场资源,进行市场开拓、扩大市场份额、增加销售收入并降低经营成本的一种营销手段,对代理商(经销商)入选资格的审定是一项细致和严谨的工作,也是保证代理商(经销商)的利益一项必要流程。
1.2.某要求获得代理商(经销商)资格的企业或个人必须具有两年及以上在行业内代理销售工程改装车、工程机械或承揽相关施工工程及辅助材料销售的实际市场运作经验,行业跨度不能太大,具有良好的区域人脉资源和一定市场基础。1.3.代理商(经销商)应在交通、市政、公安交警系统及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有一定的社会资源关系,能够提供近三年建立起的相关社会关系或销售渠道的证明材料。
1.4.代理商(经销商)要具备一定的资金基础。代理商在通过资格审定后,要与某签订《产品代理合作协议》,并提交20-50万元的诚意保证金,诚意保证金作为代理产品的部分预付款和代理市场的担保金,在代理期限结束或合作协议终止时一次性退还。如果是项目代理或单一项目的经销,在项目完成即合同签订后,予以退还。
1.5.代理商(经销商)资格审定需要提交完整的企业法人情况证明,包括银行资信等级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证明及能够证明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相关材料,有固定的办公地点。1.6.代理商每年要完成500万元以上的销售额,包含某的全线产品,少于500万元不能成为代理商;经销商不受销售额限制和考核,某根据实际销售、回款情况给予差额奖励及一定的年终返利。
1.7.代理商原则上仅限本地区(本省或本省内若干区域)代理销售,如跨地区必须能够提供在市场内有良好社会关系的证明;经销商可不受区域限制。代理商必须有固定的工作地点;经销商可以没有具体的工作地点,也可以是个人行为,可以与某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获取佣金。
二、代理商(经销商)的责任与义务 2.1.代理商的责任和义务
2.1.1.某与代理商必须签订代理合同,即《产品代理合作协议》,按照某对
代理商的要求,完成销售目标。
2.1.2.代理商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和条款原则上必须按照某的合同模板编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标准模板,需与某协商处理,不能擅自答应客户提出的各类要求,更不允许随便承诺。
2.1.3.代理商不受某区域经营人员的支配,也无权与他们签订任何形式的合作协议或责任承担书,代理商要定期向某提报项目报备材料,定期提报项目进展说明,避免与某的区域经营人员发生市场冲突,同时接受某对代理商的考核,考核内容详见某《代理商运营综合评定》。
2.1.4.代理商有责任和义务并具有相应能力参加行业内的技术比武、行业学术性会议及职业技能比赛等行业性活动,可以独立完成某的产品宣传工作。2.1.5.代理商完成销售目标后,某会给予更多优惠性的激励,包括3%-5%的利润返点,评定出1A级到4A级的代理商等级资格。
4A级代理商的等级标准:超额完成销售指标,能够顺利完成项目的回款,市场服务及客户关系处理妥善,代理区域内无矛盾和纠纷;
3A级代理商的等级标准: 接近完成销售指标,能够顺利完成项目的回款,市场服务及客户关系处理妥善,代理区域内无矛盾和纠纷;
2A级代理商的等级标准:销售及回款指标都未没完成,但市场服务及客户关系良好,有明确的市场意向和可靠的销售计划提报;
1A级代理商的等级标准:上述条件都未满足,此类企业将被取消代理商资格。
2.2.经销商的责任和义务
2.2.1.经销商操作项目须提前两个月向某提交项目报备,以免与某区域经营人员产生项目交插,无报备项目某不予支持。
2.2.2.经销商可以通过各种资源与渠道,包括某的现有资源,寻找项目推动及合作成功的方式,但是经销商不允许直接与区域经营人员达成任何形式的协议来操作项目,更没有资格得到区域经营人员的授权,一旦发现将取消经销商资格。2.2.3.经销商在操作项目过程中要以某的身份与客户洽谈,提交相应推荐方案、技术资料,以及产品交付、结算过程中的相应承诺。在签订合同时,合同内容和条款原则上必须按照某的合同模板编制,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使用标准模板,需与
某协商处理,不能擅自答应客户提出的各类要求,更不允许随便承诺。2.2.4.经销商一旦与某形成项目合作关系,就不允许代理其他产品参与竞争。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理资格。对于特殊项目,或因技术条件、价格因素等难点无法达到业主的招标要求,确实需要更换产品或是更换方案的,与某沟通商榷后,可以寻找其他产品,某会根据具体情况继续给予项目支持。
2.2.5.经销商有责任和义务为某做各种形式的市场宣传,包括在学术性会议、行业性展览、国家性会议上发送某的宣传资料。经销商要代表某进行宣传,不能代表自己企业宣传。某不反对经销商代理其他企业的产品,但同类型或使用性能接近的产品,不可重复代理。
2.2.6.经销商如达到500万元的销售额,则具备了成为代理商的基本资格,某会在代理产品的优惠价格基础上进行年终返利激励,返利方式及标准同代理商一致。
三、对代理商(经销商)的结算、返利管理
3.1.代理商结算原则上支付预付款,按单订做(或是在项目运作前即完成成品或是半成品的制作),订单完成后,根据交货期结算,付款后发货。某会给予10%-20%的优惠性让利。
3.2.经销商的结算一般按项目为单元,以某的名义结算后,根据项目和报备材料进行利益分配。
3.3.详见某《代理商(经销商)结算管理细则》。
四、对代理商(经销商)的市场支持与考核
4.1.代理商(经销商)能够顺利完成销售指标或实现项目的合作,某除给予相应的价格优惠、返利外,还会不定期的举办免费考察、免费培训及重点用户和重大项目的考察陪同等市场支持。
4.2.对优秀代理商(经销商),某还会通过企业出面组织围标、合包或由某组织企业间的合作,为代理商(经销商)提供市场支持和利益保障。
《代理商(经销商)管理规定》、《产品代理合作协议》、《代理商(经销商)结算管理细则》与《代理商运营综合评定》四个文件共同组成了某的代理商(经销商)管理手册,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附件:
1、《代理商(经销商)管理规定》
2、《产品代理合作协议》
3、《代理商(经销商)结算管理细则》
4、《代理商运营综合评定》
沈阳北方集团重工营销中心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三号
第四篇:窜货管理规定
2011窜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郎酒和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窜货的定义
窜货是指郎酒签约经销商及其供货分销的二批商等,将郎酒产品跨合同约定区域或渠道进行销售的行为。低价销售视同窜货。
第三条 窜货性质划分
(一)恶意窜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为恶意窜货
1、故意毁损产品包装标识进行窜货;
2、低价窜货,即低于公司指导价或被窜货市场同等批发价格进行窜货;
3、重复窜货,即同一经销商三次(含三次)以上窜货;
4、大量窜货,即红花郎、老字号、新郎酒系列产品窜货数量达到10件(含)以上窜货或其他产品窜货数量达到20件(含)以上的窜货;
5、经常性窜货,数量每次少于3件,但发现4次或4地不同地点以上窜货的;
6、低价销售,指经销商在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内低于公司指导价销售;
7、经销商从外地倒货销售的,视同恶意窜货。
(二)一般窜货——恶意窜货情形之外的其它窜货。
第二章 窜货预防
第四条 保证金制度
(一)合同保证金:合同销量不足300万的,按2万元交纳;合同销量在300万(含)-1000万的,按5万元交纳;合同销量1000万(含)以上的,按10万元交纳;旗舰店客户,按5万元交纳。
(二)红花郎专项保证金:同时经营红花郎系列产品的,应另行交纳专项保证金。红花郎合同销量不足500万的,按10万元交纳;合同量在500万(含)-1500万的,按20万元交纳;合同销量1500万(含)以上的,按30万元交纳;单一团购客户,按5万元交纳。
只经营红花郎系列产品的,只交纳红花郎专项保证金;其他产品按公司单项规则执行。
(三)追加保证金:
1、本内,第一次窜货追加4万元合同保证金;第二次窜货追加8万元保证金;
2、上有窜货记录且本继续经营的客户,上已追加的保证金额度不得抵减本应交保证金额度;
(四)补齐保证金:窜货方(指窜货经销商,下同)以保证金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后,须于7个工作日内及时按要求补足保证金额度(不得以扣报市场费用转抵)。保证金未补足前,公司不受理窜货方订单。
(五)合同保证金和红花郎专项保证金、追加保证金专户管理,不得与货款混合。
(六)管理人员要求减少或免除经销商合同保证金的,如该客户发生窜货行为,由相关管理人员承担责任。
(七)对当年未发生窜货的客户,终止合作时无息退还保证金。第五条 打码发货制度
(一)工厂必须坚持按要求对产品进行打码。
(二)储运部必须严格实行扫描(打码)发货制度并及时准确传输发货信息。
(三)信息中心负责对防窜货管理系统软件的维护,确保该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四)经销商须建立相应的编码发货制度。有效预防分销商货物外流形成窜货。
第六条 政策掌控
销售公司各事业部、办事处应对产品的区域布局、产品价格及市场费用进行严格掌控。
条七条 市场监督
(一)鼓励办事处、事业部对所辖区域、所辖品项的窜货进行自查自纠,所查处的窜货公司对内部管理人员免于处罚。
公司根据市场状况,书面指定办事处、事业部对指定区域、产品进行自查自纠的,办事处、事业部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天内报告自查自纠情况。
对内部管理人员减轻或免于处罚,以自查自纠召集人的意见为准,但具体处罚应交市场监督部备案监督执行。
恶意窜货必须交由公司进行处理。
(二)事业部、办事处应随时掌握经销商的销售动态和库存情况,建立省办季查、城市经理月查、品牌专员或业务经理周查的制度,并加强管控,防止货物外流。
(三)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办事处、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库存产品及相关记载。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相关办事处、事业部进行沟通,问题严重的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
(四)经销商发现当地市场有外来窜货的,有权向当地办事处或直接向市场监督部举报要求查处。办事处发现所辖区域有外来窜货的,实名制向公司举报。
公司打击窜货举报邮箱为:cuanhuojubao@langjiu.cn 举报电话:股份公司市场监督部:电话028-86716989 传真028-86715926 郎酒集团办公室:电话028-86665771 传真028-86668249
(五)相关人员收到整改通知、告诫书、回收货物联络函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回复市场监督部。若逾期未回复,市场监督部应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扣薪100元—300元。
(六)办事处收到经销商举报超过7天既不查处也不报告的,市场监督部收到办事处或经销商报告7天内未进行立案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扣薪100元—300元。
第三章 窜货认定
第八条 经销商或郎酒业务人员发现涉嫌窜货的情况,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产品编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告之市场监督部,查询专员应在3个工作之内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回复。查询专员对所有查询资料应保存十二个月。
(二)确认属窜货并经市场监督部书面同意后,由被窜货方购买窜货产品3件以上作为凭证,并妥善保管。
(三)将购买样酒的产品编码及窜货情况(数量、价格、销售渠道等),经办事处总经理签字后,上报市场监督部调查核实。
(四)市场监督部对低价窜货和数量大的窜货应到现场取证。第九条 调查核实与窜货认定
市场监督部分管区域的市场监督员对窜货情况应及时前往调查核实,并对调查窜货的事实负责。
办事处、事业部、公司指定的自查自纠所查出的窜货,相关调查人员应对调查窜货的事实负责。对经销商的窜货和违约责任认定由市场监督部统一确认,按规定程序书面告之窜货方。
第四章 窜货处理
第十条 窜货收购制度
(一)被窜货方对窜货是否进行收购,应事先报告市场监督部,经同意后按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收购。未经同意自行收购的,公司不负责处理。
(二)特殊情况,由公司组织统一收购,收购价格以当地实际市场价为准。
(三)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窜货方在收货价基础上加价10%以内收回窜货。
(四)对收购的窜货及窜货产品的处理,由市场监督部书面通知窜货经销商,按公司确定的回购价格,在发出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收回。
(五)窜货回购确认:对市场监督部通知回收的窜货或窜货经销商主动收回的窜货,被窜货方品牌专员(业务经理)应签字确认真实性。
(六)公司统一收购:窜货经销商逾期不回购的,由郎酒公司统一收购;窜货经销商按厂价的200%向郎酒公司支付收购货款。货物由市场监督部备案后交由当地办事处和经销商销售,计入当地经销商销量,经销商只享受合同销售奖励。
第十一条 窜货经销商的违约责任
(一)关于保证金的扣除和追加保证金
1、一般窜货
第一次出现窜货的,扣除保证金2万元; 第二次出现窜货的,扣除保证金4万元; 第三次出现窜货的,扣除保证金8万元;
第四次出现窜货的,取消经销权并取消后期所有未结算的返利及奖励。
2、恶意窜货
第一次出现窜货的,扣除保证金5万元。保证金不足的,全额扣除; 第二次出现窜货的,扣除保证金10万。保证金不足的,全额扣除; 第三次出现窜货的,扣除全额保证金,取消经销权并取消后期所有未结算的返利及奖励。
3、对窜货方拒不配合回收窜货的,按恶意窜货性质进行处理,且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财务部冻结窜货客户往来帐户直至其收回窜货。
4、其他违约责任:窜货经销商须承担收购窜货的差价和相关费用。
(二)红花郎计划的扣减: 若出现红花郎窜货:
1、本的订单货物在本发生窜货的,按订单所属当月的认购计划和计划内计划的余额扣除;
2、上订单货物跨发生窜货的,如果属一般窜货,按当认购计划、计划内计划余额的25%扣除;恶意窜货按当认购计划、计划内计划余额的50%扣除;
3、认购保证金不享受返利。
(三)关于销售进度返利、合同销售奖励及追加奖励的扣除
1、销售进度返利按合同附件约定执行;
2、合同销售奖励
①免于处罚的窜货,不扣除合同销售奖励;
②对于多次(两次以上)出现窜货的,每次扣除相应事业部产品合同销售奖励总额的20%,但每次最高不高于10万元。
3、故意毁损包装标识进行窜货的,第一次扣除合同销售奖励和追加奖励总额的30%;第二次扣除合同销售奖励和追加奖励总额50%;第三次全额扣除合同销售奖励和追加奖励。
(四)关于月度方案的规划和执行限制
窜货经销商未来1个月的月度方案不得规划和核报小品会、赠酒(含系统赠酒、单位赠酒、会议赠酒、VIP赠酒)、渠道买赠、团购买赠等费用。但门头等形象建设费用及人员等基础费用可继续规划和核报。
(五)经销商申诉处理
1、对一般性申诉,由市场监督部部门经理前往复核;
2、对取消窜货经销商窜货品种经销权或所有郎酒产品经销权的申诉,合同销量不足1000万的,由办事处和事业部提出,大区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市场监督部分管领导终审;合同销量1000万(含)以上及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客户,提交公司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内部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一)责任划分
1、辖区内窜货——指办事处辖区内的窜货
①负直接管理责任者:城市经理和直接管理客户的品牌专员(业务经理);
②负间接监管责任者:办事处分管品牌助理和区域品牌经理; ③负全面管理责任者:分管该区域的办事处总经理或办事处副总经理。
2、跨区窜货——指跨办事处的窜货
①负直接管理责任者:城市经理和直接管理客户的品牌专员(业务经理)、分管的品牌助理、分管该区域的办事处总经理或办事处副总经理;
②负全面管理责任者:分管该区域的大区品牌经理和事业部分管领导。
(二)调查核实窜货后处罚
1、辖区内窜货
对负直接管理责任者:每次扣薪1000元; 负间接监管责任者:每次扣薪500元; 负全面管理责任者:每次扣薪500元。
2、跨区窜货
对负直接管理责任者:第一次扣薪2000元,以后每次增加1000元,最高每次4000元;
负全面管理责任者:每次扣薪1000元;
3、客户调整严格按公司要求审批但仍出现窜货,办事处收回窜货的,对办事处相关人员免于处罚。拒不收回的,由公司统一收回并予以处罚。
4、对客户免于经济处罚的,责任者也免于经济处罚。
5、经销商因多次窜货被取消经销权,原则上对业务经理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6、未按公司规定打码、扫描、传输产品信息,对仓库负责人扣薪1000元,对储运部负责人扣薪2000元,对打码员的处理由储运部按工厂规定执行。
7、信息中心防窜货系统的维护员,未按《公司防窜货系统管理规定》执行,信息中心维护员扣薪1000元,部门负责人扣薪2000元。
8、绝不允许公司内部人员参与、纵容、包庇窜货。
凡发现城市经理、业务经理、品牌助理等内部人员参与窜货、自行窜货、明知窜货而不制止或隐瞒客户反映问题者,一经查实,予以辞退处理。
大区总经理、省办总经理包庇、纵容辖内经销商进行窜货、低价销售的;或对于客户反映的相关窜货问题不予理会、不作处理的,按《关于经营管理活动中若干禁止性行为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9、以下情况将追究市场监督部内部人员责任:
市场监督部办案人员失职或渎职,对直接人员予以辞退;
市场监督部办错案件,每次处罚部门经理1000元、直接办案人员500元;
市场监督部立案后应于30天内结案,超过30天未结案的对直接办案人员扣薪500元,超过60天未结案的对直接办案人员扣薪2000元,超过90天未结案的对直接办案人员扣薪5000元。
10、接办事处主动要求查处内部窜货的,市场监督部在收到书面报告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并在答复确认的查处日期之日起30天以内出具查处报告。逾期未处理或未出具查处报告的,对市场监督员扣薪100元—300元。
(三)年终处罚:有窜货记录和价格体系违规的,除以上单次处罚外,纳入年终价格管理综合考核。窜货考核如下:
1、窜货考核与大区域品牌经理年终奖励(含年薪、增量计提、超量 计提、追加奖励等)挂钩:对大区域品牌经理的处罚根据所辖区域的实际销量在规定次数内不扣除年终奖励;超过规定次数的,每次扣除1%年终奖励,最高扣除限额为20%;无年终奖励的,不再扣除。
具体的免责次数如下:
①实际销量在5000万(含)以下,2次(含); ②实际销量在5000万-1亿元(含),4次(含); ③实际销量在1亿-2亿元(含),6次(含); ④实际销量在2亿-3亿元(含),8次(含); ⑤实际销量在3亿元以上,10次(含)。
2、事业部整体超额奖励(含超量计提、追加奖励、增量计提等)与事业部所有大区品牌经理区域内的累积窜货次数挂钩。事业部整体免责次数为各大区品牌经理免责次数之和,超过免责次数,每次扣除1%整体超额奖励,最高扣除限额为20%。
3、窜货考核与办事处总经理的年终奖励(含年薪、增量计提、超量计提、追加奖励等)挂钩:办事处总经理的处罚根据所辖区域的实际销量在规定次数内不扣除年终奖励;超过规定的次数的,每次扣除1%年终奖励,最高扣除限额为20%;无年终奖励的,不再扣除。
具体的免责次数如下:
①实际销量在5000万(含)以下,2次(含); ②实际销量在5000万-1亿元(含),4次(含); ③实际销量在1亿-2亿元(含),6次(含); ④实际销量在2亿以上,8次(含); ⑤实际销量在3亿元以上,10次(含); ⑥实际销量在4亿元以上,12次(含)。
第五章 关于定制包销产品和区域品牌客户的窜货处罚 第十三条 定制包销、区域品牌产品认定及处罚
(一)市场监督部通过市场检查或市场举报,确认有定制包销、区域产品窜货情况后,通知窜货方在15日内回收窜货或与公司签订窜货区域的经销权;
(二)逾期未回收窜货或确立区域经销权者,市场监督部前往被窜市场,收购样酒1件,拍照取证,对窜货经销商处以扣除保证金的处罚:
1、第一次窜货,扣除保证金2万元;
2、第二次窜货,扣除保证金5万元;
3、第三次窜货,扣除保证金10万元;
3、第四次窜货,扣除所有保证金并取消经销权。
(三)区域产品和定制包销产品的经营区域以经销合同为准。
第六章 处罚审批及执行
第十四条 审批
市场监督员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交部门领导提出市场监督部提出部门处理意见,交分管领导签明处理意见,按公文处理程序审批签发。
第十五条 执行通知
(一)市场监督部将处理结果,以函告的形式在2个工作日内寄给窜货方所属的办事处,由办事处送经销商签收;以传真形式回复被窜货方所属的办事处。
(二)市场监督部将处理结果通知财务部、人力资源部、客户服务部、综合计划部备案执行。
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部应将窜货的查证材料和处理意见等相关资料存档24个月备查。逾期需要销毁的,应填报《档案销毁清单》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内部执行和监督
(一)经销商因违约向公司支付的各项违约金(含扣除的合同保证金、专项保证金、追加合同保证金)及对窜货客户必要的帐户冻结和解冻,由市场监督部签发书面文件后由财务部负责执行;在违约金(含扣除的合同保证金、专项保证金、追加合同保证金)未按规定补足前以及帐户未解冻前,财务部门不得处理该客户订单。
(二)经销商违约而应扣除的合同销售奖励、追加奖励,市场监督部签发书面文件后由客户服务部负责审核。合同销售奖励、追加奖励于次年3月份进行专项清理和扣除。
(三)按本规定应扣员工薪酬的,市场监督部签发书面文件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执行。人力资源部应在通知下发当月的应发薪酬(含奖励)中扣除;当月未执行完的,自动延续到下月继续执行,直至执行完为止。
(四)经销商因违约市场监督部签发书面文件后,未来1个月的月度方案不得规划和核报小品会、赠酒(含系统赠酒、单位赠酒、会议赠酒、VIP赠酒)、渠道买赠、团购买赠等费用,由综合计划部在审批和下发月度方案时专项清理和督促。
市场监督部每半年应对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系统检查并向公司提交专项书面报告。
第十八条 经销商因违约向公司支付的各类保证金,由财务部出具正式依据。
因违反本规定,公司员工被扣薪酬,统一归公司。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市场监督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川古蔺郎酒销售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22日
第五篇:防窜货管理规定
《防窜货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近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严禁窜货、低价销售行为,保护经销商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窜货、低价销售定义
窜货——指经销商违反合同,将产品销售到授权区域外的行为。低价销售——指经销商违反公司所规定的价格体系,以低于终端供货价进行销售。
第三条 窜货行为范畴
1、产品范围
公司销售的所有产品。
2、价格范围
低于公司规定的终端供货价直接批发或销售。
3、销售区域
在合同授权区域以外的销售。第四条 管理部门及处理程序
1、窜货、低价销售的监督及查处部门为市场监督部、客户服务部、信息中心、相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
2、各经销商、赖世家酒业公司及各级业务人员发现有窜货行为,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我公司反应。根据情况安排人员收集样品作为证据(货物编码被毁损不能识辨确认来源的应先由市场监督部沟通确认是否是流通产品),拍照后将具体的情况(数量、单价、编码)书面申报给公司市场监督部。收集的窜货产品实物由市场监督部通知处理。
3、市场监督部根据经销商的书面报告及提供的依据,通过鉴定相应的窜货编码和相应的货物,将窜货的情况通知经销商和窜货方,由相关工作人员查实、反馈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责成窜货方收回并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4、市场监督部有权要求经销商提供产品库存及流向情况,检查经销商的库存产品和相关记载。
5、窜货数量认定:窜货产品经鉴定确认后,如窜货经销商拒绝或无法提供实物库存查验,窜货数量认定最低为窜货产品该批次进货数量。
6、对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呈报的窜货问题,市场监督部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根据具体情况及窜货经销商、相关责任人员的态度及补救措施,视其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7、公司将根据本规定,视其情节作出处理决定,以文件通报的形式向全公司和各代理商通报。
8、如管辖区域内部窜货,原则上由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先进行处理;如已妥善处理,将处理结果上报市场监督部。如上报公司查处的窜货经查实后,属管辖区域相关工作人员内部行为或涉及内部窜货,一律按公司规定进行处罚。
9、对以上的查处由市场监督部负责举证、认定、解释。第五条
针对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市场管理措施
1、编码发货制度:储运部根据公司的要求,实施编码发货。
2、窜货预防制度:管辖的区域经理,对所管辖的经销商发出的每批货应做详细记录,有效地管理自己区域内的货物流向。
3、罚没制度:
(1)罚没条件:甲地产品窜至乙地,在窜货产品能明确认定来源的前提下,如乙地经销商与公司业务人员认为该产品会对乙地市场价格造成较大冲击的,区域直管的业务经理可以以签呈的形式上报市场监督部,经公司领导同意后,可以组织罚没。该片区经销商、业务人员必须协助罚没工作。
(2)罚没产品处理:可就地销售,或责令窜货方收回,由市场监督部明确对窜货经销商提出处罚意见。
第六条
对于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处理
1、对于经销商的处理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对有窜货、低价销售行为的经销商进行单项或多项处罚。(1)蓄意把公司产品编码进行涂改或破坏,情节严重的,公司将授权市场监督部按标识不全,请当地执法部门按涉嫌制售假冒产品进行查处。
(2)根据本合同规定视其情节扣除部分或全部合同信誉金的处罚。(3)低价销售处罚:视其情节按以上第四条处理。
2、对于本公司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理(1)市场监督部经理(公司分管领导)、副总经理、助理对所负责的产品及价格体系负责,直管的区域经理、业务经理对所辖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
(2)市场监督部对所辖市场所有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二级经销商对三级经销商的货物流向和价格体系负责。
(3)市场监督部发现所辖经销商的窜货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窜货行为。
(4)造成产品窜货或低价销售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认识态度和补救措施,对经销商的管理人员处以1000—5000元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辞退。
(5)经销商未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体系,对市场造成影响的,一经查实,处以罚没信誉金60% 的处罚或取消代理商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