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试行)



第一篇:办法(试行)

高一(205)班班级文明公约及个人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树立良好的班风、学风,增强班级的凝聚力,加强对同学的常规管理,同时也是为同学们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更有利于每一位同学在高一年级健康快乐的成长,提高学习成绩,现制定以下个人操行评分量化管理条例暂定实施方案,希望同学们提出宝贵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共同争创奋进、团结,和谐的班集体。

班级口号:青春如火 超越自我 慎独自信 努力拼搏 班 训:

1、入室即静 入座即学

2、不找借口,借口是拖延的温床,借口的实质是推卸责任,找借口不如说“我不知道”,不要让借口成为习惯,执行,不找任何借口,没有任何借口。

班级文明公约

第一条

出勤迟到

(一)请假。在校期间请假需本人亲自向班主任说明情况(遇班主任有事外出必须以电话告知请假缘由),征得班主任同意后方可行事,不得让同学帮请(除特殊情况外,如:紧急病情)。

(二)作息。早上7:10前(班长负责检查记录)到教室;中午14:25前(学习委员负责检查记录)到教室;晚读18:25前(班长负责检查记录)到教室。

(三)奖惩措施。

1、迟到者,按次数扣除相关考评分,1次1分,累计统分;

2、无故离校、早退等扣除考评分2分,视情节态度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或上报学校处理;

2、一周内未有迟到、早退记录可加考评分1分。

第二条

课堂、自习考评。

(一)课前自觉准备好本节课上课所用的相关书籍、文具等。

(二)上课铃响后,立即安静,听从课代表安排。

(三)上课时集中精力、认真听讲,积极思考回答老师的提问。

(四)奖惩措施。

1、违反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课中被老师点名批评者(课代表负责记录)扣除考评分1分;

2、违反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课代表负责记录,并且不用告知其本人,直接在统计环节扣除)扣除考评分1分;

3、违反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如:上课睡觉被老师点名;扰乱课堂纪律或自习期间讲话被老师点名或被班主任抽查点名者)扣除违纪者考评分1分(1次1分,累计统分),屡教育不改者责令写出检讨,张贴于教室,必要时请家长到校配合教育本人。第三条

早操、课间操考评。

(一)早操。

早操以07:30为限,未到者即为迟到或缺席。

措施:

1、迟到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1分),并补足所缺操圈数和加操(1—3)圈。生病请假并征得班主任或体育委员同意者除外;

2、缺席者(既未请假或请假未征得同意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3分),并补足所缺操圈数和加操(1—3)圈,扣发手机一周。

(二)课间操。

课间操以课间操铃声为限,未到者即为迟到或缺席。

措施:

1、迟到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1分)。生病请假并征得班主任或体育委员同意者除外;

2、缺席者(既未请假或请假未征得同意者),扣除该生相应考评分(1次3分),扣发手机一周。第四条

午休、晚休考评。

按时午休(12:50)、晚休(23:20),周六及其假期留校者晚休(10:00)由宿舍管理人员清点人数。

措施:不按规定午休、晚休(包括讲话、看书等)导致班级考评分被扣者(以学校通报为主)扣除该宿舍所有人员考评分(按学校通报情况翻倍扣分),视情节轻重及其态度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并通报到班级家长群,或者请家长到校予以配合处理,甚至取消住校资格。第五条

宿舍、教室、公区卫生 考评。

值日生早间值日开始时间为7:05分前,并在07:15分前完成值日工作;下午值日开始时间为18:10分以前,并在18:25前完成值日工作。值日生本着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的态度,服从卫生委员和值日小组长的安排(有意见先执行相应行动,后可以和班主任交流处理)。认真做好各自相应的卫生值日工作。

措施:

1、不服从或无故不参加值日者视为缺席,缺席者班主任对其进行教育,并且参加值日一周,经教育仍不服从者请家长到校协助教育。

2、无故未按时(时间超过3分钟视为迟到)参加卫生值日扣除该生考评分0.5分(由该卫生小组小组长记录考评)。

3、因值日不认真(包括宿舍、教师、公区)导致班级考评分被扣者(以学校通报为主)扣除当天值日人员考评分(按学校通报情况翻倍扣分),视情节轻重及其态度情况,决定是否责令当事人写出检讨并通报到班级家长群,或者请家长到校予以配合处理。第六条 作业

不拖欠作业,不抄袭作业,有问题及时找老师说明、解决。

措施:

1、抄袭作业被相关老师点名一次扣除该同学考核分1分(按次),被表扬则加1分。(由各科课代表负责考评)

2、无故不交作业者,扣除该生考评分2分,扣发手机一周。名单由课代表报送相关科目教师一份、报送班主任一份。班主任视态度进行批评教育,必要时请家长到校予以配合教育。第七条 其他奖励

1、班委人员(包括宿舍社长、卫生小组负责人、各组组长、各课代表、团支书、生活委员、卫生委员、学习委员、班长)认真负责,无违纪情况(如1—6条中涉及其一则取消该加分)可加考评分1分。

2、成绩≧100,加考评分3分;成绩≧200,加考评分2分;成绩≧400,加考评分1分;成绩进步30名,加考评分1分,多进步多加,上不封顶;成绩退步30名扣除考评分1分,退步多则扣得多,下不封顶。(名次进退步有余数时按是否超过三分之二数计算,如:进步名次余数为20名,则30※2/3=20.1,可加考评分1分),成绩考评分每周皆可加分,直至名次变动则另行计算。本条考核由学习委员负责。考核说明:

1、考评一周一次,周天早11:10分前公布考评结果,记分清零开始新一轮考评。

2、班主任为指导教师(负责监督),班长任组长(负责召集成员统计核实、落实考核情况),各班委为成员(各司其职作好记录考评)。

3、各小组及成员如有疑虑可到相关负责人员处查看记录,发现问题可向班长提出,班长酌情公正处理。

4、两周考评需分出排名,按考评分高低,排名靠前者优先选择座位,(男男相坐位、女女相坐)。座位两周一轮转。

5、每周考核情况保留,作为学校奖励及奖助学金评定重要依据。

6、连续两周考评分居后5名者,扣发手机直至退出后5名,无手机同学参加每天值日,直至退出后5名。

我自愿遵守以上规定,请老师和同学监督我!签名

本办法2017年1月1日开始试行

第二篇: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税务代理试行办法

(1994年10月19日 财政部)

(三)依照本办法规定被取消税务师资格的;

(四)已死亡的;

(五)已不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不适合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

第十五条 国家对税务师执业证书实行定期验证制度,一般1年一次。

第十六条 税务师办理了注册登记或注销登记后,均应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三章 税务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其他机构。

一个税务师只能加入一个税务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 税务师事务所可以由注册税务师合伙设立,也可成立负有限责任的法人。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

第十九条 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机构、业务场所;

(二)税务师事务所的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师事务所的从业人员情况、税务师的姓名、简历及有关证明文件;

(四)税务师事务所章程、合同、协议书;

(五)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纳税。

第二十二条 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咨询机构需要开展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本机构内设置专门的税务代理部,配备5名以上经税务机关审定注册的税务师,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方能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二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将其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其他税务代理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发现批准不当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通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查。

第二十四条 税务代理机构对其所属的税务师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税务代理业务范围

第二十五条 税务代理人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代理:

(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三)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

(四)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

第二十七条 税务代理人不能代理应由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职权,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其代理的除外。

第五章 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委托代理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书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

第二十九条 税务代理人应按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需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

第三十条 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税务师已死亡;

(二)税务代理人被注销其资格;

(三)税务代理人未按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办理代理业务;

(四)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代理人在委托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

(一)被代理人死亡或解体;

(二)被代理人授意税务代理人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

(三)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被代理人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被代理人或税务代理人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

第六章 税务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税务代理人有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

第三十五条 税务代理人依法履行职责,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三十六条 税务代理人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阅被代理人的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被代理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第三十七条 税务代理人可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务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 税务代理人在办理代理业务时,必须向有关的税务工作人员出示税务师执业证书,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谎报,并在税务文书上署名盖章。

第四十条 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四十一条 税务代理人在从事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漏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秘密。

第四十二条 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至少保存5年。

第七章 代理责任

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二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注销税务师登记,收回税务师执业证书,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二年。

第四十五条 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吊销其税务师执业证书,禁止从事税务代理业务。

第四十六条 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四十七条 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国家税务局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分。

第四十八条 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从事地方税代理业务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以上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或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处理。

第四十九条 税务机关对税务师和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惩戒处分时,应当制作文书,通知当事人,并予以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当设置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税务师资格考试、认定注册和审批税务代理机构,以及对税务师、税务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成立税务师协会,全国成立中国税务师协会。税务师协会是由税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中国税务师协会是税务师的全国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师协会是地方组织。税务师应当加入税务师协会。

第五十二条 税务协会应制定有关章程和会则。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会则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备案,中国税务师协会的章程、会则需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第五十三条 税务师协会应当支持税务师依法执行业务,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94年10月19日 实施日期:1994年10月19日(中央法规)

第三篇:税收管理员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附件: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

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

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

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

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

第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第八条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具体轮换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

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

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

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

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

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

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

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

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

其他税收违章行为。

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

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

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

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第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

第二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

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篇:职称评审试行办法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或校(园)长专业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身心健康,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经审验合格。

第六条

学历、任职年限条件

(四)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博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研究生毕业并获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取得硕士学位,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4.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小学、幼儿园、初中任教,取得一级教师任职资格并担任一级教师职务8年以上。

截至申报当年年底,35周岁以下人员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应具备硕士学位,否则按破格申报。

第五章

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十二条

高级教师能力和经历要求

(一)专业知识和能力。具有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教育价值观,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学科知识和学科教学知识;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并在教学中熟练运用;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二)教育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完成教育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中学教师每学年完成教学工作量不少于320课时,小学、幼儿园教师不少于400课时;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任教师的1/2,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校(园)长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学校规模少于12个教学班的校园长每学年任课不少于120课时,且每学年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因课程计划、学校性质、规模等原因而课时偏少的学科,任课教师须有其他与教育教学有关的工作量作为补充。

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能够熟练掌握一门专业技能,独立承担一门专业技术课的理论教学和对学生的实习实训指导任务,专业课教师每学年不少于200课时。

教研人员从教以来,在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5年以上,有丰富的教学经验。系统承担并完成1门学科的教学指导和教学研究任务。有计划地深入学校指导教学,每学年县教研员不少于6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60节;市教研员不少于5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50节;省教研员不少于40次,听课、评课不少于40节。

(三)教学经历。胜任本学科各级段的教学工作,任现职以来能够根据学科特点和学校实际进行本学科的循环教学,或担任过3届毕业班的教学工作(校园长、教研员可不作要求)。

(四)学生管理。能够根据所教学段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有效进行班级(团队)管理和思想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5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3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2年),或从教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具体范围见附则)合计8年以上且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要求4年),教书育人成效显著。

(五)教育教学效果。教师课堂教学受到学生广泛欢迎,同行评价普遍较高,是学校公认的教学骨干,每学年开展(讲授)过校级达标课、研讨课等公开课1次。教学理念有利于学生终身发展,所教学生课业负担轻,教学效果显著,任现职或近5年来每学年教学效果评估均获优秀等次,学生评价满意度高;校(园)长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效果显著,任现职以来学校持续发展良好;教研员任现职以来,能较好地组织开展本区域教学研究工作,得到本学科教师的一致认可,所指导的教师取得优异成绩。

(六)教科研工作。具有较强的教科研能力,在课程建设、教学方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

能够认真进行教学反思,自2013年起,每年撰写1篇有较高价值的教学心得或教科研论文,在单位举办的学术活动中交流并获得好评。

能够结合教育教学实际问题开展针对性研究,城市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农村学校教师主持或参与过县级教科研课题研究。校(园)长主持过市级教科研课题研究。

(七)素质教育。积极实施素质教育,重视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面向全体学生,发展学生特长,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取得突出成绩。

(八)课程改革。按照课程改革要求,能够结合学科特点指导学生进行综合实践,为学生开设相应的校本课程、开设专题知识讲座或开展体育、艺术、科技等课外活动。

(九)示范引领。积极发挥传帮带作用,经单位统一安排,结对培养青年教师,共同实现专业成长。培养、指导2名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养和教育教学能力,所培养、指导的教师获得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表彰、奖励。

(十)支教。按照国家要求,城市中小学教师(当年年底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教师及特殊教育学校除外)须有1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支教的经历,或者任现职以来完成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对口支援、结对指导、送课下乡等支教任务不少于60天(次)。

第十三条

高级教师工作业绩要求

申报高级教师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一)学校教师

1.任现职以来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二等奖或省三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长期从事中小学教学工作,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者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或者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受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1次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2次;

或者担任班主任、共青团、少先队辅导员等学生管理工作3年以上,所带班级或共青团、少先队被评为市级文明班集体、先进团支部、先进少先队,或者本人被评为市级优秀班主任、优秀团队辅导员。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3.在实施素质教育、推行课程改革、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积极实施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开发、实施校本课程,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3年以上,取得良好效果,受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表彰或组织观摩学习;

或者主持、参与并完成省级教科研课题研究(限前3名),专家评价较高,具有一定的推广应用价值。(2013年,作为过渡,在教育教学类CN期刊上独立发表本学科学术论文2篇,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可视为符合教科研课题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获奖降低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

高级教师破格评审条件

不具备规定学历或专业,任职年限达到相应要求,且当年年底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破格申报评审高级教师人员,除符合高级教师正常晋升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超额完成单位规定的教育教学和研究工作任务,效果显著,成绩突出。

(二)近5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获得优秀等次2次。

(三)说课讲课面试答辩获优秀等次。

(四)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条(其中第1条为学校教师必备条件,第2条为教研人员必备条件),经专家综合评价,达到高级教师水平。

1.讲授过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优质课(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示范课或观摩课,获得好评。

2.主持完成的相应级别的教科研课题中至少有1项获一等奖。

3.获得市级政府综合表彰,或教师节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政府综合表彰的优秀教师或先进教育工作者称号。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工作业绩等除有特殊规定外,均指专业技术人员任现职以来本专业或本学科领域的工作、业绩情况。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后取得,凡未经过单位推荐、核实所取得的业绩一律不予认可。

第十九条

本标准中所称“市”指“省辖市”,“县”指“县和县级市、区”,“乡”指“乡、镇”。

第二十条

城市学校指驻地在县城及以上的学校(含地处农村的高中),农村学校指驻地在乡、镇(不含县城所在镇)以下的学校。按农村学校教师申报的人员须近3年以来在乡、镇及以下学校任教。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中有级别要求的内容为基本要求,如获得更高级别的符合相应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中同一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

第二十三条

担任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指担任班主任、团队辅导员、年级组长、学校社团负责人、学校艺体及综合实践活动负责人、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等,校领导、教务主任、政教主任工作可视同于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论文发表的刊物不含增刊、特刊、专刊、专辑、论文汇集等。综述、通讯报道等不作为评审论文对待。

在单位内部交流的论文须加盖单位公章,并出具评价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有关课时量以教育部门要求为准,列入教学计划的活动课应计算为课时。

第二十六条

循环教学工作要根据学科特点掌握,小学分低学段和高学段,高中、初中有关学科根据课程设置方案循环。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中“能力和经历要求”部分单位应严格把关并出具有关材料,评委会将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

有关业绩成果凡在人社、教育部门联合建立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业绩库中检索不到又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二十九条

教师资格证问题。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必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具体专业不做要求;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资格证人员,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视为具备相应资格;幼儿园教师须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证。

第三十条

学历与申报专业有关问题。

本标准中所指学历为国家有关部门承认的学历。参加工作后取得的非全日制普通本科及以下学历须满2年后,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方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参加工作后取得的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达到相应任职年限要求,可按正常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本标准中申报英语、体育、音乐、美术、信息技术、心理健康教育等特殊专业的人员,所学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学士或以上学位,在小学和农村初中从事英语教学,申报英语专业可视为合格学历)。

高中、初中申报人员除以上特殊专业外,原则上按照“大文大理”掌握(“地理”专业按文、理科均可)。

小学、幼儿园除以上特殊专业外,专业可不做要求。

农村学校教师所学专业与所教学科不一致或不相近,取得规定的相应层次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15年申报一级教师,或者取得相应规定学历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累计20年申报高级教师,视为符合学历要求。

不符合有关学历层次或专业要求,但任职年限达到最低合格学历任职年限要求的人员可以按破格申报。

第三十一条

从事专业与申报专业问题。

申报中小学教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除以上规定的特殊专业外,可按“大文大理”掌握。文、理科内同类专业不需转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因工作需要,在文、理科之间转换工作岗位的人员,须先进行专业转评,满1年后方可按新的专业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专业须与申报专业一致。

第三十二条

有关人员申报身份问题。

1.“教育管理”专业仅限校(园)长正职申报,其他人员应选择所主要从事专业申报。担任校(园)长职务的申报人员,须取得校(园)长培训合格证,并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2.申报人员应按现所在岗位申报,并在“单位类型”中如实填写有关项目,如“城市高中”、“城市初中”、“农村初中”、“农村小学”等。在中学、小学、幼儿园等不同岗位工作过的人员,应在工作经历中予以体现。其中取得较高级别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较低级别学校任教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取得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到中学任教1年以上,如已经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不需要转评可以直接申报高一级职务,如果没有过渡为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则需要由小学教师先转评为中学教师职务,满1年后方可申报高一级职务,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累计计算,转评前后的工作业绩合并计算,但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证书须与现岗位一致。

3.在中小学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如课时量达到相应要求,可按一线教师申报;课时量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其中,省属学校按省教研员、市属学校按市教研员、县(市、区)属学校按县教研员、乡镇学校按乡镇中心校教研员申报评审。兼任教学管理和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在《评审表》和《评审简表》相应栏目中注明所担任职务及时间。

4.在各级教研室、电化教育馆等校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学前教育和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在乡镇中心校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人员,单位类型按“其他教学机构”申报,申报评审条件按相应层次教研员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关表彰问题。

各类表彰奖励以政府部门组织的为准,非政府部门组织的一般不予认可。

以各级政府名义开展的表彰按本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由政府授权人事部门组织的,按同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教师节期间由政府或经政府授权由人社部门与教育部门联合表彰的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按本级政府综合表彰对待。

“在教育教学工作的某一方面成绩突出,受到教育行政部门表彰”,强调是与教育教学工作直接相关的表彰,如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拔尖人才、名师工程人选、文明教师、师德标兵、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按单项表彰对待。

对于个别专业性较强的专业,由业务主管行政部门进行的表彰可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其它未列入的表彰,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经集体讨论达成共识后予以认可,凡未经评委会达成共识的一律不予认可。

第三十四条

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说明:

1.能力经历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由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教育教学工作量提供课程安排表及学校有关证明。听课、评课附任现职或近5年以来的听课、评课记录等证明材料。

3.循环教学提供学校教学计划、教案等。

4.学生管理工作须附单位有关证明材料、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考核材料和奖励证书等。

5.教育教学效果附学校原始教学效果评估材料及评价意见。

6.优质课、示范课、观摩课以教研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基础教研室、职业、成人教研室)组织的为准。附本人教案、主办单位证明和专家评价意见,获奖附奖励证书,同时须在评审简表中标明主办部门、获奖等级、文件号、奖励证书编号等。

教育行政部门下属的电教部门可视为信息技术课程的教研部门,装备中心可视为物理、化学、生物及科学实验课的教研部门,其分别组织的信息技术优质课和物理、化学、生物、科学实验优质课可由专家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

7.教科研课题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教科研课题。课题要通过结项验收或成果鉴定,附立项报告、研究报告、鉴定证书等。

8.专题讲座须提供主办方邀请函、有关会议通知、讲座有关的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由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关高校举办的培训、学术交流活动等可以由评委会根据其规范程度予以认定,但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所发的有关通知及有关视频等影像资料、讲稿等。

9.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观摩学习,须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会议通知原件、有关活动的视频等影像资料。

10.表彰、奖励等提供有关证书原件。

11.培养、指导青年教师提供经单位批准的有关证明材料、被辅导教师的获奖证书等。

12.支教经历须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13.社团活动、校本课程、综合实践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1)社团活动。社团要求制度完善,有完整的章程、加入、退出机制,定期开展活动制度,每学年一次的校级展示活动;列入学校校本课程体系,有计划、有活动实施方案、有评价。

(2)校本课程。按照《学校校本课程规划方案》的要求开发、实施校本课程,教师撰写的校本课程《课程纲要》通过学校课程审议委员会审议,校本课程教学活动设计方案、课程学习结果评价等材料齐全。

(3)综合实践活动。指导学生选题、设计方案、开展研究、进行成果展示交流,提供完整的过程性材料。其他有关材料按要求提供。

第三十五条

各市可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细则,经省职称工作职能部门备案同意后实施。

第八章

罚则

有关人员和组织在职称申报、评审工作中如有违纪行为的,按照河南省纪委、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申报,或在规定年限内延期申报:

(一)出现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二)拒绝承担教学、教研任务和班主任等工作,或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者,当年不得申报。

(三)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者,当年及下一不得申报。

(四)已定性为人为教育教学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2年内不得申报。

(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者,处分期内及从处分期结束起2年内不得申报。

(六)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并从下一起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通过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已取得资格的予以撤消,并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申报评审应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的要求进行推荐,推荐工作中要按照“五公开”的要求在本单位公开展示不少于一周。凡是未按要求公开的,推荐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八条

单位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出现蓄意弄虚作假、集体串通舞弊的,停止该单位两年职称评聘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单位主要责任人党纪或政纪处分;有关组织和经办人员蓄意隐瞒事实,为申报人员虚假材料提供证明的,责令予以纠正,并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接责任人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三年内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九条

出现其他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评价标准自下发之日实施,原《河南省试点市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豫人社职称〔2012〕16号)不再执行。

抄送: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河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2013年8月20日印发

第五篇:社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定稿)

社团财务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规范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各学生社团的财务管理,对财务存在严重问题的社团进行惩戒,让社团真正做到透明、公开、民主,现制定《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办法》,希望各社团能够积极配合。

一、财务的管理和执行

(一)社联的财务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集中管理”的办法。社联财务由主席团统一管理,由财务部负责且具体操作事宜。各协会必须有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社联秘书处的统一监督和检查。

(二)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应做到收支记帐,帐目清楚,并保留原始凭证。社团联合会将定期进行帐目审计。遇特殊情况(如社团联合会启动该社团的注销程序、会员普遍反映社团财务制度混乱时),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对于学生社团帐目混乱不清者,将责令其进行财务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社团整顿期间取消其一切活动资格。

(三)学生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社会捐赠、赞助,须向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以及赞助方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四)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院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学校的监督。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由社团联合会负责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五)学生社团的经费管理、帐目报销和财务审计,由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专员负责。各学生社团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配置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把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二、会费的管理和使用

(一)学生社团为了筹措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在学期初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金额为10元/人/年,并由院团委统一管理会费。如开展活动,经申请批准后由院团委拨付款项。除收取会费外,不得再向会员收取其它费用。如确实需要,则须征得全体会员同意,并向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经院团委批准后方可收取。否则,社团联合会将对该社团负责人进行严厉处

分。该中,若该社团没有举办相应的活动或会员普遍反映该社团财务管理出现问题,社团联合会将予以警告,直至启动注销程序。

(二)招新报名时,严禁各社团当场收取会费,经严格审核,挑选确定会员名单后,方可收取会费并开具社团统一的联号收据。会费收取完毕后,各社团负责人将收据存根、会费及会员名单上交社团联合会,由社团联合会存入各社团单独的银行帐目,进行统一管理。各社团的会费主要用于社团的日常活动、内部培训、交流、充实内部发展资料以及部分活动经费的支出等。

(三)社团活动结束后报销时,需会费支出的部分,由各社团将正式发票提交社团联合会,并列出详细的支出条款,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审查、报销。

三、财务报表上交办法:

财务报表是反映社团经费开支的直观依据,也是社团规范化的标志之一。院级社团须定期向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上交社团财务报表。财务报表要求为书面形式,并采用统一格式的《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社团财务报表》。社团联合会将对各社团财务报表进行评估。

四、财务报表上交时间:

每学期开学后 : 第 六 周、第十二周、第十七周 须分别上交一次财务报表。社团换届前,须上交财务报表,对财务进行统一整理(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每个需要审核的社团的财务纪录情况)。

五、财务评估办法:

评估采用100分制,每月进行一次评估(开学招新时单独作一次评估),每半个学期向全院公开一次.评估分为三个部分:

(一)财务报表上交时间评估部分:(3 0分)

各社团须在规定时间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纪律与检查部提交上月度社团财务报表。具体评估办法为:

规定时间内递交记30分(每迟交1天扣2分,依次累加)。

(二)财务报表内容评估部分:(40分,本部分采用扣分制,扣完为止)

账目存在明显漏洞,如收支结余不对称,报表上的金额与发票上的金额不符的,扣30分;

应该有发票的却没有提交发票复印件的扣15分;

发票复印件没有经手人签名的扣10分;

违规开支,如利用社团经费聚餐、购买不相关物品扣20分,并要求经手人员退还用掉的社团经费;

部分开支模糊不清或花销过度且无法提供相应理由,扣10分;

其它不符合规定的开支,扣10分。

(三)财务报表格式评估部分:(30分)

没有采用统一表格的扣10分;

没有说明期末余额或期末余额的扣5分,填写的金额模糊的扣5分;

没有盖章或社团负责人(要求是社团会长或副会长)签名的,扣10分;

财务报表字迹潦草,不整齐的扣5分。

注:本月没有经费开支的社团同样要上交财务报表,要求写下上月剩余和本月剩余。

六、社团财务评估:

学年末将对各社团财务报表进行简单平均(每学期3次,加上换届共7次),所得的分数作为社团平均结果。

财务评估低于50分的社团将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取缔社团资格。低于70分的社团将由社团联合会进行财务代管,并取缔所有评比资格;低于80分以下的社团取消竞选校十佳学生社团的资格。

七、社团换届的财务管理办法:

各社团学年末将财务余额交于社团联合会,换届后下任社团负责人凭相应凭证向社团联合会领取上学年的财务余额,严肃杜绝没有经过社团联合会私自将社团资金中转。

八.附则: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于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开始试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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