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2008年 7月7日校党政联席会通过)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博士研究生或在职博士研究生。
二、考核时限
1.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在入学后第三学期末之前完成,在职博士研究生可在第四学期进行。
2.因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参加中期考核者,应事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所在培养单位及研究生处审批同意后,可延期一次,原则上要求在三个月内完成。博士研究生无故不参加中期考核者,不得申请延期,按中期考核不合格处理。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素质考核与专业考核两部分。1.素质考核内容: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努力掌握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具有高尚健全的人格、严谨的学风和良好的学术道德修养,有事业心、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3)文献综述、专题报告和发表的学术论文等反映出独立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2.专业考核内容:
(1)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培养方案要求的全部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其中,学位必修课70分(含70分)以上,学位选修课60分(含60分)以上,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2)科研创新、学术活动方面取得的阶段性和局部性成果;(3)专业资格考试。
四、考核方式
采取资格审查与考试相结合的方式。
1.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思想道德和学术素养、课程学分完成情况和科研能力。2.业务资格考试采取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考试主要内 容为必读书目、核心学位课程等。
五、考核标准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素质考核不合格:(1)存在严重政治思想或道德品质问题;
(2)在提出的文献综述、专题报告及发表的学术论文中弄虚作假、抄袭或剽窃他人成果,存在严重学术道德问题;
(3)学术科研能力低下,无能力完成学位论文撰写,存在严重学术能力问题。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专业考核不合格:
(1)在规定的学习时间内,虽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学习,但学位必修课分数在70分以下,学位选修课分数在60分以下;或课程学习累计出现两门以上(含两门)的补考现象;
(2)中期考核的专业资格考试不合格。
六、考核程序
1.各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领导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工作。2.各培养单位须成立中期考核专家小组,专家小组由3-5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组成。指导教师可以参加考核专家组,但不能担任组长。
3.博士研究生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以下简称“《考核表》”)。
4.导师在《考核表》“指导教师意见”中对博士研究生作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提出要求。
5.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在《考核表》“业务考核材料”中,按规定要求如实进行填报。
6.考核专家小组根据博士生的自我小结、导师评语、课程成绩单、素质及业务考核成绩等进行评议,并在《考核表》的“专家小组意见”栏作出考核评语,并作出中期考核是否合格的结论。如专家小组出现意见分歧,采取投票表决方式,表决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为合格。
7.培养单位研究生主管领导在《考核表》“培养单位意见”栏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8.中期考核结束后一周内,培养单位填写《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结果汇总表》(表一及表二),与《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附课程成绩单)一并报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备案。
9.中期考核的原始材料(包括试题、答卷、记录和成绩单)经考试专家组组长签字后,留培养单位长期保存备查。
七、考核成绩的评定与处理
1.中期考核的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进行评定。
2.中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可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开题阶段。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可在两个月内重考一次。重考合格者,可进入博士论文开题阶段。重考仍不合格者,终止学业,按《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处理。
3.因学位课程不合格原因不予重考。
八、其他规定
1.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处。
2.本办法自2008年7月7日起实施。同时废除1998年10月执行的《北京外国语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申请撰写学位论文资格考试”的有关规定》。
第二篇:上海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为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委关于对在校研究生建立必要的筛选制度的精神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一)在校硕士研究生在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工作前(学制2年的应在第四学期前、学制2.5年的应在第五学期前、学制3年的应在第六学期前),各院(系,所)应对研究生的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业务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
(二)考核中对思想品德端正,学习成绩良好,并具有从事科研能力的研究生,中期考核给予通过,进入硕士学位论文工作。
(三)中期考核中,研究生有两门功课不及格,或因休学导致所取得的学分不足毕业要求的3/4,应给予延缓中期考核。
(四)考核中研究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退学处理程序参照《上海大学研究生管理规定》中退学条款),发给研究生肄业证书。
1.有三门功课不及格; 2.缺乏科研能力;
3.论文开题报告未能按期通过者;
4.科学研究或学习不认真负责,不刻苦,或治学态度不严谨,弄虚作假,缺乏应有的科学道德。
(五)被终止学习的学生按学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有关规定就业。
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应在博士生资格考试结束后进行。具体办法可参照硕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执行,对3%-5%不能达到基本条件者,应停止论文工作,其中已取得硕士学位的,作为硕士毕业生就业,未取得硕士学位的,改写硕士学位论文。
三、研究生中期考核由学院组织进行
各学院(系)要成立中期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院(系)有关领导,研究生指导教师和专家三至五人组成。中期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学院将考核结果报研究生部培养管理办公室备案。
上海大学研究生部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二○○一年八月第一次修订 二○○四年六月第二次修订 二○○五年六月第三次修订 二○○六年五月第四次修订 二○一○年五月第五次修订 二○一一年四月第六次修订
第三篇: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我校研究生的按其攻读学位的类型分为科研型研究生(攻读学术型学位)和专业学位研究生(攻读专业学位),本考核办法适用于科研型研究生。
一、硕士生中期考核
硕士生的中期考核应在入学后第一学年的最后两周进行。参加考核的硕士生应填写《中山大学研究生中期考核表》,所在学院(包括中心、医院、实体系,以下简称院系)组织考核小组,对硕士生进行严肃认真的考核,并初步确定论文指导教师。
(一)考核内容:
全面审查该生入学以来的思想品德和表现,完成培养计划的情况,所修课程的成绩,完成学分的情况,身心健康的情况,按照中期考核表的要求给出综合评价。
(二)考核小组根据考核的情况,向院系明确提出对该生的分流建议: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合格,身心健康,具有一定科研工作能力的,可进入硕士学位论文阶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终止学习: 1.思想品德差;
2.学习成绩达不到要求;
3.明显表现出缺乏科研能力;
4.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攻读学位; 5.未经批准不参加考核者。
(三)院系根据考核小组的建议提出审定意见和导师名单,在学期结束前将结果报送研究生院审批。
终止学习的研究生,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发给学习证书或证明。
二、博士生中期考核
博士生中期考核一般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十月份)进行。有特殊原因者,经导师和院系批准可延至第五学期进行。各单位要成立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的三到五人考核小组,组长由博士生导师担任。
(一)考核内容
1.道德品质和思想表现;
2.课程学习情况和成绩,科研能力;
3.开题报告(若第一次开题报告不通过,可在一年内重新开题,博士生完成开题报告的最长期限为三年); 4.身心健康状况。
参加考核的博士生须提交学习和科研工作的小结,博士生导师和指导小组要提供对被考核人的思想品德、学业情况和学术能力的鉴定。
(二)考核结果及处理:
1.合格者继续做博士学位论文。
2.不合格者不能继续作为博士生培养,应终止攻读博士学位,其中:
(1)没有获得该专业硕士学位但适宜作为硕士培养者,可按硕士学位的要求,改做硕士学位论文并按硕士课程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学分。(2)已取得该专业硕士学位者按硕士毕业生就业。
(3)其他按《中山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的规定处理。
三、研究生中期考核的管理
研究生中期考核由研究生院统一布置,院系组织进行。考核结束后各院系必须向研究生院培养处提交工作总结,同时报送未参加中期考核的研究生名单。
四、硕博连读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可结合博士生资格审查一并进行,按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要求执行。
五、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中期考核按相应的培养规定和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
第四篇: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
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
短期出国(境)研修项目协议书
甲方:武汉大学研究生院
乙方:(获资助博士研究生)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 住址(户籍所在地): ; 现住址 ; 丙方:(乙方所在培养单位)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境)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加快研究生教育国际化进程,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赴(国家或地区)(留学高校)(专业)留学,留学期限为 个月,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第二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为乙方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支持。
2.向乙方提供三个月的生活补贴,超出时间的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不足三个月的,以实际出访时间计算生活补贴。补贴标准为
元/月。
第三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保证完成所制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 内学成回国。
2.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在外研修期间不得更改研修身份、期限、单位和计划,不得改变国籍或从事与留学计划无关的活动。
3.乙方留学期间应注意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必须购买整个在外期间(如出访时间有延长的,必须购买保险至回国日期)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相关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保险等各种保险,并保存相关发票作为回国获得资助的必要凭证之一。如未按要求购买保险或不能提供相关发票等凭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学校不负责乙方在外期间的任何医疗费用以及发生意外所涉及的各项费用。
4.乙方需主动与丙方保持联系,并定期(至少每月一次)向丙方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如遇到问题需及时与甲方和丙方联系。
5.留学期间不得从事有损祖国利益和安全的活动,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管理;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6.回国前,应完成《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评估表》并请外方导师在《评估表》上填写意见。回国后,由中方导师在《评估表》上根据乙方研修总结及外方导师评估意见签署考核结果,并由培养单位签字盖章。
7.应在返校后一个月内做一场公开学术报告或组织一次学术沙龙,并将相关材料(如讲义、PPT、照片等)交研究生院备案。
8.回国时间应为2017年12月15日之前,乙方逾期未归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被资助资格。
9.2017年12月20日前乙方应持护照、《评估表》、学术报告(或学术沙龙)相关材料和保险等相关票据到研究生院办理报到及报销等手续。
10.原则上,乙方在校期间不得再申请学校的其他公派资助项目(含国家公派留学联合培养项目、国际学术会议资助项目等)。
第四条
乙方因故不能按期返校,应提前1个月向丙方提出申请,由丙方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甲方,经甲方批准后乙方可延长研修期限(乙方只能申请一次且不得超过三个月)。延长期内学校不再提供任何资助,擅自延期者将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五条
乙方在发表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时,应注明 “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武汉大学博士研究生短期出国(境)研修专项经费资助”,且资助对象的署名单位应为武汉大学。
第六条
本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签约各方均负有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中的任一条,甲方有权根据其违约事实,撤销对乙方的资助。
第七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盖章)
签约日期:
****年**月**日
第五篇: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实施办法
(试行)
浙大研院2012(22)号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培养机制改革,完善博士生考核机制,加强博士生培养过程管理,推广五个试点院系“引领计划”实施后的成效,全面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建立博士生中期考核制度,对全日制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博士生(含定向委托培养博士生)进行中期考核。其中,普通博士生在第一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直接攻博研究生在第二学年结束时完成中期考核,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入学时间的不同,在进入博士阶段后一年或一年半时(春季入学的硕博连读研究生)完成中期考核。
第三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各学院(系)组织实施,各学院(系)应制定中期考核实施方案,提前向广大博士生公布,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各学院(系)应成立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至少有5位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组成,全面负责学院(系)的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负责制定学院(系)中期考核实施方案、接受博士生的申诉等。各学院(系)可按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组织3人(具有博士生招生资格的导师)以上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该学科有关考核工作。
第四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由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部分组成。课程考试成绩和研究能力评估两者所占权重由各学院(系)自行确定。课程考试成绩以核心课程考试(2门)为主;研究能力评估由各学院(系)根据学科特点,鼓励结合研究综述报告、学位论文开题答辩、综合面试等多种办法,提出评估方案。各学院(系)中期考核实施方案经所在学院(系)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或学位分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
第五条 博士生中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级,各等级所占比例由学院(系)确定。考核合格等级以上的博士生,其课程考试与研究能力评估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标准。学院(系)应于考核当年9月将考核名单报研究生培养处备案,考核结果存入博士生学业档案。
第六条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半年后至学制内,可申请一次重新考核。经重新考核仍不合格的博士生,应予分流,即淘汰或转为硕士生(其中直接攻博研究生转硕士生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博士生因出国、休学等原因无法如期参加当年考核的,由博士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系)博士生中期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延期考核。
第七条 中期考核后的博士生(学制内非在职),其享受岗位助学金的等级,根据学校博士生岗位助学金文件执行。
第八条 博士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学院(系)考核领导小组提出申诉。考核领导小组对博士生的申诉,进行情况核实、复查整个考核过程、并给予答复。博士生对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研究生院
二0一二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