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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中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劳务派遣中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篇:劳务派遣中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具体处理程序如下:

1.劳务派遣员工出现工伤首先由用工单位第一时间送到医院给予急救。

2.由用工单位或劳务派遣员工本人及时通知劳务公司。3.劳务公司负责工伤的申报,审批,劳动能力的鉴定等一系列的工伤程序的处理。

4.工伤的赔偿根据工伤鉴定的标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5.赔偿结果达不到一致,劳务派遣员工可通过当地的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裁决以及诉诸司法部门。

劳务派遣中的工伤责任主体

正是由于劳务派遣的特殊性,实践中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难以得到充分的保护,尤其是在发生工伤等重大事故时,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无所适从,加上法律法规对劳务派遣的规定相对缺失,增加了劳动者维权的难度。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根据对上述相关条文的理解,实际用人单位虽然与受派遣的劳动者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但该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受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用工单位对该劳动者负有安全生产保障义务,涉及劳动者工伤赔偿待遇的诉讼,应当追加用工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篇: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工伤事故处理程序

1、进行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于1年内提出申请。

2、对工伤认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伤情相对稳定后,如果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所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劳动功能障碍和生活自理障碍。

4、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5、根据伤残鉴定的等级,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赔付。

6、鉴定结论作出1年内,情况发生变化的,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并根据新的鉴定结论进行赔付。申请工伤认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必须仲裁以后,如有不服才可进入诉讼程序。仲裁之前需要先进行工伤认定,向劳动部门申请。

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鉴定,理赔。

第三篇: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管理规定 目的

规范工伤及工伤保险管理,及时、合理地处理工伤事故,预防和控制工伤事故的发生,规范工伤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2 适用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3 职责分工

3.1 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3.2 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协作和监督工伤管理工作。

3.3 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和报告撰写。3.4 各部门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3.5 财务部负责为新入职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按规定给予办理报销手续。

3.6 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行政人事部及上级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以国家《工伤保险条例》为准。4.1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4.2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公司利益、国家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范围: 4.3.1 故意犯罪; 4.3.2 醉酒或者吸毒; 4.3.3 自残或者自杀;

4.3.4 公司明令禁止而造成伤亡的; 4.3.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工伤事故处理

5.1 员工发生工伤,部门班/组长应保护现场并在10分钟内通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分管厂长。由分管厂长和副总经理根据伤情判定去向。割伤、划伤等破皮轻伤在公司进行包扎处理,稍重及重伤由行政人事部安排车辆将受伤员工送到工伤、医保定点医院。情况紧急时班组长可直接拨打120电话联系专业救护车辆运送受伤人员至定点医院。

5.2副总经理指定厂长向财务部借出工伤员工医药费,办理入院、出院等手续。

5.3发生工伤事故班组的厂长在出现工伤当日,做事故伤害调查,了解员工受伤经过,分析事故原因,界定事故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填写好《事故调查报告表》。《事故调查报告表》经3名以上证明人签字并填写联系方式后交行政人事部。

5.4 行政人事部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一般事故应在三日内为工伤人员办理工伤事故登记手续,重特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完成所有申报程序。

5.5 行政人事部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表》填写好《工伤认定申请书》,在员工受伤之日起30日内交市人社局作工伤认定(重大事故3日内填写上报)。5.6 行政人事部负责拟定工伤认定及医疗结束后的处理方案,经副总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5.7 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到工伤医疗定点机构或公司指定地点进行治疗。如未到定点医疗机构或指定地点治疗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5.8 员工因工致伤无残的,在“医疗终结”后第一时间将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单据上报行政人事部(以便到财务部报销);致残的在“医疗鉴定”一个月后到行政人事部询问结果,配合行政人事部办理所有工伤结案手续。

5.9 工伤认定材料

5.9.1事故人身份证复印件、病历卡或病历卡复印件;

5.9.2医疗发票、用药清单、诊断证明、门诊病历、住院档案、出院证明、CT报告单等一切医院开具的资料;

5.9.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5.9.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 “出差审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5.9.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5.9.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6.1 受伤员工的停工留薪期凭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按人社局相关规定确定。

6.2 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薪资发放标准为其发生工伤之前的月标准工资。7 工伤事故赔偿

7.1 符合国家《工伤管理条例》规定可由工伤保险支付的部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支付。

7.2 工伤员工复查、换药、出院等情况不单独派车接送,公司可承担其发生的交通费用,凭发票据实报销。

7.3 处理工伤事故过程中及其他陪送工伤员工去医院的人员所发生的交通费用,由公司承担,凭发票据实报销。

7.4 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工伤保险赔付以外的责任。

7.5 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理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工伤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

8.1 公司保留追究工伤员工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过失所致公司损失较大的,公司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批示执行。

8.2 部门各级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出现工伤安全事故的,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对部门各级负责人进行处理。

义乌市捷康医疗用品有限公司

2016年8月30日

第四篇: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工伤事故调查和处理程序

1. 目的

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妥善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2. 范围

本规定适合于公司一切事故的处理。事故的处理由健康安全委员会和办公室具体负责。3. 定义

3.1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因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导致人员受伤或可能受到伤害,迫使原来的行为或状态暂时或永久停下来出乎意料之外的事件。

3.2 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公司过程中,或公司安排的外勤事务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事故 4. 程序

4.1 事故的报告

4.1.1 首先各部门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防止或减少事故的发生。

4.1.2 事故发生后,首先抢救受伤者,并迅速采取措施制止事故的蔓延扩大,防止二次灾害。4.1.3 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办公室、健康安全委员会及总经理。a.轻伤事故由健康安全委员会察看后方能解除现场。

b.重伤(1-2人)事故由上级主管部门派员察看现场后方能解除现场。

c.重伤3人或以上,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总工会、公安、检察等上级主管部门察看现场。

4.1.4 根据意外事故大小,决定是否上报企业主管部门或当地劳动、公安、工会等部门。4.2 事故调查

4.2.1 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出防范措施不放过”)。

4.2.2 一般事故(轻伤或轻微损失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调查,制订整改及预防措施,并完成《意外事故报告》,交办公室审查,再交管理层审核。4.2.3 严重事故(重伤或损失较大的事故),由本部门、办公室及健康安全委员会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若发生死亡或特大事故应由劳动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及公安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4.2.4 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或建议,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4.3 事故处理

4.3.1 无论事故大小,均应认真处理,如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应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3.2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由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处理,办公室负责监督。

4.3.3 事故中如发生工伤,应先抢救伤者,立即送伤者到临时医疗室(办公室),同时电话或口头告知办公室,伤势严重时,可叫厂车送医院或打急救电话120。所有到医院治疗的工伤办公室均应查看其是否买了工伤保险,如已购买应立即向社会保障机构报告,并准备所有相关的有效资料,以获取社会保障机构应负担的部分治疗费。4.3.4 医疗治疗的工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公司承担,并将伤者签名医疗收费单连同工伤证明交财务部。如工伤须留院治疗时,全部事宜由办公事统一安排,根据需要,可安排伤者的亲戚、朋友或工友到医院照顾,并告知其部门主管。出院后,通知护理人回工厂上班,伤者再根据医生开的休息时间,通知部门主管及本人上班时间。

4.3.5 住院治疗的伤者及护理人在留院期间(含伤者休养期)的工资由公司按当地标准工资计付给该员工。如遇特殊情况,由公司与员工按有关法律协商解决。

4.3.6 对事故责任人及所有员工进行教育,作相关培训,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4.3.7 所有事故,无论大小均应记录于《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登记表》,并定期进行分析、总结,将分析结果及建议报告给管理层,以方便公司更好地制订方针、政策、制度和计划等。4.3.8 健康安全委员会负责本程序的制订、审查和修订。5. 相关记录

5.1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登记表》

第五篇:劳务派遣中

劳务派遣中“同工同酬”概念如何适用?

【实务问题】

某职工被派遣至某企业工作,职工认为用工单位中有一些非派遣员工和自己各方面条件差不多,岗位相似,业绩相仿,但就是比自己挣得多,觉得企业歧视派遣员工,遂多次要求企业实行“同工同酬”,否则就去申请劳动仲裁。【义贤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但是实践中“同工同酬”并不好界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对这个概念进行详细阐述。【无忧劳动法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

鉴于我国没有对“同工同酬”做出解释,但实践中常有劳动者以此为由和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建议单位在确定薪酬方案时合理设计薪酬体系,将薪酬的决定因素详细列举,让职工明白决定薪酬的因素是多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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