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补偿



第一篇:学费补偿

学费补偿

(一)义务兵学费补偿

义务兵学费补偿是面对应届大学毕业生(不包括在校学生应征入伍),应届毕业生如有意愿参军入伍,首先在毕业前进入学信网预征系统注册成为预征对象,获得预征资格后下载学费代偿申请表格,(可在学校办理好相关手续并盖好相应公章)然后在毕业生后在当地武装部报名参军入伍,获得入伍资格后将入伍通知书、毕业证和学费代偿申请表交回学校资助中心上报教育厅审批。待教育厅资金到位后将经费划拨至学生预留的银行帐户。

(二)特殊岗位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学费代偿

1.代偿、补偿范围:原则上补偿岗们包括:特岗教师、一村一大、三支一服、西部计划、大学生到村任职。2.代偿、补偿金额:

(1)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实际交纳的学费总计。

(2)贷款代偿:学生在校期间贷款的本息总计(如果一次贷款本息金额高于6000,最高可代偿6000元)3.申请程序:

(1)学生申请:学生在获得以上代偿、补偿岗位后,向学校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贵州省高校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岗们合同或协议书复印件;如有贷款学生需提交贷款合同复印件,如已经还款需提交还款证明复印件;学生在校期间学费交纳单据的复印件;学生的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所有材料一式三份。(2)备案:在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后,系部需按学生提交的情况,在学费补偿、贷款代偿备案表和汇总表上为其备注。

(3)学生考核:学生需在服务期满期后,向学校提交贵州省高校学费代偿补偿考核表原件一式三份。

(4)学费代偿:在学生提交齐全部材料后,系部于每年5月10-20日向资助中心提交学生代偿材料,汇总表和备案表,资助中心于5月20日-6月20日进行材料审核,9月30日以前资助中心将全院学费代偿补偿学生汇总并报告市教育局,待教育局审核合格并经费到位后向学生发放代偿款。

第二篇:应征入伍学费补偿

 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申

请和办理流程

1、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有应征意向的毕业生登陆大学生预征报名网http://zbbm.chsi.com.cn(公网),正反两面打印《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兵役机关体检、政审合格的学生,被确定为预征对象,可向系学工办递交《申请表》。(6月 1日----15日)

2、学校相关部门初审盖章:系学工办将预征对象的《申请表》一式二份收齐后统一交就业指导中心转学校计财处审查其学费交纳情况,有贷款的预征对象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审查其贷款情况,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同时,由学生资助办公室在网上进行同步确认。(6月 17日----18日)

3、学校领导审核盖章:就业指导中心汇总全校各系预征对象的《申请表》,统一报学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学校公章。(6月 21日----22日)

4、《申请表》返回给学生本人:就业指导中心将签章后一式二份《申请表》中的一份返回各系,发还给预征对象

本人,另一份转学生资助办公室留存。(6月 23日----25日)

5、《申请表》递交县征兵办:预征对象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10月 31日前)

6、县征兵办审批、复核并盖章: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预征对象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预征对象的《申请表》进行复核并加盖相应的公章。(12月 31日前)

7、给学校返回相关材料: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生本人)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的《申请表》原件和《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以快件挂号形式寄回系学工办处,由系集中统一报学生处资助办公室。(次年 1月 15日前)

8、材料上报省厅:学生处资助办公室将全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申请表》原件及《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装订成册报送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次年 2月底)

9、审批结果公布:学生处资助办公室将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审批结果和相关注意事项在网上进行

公布,为应征入伍毕业生具体办理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手续。

学生资助办

公室整理

二二○一○年六月

第三篇:补偿学费的通知

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工作的通知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9〕71 号)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万名大学生赴农村任教工程”的通知》(苏教师〔2011〕23 号)相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管理,方便毕业生申请补偿资金,从2011 起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统一采用在线申请方式,现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审核流程与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申请

1.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届毕业生,实际就业后即可在江苏省学生资助网站(http://aid.ec.js.edu.cn)填写并打印《江苏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申请审批表》。

2.每年4 月1 日至5 月31 日为学费补偿申请受理期,学生持以下材料先后到乡镇财政所和淮阴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学费补偿额度:(1)正确填写并经本人签字的申请表原件(2 份);(2)就业协议书、毕业证书、学费证明(学费收据)、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工商银行借记卡原件(在企业就业的还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大学生农村任教工程学生还需提供教师资格证书)。

3.符合学费补偿政策的学生在受理期内未提交申请的,统一纳入下一补报范围。往届生就业(就业年份大于毕业年份)的学生不得补申请。

二、学生申请拨付资金

每名学生的补偿资金分三年拨付,每年4-6 月,已经确认学费补偿资格的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领取分年拨付审核表凭以下材料申请资金拨付:(1)就业单位在当年拨付审核栏签字盖章证明其正常服务;(2)本服务期内工资发放证明(工资单),在企业就业的还需提供本服务期内企业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3)个人借记卡变更的需持新卡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所有材料粘贴在分年拨付审核表留存附件粘贴栏)。学生完成本资金拨付审核手续后,其分年拨付审核表交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存。

注意事项

基层单位指县级政府驻地以下地区(不含县级政府驻地)的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对“就业企业单位”的界定,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在工商部门注册,其与毕业生签署的聘用合同中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能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在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民办中小学、幼儿教育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就业的毕业生均可享受学费补偿,其聘用合同中也需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条款并能出具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证明。

淮阴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电话:84938131。

淮阴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淮安市淮阴区教育局(翔宇北道与淮连路交汇处)三楼督导室。

第四篇:入伍学费补偿流程

1.在大学生征兵网报名后在网上打印“义务兵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2份,反正面打印)。2.到应征入伍部门盖章。

3.到学校财务处和学生处盖章。(校领导签字一栏由学生处统一办理,不需学生自己办理)

4.将盖章后的“义务兵学费补偿申请表”(一式2份,反正面打印),连同入伍通知书、毕业证书复印件(非毕业生不需此项)交至中心校区大学生活动中心二楼238。退役复学的除上述材料外,还要交退役证书复印件一份。联系人:赵老师,83105393。

注:学费补偿申请表中的汇款方式请填写学生本人的建行卡号,并请仔细核对,确保无误,用于学费补偿款的发放。

5.学费补偿手续一般于每年的11月之前到学生处办理,办理后于次年的二到三月份发放补偿款。

6.邮寄地址:徐州市新城区丽水路1号 徐州工程学院学生处 赵蕾

请以邮局EMS邮寄,其它的快递收不到。

第五篇: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办法和申请表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

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3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武警部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征兵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军区,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现将《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财政部 教育部 总参谋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征集工作的通知》(参动〔2009〕6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2009年起,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

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学费补偿款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三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中央部门和地方所属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中高等学校毕业生指上述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第二章 补偿或代偿的标准、年限及方式

第五条 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实行补偿或代偿。

第六条 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 算。

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低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高校毕业生在校学习时间高于相应学制规定年限的,按照学制规定年限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的实际时间计算。

第七条 国家对获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格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照上述原则和金额,在高校毕业生入伍时,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八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每年6月15日前,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向就读高校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还需提供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的毕业后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每年6月30日前,高校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连同《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一起交给学生本人。

(三)每年10月31日前,高校毕业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四)每年12月31日前,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并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申请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等情况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分别在《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五)次年1月15日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将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寄送至应征入伍毕业生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

(六)地方高校和中央部门高校应在收到上述材料10个工作日内,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的材料由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 5 中心审核无误后,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中央部门高校报送的材料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和审核工作,确定当年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享受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本息的最终名单以及具体金额。

第四章 预算下达、补偿或代偿的实施

第九条 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

(一)中央部门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其拨付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地方高校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中央财政下达各省(区、市)财政部门。各省(区、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资金15日内,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拨付地方所属高校。

(二)各中央部门高校和地方高校应在收到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的15个工作日内,向毕业生补偿学费;对于申请助学贷款代偿的毕业生,由学校代替毕业生按照还款协议,向银行偿还其在本校办理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凭据交寄毕业生本人或其家长。将余下的资金汇至高校毕业生指定的地址或帐户。

入学前在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 伍毕业生,在收到代偿资金后1个月内,根据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次性向银行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如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的学费不足以偿还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应继续按照还款协议,将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偿还经办银行。

(三)各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定期了解并积极督促户籍为本县(市、区)的应征入伍毕业生及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格。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15个工作日内将被部队退回的毕业生的姓名、毕业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毕业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分别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央部门高校。

被部队退回的高校毕业生,其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资金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回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资金15个工作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作为下一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经费。

第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入伍资格、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情况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安排专人负责,对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毕业生补偿学费的总额,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每年的补偿标准乘以相应学制计算。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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