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江财研教字〔2009〕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生培养工作,保证和提高博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博士生)教育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具体要求是: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和实践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有献身科学的事业心、合作精神和创新精神,身体健康,人格健全。
(二)具有坚实的学科基础理论功底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熟练掌握一门外语;具有独立从事和组织科学研究的能力,做出了获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创新性成果。
第三条
博士生的学制正常为3年,最长不得超过6年,所修学分在6年内有效。
第四条
博士生一般不准提前毕业,若申请提前毕业,在校期间必须在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期刊)或相同及以上级别期刊发表10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其中2篇须在国内权威(或国际著名)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必须以江西财经大学名义发表,且署名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期刊级别的认定按科研处规定执行,下同)。
第五条
博士生培养以培养其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创造性工作的能力为主。博士生除了研习必修的学位课程外,还应结合个人特点,选修相关课程。课程的确定以培养方案为依据,并征得导师同意。第六条
博士生的培养工作采取导师负责制。指导方式采取导师个别指导与指导小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指导小组以导师为首,由学术梯队或课题小组成员组成,成员可跨学科跨学院或从校外聘请。提倡学科交叉和理论联系实际,鼓励博士生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
第七条
培养方案由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培养单位制定,培养方案包括课程和学分安排、培养目标、研究方向、思想政治和德育要求、学位课教学大纲、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要求。培养方案由导师小组提出,经所在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通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
第八条
学校对博士生教育管理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研究生部负责规划博士生教育发展规模和速度,制定管理文件,检查和评估博士生教育质量,协调各专业学院工作;负责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联系事宜;组织博士生参加规模较大的学术及校园文化活动;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对博士生宿舍进行管理。各专业学院负责博士生的日常行为管理、思想教育、党支部建设和党员管理及党员发展、博士生普通奖学金的发放、勤工助学等工作。
第二章
课程教学
第九条
博士生的课程学习时限一般为1.5年,期间必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课程学分。
第十条
任课教师与博士生均不得无故缺课。教师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上课时间,应至少在上课前一天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请。博士生某门课程缺课课时若达到该门课程总课时的1/4,任课教师有权取消该生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一条
研究生部和各博士点所在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检查上课情况,并做好教学全过程的教学检查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通报抽查结果。第十二条
学位课、必修课、公共基础课的期末考试由研究生部统一组织,选修课的考核由任课教师自行决定,但任课教师在考前须将考核方式和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博士生学位课程考试答卷交由研究生部统一保存;博士研究生的非学位课考试答卷由课程所在培养单位统一保存。博士生一般不得在考试期间请事假,因病请假必须持医院证明,经研究生部批准后,可参加下一年级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对擅自缺考、考试违纪者,按研究生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考试结束后1周内,将博士生课程考试成绩报送研究生部,方可计算教学工作量。
第三章
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的个人培养计划应充分体现因人施教的原则。要对该博士研究生的科学研究方向、课程学习要求与考试方式、学位论文方向与具体安排等作出规定或说明。个人培养计划按每位博士研究生制定,一般应在博士研究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在导师或导师指导小组指导下完成,经培养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实施。培养计划一式四份,研究生部、博士生所在培养单位、导师和博士研究生本人各执一份。
第四章
科学研究
第十五条
博士生应积极参加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工作及国际国内学术交流,在校期间应完成一定的学术任务。
第五章
中期考核
第十六条
中期考核在博士生课程学习结束后,学位论文开题之前,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的12月份。
第十七条
考核内容及要求
(一)品德优良,遵纪守法,学风严谨,有献身科学的敬业精神,有善于协作的团队精神。
(二)培养计划执行情况和课程考试成绩。
(三)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研究生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四)阅读不少于70篇与选题相关的参考文献,并写出文献综述报告,就文献综述报告的内容准备不少于30分钟的口头陈述,并回答考核小组的提问。
第十八条
通过中期考核的博士生可以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未通过中期考核者,可在半年内申请再次考核,但再次考核时间必须在第四学期结束前完成。如再次考核未通过者,按勒令退学处理。
第六章
学位论文
第十九条
博士论文的选题应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要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预期成果有较大理论创新或技术创新。鼓励博士生选择具有一定风险性的学科前沿领域课题或对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课题。
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二学期确定选题。
第二十条
博士生在选题、查阅文献资料和调研基础上写出开题报告。开题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课题的研究意义,对国内外研究现状、发展趋势等的分析;
(二)课题的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三)课题拟采取的研究方法和手段、技术路线、实验方案及可行性分析等;
(四)课题的创新之处;
(五)课题的研究计划及预期进展、预期成果;
(六)与课题有关的研究工作已取得的成果和已具备的条件等;
(七)论文工作量估计与研究经费的预算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博士生写出开题报告后,由导师组确定开题专家小组,召开开题报告会审议其开题报告。开题专家小组须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至少3位具有教授职称的成员组成,专家组成员由导师组确定。开题报告会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全体专家一致同意方为通过。未通过开题报告者至少应在3周后方可重新开题,直至通过为止。
第二十二条
开题报告通过后,原则上不得改题。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改题者,须由博士生写出书面报告,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所在专业学院院长审批后,报研究生部备案,并按开题程序重新开题。
第二十三条
在导师或指导小组指导下,博士生独立完成学位论文撰写。自开题报告之日起,博士生从事学位论文写作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年。
第二十四条
创新性是衡量博士学位论文质量最基本的标准之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为论文具有创造性:
(一)发现有价值的新现象、新规律,提出了新的理论观点或对重要理论有新的发展;
(二)在科学方法和技术上有重大创造,能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创造性地运用现有知识,解决前人未曾解决过的科技关键问题。第二十五条
学位论文初稿完成后,经导师审阅,博士生可向所在专业学院提出预答辩申请,根据博士生的研究方向和论文特点,专业学院聘请本学科及相关学科博导、教授3—5人组成预答辩委员会,受理申请人的预答辩事宜。
第二十六条
预答辩必须在初步确定的正式答辩日期5周以前进行。博士生在预答辩前,必须至少提前1周将学位论文送达预答辩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预答辩采用正式答辩的程序进行。指导教师须到预答辩现场详细介绍作者的研究情况,可以列席预答辩现场,但不能作为预答辩委员会成员。预答辩委员会委员应对博士学位论文进行严格、认真的审查,并详细指出论文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第二十八条
预答辩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通过预答辩、未通过预答辩或经修改后通过预答辩的意见。对于修改后方可通过预答辩的,预答辩委员会应指明修改需要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
通过预答辩者,持预答辩决议向专业学院和研究生部提出正式答辩申请。未通过预答辩者,需要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并重新申请预答辩。修改后方可通过预答辩者,需要根据预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修改期满并经预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同意后可提出正式答辩申请。
第三十条
首次预答辩涉及的费用由导师承担。若发生再次预答辩,其费用由博士生本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论文通过预答辩后,博士生必须及时提交包括预答辩决议在内的相关材料,办理论文评阅与论文答辩的申请手续,未按规定时限提交的学位论文一律不予送审。
第三十二条
论文送审前,博士生应完成科研成果的登记工作。导师应审核博士生的科研成果并在登记表上签字。研究生部确认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完成了科研学分后,方予受理论文送审申请。“论文用稿通知”等非正式依据可暂时用于这一阶段的科研成果登记,但提交给学位委员会申请学位的成果,必须是正式发表、出版或结项的成果。
第三十三条
论文评阅实行“双盲”制,论文送审由研究生部负责。各博士点应建立论文评阅专家库,向研究生部提供并定期更新论文评阅专家名单。每篇论文的评阅人不少于5人,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不少于2 人。评阅意见采用定性评价与定量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论文实行评阅专家一票否决制,即论文被任何一位评阅人评为不合格,则论文作者必须重新修改论文,至少推迟半年方可重新申请论文送审,并承担后续发生的评阅费用。
第三十四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专业学院确定,由5至7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校外和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以外的专家2—3人,且应有科研单位的专家参加,博士生导师人数应不少于4人,答辩委员会主席应是博士生导师。论文评阅人可参加答辩委员会,但不得超过2人。论文答辩采取导师回避制。答辩委员会另设秘书1人。
第三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以公开方式进行(保密专业除外)。答辩委员会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可做出通过论文答辩并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表决结果记入答辩委员会会议记录。答辩委员会对未通过的论文(包括未通过论文答辩和未通过建议授予学位),应就是否同意“在一年内加以修改,重新答辩一次”做出明确决议,并需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备案。如果答辩委员会未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在修改论文后重新组织答辩。
第三十六条
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具有硕士学位和中级以上职称,秘书负责的具体事项有:在答辩前领取有关答辩材料并检查填写情况是否正确完整;综合论文评阅人的评审意见并起草答辩委员会决议;学位论文答辩时,对答辩委员质疑的问题及答辩人的回答情况做简明准确的记录,会后整理在决议书的“答辩记录”一栏;答辩结束后,将有关材料(学位申请书、论文评阅书、决议书、表决票、学位论文等)整理好交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秘书审核。
第三十七条
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博士生应汇总评阅专家和答辩委员会对学位论文提出的意见,认真修改论文。论文经导师审核并签署“本论文已汇总专家意见并进行了修改与完善”字样后,研究生部方予归档并安排后续学位审核程序。
第三十八条
学位论文答辩相关费用按《江西财经大学博士生培养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学位授予
第三十九条
博士学位授予工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江西财经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条
学位授予审核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思想政治表现、遵纪守法情况;
(二)课程学分完成情况;
(三)科研任务完成情况(论文、专著必须已正式发表或出版;课题必须已结项);
(四)论文是否通过答辩。
第四十一条
校学位委员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分别在元月5日左右和6月25日左右举行。博士生及博士点相关责任人应在会议召开1周前备齐学位申请的所有相关材料,报送研究生部学位科。如未能及时提供必备材料,相关学位申请工作自动延期至下一次学位委员会会议。
第八章
学籍管理
第四十二条
录取到本校的博士生应持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日期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有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2周。未经请假或超假期2周不报到者,由招生办公室提出意见,研究生部主任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博士生须按学校规定报到日期到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在办理注册手续时须交清应缴费用(包括学费和住宿费等),否则不予注册。因故不能按时注册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开学后1个月内未能注册者,作勒令退学处理。
第四十四条
各培养单位对博士生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活动进行检查。学生违反有关规定由各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备案。博士生一学期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时,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博士生必须休学时,由本人申请,培养单位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批。博士生复学程序与休学程序相同。
第四十六条
各专业学院必须建立博士生学习档案。博士生人事档案由研究生部学生档案室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依据《江西财经大学优秀博士生奖励办法》,由其所在培养单位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报研究生部核准。
第四十八条
博士生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反校规校纪者,依据《江西财经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办法》,由其所在培养单位提出处理意见,送研究生部审核,报学校审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江西财经大学校级课题管理办法
江西财经大学校级课题管理办法
为提高我校科研水平,争取多出高质量的成果,加强校级课题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一、校级课题选题范围
(一)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自然基金项目等国家级项目指南中的选题;
(二)对经济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的选题;
(三)对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具有重大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的选题。
二、校级课题立项程序
校级课题一般采取每年申报一次,并原则上采取自愿申报和招标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一)申报立项程序
1.课题申报者按规定填写“江西财经大学校级课题申请书”,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在规定时间内交校科研处。
2.校科研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课题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筛选,产生拟立项的项目名单,然后报校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予以正式立项。
(二)申报要求
1.校级课题一般应有3人以上组成课题组。
2.课题负责人必须是中级以上职称的教研人员,否则须有两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
3.课题负责人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身体健康,能承担课题实质性研究工作。
4.每个人只能以课题负责人的身份申报1项校级课题,原有校级课题未完成者不得申报本校级课题。
5.校级课题一般分为三类,即校级重点课题、校级一般课题和校级青年课题(仅限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教研人员申报)。学校每年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各类项目的立项比例、数量及资助金额。
6.迟于截止日期送交的申请书,一律不予受理。
三、校级课题经费管理
校级课题经费管理按《江西财经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江财科研字[2004]13号文件)执行。
四、校级课题过程管理
1.校级课题由校科研处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共同负责管理,日常管理工作以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为主。2.课题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对校级课题研究工作加强领导和监督,并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条件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3.校科研处将采取适当方式,对课题研究工作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4.校级课题一般要求自立项之日起2年内完成。对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完成的校级课题则视为自动撤销,学校还将追回该课题已使用的项目经费,该课题负责人自被撤销课题之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校级课题。
五、校级课题结题管理
1.校级课题研究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向校科研处提交课题立项时所要求的结项材料。
2.校科研处组织专家对课题进行鉴定或按照课题结题标准对课题成果材料进行审定,凡通过鉴定或审定的课题,由科研处发给结题通知书,并以此作为该项成果进行登记和确认的依据。
六、附则
1、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原《江西财经大学校级课题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篇: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2015级适用)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
(2003年12月1日第27次校长办公会通过 2010年10月13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2014年11月12日第17次校长办公会修订)
西政校发〔2014〕37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管理工作应体现校院二级管理的原则,实行由学校、学院、学科组、导师组、导师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分工负责的制度。
第三条 各学科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学科的实际,制定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二章 培养目标
第四条 博士研究生教育的总体目标是,培养思想政治素质高、遵纪守法,具有系统深厚的理论功底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能够独立地、创造性地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和实务工作的最高学历层次的专门人才。
第五条 在博士研究生培养中,学院和各学科应合理安排课程学习、社会实践、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各个环节,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应拓宽、加深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掌握学科前沿的最新科研信息和必要的相关学科知识,提高创新能力和学位论文水平,增强毕业后的社会适应性。
第三章 学制与总体安排
第七条 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定向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为四年。
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学习、研究任务或参加博士论文答辩的,可由本人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签署意见,经学科组、学院同意后,可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长不超过两年。在规定年限内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的,取消学籍。
第八条 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期间应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教学实践、调查研究和论文撰写等工作。
第一学年为课程学习阶段,第二、三、四学年为教学实践、调查研究及博士学位论文工作阶段。
第九条 博士研究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修满至少27学分,并满足下列学术论文要求之一,方可申请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各类核心期刊上独立发表至少3篇学术论文(与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其中至少有1篇发表在学科类CSSCI期刊上;
(二)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C类以上期刊独立发表1篇学术论文,或在校定D类及本学科CSSCI期刊上独立发表2篇论文,且与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密切相关的;
(三)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独立发表2篇核心期刊论文,并参研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发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内);
(四)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独立发表1篇核心期刊论文,并参研本校导师组成员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或者省部级重大项目1项(成果在申请答辩前完成或公开出版、发表,且排名在前5位以内的);
(五)以本校博士生名义独立主持省部级以上的课题并在申请答辩前结项的。
第十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可以申请提
前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一)在校学习一年半以上;
(二)在校学习期间无违反学校各项规定的不良记录;
(三)课程学习期间符合本办法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按本学科博士培养方案规定,已修完全部博士学位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除外语外,各门学位课程均达90分以上(含90分),且博士研究生综合考试成绩为“优秀”;
(四)在校学习期间独立科研能力突出,科研创新型成果丰富,在博士学位论文选题密切相关的领域内,以本校博士研究生名义在校定C类以上至少3种期刊独立发表3篇以上(含3篇)学术论文,或在校定D类及本学科CSSCI至少3种期刊上独立发表5篇以上(含5篇)学术论文;或以本校博士生名义独立主持完成了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
(五)在校内面向全校师生作学术报告2次以上,或者参与本学科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交流发言1次以上;
(六)申请提前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博士研究生所属学科导师及其所培养的研究生近三年内没有出现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处理的情形,且该学科已有连续三届合格的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答辩的博士研究生,应向本学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
提前毕业申请表》,出具博士生导师同意提前毕业的意见书(应详细分析该生在校期间的学术成长过程),并附所有课程成绩、综合考试记录、学位论文和科研成果原件。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对申请人是否具备提前毕业的条件进行全面评议,学院学位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提前毕业的,学院可以在《西南政法大学优秀博士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同意博士生提前答辩的意见,送研究生部审核同意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四章 导师、导师组与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工作实行导师负责和集体培养相结合的办法。各学科应根据师资情况和实际需要成立以该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为主体的导师组。
第十三条 各学科组应在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确定博士研究生的指导教师。
导师确定的程序是,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科组根据博士研究生和导师的意愿确定,学院对导师分工名单核定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在培养过程中,如导师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由博士研究生本人或原导师向学科组申请重新确定导师。学科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确定新导师,并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部审核。
第十四条 导师应全面负责博士研究生的日常培养教
育工作,包括:
(一)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个人培养计划;
(二)督促博士研究生在课程学习期间到校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三)对博士研究生执行学习和科研计划的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具体意见;
(四)对博士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学风、品德等方面的教育;
(五)指导和检查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工作;
(六)对不能达到培养要求的博士研究生提出淘汰建议。
第十五条 导师应根据本办法、学科培养方案,结合博士研究生个人情况,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指导博士研究生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个人培养计划。
个人培养计划经学科组审查、学院同意后,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六条 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位课程与学分设置、时间安排、学习要求和考核方式;
(二)在读期间科研计划与进度安排;
(三)学位论文写作的阶段计划及基本要求;
(四)教学实习安排;
(五)主要阅读书目。
博士研究生应按要求及时将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上传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导师、学科组应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上对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个人培养计划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不能执行或不能完全执行的,可以修订,但需经导师和学科组同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考核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博士研究生须修满27学分(含公开学术报告2学分、教学实习2学分)。
(一)学位课程
1.公共必修课3门,计8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①专业外语3学分; ②政治理论课3学分;
③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2学分。
2.专业必修课至少4门,计11学分,考核方式为考试 ①学科前沿问题专题研究3学分; ②专业必修课至少3门,计8学分。
3.选修课至少2门,计4学分,考核方式由任课老师确定
①公共选修课: 第二外国语2学分;
英语听说2学分。
②专业选修课至少开设2门,每门2学分。
(二)学术报告
博士研究生应在全校范围内作公开学术报告至少1次,计2学分。
(三)教学实习
博士研究生应在学科组和学院安排下至少完成8学时教学实习,计2学分。
第十九条 同等学力或跨学科、专业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应补修本学科、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另计学分。具体补修课程及学分按各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确定。
第二十条 博士研究生所有学位课程学习应在第一学年内完成,考核成绩60分以上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以申请审核方式免试外语招录的博士研究生,在培养方案中不设外语课程,但应跨二级学科选修一门学位课程,考核标准与主修该课程的博士研究生相同。
第二十二条 课程学习采取讲授与自学相结合的方式,也可采用专题讲座、课堂讨论与课题研究等其他形式。
第二十三条 在课程学习期间,博士生请假离校七天以上的,由学科组签署意见并经学院审核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在课程学习期间,如缺课时数超过本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应予重修。
第二十四条 博士研究生应在每门课程结束时参加课程考核。课程考核分定时考试、随堂考试和撰写论文考查等方式。
任课教师应在考核结束后,按照研究生部的统一安排录入博士研究生成绩,并在成绩录入结束后将考核材料交学院存档。
博士研究生对课程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可向所在学院申请成绩复查,经学院复查成绩确实存在差异的,报研究生进行审核、更改成绩。
第六章 学科综合考试
第二十五条 学科综合考试是博士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个人培养计划的完成情况;
(二)对本学科研究前沿的掌握情况;
(三)个人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
(四)培养方案中要求的科研成果完成情况及其他特别要求。
第二十六条 学科综合考试由学科组负责组织。学科组应组成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具体负责考试事宜。
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应由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持考试工作。同一学科同一届的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成员应基本固定,以便进行公
平考试。
第二十七条 学科综合考试应在校内进行。考试时间应在第三学期安排。
第二十八条 学科综合考试委员会应对每位博士研究生的综合考试成绩按优、良、中、及格或不及格作出成绩评定,并结合博士研究生的平时思想政治表现、学业和科研情况写出综合评语。
第二十九条 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学科组应将考试记录、成绩和综合评语交研究生部存入博士研究生个人档案,并将成绩录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
综合考试成绩评定为“优”等级的博士研究生名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本学科参加综合考试总名额的30%。
第三十条 学科综合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博士研究生不得进行开题。
第七章 开题要求
第三十一条 学科组应在学科综合考试结束后(第三学期或第四学期)安排博士研究生进行论文开题,并由博士研究生本人填写《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第三十二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具有学科前沿性、开创性,对科学技术发展有重大的理论意义或对国民经济发展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论文选题可与有关科研项目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拟定的学位论文题目;
(二)课题的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三)课题研究目标、研究内容、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四)拟采取的研究方法、方案及其可行性研究;
(五)课题的创新性;
(六)计划进度、预期进展和预期成果;
(七)文献综述。
第三十四条 开题报告会应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范围内公开进行,由学科组负责人召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领域具有教授职称的有关专家3人以上,组成学科专家组对开题报告进行论证。
第三十五条 博士研究生在开题报告会上应就所选课题进行详细报告。学科专家组应对报告人所选课题的创新性和可行性进行重点论证,并就课题的研究工作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学科组应指定专人对开题报告会作记录。专家组成员、记录人应在记录上签名。
开题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学科组、学院和研究生部存档。
第八章 学位申请审核
第三十七条 凡完成培养方案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校规
定时间内进入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向学院提交经导师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待学院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学位申请流程。
第三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提交学位申请: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对科研成果等有特别要求而没有完成的;
(二)课程学习未达到培养方案要求的;
(三)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不得提交学位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博士学位论文
第三十九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应包括预答辩、原创性检测、评阅与答辩以及抽检环节。
第四十条 学科组应在第五学期安排博士研究生进行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预答辩的要求和具体流程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博士学位论文应在导师指导下由博士研究生独立完成。
博士学位论文应为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创造性的学术成果,能够通过专家鉴定认可,达到在国内外重要刊物、出版社正式发表的水平。
博士学位论文字数一般不少于15万字。
学位论文格式及其他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格式要求》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提交学位申请并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在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上传学位论文电子版进行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待检测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博士学位申请书、学位论文打印件等相关材料按照要求提交至学院和研究生部。
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的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认定与处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部负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评阅管理工作,学院负责组织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答辩工作。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的流程和要求,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以及校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在规定学习年限内因学位论文原创性检测不合格、评阅或答辩不通过重新申请学位超过规定期限或次数的,按照《西南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工作规定》的要求,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第四十五条 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每年不定期对已授予博士学位者的学位论文进行抽检。
学位论文抽检的具体时间、要求和处理办法,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抽检办法》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江西财经大学,赣南师范学院研究生培养方案检查工作总结
附件:
江西财经大学、赣南师范学院 研究生培养方案检查工作总结
为加强我省研究生培养工作,规范培养过程,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全省高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检查工作的通知》(赣教研字[2007]2号),省政府学位办组织专家对江西财经大学、赣南师范学院的研究生培养方案进行了专项检查。
一、基本情况
专家组到学校后,认真听取了学校的汇报,按照“江西省研究生培养方案评估指标体系”的8项具体指标,逐一对照检查了相关文档材料,其中包括各博士点和硕士点的研究生培养方案,2006级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2006级研究生的课程开设和任课教师情况,2004级研究生的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及执行情况,论文评审(“双盲”评审)的情况,研究生创新基地建设的情况以及教学管理和教学文档材料等。分别召开了教师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听取了师生对研究生培养方案制订及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还专门安排时间抽查了部分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方案的实施情况。实地考察了部分实践性较强学科的研究生培养条件等。
二、主要特点
江西财经大学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专门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的研究生培养方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各学院学位点也成立了相应领导小组,对检查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责任制;召开全校动员大会、在学校网站开设“研究生培养方案检查工作专题”栏目等方式,加强宣传、学习、督查,形成了全校上下重视研究生教育的良好氛围;针对去年省政府学位办研究生培养方案检查工作总结中提出的问题,进行预评估和自查;请已参加过去年全省检查的专家来校专门指导,并到已经接受过检查的学校进行学习;研究生部和各学院按照本科教学评估的要求来对待此次检查,对检查材料的准备很充分,所提交的“自查报告”和所作的情况汇报内容充实、实事求是,客观地总结和反映了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制定及执行情况;根据“一个办学理念、狠抓八个环节、凝练三个培养特色、正视三个努力方向”的科学发展思路来制(修)订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方案;构建了“研究生十大质量工程”,初步形成了一套研究生培养质量标准、监控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使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各个环节规范化、制度化,这些举措对保障研究生教学和培养质量都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赣南师范学院作为硕士研究生招生时间不长的培养单位,在充分调研和借鉴兄弟院校的经验基础上,对硕士生培养方案的制(修)订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将赣南的客家文化和中央苏区文化 特色充分地融入学科教学中,体现了比较先进的教育理念;各学科点都按要求制订了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建立了研究生中期考核制度,并按规定进行了研究生学习情况的中期考核;建立了比较健全的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与开题报告制度,执行情况良好;研究生导师指导尽心尽力,首届毕业生培养质量高。首届毕业生中有6位考取名牌大学博士生,并实现了100%的就业。有机化学专业的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较多(有的学生在读期间在国际期刊发表3篇SCI文章);根据师范专业特点,在多所中学建立了研究生培养的实践基地,在培养高学历的中学师资方式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性。
三、几点体会
(一)结合学校“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学校的长远发展目标,以科学发展观来制定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做好工作的前提。
(二)兄弟院校之间相互学习,相互交流,以人之长补已之短,规范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做好工作的关键。
(三)建立校内督导工作制度,是做好工作的保证。
四、几点建议
(一)江西财经大学应进一步加大研究生培养经费的投入,加强对研究生的学术交流的资助,为研究生知识的拓宽和能力的提升提供保障,进一步落实完善所提出的研究生培养的许多创新思想和规划。
(二)赣南师范学院在有一至二届毕业生的情况下,应总结 经验,对培养与管理等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使之进一步规范化、系统化;应加大精品课程的建设力度;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创新基地的建设。在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方面,随着学位点和研究生人数快速发展,应加大研究生管理队伍的力量,重视院系研究生培养管理人员的配备。
江西省高校研究生培养方案检查组
第五篇:博士研究生培养协议书
昆明理工大学招收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合同书
编号:
用人单位:(以下称甲方)
培养单位:昆明理工大学(以下称乙方)
学生本人:(以下称丙方)
依据国家关于高等学校招收委托培养研究生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委托乙方培养博士研究生。现就委托培养事宜签订合同如下:
一、乙方根据博士研究生录取条件和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现拟录取同志(丙方)攻读专业2010级博士研究生。
二、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8年,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还不能毕业的,学校将作退学处理,所交培养费不予退还。丙方被乙方被录取后,人事关系仍属甲方,其工资、医疗及其它福利待遇仍由甲方负责,报到注册时不转工资、粮户关系;在读期间不转档案。丙方不享受公费生享有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如需安排住宿,须按乙方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的住宿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
三、甲方须向乙方交纳委托培养费合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 该培养费用须在录取前一次性交清。
四、丙方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乙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乙方管理,接受乙方按章管理所做出的各种决定。丙方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由乙方根据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并通知甲方。丙方因病休学,本合同有效期按休学时限顺延。中途丙方退学和受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或其他原因被取消学籍者,由乙方作出决定,并将丙方退回甲方,本协议中止,乙方不退甲方支付的委托培养费。
五、在校学习期间,乙方根据研究生培养方案,负责对丙方进行培养和管理。凡达到乙方规定的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乙方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六、乙方在校期间必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丙方毕业时乙方不负责分配工作,须按乙方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并到甲方报到工作。其相关学习档案,由乙方直接寄给甲方存入丙方人事档案,再由甲方发给本人。
八、本合同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丙方办理离校手续止,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丙方认真阅读本合同书条款并同意签字后方能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丙方(签字):单位盖章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年月日
昆明理工大学招收国家计划博士生培养协议书
编号:
昆明理工大学(简称甲方)根据博士生录取条件和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现拟录取同志(简称乙方)攻读专业2010级国家计划博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公费博士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8年,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还不能毕业的,学
校将作退学处理。乙方被录取后,须将人事档案、户口和党团组织关系全部转入甲方,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参加就业。
二、乙方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
三、甲方按照国家法律、上级部门管理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方案对乙方进
行培养和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按章管理所做出的各种决定;乙方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甲方将根据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凡达到甲方规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具备甲方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四、乙方在校期间必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
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乙方在校期间凡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学籍处理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乙方
享有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
六、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办理离校手续止,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自行终止。
本协议经甲方加盖公章和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书条款并同意签字后,方能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代表(部门):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昆明理工大学硕博连读生培养协议书
编号:
昆明理工大学(简称甲方)根据硕博连读生选拔条件和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现确定同志(简称乙方)攻读专业2010级硕博连读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硕博连读生学习年限为5-7年(从硕士入学时起算),基本学习年限为5年。超过学习最高年限还不能毕业的,学校将作退学处理。学生毕业后按国家政策参加就业。
二、硕博连读生(不含委托培养生)在基本学习年限内享受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前两年按硕士生标准发放,后三年按博士生标准发放。乙方如在硕士阶段为自筹经费生的,前两年待遇和费用按签订的硕士培养协议执行。
三、甲方按照国家法律、上级部门管理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方案对乙方进行培养和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按章管理所做出的各种决定;乙方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甲方将根据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凡达到甲方规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博士毕业证书,具备甲方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四、乙方在校期间必须执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一经查实将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乙方在校期间凡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学籍处理的,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取消乙方享有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
六、已方因自身原因或其它原因终止博士学业学习的,由甲方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交回已享受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费用。乙方属自筹经费硕士生的,须补交已减免的硕士培养费用。
七、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办理离校手续止,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自行终止。本协议经甲方加盖公章和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书条款并同意签字后,方能生效。
八、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代表(部门):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昆明理工大学招收自筹经费博士研究生协议书
(台湾考生)
编号:
昆明理工大学(简称甲方)根据博士生录取条件和要求,德、智、体全面衡量,现拟录取先生(女士)(简称乙方)攻读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2010级自筹经费博士学位研究生。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博士生学习年限为3-5年,基本学习年限为3年。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还不能毕业的,学校将作退学处理,所交培养费不予退还。乙方不享受公费生享有的国家政策性补贴和相关生活待遇。如需安排住宿,须按甲方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的住宿收费标准交纳住宿费。
二、乙方须向甲方交纳培养费合计人民币肆万伍仟元,该培养费用一般须在新生报到时一次性交清。
三、甲方按照国家法律、上级部门管理规定和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方案对乙方进行培养和管理。乙方必须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管理,接受甲方按章管理所做出的各种决定;乙方若违反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甲方将根据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作出相应的处分决定;凡达到甲方规定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具备甲方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博士学位。
四、乙方毕业时甲方不负责安排工作,乙方须按甲方有关规定办理离校手续。
五、本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定之日起至乙方办理离校手续止,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自行终止。本协议经甲方加盖公章和乙方认真阅读本协议书条款并同意签字后,方能生效。
六、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代表(部门):昆明理工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乙方(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