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军转备考资料:英国创意产业诞生英国宪法一部电影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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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备考资料:中央政法委员会部署十八大安保维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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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形势总的是好的,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正在满怀信心喜迎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各种不和谐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做好十八大安保维稳 工作面临诸多风险挑战。各级政法机关要清醒认识形势,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协作意识、服务意识,全力以赴,过细工作,确保各项安保维稳措施落到 实处,为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一、加大矛盾纠纷排查力度,继续推进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及时有效化解信访积案,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切实搞好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从源头上预防和 减少矛盾问题发生。要依法打击各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深化治安突出问题和治安混乱地区专项治理,强化社会面特别是公共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巡逻防控、重要基础 设施的安全防范、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等工作。要认真做好北京周边地区的工作,适时启动环京“护城河工程”,坚持文明执勤,确保畅通有序,筑牢首都安全稳定 屏障。要加强信息报告、形势研判、应急处置和舆论引导,确保社会大局平稳可控。要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充分发挥政法队伍的主 力军作用,充分调动基层组织和群防群治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共同做好工作。
二、明确新时期政法工作的首要任务和政法队伍的职责定位,为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政法事业新局面奠定了坚实思想基础;主动服务第一要务,及时出台一系列政策法 律意见和便民利民措施,促进了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发挥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确保了北京奥运会、新中国成立60周年庆典、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重大活动安全顺利进行;组织广大政法干警积极投入抗击重大自然灾害斗争,充分发挥突击队作用,为夺取抗灾救灾斗争全面胜利作出了突出贡献;依法妥善处置拉萨“3·14事件”、乌鲁木齐“7·5” 事件等重大突发事件,维护了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提高了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深化司 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如期完成各项改革任务,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问题上取得明显进步;组织开展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推动执 法理念、执法作风转变,提升了执法能力水平和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三、政法领导干部要坚守政治信仰,永远对党忠诚;要心里始终装着人民,带着深厚感情,切实保障人民权益;要襟怀坦荡、勇于担当,直面矛盾、解决问题;要依 法办事,廉洁从政,恪守职业道德,守住法律底线;要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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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建设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 伍。
第二篇:英国宪法惯例
英国宪法惯例
国王统而不治
这是在确立议会权力至上、议会的权力高于国王的权力的《权利法案》(1689年)实施后逐步形成的一项关于英王权力地位的宪法惯例。
在《权利法案》通过之前,议会本身的存废以及议会通过的法律,往往是以国王的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国王可以随时解散议会,可以决定召集议会来为其征税,可以很容易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而作为内阁前身的枢密院,只是协助处理政务的咨议机关,国家的实际政务由国王个人决断。
在《权利法案》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宪法原则后,议会享有最高立法权,国王既不能随时解散议会,也不能不经议会同意而立法和征税。枢密院演变而内阁后,内阁全权处理政务,这样,国王昔日在立法和行政方面享有的实际权力,已经所剩无几。在这种情况下,国王对直接参加议会、内阁活动的兴趣减退。
1714年,德国人乔治一世被加冕为英王,乔治一世本来就是一个庸俗之人,即位时年级又较大(54岁),加上他不懂英语,因而即位后的前几年,他的绝大部分时间都住在自己的德国汉诺威领地,很少来伦敦出席内阁召开的会议。有时即使出席了了内阁会议,也因听不懂议员和大臣的发言内容,不能直接在内阁会议上对内阁的议事活动做出实际影响。鉴于这种情况,1717年议会做出决定,国王无需出席内阁议会。
以后,关于国王不出席内阁会议的问题,曾出现反复,在1760年至1820年间,乔治三世曾力图重振王权,但是由于众议院的强烈反对,只得作罢。这样国王就成为脱离实际政务的统而不治的虚君。“国王统而不治”的宪法惯例由此形成。
国王不能为非
这是指国王永远没有是非错误,国家政策中出现的一切错误,都不能归咎于国王,国王永远不对国家的任何政治决策负政治责任。
这一宪法惯例之所以形成,主要原因是:在责任内阁制度形成以后,国王的一切政务活动都是根据内阁的安排进行的,以国王的名义公布的法律和决议,凡不经内阁副署都是无效的。而一经内阁首相或有关大臣副署,国王便不负任何政治责任,其责任由内阁承当,内阁不能将其执政活动中出现的错误责任推诿于国王。
从表面上看,这一宪法惯例似乎是为过往的行为解脱责任,然而在实质上,它是对国王行使权力的限制。因为根据这一宪法惯例,要使国王永远保持没有政治错误的形象,国王就不能介入国家的政治生活之中(如果介入国家的政治生活,就难免有错误)。这样,资产阶级巧妙地将国王排斥在政治决策之外,由资产阶级控制的议会和内阁决策和行使国家权力。
首相主持内阁政务
由于乔治一世经常不出席内阁会议,议会便于1717年做出决定,国王无需出席内阁会议并主持内阁会议。在国王脱离了内阁政务后,由谁来主持内阁会议、领导内阁工作的问题,便被提了出来。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721年,乔治一世决定由当时担任财政大臣的罗伯特·沃波尔主持内阁会议,领导内阁行使职权。罗伯特·沃波尔通过掌握内阁会议的主持权,成为内阁诸大臣中权力地位最显赫的首席大臣,此后人们逐渐称其为首相,首相主持内阁政务、领导内阁的宪法惯例便由此形成。今天,人们习惯于把1721年看作历史上第一个正式内阁形成的历史年代,把罗伯特·沃波尔看作英国历史上的第一位内阁首相,并且根据罗伯特·沃波尔当时担任财政大臣职务的情况,形成了内阁首相总是兼任财政大臣的宪法惯例。此外,英国把200多年前罗伯特·沃波尔任首相时在伦敦唐宁街10办公的地点,至今仍作为英国内阁首相主持政务的办公官邸。
首相自行组阁
首相主持内阁政务的宪法惯例形成之后的100多年内,首相只是有主持内阁议会、领导内阁工作的权力。1834年英国内阁首相更迭频繁,先后有4位首相上台。在罗伯特·皮尔就任首相后,感到内阁的稳定,就要组织一个能与首相合作的内阁班底。对罗伯特·皮尔首相便自行挑选政府大臣,进入内阁成为内阁成员,国王则按照首相意见任命。从此,首相自行挑选政府大臣以及内阁(报请英王批准)的宪法惯例由此形成。
内阁失去信任应辞职
议会取得最高权力以后,为使议会通过的法律和决议与能够被内阁在实际中给予贯彻执行,实现议会立法与内阁施政的一致,就需要由被议会信任者来组织内阁,实行内阁对议会负责的制度。为此,安妮女王在位期间(1702-1714),总是选择任命议会众议院信任者担任内阁大臣,而议会众议院所信任的内阁大臣,又都属于议会众议院多数党一派,这样便形成了内阁由议会众议院多数党组成的宪法惯例。
1742年,长期以来一直控制着议会众议院多数议席的辉格党发生内讧,不少议员对内阁首相罗伯特·沃波尔的执政方式不满。在野党议员,借此机会,提出了要求罗伯特·沃波尔首相以及内阁集体辞职的议案。在执政党与在野党的前后夹击下,罗伯特·沃波尔首相被迫与全体内阁大臣集体辞职,从此创立了内阁的施政方针若得不到议会众议院的支持和信任时,内阁全体成员应该集体辞职的宪法惯例。
首相解散议会众议院
1742年形成的议会对内阁的不信任可以迫使内阁集体辞职下台的宪法惯例,使议会在与内阁的关系中占了上风。这种议会较内阁处于优势地位,不可能长期存在下去。为了平衡议会与内阁的关系,在议会与内阁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制衡的格局,42年后即1784年又形成了内阁首相可提请英王解散议会众议院的宪法惯例。
1783年12月,年仅24岁的小威廉·皮特出任内阁首相,成为英国历史上最年轻的首相。但是第二年,议会众议院对小威廉·皮特首相提出不信任案,要求首相下台。在这种情况下,小威廉·皮特要求英王乔治三世提前解散未到期的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议会众议员。为了使内阁保持相对稳定,乔治三世批准了小威廉·皮特要求解散议会众议院的要求,下令将未到期的议会众议院予以解散。在随后进行的新一届议会众议院选举中,小威廉·皮特领导的托利党获得议会众议院的多数席位,这样新选出的众议院投票支持小威廉·皮特首相继续执政。从此,便创立了议会众议院若不支持内阁时,内阁首相可以提请英王解散议会众议院,重新选举出新一届议会众议院,然后由新选出的议会众议院决定原内阁去留的宪法惯例。
司法对行政权的控制
三百年前,英国有个法官柯克(Lord Edward Coke),他勇敢地抵制了国王詹姆斯一世(James Ⅰ)的干涉,保证了司法对行政权的控制。有一次国王把法官都召集到跟前,扬言他要选择几件诉讼案自己来审判。但是首席法官柯克告诉国王,国王无权这么做;根据英国的法律,所有案件都必须在法院里作出判决。国王说:“我一直以为而且时常听说你们自称:英国法是建立在说理的基础上的。那么我和别人为什么不能象你们法官一样以理审案呢?”
“陛下,您说得不错啊!上帝赋予陛下的才学是无与伦比的,但是请皇上允许我恭恭敬敬地向您这么说:处理案件动辄涉及臣民的生命、继承、货物或其他财物,仅靠人的天赋理性是不够的,而是要按特定的推理和法律判决的。您没有学过您的王国的法律,而审判是只有经过长期学习、长期实践才能对它取得认识的一种技能。法律是金子打成的指挥棒,是审理陛下属民的尺度。正是法律而不是别的,保卫着您的安全与和平。”
“岂有此理”,这为信奉“君权神授”的国王发火了,嚷道:“难道连我也须受法律统治么!莫非要造反啦!”
法官平静地解释道:“陛下,英国最早著名法学家布来克斯通(Blackstone)就曾这样说过:‘国王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这句话后来成了英国司法界的名言。
英王不能与结过婚的人结婚
1936年1月,英王乔治五世死后,根据王位继承法(1701年制定),爱德华八世继任英王。但是,他继位不久,提出要与辛普森夫人结婚。辛普森夫人是一个有过两次婚姻的女人。当时任英国首相的鲍尔温提出,国王不能与结过婚的女人结婚,如果国王要与之结婚,就应该退出王位。议会通过了鲍尔温提出的议案。结果,爱德华八世因坚持要与辛普森夫人结婚,最后以其退出王位结束这场**。
第三篇: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经验
英国创意产业发展经验
中国已经进入了一个创意经济的时代。在这个时代中,像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日本和韩国等国家,都对创意经济有着较早的自觉,它们不仅起步较早,创意经济较为发达,更为我们提供了非常丰富和宝贵的经验,值得认真思考、总结与借鉴。
在创意产业较为发达的国家中,英国的经验尤其值得我们重视。英国是最早提出和界定创意产业概念的国家。1994年,澳大利亚的一份文化报告中曾经提出要建立“创意国家”的战略,英国政府在非常敏感和及时地借鉴、考察与研究后,于1998年发布了首份《创意产业图录报告》,明确提出了“创意产业”的概念。这一概念认为,所谓的创意产业,就是“源于个体的创意、技能和天分,通过知识产权来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的产业”,这在英国和整个世界都产生了非常深刻的影响,成了关于创意产业的权威定义。按照这样的定义和英国自身的产业状况,英国政府将创意产业划分为广告、建筑、美术和古董市场、手工艺、设计、时尚、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电脑软件、电视和广播等13个门类。经过十多年来的积极努力,包括上述很多门类在内的整个英国的创意产业快速发展,从业人员已达200多万人,总产值占GDP的8%以上,每年都以高于5%的速度在增长,远大于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速度,成了仅次于金融行业的第二大产业,而且还在产业理念和产业模式等方面影响了整个世界,成了名副其实的“全球创意产业中心”。
英国创意产业的成功,最基本的就是以创意产业为中心,将创意产业提升到国家战略的历史高度,整个社会高效运作、密切配合,共同致力于创意产业的快速发展。
——各级政府积极支持、推动。英国政府对于创意产业的最初重视是基于经济发展陷入瓶颈、布莱尔的工党政府需要争取民意和增强其合法性的经济、政治背景。在澳大利亚“创意国家”的战略提出之初,布莱尔政府就很敏锐地意识到这一战略的历史性意义,认为这对英国社会未来发展特别是对其经济发展冲破瓶颈将会是一个很大的历史机遇,因此随即派员专门考察,并于1997年成立了由文化、媒体和体育部牵头,以外交部、贸易与工业部、地方政府官员及创意产业代表等为主要成员的“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首相布莱尔亲任主席,提出要以“高度的创意性”来体现英国的实力,使英国从传统的“世界工厂”转型为“世界创意中心”,充分确立创意产业在英国经济振兴中的中心地位,以全面提高英国的核心竞争力。而作为英国政府专门设立的关于创意产业方面的最高领导机构,CITF在全球创意产业的追踪研究、英国创意产业的现状调查、发展规划、政策制定、人才培养、资金支持、市场开拓及国际合作等方面,都发挥了许多非常重要和具体的作用。
——注重培养创意产业人才。正如英国关于创意产业的概念中所强调的,“个体的创意、技能和天分”是创意产业的源头和基础,没有大批具有创意能力的人才,创意产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和无本之木。所以在这样的意义上,英国对创意人才的培养和打造尤其注重。这种培养和打造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
一是注重在高等教育中努力培养创意产业人才。一方面,英国的高等教育非常自觉地认识到自己在国家创意产业发展中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认识到对创意产业的关注和对创意产业人才的加强培养是高等教育新的发展路径和新的学术增长点,因此在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及办学方式上,也作了相应的调整。比如舍菲尔德哈勒姆大学就专门开设了一门由“文化政策研究”和“创意产业管理”等科目所组成的文化政策与管理课程,授课人员不仅有相关领域的著名学者,也有创意产业的业界精英,理论学习和考察实习密切结合,为创意产业输送了很多优秀人才,也为该大学的进一步发展开拓了一个新的空间。二是注重培养英国公民的创意素质与创意能力。英国政府认为,创意产业人才不同于其他类型人才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点,是个体的天分、想像力、知识视野、艺术文化素养、创意能力和思维的活跃性等等具有相当突出的重要性,而无论是对广大学生还是对英国公民来说,这不仅要靠学校教育的系统培养,学校之外的熏陶和养成也非常重要。因此他们制订政策和采取措施,实施了遗产开放日和国有博物馆、美术馆的免费参观等一系列方案,创造条件,努力营造英国社会的创意氛围,培养全体公民的创意素质与创意能力,这对公民素质的普遍提高也相当有益。
三是注重设立关于创意产业的对话平台。英国政府倡议设立了创意产业高等教育论坛,努力促进产、学、研间的对话与合作,这对创意产业的学习者、研究者和从业人员,无疑都有加深了解和共同提高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和业界经常举办形形色色规模不等的创意产业推介及创意产品营销活动,对于促进创意工作者和广大公民间广泛和深入的交流,对于培育公民的创意素质及所应有的创意接受、创意产品消费能力,同样也非常重要。
——探索建立一种复合性的融资模式。创意产业对资金的需求及投资风险远不同于以往的产业类型,根据这样的特点,英国政府及社会各界经过多方面的积极探索,成功建立了一种非常适合和有利于创意产业发展的复合性的融资模式。
在这种复合性的融资模式中,政府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英国政府“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对各个门类和各个地区创意产业的资金需求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研,一方面编写有关的情况报告和指导手册,为投资者和产业界提供供需信息及资金对接;另一方面,以税收政策来保护创意产业发展,并为国外资金进入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英国创意产业复合性融资模式的主体结构,是各种各样的产业基金。这些基金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公共基金;二是私人基金。公共基金有不少来自政府,但英国政府并不直接作为投资方投资具体的创意产业,而是通过诸如英国艺术委员会、英国电影协会、英国设计协会和英国科技及艺术基金会等专业性的协会或基金会来调节分配和投入资金,更加合理和更加有效地保证了资金的使用;英国还通过立法规定将国家彩票的部分收入投入到创意产业,特别是在相关的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创意人才的培养方面,国家彩票基金起到了很大作用。私人基金则主要是私人企业为创意产业所提供的资金,这在英国以至于整个西方世界都有着深厚的历史传统,也有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比如英国著名的曼彻斯特国际艺术节就是由政府、社会组织及私人企业分别出资,共同主办的。以多种渠道的发展基金为主体的复合性的融资模式不仅减轻了政府的资金压力,也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了社会各界在创意产业方面的参与热情与活力,这对我们有很大的启发性意义。
——注重加强对创意产业的研究。在英国的创意产业发展中,创意产业研究的作用相当独特。“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承担着对创意产业的现状与问题追踪研究的任务,这是国家调整和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与基础;另外,基于资金投入可行性论证等方面的需要,与创意产业相关的政府部门、有关的艺术委员会或协会
等民间组织和各种基金会对产业现状或产业项目的研究与评估,也开展得非常广泛与频繁。以中央圣马丁艺术与设计学院为代表,很多高等学府都越来越多地开设了创意产业研究方面的专业课程。研究主体的多元化和对创意产业研究的特别重视,使英国对创意产业的认识丰富且深刻,形成了不少很有影响的产业理论,也造就了一批以“创意产业之父”约翰·霍金斯为代表的研究大师与名家,这不仅有助于产业自身的良性发展,对于英国创意产业向国外拓展、创意产品向国外销售、创意品牌向国外推广,都有着相当重要的助推作用。
当然,作为创意产业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英国的创意产业在创意产品的开发、产业园区的建设、国际合作的广泛开展和国际市场的奋力开拓等很多方面,也有不少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对江苏文化产业的进一步发展,同样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借鉴。
第四篇: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任何国家的宪法都存在着自身的基本原则,英国宪法也不例外。从法律意义上而言,最能反映英国的宪政制度特点的基本原则就是议会主权原则。
议会主权原则
产生议会主权原则是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实现政治解放的过程中逐步确立起来的。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议会制度的国家,有议会之母之称,创建于13世纪,迄今有700多年的历史。最早的议会只是国王的附庸品,直到1295年国王爱德华一世为筹集战争的经费,才召集各阶层人士参加会议,这也成为了一种惯例。17世纪以前,英国没有议会主权的概念,议会立法在当时的立法体系和法律渊源中,并不占据突出地位。君主的敕令、法庭也认可习惯法及自然规则超越议会立法,在议会立法与上述法律渊源发生冲突时,议会立法往往被宣告无效。1688年的革命,使得议会在国王的斗争中取胜,法庭也与其站到了一起,进而确定了议会的主权地位。1689年《权利法案》其中规定:非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停止法律的实施,无权废除法律,无权征税,无权在平时征募或维持常备军,并规定维护议员及议会的选举权利、议会议事自由及免责原则等。议会政治上的主权地位由此确立。1688年后,普通法的法官便转而服从于议会至上的权利。因此,议会是至上的立法渊源和法律意志必须被遵守的说法就成为了英国宪法的法律基石。
经典论述对于英国议会主权的定义和描述性说法很多,最常被引用的名言莫过于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为女人和把女人变为男人外,什么事情都可以做。这句话很形象的道出了英国议会主权原则的特点。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戴雪对议会主权特征做了最精准的描述,议会主权意味着议会拥有制定或不制定任何法律的权利,英国法律不承认任何团体或个人拥有推翻或废止议会立法的权利。由此可见,戴雪认为只有议会立法在效力上是最高的,无任何力量可以与之相抗争。
新发展随着垄断经济带增强,英国政府的行政权力不断扩大,加之欧盟法的引入,无论戴雪的学说本身,还是英国议会的权限,都经受到了日益严峻的挑战。但是都未曾根本动摇议会主权的基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后,其经济的发展变化反映在政治制度上面,就是国家与垄断的融合。于是,西方国家为了应对日益严重的经济危机和硝烟四起的战争,纷纷开始强化本国的国家机器。这样,原来以议会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由于立法程序的繁杂而显得缓慢,反而不如以内阁为中心的民主宪政体制那样反映灵敏。但是很多学者认为,虽然议会下院日益受到政府的控制,但由于议会在法律上的至尊地位,使得它即使在行政集权时代也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政治机构。议会在很多方面仍然具有其他机构无法替代的作用。
自1972年英国议会批准加入《欧洲共同体法案》、1973年1月1日英国成为欧共体成员国以来,议会主权原则就受到了来自欧共体法效力的冲击。1972年《欧洲共同体法案》承认了欧共体法对于议会立法的优先性。根据《欧洲共同体法案》第2条第一款的规定,欧共体的条约及共同体立法在英国的直接适用的效力;第4款给予共同体法以优先于国内法律的地位,国内法应作符合共同体法的解释及从属于共同体法的效力。根据该法,议会之上被加上了更高的宪法性权威。但是英国著名法官丹宁勋爵指出:我们的议会,无论什么时候立法,都愿意履行自己的条约义务;如果我们的议会有意通过一项法律,来与该条约或其中的任何条款脱离关系,或有意进行与此相抵触的立法,那么,我将会认为,遵从议会制定法便是我们法庭的职责。由此可见欧共体并未从根本上动摇议会主权原则。
因为议会主权原则在这四个原则中是最重要的,所以讲的比较详细,接下来三个原则会讲的相对简单点。
法治原则是现代宪法广泛采纳的基本原则。它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必须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力范围内活动,不得滥用权力侵犯个人自由。1885年,戴雪在其《英宪精义》中,第一次明确界定了“法律主治”(法治)的含义。戴雪认为,他有三层含义,其一,非依法院的合法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其二,任何公民和政府官吏一律受普通法和普通法院的管辖,如果由行政法和行政法院来管辖行政违法行为,那就是赋予政府以特权,不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其三,英国公民所拥有的自由权利并不体现在成文宪法中,而是一种自然权利,既不由任何法律所赋予,也不能随意被剥夺,政府必须有合法理由才可以限制这种权利。,戴雪对英国法治模式的诠释,是基于英国宪法或宪政的传统,大体上体现了20世纪之前的宪政制度的实际,其重视法治的观点成为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维护个人权利的重要理论。
分权原则相对于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英国并非是个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立与制衡并不十分严格。但英国宪法仍然大致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的共同特征,即权利分立。首先国会拥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效力;并有权对政府行政进行监督。上下院各司其职,彼此制约。1911年《议会法》生效前,上下两院拥有大致相当的立法权,任何法案须经两院通过才能生效。1911年以后,下院成为立法主体,上院的立法权受到很大的限制。其次行政权由内阁行使,但须向国会负责,接受国会的监督。再次,英王虽然统而不治,但其象征性权力依然存在,在某种程度上也构成对国会和内阁的牵制。最后,司法权由法院掌握,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无经证实的失职行为得终生任职。但是,在理论上,上院仍是最高司法机关,而且大法官同时又是内阁大臣,有权任命各级法官。
责任内阁制在英国内阁是政府的代名词。英国式责任内阁制的发源地。所谓责任内阁制即内阁必须集体向国会下院负责,这是议会主权原则的体现。具体内涵包括:内阁必须由下院多数党组成,首相和内阁成员必须是下院议员;首相通常是下院多数党首脑;内阁成员彼此负责,并就其副署的行政行为向英王负责;内阁向国会负连带责任,如果下议院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集体辞职,或者通过英王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如果新选出的下议院仍对内阁投不信任票,内阁必须辞职。
第五篇:英国签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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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使馆新规定:从2007年10月25日开始,所有申请英国签证的申请人都必须亲自到指定的英国使馆签证中心按十指指纹和扫描照片,不到者不能申请签证。
英签的受理区域:
1、广州领区:广东、广西、湖南、福建、海南
2、上海领区:上海、浙江、安徽、江苏
3、重庆领区:重庆、四川、贵州、云南
4、北京领区: 除以上3个领区管辖之外的地区,都属于北京领区管辖(可接受少量外领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