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公布: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
24字核心价值观分三个层面:
据2013年12月23日新华社电 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将24字核心价值观分成3个层面: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第一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概念
1.法治通常的理解就是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同时又指通过法律使权力和权利得到合理配置的社会状态。
2.法治理念是对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等重大问题的系统化认识和反映,它根植于一国法治实践之中,反映法治现实,对法治实践起着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法治理念是法治发展的内在动力。法治理念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一国法治事业的兴衰成败。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它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也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指导思想。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包含着“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基本内涵。这五个方面,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完整理论体系。
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种科学先进的理念,充分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要求;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的内在本质与规律;充分体现了人民民主,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1.鲜明的政治性。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2.彻底的人民性。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
3.系统的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基本国情出发;在内容构成上,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
4.充分的开放性。古今中外、与时俱进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
1.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是贯穿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线和灵魂,也是区别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根本和关键。
2.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的必然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内在地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3.切实把“三个至上”的要求落实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各个方面。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和实践基础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着丰富深厚的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其重要理论基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其重要文化资源,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1.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毛泽东的法治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的法治思想。(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法治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渊源。
(2)列宁的法治思想。列宁解决了社会主义法治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道路。
(3)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法治思想。毛泽东的宪政理论、人民民主专政理论、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健全法制和依法办事等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理论渊源。
(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中的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重要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既包含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又构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①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 ②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③强调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法为民、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紧紧围绕中心、保障服务大局,坚持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
④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基础;
⑤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保障。2.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
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内涵十分丰富,既存在着历史的局限性,也蕴含着值得借鉴和继承的合理成分。具体包括:民为邦本的思想;公正执法的思想;以法治国的思想;礼法并用的思想。②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既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背景和历史土壤,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文化资源。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直接延续:而是在批判地吸收、扬弃的基础上的借鉴其有益的成分。
3.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思想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资本主义法治思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供了有益的借鉴。这些理论与观点有:人民主权论、基本人权论、权力制约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论、法律至上论,等等。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基础
1.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具体表现在八个方面: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了领导干部职务和政治生活的法治化转变;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能力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人权得到可靠法律保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法治环境不断改善;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水平不断提高;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得到加强。
2.苏联及东欧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法治建设发生的历史性悲剧,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从反面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必须做到以下几个方面:①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②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③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④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⑤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⑥必须坚持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和作用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地位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四个阶段:
(1)第一次创新:将乌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新中国的政权和法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宪法。
(2)第二次创新:邓小平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
(3)第三次创新: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入宪。(4)第四次创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崭新命题,是对前三次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成果的继承、发展和升华。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邓小平同志逐步创造性地、系统地阐述了一系列具体而明确的法治思想,可以总结概括为九个方面:法制建设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十六字方针”;用法律措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死刑不能废除”;“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把“一国两制”的构想法律化;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这些思想构成了邓小平理论的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
(2)江泽民同志特别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把社会主义与法治国家结合起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实践的又一创举。
(3)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提出了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战略思想,并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在认真总结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和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重大理论命题。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地位。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作用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一切立法活动的思想先导。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思想基础。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确保我国司法机关坚持正确方向、实现司法公正的思想保障。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的价值指引。5.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发展法学教育、繁荣法学研究的重要保障。第二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一、依法治国
(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二)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二、执法为民
(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这里的“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
1.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
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2.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①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②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③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④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3.文明执法是执法为民的客观需要。
三、公平正义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公平正义,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实现权利和义务,并受到法律的保护。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2.公平正义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3.公平正义是立法,行政和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二)公平正义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①平等对待,就是指法律对所有社会成员一视同仁,以同样的标准对待。②反对特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必然要求。③禁止歧视,不允许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受到歧视待遇。2.合法合理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3.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与载体。
4.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标尺。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四、服务大局
(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必然要求。2.服务大局是法治工作的性质和地位所决定。3.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
(二)服务大局的基本内涵 1.把握大局是服务大局的前提条件。2.围绕大局是服务大局的根本保证。3.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本要求。
要正确处理好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的有机统一,坚持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内在一致性。在具体执法活动中,法律效果是首要的基本标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是最终的根本标准。
五、党的领导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1.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2.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3.坚持党的领导是法制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二)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
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2.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其次,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是本国法律文化传统。(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①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②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③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④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⑤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3.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第二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案(法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
教学目标:
1、使学生认识法治的内涵,理解宪法中有关法治的知识,实现法治,是社会主义的最高价值目标之一。
2、培养学生主动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教学过程:
一、谈话导入。
二、温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提问学生回答。
三、出示图片,切入主题:这一堂课是讲“法治”这一主题。出示课题。提问:那么,“法治”是什么意思呢? 法治,就是指依据法律来管理、治理社会。依法治国就是依照法律来管理国家。
四、通过中外名言加深理解。
法律就是秩序,有良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子(春秋)故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欧阳询(唐)——哈耶克(英国)
五、谈一谈: 作为学校的一员,你了解学校的各项规章和纪律吗?提问学生回答。你发现平时班级和校园里都有哪些违反校规、破坏班级、学校秩序的行为呢?
六、小活动
1: 学校设立规章制度就是为了给大家创造一个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使大家能够安心学习、快乐成长。无论在校园里还是校园外,我们都应该主动遵守各种规章制度,自觉遵纪守法。
2:为了更好的维护班级秩序,为大家创造一个快乐和谐的学习环境,请大家讨论并制定一个班级公约吧!
七、举例:交通规则。出示小诗。
小黄帽保护我: 小黄帽
放学了,站齐了,快快把队排。戴上小黄帽,背上小书包,咱们走起来。红灯停,绿灯行。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第三篇: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和法治理念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
2011年年底举行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2012年,全国政法机关要认真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全面加强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纪律作风、先进文化建设,更好地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概括起来就是“忠诚、为民、公正、廉洁”。“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政法干警的政治本色;“为民”,就是始终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切实做到执法为民,这是政法干警的宗旨理念;“公正”,就是公正执法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政法干警的神圣职责;“廉洁”,就是清正廉明、无私奉献,这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这八个字是党和人民对政法队伍的基本要求,也是广大政法干警必须自觉坚持的共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从中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发展的时代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为指导,深刻地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规律,系统地反映符合中国国情和人类法治文明发展方向的核心观念、基本信念和价值取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其内容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核心内容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要求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不断提高法律素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坚持严格执法,模范遵守法律,自觉接受监督,时时处处注意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
①人民民主。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②法制完备。这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③树立宪法法律权威。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④权力制约。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执法为民——本质特征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的内涵: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公平正义——价值追求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其内涵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公平正义的首要内涵;合法合理,这是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程序正当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和载体;及时高效是衡量公平正义的重要尺度。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首要目标。要求政法干警必须秉公执法、维护公益、摒弃邪恶、弘扬正气、克服己欲、排除私利,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平等对待原则、及时高效原则、程序公正原则,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服务大局——重要使命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把握大局,围绕大局,立足本职。要求各级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致力于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
党的领导——根本保证
法治的实现需要相应的政策、组织和权力基础,其实现程度受制于政治文明的发展程度; 法治为政治建设提供了权力运行的规则与依据。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基础上,并确认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服务大局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将党的领导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求全面服务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增强党的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与依法执政能力,实现了讲法治与讲政治的统一。
基本特征
鲜明的政治性 彻底的人民性
社会主义法治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是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法律,有效治理社会的方式、过程和状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社会主义法治与全体公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执法为民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属性,体现了人民民主专政国体的性质和人民主权的原则,确认了人民的主体地位,规定了法治建设的根本目的,内在地要求全体公民自觉树立和实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承载者,自觉受其引导,遵守法律,维护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系统的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吸收借鉴国内外法治的思想精髓和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总结我国法治建设经验教训,从现阶段基本国情出发,科学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怎么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体现了民族性与时代性的现实结合,是科学、先进的理念。在内容构成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科学的有机统一体。“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五大内容,从不同方面反映和规定了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本质要求、价值追求、重要使命和根本保证,每个方面环环相扣,相辅相成,构成一个科学有机的整体。
充分的开放性
核心精髓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和精髓。
胡锦涛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说:“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们党在总结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经验,特别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建设的经验,借鉴现代法治理论合理成份的基础上形成的基本理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国体和政体的特点和要求。我们只有全面把握这一核心理念,才能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
价值取向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
法治有两项最基本的要求,一是要有制订得良好的法律,二是这种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所谓“良好的法律”,就是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法律。所谓“普遍的服从”,就是法律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得到全面的实现。现代法治既是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也是保障公平正义的重要机制。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变动,利益关系的多元化,社会公平问题日益凸显出来。高度重视、科学分析、正确解决这些问题,对于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减少社会风险和动荡,至关重要。解决公正问题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坚持依法、及时、合理解决的原则,采用教育、协商、调解、司法等方法。最重要的是要通过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逐步建立并从法律上保障公平的机制、公平的规则、公平的环境、公平的条件和公平发展的机会。社会主义立法要体现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要求和愿望,使正义的要求法律化、制度化,使实现正义的途径程序化、公开化。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由于我国封建传统的影响,人们在思想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实体公正、轻程序公正的观念,特别是在执法环节,一些执法人员片面追求事实真相,重口供、轻证据,违反法定程序,甚至刑讯逼供、超期羁押。因此,我们必须大力提倡和强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的、全面的公正观念。
基本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根本要求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
任何社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都要求有一定的权威,而法治社会的政府权威是置于法律权威之下的权威。宪法和法律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是否真正享有最高权威则是一个国家是否实现法治的关键。在现代法治国家,有的宣布宪法和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有的宣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把树立法律权威作为实现法治的重要内容。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立法建立具有客观性、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法律制度。如果法律可以随时随需而改,因人因地而异,那就根本没有法治可言。另一方面,法律权威要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保证任何个人、组织和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特别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违法必究,有效地防止任何人或组织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实质内涵就是要使社会主义法律具有极大的权威。我国宪法第五条对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做了明确的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当前,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要特别强调维护法制统一、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反对把个人或组织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律工具主义。
基本要求
一 健全完善立法
(一)坚持科学立法:1必须贯彻科学发展观 2必须立足我国国情 3必须遵循客观规律 4 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利与责任。
(二)坚持民主集中:1注重贯彻始终 2注重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
(三)坚持法制统一:1维护宪法作为根本法的地位 2严格执行立法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 3保证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统一 4加强立法解释和立法监督
(四)坚持体系完备:1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继续制定和完善起支架作用的法律 3加强法律规定的修改完善及配套法规的制定工作 4 试时进行法律清理和法典编纂。
二 坚持依法行政 三 严格公正司法 四 加强制约监督 五 自觉诚信守法 六 繁荣法学事业 七 坚持依法执政
内在机制
监督制约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机制。
理想尺度
自由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理想和尺度。
三个至上: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三个效果: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四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解读法治篇
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篇)
核心提示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报告再次确认,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中国梦的基本保障。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法治”是一个出现频率较高的主题词,共出现了18次,“依法”出现了21次。这表明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实践证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
当法治成为一种必须,当法治成为一种习惯,当法治成为一种价值,当法治成为一种信念„„法治正以其特有的方式,改变中国,改变13亿中国人的生活。
用法治开启中国梦想
法治,中华民族的艰难探索
人们为了生产生活,结成了社会,建成了国家。要保持国家的良好治理,要维护社会的有序运行,必须要有规矩,于是开始建立法律制度。规矩还要保持稳定,坚持标准,一视同仁,人们不断寻求依法治理国家,依法处理事务。但是法治不是一开始就炼成的,中华民族为此探索了几千年。
几千年的封建中国,也创造了自己的法律制度。史书记载,舜即命皋陶作士,五刑为服,周代创造了礼仪制度,对于不受礼仪者,则制以重刑。春秋战国时期,以韩非为代表的法家主张严刑峻法。自汉代以来,中国逐渐完成了封建律法建设,涉及政治、经济、生活各个方面。但是,在封建时代,有君权无民权,有人治无法治,有臣民无公民,特权横行,权利不张,人民饱受奴役。刑不上大夫,法不责君王,丧失了基本的公正。而在律法的执行过程中,又渗透着君主喜好和长官意志,使法律执行没有标准可依。个别明君清官伸张正义,民众已经世代感激。几千年来,中国有律法少良法,有人治少法治。酷刑之下,不知有多少冤魂枉鬼。儒法两道,不过在刑不上大夫和诛灭九族之间徘徊。直至近代,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的奇案,都是这种非人性的司法制度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让中国人民的法治梦看到了曙光。然而,法治之路并不平坦。新中国成立之后,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却不幸经历文革,有了“人治导致灾难”的切肤之痛。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方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高度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9年,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和奋斗目标庄严地写进了宪法。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高举法治的旗帜,明确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且庄严宣告“不管涉及什么人,不论权力大小、职位高低,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严惩不贷”。
一个国家法治的路线和状态,执政党起决定性作用。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拥有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从毛泽东思想到邓小平理论,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指引下,依法治国服务于社会主义,走上了保障和促进社会进步的金光大道。法治,改变了中国社会的面貌,也改变着我们的生活。
法治,我们共同的生活方式
在现代社会,法律就像空气和水一样是生活必需品,法治是大家依法办事的生活方式。
生活方式,其实是一种秩序,法治实际上是为保障公民权益、维持社会及经济活动基本秩序、防止政府滥权的系统。法哲学上,法治的定义与法治的目的是密切相关的。
作为一种通往善德正义的工具,要使事物合乎正义,须毫无偏私地判断是非曲直,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权衡。法是确定的、公认的理想,而非我们通常所称的长官意志或者个人灵机一动的狂想。众所周知,民主不一定带来最好,但是它一定能制止最坏。同样,法制不等于法治,法律社会不一定是法治社会,但我们可以在生活中探索法治。
从生活中探索法治,应当从尊重权利开始,因为尊重权利被视为法治精神的基本含义。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获得平等、关怀和尊重。法治的社会里,任何人都能得到法律的平等看待。除非基于个人意志自愿,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要求公民牺牲权利。权利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是法律的本位,只有尊重权利、保护权利,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性尊重和维护。正如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把法治贯彻到生活中,还需要我们树立法治精神。常见媒体有这样的报道,一些考试即使监考人员众多,监考规则严格,技术手段先进,但各种作弊依然防不胜防。这是人们缺乏法治精神、规则意识的结果。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如果规则活在心中,自然会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当遵纪守法成为一种自觉,依法办事成为一种自然,才能源源不断地释放规则的正能量。
树立法治思维,是公民素质提高的重要标志。广大群众应逐步养成遵守法规的习惯,在日常生活中尊重法律、维护法律,尤其在表达诉求、维护权益时,要学会依法办事。近年,在一些劳动纠纷中,很多劳动者以法律为后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多种方式依法维权,避免了矛盾激化,也使合法诉求得到了支持。要使更多人懂得运用法治思维,采取法治方式,才能更好地维护每个人的权利,让普通群众“不怕事也不惹事”。
实践证明,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民主法治人权的时代精神,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愿望,是决定当代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根本动力。
法治,春风化雨深入人心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工作。因为法治社会的建成,关键在于我们党,关键在于党员干部的法治能力,关键在于领导干部抛弃特权思想和长官意志。这就意味着,在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要有领导思维、管理思维,还要强化法治思维,提升法治能力。
中国的改革正步入深水区、进入攻坚期,矛盾凸显如何妥善处理?利益多元如何实现公平?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用法治思维认识问题,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处理各项工作时,必须首先自问:法律对此是如何规定的?这样做合不合法?怎样做才合法?因为,我们的各项工作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不管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还是资源开发、劳动关系调处,领导干部都要学会用法治思维思考问题,以法治方式定分止争,断事评案。把解决各种利益矛盾纳入法治的框架内,是达到“并育而不相害”、“并行而不相悖”的最佳选择,更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切实保障。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是法治思维的起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领导干部自觉遵守规定,用法治思维的标尺规范各项行政行为,而不能把自己当成例外分子。在行政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不能拍脑门决策,不能钻法律空子,不能搞权法交易,更不能对法律问题指手画脚,影响司法公正。
法制建设,是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建设内容;法治思维,是现代领导能力的重要标志。政府坚持依法办事,群众懂得依法维权,让法治思维深入人心,融入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改革发展才能走得更稳更实,各项事业才能健康有序地向前推进。法治,绘制中国美好的未来
我们要寻求怎样的法治之路呢?回答肯定是,我们寻求的法治之路应当是一条既光明又可行,既从未来着眼也从现实出发的道路。光明,乃成功胜利之所谓也,意味着我们追求的是美好的前景。
从未来着眼,意味着我们不能仅仅局限于客观的现实,也不能以小脚女子的观念与做派来对待法治,要求我们要有远大的理想和追求,要有足够的勇气与魄力。我们要用这种远大的理想和追求,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使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我们要有足够的勇气和魄力,推进社会主义法制的执行与落实,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使法治成为国家行政、公民生活的自觉选择。
从现实出发,意味着我们要寻求最可行的法治之路,既不滞后于现实需要,也不超越现实情况,走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从根本层面来说,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的调整;重要的方面,涉及上层建筑与意识形态的发展规律;直接的层面,则包括中国的法律制度、法律实施以及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都要贴近中国的实际。
从现实出发,还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不好高骛远,不脱离实际。这种从现实出发的法治建设,不是指抱残守缺,而是指革故鼎新,不是指讳疾忌医,而是指对症下药。既要临渊羡鱼,又要退而结网,把法治建设落在实处,使法治是在发展而不是在停滞。从现实出发,就是解决当下迫切的具体的问题,而不纠缠于空泛的争论。
法治应当是全体人民的法治,在走向法治国家的征途中,我们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使命。建设法治,就从你的脚下开始吧。只要脚下的大地是坚实的,我们就没有理由懈怠,就要为未来追寻,甚至要因理想而超越和为理想而超越。被超越的,既有现实,也有我们自己。路,就在我们的脚下。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
法律的生命,在于不折不扣的实施;法治的效力,源于至高无上的权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已经在路上,已经作出了有益的探索,但是我们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需要再接再厉,继续努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报告还将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提出:“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形成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这表明,依法治国在新时期新阶段中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说明了我们党对依法治国十分关注,高度重视。它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动力。我们相信,随着我们全党、全国、全体人民依法治国觉悟的进一步提高,中国法治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可以用16个字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就是制定出完备的法律,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有章可循。有法必依就是法律制定出来后,必须遵守和执行。执法必严就是严格执法,它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违法必究就是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要遵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给予惩处。依法治国溯源
2700多年前的春秋时期,齐国政治家管仲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思想;约2400年前,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描绘了“法治国”的政治构想。在音信隔绝的古代,东西方哲人不约而同地提出法治思想,这绝非巧合,因为,对规则的尊重和追求,自古就存在于人类的思想意识之中。斗转星移,东方和西方,人类社会在对社会治理模式的探索之中走过了2000多年。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修正案;2007年,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法治思想,把“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就是要让法治成为一种全民信仰,化为社会文明进步的强大动力。
第五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知识
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是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思想的统一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与法的理论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相结合的产物。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主要内容包括:依法治国的理念、执法为民的理念、公平正义的理念、服务大局的理念和党的领导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五个方面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它们之间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协调一致。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项法治理念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内涵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理念的基本含义是依据法律而不是个人的意志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的是法治不是人治;其核心是确立以宪法和法律为治国的最具权威的标准。
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要准确把握以下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2)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合法率的特权。(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法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2.树立和维护宪法权威。法律权威是法律所具有的尊严、力量和威信。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迫切需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维护法律权威,必须首先维护宪法权威;维护法律权威,必须努力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严格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准。
(1)职权由法定。职权法定是法治的重要原则,也是严格执法的合法性基础。职权法定原则要求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由法律具体而明确授予,执法机关必须严格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履行职责。
(2)有权必有责,即权利义务相一致。有权必有责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行使权力要对所引起的法律后果负责;二是被法律赋予了权力而不去行使或者行使不到位,就是不尽职、不作为,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用权受监督。权力必须受到监督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执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4)违法受追究。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律权威与尊严的重要体现。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三、执法为民理念的基本内涵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特征。执法为民,就是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要求,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们的根本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各项政法工作中切实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一切为了人民”,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宗旨。
2.坚持“一切依靠人民”,要在公安工作中走群众路线。3.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勤政守法、文明执法。4.坚持清正廉洁的作风,甘当公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公平正义理念的基本内涵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公平正义理念在国家法治建设和政法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理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合理合法。合理,是指权力行使应当符合法律赋予该项权力的目的,案件与处理结果轻重相当,同样情形同样处理。合法是实现公平正义理念的形式要求,即执法者和社会成员的行为要依法进行。
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要反对特权;二是禁止歧视。
3.及时高效。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提高时间效率;二是提高物质效率、降低经济消耗;三是提高制度的科学性,减少不合理制度的负面作用。
4.程序公正。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应当以实现实体公正为目标;二是必须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必须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
五、服务大局理念的基本内涵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公安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是政法工作的重大政治责任。服务大局要求各级政法部门和广大政法干警,必须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大局开展工作,立足本职,全面正确履行职责,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服务大局就是要保障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与和谐社会建设。政法工作服务大局的目标任务就是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2.服务大局必须胸怀大局,立足本质,全面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政法工作者打牢服务大局的思想基础,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善于结合实际,创造地开展工作;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强化法律调节和服务,保障、促进经济社会关系协调;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关系、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之间的关系。
六、党的领导理念的基本内涵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司法体制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政法工作必须牢固树立坚持党的领导的理念,这是党的先进性和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历史地位决定的,也是政法工作肩负的重大政治和社会使命决定的。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党的领导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几个关系:(1)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的关系,自觉地把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利益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2)正确认识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执行国家法律的关系,自觉地把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与严格执法有机结合起来。(3)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统一起来。
2.坚持党的领导要求政法工作者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法机关和全体政法干警要树立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思想观念和意识,在各项政法工作中都必须切实增强党的观念,始终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加强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忠实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永远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