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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国际关系概论期末总结

南开大学国际关系概论期末总结



第一篇:南开大学国际关系概论期末总结

《国际关系概论》期末复习概要

第二节

①国际体系与国际格局

国际体系:体系是单位、客体或部分经某种有规则的互动而连接起来的集合。国际体系由国际行为体、国际格局以及国际规范构成,因而国际体系既有结构又有过程(奈 对此的分析较为精到)。

国际格局:指体系内由不同等级国家间实力对比,及主要大国战略关系共同形成的物质性权利架构,以实力结构为基础的稳定状态。(用“极”这个现实主义经典概念作为载体,主要指向国家行为体中的大国)区别与联系:

1.国际体系在外延上涵盖国际格局,国际格局是构成和影响国际体系的最主要因素,是最活跃的成分。

2.国际格局之所以对国际体系有着深刻影响是由于以下两点原因。(1)国际格局通过国际行为体和国际规范影响体系的结构和过程。(2)国际格局发生变化是导致国际体系失去稳定的重要原因,同时又是体系演进的主要动力。【注】 理解三大主义对这些概念的说法以及处方是关键,基本假设和主要观点要清楚。国际体系和国际格局易混淆,原因就是“国际体系 ≠ 国际政治体系 ≈国际格局”。而国际格局和实力结构也要区分开,PPT上说清楚了。还要说明的是正是大国战略关系的相对变速要快于实力结构变速,所以国际格局才是一种稳定状态,不是不变而是变得方式在可控范围。

②个人、国家、体系(参见 奈 P42-45,还有卡伦明斯特的第一章)国际政治的三个分析层次:

个人层次:对个人的分析主要是两个方面的尝试,一是关键领导人作为结构内关键因素是如何由过程导致了结果;二是分析共性找出行为模式。(缺陷较大)个体决策者和个体参与者的个性认知、选择和行为将提供对问题的解释。国家层次:作为国际政治的基本行为体,将国家分为性质不同类型是常用的方法,由此民主和平论等理论给出了国家层次的解释。主要是由内及外的分析,政府类型、经济体制的类型

国际体系:从体系结构这一宏观层次进行由内及外的解释,国际体系的无政府性质。

区别与联系:

1.作为分析国际政治的重要方法,对一个复杂个案往往是三者综合运用,有利于进行逻辑演绎和探究各种类型的解释。

2.三个层次不可混淆,理论上要把国内和国际层次区分开,而在理论范畴,单一层次上的具体解释和不同层次同一理论的解读都很重要。

第三节

①国家与民族的关系 国家:国家是由人口、土地和政府构成的政治实体,民族国家需具备领土、人口、政府、外交承认等四个基本条件。

民族:具有共同的历史与传统、语言与习惯、以及相似的生活方式的一组人群。区别与联系: 1.二者尽管定义不同,不过民族概念的核心观念—具有共同特性的人民应该效忠于本民族及其法律代表,即国家。国家存在的基础是民族实体,包括物质和精神实在,还有就是作为合法共同效忠对象的身份。

2.国家和民族可能不是完全重合的,在时间和空间上对民族国家的过宽或过窄规定往往是冲突的根源。

3.二者的关系还可以理解为一种相互作用的历史进程,即历史上多民族推动国家的形成或是一个强大国家实体对多民族融合的影响

第四节

②国家利益与国际利益

国家利益:一国全体人民的物质和精神需要。

国际利益:国际利益是多个国家或世界全体国家共同享有的利益 区别与联系:

1.二者有可能是一致的,但这是有条件的。

2.二者冲突的情况是存在的,又分为几种,主要是:II与SI在次要层面达成了一致,而不论及SI的主要方面或优先考虑,此时产生矛盾;另一种则是II与SI几乎没有交集。

3.二者完全重合的可能性是几乎没有的,而二者的冲突则是在于交集大小的相对尺度上,绝对值也不存在。

4.广义上理解,国家利益可以拆解外国内和国际,反映在内政和外交上。需要明确的是之所以将II和SI二分开,主要是以国家实体单位为区分的根据,从其定义中就可以看出。

③民族认同与民族主义

民族认同:需要共同的生理条件和社会基础,关键是民族情感起决定作用。民族主义:民族主义是人们对本民族的一种信仰、意识形态、世界观。区别于联系:

1.民族主义是人们认识和思考世界的一种方式,而民族认同是确定本民族在世界上归属的一种心理与社会过程。(过程与方式,静态动态,观念与现实)

2.民族认同是民族主义的形成基础。除了认同基础外,民族主义还经常包括建立 本民族国家的政治诉求。(递进关系)④民族主义与爱国主义

1.爱国主义是民族主义的褒义表述,极端民族主义是民族主义的贬义表述。2.在学术研究与政治实践中,都没有关于极端民族主义和爱国主义的明确区分标准。

3.如果把民族和国家区分开,可知民族主义不一定和国家有关系,所以和爱国可能也没关系(基地组织)。前两条是概念对概念,用语境传达意义,不让概念承载的实体自己说话。

4.二者还有重要的差异:爱国主义在政治哲学范畴内规范强于实证,而民族主义既是被研究的对象,同时又是一种实践进程。

第五节

①实力与权利

实力:指自己做事的能力 权利:指使别国做事的能力 联系与区别: 1.权利以个人或团体之间存在关系为前提,主权作为一项国家的根本权利,各国在这方面拥有同等的国际法权利。即在共同承认国际法的前提下,以发生关系为实现权利的必要步骤和媒介。2.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权利是需要操作定义的,所以尽管权利需要实力作为基础,但有时实力从效用上看是小于权利的。②绝对实力与相对实力

绝对实力:既定时点的一国实力的绝对量,通常用于自我纵向比较。相对实力:本国与他国绝对实力之比。相对实力的等级是国际地位。区别与联系:

1.相对实力的估计必须以绝对实力为基础,这种计算包括己方和对方。在均势规范下,根据相对实力的差值与比例决定绝对实力的增长程度。

2.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中相对权利对权力的影响较大,也就是权利≈实力地位(相对实力比较而得)=实力+关系 以韩美朝为例,这种关系更明显。在这个地区绝对实力的差距对格局来说只是次要的,权利在此时可以被理解敌国间是—不让对手做什么,盟国间则是—让盟友做什么。③崛起与发展

1.发展是绝对实力的增长,崛起是相对实力增长,而大国崛起是赶超世界最强国 2.中国是在绝对实力的快速增长(基点太低)和相对实力的缓慢增长(中国不高兴)这个过程中,是和德国一样做体系内的权力毒瘤还是苏俄做体系外的权力孤岛,是必须考虑的(幸好二者都不是)。

第六节

①国际战争和国际和平

国际战争:人类集团间使用军事技术进行大规模相互屠杀的行为

国际和平:和平是指没有大规模武装暴力行为,或是低于战争标准的自然状态 联系与区别:

1.二者性质相同,同时是目的、手段、状态。最重要的是二者之间的界限在特定情况下想当模糊,冷战是最好的例子。2.各自的类别是不同,注意区分不同的类别

第七节

①斡旋与调停

斡旋:第三方为促进当事国进行谈判或解决争端的协助行为,但不提出方案也不参加谈判。(挪威参与斯里兰卡国内和平进程,中国六方会谈)调停:第三方就解决争端提出方案并直接参加或主持谈判的行为。区别与联系:

1.都是解决冲突和战争的重要手段,都是以和平为目的的,且都是通过有第三方作为主持者参与的谈判

2.主要区别就是第三方的作用不同,谈判双方的利益关切和第三方有多大关联决定第三方以什么身份介入。②国际危机管理与国际维和

国际维和是国际危机管理的一种形式,其功能是防止危机或冲突的升级和蔓延,观火不灭火。国际危机的最终解决还要靠斡旋、调停和谈判等方式,维和治标不治本。③对外决策与政策分析

1.决策是艺术,政策分析是科学。政策分析提供参考菜单,最后的政策选择是领导者凭直觉决定。

2.决策者是被研究的对象,提供科学分析可以提高决策的艺术水平和成功率。3.对外决策如何对待政策既是衡量对外决策水准的尺度同时也标明了政策分析水平的高低。

第八节

①国际裁军与军备控制

裁军:指消减军事装备与人员

军备控制:指限制武器的发展、部署和使用 区别与联系

1.广义军控包括裁军、军控、不扩散、建立信任措施等,在内容和范围上包括裁军。裁军是军控中的重要环节,属于积极军控行为,因为它要在很强的监督措施和大国默契下进行。

2.二者的根本动力和原因是缓解安全困境,维护国际安全。②战略威慑与威慑战略

战略威慑:主要是核威慑,指通过核武器从主观和客观上达到己方目的,限制对手的战略能力和敌对意愿。威慑战略:包括大规模报复、分级威慑战略、灵活反应战略、相互确保摧毁战略、基于数量不确定的威慑战略,等等。和其配套的则是威慑的效果,是能力、意志的体现。

第九节

国际制度与国际规范

国际制度:广义的国际制度包括狭义的国际制度(国际条约)、国际组织和国际规范。

国际规范:主要是国际秩序规范,核心要素是权力关系结构和行为规则,包括国际政治、经济、安全秩序。这个定义是将规范划分为物质和意识两个部分,权利关系基本等同于实力结构,而规范则可用均势这种经典规范来表示。除此之外还有国际人权规范和国际正义规范。区别与联系:

1.二者的内涵与外延都不同

2.国际规范在很大程度上是形成国际制度的前奏,而且众多的国际规范被以文件形式写进国际法,同时为保证国际规范的执行或延续产生了各种不同的组织(国联是集体安全理念的附属品)

第十节

①政治文化与政治意识形态 政治文化:大众共有的行为和信仰;一旦成为官方倡导的信仰就会变为意识形态。中国古代儒外法内的政治文化但儒家文化则是千年不变的官方信仰。政治意识形态:是一套系统的世俗信念并通常某种社会行动方案可以使社会变得更好。

区别与联系: 1.政治文化涵盖了政治意识形态,在此基础上政治哲学的土壤才能播撒种子。2.意识形态往往和本国的政治文化传统杂糅形成特殊的官方政治信仰,革命性和后发型国家虽有主导的官方的意识形态,但特殊文化现象和历史思潮还是起着很大的作用(俄国专制主义传统)②政治意识形态和宗教意识形态

区别四点:有神无神;现实与来世;是否具有组织和信仰仪式;是否提出社会改造计划

重点看一下信仰与国际关系,个人觉得有点用

第十一节

①垂直分工与水平分工

国际垂直分工促成中心国家与边缘国家之间的不对等相互依存。

国际水平分工深化了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关系,形成了基本对等的相互依存,同时减少了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需求,加剧了两者之间不对等的相互依存。区别于联系:

国际垂直分工是基础,国际垂直分工由此而来。都是对发展中国家的限制和不平等。

②出口导向战略和进口替代战略

出口导向战略:以自己的资源禀赋生产出口产品,用带来的资本发展其他部门,产品升级是根本。

进口替代战略:与之相对,建立自己的制造业,减少进口商品,以增加工业化资本,核心是保护。区别与联系:

1.是两种不同的经济发展战略,在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国家中都有使用。2.这两种战略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往往是综合运用的,把单一国家归类为这两种或是PPT上的其他三种都是有失妥当的。(已经同阎哥讨论过,其中最后一条搭车战略的分析关于中国台湾地区,我觉得有问题,大量专著中论及台湾的发展模式,提出截然相反的观点,阎哥也认为不妥)

第十二节

①全球化与区域化

全球化:世界各国经济相互融合并逐渐成为一个整体的过程,扩大了国家间的相互联系与依附,降低了地理边界的隔离作用,减少空间距离作用,改变人的时间概念。

区域化:相邻国家进行经济或政治一体化的过程 区别与联系:

1.区域化是地理范围扩大的国家保护主义,以国家间的合作对抗全球化的压力。全球化区域化二者在某些领域互为绊脚石。2.区域化也可能是实现全球化的前奏 ②区域化与区域合作

1.有无决策权是区分的关键,前者有决策权,后者是区域合作。地区有无决定性国家至关重要,可能是双刃剑,阻碍或推动。2区域合作是区域化的基础 ③全球性问题与全球治理 全球性问题:包括一系列重大的国际问题,有国际经济体制改革,全球气候问题,人道主义,跨国恐怖主义等。

全球治理:面对全球问题,单个民族国家难以解决(民族国家治理),需要各国建立以新形势的超国家为基础、并通过政治合作加以应对,因此全球治理应运而生。目标,参与者,方法。

对一些概念和专题的理解(仅供参考)

一、战争与和平问题

威慑、遏制、干涉、均势、主权、安全困境、集体安全

威慑:是指通过恐吓,或威胁来阻止一个潜在侵略这采取侵略行动的战略。遏制:一种用来对付某个潜在侵略者的对外政策。遏制是冷战时期美国对抗苏联共产主义的政策基石。

干涉:影响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物的外部行为。该词经常被用来描述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进行粗暴干预的行为。

均势:一种国际体系,其中各国权利相对平等,国家形成联盟或制定政策以抵消其他国家获得的权力,并且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主导整个国际体系。主权:国家以其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承认为基础,治理本国疆域内各种事物,影响其人民、经济、安全及其政府形式的权威。

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一国改善军事能力,尤其是防御能力,被其他国家看作是威胁的一种情况;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中,每个国家都试图提高自己的防御水平,结果导致其他国家的不安全,并常常引起军备竞赛。

集体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是一种观念,认为针对一国的侵略行为应该用集体力量去战胜,因为针对一国的侵略行为就是针对所有国家的侵略行为;集体安全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创建基础。

以上概念是国际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关键。遵循着主题—概念—视角(理论)—事件来展开思路,关注重要案例所传达的信息。

一战之前与二战之后的两极格局是理解均势的最有效案例,前者是经典,后者是特殊。一战及其前后涉及的概念有均势、权力、同盟、集体安全等。二战前后尤其是冷战涉及的概念有均势(注意特殊性)、威慑、遏制、干预、安全困境、集体安全失效、核武器等。干涉和主权也是相互倚靠的,三大理论对干涉的看法是不同的,应该了解。关于危机管理,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则给出了各自的处方和策略。

二、IPE以及全球问题

关注分工、竞争、相互依存(什么是脆弱,什么又是敏感)、国际政经体制是怎样构成的。全球治理是什么,对其的基本看法。

三、理论问题

三大主义的基本观点,对具体问题的看法,对某些主题的争论,对共同热点的关注,你赞同哪个。层次或政策的分析都要对国际和国内做一个基本的区分。某些重要理论对某些主题的贡献值得一看,例如谢林的威慑理论,沃尔兹三个层次分析方法,霸权稳定论,搭车理论,权力与相互依赖等等。

对一些概念和专题的理解(仅供参考)

一、战争与和平问题

威慑、遏制、干涉、均势、主权、安全困境、集体安全

威慑:是指通过恐吓,或威胁来阻止一个潜在侵略这采取侵略行动的战略。遏制:一种用来对付某个潜在侵略者的对外政策。遏制是冷战时期美国对抗苏联共产主义的政策基石。

干涉:影响一个主权国家内部事物的外部行为。该词经常被用来描述对另一个国家的事物进行粗暴干预的行为。

均势:一种国际体系,其中各国权利相对平等,国家形成联盟或制定政策以抵消其他国家获得的权力,并且任何一个国家都不能主导整个国际体系。主权:国家以其他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的承认为基础,治理本国疆域内各种事物,影响其人民、经济、安全及其政府形式的权威。

安全困境(security dilemma):一国改善军事能力,尤其是防御能力,被其他国家看作是威胁的一种情况;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中,每个国家都试图提高自己的防御水平,结果导致其他国家的不安全,并常常引起军备竞赛。

集体安全(collective security):是一种观念,认为针对一国的侵略行为应该用集体力量去战胜,因为针对一国的侵略行为就是针对所有国家的侵略行为;集体安全是国际联盟和联合国的创建基础。

以上概念是国际战争与和平问题的关键。遵循着主题—概念—视角(理论)—事件来展开思路,关注重要案例所传达的信息。

一战之前与二战之后的两极格局是理解均势的最有效案例,前者是经典,后者是特殊。一战及其前后涉及的概念有均势、权力、同盟、集体安全等。二战前后尤其是冷战涉及的概念有均势(注意特殊性)、威慑、遏制、干预、安全困境、集体安全失效、核武器等。干涉和主权也是相互倚靠的,三大理论对干涉的看法是不同的,应该了解。关于危机管理,现实主义和自由主义则给出了各自的处方和策略。

二、IPE以及全球问题

关注分工、竞争、相互依存(什么是脆弱,什么又是敏感)、国际政经体制是怎样构成的。全球治理是什么,对其的基本看法。

三、理论问题

三大主义的基本观点,对具体问题的看法,对某些主题的争论,对共同热点的关注,你赞同哪个。层次或政策的分析都要对国际和国内做一个基本的区分。某些重要理论对某些主题的贡献值得一看,例如谢林的威慑理论,沃尔兹三个层次分析方法,霸权稳定论,搭车理论,权力与相互依赖等等。

第二篇:国际关系概论期末论文

国际关系概论期末论文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键入文字]

学院:外国语学院班级:英语姓名:王鑫学号: 1班

201011010110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Name: 王鑫

Student Number: 201011010110

【Abstract】This paper centers 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of China’s human rights, the defects and problems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It also put forward some methods to solve problems and improve the situation of human rights in China.【Key Words】Human Rights;Advantages;Protection;Defect;Improvements

1.Introduction

The issue of human rights has become one of the most significance and common concern in the world community.The series of declarations and conventions which were adopted by the United Nations have won the support and respect of many countries.The Chinese government has also highly appraised the Universal Declaration of Human Rights.However, the revolution of the situation in regard to human rights is circumscribed by the historical, social, economic and cultural conditions of many nations, and involves a progress of historical development.Owing to tremendous differences historical background, social system, cultural tradition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ountries differ from their understanding and practice of human rights.The Chinese people have derived their own viewpoints on the human rights issue and formulated relevant laws and politics.It is stipulated in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at all power in the republic belongs to people.After 30 years of development, China is on a path of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2.The characteristics and advantages of China’s human rights 2.1 Chinese human rights have three salient characteristics.2.1.1Extensiveness It is not a minority of the people or a part of class or social stratum but the entire Chinese citizens who constitutes the subjects enjoying human rights.The [键入文字] human rights enjoyed by the Chinese citizenry encompass an extensive scope, including not only survival, personal and political rights, but also economic, cultural and social rights.The state pays full attention to safeguarding both inpidual and collective rights.In 14-25, June 1993, the Second World Conference on Human Right was held in Vienna.The Conference adopted the Vienna Declaration and Programmer of Action.One of the significant achievements of this documents is the emphasis on human rights are universal and extensive.2.1.2Equality China has adopted the socialist system after abolishing the system of exploitation and eliminating the exploiting class.The Chinese citizenry enjoys all civic rights equally irrespective of the money and property status as well as of nationality, race, sex, occupation, family background, religion, and level of education and duration of residence.2.1.3Authenticity The state provides guarantees in terms of system, laws and material means for the realization of human rights.The various civic rights prescribed in the Constitution and other state laws are in accord with what people enjoy in real life.China’s human rights legislation and politicized are endorsed and supported by the people of all nationalities and social strata and by all the political parties,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all walk of life.2.2 The advantages are significant

2.2.1

China’s socialist democratic centralism can concentrate o the construction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Once a resolution is adopted, we can quickly implement.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ocialist system, people throughout the country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human rights situation on the basis of equitable sharing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fruits if lab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basic social system.2.2.2

China has a large population, the focus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on the basis of political rights and to concentrate on the effects to establish to meet the majority of the people is to meet the majority of the peasants’ right to survival, development rights ,cultural rights and other social rights, human rights.This practice effectively solves the problem of more than 10 million people’s right to subsistence and development.3.The problems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n china [键入文字] “Human rights development is a gradual process.China is a developing country with a population of 1.3 million and chin’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till faces many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Wang Chen, Information Office of the State Council director)3.1 The rights citizenry deserve are not safeguarded

China’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has a lot of loopholes.Many rights that citizenry deserve are not safeguarded though they are written on the laws and poultices.Freedom of speech, voting rights,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freedom of belief, 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st power and some other power are all not implemented in practice.3.2 Chinese people have no awareness of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human rights

Awareness of human rights is the premise of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Without the awareness of human rights, those so called respect,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re all false.But now due to the lack of government propaganda and the different level of civic,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ce of human rights is very low.3.3 China’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can’t catch up with the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According to Human Rights Report published in 2011, the current released politics in China are not consummate.“We live in an equal society, so we should have equal rights.”(Human Rights, 2009, 02)

4.The ways to improve

4.1 Improve citizenry’s awareness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It’s very important to improve the awareness of Chinese people because as long as we realize we should protect ourselves, we can be protected by the laws.One of the effective ways is to make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as a major issue in schools.“We just don’t talk about human rights in general in this country.I blame it in part on culture.It’s a clear failure.” Said Professor Li Yang(a professor from Peking University who push for a human rights degree program)It’s very useful because the educated in China occupy a large proportion in Chinese population.4.2 Adhere to the Chinese model of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As we all know, since World War II the United States and Britain is the word of mainstream society.The U.S.human rights is the most critical power of the human society.And this is the root caus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at can dominate the world.China should learn from the United States to establish an equal society.However, unlike other countries, [键入文字] China’s political system is unique.China’s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can not be imitated in other countries, we can only develop in our Chinese model.“China has confidence to go its own road of development of human rights.”(Beijing Daily, 6, 16, 2012)

5.Conclusion There is now a change over the world pattern from the old to the new, and the world is more turbulent than before.Human rights protection will be more and more important in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ety.I believe that with the progressive development of China’s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system will be more and more perfect.References Human Rights Report, 2011 Human Rights

Beijing Daily, 6,16,2012

【摘要】这篇论文主要讨论的是中国人权的现状,中国人权保护的特色以及优势,现在中国关于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不足.并且提出一些能改善人权保护现状的方法。

【关键字】人权;优势;保护;缺陷;改善

[键入文字]

第三篇:2018年南开大学国际关系考研真题专题

2018年南开大学国际关系考研真题

国际关系理论 名词解释 前景理论 相互依赖 重商主义 批判理论 威慑 RECP 多边主义 简答题

经济全球化对国家主权的影响

新自由制度主义对国际功能机制的论述及观点 比较分析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异同点 论述题

各国关流派的国家利益理解及评述

近年来中国发起一系列倡议和优化国际机制的动因 国际关系史 外交革命 里根主义 门罗主义

“三共”全球治理观 ABCD阵线 反全球化 马歇尔计划 人类命运共同体 论述题

近代以来国际体系的演变及其特点 如何构建新型国家关系

第四篇:国际关系总结(本站推荐)

国际关系学院/南洋研究院“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共厦门大学委员会关于在全校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以及校党委朱之文书记在全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上作出的《加强基层组织 坚持改革创新 开展创先争优 努力提高我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重要讲话,结合我院具体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动学院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为主题,以“筑坚强堡垒、树先锋形象、促科学发展”为主线,坚持“围绕中心抓党建,抓好党建促发展”的方针,结合学校党组织特点和党员队伍实际,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学院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卓有成效的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在推动学院科学发展、促进校园和谐、服务师生员工、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努力开创学院各项事业的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

1、坚持科学发展,推进事业进步。巩固和扩大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深入推进学院各项事业而又快又好发展。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坚持服务大局,力求工作成效明显,工作业绩突出。

2、树立先锋形象,促进学院和谐。充分发挥学院党组织和党员在维护稳定中的作用,及时了解教职工思想动态,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做好化解工作,促使教职工全身心投入到教育教学工作;在重大突发事件和急难险重任务面前,敢于负责。不出现违反教育工作纪律现象,不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财务管理符合规定要求,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党员素质优良,有较强的党员意识和良好精神面貌,能够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党员队伍。

3、完善工作机制,服务师生员工。学院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健全,进一步建立管理措施到位、工作运转顺畅有序的工作机制。深入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创新党员联系、服务群众的工作机制,让党员服务和带动群众,群众信服和支持党员,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4、提升示范能力,加强基层组织。领导班子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团结协作,求真务实,勤政廉洁,有较强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创造力的。力促各支部加强党员发展、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创新活动载体,激发党员队伍活力。

三、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安排。为了加强对这次活动的领导,经学院党政会议研究,决定成立学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活动开展,组长由党总支书记范丽、副书记黄俊清担任,成员有总支委员。

2、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对这次活动学院党总支高度重视,总支书记、副书记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做到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作为加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长效机制建设、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整体水平提高的实践载体,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制定规划,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充分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参与的积极性,确保“创先争优”活动扎实开展,取得实效。

3、结合实际,注重实效。要把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与推进我院各项事业发展结合起来,与全面落实学院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与切实解决师生员工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以求真务实的作风,深入细致的工作,不断丰富创先争优活动的形式和内容,营造学先进、比先进的浓厚氛围。从实际出发,以促进工作、促进科学发展、促进干群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为目标,设计适合本学院特点的活动载体,真正把活动搞好,搞出成效。

4、总结经验,全面推进。要对本院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好做法、好经验进行总结,积极探索深化创先争优活动的措施和办法。通过创先争优活动,培养树立一批事迹突出、特色鲜明、影响较大的先进典型,教育和激励党员立足岗位,奋发向上,锐意进取。

5、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海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并在网站开辟网上专栏,大力宣传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的典型事迹,大力宣传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经验做法和实际效果。各支部也要通过组织专题演讲、报告、宣传栏、张贴标语等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努力形成学习先进、崇尚先进、争当先进的良好风气。

四、主要内容和活动载体

“创建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优秀共产党员”,是我院创先争优活动的主要内容。基层党组织创先争优,就是要达到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成效明显,出色完成党章规定的基本任务和校党委提出的工作要求,做到“领导班子有能力、党员队伍高素质、工作机制完备、工作业绩突出、师生反映好”;党员创先争优,就是要模范履行党章规定的义务,努力做到“带头学习提高、带头争创佳绩、带头服务群众、带头遵纪守法、带头弘扬正气。”

以“四结合四先进四标兵”为载体,学生党组织要把创先争优活动与学生的成长成才结合起来;离退休党组织要把创先争优活动与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结合起来。各基层党组织要积极开展“教学科研先进党组织”、“管理服务先进党组织”、“成长成才先进学生党组织”、“离退休先进党组织”的创建活动,在党员中开展争当“优秀共产党员·育人标兵”、“优秀共产党员·服务标兵”、“优秀共产党员·成才标兵”、“优秀共产党员·老有所为标兵”活动。

四、方法步骤

创先争优活动围绕庆祝建党90周年、迎接党的十八大召开两个重大节点,2011年“七一”前,要继续抓好学习实践活动整改落实后续工作,切实兑现向群众作出的承诺,并以迎接建党90周年和建校90周年为专题,要求各基层党组织和共产党员立足实际、立足岗位争创一流业绩;从2011年7月到党的十八大召开前,要以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为专题,掀起创先争优活动的新高潮;2012年“七一”前,评选表彰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大致分四个步骤进行。

(一)广泛发动,安排部署(2010年6月——7月)

1、动员部署。召开动员大会,搞好宣传发动。

2、制定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提出明确目标和具体要求,设计活动载体。

3、组织学习。认真组织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党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总结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学校相关文件,以及朱之文书记在全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统一思想认识,教育和引导党员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

(二)全面争创,扎实推进(2010年7月-2011年6月底)。

1、推进学习型支部建设活动。采取重温入党誓词、回顾党的成就、学习党史、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院领导讲党课、参观学习等形式,对党员普遍进行党性教育,促进党员学习提高,增强党员的使命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支部的活力和战斗力。

2、分类指导,结合各支部特色推进“先进支部”创建活动。根据教职工党员、学生党员、离退休党员的具体情况和不同特点,从支部实际出发,分类指导,提出具体要求,推进各支部开展争创“先进支部”活动,并将近年来学校党建尤其是基层党组织建设方面的新举措、好经验有机融入到创先争优中去,使这项活动既丰富生动,又务实有效。

3、开展“爱岗敬业、岗位建功”活动,推进学科建设、科研发展:促进党员教师立足本职,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勤奋学习、努力工作、提高质量、争创一流,推动全院的学科建设、科研发展。

4、开展“组织创新”活动:健全完善党支部书记党建述职工作及支部管理机制,强化党支部书记、支委的责任意识,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能力和素质。

(三)对标定位,晋档升级(2011年7月-2012年6月)。

对照先进典型,查找存在的问题和差距,进一步抓好整改落实,不断提高创建水平,扩大争创活动成果。

(四)系统总结,完善机制(2012年7月-党的十八大召开前)。

对创先争优活动进行全面总结,将活动中形成的经验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定下来,健全完善党建工作的规范标准和制度措施,形成创先争优的长效机制。

五、工作措施

(一)公开承诺。要求各党支部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制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具体方案以及阶段性目标和计划;每名党员要从自身和工作实际出发,每年提出参加活动的方案或具体打算,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公布,作出承诺,接受群众监督。

(二)领导点评。党总支负责人将适时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进行点评,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指出存在的问题和努力方向。

(三)群众评议。对各支部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情况,将定期组织党员、群众进行评议。各支部每季度要以创先争优作为评议的主要内容开展一次组织活动,认真 4 总结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并对每名党员的工作进行评议。通过开展评议,促进创先争优活动不断深入。

(四)评选表彰。2011年“七一”前,结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院总支将组织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进行一次集中表彰,并做好向校党委的“推优”工作。2012年“七一”前,学院将专项表彰“2010—2012年创先争优活动”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并向学校推优,通过表彰激励,进一步激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参加创先争优活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第五篇:南开大学国际刑法期末复习总结

一、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1、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概念: 主权,就是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完全独立,不受他国的侵害、干涉。尊重国家主权,即一国要尊重和承认他国存在和发展的独立,任何国家一律平等,互不干涉。

发展变化:(1)主权弱化,国际性组织出现。例如:国际刑事法院。

(2)主权的共享和让路。例如,欧洲国家主权共享与让与,使欧盟与其他国家形成有力的竞衡。

2、合法性原则: 概念:

内容:(1)实体合法。即罪刑法定原则,在认定国际犯罪的时候,必须要有法律依据。

(2)程序合法。必须遵守国际司法准则、相应的国际公约和双边约定。

3、普遍管辖原则:

概念: 即犯罪所在地法院和罪犯逮捕地法院均有权对罪犯进行审判,而不论犯罪是什么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于何地。

特点:(1)针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即国际公约所明确规定的可予以普遍管辖并在世界上得到公认的危害国际社会的罪行。例如,海盗罪,贩毒罪。

(2)无任何功利目的,主要就是为了维护国际社会秩序。

(3)要行使普遍管辖权,必须逮捕或控制了犯罪嫌疑人。

(4)适用管辖的非属地因素。犯罪行为不在追诉国的属地范围内发生,而是在其他国家的领域内发生

(5)适用管辖的非属人因素。犯罪人不具有追诉国的国籍。

(6)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进行追诉的犯罪原则上不应受到双重审判。国家承认对某种罪行进行普遍管辖,就意味着其承认其他享有事实上优先权的国家对该罪行进行审判和处罚。

4、个人刑事责任原则:

概念及内容:(1)任何人凡是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的犯罪行为者,应当对此行为负责并受到处罚。

(2)国内法对构成国际法上犯罪的行为不处以刑罚,也不能免除从事该行为的人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3)从事构成国际法上犯罪行为的人是作为国家元首够或者政府负责官员而采取行动的事实,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4)根据政府或上级命令采取行动的事实,如果此人实际上可能进行道义上的选择,不能免除其在国际法上的责任。

(5)任何人有权受到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公正审判。个人刑事责任可适用的国际法上的罪名:

破坏和平罪、战争罪、违反人道罪、侵略罪 个人刑事责任原则的适用:

(1)年满十八岁的自然人;

(2)在共同犯罪中,无论共犯的作用和地位如何,只要实施了严重的国际犯罪,都应以共同犯罪的身份承担刑事责任;

(3)个人对各种犯罪形态下的犯罪行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例如,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

5、刑事诉讼中的保障人权原则: 概念:

内容:(1)正当程序原则。即在法院审判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赋予罪犯相应的权利,并使这些权利得到保障。例如,出庭的权利,辩诉的权利以及公众审判的权利。

(2)无罪推定原则。未经依法成立的法庭经过符合法定程序的审判,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即未经依法证明有罪之前,被告人应被推定为无罪。

(3)一罪不二审原则。法院不得对一个案件作两次以上的审判。

6、国际合作原则。

概念:包含两层含义:(1)国际合作,主要是国际间就某一问题达成共识并实施共同的行为;(2)司法协助,是一种司法活动的参与,以及为实现最终目标所作的贡献。国际合作是实体法与程序法上的综合协作。

主要体现方式:

(1)引渡制度;

(2)双向司法互助;

(3)追寻并扣押有关财产;

(4)刑事诉讼程序转移。

二、国际犯罪

1、概念:是指严重侵犯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违背国际刑事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条约和惯例),经国际社会公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2、构成要件:

(1)实质要件:国际犯罪对国际社会有严重危害,冲击了国际社会的根本秩序。(2)形式要件:构成国际犯罪,必须由国际性的违法行为。

A、不违反所在国的国内法,不能成为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理由。

B、如果某些行为在国内是犯罪,但在国际上并未禁止,也不能构成国际犯罪。(3)时间要件:不仅可以根据事前订立的国际条约来确定犯罪,也可以根据事后国际社会根据国际习惯订立的国际条约来确定。“行为在先,法条在后”,法条对行为有溯及力。

(4)空间要件:国际犯罪的影响具有广泛性。

3、国际犯罪构成要件的三大件:、(1)客观要件(构成国际犯罪所需的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联系)A、作为: 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完毕,犯罪即可成立)

结果犯

危险犯(实施的行为构成了某种危险,即犯罪成立)

煽动和教唆(煽动即行为人公开或者秘密地通过文字、语言、图像等形式对他人进行股东、误导和宣传,意图使他人实施其所煽动的行为。)

预谋

例如,图谋劫持人质罪

B、不作为:有能力履行必须履行的义务而拒绝履行。

(2)主观要件:国际犯罪实施者对其行为与结果所持的一种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国际犯罪多是“故意”,仅有破坏海底电缆管道罪可以由“过失”构成。

(3)主体要件:

A、自然人:单独或伙同他人事实某一犯罪的;命令、唆使、引诱他人实施犯罪的;以任何其他形式进行资助的;为了便利实施这一犯罪,帮助、教唆或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或企图实施犯罪的,包括提供犯罪手段;就灭绝种族而言,直接煽动的;已经以实际步骤着手采取行动,意图实施犯罪,但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尚未发生的。

B、团体或组织:国内政府组织(属于国家机关的组成部分,从某种程度上代表国家)、非政府的团体或组织(根据法律确立,不需要国家授权)、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组织

C、国家(存在争议)

三、国际犯罪的具体罪名

(一)灭绝种族罪

1、概念:蓄意地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者宗教团体而实施的迫害行为。

2、行为模式:

(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

(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

(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3、主观要素行为:(5行为)(1)直接实施种族灭绝(2)预谋实施种族灭绝(3)公然煽动进行种族灭绝(4)意图灭绝种族(5)共谋灭绝种族

4、主观方面:蓄意并具有消灭全部或局部种族或族裔的意图

客观方面:预谋、实施、公然煽动、意图或者共谋实施灭绝种族的行为。

5、犯罪对象:民族、族裔、种族或者宗教团体,即“稳定的”永久构成的团体

6、保护对象,人的基本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灭绝种族罪以及相关行为(5行为)不得视为政治犯罪以防引渡。

(二)酷刑罪

1、概念:公职人员为了某种特定的目的,故意非法实施,使他人在肉体上或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行为。

2、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目的。

特定的目的包括:

A、逼取口供;

B、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惩罚;

C、恐吓或者威胁;

D、歧视

¥:纯粹因法律制裁而引起,或者法律制裁所固有或附随的疼痛和痛苦不包含在内。

3、主体:(1)国家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员

(2)在上述人员唆使、同意或默许下的其他人员,与该公职人员构成共同犯罪。

4、客体:(1)人类社会和平与安全的共同利益;

(2)直接客体: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以及与人身权利有关的其他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人格权和荣誉权等基本人权。

5、客观方面:违反国际公约的规定,非法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人身权利有关的权利,对他人施加肉体上或精神上痛苦和折磨的行为。

6、不能阻却酷刑罪成立的理由:

(1)任何的意外状况(战争状态、战争威胁、国内政局不稳或其他事态紧急的状况)都不能成为酷刑罪的理由。

(2)上级官员或者政府当局的命令,不得作为施行酷刑的理由。

¥: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在另一国家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时,任何国家不得将该人驱逐、推回或引渡至此国。

7、酷刑罪与刑讯逼供罪:

(三)海盗罪

1、概念:海盗罪是指私人船舶或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为私人目的在公海或管辖区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和其他掠夺行为。

2、构成要件:

(1)主观方面:故意,并且是出于私人目的

(2)客观方面: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扣留和其他掠夺行为(3)主体:私人船舶或私人飞机上的船员、机组人员或乘客。

3、《联合国海洋公约》规定的两种海盗罪的情况:

(1)在公海上对另一船舶或飞机以及其上的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或扣留;

(2)在任何国家管辖以外的地方队船舶、飞机、人或财物实施非法的暴力或扣留。例如:2011.10.5 湄公河惨案。虽然金三角地区在形式上不在任何国家管辖之下,但实质上是在三国共同管辖之下,因此不属于海盗罪。

(3)明知船舶或飞机成为海盗船舶或飞机的事实,而自愿参加其活动的任何行为;(4)教唆或者故意便利上述几种情形的任何行为。

¥:军舰或者军用飞机船员或者机组人员叛变,抢占其为私人所有,施行以上行为的,同样视为海盗罪。

4、船舶或飞机的扣留、扣押问题:

在公海上怀疑一条船是海盗船,先追击,鸣枪示警,在登船检查。

若扣押有嫌疑但并无足够证据证明其为海盗船的船舶、飞机,扣留国家要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5、劫持航空器罪与海盗罪的区别:

(1)二者目的不同。劫持航空器罪是为了让航空器按照自己的目的出行;海盗罪是为了掠夺财物。

(2)同一船舶、飞机和另一船舶、飞机。

四、国际犯罪的刑事责任:

1、实现国际犯罪管辖的方式:

(1)国际法庭的管辖模式:不需要相关国家法律的规定就可以实施管辖。三种类型:A、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及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有独立的调查权、审判权,不需要其他国家的协助。

B、前南斯拉夫国际法庭及卢旺达国际法庭,前者主要审判1991年来发生在南斯拉夫境内的违反国际法律的行为;后者主要解决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境内的违反人道的行为。

C、国际刑事法院。2002年7月1日为了加强国际合作而成立。

前两种模式的法庭都是审判特定案件特定罪名,而国际刑事法院是常设性的,可以管辖国际社会所关注的严重犯罪。(2)国内法院的管辖模式

国际法庭有审判罪名有限的缺点,因此,大多数罪名还是用国内法院的管辖模式。国际法律规范作用的发挥,在一定程度上,依赖国内法的配合,从长远来看,加强国际犯罪的国内立法有利于维护国际社会的秩序。

国内法院管辖模式的缺点:A、不能审判和惩罚以国家为主体实施的国际犯罪。

B、在特定的国内政治环境下,国内司法程序可能受到国内政

治力量和个人的干扰。

五、国际犯罪的刑罚

1、对自然人的刑罚,按照国际法的规定,判死刑的很少。

2、对团体的刑罚,首先宣布这是一个犯罪组织,然后宣布该团体解散,接着再将其中的人员按照自然人的刑罚来处理。

3、对国家的刑罚,不能采取具体措施,仅是一些象征性的惩罚。

A、限制主权。全部或局部限制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主权的一种刑罚措施。

B、国际制裁。对实施国际犯罪的国家施加经济制裁、海空封锁、军事禁令和武力制裁等方面的措施。

C、赔偿。

D、赔礼道歉。

E、终止犯罪行为。

F、剥夺国际社会成员资格。(政治性惩罚)例如,逐出联合国大会。

六、引渡

1、概念:指一国应他国的请求,将当时在其境内而被外国指控犯有某种罪行或被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外国政府。

引渡主体:国家或其它具有刑事管辖权的实体。例如,国际刑事法院,远东国际法庭等。

引渡对象:犯罪人(犯罪嫌疑,被指控犯罪人【被告】,罪犯【已定罪】)

目的:实现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形式:被请求国将被请求引渡人移交给请求国。

2、种类:

按目的:诉讼引渡(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对其进行刑事追诉和审判为目的)

执行引渡(针对罪犯【已被判刑或正在执行刑罚的人】,以对该人执行刑罚为目的)

按主体:国家间的引渡,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引渡

按罪行不同:国际犯罪的引渡,国内犯罪的引渡

3、引渡的基本原则:

(1)双重犯罪原则:国家间引渡罪犯时,作为引渡理由的犯罪必须在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均构成犯罪,被请求国方能同意请求国的引渡请求。(双重犯罪是指犯罪性质相同,即只要在双方国家都构成犯罪即可,不需罪名相同)

(2)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凡请求引渡的犯罪在被请求国视为政治犯罪或者与政治有联系的犯罪的,拒绝引渡。

¥:战争罪、灭绝种族罪等国际犯罪,不得视为政治犯罪而不引渡。(3)特定性原则

A、含义:对引渡到请求国的犯罪人只能就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罪进行审判,或者就提出引渡请求时,已经做出的判决进行刑罚。

B、设立原因:防止请求国规避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C、内容

a.关于罪的特定:必须是发生在引渡请求之前的犯罪;而且针对的必须是引渡请求中所指控或已判刑的犯罪。

b.关于请求国的特定:被引渡者不得再引渡到第三国,只能有请求引渡的国家进行审判。

D、特定性原则的排除适用:

a.因被请求国同意而排除特定性原则适用:特定性原则的适用可以通过获取被请求国关于补充或再引渡的同意而加以排除;

b.超过保护期的追诉不再受特定性原则的限制:我国《引渡法》规定,“被引渡人在其引渡诉讼终结,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离开请求国或者离开后又自愿返回的除外。”(4)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

当引渡请求针对的是本国公民时,应当拒绝引渡。

原因:对本国公民进行保护的国家职能;对其他国家法制的不信任;维护包含司法独立权的国家主权。

被引渡人身份确定的时间点:施行犯罪的时间;

请求国申请引渡的时间;

被请求国作出引渡决定的时间。

¥:多数国家以被引渡人犯罪的时间是否是本国国民为确定标准。(5)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在其境内发现被请求引渡的犯罪人的国家,按照其签订的有关条约或者共同原则,应该将该人引渡给请求国。如果不同意引渡的,则应当按照本国法律对该人提起诉讼,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

(6)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对同一人的同一行为,司法机关已经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后,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不得再对其进行追诉和执行刑罚。

¥:必须是针对同一个犯罪事实,如果根据其他罪,一个国家已作出裁判,其也可以引渡给另一国进行另一行为的司法裁判。

“在收到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做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当拒绝引渡。”

4、引渡的程序

(1)引渡请求的优先权:当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涉及到多个国家是时,多个国家的请求权就会出现竞合。此时,一般按照以下顺序处理:犯罪地国、犯罪人的国籍所属国、受害国。

(2)拒绝对方引渡请求的8种情况:

本国人不引渡;

一事不再理;

政治犯不引渡;

非正当追诉目的;

军事犯罪;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已过诉讼时效或者已被赦免的);

酷刑不引渡;

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最后两项是可以不引渡的。)

第八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请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司法机关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请求引渡的,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已经给予被请求引渡人受庇护权利的;

(四)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七)被请求引渡人在请求国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

(八)请求国根据缺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第九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引渡请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辖权,并且对被请求引渡人正在进行刑事诉讼或者准备提起刑事诉讼的;

(二)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年龄、健康等原因,根据人道主义原则不宜引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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