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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我国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第一篇:我国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我国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框架已基本形成

8月30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我国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建设有关情况。中国教育在线从发布会上了解到,目前,我国职业教育领域基本形成了以专业目录、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五个部分构成的国家标准体系。(兰州铁路运输技术学校)

其成果包括:2个专业目录,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高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其设置管理办法;230个中职专业教学标准和410个高职专业教学标准;9门中职公共基础课教学大纲、9门中职大类专业基础课教学大纲;70个职业学校专业(类)顶岗实习标准以及9个专业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近年来,高职专业教学标准、顶岗实习标准、仪器设备装备规范等从无到有,填补了我国职业教育史上的空白;中职专业目录、中职专业教学标准等经历了一轮或几轮的修订,逐步建立起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

可以说,具有中国特色、比较系统的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标准谈何质量。陈宝生部长在讲职业教育时强调“亮不亮,看质量”,并强调“质量是有标准的,没有标准就没有质量”。教学标准体系建设对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加快实现职业教育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另据了解,教育部对于已经出台的标准的实施也提出了具体的做法。这包括: 以往在标准审定后,教学标准都会以公文或出版物形式向社会公布。为了便于各地各职业院校、社会各界及时,便捷地了解、查阅、使用,教育部正在计划将相关内容上网,并在教育部官方网站设立专栏,以便查询和使用;其次,将发挥职教科研教研机构、行指委等专家组织作用,组织做好对标准体系的深度解读和培训。并指导各地在国家标准基础上细化有关地方标准。

此外,还将推动地方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将教学标准的实施与督导评价等有机结合,鼓励教科研机构、行业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等参与教学标准实施的监督。并欢迎学生家长、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教学标准,对照标准共同监督评价职业院校教育教学质量。

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体系建设是一项具有基础性、专业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因此,今后教育部也将在“加强标准体系建设,组织研制空缺的相关标准”,“扎实推动已经出台标准的实施,并在实施中不断完善”等方面开展工作,进一步总结标准制订工作的经验,查找不足,完善顶层设计,不断健全动态调整和更新机制,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深化标准研究,持续加大建设力度,不断提高教学标准研制水平。(铁路技工学校)

第二篇: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社会保险

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二、社会保险体系的覆盖范围

保险类别

覆盖范围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农村居民可以参加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未就业的居民可以参加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参加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三、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

保险的类别

待遇条件

特殊规定

基本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工伤保险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由于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用人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领取 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一些例外:

第三十条(不支付的费用)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七条(工伤排除情形)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待遇停止)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第五十一条(待遇停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四、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先行支付

五、发起人设立公司的责任

第1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2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3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4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5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这5条是关于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责任问题。理解它们很简单,首先把握一个最基本、最根本的道理:“倘若公司未能成立,所有债务和费用均由发起人承担,发起人之间是一种类合伙的连带关系;倘若公司成立,则由公司承担”。在此基础上,公司法解释三中有一点特别重要,总结如下:

(1)尽管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但只要是以公司设立为目的,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实际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就可以向公司求偿。

(2)如果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合同,但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是以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签订合同,公司可以拒绝偿还。但这一点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发起人出资责任

1.对出资义务的一般性规定

第6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7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追究、处罚时,应当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的方式处置其股权。

第8条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9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第10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是对股东出资义务的重申,对于股东而言,在公司设立时(也包括公司成立以后的增资),唯一的法定义务就是合法、足额出资。实践中,股东用以出资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因此也容易引发出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怎样,记住一句万变不离其中的总结:“无论是货币出资还是非货币出资,都必须将出资财产的所有权利完整、彻底、合法地转移给公司,股东对这一义务负有当然的担保义务。如果出资有任何瑕疵,造成公司其他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损害,出资人要依法赔偿并承担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股东权利被剥夺或限制)。”在此基础上,记住公司法解释三的一个新规定:即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公司可以形成善意取得,即所有权人不得依据物权直接请求公司返还出资物。

七、股权出资

公司法解释三明确认可了股权出资的效力、以及股权出资的要件,这属于对公司法规定的增补,适当注意。第11条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一)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

(二)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

(三)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

(四)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处理。

八、出资瑕疵责任

第13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14条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15条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违反出资义务将承担诸多不利后果,比如补足责任、违约责任等。由于股东之间最清楚彼此的出资状况,所以要对其他股东、公司董事、高管以及实际控制人设定连带责任,以惩罚他们的怠于监督,维护公司和第三人的利益。这是一般原理。公司法解散三这几条的规定属于对这一原理的强调和具体化。需要掌握的要点是与出资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和情形,包括:

(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包括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和有限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出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未尽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责任;(3)股东抽逃出资,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4)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发起人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第一,注意不同情形对应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不同,这是司考常见的手法之一,切不可混淆。第二,出资瑕疵一般都是“悄悄的干活”,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想知道:)所以一般 都是公司的债权人发现、特别是在公司没有足够资产偿还债务时发现,此时的连带责任最核心的意义就在于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注意:违反出资义务,除了补足、违约以及对公司债务的补充清偿义务以外,还要承受其他各种后果,比如各种权利的被剥夺或限制、股东资格的除名等。但非货币财产出资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并不属于出资瑕疵。

第20条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两条内容比较简单,但因属于公司法与民诉法的交叉领域而可考性大大增强。总结成一句话就是,出资义务虽然可以类比为一项合同义务,但不适用民法意义上的诉讼时效,只要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即可。至于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对违法出资人的要求,更加不受此限。

九、关于股权确认

1.股权争议纠纷中的举证责任

第21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第22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23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24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几条考到的可能性比较大,公司法基本不关注诉讼问题,但有关股东诉权的问题这几年是热点,公司法、民诉法都可能有所涉及。这几条涉及两大问题:一是出资争议,二是股权归属争议。后者基本没有超出以往法律规定,但在出资争议中,“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这就将出资争议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属于一种举证责任倒置。这是为了便利债权人维护自己的利益,以及加强其他股东对出资人的监督。

十、名义股东问题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即名义股东。对于名义股东,一定要记住“内外两条线、交叉看情况”。

所谓内外两条线,就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内部之间的合同这样一种“内部关系”,与登记在册的名义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的“外部关系”,这两种关系之间互不冲突、互不干涉。实际出资人只能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找公司,不能直接要求公司变更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名义股东也不能仗着登记入册的是自己而否决实际出资人的利益。

所谓交叉看情况,是指当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发生交叉或重合时,根据具体情况具体解决。名义股东擅自处分股权显然是无权处分,但第三人可以形成善意取得;实际出资人不出资导致名义股东出资有瑕疵、并受到债权人追讨时,名义股东不能因“名义”而拒绝履行。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内部的过错”,事后分担。

第25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 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26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27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十一、冒名出资

第29条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冒名出资的法律后果:由违法冒名者承担,被冒名者(起根本没有出资的意思表示)不承担责任

第三篇: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现状综述(范文模版)

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现状综述

摘要

经过“洋为中用”和独自发展的阶段,现今我国职业教育正进入以提高质量为重点的新时期。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是这一时期最为紧迫的重要任务。理清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形成和发展的基本脉络有助于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本文在收集、阅读报刊、论文及书籍等的基础上,简述世界部分发达国家的职业教育体系,追溯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和发展,探讨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特征,并简要概括研究了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建设中的诸多问题。

关键词:职业教育体系;形成和发展;问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职业教育蓬勃兴起。特别是近十年来,我国职业教育更是发展迅速。在职业教育逐步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依据国内经济发展现状、人才培养目标及社会需求等,我国职业教育体系也逐渐形成并不断完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到2020年要形成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体现终身教育理念、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协调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成为了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重要任务。

一、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研究现状

近年来,世界各国都特别注重职业教育的发展,并努力构建适合本国发展的职业教育体系。我国学者、专家也多次研讨世界各国职业教育体系,力求为本国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

明航在《五国职教体系的比较》[1]一文中对德国、加拿大等五个国家的职业 1

教育体系进行了相关比较。他提及,德国是“双元制”的典型代表,职业教育层次性、梯次性极强。“双元制”的实施需要政府、行业/企业与学校三方的密切合作,属于企业本位的现代学徒制度。徐志鹏在《国外职业教育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2]中对美国、日本等国的职业教育体系进行了简单阐述。他指出,日本的职业教育基本上由短期大学、专门学校和专修学校构成。整个职业教育由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和企业教育构成,三者联系紧密。白汉刚在《职业教育的国际比较》[3]一文中指出,美国的职业教育体系呈开放性,具有大众性的特征;职业教育主要由综合高中学校、社区学院等公共教育机构来承担,社区学院开设的课程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的特征;重视普适性、宽泛的能力,培训的人才是“宽专多能型”。美国的职业教育跨越了中等教育、中等后教育和成人教育三个阶段,是以课程和项目形式散落在单轨的教育系统中,并通过学分认可和转移来实现。

此外,一些专家、学者也对其他国家的职业教育体系进行了探讨。英国的职业教育体系是教育与培训并举的。高等教育不仅是指大学,而且还包括继续教育中的高级科技教育等所有中学后的教育,也不只是正规学士、硕士、博士课程,还包括非正规的业余证书课程。

二、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与发展

我国职业教育可追溯到古代,但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却始于近代。中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作为独立的体系,形成于1904年“癸卯学制”。在一百余年的发展中,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大致经历了借鉴与初创(1902-1912年)、承袭与探索(1912-1949年)、改造与受挫(1949-1978 年)和完善与创新(1978年至今)四个阶段。

借鉴与初创阶段是指实业教育体系的形成与发展。鸦片战争后新式学堂的建立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1902年,清政府拟定了《钦定学堂章程》,即“壬寅学制”。“壬寅学制”中将实业教育纳入到学制,但只在各级普通学堂章程中略微提及,以一种附属的形式存在于学制中,并未作独立表述。1904年,张百熙、张之洞、荣庆等人合拟《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并正式颁布实施。“癸卯学制”构筑了以普通教育、师范教育与实业教育为主干的

国民教育体系,实业教育也第一次以相对独立和完整的形态出现,在层次、阶段、形式上已基本齐全。在层次上,分为初、中、高三等,其中除高等实业学堂单设外,初中等实业学堂均附设于中等各实业学堂及普通中小学堂内。在阶段上,分为职业启蒙、职业准备和职业继续教育三个阶段。在类型上,分为农、工、商、商船四种,其中又以初、中等工、农为主。形式上,分为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学徒制。在分布上,主要集中于沿海、沿江及沿铁路线的发达地区或内陆发达地区。与此同时,还出台了一系列与之配套的法律。

承袭与探索时期,我国实施了振兴民族实业的政策,并相继建立了一些新兴行业。同时,这一时期我国职业教育受到了外来职业教育思想的影响,职业教育思潮异常活跃,与我国传统文化相适应的职业教育体系也在不断构建中。在层次上,以初、中等为主;在类别上,分农、工、商、商船、家事、师范等,但仍以农、工、商和商船为主;在阶段上,职业启蒙、职业准备和职业继续教育齐全;在形式上,有学校教育制和学徒制;在分布上,地区之间的不平衡有了很大改观;职业教育体系结构的结合方式有职业学校制、学徒制和综合中学制。

改造与受挫这一时期我国职业教育体系经历了除旧呈新的转变。职业教育体系性质上,逐步改造为民主的、大众的教育;层次上,分为初等和中等,以中等技术教育为主;类别上,分为工科、农林、医科、财经、政法、体育、文教、艺术、旅游服务等;阶段上,职业启蒙阶段仍在小学进行,职业准备阶段的教育主要在初高中进行,职业继续教育阶段在各类中高等院校、业余学校进行;形式上,分为学校教育和学徒制,企业、工厂、农场和军队等也参与到职业教育办学中来;分布上,城乡二元结构明显,但较解放前已有很大改进。

完善与创新时期,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拉开了新的序幕,并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职业教育体系。

三、目前我国的职业教育体系

经过几十年来的改革和发展,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在借鉴世界发达国家职业教育体系的基础上,逐渐形成了具有本国职业教育特色的体系。徐志鹏的《国外职业教育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4],欧阳河、蒋莉、张燕的《中国职业教育体系的

形成和演进》[5]等文对我国目前的职业教育体系进行了研究。

从层次上看,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体系已发展为三级: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均分为初、中、高三级。

从形式上看,职业教育形式有办学形式与教育形式两种。

(1)办学形式上,有公办与民办两种。但从整体说,我国职业教育办学形式以公办为主,民办等其他形式并存。

(2)教育形式上,我国的职业教育主要包括职业学校教育、职业培训和民间学徒制三种。前者是学历教育,属于国民教育体系范畴,后两者是非学历教育,属于职业培训范畴。职业学校教育就目前而言是我国职业技术教育的主要形式,主要由各级各类职业学校承担。初等职业学校仅有职业初中、初中毕业后3+1等;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成人中专;高等职业学校主要包括职业技术学院、职业大学、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校以及技师学院。职业培训是非学历性的短期职业教育。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培训的层次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和其它适应性培训。培训工作主要由技工学校、就业培训中心、社会和各方面(包括个人)举办的培训机构承担。民间学徒制是以经验技术为主的生产劳动技术的传授方式。

从类型看,我国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已基本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专业门类齐全,专业设置多样化。

从分布看,我国初等职业教育主要集中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地区,中等职业教育分布相对均衡,高等职业教育主要集中在东部和中部地区。

但我国现行的职业教育体系反映是工业社会对技术人才的要求,是传统的职业教育体系。

四、我国目前职业教育体系存在的问题

由于历史、观念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国职业教育的发展仍落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并在不断的发展中呈现出诸多问题。欧阳育良、戴春桃的《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6]中指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存在比例失调,政出多门;功能定位不清,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职业培训薄弱,非学历教育未受到应有重视;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及成人教育之间,职业教育内部各层次之间的衔接和沟通不畅;职业教育体系相对封闭,灵活性与开放性不足;农村职业教育薄弱等问题。吴基盛在《职业教育结构与经济结构的适应性问题研究》[7]一文中,从职业教育结构方面阐述了职业教育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从类型结构方面看,我国职业教育仍以发展正规的学历教育为主,而非正规的职业技术培训仍处于薄弱环节。从地域结构来看,我国职业教育结构存在区域的不平衡。从程度结构来看,我国职业教育的层次主要是中职和高职层次,本科层次很少。从专业结构来看,我国的职业教育专业结构中文科类、管理类比重偏高,工科类比例偏低,而农科

[8]类比例更是偏低。马建富在《我国现行职业教育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中指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忽视人作为主体的发展功能,忽视职业教育自我完善和发展功能的提高;过分强调正规教育的学校教育,忽视职业培训对人的发展所起的作用;制度上存在缺陷,政策上不完善;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畸形发展,影响职业培训体系的构建等。马树超指出我国职业教育体系存在缺乏开放性;资源投入少,缺乏协调性;职业学校学生缺乏可持续发展空间等问题。

综合多位专家、学者的观点,从职业教育体系的结构、人才培养、师资培训、课程教材、教育管理、科研及经费筹措等体系出发,归纳我国目前职业教育体系存在的诸多问题。一是职业教育结构体系杂乱,职业学校分类不明。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不足,影响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沟通。二是人才培养缺乏战略高度,与社会需求体系存在差异,专业设置量多,学生能力过于细化,综合素质不高。三是职业学校教师出现倦怠现象,教师专业化速度较慢,职业学校教师培训机制不完善。四是职业学校课程设置陈旧,教学缺乏系统性,职业教育地区间发展差异较大。五是职业教育管理职能分割,机制不灵活,既弱化了职业教育的统筹管理,也影响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沟通。六是职业教育科研机构不完善,水平不高,成果缺乏民族性、独创性和实践性。此外,我国职业教育中职业培训力量较弱,职业培训机制不健全。

参考文献:

[1]明航.五国职教体系的比较[N].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3(3):64-66.[2]徐志鹏.国外职业教育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电力教育,2011(19):7-8.[3]白汉刚.职业教育体系的国际比较[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12(12):12-17.[4]徐志鹏.国外职业教育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J].中国电力教育,2011(19):7-8.[5]欧阳河,蒋莉,张燕.中国职业教育体系的形成和演进[J].职教论坛,2008(10):59-64.[6]欧阳育良,戴春桃.论我国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构建[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4(1):56-59.[7]吴基盛.职业教育结构与经济结构的适应性问题研究[N].桂林航天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2):229-230.[8]马建富.我国现行职业教育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J].江苏教育(职业教育版),2012(6):7-8.[9]刘春生,徐长发.职业教育学[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02:69-82.[10]孙培青.中国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第四篇:惩防体系基本框架情况汇报

四川省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1党风廉洁建设暨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工

作情况汇报

四川省医药集团在省委、省政府和省国资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从严治党方针,认真贯彻落实省国资委关于《四川省省属国有企业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实施意见》的文件要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构建具有医药集团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

一、以组织建设为保障,加强领导,具体部署分责任 成立了以集团党委书记为组长,集团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集团中层干部为成员的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省国资委有关惩防体系基本框架建设要求,集团党委召开了构建惩防体系专题会议,对医药集团“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明确了总体要求、构建目标、框架构成及责任分工、实施步骤等

具体工作任务及工作要求。现已完成41项相关制度文件的草拟工作。

集团内推行党委书记、董事长负总责,总经理对分管部门及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洁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负责人、各级党组织书记对分工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招标投标、生产建设等工作中的党风廉洁建设负主要责任的责任体系。按照省国资委党委要求,党委书记代表集团全体班子成员与省国资委党委常务副书记、主任彭渝同志签订了“2011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书”,并按照责任目标进行落实。回到集团又与下属子公司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签订了“党风廉洁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其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目标和惩处办法。根据目前掌握的情况,该责任书规定的内容、目标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二、以教育引导为基础,突出主题教育,廉洁教育上台阶

公司从抓学习教育入手,强化党员干部的认识水平,坚持教育与管理、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把握党员干部的思想脉搏,努力提高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自觉性。

1、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题学习活动。集团党委定期召开党委中心组学习会,根据医药行业的实际和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学习。集团各企业还分别召开了多次支部大会、座谈

会,专门学习传达贯彻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加强对公司领导干部、中层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的党风廉洁建设教育。特别是每逢重大节日集团党委都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做到防腐提醒在前,跟踪监督在中,总结剖析在后。主要学习的内容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文件。

2、积极开展反腐倡廉知识竞赛活动。集团党委开展反腐倡廉专题知识竞赛,通过前期认真的部署和准备,共组织全集团85名在职党员参加了竞赛活动,参加竞赛的同志们纷纷表示受益匪浅,对于防范经营中的无处不在的法律风险极有助益。通过开展反腐倡廉知识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了拒腐防变能力,推进了集团作风建设上新台阶。

三、以健全规章制度为重点,推进规范经营,企业科学决策有保障

医药集团党委把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在认真抓好已有反腐倡廉工作制度的贯彻落实,努力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同时,进一步推进了企业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不断提高制度化、科学化水平。集团党委努力推进对集团公司《章程》、《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

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细则》的制订,推进企业向实现科学决策、集体决策、依法决策方向前进。集团相继制定了《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暂行规定》、《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企业负责人职务消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新的反腐倡廉规章制度,下属各公司也结合反腐倡廉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党风廉洁建设有关制度规定。通过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对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基本形成了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管权的科学管理机制。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方案》已于2011年12月29日上报国资委相关处室审批。

四、以强化监督检查为抓手,实施动态管理,企业法律风险在降低

1、实施招投标监督

强化纪检监察监督工作力度,集团纪检监察部门跟踪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如对医药股份公司在温江的现代物流项目进行监督,最大限度的防止暗箱操作,力求招标工作严格规范,努力做到公正、公平、公开。这种源头防腐工作的全面开展,提升了在招标投工作中的防范等级,使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成本极大地增加,有效地维护了公司的利益。

2、做好“小金库”的自查自纠

根据《四川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文件要求,集团成立了以董事长为组长的领导小

组,组织专门人员对银行账户户数、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对“小金库”的四种主要表现形式所涉及到的科目、合同、单据等相关材料进行核查,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进行清理核对,按时完成了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

3、全面开展效能监察

集团党委明确了正确把握效能监察的原则,提出各子公司党组织要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依法监察。结合企业实际,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明确了对那些关系企业重大经济利益薄弱环节和职工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效能监察。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每季度完成2011经营考核目标值进行立项,通过对利润总额、净利润实施效能监察,进一步规范资金的使用程序,提高资金的利用率,确保集团经营目标任务顺利完成。

五、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公司的惩防体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省国资委的工作要求还有差距,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个别干部认为企业就是赚钱,“一俊可以遮百丑”,对惩防体系建设工作还认识不够,理解不深,重视程度不够。对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认识有差距,没有把惩防体系建设提升到是巩固反腐倡廉工作成果,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转型,切实加强党的建设的高度来认识,认为惩防体系建设只是纪检监察的事。二是信访与案件查办等制度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下属企业纪检工作人员多为兼职,基本上是从内部产生,制约因素十分多,实际上工作很难开展。三是个别部门对反腐倡廉制度落实力度不够,表现出来监督面不够广,不够深,不够细等。

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第五篇:我国军队士官职业教育体系研究

我国军队士官职业教育体系研究

【摘要】:用兵之法,教戒为先。人是军队战斗力的决定因素,教育训练始终是军队战斗力生成和增长的最主要途径。世纪之交,我国军队实行了新的士官制度,并随即开始实施包括建设一支高素质士官队伍在内的人才战略工程。加速推进军队士官人才队伍建设,首先必须充分认识士官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本文以我国军队士官职业教育体系为研究对象,围绕新军事变革、新的士官制度和终身教育思想对士官教育的作用和影响,按照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系统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就新世纪我国军队士官教育的历史背景(国际视野)、基本定位、基本特征、发展方略和体系构建五个方面进行了深入分析。在体系构建中,着重就我国军队士官职业教育层次结构、实现模式和培训体制进行了研究。论文分六章展开:第一章绪论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军队士官教育问题产生的历史背景和论文研究的主要任务。伴随新世纪的到来,一方面,风起云涌的新军事革命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浪潮催生了我国军队新的士官制度,从而引发了与新的士官制度相适应的士官教育培训问题;另一方面,科学技术的进步、武器装备的更新换代迫切要求实现人与武器装备的完美结合,从而使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士官队伍综合素质成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提出本文的研究重点,即如何针对新世纪我国军队士官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呈现的新特征组织开展士官教育,构建符合我国国情和军情的士官职业教育体系。第二章是研究军

队士官教育的理论基础。主要介绍立于军事经济学基础之上的军事人力资本理论和教育学的终身教育理论。作为军事人才资源,士官人才除具有一般人力资源的基本特性外,还具有特有的属性,突出表现在作用的军地两用性、使用的强制性和价值实现的不可视性及难以度量性三个方面。作为“21世纪的生存概念”,终身教育的思想精髓对发展军队士官教育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而士官制度直接制约和影响士官教育的发展方向。第三章通过纵向回顾和横向比较,对军队士官教育进行比较研究。在纵向上,结合我国军队士官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历程,对各个发展阶段的主要做法进行对比;在横向上,重点对美国、俄罗斯和印度三个典型国家的军队士官制度及其教育培训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与国家职业技术教育和军官教育进行对比。通过多角度、全方位、大纵深的比较研究,试图揭示军队士官教育的内在特征和发展趋势,并批判吸收发达国家军队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第四章主要分析新世纪我国军队士官教育所具有的基本特征。首先,从基本现状、职业特点和知识能力结构三个方面对士官教育的对象进行较深入的研究,并对士官教育的功能进行分析;以此为基础,确立士官教育在国家教育体系的基本定位,揭示士官人才成长的基本规律,并明确新世纪我国军队士官教育“跨跃式”发展的基本方略。第五章在前章研究的基础上,着重分析新世纪我国军队士官职业教育体系框架的构建。确立体系框架构建的基本原则;按照系统原理,从纵横两个维度就士官职业教育体系层次结构的基本要素进行分析。在体系框架的实现形式上,提出“纵向衔接、横向融合、纵横整合、整体优化”的基本策略,其中建立“下短上长”的多级培训体制是关键所在。第六章总结前文的研究,得出四点结论:军队士官教育必须摆在重要地位优先发展;军事职业性是军队士官教育的本质特征;与士官制度相配套、与基础教育相承接、与国家职业技术教育相接轨、内部相互衔接并符合军队建设和士官全面发展是建立新世纪我国军队士官职业教育体系的本质内涵;充分利用国民教育资源、建立专业技术等级制度、大力发展远程教育是实现我国军队士官教育“跨跃式”发展的重要途径。论文最后,提出加强我国军队士官职业教育的六条政策性建议。【关键词】:中国军队士官制度军事教育职业教育体系 【学位授予单位】:华东师范大学 【学位级别】:博士 【学位授予年份】:2004 【分类号】:E251 【目录】:中文摘要7-9英文摘要9-12第一章绪论12-30第一节问题的提出12-19

一、兵役制改革给我国军事教育提出了新的课题12-1

5二、目前我国军队士官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15-18

三、本论文研究的基本落脚点18-19第二节基本概念及其界定19-2

2一、教育与培训19-20

二、军事教育与军事教育训练20-

21三、士官与士官教育21-22第三节研究现状与论文大纲22-26

一、研究现状22-2

4二、论文大纲24-26第四节研究方法、特色和意义26-30

一、研究方法26-28

二、主要特色28-29

三、研究意义29-30第二章军队士官教育的理论基础30-50第一节人力资本理论30-3

5一、人力资本的概念和特性30-

32二、人力资本理论与教育培训

32三、军事人力资本与军事人才资本32-35第二节终身教育理论35-38

一、终身教育的由来和发展35-37

二、终身教育的基本理念37

三、终身教育理论的实践意义37-38第三节士官制度与士官队伍建设38-46

一、士官制度概况38-

41二、士官队伍建设的发展趋势41-46第四节终身教育背景下的军队士官教育46-50

一、树立开放教育观念,努力实现开放式教育46-48

二、树立终身教育观念,逐步实现士官全程教育48-50第三章军队士官教育的国际比较50-68第一节我军士官教育的发展现状50-

54一、我军士官教育发展的基本概况50-

52二、我军士官教育与其它类型军事教育的区别与联系52-

53三、我军士官教育与国家职业技术教育的区别与联系53-54第二节外军士官培训体制比较54-6

2一、外军士官培训体制综述54-56

二、美国军队士官的培训体制56-59

三、俄联邦军队士官的培训体制59-6

1四、印度军队士官的培训体制61-62第三节军队士官教育比较研究的结论62-68

一、外军士官教育培训的主要特点62-6

4二、各国军队士官教育培训体制的差异64-6

5三、军队士官教育培训体制改革的发展趋势65-68第四章新世纪我国军队士官教育的基本特征68-85第一节士官教育对象研究68-7

3一、士官队伍的基本现状分析68-70

二、士官的职业分析70-7

2三、士官的知识能力结构分析72-73第二节士官教育功能分析73-76

一、把士官培养成为作战训练的骨干73-7

4二、把士官培养成为专业技术的骨干74-7

5三、把士官培养成为行政管理和思想工作的骨干75-76第三节我国军队士官教育的基本特征76-8

1一、我国军队士官教育的基本定位76-77

二、我国军队士

官教育的基本特征77-81第四节我国军队士官教育发展的基本方略81-8

5一、实行“跨跃式”发展方略的动因82-8

3二、“跨跃式”发展应实现的主要目标83-85第五章新世纪我国军队士官职业教育体系框架构建85-106第一节构建体系框架的基本原则85-89

一、层次结构与士官人才结构相适应原则86-88

二、外部相承接轨、内部相互衔接原则88

三、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原则88-89第二节构建体系框架的基本要素89-97

一、教导机构培训90

二、专设训练机构培训90-9

1三、士官院校教育91-9

2四、部队自训9

2五、依托国民教育资源92-9

5六、远程教育95-97第三节体系框架的实现形式97-106

一、纵向衔接98-100

二、横向融合100-10

2三、纵横整合102-10

3四、整体优化103-106第六章研究结论与政策性建议106-118第一节主要研究结论106-109

一、军队士官教育必须摆在重要地位优先发展106-107

二、“军事职业性”是军队士官教育的本质特征107-108

三、建立新世纪我国军队士官职业教育体系的本质内涵108

四、实现我国军队士官教育“跨跃式”发展的重要途径108-109第二节政策性建议109-118

一、创新士官教育领导管理体制109-110

二、改革士官院校招生制度110-11

1三、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11-11

4四、建立培养晋升关联制度114-11

5五、提高新兵入伍文化标准115-116

六、建立士官教育福利政策116-118主要参考文献118-124后记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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