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西南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做好研究生学籍管理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第21号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全日制研究生的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有效证明向学校录取专业所在学院(所、中心)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分别由学校各二级培养单位的学生工作组查阅本单位研究生档案,进行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学校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接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部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因本人其他原因需要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部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复学时,应提交复学申请书,经所在院(所、中心)主管领导同意和研究生部批准后按下一年新生入学报到程序办理。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在所属学院(所、中心)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所在院(所、中心)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10个工作日未注册又无正当事由者,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学校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和考查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评分,具体按《西南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根据本学科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按照开课计划和规定的选课方式选修课程。未选课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相关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研究生跨校修读课程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下一学年对该课程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因故或因病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学期内请假在5个工作日以内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二十个工作日以内的须由所在院(所、中心)主管领导审批,二十个工作日以上须报研究生部审批。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请假期满,请假人须及时向批假人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研究生本人。
研究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培养单位院(所、中心)研究生管理办公室备查。一学期内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研究生部培养办备案。
自行离校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研究生,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研究生在校期间申请出国探亲、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校专业学科状况及其办学条件,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研究生确有符合转专业的条件,可以申请转专业,并由学校批准。研究生转专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生确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研究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校医院检查证明确属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我校拟转入专业学习;
(三)研究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经研究生本人同意。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考虑转专业:
(一)入学后一年以上(不含一年);
(二)低学历层次专业转为高学历层次专业;
(三)转出专业与转入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低录取分数线或低录取标准的专业向高录取分数线或高录取标准的专业转;
(五)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研究生;
(六)已达到退学程度的研究生。第十四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转专业一次。研究生转专业应当填写转专业申请表,指导教师同意后,经转出院(所、中心)同意并经转入院(所、中心)审查认可报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审查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被批准转专业的研究生应当履行相关手续,参加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相关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应当在我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并经由我校和转入培养单位批准。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经转出转入培养单位批准同意后,由转出培养单位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培养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含休学):
(一)博士研究生为3~6年;
(二)硕士研究生为2~5年。
第二十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应填写休学申请表,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以一学期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能超过二年。休学期满未按时复学或休学二年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办理休学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按西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填写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超过一年仍未办理复学手续的,则不再保留学籍。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应当遵纪守法,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若有违法违纪,学校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或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考试仍不及格者;
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期开学前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研究生在学期间,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10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开学后10个工作日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所在院(所、中心)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部审查,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退学的研究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而退学的,由家长或亲属负责领回。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相关条例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研究生结业后,在两年时间内,可以进行重修、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一条
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第三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一般不准予提前毕业。硕士研究生确因学业优秀,经本人申请,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所、中心)同意,报研究生部批准,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凡申请提前毕业者,应当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期考核结论为优秀或在校期间被评为优秀研究生;
(二)达到相应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业优秀,毕业前至少在学校认定的本学科A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公开发表一篇以上(以第一作者署名,署名单位为西南大学)学术论文。A类及其以上重要刊物以学校发文公布为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研究生,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由学校印制的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西南大学 二〇〇六年十月
第二篇: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研究生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问题的几项暂行规定》及原国家教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必须凭录取通知书、粮油关系以及户口关系迁移证明,原系在职的新生还须带工资转移证明,按规定日期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党团员应转党团组织关系。录取为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的研究生,不转户口、工资。
第二条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研究生处请假,请假期限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凡身体、政治和业务合格者准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研究生学院发给研究生证。复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校长批准,取消入学资格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1、不符合招生条件和手续者;
2、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3、新生报到后,经复查发现政治、道德、健康等方面不符合入学条件者。
第四条新生在身体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若经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健康标准,由本人申请,校医院证明,所在学院(室、所、中心)签署意见,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应在下学年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将入学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书寄给研究生学院。经学校审查同意后,通知其到校复查。复查合格,经学校批准后才可以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者,必须事先请假,不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按时返校者,以旷课处理,无故逾期两周不到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转学与转专业
第六条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和改换指导教师。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转、改的,需要主管校长批准,并报省政府学位办备案。
休学与复学
第七条研究生因病、因伤或其他原因,需要休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其中因病、因伤休学,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导师、所在学院(室、所、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方能休学。
凡研究生因病、因伤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上课累计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按学期计算。一学期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学期,休学期满不复学或休学时间超过一学年,应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因病、因伤休学的研究生在休学期间享受公费医疗;因其他原因休学者,休学期间不享受公费医疗。休学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研究生休学离校,其往返路费自理。
第九条研究生休学期满前两周,应向研究生处申请复学。申请复学时,必须持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确认其能正常学习的,经所在学院(室、所、中心)导师、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批准。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退学
第十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1、在学习期间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
2、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
3、休学期满而不申请复学者,或准予复学,但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4、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或其它原因,难以坚持学习者;
5、学习或待分配期间,不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未经学校批准,擅自接受校内外有关单位抽调或外出打工者;
6、学习或待分配期间,利用寒署假出国探亲,未能如期返校,逾期一个月以上者;
7、须补考的学位课或必修课累计达两门者或有一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8、无故旷考或完不成论文计划,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第十一条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1、退学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普通奖学金,停止公费医疗。
2、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退回原单位;入学前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因病休学满一学年不能复学而退学者,按社会闲散科技人员对待,由家庭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入学前为大学应届毕业生因其他原因而退学的,由本人联系工作单位;入学前是待业青年的,回原户口所在地,退学研究生若入学前是在职人员的,其档案退回原单位,户口粮油关系转至原户口所在地;入学前原是应届毕业生,其档案、户口一般转至考取大学前的家庭所在地;其他人员档案、户口、粮油关系转回原家庭所在地。
3、退学(包括病退)的研究生,学习不满一学年者,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且考试(考查)科目成绩全部及格(合格)者,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
奖励和处分
第十二条对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将予以表扬和奖励,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优秀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三条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六种。
第十四条对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发给学历证明,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其善后问
题按退学研究生的有关规定办理。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
毕业与就业
第十六条研究生通过了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和毕业论文答辩,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申请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的学位,发给学位证书。未按期完成毕业论文或未通过毕业论文答辩者,按结业生就业,发给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研究生提前修满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达到所规定的学分,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毕业鉴定,准予提前毕业。研究生提前毕业的申请经学院(室、所、中心)同意后,提前半年报研究生学院审核,经主管校长审批后,并报省教育厅备案。审批
第十八条研究生如有特殊原因,经导师同意需延长学习期限者,必须经学院(室、所、中心)签署意见,报主管校长批准和省政府学位办备案,延长学习期限一般在一学期以内,最多不超过一学年,所延长的学习期限不计入学制。延长期内享受公费医疗,但不享受普通奖学金。
第十九条毕业研究生按国家和江西省的有关政策就业。
第二十条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德体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答辩未能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
第二十一条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都属在录取前确定了就业单位的一种培养方式,在职、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需与用人单位及培养单位共同签署合同书,否则不予录取。在职、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得改变在职、定向、委培单位,若要求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或报考博士研究生,必须征得在职、定向或委托单位同意,否则不予办理。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 行,如今后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篇: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2014年9月1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的学籍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必须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研究生部请假,请假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请假须经研究生部批准方为有效。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因病请假一个月期满,仍不能报到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书,由所考取专业所属院系签署意见,校医院核实后,送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批准。
拟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均可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为其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并在研究生部网上公布名单。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对其报考资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况以及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其中对新生报考资格、政治和思想品德情况的复查由研究生部会同有关院系组织实施,对新生的健康复查由校医院组织实施,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在健康复查中被发现患有疾病,经校医院或者其指定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校医院出具意见,送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审批,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户口迁回原籍,两周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本校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向研究生部申请入学,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经校医院或者其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者,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两周内,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系或者研究生部办理注册手续。注册须由本人办理,禁止他人代为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研究生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需到研究生部办理请假或者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做退学处理。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 研究生须按学校的规定进行选课,参加所选课程和实践等教育教学环节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研究生成绩单,加盖研究生成绩专用章,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九条 课程考核和管理参照《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课程学习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英语课程也要求70分合格吗?)
第十三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或作弊,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处分。
第四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和转专业。如因学校发展需要而进行专业调整,或者因导师变动,或者因研究和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变化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学生无法在原单位或者原专业完成学业者,可以转学或者转专业。转学和转专业必须在同一学历层次、类别内进行。
博士研究生、进入毕业年限的硕士研究生或者定向(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原则上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在校内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专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院系的同意,送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原专业。
第十六条 研究生转学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转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送研究生部,经主管校长审核,校长批准,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审批。所在院系应协助学校与拟转入的单位进行联系,在征得拟转入单位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外单位研究生要求转入我校者,需向我校研究生部提交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查,确认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院系和导师的同意后,送主管校长审核,报校长批准,方可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单位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 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二年,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定向(委培)一般为四年;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五年,非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最长修业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优秀硕士研究生达到学校提前毕业规定的要求,可以申请提前一年毕业,并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申请、缴费等手续。
第十九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研究生就读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从事科学研究、在国(境)外大学进修学习,或者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等,超过一个月者(寒暑假除外),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申请,填写《研究生休学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审核,主管校长批准,予以休学;因病休学者,需另附校医院或者其指定医院的医疗诊断书,证明确需休养的,可以申请。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最长修业年限不能超过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患病,其医疗费按我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经济确有困难者,由本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部批准,可酌情予以补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满,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在每学年结束前一周内向所在院系申请复学,并由所在院系通知其在开学前一周内到校医院复查(在外埠休养治疗者,须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附校医院复查证明书,经研究生部审核,送主管校长批准,准予复学。
第二十四条 因其他原因休学者,由本人填写《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另需提供必要的证明,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后,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准予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被退学、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的相应要求,或者在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凡退学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经所在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或者由导师或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退学申请表》,送研究生部审核,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做退学处理的研究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同时,由学校上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研究生须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无故逾期一周不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二)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对学满一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研究生部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退学后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四十四条办理。
第七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并达到要求,修满规定学分,德、智、体考核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研究生毕业证书。
拟提前一年毕业的硕士研究生,须于第三学期规定时间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取得提前毕业的资格。第三十三条 符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由学校颁发研究生结业证书。
结业的研究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在结业之日起一年内,可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一)因留校察看处分没有获得毕业者,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后,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第三十三条者,授予硕士学位。
(二)因外语水平或毕业论文学位审核、答辩未通过而结业者,经重新提交合格的外语水平材料、或重新学位审核、答辩合格,由研究生本人申请,经导师、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部审核,由学校颁发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第三十三条者,授予硕士学位。
通过以上方式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颁发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五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违反国家研究生招生规定入学者,不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研究生部予以追回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研究生本人申请,研究生部审核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其具体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奖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研究生可以参加学校、研究生部和各院系组织的评优活动。
第三十九条 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可以获得奖学金;经研究生部、所在院系或研究生会推荐,研究生干部可以参与“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评选活动;经各院系学位分委员会推荐,毕业研究生可以参加研究生部组织的“研究生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第四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给予研究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二条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或者研究生部决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所在院系提出意见并征求导师意见,送研究生部,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四条 对研究生做出处分的具体规定详见《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四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由研究生部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各类联考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委托培养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培养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原《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暂行学则》同时废止。其他有关研究生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我院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一、入学和注册
1、学院的新生,均应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录取。凡经学院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须凭有关单位证明,向学院请假,但不得超过两周。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经政治、文化、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或群众揭发是徇私舞弊、不正当上学的,经调查属实,取销其学籍,退回原单位、原地区,情节恶劣者,报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2、在新生健康复查中,如有的新生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在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由学院批准,可回家或原单位疗养,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疗养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下学年开学前经县以上医院和学校健康复查确已痊愈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如仍不合格者,即取消入学资格。
3、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按规定手续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
二、成绩考核
1、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归入本人档案。
2、综合素质的考核:包括学业和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方面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考核学生的学习成绩;操行方面对学生的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和劳动中的表现进行考核评定。
3、学生学业成绩的考核:主要采取考试、考查的办法。进行考试、考查的目的是了解学生学习和运用所学知识的情况,督促学生复习功课,巩固所学的知识,便于研究和改进教学工作。根据考试、考查结果评定学业成绩,作为学生升降级的依据。
4、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采取百分制:考查成绩也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评定:实践课成绩单列。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均列入学生档案。
5、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参加缓考;对无故不参加考试或考试作弊的学生,除本门课程的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6、评定考试课程的成绩,应以期末考试的成绩为主,也可适当结合平时成绩;考查课程的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完成作业情况及课堂提问和平时测验的结果评定。平时测验次数不宜过多,一般应在三次—五次为宜。
7、凡考试、考查不及格或请假缺考而需要补(缓)考的学生,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内补(缓)考,因不及格而补考的,其补考的成绩要注明“补考”字样。
8、因患某些疾病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经学院医务所证明和教务处批准,可减少体育课考核项目或免考,但应参加体育教师指定的 37 活动。
9、实习(教学实习、上岗实习)和结合专业的生产劳动应进行成绩考核,由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实习和生产劳动中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以及实习单位指导人员的意见评定成绩。其成绩视作一门课成绩对待。
10、学生操行评定一学期进行一次,由班主任征求有关教师的意见,写出评语,评定成绩。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学生的操行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升级(或不予毕业)。
三、升留级及毕业(详见考试、升留级和毕业制度)。
四、休、复学和退学
1、凡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凡请假缺课累计超过三分之一(含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跟原班继续学习确有困难者,经院长批准,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并发给休学证明。
2、学生休学,以一学年为期。休学以两次为限(二年制的学生,休学以一次为限)期满仍不能复学坚持正常学习的,应作退学处理。
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修养,回家往返路费由本人负责。病休期间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家庭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可酌情补助。
4、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年或学期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原则上随原专业下一个年级学习。因病休学的学生,在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 38 查,能坚持正常学习,才可复学。
5、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经院长批准,可准予退学或令其退学,发给退学证明,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1)经医疗单位诊断,确实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传染病等疾病者;
(2)连续留级二次不宜继续学习者;(3)学生自愿要求退学劝阻无效者;
(4)经补考后,各学年考试、考查成绩累计四科不及格者;(5)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五、转学和转专业
1、本院学生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转学。
2、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转换专业。对于个别学生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疗单位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继续学习的,允许其转入其他专业学习。转专业必须经院领导批准,报上级备案。
六、奖励和处分
1、学校对德、智、体诸方面有优秀表现的学生,应予表扬和奖励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凡给予奖励的学生,其有关资料应放入学生档案。
2、对违反纪律和学院规定的学生,应耐心批评教育,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对极少数确实犯有严重或较大错误,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 39 处分。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经教育不改的,应令其退学。凡给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放入学生档案。
3、下列情形之一者,学院可酌情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纪律处分:(1)旷课、旷考、考试作弊、抄袭作业或实验报告等违反学习纪律者;
(2)无故不参加劳动,违反劳动纪律者;
(3)打架斗殴或对待教师、同学、学校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者;(4)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弄虚作假、欺骗学院领导及教师、同学,造成极坏影响者;(6)在校园内(外)赌博、抽烟、酿酒闹事者;(7)无故损坏学院仪器、设备、图书、家具者;(8)破坏公物,偷窃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
(9)在校园外行为恶劣,扰乱公共秩序、有损学校声誉者;(10)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犯罪分子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
(1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4、学院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须经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报省教委批准,并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学院应在学校内正式公布,并将其情节通知有关单位和家长。
5、凡勒令退学或开除的学生,应送回原地区,勒令退学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五篇: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西南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国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规范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发展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各方面协调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条
标准学制为四年,按四年制制定培养方案。
第三条
师范专业实行学年制管理,其他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采用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在三至六年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达到相关要求,准予毕业,毕业时均为四年制本科。六年期满,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有效证明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并报教务处备案,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超过___个工作日,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___个工作日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完善相关手续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监护人所在地。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___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离校;___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或拒不离校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并经校医院审核合格者,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复查合格后___个工作日内不办理入学手续既逾期未申请入学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后,持学生证到各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只有经过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如果因不可抗力原因或者患病及其他正当原因不能按期注册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特困学生经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后才可以注册。各学院应当于注册截止日的次日向教务处报送学生注册情况。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八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学习,应当办理请假手续。请假___个工作日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4~___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审批;达到___个工作日的,由主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送教务处审批。学生一学期请假时间最长不超过___个工作日。请假期满后,学生应当及时到校学习,并向学院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及时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县级及其以上)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所在学院备查。
第九条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一学期旷课1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旷课5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60学时及以上,予以退学。
旷课时数计算办法:在规定的教学时间内,行课日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数计;实习、军事训练、生产劳动、社会调查等,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
第五章
课程选修、免听、辅修、重修
第十条
学生修读课程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专业发展课程、实践教学环节、自主创新学习五大类。通识教育课程分为全校通识教育课程必修课和全校通识教育选修课;专业发展课程分为专业发展课程必修课和专业发展课程选修课;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等;自主创新学习获得的学分包括科研学分、技能学分和实践学分等。
第十一条
学生应根据培养方案要求,在学院指导下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安排好各学期所修课程和学分。每学期学生选修学分数由学生自主决定,但一般不得低于___个学分,不得高于___个学分。
第十二条
学生成绩优秀或学有特长,对培养方案规定的某些必修课,经自学或网络课程教学等途径确已掌握,达到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且已修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者,可申请免修。
课程免修申请须由学生在第一次选课开始前提出,填写《西南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审查签字同意,学院领导批准后,参加免修考核。免修考核合格者,准予免修,学生可获得该课程应得学分,记入成绩档案,并报教务处备案。
参加免修考核未达到免修要求的学生,可在下学期(或学年)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办理该课程的补选手续,修读该门课程。
第十三条
经批准选定的课程,学生应按时听课;对部分学习优秀、自学能力强的学生,已修课课程成绩全部达到良好以上,可以申请免听部分课程。
申请课程免听的学生须在开课后___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学生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免听。
获准免听的课程,学生可不听该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取得联系,按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该课程的读书笔记、作业等,按时参加该课程的实验实践教学环节及各类考核。根据学生学习情况,任课教师有权适时中止学生的课程免听,以确保其学习质量。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训课、实验课、就业指导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生产劳动课、社会调查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能免修或免听。学期免修、免听课程不得超过6学分。
第十五条
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或选修本校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除实践教学环节、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外,可按时参加下学期开学初组织的补考(补考时间为开学后第一周周末至第二周周末),补考合格后成绩记载为___分,补考不及格必须重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不予补考,可重修,也可另选课程。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___周内将补考学生和补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学生在校期间同一门课程重修不得超过两次。课程重修应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登记手续。不及格的课程如下学期继续开设,学生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的___个工作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隔一学期开设的课程,可按正常选课程序或在相应开课学期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办理重修登记手续。
重修课程可以参照第十三、十四条规定申请免听。
各学院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的第___周内清理、审核学生重修课程登记情况,并报任课学院和教务处,由任课学院组织重修课程教学和管理。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不予评定成绩。
(一)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缺交该课作业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缺做该课实验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四)缺交实验报告达三分之一以上的;
(五)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试前___个工作日内,由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学院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一般不得缓考。若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应在考核前向所在学院书面申请缓考,经主管院长批准,开课学院同意,方可缓考。学院应将学生缓考申请存档,并将其申请复印件送交所修课程的任课教师。因病申请缓考者应当于开考前提交医院(县级及以上)证明,课程开考后送交的病假证明无效。被批准缓考的学生,应当及时向学院申请参加下一学期开学初举行的补缓考,缓考不及格不得补考,只能重修。缓考成绩以实得分数记载。学生所在学院应于开学前___周内将缓考学生和缓考课程名单送达任课学院,并报教务处。
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课程考核者,以旷考论处。凡旷考学生,该次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旷考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只能重修。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
(一)课程考核类型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采用百分制评分,考查采用五级分制(优秀或A、良好或B、中等或C、及格或D、不及格或E)或百分制评分。
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90~___分为优秀;80~___分为良好;70~___分为中等;60~___分为及格;___分以下为不及格。在绩点计算中五级制一律按中值转换,即优秀按___分计算、良好按___分计算,中等按___分计算,及格按___分计算。
(二)课程考核方式包括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平时作业、调查报告、读书笔记、实验实习报告、课程论文、课程设计、课堂讨论、单元测验、期中测验、案例分析、文献综述、实践技能考核、艺术创作等多种形式。
(三)课程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成绩的百分比原则上根据学时数折算。
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考核成绩和课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核成绩应占课程考核成绩的___%~___%,具体比例由学院确定。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有关学生德育考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批准,由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安排适合学生本人身体状况的体育保健活动课程,并由体育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二条
选修本校其他专业的课程成绩(学分)和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学院审查,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对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不能参加课程的正常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的重修。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学生申请转专业的按《西南大学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进行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由招生时国家已有明确规定不能转学者;提前批录取的学生,招生时均有特殊要求,一般不予转学;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已达到退学程度的;
(六)三年级及其以上的;
(七)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
(八)已有转学经历者;
(九)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学生办理转学的有关程序、时间要求按照重庆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休学:
(一)经校医院检查证明,因伤、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下同)的;
(二)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到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学生因经济困难、创业、参军、出国留学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四)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休学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休学年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因应征入伍休学的,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在办完手续后___个工作日内离校,路费自理。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___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复学。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和校医院审查,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入伍的学生凭退伍证明和退伍后安置地武装部的证明复学。
(三)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将本人书面申请和所在地街道(乡镇)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等交所在学院,经所在学院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教学班学习;如下一年级无原专业,经本人同意,编入相近专业教学班学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责任自负,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九章
学业警示、退学与试读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必修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累计达15学分,学校对其给予学业警示。学业警示由学院以书面形式送达学生本人和学生家长。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不计入内)达到24学分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请假而连续___个工作日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五)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及其以上的;
(六)开学后___个工作日内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隐瞒既往病史而录取在限考专业、不能坚持学习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凡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主管院长签署意见,报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提交学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同时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备案。退学决定书由学生所在学院直接送交、书信送交、公示等方式送达本人。
第三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应当在___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九条
应当退学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
(一)在校期间考核不合格课程已达24学分,但未超过36学分的;
(二)未请假连续___个工作日但未超过___个工作日,没有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以书面形式认识错误、且无其他不良行为的;
(三)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但超期时间在___个工作日之内的。
第四十条
试读期限为一年。试读期满后,经学生申请,学校审查合格后可继续正常学习。
试读期间,课程考核继续有不合格者,或者有违法、违规行为者,取消试读资格,给予退学处理。
退学学生未申请试读或未被批准试读,以及在___个工作日内不办理试读手续的,仍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授位
第四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在标准学制内能提前学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满学分者,学生可于拟毕业前一年的九月底前提出提前毕业申请,学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学校审批。凡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学院安排参加毕业年级教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标准学制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未达到毕业要求,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在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相关学习费用后,可以继续在校学习;凡不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按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可以按程序申请重修课程、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经考核、答辩合格后,学校审批同意,可以在每年的___月或___月份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审批同意,可以授予学士学位。凡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并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习费用。
在学校规定的最高学习年限内,仍未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要求者,作结业处理,且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主修专业达到毕业条件要求,需要继续攻读辅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者,可以申请延长学习年限。
第四十五条
学生办理延长修业年限,应当在标准学制下的毕业学年第二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签署意见,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准予延长修业年限,但在校修读总年限最长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修业最高学习年限。
延长修业的学生保留学籍,由所在学院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按照《西南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授位。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修完辅修/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部分课程,成绩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单科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未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结业证书;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并完成实践教学环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发给辅修专业证书。获得辅修专业证书,并符合双学位授予条件者,可申请相应学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均不能补发,但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
九年_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