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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第一篇:“建设项目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2

煤矿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煤矿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一)制定方案

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在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验收阶段,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必须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按照监管关系,将验收方案向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及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所属煤矿建设项目验收方案加盖集团公章后报省煤炭厅。如方案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书面变更。

(二)邀请煤矿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由于煤矿建设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邀请建设单位和主体企业之外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与

评审(验收)。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一是煤矿职业健康专家库的专家;二是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三是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建设单位应当邀请5名(含)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其中煤矿相关工程类多于职业卫生类,高级职称人数不少于80%。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原则上建设单位所邀请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项目可行性论证、设计、验收三个工作阶段中连续出现。

建设单位要认真组织评审及验收活动,严禁信函(邮件)评审,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二、评审(验收)阶段

(一)主持人介绍参加人员和评审(验收)流程

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二)推选评审(验收)组长

主持人介绍评审(验收)组成员,并从其中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三)变更评审(验收)主持人

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在验收阶段,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可分两

次会议组织,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评审结论为“不符合职业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要求”的,不得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

(四)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五)现场进行评审(验收)

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依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对照《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晋煤办发[202_]78号)附件中《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标准(试行)》职业卫生标准,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验收。

(六)询问和质询

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或现场查看,对有关问题进行质询。

(七)评审(验收)情况和意见讨论汇总

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详见附件

7、附件8)。建设单位等人员可根据情况回避。

(八)宣布意见和结论

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

意见和结论。

(九)确认意见和结论

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十)安排部署整改。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三、整改阶段

依照评审(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全体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主体企业要加强对建设单位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对整改结果进行现场复核,并出具验收合格相关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备查,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建设单位整改时间不计入),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四、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要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见附件10),供本单位劳动者和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二篇: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附件2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

(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向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

员组成评审(验收)组。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二、评审(验收)阶段

(一)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3.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查。

4.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

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5.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

三、总结阶段

(一)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

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及验收结果形成书面报告材料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负责该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四、信息公示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明显地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方便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建设单位应当在评审(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进行信息公布。

第三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收)工作程序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评审(验

收)工作程序

建设单位组织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评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适用本程序。

一、准备阶段

(一)在有关评价、设计已完成或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制定相关评审(验收)工作方案,明确主持评审(验收)相关负责人以及任务分工。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由其书面授权指定有关负责人主持评审(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提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人员,并根据不同阶段要求通知有关评价、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参会。

建设单位应当在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前20日将验收方案(见附件3)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二)建设单位邀请参与评审(验收)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主要是指以下三类人员: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的职业卫生专家;

熟悉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相关工艺、防护设施,从事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工程、技术工作且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具有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监护等相关专业经验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负责人应当组织外单位(即不属于本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评审(验收)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由3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评审(验收)组。

与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

建设单位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与安全设施“三同时”一并评审(验收)时,评审(验收)组成员中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按拟定时间、地点召开评审(验收)会议,参会人员在签到表上签字,建设单位负责人致辞,介绍参加会议人员以及评审(验收)工作的议程;

(四)主持人宣布评审(验收)组成员,并推选出评审(验收)组组长。

二、评审(验收)阶段

(一)评审(验收)的技术工作交由评审(验收)组组长主持,评审(验收)实行组长负责制。

(二)建设、评价及设计等单位介绍有关情况: 1.建设单位负责人介绍建设项目概况;防护设施验收时,建设单位负责人还应当介绍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试运行、落实各项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措施等情况。

2.报告编制单位或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汇报本建设项目评价报告的编制情况或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情况及主要内容。

3.评审(验收)组成员应当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对评价报告或设计进行逐项评审;验收时,组织评审(验收)组成员查看现场、审阅防护设施验收资料,并逐项核查。

4.评审(验收)组成员根据《办法》及相关标准要求、查阅相关资料或者现场查看等情况进行质询,有关单位人员针对质询内容进行说明。

5.评审(验收)组进行充分讨论,组长综合统筹各成员的个人意见和结论最终形成评审组评审(验收)意见。

三、总结阶段

(一)再次召集全体会议,由评审(验收)组组长宣布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

(二)建设项目相关各方对评审(验收)意见和结论进行确认。

(三)建设单位负责人对下一步整改工作进行部署。依照评审意见和验收意见,建设单位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评价报告、设计的修改完善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整改,并请评审(验收)组成员进行复核和签字确认。

建设单位应当将职业病危害评价、设计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工作过程形成书面报告(见附件4-6)备查,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验收完成之日起20日内向管辖该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四、信息公示

除国家保密的建设项目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告栏、网站等方式及时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承担单位、评价结论、评审时间及评审意见,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时间、验收方案和验收意见等信息(见附件7),供本单位劳动者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查询。

第四篇:建设项目“三同时”

什么是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自然开发项目,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工程建设,其中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主体工程就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批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总结我国环境管理的实践经验,由我国首创,并为我国法律所确认的一项重要的控制新污染的法律制度。它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结合起来,成为贯彻环境保护“预防为主”方针的完整的环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五篇:建设项目”三同时”

“三同时”制度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我国以预防为主的环保政策的重要体现。即,建设项目中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新、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项目。

1973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首次正式提出:一切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企业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1976年中共中央批转的《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报告》中重申了这项制度;1979年的“环保法(试行)”、1989年的“环保法”、各时期单项环保法律及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均规定了建设项目必须执行“三同时”制度。

环保“三同时”竣工验收需企业提供的材料

1、书面验收申请及验收申请报告、验收申请表或验收登记卡;

2、验收监测报告;

3、环评报告书(表)或登记表的批复;

4、申请试生产报告及批复;

5、环保设施运行记录;

6、污染治理方案及设施图;

7、企业环保规章制度及各层责任书;

8、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情况;

9、企业应急预案方案;

10、企业验收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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