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章程
202_年9月8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 China Association for Mental Health 缩写CAMH。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我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教育学界等科学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公益性、学术性、科普性的法人社会团体。具有跨学科、跨行业的特点,是发展我国心理卫生科学技术事业和提高全民心理素质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团结全国心理卫生学、心理学、医学、教育学、社会学界等科学工作者积极开展心理卫生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促进心理卫生科学技术的繁荣发展,普及心理卫生知识,培养儿童、青少年的健全人格,预防心理疾病,维护心理健康,提高全民的心理素质。在开展各项活动中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充分发扬学术民主,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会办事机构挂靠在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
第五条 本会会址在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安康胡同5号,邮编1000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采取适当措施提高人民的心理健康水平,社会适应功能及道德品质,防治心理疾病和心身疾病。
二、围绕心理卫生学科落实国家优生、优育、优教的三优政策。
三、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学术交流,促进心理 卫生学科发展
四、围绕心理卫生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开展继续教育,培训专职和兼职心理卫生工作者。
五、编辑、出版、发行心理卫生的学术专著和科普书籍、报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
六、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卫生领域的科技项目,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标准制定及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认证。
七、开设各类公益性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业务及兴办实体。
八、促进民间心理卫生国际科技合作和开展国际间学术交流,组织科学研究与考察。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心理卫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十、推荐心理卫生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心理卫生领域里取得优异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十一、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包括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志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高等院校毕业,具备有中级以上心理卫生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者。
2、从事心理卫生有关学科的工作,具备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 称者。
3、其他科学技术的学会、协会、研究会的会员,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可以跨会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
凡热心支持心理卫生事业的医疗、科研、教育或其它社会团体或企事业单位,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愿意参加本会活动的单位。
三、资深会员 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职称,具有学术威望,在本学科发展领域中成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热心支持协会工作,能履行资深会员的义务者。
四、外籍会员
外籍心理卫生专家,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心理卫生事业有 重要贡献者,或非心理卫生学界的外籍专家和知名人士,支持本会工作,对促进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心理卫生交流做出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由本会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条件和入会程序办理,经常务理事会审批,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协会和本会备案。
团体会员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批后发给证书。
资深会员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聘任。
外籍会员由本会专业委员会和组织工作委员会提出推荐名单,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批后由理事长授予证书。
港、澳、台地区要求加入本会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入会手续。
第十条 各类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3、优先在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
4、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团体会员
1、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有关学术活动;
2、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
3、可要求本会给予技术咨询,协助举办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 议;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并进行监督。
三、资深会员
除享有会员的权利外,可终身享有资深会员资格,并可免费获取本会年度活动计划表、学术期刊和所在专委会论文汇编。
第十一条 各类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执行本会决议决定;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和所在专业委员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义务相同(略)
三、资深会员
参加本会组织的对心理卫生工作发展战略、政策、重大决策的论证、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各类会员证书或聘书均由本会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发证单位,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会员一届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证作废。对其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者,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或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并追回会员证或聘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六、决定各类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审议批准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工作计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下秘书长为兼职时,设常务副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 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对外重要文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本届卸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可推举为下届名誉理事长,任期一届。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在学术上有突出成就,对本会工作有贡献,不再继续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者,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聘任为名誉理事,任期为一届。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酌情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分别承担理事会交办的工作任务。第三十二条 本会依据专业发展的需要,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立相应的专业委员会(分会)。但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专业委员会机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其冠名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某某专业委员会(分会)”。专业委员会(分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订章程,其所有活动应按本会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由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推荐正副主任委员,其正副主任委员候选人需经常务理事会批准,聘任并颁发证书。专业委员会(分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三条 本会根据需要设置若干专职干部,组成办事机构。第三十四条 本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心理卫生协会实施业务 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中国科协项目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经费管理
一、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社团财经法规和制度。
二、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及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本会在理事会换届改选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提出,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审查同意,到民政部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徽外部轮廓是头侧勾像,上部为彩虹,背景为中国地图,“1985”为中国心理卫生协会成立的年份,图内的文字分别为中英名称。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上印制,也可作为徽章佩戴。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篇:心理卫生协会工作总结
xx—xx学年(下学期)主要活动介绍及总结
一、主要活动以及工作成果
一、换届以及工作交接
1、根据学院推荐以及选举,决定由我担任哲学学院心理卫生协会会长,并招募新会员。
2、、举行全体会员大会,内容包括选举新一届的协会副会长以及秘书长等、广泛听取大家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原有的协会章程并制定学期工作计划。制作协会通讯录并建立协会qq群和公共邮箱。
二、本学期活动开展
(1)心理健康教育活动1、4月,筹备心理学期刊,主要为心理学以及心理健康教育相关文章的收集。
2、5月15日晚6︰30在哲学学院报告厅举行了“心理艺苑”系列活动之心理影片展映,播放了影片《心灵捕手》。精彩的影片激起了到场同学对于心理咨询的极大兴趣,影片过后大家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心理学系主任,张掌然教授随后做了点评,提出了年轻人树立理想的思考。活动分前期策划、现场实施和后期宣传三部分,已通过未来网进行了宣传。
3、、5月12日下午,结合学院学生会的“素质拓展越野比赛”,组织协会成员参加,增进彼此的熟悉。
4、、5月底至6月初,作为本院学生心理互助组织,参与学院关于“武汉大学学生工作特色基地之心理健康教育基地”的申报工作。主要工作为提供部分材料,并进行撰写和宣传。
5、5月,组织和鼓励各班同学参与校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的“心理健康教育之星”风采大赛。其中,我院心理学系叶颖同学最终获得了“心理健康之星”的称号。
6、6月8日晚7:30,在哲学学院南楼113教师,组织了大家同来自美国心理治疗专家chestnut park professional.lic的corrie j.vos 博士进行了一次有关心理治疗的小型沙龙。在这一次全英文的交流中,大家进一步了解了国外心理治疗的现状,开拓了眼界,增长了知识。这位来自大洋彼岸的老太太用丰富的学术知识和风趣幽默的语言赢得了在场同学的尊敬;心理学系和心理协会的同学也用标准的英语,丰厚的文化底蕴深深感染了这位美国博士,美丽的武汉大学也给她留下了一个很好的印象。
(2)心理学系列讲座(此部分活动主要是结合了学院心理学系的优势,通过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给大家作了多场心理学专业以及心理健康的讲座和报告,是我们协会的特色活动之一。)
1、4月10日上午9时至11时,北京大学心理学系教授、国家教育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司司长王登峰在哲学学院多功能报告厅作了题为“中西方的性善——性恶文化差异与心理学研究”的报告。
2、5月18日上午9:00,美国密执安大河谷州立大学心理学教授徐晓娟博士在哲学学院报告厅作了题为“记忆心理学研究”的报告。
3、5月26日上午,“寻求与多学科整合协同发展的心理学研究之路”——武汉大学现代心理学研究中心成立暨学术报告会在哲学学院报告厅举行。历史学院资深教授冯天瑜、社会学系罗教讲教授、文学院昌切教授、新闻学院单波教授、哲学学院郭齐勇教授和钟年教授分别结合自身的学科作了精彩的跨学科报告。
4、6月4日晚7点,学院报告厅,就目前的大学生就业形势,南京师范大学心理学教授杨鑫辉作了题为“新经济与职业指导”的报告。
5、6月8日下午3点,著名华人心理学家,美国伯克利加州大学心理学系彭凯平教授在学院报告厅作了题为“人性的科学——实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的报告。
6、6月14日晚7:00,美国纽约州立大学布法罗学院社会学系终身教授张杰,在报告厅作了题为“心理危机与应对危机的扭力理论”的精彩讲座。
(由于讲座较多,所以主要都在学院内举办,便于场地借用。但我们也会在校内做宣传,并将会有选择性地在其他场地举办,以后也欢迎更多队心理学有兴趣的同学参加。)
二、缺点与不足
1、活动形式比较单一,推广面也不够大,这是我们协会今年工作最大的缺陷,下个学期一定要迎头赶上,真正实现我们的宗旨。
2、未举办校内的大型讲座以及校内的大型活动,这其中当然有条件的限制,但是主要原因在于我,作为会长,未积极地组织协会成员开展了相关活动。
3、未能很好地调动会员的活动积极性,能力方面也未能很好地得到提高,下学期必须在这方面给大家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而不是自己事事亲力亲为。
三、总结
一学期的工作,虽然有得也有失。很多工作虽然看似很小,但是要做好,确实不易,各方面的协调很关键。主动性当然很重要,只有这样,你才能真正投入到每项工作中,并发现问题。活动中的突发情况使在所难免的,但我最想感谢的还是协会成员们,这些大一的学弟学妹们,他们给了我很多的帮助和鼓励,尤其是三个副会长。
下学期的目标,简单也不简单,继续在我们熟悉的工作中出彩,在新的领域中创新。希望我们的工作更出色。
哲学学院心理卫生协会
某某
xx-6-**
第三篇: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202_年9月10日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盲人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盲人协会,简称:中国盲协,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Blind,英文简称:CAB。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盲人的群众组织,是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专门协会。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反映盲人的特殊需求,维护盲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宣传、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盲人,发展残疾人事业,促进盲人平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本会遵守国家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政策,遵守公共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会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领导。
第五条 本会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任 务
(一)代表盲人的共同利益,密切联系盲人,反映盲人的意见和需求,沟通盲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全心全意为盲人服务。争取和维护盲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二)团结、教育盲人遵守国家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
(三)促进盲人的康复、教育、扶贫、劳动就业、维权、文化体育、社会保障及残疾预防等工作。
(四)推进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盲文的规范化研究与普及,推动盲人辅助用品用具的研制、开发与推广、应用。对盲文出版、盲人按摩等具有盲人特色的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服务和监督。
(五)参与、举办与盲人有关的各类培训,推动文化扫盲工作。
(六)组织开展各种有益于盲人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
(七)在盲人中推荐残疾人工作者。
(八)承办中国残联委托的专项工作。
(九)通过地方残联,联系并指导地方盲人协会开展工作。
(十)代表中国盲人参加国际活动,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由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中的盲人代表组成。盲人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工作报告,确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中国盲人协会章程;
(三)选举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全国盲人代表会议每届五年,与中国残联全国代表大会同期举行。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须有盲人代表中2/ 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九条 名誉职务中国盲人协会可设名誉主席,由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在全国盲人代表会议闭会期间,负责贯彻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决议。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主席、副主席;
(二)执行盲人代表会议的决议;
(三)向盲人代表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盲人代表会议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
(五)检查、监督本会章程的实施;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委员从全国盲人代表会议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二条 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并经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选举时须有2/ 3以上的委员出席,其选举结果须经到会委员2/ 3以上表决通过,经中国残联主席团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三条 办事机构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设秘书处作为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通过后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_年9月10日全国盲人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盲人协会委员会。
第四篇:中国人文协会章程
功孙的博客
功孙:为人一个贡献一生力量,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百姓,中国人文协会章程。敬告:此社会团体还没有合法成立,也不是在筹建,仅仅是“打算发起筹备”!敬请那些爱捣乱的大师迅速离开,笔者自认鄙陋没资格跟大师辩驳。恳请仁人志士关注以下章程草案,为我们提点建议。中国人文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人文协会”简称“中国文协”。英文名:Association of China Humane,缩写ACH。xmlnamespace prefix =“o” ns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第二条:“中国人文协会”是以“弘扬中华文化,扶持困难群众”为宗旨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该会是由中国各地仁人志士或从事文艺创作的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民间合法团体。
第三条:中国人文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团体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四条:发展会员100万名以上。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杂志、出版社和网站,努力领导好各部门、分支机构的发展。
第五条:以“弘扬中华文化,扶持困难群众”为宗旨,对内不断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对外进行救灾救济。
第六条:发展和繁荣中国文学事业,以文学来推进社会良知的向前发展。挖掘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大力发展和培养少数民族作家、青年作家。
第七条:坚持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高举爱国主义旗帜,促进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凡赞成本会章程,年满18周岁的仁人志士均可向当地市级分支机构申请入会。经市级分支机构的常委会批准即为个人会员,并由该机构发放相关证件。
第九条: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建议、批评和监督权;有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会员有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条:本会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市级常委会审议通过即取消其会籍:严重违返本会章程、满一年不交纳会费、不履行组织指派的任务、或违法乱纪、触犯刑法。
第十一条:属本会忠诚会员(入会满一年以上的会员),如有创业梦而又无资金能力,可向全国常委会申请创业资金。经全国监查会审查并核实无误,由全国常委会批准后,社团无偿出借2万至10万元人民币创业资金。因突发事件使得生活陷入困境之忠诚会员,按以上方式,社团将下拨1千至2万元人民币援助款。
第四章组织
第十二条:本会完善后,将在全国各省设立省办事机构,由省机构下设市办事机构。市级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下设临时性或长久性支部委员会。各级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内设工作部门。
第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内设全国监查会、全国常务委员会(内称社团中央委员会)。最高监督机构为全国监查会;最高执行机构为全国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全国监查会监督全国常委会负责处理,工作计划《中国人文协会章程》。
第十四条:三套班子职权。
一、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审议大会工作报告;
(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如: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三)选举及罢免常委会秘书长以上、监查会副主席以上职务。
(四)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批准章程的变更。
二、常务委员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制定工作计划。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变动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三、监查会职权: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监督、检查常委会对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弹劾常委会。
(三)协调下级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提名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
(五)全国监查会制定章程。
第十二条:本会设名誉委员、名誉主席。本会以社团创始人郑学华(功孙)为全国常委会常任书记。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监查会、常委会的会议各由主席、常务书记召集,每年举行四次。
第十四条:社团日常办事机构为财务部、刊物部、信息部、组织部、福利部、审计部。以上部门由同级常委会直接领导。
第五章选举与任免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以民主选举产生。原则上按百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一个市会员代表,按千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一个省会员代表,按万分之一的比例产生一个全国会员代表。会员人数不足以产生会员代表数时,按四舍五入法选出会员代表。由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每届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新一届监查会、常委会。监查会及常委会人员组成(除第一届领导班子外)均由民主选举产生;任期均为3年,可连选连任。新一届监查会、常委会候选人由上级监查会提名。新一届全国常委会、全国监查会候选人员由常任书记提名。
新一届监查会、常委会产生办法:
(一)每届会员代表大会前,由上级监查会从会员代表大会中提名五十位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从候选人中选出七人组成监查会,七人组成常委会。
(二)候选人中支持票数排前十四名的,单数排名组成监查会,由支持票数多到少选出主席(1名)、副主席(2名),其余为委员;双数排名组成常委会,由支持票数多到少选出书记(1名)、副书记(2名)、秘书长(1名),其余为常委。
第十七条:任何人员在组织内最多任两个职位。常委会秘书长、监查会副主席以上职务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者。
第十八条:社团主要领导人职权。
(一)常务书记职权:代表所在组织签署有关重要文件;配合同级监查会开展工作;领导各部门、下级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决定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
(二)主席职权:主持同级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检查监查会、常委会对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提名同级各部门主管的任免。
(三)副书记、秘书长职权: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各部门、下级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四)副主席职权:提名各部门成员的任免,交同级常委会决定;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会旗会徽
第十九条:会旗。
内容:会旗为白底,外围是黄色金边。正中间为握手成心的图标,图标上面由两个小五角星护着一个大五角星。
含义:洁白做人,向社会放射光芒。积极发扬人文主义精神,以人文工作为社团核心任务,时刻都以集体利益为中心。
用途:本会各组织务必悬挂会旗,社团的重要会议、活动可以使用会旗。
第二十条:会徽。
内容:外部为麦穗(稻苗),由麦穗包裹着会旗的中心部分。
含义:团结一致,铭记会旗含义。
用途:本会各组织务必悬挂会徽,社团的重要文件、活动可以使用会徽。
第七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资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所有资金用于本团体运作及救灾救济。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入会费、年费。中国人文协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监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全国监查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中国计生协会网
(202_年12月19日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第七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驻地为北京市。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以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会员,遵守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章程及有关决议,结合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开展群众性宣传工作,普及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拓展服务领域,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为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第九条 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映群众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生殖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
(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
(四)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服务和优惠,接受表彰和奖励;
(二)听取并审议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四条
会员入会、退会
个人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向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个人会员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被劝退会、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 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对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协会集体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
志愿者
第十七条
国内、外人士,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愿意发挥个人专长,提供计划生育协会所需的服务,经个人申请,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登记,成为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
第十八条 在计划生育协会范围内,志愿者不履行入会手续,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定期评估,对不能按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发挥作用的,不再保留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全国理事会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地会员总数、工作需要、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比例等因素确定。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中央机关和团体会员的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相关单位协商。
会议代表具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并就每项议程行使一次权利,投票权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但不能违背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第二十四条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单位和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全国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方便工作,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理事会;
(二)审议通过提交全国理事会的相关文件;
(三)研究、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事项;
(四)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第二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全国理事会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履行全国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第三十条
副会长职责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研究、解决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要文件;
(五)组织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职权和组织原则等,参照全国组织执行。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 城乡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理事会聘任秘书长。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组织网络,联系和带动群众;
(二)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倡导活动,使相关政令、知识、信息、理念入户到人;
(三)提供各类服务,组织开展互助活动,为会员和计划生育家庭排忧解难;
(四)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畅通反映群众诉求的渠道,在基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五)收取、管理、使用会费。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决议。建立并执行学习、会议、培训、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并提供服务;
(三)负责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业务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协调执行机构其它问题。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章 资产及管理
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资产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提供;
(二)国内外组织、机构、个人的捐赠和国际合作项目;
(三)会费;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每届财务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财务预、决算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会。
第十章 附则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