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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第一篇: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营山同仁医院 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一、传染病防治法的制定与修订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传染病防治法》。202_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二、传染病分类

其中甲类传染病:2种;乙类传染病:25种。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将丙类传染病中的肺结核列为乙类传染病管理,将新发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亦列入乙类传染病管理;丙类传染病:10种。

三、报告人

卫生部202_年第37号部长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四、报告时限

卫生部202_年第37号部长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甲类:城市2小时,农村6小时内;乙类:城市6小时,农村12小时;丙类:在24小时内报告

五、报告方式

37号部长令第十条、第17条规定的报告方式为:网络、电话、传真,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须实现计算机网络直报。

六、院内报告方式

1、传染病报告卡。责任人负责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应项目齐全,有确切详细地址,14岁以下者注明家长姓名。

2、传染病登记本。上报的传染病疫情须登记在传染病登记本上,并与门诊日志和出入院登记相符。

七、法律责任

修订后的传染病防治法第69条规定:

1、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的;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

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2、降级、撤职,开除,吊销执业证书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其它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

3、刑事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卫生部第37号部长令第40条规定

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瞒报、谎报传染病疫情,情节严重者,暂停执业6个月至一年以下,或吊销其执业证书

营山同仁医院

202_-1-5

第二篇: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传染病以及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培训对象:所有医务人员、总值班人员,尤其是新上岗人员岗前培训和重点科室业务人员。

2、培训计划:每年年初制定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计划,对所有医务人员至少培训一次,新上岗人员在岗前培训时必须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相关内容培训。

3、培训时间:每年至少培训一次,新上岗人员8月培训。

4、培训内容:培训内容必须包括《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2_年版)》、《传染病诊断标准》、卫生部下发的新发和重点防控传染病的诊断和防治、网络直报系统数据统计规则等,选择性增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等相关内容,以及本县及本辖区近年传染病疫情分析。

5、考核评估:根据培训内容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答卷),不合格者需补考至合格为止。同时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6、资料收集:培训资料的收集归档须有培训通知、课件、学员签到单、考卷及培训总结。

第三篇: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传染病以及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年初制定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计划。

2、每年对本院医务人员进行至少四次以上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传染病诊断标准以及近年来卫生部下发要求学习的相关文件和我市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和近几年未发现的传染病又重新出现时的培训。

3、每季度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传染病诊断标准以及近年来卫生部下发要求学习的相关文件和我市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和近几年未发现的传染病又重新出现时的培训。

4、对我院医务人员和村医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疫情报告的培训,培训后测试,测试结果纳入年底个人考核指标。

5、每次培训后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试,并及时打分,同时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6、保存培训通知、签到册、课件或讲义、培训效果等记录。

7、每次培训要有影像资料,培训材料整理装订,留存归档。

第四篇: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为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确保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传染病以及规范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1、每年年初制定传染病防治知识培训工作计划。

2、每年对本院医务人员进行至少一次以上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传染病诊断标准以及近年来卫生部下发要求学习的相关文件和我市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和近几年未发现的传染病又重新出现时的培训。

3、每年对乡村医生进行至少一次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传染病诊断标准以及近年来卫生部下发要求学习的相关文件和我市发生传染病暴发疫情和近几年未发现的传染病又重新出现时的培训

4、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和疫情报告的培训,对培训结果考试合格后进行录用。

5、每次培训后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考试,并及时打分,同时进行培训效果评估。

6、保存培训通知、签到册、课件或讲义、培训效果等记录。

第五篇: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传染病报告培训制度

一、培训对象为所有医务人员、总值班人员

二、培训计划:每年对所有医务人员至少培训一次,新来人员在岗前培训时必须进行《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报告相关内容培训。

三、培训时间:每年上半年、下半年各培训一次。

四、培训内容:根据需要选择性的培训《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预分诊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传染病信息报告与管理规范》、部分《传染病诊断标准》等。

五、考核:根据培训内容对参训人员进行考核(答卷),不合格者需 补考至合格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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