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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名词中英文对照及再保险介绍..

再保险名词中英文对照及再保险介绍..



第一篇:再保险名词中英文对照及再保险介绍..

EXPLANATION

再保险reinsurance 原保险人original insurer 分出公司ceding company 再保险分出人 reinsured 再保险人reinsurer 分入公司ceded company 自留额retention(自负责任)分保额ceding amount 再保险费 reinsurance premium(分保费)再保险佣金 reinsurance commission(分保手续费)转分保retrocession 比例再保险: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 reinsurance 超过损失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einsurance 成数再保险:quota share reinsurance 溢额再保险:surplus reinsurance 线数:lines 起赔点:priority/underlying retention(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最高责任额:top limit/ceiling figure 险位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risk basis 普通超赔保障:working cover 事故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per event/occurrence basis 异常灾害再保险:catastrophe cover 分层再保险:reinsuring in layers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excess of loss ratio 损失中止再保险:stop loss reinsurance(停止损失再保险)共命运条款:follow the fortunes clause(同一命运条款)错误或遗漏条款:errors or omissions clause(过失或疏忽条款)检查条款:inspection clause(保护缔约双方权利条款/断交条款)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直接给付条款:cut through clause 固定佣金率:fixed commission rate 单一佣金率:flat commission rate 梯次佣金率:sliding-scale commission rate(累进递增佣金率)盈余佣金:profit commission(纯益手续费)或有佣金:contingent commission 结清方式:clean-cut basis 自然期满方式:run-off provision 一年法:one year basis 三年平均法:three-year average system 亏损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system 消失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to extinction 三年滚转法:losses carry forward for three years 最后净赔款额:ultimate net loss 净自留责任:net retained lines 事故损失:loss occurrence 以保单签发为基础:policies issued or policies attaching basis 以损失发生为基础:losses occurring basis 以提出索赔为基础:claims-made basis 预存保费:deposit premium 最低保证保费:minimum and deposit premium 毛费率:gross rate 附表摘要表:schedule 雇主责任保险:employer’s liability

再保险人与分出人同一命运:the reinsurer follow the fortunes of the company 拒收风险:rejection risk 强制再保险,固定再保险,合同再保险:obligatory reinsurance 净自留额:net retention 额外期限:odd time 出险通知:advice of the occurrence of a loss 续保:renew 续保通知书:renewal notice 减保:return 退保费:return premium 变更:alteration 修正:amendment 退保/取消:cancellation 收回/提取/撤销:withdrawal 报表:bordereaux 延迟/错误/遗漏:delay error omission 记录/报表/账目/文件:record book account document 期满:termination 无效:annulment、invalidation 经纪人佣金:brokerage 代理人手续费和津贴:agency commission and allowance 转分手续费:overriding commission 未满期保费:unearned premium 未决赔款:outstanding loss 已决赔款:paid loss 理赔费用:loss expense 初步出险报告:preliminary loss advice 通融赔付:ex gratia payment 未决赔款清单:a statement of unsettled claim 保费准备金:premium reserve deposit 起期:commencement 终止:termination 互惠交换分保:reciprocation 现金摊赔:cash payment 现有分保业务:current cession 批单:addendum/endorsement 保费和赔款的支付:premium settlement and claim recovery 现金赔款:cash loss 临时再保险:facultative reinsurance 合同再保险:treaty reinsurance 除外责任:exclusion 支付和摊回:payment and recovery 总原始保费:gross original premium 赔款准备金:claim/loss reserve 最高分保累积责任限额:aggregate cession 一次事故最高责任限额:event limits 自负责任:priority 超额赔款限制:excess loss limit 仲裁:arbitration 再保险习惯:reinsurance custom 再保险份额:reinsurer’s share 转分保:retrocession 转分保分出人:retrocedant 转分保接收人:retrocessionaire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分保额:amount reinsured 转分保额:amount retroceded 协议全损:arranged total loss 绝对全损:absolute total loss 超额赔款成本:burning cost 承保能力:capacity 专业自营保险公司:captive insurance company 分出人:cedant 共同保险:co-insurance 免赔额:deductible 违约:default 附加险:extraneous risk 固定保费:fixed premium 单一佣金/固定手续费:flat premium 出单公司/出面公司/前卫公司:fronting/issuing company 最大可能损失:maximum possible loss 预约分保:open cover 临时固定分包:facultative obligatory reinsurance 预约保单:open policy 分出再保险:outward reinsurance 分保摘要单:reinsurance particulars 定值保险单:valued policy 定期保险单:time policy 承保保费:written premium 业务量:volume of business 规定费率:tariff rate 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alternative risk transfer 特殊交易媒介:special purchase vehicle 公共机构集团:public entity pools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将自己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再保险佣金:对于原保险的业务费用开支,再保险人要参与分摊,也称分保手续费。比例再保险: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决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分入公司分保额的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再保险(超过损失再保险):以赔款金额为基础来决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和分入公司分保责任的再保险方式

临时再保险:原保险人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将有关风险或责任临时分给再保险人的安排 合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合同,按合同转让风险责任的安排

预约再保险: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预先订立合同,分出公司决定是否转让的安排,一旦分出公司转让分入公司必须接受。

成数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按照约定的分保比率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超过约定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部分)分给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险位超赔再保险(普通超赔保障):以每一单位所发生的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事故超赔再保险(异常灾害再保险):以一次事故中所发生的总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停止损失再保险/损失中止再保险):以某一业务在特定时期内的赔付率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和接受公司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

BLANK

再保险分类

责任限制: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

分保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合约再保险,预约再保险

比例再保险分类:成熟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

非比例再保险分类: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再保险的特性:合伙性(同比收入/赔款/盈亏),责任性(实质:契约责任保险)

第一笔再保险1370 意大利热那亚荷兰斯卢丝,海上保险

再保险合同主体:当事人+关系人 当事人:分出公司+接受公司 关系人:再保险经纪人

再保险合同客体:再保险标的(再保险利益)

再保险合同内容:再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比例再保险主要条款:业务范围条款,地区范围条款,责任划分条款,分保业务责任开始条款,分保业务条款和分保费率条款

分保佣金条款,盈余佣金条款,未了责任转移和准备金提存条款 报表条款,赔款处理条款,分保账单和结算条款,合同的期限及终止条款,合同修改条款

非比例再保险主要条款:最后净赔款额条款,净自留责任条款,任何一次事故条款

承保范围条款,责任划分条款,再保险费条款,责任恢复条款

合同期限条款,赔款处理条款,物价指数条款,汇率变动条款

分保佣金率:固定佣金率,梯次佣金率

盈余佣金率:固定盈余佣金率,递增盈余佣金率

SHORT

再保险与直接保险的关系:

再保险是由直接保险派生出来的,以直接保险业务为基础,却又相对独立的保险业务。

再保险与原保险: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的独立业务 联系:依存关系,责任限制(保责保额保期)

独立:无从属关系,主体不同,标的不同(所有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合同。)

再保险与共同保险:

相同点:分散风险,限制自身保险责任

不同点:分散方式(第一次分散,横向/二次分散,纵向),法律关系(与投保人)

再保险的作用 微观(保险人)

业务上(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控制责任保证经营稳定性;均衡业务结构分散风险)

财务上(降低经营成本,增加可运用资金,增加佣金收入)

管理上(促进加强管理)

宏观(保险业,国民经济,社会公众)

保险业:为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国民经济:国际经济合作重要手段,创造外汇收入,为发展积聚资金 社会公众:保障公众利益,方便转移风险

成数再保险的特点:

利益一致,手续简化节省人力费用,缺乏灵活性,不能均衡风险责任,分保费支出较多

成数再保险的运用:

新公司新险种(无数据),性质特殊业务(保额&业务质量平均)各类转分保业务 互惠交换业务 集团分保业务

与其他分保方式混合运用

溢额再保险的特点

自留额灵活,大额&高额业务处理有弹性,双方经营成果不完全一致 手术繁琐费时费力 分保费支出较少

比例&非比例再保险比较

区别:承保责任、保费、赔款分配(接受公司参与且同比/不参与且仅在赔款超过承担)

分配责任基础(保险金额/赔款金额)

再保险费率(原保险费率为基础/单独的费率制度,合同年度净保险费收入为基础)

未满期责任准备金(必须提/无需提)

再保险佣金(需支付,不需支付)

赔付方式(账户处理/多以现金支付)

回头业务(通常能得到/通常得不到)

分保险手续&账务核算(麻烦/简化)

风险种类(普通风险/大额、巨额、累积风险)

期限(不定期/一年期)

再保险合同使用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再保险利益以原保险责任范围为限

最大诚信原则:合同双方必须诚实守信,重要事实告知。

再保险中首推告知义务(订立前&履行间/明示保证&默示保证)

再保险中还涉及再保险习惯问题:通融赔付&仲裁&共命运 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不能从保险中额外获利

再保险赔偿以原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

再保险补偿的原则

 原被保险人没有对再保险人的请求赔偿权

 原保险人不能以再保险人未履约而拒绝向原被保险人履约  无论原保险人履约否,再保险人都应向原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

临时分保的特点:双方都有自由选择权,以个别保单/风险单位为基础,业务条件清楚,手续繁琐时间性强,分保手续费较低且收费较快。

临时分包适用范围:新开办/不稳定的业务,分包合同的除外业务/不愿列入分包合同的业务,超过合同限额或者需要超赔保障的业务

合同分保(固定分保)特点:有约束力/没有自由选择权,一般不定期/长期有效,以分出公司的某种险种的全部业务为基础,承保险种单一

合同分保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比例分保或者非比例分保方式

预约分保(临时固定分保)特点:

对分出/接受公司具有临时/固定分保的性质

比临时分保手续简单

接受公司业务质量不易掌握

稳定性较差

往往是对合同分保的补充

预约分保适用范围:火线水险的比例分保 预约分保与合同分保的区别:佣金(少/多),盈余佣金(无/有),期限(1年/不定期)

范围(小&特定危险/大&某类危险),留存保费准备金(N/可)

互惠交换分保的优点:提高净保费收入,避免总业务减少,进一步分散风险稳定经营成果

降低费用开支

注意:风险分散的地域性,对公司&业务的谨慎选择

集团分保功能:增加对外竞争能力,缓和内部恶性竞争,帮助集团成员消化风险,降低成本

减少保费外流,具有在保险互惠机制

适用范围:需要巨大承保能力不能独自承担,风险单位数量太少不能运用大数法则,要求专业服务机构,涉及巨灾可能

再保险规划的核心:

1、合理制定自留额,选用合适分保方式

2、加强费用核算,实现扩展业务,稳定经营成果,达到最佳效益

自留额确定:

1、资本额(正比)

2、保费(分出:资本/保费收入=1/10,正常方针1/2或1/3,自留额/保费0.5%~3%,一般1%,保费每增50%,自留额增20%)

 危险的损失概率(反比) 保险费率(正比) 保险金额  赔款和费用

 其他(承保能力,分保额,对自留额责任的超赔保障问题)

自留额和分保额的确定:按保险保额和危险等级/按最大可能损失

OTHER

再保险性质:体现在再保险与直接保险的关系上。

成数再保险:对再保险人数量一般没有限制,份额也不必相同,但自留比例一般较高40~50%

为使再保险双方的责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对每个危险单位/每张保单规定了最高责任限额。

溢额再保险:原保险人实现确定一个自留额,再保险人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或称线数)约定分保限额。自留比例=自留额/保额,分保比例=分保额/保额。合同的容量是自留额&分保限额之和。多层次溢额,满足率分出公司对大额&高额风险分散的需要,也使风险责任平均化。高层次溢额再保险危险度大于低层次,且再保险条件可能也不同。

溢额再保险是实务中运用最为广泛的方式。危险性小风险分散/业务质量不一保额不均匀/保额大的业务/国际分保交换

险位超赔再保险只适用于一般性的保险业务,分出公司自负责任额大多偏低。事故超赔再保险

一次事故的划分:时间条款

分层做法:每一层再保险额度不高但累计可达很高

运用:主要是作为比例再保险的补充,防备异常灾害损失。

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特定时期:通常为一年,赔付率&金额以先达到者为限

对象:分出公司经营成果

运用:单位损失金额不大,损失频率较高/较集中,累积责任沉重。

非比例再保险发展:点(险位)到面(事故)再到空间(赔付率)立体发展。

保险法规定:自留保险费<=实用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4

一次保险事故(每一危险单位)最大损失范围<=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10%

原保险人不得已原被保险人不交付保险费为理由拒绝向再保险人交付再保险费。原保险人在决定通融赔款和付诸诉讼前要征得再保险人的统一

比例再保险在同一再保险合中,一般只限于同一险种的保险业务

梯次佣金率,分出公司赔付率=发生赔款/满期保费

盈余佣金=或有佣金=纯益手续费(只在单一佣金率的分保合同中出现)

火险(1年期)是按会计年度结算的,水险(航程为保险期)是按业务年度结算的 水险业务收支项目没有满期保费转移的项目(与火险最大不同)

赔款处理条款:损失发生时,分出公司可以按自己认为适当的方法全权处理赔款,并且有权对标的合理施救,对赔款抗辩。支出和摊赔都要比例分摊,通融赔付接受公司可以拒绝,小额赔款无需通知,巨额赔款可以要求现金摊赔。

分保账单的内容主要包括:账单期内各月份的分出再保险费,应摊付的赔款金额,扣减的分保佣金,已付现金赔款的抵消。

(明确编送期限&结算期限)

结算条款:季度账单比较普遍,一般约定在季度终了30/60/90天内编送账单,接受公司收到后有2~3周的复证期,逾期不复证视为确认,确认后的账单30天内结算

编制账单的期限为三年期或者五年期(账务条款),货币为原保单货币,保费按出单日汇率,赔款按付款日的汇率

合同终止:提前终止(三个月前通知)+特殊终止(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修改以“附约”的形式

任何一次事故条款:事故损失条款,时间条款,地区条款

暴雨冰雹在连续24/48/72小时内无论次数

地震海啸潮汐火山爆发48/72/168小时内无论次数

洪水在168小时内且以河谷或分水岭为划分

暴动罢工72小时且同一市/镇/村辖区内

PS开始时间不能早于第一次损失发生,期间不能重叠。承保范围条款:保单签发为基础(险位超赔合同)

损失发生为基础(事故超赔合同)

再保险费条款:固定再保险费(劳合社),调整再保险费(固定费率,变动费率)

固定费率以分出公司的净保险费收入为基础

变动费率以赔款为基础(一年法,三/五年平均法,三年危险分散法,三年共同法)

责任恢复条款:非比例再保险合同中再保险责任额恢复到原有额度,分出公司得到足够保障。

合同期限条款规定一般为一年

赔款处理条款:通常现金赔付,且再收到损失清单后15天内支付

集团分保:集团成员要遵守集团章程约定业务的范围,采用盈余佣金。

不放入集团的业务不得另行分出(防止道德风险)

货运险:成数主,溢额辅

船舶险:成数主,溢额辅,溢额主,多层辅 航空险:事故超额分保,实务多用临时分保 汽车险:事故超赔

责任险:责任超赔或赔付率超赔 工程险:合同分保 人身保险:比例分包

寿险:成数或成数与溢额结合 意外:成数主,溢额辅

非传统再保险方式:

选择性风险转移产品:有限风险保险(包括可保/不可保风险,期限若干年以上,较高的无赔款保费返还率)

多年度/多险种产品(时间+险种双方面分散风险,可以实现巨型风险转移。)

触发器产品(保险事件+非保险事件同时发生才赔付,费率低)

或有资本(有助保险公司在遭受巨灾损失后维护其法定清偿能力)

保险证券化:保险债券,公积金债券(还有融资功能),保险期货(套期保值)

保险期权

专业自保公司:均为再保险公司(没有经营原保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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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LCULATION

超额(EXCEL)

P63责任划分条款 会算分保佣金 P67分保佣金条款 佣金计算 P86再保险费条款 计算变动费率 P94物价/汇率指数条款

P204再保险规划

水/火险例子算法

第二篇:再保险

再保险

名词解释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自身所承保的风险和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

再保险关系:在订立再保险合同中,分出公司与分入公司所确定的关系。

分保佣金:又称分保手续费,或再保险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为了弥补分出公司在承保风

险及进行再保险管理过程中所支出的费用,分入公司也会支付其所收取在保险费的一部分给分出公司。

盈余佣金:或称为或有佣金,或纯益手续费。当分入公司获得盈利时,按照保险合同规定从

其提取一定比例支付给分出公司,作为奖励分出公司对保险业务的审慎选择。

成数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将每一危险单位金额,按照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约定的比率分给

再保险人的再保险方式。

溢额再保险:是指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在合同中签订,对每一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原保险

人承保的自留额,而将该危险单位保险金额超过原保险人自留额的那一部分称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将实际形成的自留额与分出额分别对应于该危险单位的保险金额所占的比例,作为分配保险费和分摊赔款依据的一种再保险安排方式。

事故超额赔款再保险:又称巨灾超额赔款保障,是以一次事故所发生赔款的总和为基础来计

算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一种超额赔款分保方式。

赔付率超额再保险:是按赔款与保费比例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再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

即在约定的某一内,对于赔付率超过规定标准时,有再保险人就超

过部分负责至某一赔付率,并有一定的标准的责任限制。

新中介人条款:自1980年1月1日起生效的再保险合同,除非其中包含再保险人承担再保

险经纪人所有的信用危险的条款,否则分出保险人对于付给再保险经纪人的款项,不得享有任何信用。

90日规则:分出保险人必须将逾期尚未摊回的再保险赔款,依时间的长短予以分类并列表

呈报给保险监督官,以以便其掌握再保险赔款的实际摊回状况。当90日以上的未摊回再保险赔款超过应摊回赔款的一定比率时,该款额度将从其财务报表中的净值部分予以扣减。

简答题:

再保险合同的特点:射幸合同、双务合同、补偿性合同、诚信合同。

再保险经纪人的职能:

1、介绍在保险业务。

2、提供市场信息。

3、完成在保险工作。

财务管理的内容:

1、防止通货膨胀对再保险的影响。

2、不同货币间的汇总计算。

3、再保险准备金的运用与管理。

4、账务和财务审查。

5、统计分析。

6、编制损益表。

再保险监管的内容与手段:

内容:

1、审批在保险公司的设立。

2、检查和监督再保险公司的经营。

3、干预再保险公司的活动。

4、清理再保险公司。

手段:

1、法律手段。

2、经济手段。

3、行政手段。

分出公司选择接受人的注意事项:

1、尽可能地分散风险,大额保险不能过于集中在一两个接受公司。

2、区域分布要尽量合理。

3、直接和间接的分出比例要合理。

4、争取好的分保条件。

专属保险公司的作用与不足:

作用:

1、可减轻税法上的负担。

2、为母公司解决保险上的困难。

3、自留危险。

4、发展成为另一盈利单位。

5、开辟业务新市场。

6、在许多国家中灵活调度资金。

7、节省风险管理上的费用。

8、将费用转为利润。

不足:

1、业务能量有限。

2、危险品质较差。

3、组织规模小。

4、财务基础脆弱。

5、汇率风险影响经营。

第三篇: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模板

篇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保险人签发、持有的再保险合同.

保险人将分入的再保险业务转分给其他保险人而签订的转分保合同,比照本准则处理。

第四条 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保险人签发的原保险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二)再保险合同产生的应收款项的减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第二章 分出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资产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负债相互抵销。

再保险分出人不应当将再保险合同形成的收入或费用与有关原保险合同形成的费用或收入相互抵销.

第六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原保险合同为非寿险原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分出人还应当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认相关的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资产,并冲减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调整原保险合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时,相应调整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余额.

第七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认原保险合同保费收入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八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提取原保险合同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相应准备金,确认为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资产.

第九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确定支付赔付款项金额或实际发生理赔费用而冲减原保险合间相应准备金余额的当期,冲减相应的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同时.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摊回分保费用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同时.转销相关应收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十一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因取得和处置损余物资,确认和收到应收代位追偿款等而调整原保险合同赔付成本的当期,按照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摊回赔付成本的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发出分保业务帐单时,终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入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入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入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三条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收取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摊回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报益。

第十四条 对于超额赔款再保险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分出人应当根据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出保费,计入当期损益. 再保险分出人调整分出保费时,应当将调整金额计入当期报益.

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时,将该项应摊回的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分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分保费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再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二)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三)与再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收入金额。

第十六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确认分保费收入的当期,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确定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能够计算确定应向再保险分出人支付的纯益手续费时,将该项纯益手续费作为分保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按照账单标明的金额对相关分保费收入、分保费用进行调整,调整金额

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提取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进行相关分保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比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的当期,按照账单标明的分保赔付款项金额,作为分保赔付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减相应的分保准备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将账单标明的扣存本期分保保证金确认为存出分保保证金;同时,按照账单标明的返还上期扣存分保保证金转销相关存出分保保证金.

再保险接受人应当根据相关再保险合同的约定,按期计算存出分保保证金利息,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列报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一)应收分保账款;

(二)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三)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四)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五)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六)应付分保账款.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项目:(一)分保费收入;(二)分出保费;(三)摊回分保费用;(四)分保费用;(五)摊回赔付成本;(六)分保赔付成本:(七)摊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八)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九)摊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再保险合同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分入业务各项分保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二)分入业务提取各项分保准备金及进行分保准备金充足性侧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 篇二: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再保险经纪服务协议书

甲方(委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或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三、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_________年。

四、函件

1.发送对方的重要函件应以书面形式送达或以挂号方式寄至对方地址。使用传真、电子邮件等其它方式,原件应随后挂号寄送;

2.邮寄函件通常被认为在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寄达对方,传真件则在传送的同时即视为收到。

五、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六、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就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签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_________年,协议期满后,如

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篇三: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

甲 方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 方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第四篇:《再保险》教学大纲

《再保险》教学大纲

适用专业:金融与保险 课程类别: 专业方向课 先修课程: 保险学 总 学 时:36 学 分:2 考核方式: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本课程是金融学专业保险方向的专业必修课,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再保险方面的专业知识,培养学生应用再保险为保险业服务能力。

二、课程内容、基本要求与学时分配

(一)再保险概述 4学时

1.掌握再保险概念。

2.掌握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关系。3.了解再保险起源和发展。4.掌握再保险的职能和作用。

(二)再保险合同 5学时

1.了解再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的构成。2.理解并掌握再保险合同适用的原则。3.掌握再保险合同的订立。4.掌握再保险合同的法律调整。5.理解并掌握再保险合同的条款。

(三)再保险市场 5学时

1.掌握再保险市场的供需主体。2.掌握专属保险公司。3.掌握再保险经纪人。

4.理解并掌握世界主要再保险市场。5.了解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情况。

(四)比例再保险 4学时 1.掌握成数再保险。2.掌握溢额再保险。

3.理解并掌握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4.掌握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非比例再保险 5学时

1.掌握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2.理解并掌握超额赔款再保险。3.掌握赔付率超赔再保险。

4.理解并掌握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的结合运用。5.了解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超额赔款再保险的保险费率 11.了解超额赔款再保险的纯费率。2.了解超额赔款再保险的实际费率。

(七)各种具体风险的再保险 51.掌握财产风险的再保险。2.了解运输风险的再保险。3.了解责任风险的再保险。4.了解人身风险的再保险。5.掌握巨灾风险的保险与再保险。

(八)再保险业务的经营管理 31.理解并掌握分出业务的经营管理。2.理解并掌握分出入务的经营管理。

(九)再保险的监管 41.了解有关再保险监管的几个法律问题。2.掌握再保险监管的内容。3.掌握再保险监管的手段和方法。

学时

学时

学时

学时

4.了解世界各国对再保险的监管。5.了解我国的再保险监管。

三、课程的其它教学环节

(应注明实验、设计、上机、实践等环节的学时、学分。)

三、参考教材

1、《再保险学》

2、《再保险》

3、《再保险》

4、《再保险学》

五、说明

赵苑达编陈继儒编胡炳志编张拴林编 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大纲执笔人:王瑞大纲审定人:张晓凤

202_ 年

3月

31日

中国金融出版社

第五篇:再保险合同范本[推荐]

再保险合同范本

篇一:保险合同范本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财产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以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3)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2)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3)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4)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1)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违法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4)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

(3)空中运行物体附落。

第五条 保险财产的下列损失本公司也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遭受损害,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直接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在发生第四条所列灾害或事故时,为了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本公司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或**:(2)核子辐射或污染;(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第八条 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1)保险财产遭受第四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坏;保险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以及损耗;(3)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保险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赔款计算

第九条 固定资产可以按帐面原值投保,也可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投保,也可以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下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二、部分损失;

(一)按账面原值投保的财产,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重置重建价值,应根据保险金额按财产损失程度或修复费用与重置重建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相当于或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因定资产赔款应根据明细账、卡分项计算,其中每项固定资产的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确定的保险金额。

第十条 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上述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出险当时该项科目的账面余额。

二、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实际损失金额低于保险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为限;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低于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时,应当按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流动资产选择部分科目投保的,其最高赔偿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其投保时约定的该项科目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该项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按保险金额赔偿,如果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实际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金额为限

二、部分损失

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本条款第六条的费用支出时,本公司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固定资产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的,流动资产按最近12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投保的,已经摊销或不列入账面的财产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的,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费用计算赔偿金额。

二、除按上列方式以外投保的财产,根据保险金额与重置重建价值或出

险当时的账面余额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以上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三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且在赔款中扣除,必要时可由本公司处理。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日起15天内按照保险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交清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防灾主管部门或本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用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保险财产增加危险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并立即通知本公司查勘现场。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财产损失清单,救护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账册,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10日内一次支付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当向中第三方索赔。如果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出赔偿请示,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以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减少,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从通知本公司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3个月内不向本公司提交本条款第十九条规定的各种必要单证,或者从本公司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账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二十四条 凡因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友好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篇二:保险合同样本 保险合同

甲 方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 方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 :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年 月 日零时起至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篇三: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

甲 方(转出方):

乙 方(受让方):

使用说明

一、双方应认真阅读本合同。本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

二、本合同必须由双方保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亲自签订,并加盖保险公司公章(保险合同专用章)方为有效。

三、合同参考文本中的空栏,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填写清楚。

四、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不得减轻或者免除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

五、本文本仅适用于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使用。

【律师提示】: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本合同是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再保险经纪服务达成的协议。

甲 方(转出方):

住所地: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乙 方(受让方): 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第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同意:

1.根据甲方的委托范围,负责与国际/国内再保商的联络、沟通与协调;

2.根据甲方要求,设计再保险方案,并向国际和/国内再保险市场询价,根据询价结果做出汇总分析,供甲方决策参考;

3.协助甲方对项目进行风险查勘、识别与评估,并根据要求,向分保接受人提供风险查勘报告;

4.根据甲方的决定,选择分保接受人,并负责再保险安排工作;

5.负责就保单的注销和续转,沟通甲方和分保接受人; 6.出险后,负责与分保接受人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7.负责协助甲方向分保接受人摊回赔款。

第二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同意:

1.如实向乙方提供所有与上述再保险经纪服务有关的信息与资料,在乙方服务过程中给予必要的协助。

2.在有效期内,若甲方欲终止协议,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第三条 保密条款

本协议执行过程中,除应法律要求或经对方书面同意,甲乙双方不得将获得的任何保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本协议终止或解除时,本条款继续有效 年。

第四条 报酬与费用

1.双方同意,在甲方将再保险业务交由乙方安排后,乙方依法有权从分保接受人处取得相关的佣金作为报酬,不再另外向甲方收取其他费用;

2.如甲方要求乙方提供任何超出本协议第一条范围的服务,乙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费用预算报告,双方协商确定后由甲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

第五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

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律师提示】:从有利于诉讼的角度出发,管辖法院最好约定明确,一般来说合同的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再保险经纪服务合同一般约定由合同签署地的法院管辖。第六条 “不可抗力、免责条款”:

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过程中遇到障碍或延误,不能按规定的条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义务的,不应视为违反本合同。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七条 法律适用条款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签署、修订和终止以及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八条、其他事项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 年,协议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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