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1全解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四川名山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施工质量,促进工程施工技术水平的提高,确保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新建、改造工程、公司农电年度大修、技改、检修、日常维护项目;公司负责承建的其它10kV及以下工程。
第三条 工程项目设计标准应按按照四川省电力公司《农村电网10KV及以下工程典型设计》、雅安公司《农村电网10KV及以下工程技施设计通用图集》及补充部分进行设计。
第四条 工程项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设计进行施工及验收的同时应符合本规范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二章 原材料及器材检验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使用的线材,架设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应有松股、交叉、折叠、断裂及破损等缺陷。
二、不应有严重腐蚀现象。
三、钢绞线、镀锌铁线表面镀锌层应良好,无锈蚀。
四、绝缘线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绝缘层厚度应符合规定。第六条 金属附件及螺栓表面不应有裂纹、砂眼、锌皮剥落及锈蚀等现象。
第七条 金具组装配合应良好、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无裂纹、毛刺、飞边、砂眼、气泡等缺陷。
二、线夹转动灵活,与导线接触面符合要求。
三、镀锌良好,无锌皮剥落、锈蚀现象。
第八条 绝缘子及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与铁件组合无歪斜现象,且结合紧密,铁件镀锌良好。
二、瓷釉光滑,无裂纹、缺釉、斑点、烧痕、气泡或瓷釉烧坏现象等缺陷。
三、弹簧销、弹簧垫的弹力适宜。
第九条 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形钢筋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放置地平面检查时,应无纵向裂缝,横向裂缝的宽度不应超过0.1mm。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第十条 预应力混凝土电杆制造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 应力混凝土电杆》的规定。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表面光洁平整,壁厚均匀,无露筋、跑浆等现象。
二、应无纵、横向裂纹。
三、杆身弯曲不应超过杆长的1/1000。
第十一条 混凝土预制构件的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不应有蜂窝、露筋、纵向裂缝等缺陷。
第三章 电杆基坑及基础埋设
第十二条 基坑施工前的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顺线路方向位移,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超过设计档距的3%。直线杆横线路方向的位移不应超过50mm。
二、转角杆、分支杆的横线路、顺线路方向的位移均不应超过50mm。
第十三条 电杆基础坑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电杆基础坑深度的允许偏差应为+100mm、-50mm。同基基础坑在允许偏差范围内应按最深一坑操平。岩石基础坑的深度不应小于设计规定的数值。
第十四条 双杆基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开的中心偏差不应超过±30mm。
二、两杆坑深度宜一致。
第十五条 基坑回填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土块应打碎。
二、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基坑每回填500mm应夯实一次。
三、松软土质的基坑,回填土时应增加夯实次数或采取加固措施。
四、回填土后的电杆基坑宜设置防沉土层。土层上部面积不宜小于坑口面积;培土高度应超出地面300mm。
五、当采用抱杆立杆留有滑坡时,滑坡回填土应夯实,并留有防沉土层。
第十六条 现浇基础、岩石基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电杆组立与绝缘子安装
第十七条 电杆顶端应封堵良好。
第十八条 钢圈连接的钢筋混凝土电杆宜采用电弧焊接,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由经过焊接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焊工操作。焊完后的电杆经自检合格后,在上部钢圈处打上焊工的代号钢印。
二、焊接前,钢圈焊口上的油脂、铁锈、泥垢等物应清除干净。
三、钢圈应对齐找正,中间留2~5mm的焊口缝隙。当钢圈有偏心时,其错口不应大于2mm。
四、焊口宜先点焊3~4处,然后对称交叉施焊。
五、焊完后的整杆弯曲度不应超过电杆全长的2/1000,超过时应割断重新焊接。
第十九条 电杆的钢圈焊接后应将表面铁锈和焊缝的焊渣及 氧化物除净,进行防腐处理。
第二十条 单电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的横线位移不应大于50mm。
二、直线杆的倾斜,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梢的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的1/2。
三、转角杆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四、转角杆应向外角预偏、紧线后不应向内角倾斜,向外角的倾斜,其杆梢位移不应大于杆梢直径。
第二十一条 终端杆立好后,应向拉线侧预偏,其预偏值不应大于杆梢直径。紧线后不应向受力侧倾斜。
第二十二条 双杆立好后应正直,位置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转角杆结构中心与中心桩之间的横、顺向位移,不应大于50mm。
二、迈步不应大于30mm。
三、根开不应超过±30mm。
第二十三条 以抱箍连接的叉梁,其上端抱箍组装尺寸的允许偏差应在±50mm范围内;分段组合叉梁组合后应正直,不应有明显的鼓肚、弯曲;各部连接应牢固。
横隔梁安装后,应保持水平;组装尺寸允许偏差应在±50mm范围内。
第二十四条 以螺栓连接的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螺杆应与构件面垂直,螺头平面与构件间不应有间隙。
二、螺栓紧好后,螺杆丝扣露出的长度,单螺母不应少于两个螺距;双螺母可与螺母相平。
三、当必须加垫圈时,每端垫圈不应超过2个。第二十五条 螺栓的穿入方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立体结构:水平方向由内向外;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二、对平面结构:顺线路方向,双面构件由内向外,单面构件由送电侧穿入或按统一方向;横线路方向,两侧由内向外,中间由左向右(面向受电侧)或按统一方向;垂直方向,由下向上。
第二十六条 线路单横担的安装,直线杆应装于受电侧;分支杆、90°转角杆(上、下)及终端杆应装于拉线侧。
第二十七条 横担安装应平正,安装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横担端部上下歪斜不应大于20mm。
二、横担端部左右歪斜不应大于20mm。
三、双杆的横担,横担与电杆连接处的高差不应大于连接距离的5/1000;左右扭斜不应大于横担总长度的1/100。
第二十八条 瓷横担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直立安装时,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10mm。
二、当水平安装时,顶端宜向上翘起5°~15°;顶端顺线路歪斜不应大于20mm。
三、当安装于转角杆时,顶端竖直安装的瓷横担支架应安装在转角的内角侧(瓷横担应装在支架的外角侧)。
四、全瓷式瓷横担绝缘子的固定处应家软垫。第二十九条 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应牢固,连接可靠,防止积水。
二、安装时应清除表面灰垢、附着物及不应有的涂料。
三、悬式绝缘子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电杆、导线金具连接处,无卡压现象。
2、耐张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由上向下穿。当有特殊困难时可由内向外或由左向右穿入。
3、悬垂串上的弹簧销子、螺栓及穿钉应向受电侧穿入。两边线应由内向外,中线应由左向右穿入。
四、绝缘子裙边与带电部位的间隙不应小于50mm。第三十条 采用的闭口销或开口销不应有折断、裂纹现象。当采用开口销时应对称开口,开口角度应为30°~60°。严禁用线材或其他材料代替闭口销、开口销。
第五章 拉线安装
第三十一条 拉线盘的埋设深度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拉线棒与拉线盘垂直,连接处应采用双螺母,其外露地面部分的长度应为500~700mm。拉线坑应有斜坡,回填土时应将土块打碎后夯实。拉线层宜设防沉层。
第三十二条 拉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后对地平面夹角与设计值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大于3°。
2、特殊地段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承力拉线应与线路方向的中心线对正;分角拉线应与线路分角线方向对正;防风拉线应与线路方向垂直。
三、跨越道路的拉线,应满足设计要求,且对通车路面边缘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5m。
四、当采用UT型线夹及楔型线夹固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前丝扣不应涂润滑剂;
2、线夹舌板与拉线接触应紧密,受力后无滑动现象,线夹凸肚在尾线侧,安装时不应损伤线股;
3、拉线弯曲部分不应有明显松股,拉线断头处与拉线主线应固定可靠,线夹处露出的尾线长度为300~500mm,尾线回头后与本线应扎牢;
4、当同一组拉线使用双线夹并采用连板时,其尾线端的方向应统一;
5、UT型线夹或花篮螺栓的螺杆应露扣,并应有不小于1/2螺杆丝扣长度可供调紧,调整后,UT型线夹的双螺母应并紧,花篮螺栓应封固。
五、当采用绑扎固定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拉线两端应设置心型环;
2、钢绞线拉线,应采用直径不大于3.2mm的镀锌铁线绑扎固定。绑扎应整齐、紧密,最小缠绕长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当一基电杆上装设多条拉线时,各条拉线的受力应一致。
第三十四条 混凝土电杆的拉线当装设绝缘子时,在断拉线情况下,拉线绝缘子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第三十五条 顶(撑)杆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顶杆底部埋深不宜小于0.5m,且设有防沉措施。
二、与主杆之间夹角应满足设计要求,允许偏差为±5°。
三、与主杆连接应紧密、牢固。
第六章 导线架设
第三十六条 导线在展放过程中,对已展放的导线应进行外观检查,不应发生磨伤、断股、扭曲、金钩、断头等现象。
第三十七条 当导线在同一处损伤需进行修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采用缠绕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损伤处的线股应处理平整。
2、应选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为缠绕材料,其直径不应小于2mm。
3、缠绕中心应位于损伤最严重处,缠绕应紧密,受损伤部分应全部覆盖,其长度不应小于100mm。
二、当采用补修管补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损伤处的铝(铝合金)股线应先恢复其原绞制状态。
2、补修管的中心应定位于损伤最严重处,需补修导线的范围 应于管内各20mm处。
3、当采用液压施工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架空送电线路导线及避雷线液压施工工艺规程》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不同金属、不同规格、不同绞制方向的导线严禁在档距内连接。
第三十九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在同一档距内,同一根导线上的接头不应超过1个。导线接头位置与导线固定处的距离应大于0.5mm,当有防震装置时,应在防震装置以外。
第四十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紧好后,弧垂的误差不应超过设计弧垂的5%。同档内各相导线弧垂应一致,水平排列的导线弧垂相差不应大于50mm。
第四十一条 导线的固定应牢固、可靠、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直线转角杆:对针式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转角外侧的槽内;对瓷横但绝缘子导线应固定在第一裙内。
二、直线跨越杆:导线应双固定,导线本体不应在固定处出现角度。
三、裸铝导线在绝缘子或线夹上固定应缠绕铝包带。缠绕长度应超出接触部分30mm。铝包带的缠绕方向应与外层线股的绞制方向一致。
第四十二条 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裸铝导线在蝶式绝缘子上作耐张且采用绑扎方式固定时,LGJ-50及以下的导线绑扎长度应>150mm。LGJ-70的导线绑扎长度应>200mm。第四十三条 10kV架空电力线路当采用并沟线夹连接引流线时,线夹数量不应少于2个。连接面应平整、光洁。
第四十四条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的引流线之间、应流线与主干线之间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同金属导线的连接应有可靠的过渡金具。
二、同金属导线,当采用绑扎连接时,导线截面在35mm2及以下绑扎长度应>150mm;导线截面为50mm2,绑扎长度应>200mm;导线截面为70mm2,绑扎长度应>250mm。
三、绑扎连接应接触紧密、均匀、无硬弯,引流线应呈均匀弧度。
四、当不同截面导线连接时,其绑扎长度应以小截面导线为准。
第四十五条 绑扎用的绑线,应选用与导线同金属的单股线,其直径不应小于2.0mm。
第四十六条 10kV线路每相引流线、引下线与临相的引流线、引下线或导线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不应小于300mm;1kV以下电力线路,不应小于150mm。
第四十七条 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1~10kV不应小于200m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100mm。
第四十八条 线路的导线与拉线、电杆或构架之间安装后的净空距离,1~10kV时,不应小于200mm;1kV以下时,不应小于100mm。第四十九条 1kV以下电力线路当采用绝缘线架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展放中不应损伤导线的绝缘层和出现扭、弯等现象。
二、导线固定应牢固可靠,应采用蝶式绝缘子作耐张且绑扎方式固定时,绑扎长度应符合本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接头应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应进行绝缘处理。第五十条 沿墙架设的1kV以下电力线路,应采用绝缘线时,除应满足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支持物牢固可靠。
二、接头符合有关规定,破口处缠绕绝缘带。
三、中性线在支架上的位置,设计无要求时,安装在靠墙侧。第五十一条导线架设后,导线对地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七章10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上的电气设备 第五十二条 电杆上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装应牢固可靠。
二、电气连接应接触紧密,不同金属连接,应有过渡措施。
三、瓷件表明光洁,无裂缝、破损等现象。
第五十三条 杆上变压器及变压器台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倾斜不大于台架根开的1/100。二、一、二次引线排列整齐、绑扎牢固。
三、油枕、油位正常,外壳干净。
四、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五、套管压线螺栓等部件齐全。
六、呼吸孔道通畅。
第五十四条 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各部分零件完整。
二、转轴光滑灵活,铸件不应有裂纹、砂眼、锈蚀。
三、瓷件良好,熔丝管不应有吸潮膨胀或弯曲现象。
四、熔断器安装牢固、排列整齐,熔管轴线与地面的垂线夹角为15°~30°.熔断器水平相间距离不小于500mm。
五、操作时灵活可靠、接触紧密。合熔丝管时上触头应有一定的压缩行程。
六、上、下引线压紧,与线路导线的连接紧密可靠。第五十五条 杆上断路器合负荷开关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水平倾斜不大于托架长度的1/100。
二、引线连接紧密,当采用绑扎连接时,长度不小于150mm。
三、外壳干净,不应有漏油现象,气压不低于规定值。
四、操作灵活,分、合位置指示正确可靠。
五、外壳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第五十六条 杆上隔离开关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件良好。
二、操作机构动作灵活。
三、隔离刀刃合闸时接触紧密,分闸后应有不小于200mm的空气间隙。
四、与引线的连接紧密可靠。
五、水平安装的隔离刀刃,分闸时,宜使静触头带电。六、三相连动隔离开关的三相隔离刀刃应分、合同期。第五十七条 杆上避雷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瓷套与固定抱箍之间加垫层。
二、排列整齐、高低一致,相间距离:10kV时不小于350mm;1kV以下时,不小于150mm。
三、引线短而直、连接紧密,采用绝缘线时,其截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引上线:铜线不小于16mm2,铝线不小于25mm2。
2、引下线:铜线不小于25mm2,铝线不小于35mm2。
四、与电气部分连接,不应使避雷器产生外加应力。
五、引下线接地可靠,接地电阻值符合规定。
第五十八条 低压熔断器和开关安装各部接触应紧密,便于操作。
第五十九条 低压保险丝(片)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无弯折、压偏、伤痕等现象。
二、严禁用线材代替保险丝(片)。
第八章 接户线 第六十条 10kV 及以下电力接户线的安装,其各部电气距离满足设计要求。
第六十一条 10kV及以下电力接户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档距内不应有接头。
二、两端应设绝缘子固定,绝缘子安装应防止瓷裙积水。
三、采用绝缘线时,外露部位应进行绝缘处理。
四、两端遇有铜铝连接时,应设有过渡措施。
五、进户端支持物应牢固。
六、在最大摆动时,不应有接触树木和其它建筑物现象。第六十二条 10kV及以下由两个不同电源引入的接户线不宜同杆架设。
第九章 接地工程
第六十三条 接地体规格、埋设深度应符合设计规定。第六十四条 接地装置的连接应可靠。连接前,应清除连接部位的铁锈及其附着物。
第六十五条 接地体的连接采用搭接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扁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宽度的2倍,四面施焊。
二、圆钢的搭接长度应为其直径的6倍,双面施焊。
三、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搭接长度应为圆钢直径的6倍。
四、扁钢与钢管、扁钢与角钢焊接时,除应在其接触部位两侧进行焊接外,并应焊以由钢带弯成的弧形(或直角形)与钢管(或角钢)焊接。
第六十六条 采用垂直接地体时,应垂直打入,并与土壤保持良好接触。
第六十七条 采用水平敷设的接触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接地体应平直,无明显弯曲。
二、地沟底面应平整,不应有石块或其它影响接地体与土壤紧密接触的杂物。
三、倾斜地形沿等高线敷设。
第六十八条 接地引下线与接地体连接,应便于解开测量接地电阻。接地引下线应紧靠杆身,每隔一定距离与杆身固定一次。
第六十九条 接地电阻值,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接地沟的回填应选取无石块及其它杂物的泥土,并应夯实。在回填后的沟面应设有防沉层,其高度宜为100~300mm。
第十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七十一条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采用器材的型号、规格。
二、线路设备标志应齐全。
三、电杆组立的各项误差。
四、拉线的制作和安装。
五、导线的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及对建筑物接近距离。
六、电器设备外观应完整无缺损。
七、相位正确、接地装置符合规定。
八、沿线的障碍物、应砍伐的树及树枝等杂物应清除完毕。第七十二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施工内容明细表)。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四、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
五、调整试验记录。
六、接地电阻实测值记录。
七、有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一章 附录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农电科。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一、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投资管理规定
(1999年4月20日 国家计委)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以下简称农网改造)工程建设投资的管理,充分发挥农网改造资金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农网改造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网改造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投资必须全部用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三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要严格执行国家计委下达的农网改造资金计划,积极协调财政专项资金和农行贷款的及时到位,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必须加强对农网改造投资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造价。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五条 各省(区、市)农网改造工程投资规模必须控制在国家计委已经批复的总投资规模之内,投资规模的变化必须由项目法人提出,经各省计委(计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第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的20%由财政债券安排解决,作为农网改造工程的资本金,其余80%投资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
第七条 各省(区、市)必须合理安排农网改造内容,重点放在中低压农网改造上,各地改造投资的60%以上要用于10千伏及以下中低压电网。
第八条 国家计委根据农网工程进展情况下达各省(区、市)投资计划,各省(区、市)计委要据此及时分解下达各县(市、区)及单项工程投资计划。
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向财政和银行办理借贷款手续,签订借贷合同;根据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分解下达的投资计划,编制资金配置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适时拨付资金,严禁截留和滞留金。
第九条 农网改造资金不得与生产、经营等其它资金混存混用,各项目法人要严格按照财务准则的要求对农网项目设置统一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第十条 低压电网和供电台区的改造要建立专门的台账,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来源及数额等要有明细账。
第十一条 农网改造项目法人必须建立农网改造财务分析制度,按季编制农网资金拨付和支付情况表。35千伏及以上工程要按项目概算进行分析;10千伏及以下工程以县为单位进行分析。
第三章 概算管理
第十二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由农网改造工程项目法人负责组织编制,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共同审定。
第十三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工程管理费等行政性费用应由项目法人自行承担,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
第十四条 农网改造工程投资概算编制中的各项取费标准都要在现有取费标准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具体降低比例由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凡1998年6月底之前竣工的农网工程项目,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不得列入农网改造工程总投资规模,不得用农网改造资金冲抵1998年6月前农网工程的投资和债务,挤占农网改造资金规模。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投资,除电表以下农户进户线和部分改造投资不足地区电表费用可由农户承担外,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再向农民收取农网改造工程供电贴费(增容费)、材料费、施工费等其它费用。
第十七条 农户进户线和电表等各种农户用电设施所收费用仅限于购置设备和材料费本身,不得收取管理费、施工费等其它任何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农网改造工程的设备和材料的招标采购是设备和材料的最终购买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加价收费。
第十九条 10千伏及以下工程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有关补偿费用。35千伏及以上工程占地和青苗补偿按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项目法人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如财务公司、招标公司等)进行应由项目法人承担的工作的费用由项目法人的自有资金支付,不得计入农网改造工程投资。
第二十一条 任何参与农网改造工作的政府管理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借口从农网改造投资中提取管理费、办公费等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省(区、市)计委要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监督,要会同物价、财政、银行等部门进行统一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项目法人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农网改造资金的管理,严禁挤占、挪用农网改造资金,严禁以农网改造名义乱收费和乱摊派。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人,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严肃处理;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农网改造投资必须用于国家计划批准的工程内容,不得超越范围、超过标准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计委(计经委)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发布日期:1999年04月20日 实施日期:1999年04月20日(中央法规)
第三篇: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
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提高农村电网(以下简称农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施工人员在工程施工中的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结合农网建设与改造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原电力部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有关标准、规程、规定,结合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具体情况而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所涉及的35KV—110KV输变电工程和农村中、低压配电工程。凡是参与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国家电力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本办法。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工作与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同时进行,使施工安全工作逐渐达到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五条 负责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建设项目单位(包括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下同)应实行以行政正职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的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树立“安全施工,人人有责”的观念。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通过不断完善完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科学预测,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加以控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含发包项目和自营项目)安全施工实行分级管理。国家电力公司为全系统施工安全归口管理单位,各建设项目法人单位负责工作范围内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的安全施工管理,并负责指导各级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地(市)、县(市)供电企业)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八条 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安全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对于符合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要求的工程项目,要成立以各建设项目单位为主,参建单位参加的安全委员会,执行相关的安全工作任务。第九条 建设项目单位要确定承担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安全监察职能的机构或部门(以下简称安监职能部门)。在农网建设与改造期间,各单位的三级安全网(企业、站队(工区)、班组(站所))可适当增加具有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临时安监员和安全稽查员。
第三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国家电力公司:
1、制定农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管理制度、办法。
2、监督、检查、考核各建设项目单位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单位:
1、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2、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建立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安全事故统计及上报制度,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施工安全工作考核。
3、深入施工单位和施工现场,督促、检查和指导安全工作,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对因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失控,导致施工安全没有保证及存在质量问题时,有权责令停工整顿、限期整改。
4、审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所制定的组织、技术和安全措施方案。
5、加强与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安全工作的支持。
6、在招标文件中或确定施工承包单位时,对安全技术管理制度、施工资质和安全施工提出明确要求,并审查施工、勘测设计单位的安全资质等级,确保符合建设项目的要求。
7、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符合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的安全施工基础条件,协助施工单位按基建程序和施工程序施工。协调解决各施工单位在交叉作业中存在安全施工、文明施工问题。
8、参加施工单位对所发生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吸取事故教训,督促改进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单位在施工监理工作中,要把对施工安全的监理作为与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制监理同等重要的工作来考虑。
1、在编制工程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时,要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具体的监理内容、监理措施和监理办法。
2、在工程监理时,要在监理记录中反映对施工安全的监理内容。对于监理中发现的施工单位制定的安全措施不符合现场安全要求,或施工人员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行为,以及电力设备存在不能满足电力建设与安全运行的问题,有权提出监理意见,予以纠正,并及时向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通报。
第十三条 设计单位
1、设计单位应把“安全第一”的思想贯穿于设计工作的全过程,从方案制定到设备选型等方面,都要尽可能为安全施工创造条件。
2、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或电力行业的有关标准,并满足反事故技术措施的要求,保证工程投产后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
1、承担本单位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在承建各类工程时,必须与建设项目单位签定安全协议,明确双方安全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法规、行业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3、建立健全适应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的安全工作体系,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安全检查员,并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
4、要设置现场安全专职或兼职人员,监督本单位作业人员施工的全过程。派驻现场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监护人、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等级和技术素质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
5、在开工前必须将编制的施工安全措施报建设项目单位,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6、与建设项目单位协商解决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确定安全技术措施。
7、施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有关本项工作的安全知识和安全规程的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在施工时,要按劳动保护规定为参加施工的人员配备足够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工器具。
8、施工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机械器具完好、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对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差,或不能保证安全施工的场所有权拒绝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五条 施工班(组)长
1、领导本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施工的规定,模范遵守安全操作过程,对本班(组)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负责。
2、支持安全员的工作,坚持安全日活动制度。根据本班(组)人员情况,合理分工,坚持班前会制度(安全交底),班后会小结和现场清理工作,做到文明施工。
3、经常对本班(组)人员进行安全思想教育工作,检查本班(组)工地现场安全情况和设备、工具完好情况,督促检查本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及劳动保护用品,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护,及时纠正习惯性违章和冒险作业。
4、组织本班(组)对施工项目的安全措施进行讨论,对批准后的施工安全措施要认真贯彻执行。
5、负责解决本班(组)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遇有严重或较大危险情况要停止施工,并报告上级部门;对于发生的事故,要负责抢救伤员,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领导和安监职能部门。
6、每日开工前要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当天工作内容及其它危险因素和控制措施,严防发生意外。工作中要做到监护职责到位。
第十六条 施工人员
1、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措施,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及施工工艺,不得违章作业。
2、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及防护用品,使用前后应进行检查核对。对不熟悉的非本专业使用的工器具及新式机警,必须经过培训。否则,不得操作。
3、工作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认真执行工作票中的安全措施。在施工中,将发现的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工作负责人汇报;提高安全防护意识,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4、认真参加安全日活动,主动提出改进安全施工建议,并自觉执行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有关规程。
5、有权制止他人违章作业,纠正习惯性违章;有权拒绝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及违章操作的指挥。
第十七条 安监职能部门及其人员
安监职能部门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实行全过程安全监察。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和反事故措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
2、组织编制本单位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办法和细则,并负责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3、负责与各参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联系制度,保证各项安全规定和措施的落实。
4、监督、检查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的施工安全工作,协调解决施工中的重大问题。重点是监察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和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整改。
5、参加与协助由本单位领导组织的安全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落实,并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提出考核意见。
6、组织开展施工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对安监人员和施工人员培训工作。
7、建立施工安全管理台账或档案。
8安全监督人员有权进入施工现场了解安全情况,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工作,并在形成事故调查结论中参与意见。
第十八条 工地(班组)专(兼)职安全员
1、认真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施工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标与要求,在安全监督机构的领导下,做好本工地的安全施工管理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本工地施工场所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情况,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立即督促整改。
3、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有权对违章者进行经济处罚,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施工,有权指令先行停止施工,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参加本工地重要施工项目和危险性作业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措施交底,并到现场检查开工安全施工条件,监督安全措施的执行。
5、协助领导做好施工安全宣传、安全日活动布置和安全检查工作,对于检查的问题应按“三定”(定人、定时间、定项目)原则督促整改。
第四章 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安全技术措施
1、在编制施工计划和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计划(可根据施工具体项目或分阶段编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与施工同步执行。
2、在保证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的计划中所需的安全工器具,应由安监职能部门确认合格后方可购置。
3、在全部停电和部分停电的电气设备上工作时,必须完成下列技术措施;停电(断开电源)、验电、挂接地线、装设遮栏和悬挂标示牌。
第二十条 安全组织措施
应严格执行下列制度:工作票制度、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定、安全措施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和现场看守制度、工作间断和转移制度、工作终结、验收和恢复送电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施工措施
1、所有建设与改造必须有安全措施。安全措施必须在开工前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待清楚,否则不得开工。
2、重要的临时设施、重要的施工工序、特殊作业、多工种交叉作业、重大起重运输作业、在运行生产区域内的带电作业等工程,都必须在施工前编制出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落实专责人负责,并经单位领导及有部门批准后严格执行。执行过程应有专人把好安全关。
3、技术人员在编制安全施工措施时,必须明确指出该项施工的主要危险点,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制定的“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措施”。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例行工作
第二十三条 国家电力公司、各项目法人单位将不定期对安全施工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检查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是否到位,是否落实了安全责任制,是否做到了“五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
2、检查施工管理:施工中是否执行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安全机构是否发挥了基本功能。
3、检查施工安全隐患:查施工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查违章违纪,查安全设施及安全标志的设置,查文明施工情况。
4、检查事故处理:是否真正做到了“三不放过”,是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统计和上报。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单位应派专人进驻施工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反馈安全信息,必要时可下达危及人身安全通知单及习惯性违章作业处罚单,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地(市)、县(市)建设项目委托管理单位每月至少两次到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质量检查,发现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第二十六条 做好下列例行工作
安全监督与安全网例会、安全日活动、安全分析会、安全检查和安全通报。
第六章 临时工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雇佣的临时工(含停薪留职职工、退休聘用人员、借用外单位职工、民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应办理用工手续。长期临时工应经过体检、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上岗,并建立档案。对于短期协助挖坑、立杆、放线等体力劳动的农民工,施工单位应与被雇用方(乡、村或个人)签订劳动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八条 短期临时工分到施工班组,要有正式职工带领工作。长期临时工应纳入本单位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劳动保护应按国家规定和本行业管理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临时工进驻施工现场作业前,工作负责人应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安全教育,交待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及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预防措施。当临时工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第七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或设备事故应及时上报。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施工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施工人身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施工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按《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要求,上报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作好对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分析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形成准确完整的事故报告,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
各建设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安全施工制定安全施工目标,定期逐级对施工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设立奖励基金,并制定安全施工奖惩办法。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中安全工作成绩突出,有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发生事故的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国家电力公司将不定期对农网建设与改造施工安全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可按本办法,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用于调整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农网建设与改造工程内部安全管理关系和规范安全工作行为,不作为处理和判定民事责任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颁发的规定相抵触时,以上级规定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
第四篇: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总结
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总结
表彰大会上的讲话
(202_年1月30日)同志们:
经过六年的艰苦努力,我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圆满完成了。为进一步总结经验,表彰先进,县委、县政府决定召开这次全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刚才,相成局长对我县农网建设与改造整体工作进行了总结,会上对做出突
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奖,志保局长代表市农电局作了重要讲话。下面,我代表县委、县政府讲两点意见。
一、成绩显著,对农网建设与改造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就全国来看,在“两改一同价”工作中,国家共投入国债资金近3000亿元,6年干了70年工作量;就我县来说,投资额近2.8亿元,工程量近千项,这在全县各项基础设施建设中也是前所未有的。通过全县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实现了城乡用电同网同价,减轻了农民负担,拉动和促进了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县农村电网改造工作之所以能够顺利进行,并取得这么大的成绩,主要得益于省、市政府和省、市农电局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得益于计划、农电、物价、公安、林业、土地、银行、档案等部门以及各乡镇的密切配合,得益于县农电局的积极争取和广大农电职工日夜奋战、辛勤工作。在此,我代表县委、县政府和全县人民,对市、县农电局,对做出贡献的各个相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县农网改造这六年来,取得的成绩是显著的,变化是明显的,全县人民有目共睹,感同身受。
一是全县农村供电能力、供电质量、供电可靠性明显提高。六年来,共投入到农网建设与改造资金27782万元,改造了66千伏送变电工程4项,10千伏配电工程55项,0.4千伏低压电网工程572项,改善了农村电网结构薄弱、设备陈旧老化的状况,基本满足了农民有电用、用得起、用好电的愿望,初步解决了制约我县农村经济发展的电力“瓶颈”问题,全县农村电网供电安全性、可靠性和供电质量明显提高。
二是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取得明显成果。我县在1999年就完成了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除岫岩镇外23个乡镇电管站全部改为县农电局的21个供电营业所,形成了由县农电企业直接管到农户的线性管理体制,使农村电力管理更加透明和规范,有效地遏制了农村电力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的乱加价和乱收费现象的发生,农村用电管理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三是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全面实现。经过农网建设与改造、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实现了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从而降低了供电成本,减轻了农村居民负担。农村电价每千瓦由0.73元下降到0.45元,下降了38.4,仅此一项工作,年减轻农民负担960多万元。
因此,县委、县政府号召全县各个部门,特别是省、市直驻岫各单位要很好地向农电局学习,立足本职,扎根和服务于岫岩,为岫岩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多做贡献。同时也要求县直各单位、各部门积极支持和配合象农电局这样的单位开展工作,使之不断发展,做大做强。
二、再创佳绩,进一步加快农网建设步伐
主要提三点希望:
一是希望强化设施建设,为岫岩经济快速发展提供强大的电力保障。从目前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作项目上看,全县在66KV送变电工程建设中投资比例是很小的。随着岫岩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招商引资力度加大,农村大项目纷纷上马并投入生产,农村66KV电网供电“瓶颈”问题会越来越突出。象我们202_年要实施的鞍轮集团年产120万套全钢子午胎、永安公司万吨滑子蘑加工、辽宁北方苏嘉新材料有限公司镁碳砖和喷补料等大项目,以及农业产业化和第三产业发展,都需要有足够的电力做保证。因此,县委、县政府希望农电局要抓住县城电网改造的机遇,准确把握制约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围绕全县项目发展战略,科学规划农村66KV电网结构和布局,把建设坚强的农村电网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来安排。今年要完成投资1000万元的一次变电所增容任务,组织实施投资2亿元的36万千伏安岫岩第二个一次变电所,任务非常艰巨,工作压力很大,大家要继续发扬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精神,再鼓干劲,再立新功。
二是希望强化安全生产,保证职工、群众生命安全和全县用电需要。要从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群众的利益,以及全县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加强设备巡视和维护,对电网运行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早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对目前供电紧张拉闸限电的情况,要依法科学地统一调度,优先和重点保证居民生活用电以及纳税大户用电。要周密制定供电应急预案,坚决防止发生大面积停电事故、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发
生。
三是希望强化宗旨意识,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农电局是个窗口单位,又是标兵单位,在群众中的口碑一直很好。希望农电局继续牢固树立宗旨意识,坚持真诚服务、共谋发展。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电力服务工作的基本规律和有效途径,积极承担国家赋予的社会责任,服务于全县的工作大局,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广大用户。同时希望全县各个部
门,围绕全县经济发展的大局,继续全力以赴的支持农电局的工作,推动岫岩农村电力事业创造新的、更大的辉煌。
最后,借此机会,给志保局长和全县农电广大干部职工拜个早年,祝大家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第五篇:农村电网改造后
农村电网改造后,县级电业部门对农村低压电网的管理延伸到家用电能表,其面临的安全问题,主要是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与家用电器烧坏事故。如何把农村安全用电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是目前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
1农村触电事故的规律性和特点
从多年的运行经验得知,触电事故的规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农村触电事故多于城市
我国用电安全水平虽在逐年提高,可触电死亡事故率仍远高于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触电事故主要发生在农村,农村触电事故是城市的6倍之多。其主要原因是:农村用电条件差,电气设备简陋且安装不太合理,技术水平低,管理不严格,农民缺乏电气安全知识等。
1.2低压触电事故多于高压触电事故
高压电网人们不容易接触;低压电网覆盖面大,电气设备多,因此人触及的机会也多;加之设备简陋,管理不严,人们思想麻痹、缺乏电气安全知识的人员接触机会就更多。
1.3触电事故季节性强
每年的6~9月是触电事故的高发季节,主要原因是夏、秋季多雨潮湿,电气设备绝缘性能下降;天气炎热,人们多不爱穿戴工作服和使用绝缘护具,且人体多汗,皮肤电阻下降。此外,正值农忙季节,农村用电量增加,人们接触和操作电气设备的机会明显增多,各种条件的不利,加上主观上的麻痹大意,便成了触电事故高度集中的季节。
1.4触电事故点多发部位
单相触电事故多于两相(指相对相)触电事故,且事故点多发生在分支线、接户线、地爬线、接头、灯头、插头插座、开关电器、控制电器、熔断器等处。这些是人们容易接触的部位,又容易发生短路、接地和漏电。
1.5农村触电事故的原因
1.5.1设备不合格
低压架空线过低,对地高度、与建筑物的距离不符合规程要求;低压电杆拉线固定部位不合理,工艺不良,又无隔离绝缘子;用废铝线或铁丝作电线;接头不合格;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未接地或接地不良;用绝缘层破损或老化的电线作进户线或电器引线;广播线与电力线安装距离不符合要求造成相互搭连;螺口灯头与灯泡不符合标准要求,且零线、相线接错,使灯泡金属螺口带电外露;单向开关误接在零线上,使灯头长期带电等。
1.5.2设备失修
接户线、引出线绝缘老化或破损;电杆拉线锈蚀,导线断股及接头老化,造成断线倒杆;电器受潮、绝缘老化;外壳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线断开;橡胶绝缘线护套、软电缆护套和绝缘层破裂,软电缆接头绝缘包扎物选用不当或松散脱落;开启式负荷开关(胶盖闸)、灯头及插座的绝缘护罩、护盖失落或破碎等。
1.5.3违章作业
带电搭接电源线或修理电气设备;未切断电源,带电移动有漏电故障的电气设备;在架空线下面建房或起吊器材又无安全措施;趁供电停电之机,擅自在停电设备上工作;违反安规,进行约时停送电等。
1.5.4私拉乱接,违章用电
装接一线一地照明;直接用导线挂、钩架空线用电;私设电网电鱼、电鼠;用破旧导线拖拉地爬线、拦腰线等。
1.5.5缺乏安全用电知识
赤手拨拉断落的带电导线,赤手拖拉触电者;将三孔或四孔插头、插座的保护极误接在相线上,造成电器设备外壳带电;爬登电杆或变压器;任意将刀开关放在地上运行;用非绝缘物包裹导线接头或破损处;将插头用导线直接接在电源线上;潮湿场所用电未采用安全电压;随意操作带电设备。
1.5.6不装漏电保安器或选用劣质的漏电保安器
农改前家用保安器安装率很低,漏电流较大的农网电路选用一般电流型总保安器误动作太多,且漏电流动作整定值过大,无法保护人身安全。农改后虽家用保安器安装率提高,可许多假冒、伪劣产品涌入农网,农村触电伤亡事故仍不断发生。
1.6农村架空线、接户线、临时用电线路触电事故多
据统计资料分析,在农村架空线、接户线、临时用电线路上发生的触电事故竟达70%以上。在构成触电事故的诸多因素中,仅有一个因素引起的触电事故不足10%,有
90%以上的触电事故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因素引起的。因此,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和用电安全知识的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应当指出,在农网整改的前后,触电事故的规律可能随之变化。我们应在实践中不断分析总结其规律,为制定和完善安全措施、搞好安全用电提供可靠的依据。
2漏电保护器的配置和选用
我们应该结合我国农村低压电网的现状,既要做好安全用电防护工作,减少触电事故,又要提高电网供电的可靠性,这是对漏电切断保护提出的全面要求。事实已经证明:采用漏电保护器分级保护方式是实现上述要求的根本途径,也是我国漏电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我国低压电网的供电方式、经济条件和漏电保护器的生产等情况,在低压电网中采用两极漏电保护方式是可行的,也是最有效的。
首先应加大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和投运率,末级保护以防止直接接触触电为主要目标,各自保护面小,不干扰其他用户。城乡家庭进户线处和人们广泛接触使用的移动式电气设备、电动工具等都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的高灵敏度、快速型漏电保护器。对单相用电户选用的漏电保护器还应具备过电压保护功能,用于防止当出现三相四线制总零线发生断线和接户线错接成380V线电压时,产生的异常过电压损坏家用电器。最好选用带漏电、过压、过载短路保护功能的保护器,这样,单相用电户的所有异常情况都能受到保护。对发生触电后会产生二次性伤害的场所,如高空作业或河岸边使用的电气设备等,可装设漏电动作电流为10mA的快速型漏电保护器。
第二级保护为系统总保护或分支保护。这一级保护器可装设于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处或各分支线的首端,其保护范围为低压电网的主干线(或分支线)、下户线和进户线,同时也作为末级漏电保护器的后备保护。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根据被保护线路和设备实际漏电流来确定。
这两级触漏电保护器构成了一个漏电分级保护网,第一级保护器对一些条件恶劣而触电危险性较高的场合提供了直接接触的保护;第二级保护器扩大了漏电保护覆盖面,提高了整个低压电网的安全水平。两级保护之间应合理配合,其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有级差。建议考虑上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电流为下一级额定漏电电流的2.5~3.0倍,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动作时间较下一级动作时间增加一个动作级差,约为0.1~0.2s左右。
3漏电保护器的质量跟踪
漏电保护器作为国家强制性实施安全认证的电工产品,其质量优劣将直接关系到使用者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为此漏电保护器的质量状况一直是使用者关注的问题。特别是农网“两改一同价”工作开展以来,漏电保护器的需求量激增,许多质量稳定、性能好、功能完善的漏电保护器被用户广泛选用,但也有不少质量低劣的产品进入农网。因此必须加强和开展对漏电保护器质量的监督,实行动态管理,提高生产经营者的质量意识,防止不合格和假冒伪劣产品进入低压电网。现就如何加强和规范地开展对漏电保护器的质量监管提出几点建议:
(1)坚持对漏电保护器实施安全合格认证、进行强制性监督管理是保证其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从对已取得安全合格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的几年质量跟踪情况看,其产品质量的稳定性明显优于未进行认证的产品,这说明开展安全合格认证对产品今后的质量状况具有重要的作用。
(2)开展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监督是促进和保证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开展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监督就是为了对其质量实行动态监管,从而评判其质量状况,因此,对漏电保护器的质量跟踪监督是开展对漏电保护器质量监管的主要环节。对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主要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保证质量跟踪监督机构抽检测试和技术评定的权威性。质量跟踪监督机构的检定测试能力及其可靠性评审是否合格,将直接影响到其对跟踪产品质量评定的准确度,因此,保证质量监督的权威性是开展质量跟踪监督的关键。
2)进一步加大对认证产品的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力度,质量跟踪监督工作应坚持“三公”(公平、公正、公开)、“三统一”(统一监督标准、统一监督方式、统一检测项目)原则,保证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严肃性。开展质量跟踪监督必须有严格和规范的工作程序,并明确参加质量跟踪产品的条件和企业应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开漏电保护器质量跟踪测试的项目和采用的标准及技术评定的原则,公布抽样的办法和数量。如浙江省对漏电保护器的质量跟踪测试已开展多年;河南省从1999年开始,先有基层县局用户根据使用情况推荐到省局,省局审查资质后委托检测机构测试。两省目前开展质量跟踪测试都是按国家标准进行的,选择的项目突出了漏电保护器的主要特性。
3)及时公布产品质量的检测情况,对检测的产品提出质量改进意见是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4)对检测中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在进行质量改进后进行定期复检是质量跟踪监督工作的又一个重要部分。它是促进产品有质量缺陷的厂家提高产品质量的有效措施,同时也可以反映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和质量管理水平。如浙江省对检测中存在质量缺陷的产品,在提出质量改进意见的3~6个月后进行随机抽样复检,并公布复检的质量情况。
(3)增强法制观念,坚持运用法律开展质量监管,也是保证漏电保护器质量的重要方法。
增强和提高质量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是开展法制化、规范化质量监督的基础和首要条件,它直接关系到质量监管能否依法进行,能否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合格产品的声誉和使用者权益,因此,坚持依靠法律进行质量监管对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具有十分有效的作用。质量监督部门提醒和告诫使用者优先选用合格品牌的产品,以保护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同时防止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此外,将漏电保护器的质量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相联系,如浙江省即将出台的地方法规《浙江省人身触电赔偿处理办法》中,已明确对危害人身安全的电器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将追究法律责任,漏电保护器就是其中之一,建议国家也应出台相应的法规。
(4)及时加强质量信息反馈,加大科技投入是提高和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
质量监管部门和使用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已投运的漏电保护器质量状况的监控和企业售后服务调查,并进行信息反馈,及时将漏电保护器的运行和质量情况反馈给生产企业。积极支持和鼓励生产企业和科研机构对新产品的开发,不断完善漏电保护器的功能。
(5)建议成立全国漏电保护器行业协会,并指定有测试条件的单位对进入农网的漏电保护器生产厂的产品每年进行抽样测试,并公布推荐的生产厂和产品型号,对产品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进行全面监督,既要防止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农网,又要制止低价格、低质量的不正当竞争。
4漏电保护器的运行管理
要使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发挥应有的保护作用,就必须加强对电网的运行管理,各级电力部门应重视这项工作。尤其在农网整改期间和以后,县电业部门维护管理到农户的家用电表,有关的安全问题促使他们必须大力加强管理。省以下各级电力部门,包括乡(镇)供电所,都应配备专(兼)职人员对电网安全和漏电保护器进行管理。使用单位在选用某一产品时,应对产品的功能和性能指标进行使用前的测试,只有经过功能性能测试合格的产品方可允许安装到现场。各县级电力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测试设备和合格的专职人员,以保证这一措施的实施。同时应单独设立或分片设立漏电保护器维修点,以确保对损坏的漏电保护器能及时进行维修。县、乡电力部门应定期抽检漏电保护器的运行情况。末级漏电保护器属用户资产,电力部门有责任宣传、指导、检查,监督其安装使用和加速普及,为保证质量,方便管理,有条件的可统一采购、统一安装,以户建档。漏电总保护器是电力部门的资产,应选用投运率高,同末级保护能合理配合的漏电总(分支)保护器。每台漏电总保护器的安装投运,都应明确运行责任人,配备试跳运行记录,正确记录投运试验情况、定期试跳情况、运行中跳闸情况、恢复送电时间、故障原因及异常情况等。县级电力部门还应给乡级供电所配备漏电保护性能指标的现场测试仪器,组织对农村电工培训。乡供电所每年组织对配电台区实际漏电电流和漏电总保护器性能进行一次现场测试,做好记录、评价,以确保漏电总保护器处于完好状态。
对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各县级电力部门应对所辖乡级供电所和用户作出如下规定:
(1)要求各用电农户和单位按规定装设漏电保护器,否则不予供电。
(2)凡新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国家认证标志,其技术参数能与被保护设备配套。不得购置安装不合格的产品。
(3)漏电保护器动作跳闸重合不成功,必须查明原因消除故障后方可送电,不准强行送电,不得在无保护状态下通电。
(4)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将漏电保护器拆除或退出运行,否则不予供电,一切后果由拆除者负责。
(5)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惩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对漏电保护器的安装、运行资料宜按如下要求进行收集、汇总,保存和上报:
(1)乡级供电所应建立漏电总保护器台账,末级漏电保护器统计表,并确保与现场相符。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汇总,汇总科目应包括:各台区配变台数,低压出线条数,漏电保护器安装投运台数、型号、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全乡漏电总保护器安装率,损坏更换台数,新增台数,末级漏电保护器台数及安装率等。汇总表一份报县级电力部门,一份留档长期保存。
(2)乡级供电所每月应对漏电总保护器试跳运行并记录进行汇总。汇总科目应包括:各种型号漏电总保护器台数及其永久故障跳闸次数、故障原因分类,每年将十二个月的汇总记录进行年汇总,年汇总一份报县级电力部门,一份留档长期保存。
(3)乡级供电所每年应对漏电总保护器性能测试记录进行一次汇总,汇总科目应包括:各种型号漏电总保护器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不合格台数、动作电流超标台数、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下的动作时间超标台数,鉴相鉴幅型的应增加额定触电不动作电流不合格台数、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下的动作时间超标台数、闭锁功能不合格台数等。现场记录一般保存三年,以利前后比较。年汇总一份报县级电力部门,一份留档长期保存。
(4)县级电力部门在收到乡级报表后也应汇总上报市级电力部门,市级电力部门在收到县级报表时应汇总上报省局,省、市、县都应长期保存下级报来的报表及汇总表。这样,能全面掌握各级电力部门漏电保护器现状、运行情况分析和存在的问题,为上级部门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另外,当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内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时,事故调查前应保护好现场,不得拆动漏电保护器。电力部门应检查漏电保护器性能情况和管理规定执行情况,如漏电保护器功能、性能正常,不能忽略漏电保护器存在的死区,如相零间或相与相间受电击的可能。为了提高漏电保护器对人身触电保护的安全性,同时保证供电的可靠性,除对漏电保护器本身强化管理外,还需加强对低压电力网的管理,这样才能使改造后的农网设备水平和安全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