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篇: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202_年6月28日第3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全称为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译名为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ty。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企事业单位及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成员单位,是依法成立的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和维护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围绕广东省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任务,积极开展安全技术与职业健康服务,追踪国际安全最新动态,组织国内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经验交流协作;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谋求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者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业和政府部门服务,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广东省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 立,接受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州市建设大马路19号广东安监大厦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领域开展国内外合作和交流活动;

(二)参与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宣传贯彻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等;

(三)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专业培训:如注册安全主任培训、安全生产责任人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等,举办安全科技继续工程教育等;

(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从业人员管理、培训、考核、注册,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从业人员提供信息和咨询;

(五)宣传、传播、普及安全与职业健康科学技术,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信息,编辑、出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书刊,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自律活动,推进安全社区建设,促进社区安全;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广东省制定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地方法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接受委托进行科技项目论证、安全评价、科技成果鉴定、重大事故技术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和标准的编审等;

(八)举办安全科技咨询、开发、中介和信息服务,兴办科技事业和经济实体,组织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九)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十)评选与奖励优秀论文、优秀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干部,推荐人才;

(十一)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有关事宜;

(十二)组织会员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以及有利于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其他活动;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十三)承担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程(技术)咨询、设计、施工及改造,范围包括:

1.防火防爆技术 2.通风防尘工程技术 3.防毒工程

4.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 5.安全设备工程 6.安全电气工程 7.热安全工程 8.安全管理工程 9.辐射防护技术 10.个体防护技术与装备

11.安全风险评价与失效分析技术 12.安全检测与监控技术

13.工业灾害控制与工伤事故分析 14.矿山安全技术

15.其它安全工程与职业健康技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干部;

2.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工作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协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管理干部或企业家。

(五)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与安全生产有关,具有一定数量(10人以上)的职工,并愿意参加本协会活动,支持本协会工作的具有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事业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按会员条件审批。

(三)发给会员证(由秘书处办理)。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获得协会提供各种情报、会刊、信息资料;

(七)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八)有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

(九)有权要求协会组织专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行规、会约和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撰写论文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2年或累计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有特殊原因,并事先向本会秘书处申请,经批准者例外)。会员退会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予 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严重违反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连续缴费满四年、工商年检合格的会员可申请成为理事会员,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理事从会员中产生,由协会秘书处提名,经所在单位同意,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根据会员在行业中的影响力、代表性或协会的工作需要,由所在单位提出或秘书处提名为副会长单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名誉会长的聘请,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四)决定本协会工作规划、组织人事、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审定,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和专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本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秘书处提名,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聘请为本会名誉会长、顾问和名誉理事,以指导和协助理事会工作。

(一)对我省安全生产或职业健康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二)本团体学科专业领域带头人,学术资深、德高望重者;

(三)对安全科学技术有突出贡献,取得重要成就者;

(四)对本协会建设和发展有重要贡献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原名“广东省劳动保护科学技术学会”(1989年12月成立),于202_年经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协会”,202_年经省民政厅批准更名为“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协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202_年9月6日)审议通过。

第一次修改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202_年12月16日)审议通过。

第二次修改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202_年10月11日)审议通过。

第三次修改经本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202_年6月28日)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规定》 附件:

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 会费缴纳及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促进协会健康发展,依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章程、民政部和财政部有关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相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三条 根据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协会历年来管理成本,以及协会今后发展的需要等因素,制定合理的会费标准,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四条 经理事会通过实施后的会费标准,在适当时候可以进行修改;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对会费标准提出修改方案,经理事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 会费缴纳管理

第五条 会费分为两类:

一、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单位会员缴纳的会费,单位会员分为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

三、会费标准:(一)单位会员:

1.副会长单位:30000元/年; 2.常务理事单位:10000元/年; 3.理事单位:5000元/年; 4.会员单位:202_元/年。(二)个人会员:

1.未担任本会职务的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2.担任本会荣誉职务和理事的个人会员免缴会费。第六条 会费缴纳的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3月31日前交纳当年会费,也可以在第一年一次性交纳一届的会费。新加入的会员,首次交纳会费时间为被正式批准为会员后的10日内。

第七条 会费缴纳办法:

一、按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会员单位各自的收费标准向协会财务人员缴纳;

二、持现金缴纳者,当场开具会费专用收据;

三、通过银行转帐或支票转帐者,待确认到帐后开具会费专用收据。

第三章 会费支出管理

第八条 本协会会费主要支出用途为:

一、协会各种业务活动费用开支

1、各种工作会议,如年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会、学术会、研讨会、表彰会等;

2、研究考察费;

3、科技活动费;

4、刊物编辑出版费、网络维护费;

5、各种资料、证书印刷费;

6、国内外来访接待费;

7、报刊、杂志宣传费用。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包括人员工资、福利、奖金、聘用费、办公费、差旅费、管理费、水电费、车辆费、职工培训费、保险费等;

三、协会业务发展及购买固定资产投资费;

四、其他合理使用的费用。第九条 会费使用原则:

一、本着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编制预算,按照协会财务管理的规定合理使用会费;

二、根据社会物价指数的变化及协会实际业务开展的收支情况,适时调整会费收取标准;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协会秘书处会员联络部负责对会费缴纳实施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催缴会费;

二、负责受理推迟缴纳会费的申请;

三、对会费缴纳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不履行会员义务,未能按时缴纳会费的,按协会章程第三章第十二条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篇:广东省肥料协会章程

广东省肥料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肥料协会,英文名称为Fertilizer Association of Guangdong Province(缩写为FAGD)。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由广东省从事肥料生产、经营、科研、推广等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严格遵守我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在政府和行业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我省肥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农业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调研,并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组织参与肥料生产、使用和检测等方面的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我省肥料行业行规和自律公约,规范会员市场行为,维护肥料市场秩序;

(三)组织肥料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开展技术中介、转让、咨询和服务工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四)组织肥料技术交流会、研讨会,新技术和新产品发布会、展览会;

(五)组织开展肥料行业的宣传和培训活动;

(六)开展和承担本行业公益活动和有益行业的其他活动;

(七)承担有关管理部门交办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第八条 本协会只设单位会员,不设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志愿加入本协会,愿意履行会员的义务;

(三)在肥料行业中有一定影响力;

(四)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及行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的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会长、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二)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元;

(三)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2_元;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将由行业协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任免

第十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释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

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应为会员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大问题;

(四)制定协会的财务预、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根据秘书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各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组织领导协会开展工作;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超过一半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一半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应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需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通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一)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四)报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二)熟悉本行业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报酬事项,报理事会同意和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秘书长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征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章程对协会的整体运作进行监督;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如下: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承担完成专项工作提供的经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如开展培训、技术服务、咨询服务等活动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经费包括下列支出:

(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劳动工资、福利及劳务的报酬;

(三)会议、宣传、资料、书刊费用;

(四)向会员单位提供的资助;

(五)协会兴办的各项事业费用;

(六)对协会工作做出成绩的会员单位或个人的奖励。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严格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真实、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协会进行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必须接受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按《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活动、财务报告和本的活动安排。

本协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协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应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协会终止及其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无法按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四)协会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经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_年2月2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草案

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章程草案

(根据1月29日的筹组协会工作会议意见修改稿,以下有下划线的为修改的条款,请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GDECA)。

本协会由广东省各市、省直各界有志从事电子商务的经营、管理、使用以及相关的科研、教学、设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非盈利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会员和企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大潮中为从事电子商务的各类单位营造一个应用、促进、发展的环境和氛围;在电子商务的行业发展中疑聚人才、共商大计、共谋良策、促进行业的管理和自律;在政府和从事电子商务的会员以及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广东的信息化建设的发展,促进广东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广东省信息产业厅的业务指导,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办公地点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坚持实事求是、大胆探索、勇于创新、与时俱进的指导方针下开展业务:

一、研究广东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探讨信息产业和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发展电子商务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和促进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并推动其贯彻执行;

二、探讨电子商务的行业标准,反映行业内各类单位和会员的建议,协助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标准的制定。协助和推进会员单位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的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完善;

三、向会员和政府提供电子商务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和技术发展的预测等信息。密切联系和依托政府相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的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定期召开政策新闻发布会,通知会员参加,邀请政府官员解释、阐述、答疑;

四、广泛开展电子商务的技术、学术交流;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知识的普及教育和技能培训。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交流管理经验;

五、积极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和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和电子媒体,宣传和推介会员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

六、加强国际间、区域间交流、合作、考察,开展产品展销、技术交流活动;

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积极组织有关电子商务产品、认证及质量监督活动,热诚为广大用户服务;

八、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组织有关的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委托进行的活动。积极开展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执行本协会章程;

二、志愿加入协会,并在本协会登记。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如政策新闻发布会等有关活动;

四、优先或优惠取得本协会的咨询服务、培训活动及书刊、资料等;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及时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或由理事会作组织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和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在预先提出申请的会员中选举产生,单位会员理事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出任。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程序或除名事项等;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会费数额和其他要交纳的款项;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二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代表出席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和网上方式召开。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国家的方针、政策,政治和业务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有一定社团工作经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连续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到会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和工作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是协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决定;

四、组织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出的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负责协会经费管理;

七、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企业的拨款和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兴办实体的收益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不得挪作他用。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量力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2_ 2 5(修改稿)

第四篇:县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面向全县化工行业安全生产领域,由全县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全县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道德规范;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指导原则,贯彻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团结和组织社会力量,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水平,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提高全民安全素质,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有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者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化工行为安全生产方面的调查研究,为*县制定化工行业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的研究和制定;

(三)收集、分析、交流安全生产信息,编辑、出版会刊,开展安全生产自律活动;

(四)组织化工行为安全生产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的研究、鉴定、评定、展销和推广应用,推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促进安全生产科技进步,为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服务;

(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交流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管理经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培训活动,增强全民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文化素质;

(六)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活动和咨询服务;

(七)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安全生产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承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关心和支持安全生产事业,在安全生产管理、科研、服务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请求协会协调和保护。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支持本协会工作,宣传本协会作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为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相关信息及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若再提出加入本协会,应重新按程序申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审议并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查、通过本协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长远规划;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县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本协会会员中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研究决定全县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重大问题;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到会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县安全生产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因工作需要留用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县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并检查全县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费标准为副会长单位每年5000元,常务理事单位每年3000元,理事单位每年202_元,会员单位每年1000元。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接受*县民政局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县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须由全县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作出决议,经*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同意后,报*县民政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县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一○年六月十八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本协会英文译名:Cangzhou Work Safety Association 本协会英文缩写:CZWSA

第二条 沧州市安全生产协会是由本市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社会服务中介机构及专(兼)职安全生产工作者自愿参与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市民政局依法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全市性社团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企事业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沧州市安全生产大局服务,为全体会员和基层单位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自律能力,依靠会员的共同努力,促进安全生产科技水平的发展,推广和普及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减少职业危害和事故隐患,在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中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立,接受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沧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沧州市运河区军民北路5号军分 1 区修械所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自律能力,提高经营管理者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

(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方面的基础、应用研究和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出建议和意见,发挥参谋作用。

(三)接受有关部门委托,组建和管理沧州市安全生产各行业专家组,组织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定和修订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工作;参与资质认定;参与重大事故技术原因的调查分析,提出专家意见。

(四)协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申报注册和监督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有关安全生产注册、许可等提供咨询服务,为政府部门审批、审定提供依据。

(五)兴办安全科技事业和经济实体;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科技、管理、政策、法规等服务;推荐安全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推进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

(六)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 2 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它从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七)总结和推广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评优活动。组织国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活动。

(八)组织编辑、出版安全生产方面的刊物、资料、书籍,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等,为会员提供服务。

(九)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诉求和建议;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委托的其他事项;承办企、事业单位及会员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应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沧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本地及外地在沧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安全生产培训、咨询、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机构;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其他关心和支持本市安全生产工作的团体、部门。

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机关领导、业务科(处)室负责同志;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科研、教学、培训、评价等专家学者;其他关心和支持本市安全生科工作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审查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具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取得协会的有关资料和信息;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协会章程。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报告本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 5 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名誉会长的聘任;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本协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举办学术活动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十一)决定表彰和奖励;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工作和组织能力,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人选由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召集和决定本协会的重要会议与重大事项。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提出财务预算的报告,管理本协会的经费;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协会基金;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中:会长单位每年15000元;副会长单位每年10000元;理事单位每年5000元;其它单位会员每年3000元,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专业协会单位会员每年500元。单位会员如有特殊情况,可以提出申请,经协会秘书处研究同意后,可酌情减缴,但不能免除。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9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市民政局和市安监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报沧州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沧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 10 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沧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沧州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_年11月2日协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沧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