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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文件-东南大学设备处

东南大学文件-东南大学设备处



第一篇:东南大学文件-东南大学设备处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2_〕74号

东南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贯彻执行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更好地搞好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为社会服务的重要基地,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需要,确定实验室的规模及水平,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充分发挥现有人力、物力、财力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及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按质、按量开出各项实验,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学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设计型、综合型、应用型、研究创新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注重培养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不断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利用现有的实验设备,大力进行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参与国家、省(部)各级各类科研课题,研制开发各种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新装备,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第七条

在保证完成基本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大型设备要开放共享,实验室要积极对校内外开放服务,特别是加强对学生的课外创新活动的开放力度,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第八条

依据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等管理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结合实验创新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是创新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基地。要把实验室的开放和创新基地的建设有机地融为一体,使实验室具有良好的育人环境和创新氛围。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的建设、调整与撤销,要经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立的审批程序:本科生、研究生教学实验室的建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或研究生院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科学研究实验室的建立,由科技处办理报批手续,学校批准发文。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级实验室,按有关文件规定的隶属关系和要求办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纳入学校及事业总体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学校的实验室建设要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订近期和长远的建设规划,教学、科研实验室和学科互相支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按照实验室建设和专业建设、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四位一体”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优化教学资源配置、最大限度地发挥人、财、物的统筹优势,提高办学效益。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建设按计划进行。其中:房舍、设施及大型设备依据规划的方案纳入学校基本建设计划,一般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与结构调整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采取多渠道集资的办法。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各种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七条

学校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等实验室,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讲究投资效益,充分发挥原有设备的作用。增添实验设备要认真选型,注意成组配套,尽快形成实验能力,购置大型、精密、稀缺、贵重仪器设备前,要进行可行性论证,避免造成积压浪费。

第四章 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设一名校级领导分管实验室工作,各院、系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工作,同时设一名设备秘书协助院、系分管领导开展工作。直属实验室实行一级管理,其它实验室实行二级管理。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建设的领导机构,实验室建设委员会在主管校领导指导下开展工作。实验室建设委员会的工作是遵循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提高我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为宗旨,开展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研究、论证,在实验室建设、管理和改革等方面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对实验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宏观指导。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管理实验室的职能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规章制度,仪器设备采购、管理,实验室的技术安全,实验技术队伍建设以及协助人事处做好考评、职称、定编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根据规模的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落实管理责任,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要经常对师生开展安全和保密教育,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按照《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对各院系实验室总体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学校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改革等的决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设备、经费、环境状态等信息采用计算机网络化、信息化、数字化管理,便于宏观统计和分析,实时为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六章 实验队伍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高或以上人员担任。

第三十一条

校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学校任命,院系级实验(室)中心主任由各院系任命;省部级及以上实验室、工程中心的主任,要经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二)领导并组织完成本实验室工作任务;

(三)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四)制定岗位责任制,领导本室各类人员的工作,负责对本室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六)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室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分专职和兼职两种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做到团结协作,共同积极完成各项实验任务。专职人员实行坐班制。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实验室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按照国家有关条例规定及实施细则具体确定。

第三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直接从事教学实验和科研第一线工作的一支技术队伍。在政治、生活和业务等方面应和教师享有同等待遇。学校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安心实验室工作。

第三十六条

要重视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实验室人员的培养提高,要结合本职工作的需要进行,坚持以在职、在校学习为主的培养原则。凡脱产培养者,要严格进行考核,成绩作为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可参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严格考勤勤记录制度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三十八条

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要根据其承担工作任务的大小和时间的多少,合理计算工作量,提高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按年度或聘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职称、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实验室人员编制按学校有关文件确定,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人员的职称评定,依据《东南大学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基本条件》执行,由学校组织评审组进行评议,不在实验室岗位工作的其他人员不得占用实验系列职称指标。

第七章 奖 惩

第四十二条

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学校将定期组织开展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的活动;开展评选先进实验室、实验室先进工作者、优秀论文、优秀实验教学技术成果的活动,以表彰先进集体与个人。

第四十三条

凡在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验教学与改革、自制仪器设备等方面成绩突出的,均可成为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四条

对实验室管理不善、有制度不执行、违章失职、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当事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外,单位将不得参加学校组织的与实验室工作相关的任何先进的评比。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教务处、科技处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_年4月23日印发

第二篇:东南大学文件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2_]91号

关于试行《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

论文基金条例》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提高我校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培育国家级、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特设立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并制定了《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条例》(试行),现将该条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条例(试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东南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基金(专项)资助优秀博士研究生(优先资助硕博连读生、提前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创新性科学研究和学位论文选题,以促进高水平学位论文的产生。

第二条 该基金经费来源于学校设立的研究生创新教育专项经费,每年总额为80万,资助人数为30人左右/年。

第二章 申请和评审

第三条 在校注册学习一年以上,硕士阶段成果突出,课程成绩优良的博士研究生在博士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均有资格提出申请。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经指导教师同意,审慎选题,缜密制定论文实施计划。对于学位论文选题与国家级或部省级科研项目相结合的予以优先资助。申请者于每年3月初或9月初填写申请表,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通过后,再由研究生院聘请有关专家审定,审定通过者作为资助候选人。

第三章 资助和要求

第五条 资助经费分为科研经费和生活费。原则上,科研经费5000元/年(以两年计)发放给指导教师管理,专门用于该生科研论文和学位论文工作。生活费为500元/月(每年资助12个月,逐月发放至毕业时为止,总数不超过两年)。

第六条 对已符合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基本条件,论文成果突出者,经导师推荐并由专家审定,可作为优秀博士论文培育对象,适当延迟答辩及毕业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每人每月资助生活费1500元。

第七条 获资助者在论文进行阶段必须科学地实施论文计划,阶段性成果必须以东南大学的名义在本学科的一级学术刊物或国际学术刊物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理工医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8篇三大检索论文,其中理科至少3篇SCI检索论文,工科、医科学科至少1篇SCI检索论文;建筑学科博士研究生至少发表学术论文8篇,其中在最高级学术刊物上至少发表3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必须在本学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上至少发表10篇学术论文。获得部、省级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三名)和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权授权(公开且排名在前两名)的创造性工程技术成果可等同于三大检索论文1篇;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排名在前五名)可等同于三大检索论文2篇;文科博士研究生出版15万字以上与论文选题有关的专著可等同于中文核心期刊论文3篇。

第八条 每年校庆期间由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在相应的学科范围内进行论文进展报告会,并将进展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九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须在学位论文答辩前撰写结题报告,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存档。同时该生的学位论文应进行预答辩,并必须按《东南大学学位论文盲审条例》进行盲审,如果盲审结果一致为优秀,并经答辩委员会及所在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为优秀,则该学位论文评定为校级优秀论文,并推荐为国家级、省级优秀学位论文遴选对象。

第四章 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获资助项目的科研经费由指导教师负责,单独建帐。经费只能用于该学位论文所需的文献查询、论文发表、实验材料消耗、小型设备购臵、参加学术会议等,各单位不得提取管理费、劳务酬金或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对于获资助的项目首期下拨40%的科研经费作为启动费,研究生院按对获资助者的科研成果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再下拨40%的科研经费,考核不通过者则停止资助。若该学位论文被评定为校级优秀论文,则按全额发放科研资助费并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获资助期间,若因故终止项目研究工作的,应及时报告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如因研究生本人原因而终止的,原则上须由研究生本人自筹补上已支出的资助经费(包括科研经费和生活费)并退还研究生院,不得将该经费用于其他研究生的论文工作或转作它用。该经费的使用止于研究生论文答辩前,节余经费由指导教师用作其他研究生的培养经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应在学位论文及发表的学术论文的页脚或论文末尾特别说明获本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对于学位论文选题获“江苏省高等学校研究生创新计划”资助的博士研究生将提供生活费方面的配套资助(资助方式同第五条)。

第十五条 对于获得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省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生及其导师将给予奖励,奖励条例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第三篇:东南大学文件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2_〕263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校区、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学术业务单位: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南大学 202_年11月17日

(主动公开)

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人身与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的相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实现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室或场所。创建安全稳定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全校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教职工、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分管副校长担任,成员由校各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技术工作 的主要职能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要求,在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组织检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以及安全教育与准入制落实等情况,并督促实验室安全问题与隐患的整改。

第七条 各实验室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单位分管负责人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二责任人。各单位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本单位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等。

(三)对本单位的实验室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根据风险类别和等级,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与设施。

(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宣传,创建实验室安全文化,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五)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实验室安全问题与安全隐患进行整改。

第八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实验室

安全责任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每个分室(或课题组)以及实验室房间的安全责任人,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二)负责在本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教师、实验人员、学生和外访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

(三)负责本实验室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警示、安全标识、安全措施、个人防护、环境卫生等制度的落实。

(四)掌握本实验室主要涉及的危险因素与安全隐患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督促本实验室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生物、辐射、实验废弃物、仪器设备以及水电等日常安全管理。

(五)组织、督促各实验分室(或课题组)以及实验室房间安全责任人定期对本实验室安全问题进行自查与整改。

第九条 所有在实验室工作或学习的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旦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相关实验,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法,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条 实验室环境安全管理

(一)每个实验室房间必须张贴安全警示牌,标明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及时清理实验室内外的废旧物品和垃圾,不堆放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物品。

(三)加强环境保护,应选用环境无害的或减少环境危害的实验方案,尽可能减少实验室废弃物的排放。学校定期收集和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和废物,处理工作实施“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专人管理、集中处理”的原则。各单位不得随意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倾倒有毒、有害化学废液,不得随意掩埋、丢弃固体化学废物、实验动物尸体和器官。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办法》。

(四)各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各单位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相关人员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各单位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强对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在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各单

位特别是要加强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做好详细台账记录,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19489-202_)和《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省政府45号令)、《东南大学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与安全培训,制定和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特别是高精仪器设备、高速运转设备、高温高

压设备、超低温及其他特种实验设备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防护措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查线路,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维修,必要时进行报废处置,消除隐患。

特种设备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并做好定期检验,详细记录设备的使用状况及维护保养记录,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第十六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实验室必须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实验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

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东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防护

对压力容器、电气、焊接、细菌疫苗等操作,以及存在振动、噪声、高温、辐射放射性物质、强光闪烁等场所,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各实验室应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备烟雾报警、监控系统、通风系统、防护罩、紧急喷淋、危险气体报警等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并做好设施和用品的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等工作。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

第十八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是各级各类人员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的有效途径。全校范围内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均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相关人员必须参加并通过学校或所在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准入考试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实验室安全培训计划,定期、不定期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存档备案。

安全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利用“实验室安全培训及考核系统”培训、聘请校内外专家讲座、外出学习考察、参加专门的校外培训、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知识宣传海报、安全预案的演练等。鼓励各单位制定具有本单位特色的安全培训办法,开展各类安全教育活动。

凡在实验室进行工作或学习的所有人员都应参加安全培训,各单位特别要加强新生、新入职人员、实验室管理人员等的安全培训。各单位从事特种设备、设施操作的人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操作人员等特殊岗位人员还应按照规定参加专业从业资格培训,并取得相应作业资格,严禁无证操作。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可根据专业、学科特点,要求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课前专门讲解本课程或实验环节中存在安全风险点与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等,加强对学生在实验室开展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指导。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应根据学校安全工作整体要求,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组织临时性的实验室安全专项或全面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根据自身情况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以及隐患的整治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督导负责督促指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工作,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及时查找实验室安全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实验室安全督导聘任及相关工作依照《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督导工作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对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能整改的要立整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有事故防范办法,并制定后续整改办法。在检查中发现的较重大的安全隐患,学校下发《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结果进行跟踪和复查。各实验室应有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预案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东南大学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整体要求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加强安全教育,明确安全事故责任。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有: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有: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优、经济赔偿和处罚、行政处分、移送司法机关等。追究种类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对涉及以下行为之一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给予责任单位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同时取消其一年内各类评奖评优资格;对于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不整改的;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和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三)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四)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

(五)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和报告上级部门,或接到相关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六)责任单位未进行实验室安全设施定期检修和维护的;(七)责任单位未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的;

(八)违章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压力容器、危险性气瓶以及其他特种设备的;

(九)未经备案私自购买使用剧毒、易制毒、易制爆或其他危险性化学品的;

(十)随意倾倒实验废液和丢弃实验废弃物的;

(十一)未经安全许可私自购买或转让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十二)私自开展动物实验或进行病菌培养的;

(十三)实验过程擅自脱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其他安全事故的;

(十四)发生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或未及时将事故报告上级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的;

(十五)事故发生后,为隐瞒、掩饰事故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

第三十一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和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自身受到伤害的,后果自负。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责任事故所在单位根据本办法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根据相关监管部门事故认定意见、核实事故损失后的意见以及事故单位初步处理意见,提出追究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课题组)负责人、院(系)单位负责人、责任单位的初步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讨论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四条 学校做出处理决定后,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理结果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处理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_年11月17日印发

第四篇:839-东南大学文件

东 南 大 学 文 件 校通知〔202_〕175号

关于公布202_届推荐

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名单的通知

各院、系、所,各有关部、处,202_届各学生班级:

根据教学司[202_]24号和东南大学校通知[202_]143号文件精神,我校在202_届本科生中开展了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工作。各院(系)均制定了详细的推荐细则,认真组织了考核,院(系)和学校分别进行了公示。经校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复审,共批准738位202_届同学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现将名单公布如下: 建筑学院(39人)赵 韡 孔德钟 董亦楠 沈 雯 申瑞雪 刘一歌 吴 丹 李 垣 仇 星 吕明扬

宫汝勃 赵 越 周 韵 戎卿文 陶诗琦

张 佳 郑辰暐 田 卉 郑 浩 金 欣

李晋琦 鲍洁敏 刘嘉阳 吉星帅 李 智

唐超乐(专业学位)郭 翔(专业学位)王晓娟(专业学位)艾 迪(专业学位)严 鑫(专业学位)

魏亚文(专业学位)姚辰华(专业学位)周 慧(专业学位)贾 若(专业学位)沙菲菲(专业学位)李敏蕙(专业学位)申毓良(专业学位)张 立(专业学位)蒋文君(专业学位)机械工程学院(43人)司 伟 许 可 张廓然 方鑫杰 王 凯 石智云 赵 天 王欣飞 巨小龙 王启飞 汪 港 巢 渊 范 坚 孙立剑 江 彬 王春林 杨成伟 陈 健 王尧尧 胡 清 杨佳宁 姜薛起

王 超

赵逸高

李 龙(专业学位)顾建宏(专业学位)龚 焕(专业学位)朱银龙(专业学位)林碧华(专业学位)王晓斌(专业学位)郑 鑫(专业学位)李 锋(专业学位)能源与环境学院(41人)张 龙 林日琛 王 迪 杨小龙 刘先立 朱 彦 严 佩 周 栋 刘培栋 陈欢乐 张世东 张枭雄 林 佳 王少飞 娄清辉 章斐然 蔡喜冬 刘雪娇 张 坤 钱俊飞 朱 纯 杨 振

陈 曦

邵丹丹

李德龙(专业学位)陈 星(专业学位)薛琳娜(专业学位)吴金龙(专业学位)王明路(专业学位)刘 健(专业学位)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57人)徐 圆 曹丽娜 缪小龙 王勇森 赵 顺 周子铨 王润璠 蒋鹏程 曹 行 秦东润 朱 灿 吕晶晶 朱冠亚 倪大海 陈 鹏 喻荣梅 缪苏津 周 倩

马 亮

李穆清

黄 笛 徐义虎 吴青聪 花季华 赵 扬

马艳峰

周建功

沈 珍

李正祥(专业学位)杨夏竹(专业学位)周金波(专业学位)

查 翔 相 玮 李兴国 沈冰洁 沈仁君

张 波

周 易

张茜芸

王 林(专业学位)朱春艳(专业学位)杨 莉(专业学位)卢庆博 张小龙 王和洲 汪晓慧 于 慧 张 宾 韩如明 杨 陈 宋大伟

吴海龙

杨 露 胡 强 支 豪 陈 林

郭子钰 陆小青

夏 磊 范东东

陆晓斌 吴兆青

唐小芳

马 鹏(专业学位)逄 军(专业学位)秦 雨(专业学位)石 乐(专业学位)刘 飞(专业学位)林 翰(专业学位)冯裕深(专业学位)史俊诺(专业学位)宗思浩(专业学位)孙平山(专业学位)毛瑜锋(专业学位)刘 畅(专业学位)朱 枫(专业学位)龚健伟(专业学位)孙海珍(专业学位)马辛琢(专业学位)土木工程学院(57人)包轶楠 朱哲达 邢晨曦 周海飞 吕 巍 武 培 徐 燕 李朝静 曾 鹏 姚刘镇 刘进进 陈小云 赵 杏 张 赛 张锦晓 夏 楠 管东芝 吴印兔 周宇凌 陈 磊 周 雅 申士军 赵 睿 赵丽清 宋 靖 张 军

田静静

王晓颖

刘宜良(专业学位)陈乐琦(专业学位)陈雷雷(专业学位)丁明珉(专业学位)刘 峰(专业学位)张 凯(专业学位)雷雪辰(专业学位)付亚平(专业学位)唐 洁(专业学位)徐刘钰(专业学位)电子科学与工程学院(29人)张 庄 李晓倩 王 浩 王 浩 季 静 陆书芳 王钟龙 吴庆楠 王 坚 裴玉伟 林生琴 韩宇龙 朱 丹 黄建凡

禹平

佘頔頔

吴晓纯 周剑昊 盛惠琴 王路平刘 聪 赵 桉 朱荣华 陈爱荣 杨思思 曹 轲 贾玉蕾 居 易 冒丽娜

顾志超

姚一茂(专业学位)盘 琳(专业学位)梁止水(专业学位)夏铭谦(专业学位)陈 颢(专业学位)梁琛华 沈广冲 李文杰 张 昊 於正强 李晓明 樊旭东

赵安璞(专业学位)沈健雄(专业学位)赵敏超(专业学位)王 昊(专业学位)苏 凯(专业学位)冉 帆(专业学位)数学系(12人)林 静 陈百硕 郎君利 周 磊 丁 乙 查雯婷

董岩超

赵天骄

赵 霞(专业学位)

自动化学院(30人)周 玲 胡宇星 林志勇 陆梦寒 孟玉静 李 悦 杨晓岚 朱 黔 孙 凯 周 潞

张 岱

戴冠雄

潘少飞(专业学位)冒建亮(专业学位)谢荣平(专业学位)袁易之(专业学位)陈璋雯(专业学位)高雪林(专业学位)沈赛峰(专业学位)童 辰(专业学位)计算机科学与工程学院(29人)周张泉 马骏驰 施 洵 吴 昊 倪晶晶 吴 轲 彭 莹 张 硕 董 丹 彭 程 靳 婷 叶 晗 陈文强 张燕婷

尹力超

许文星

杨成彪(专业学位)卢海阳(专业学位)陈 岩(专业学位)祁 骏(专业学位)白伟亚(专业学位)

物理系(7人)龚欣欣 曹建军 蒋 盛 郝 祺 周 苇

黄怀玉 赵 轩 韩忠成

桂舒婷 居 奔 孙小凯 葛 上 谢利萍

李正轩

陈书瑜(专业学位)孙巍月(专业学位)殷金燕(专业学位)张舒哲(专业学位)刘 健 周孝成 姚陶钧 李 云 徐 杨

杨舒静

时海威(专业学位)卞 坤(专业学位)

汤四海 高 清

生物科学与医学工程学院(8人)张 玥 李祖兴 马 妍 凤 洁 王媛媛 徐寒黎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19人)孙晶晶 崔 冬 吴晓琴 周 瑜 刘 松 郭 茜 徐 婷 徐 崟 姚 瑶 严木香

朱 辰

张 成

周海峰(专业学位)高 翠(专业学位)潘杏雯(专业学位)

人文学院(18人)张 路 吴 闪 屠飘萍 王旌璇 赵轶颖 杨玲玲 陈晓莹 刘文娜

金 喆 丁媛静

徐真真

努斯来提郝 睿(专业学位)姜成华(专业学位)经济管理学院(58人)陈弋文 白 璐 周 璐 王成园 陆珺花 杜 娟 戴文彤 张小伟 李迎成 王婷婷 周海波 钱倩云 樊 琦 王珂清 周 圆 李海燕 倪菊华 魏 莎 臧妍妍 谢芝优 陈思思 饶思文 张语心 赵菁菁 孙超玲 顾笑贤 徐梦娟 李 娜 钦单萍 朱天舒

徐 磊

胡辰光

张璐娜(专业学位)龚 雪(专业学位)张思琦(专业学位)陆 倩(专业学位)孙茂藩(专业学位)杨 沨(专业学位)范 琳(专业学位)常慕懿(专业学位)姚红兵 赵 龑

余 婷

韩涛洁

何 菲

仲文静(专业学位)

孙利坤 王 云 李彩军

李巍男

翟 悦 陈春福 彭 澎 胡 婧 王煜忱 陈 思 杨 淼 蔡钰萍 蒋珊珊 周 成 李林洁

于新莲

李中亚

武苏婷(专业学位)刘婷婷(专业学位)谢鲁琳(专业学位)高 菲(专业学位)

徐 萍(专业学位)

电气工程学院(35人)王云洁 吴 茜 任禹丞 李紫薇 刘 宇 徐 妲 朱 洒 吴智敏 王梦蔚 凌启程 黄 朔 张 婷 李倩玉 任旭超 王 玉 徐加银 李 享 陈 琛

程雅梦

孙 健

杜先波(专业学位)林梦涵(专业学位)王 琦(专业学位)战丽萍(专业学位)于 泳(专业学位)韩少华(专业学位)顾天畏(专业学位)

外国语学院(19人)徐 莉 杨奕凤 刘振勇 徐雪宁 石戴镕 郭束怡

张国庆

罗 澍

蒋侃婕(专业学位)邓广瀛(专业学位)黄芳芳(专业学位)许 斐(专业学位)黄 晶(专业学位)章靓瑶(专业学位)化学化工学院(12人)肖云若 王啸天 卜小海 范叶丽 刘 蕊 徐 威

俞佳超

辛传贤

交通学院(71人)韩林宁 孔德文 奚振平崔 铭 陈景旭 朱森来 吴义阳 汪登辉 赵 德 郁 烨 王 永 孙洪飞 李 旭 施佳梁 韦 薇 高树飞 刘 霞 刘久明 王 轶 王俊勇 赵静瑶 文 军

程 龙

陆南辛

路学刚

郝昱磊

何 晶

朱 磊

倪盼盼

许 聪(专业学位)严家源(专业学位)罗 勇(专业学位)

郑高明

王晶晶

周 凡(专业学位)彭晓佩(专业学位)陆 婷(专业学位)杨 柳 樊梦阳 石 磊

王 燕

纵彦凯 李文涛 赵 星 李明鸿 范礼彬 杨浩林 蒋宁俊 郭凯斌 杨 婷 杨宇明 刘小玲

李铉国

杨 伟 林小稳 龚辉波 沈 恬 高 磊 雷 聪

王 莹

张 楚

许 威(专业学位)卢佳乐(专业学位)李慧颖(专业学位)叶露静(专业学位)马家骅(专业学位)李 庆(专业学位)晏 辰(专业学位)周海锋(专业学位)王毅力(专业学位)刘晓曦(专业学位)傅鹏明(专业学位)马巧英(专业学位)汤文倩(专业学位)戴文龙(专业学位)潘 众(专业学位)茹 毅(专业学位)吴圆圆(专业学位)宋昱宇(专业学位)仪器科学与工程学院(14人)郭夏夏 王晓飞 尹叶子 朱澄澄 邵梦超 柯小路

谢淑平

杨 成

徐启敏(专业学位)刘 畅(专业学位)尚潇洒(专业学位)

艺术学院(10人)张 君 田 清 罗 祺 刘 逊 胡元元 孙超凡

陈 烨

钱 晨

法学院(5人)李亮 郝晓芳

葛云云

葛菊莲

学习科学研究中心(1人)任婧

医学院(基础)(9人)陆剑虹 陈 禾 曲 怡 刘丽娜 张雪萌 屠仁军

张亚芬

武 斯

田文静(专业学位)

张荣荣

孙雅丹

陶灵犀(专业学位)崔 鑫(专业学位)吴 琦(专业学位)陈秋敏(专业学位)张鹤鸣(专业学位)卢凯文(专业学位)祝谭雍(专业学位)

严经纬

丁海波

张 宁(专业学位)

张 畅

王 琳

燕欣

医学院(临床)(26人)彭雯婷 蔡 峰 吴 迪 于 淼 徐 欣 孙 红 沈 菲 滕海娟 汤 香 杨 恒 王庆娥 崔 莹 徐蔷薇

李星辰(专业学位)周鑫叠(专业学位)林 博(专业学位)贺娜英(专业学位)詹雪松(专业学位)

公共卫生学院(9人)高 慧 陈 悦 陆维晨 邓思维 钱莎莎 张 静

陈 辰(专业学位)

吴健雄学院(49人)洪立俊 翁俊杰 卞龙江 周秋萍 汪 莹 崔翰韬 李古月 周鹏飞 唐万恺 孟 凡

孙 晨 丁 一 束佳云 邓小伟 卢 培 王晓兰 袁 亮 黄 涛 丁振平俞伟伟 韩军徽 陈 鹏 徐小龙 黄 地 蒋健兵 林云龙 王一鹏 喻兰兰 黄 强 伏星源

戴家赟

廖长江

何金果(专业学位)黄红亮(专业学位)吴 越(专业学位)

软件学院(22人)江天择 刘 铮 孙 菲 张 强 肖 鹏 郝景融 李事雨 楚梦渝 张泽西 舒 晴

尤 玥

李超仁

陈宇辰 陈 婧 宋志群 张 艳 赵思敏 沈彦婷

陈丽舟(专业学位)严丽霞(专业学位)

徐 琳 张 璟

杨 唯 张欧力 牛 欣 马 力 姚启矿 唐成君 柳懿麟 韩 臻 吴 涛 江 升 左大华

王 思

赵立飞

于 程(专业学位)

陈 璐

徐兆桂

赵泊渌 李 钊(专业学位)刘 飞(专业学位)姜永航(专业学位)安贞巧(专业学位)张 扬(专业学位)黄虹影(专业学位)何鑫尧(专业学位)

无锡分校(9人)陆珊珊 陆嘉峰 赵 辰

刘 臻

祁 磊

韩才霞

陈文辉

尚壮壮(专业学位)张 林(专业学位)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 本科生

免研

通知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_年11月19日印发

第五篇:东南大学文件

东 南 大 学 校 长 办 公 室 校办通知〔202_〕10号

关于202_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根据上级通知和校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放假调休安排分别如下:

中秋节、国庆节放假安排为:9月30日-10月7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9日(星期六)上班,学生上星期五(10月5日)的课,缺课不补。10月8日(星期一)正常上班。

各单位节前要组织卫生大扫除并进行安全检查,中秋节、国庆节期间安排好假期值班,遇紧急情况及时向总值班室报告。暂不使用的各类电、气、水源要关闭,各单位党政负责人通讯要保持畅通。假期中不准安排集体外出活动,因公外出的要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外出人员要加强安全意识,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假日期间的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并将值班人员名单及联系电话于9月26日前通过办公系统报党办、校办、保卫处。

中秋节、国庆期间学校总值班人员安排如下:

9月30日 带班领导 左

惟 10月1日 带班领导 胡敏强

值班人 值班人

黄大卫 时巨涛

值班电话 值班电话

52090030 52090028

10月2日 带班领导 刘京南 10月3日 带班领导 郑家茂 10月4日 带班领导 沈

炯 10月5日 带班领导 刘

波 10月6日 带班领导 浦跃朴 10月7日 带班领导 王保平

值班人 值班人 值班人 值班人 值班人 值班人

冯建明 周虹 华为国 顾永红 杨树东 张洪奎

值班电话 值班电话 值班电话 值班电话 值班电话 值班电话

52090032 52090023 52090031 52090020 52090020 52090033 值班时间:9:00-11:30 14:00-17:00

值班地点:九龙湖校区行政楼

11:30-14:00、17:00至次日9:00由校园110值班,值班人员由保卫处安排。校园110电话:52090110(九龙湖),83793110(四牌楼),83272438(丁家桥)。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主题词: 放假

通知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_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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