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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政策

老干部政策



第一篇:老干部政策

202_年6月10日,市委老干局在民主党派大楼召开全市老干部政策培训。市委老干局局长在会上口头传达了有关政策,他强调了四点:

一、中组发(202_)10号文件的学习贯彻,把握重点、难点。(1)在继续做好离休干部工作的前提下,做好退休干部工作。

(2)落实好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分级管理。大单位明确领导组专人管理。(3)下半年对各单位作一次检查。(4)做好离退休干部信息库工作。

二、内部规定:全市副县级以上离退休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规定。

1、原则:(1)重视、尊重(积极协助);(2)丧事从简(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不作新闻发布……)

2、具体:由工资所在单位在逝世后报告老干局、组织部,厅级干部报四大机关(副市以上)讣告起草、登载,单位查档案,写讣告(时间、地点、火化时间等200字左右,不超过300字),征求家属意见,但家属不得干预。登载:到老干局审核盖章后,到芜湖日报免费登载。副市级离休干部,还要报省委老干局盖章,到安徽日报登载。

3、送花蓝、花圈:(1)享受副市级待遇的,所在单位(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部、老干局、统战部(党外人士)送花篮、花圈,单位班子成员、组织部领导、老干局局长送别,一位领导主持,一位领导介绍生平;(2)正县级,送花同上,单位领导、组织部、老干局、统战部(党外)领导参加送别仪式;(3)副县级,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送别。

4、其他:覆盖党旗,家属申请,单位党组织批准,党旗不准火化。

骨灰,家属处理,单位不组织有关活动。民族、宗教家属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后,按民族、宗教办理。在职领导因病逝世,参照以上执行,因公牺牲,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二篇:老干部政策

202_年6月10日,市委老干局在民主党派大楼召开全市老干部政策培训。市委老干局局长在会上口头传达了有关政策,他强调了四点:

一、中组发(202_)10号文件的学习贯彻,把握重点、难点。

(1)在继续做好离休干部工作的前提下,做好退休干部工作。

(2)落实好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分级管理。大单位明确领导组专人管理。

(3)下半年对各单位作一次检查。

(4)做好离退休干部信息库工作。

二、内部规定:全市副县级以上离退休领导干部逝世后丧事处理的规定。

1、原则:(1)重视、尊重(积极协助);(2)丧事从简(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开追悼会、不作新闻发布……)

2、具体:由工资所在单位在逝世后报告老干局、组织部,厅级干部报四大机关(副市以上)讣告起草、登载,单位查档案,写讣告(时间、地点、火化时间等200字左右,不超过300字),征求家属意见,但家属不得干预。登载:到老干局审核盖章后,到芜湖日报免费登载。副市级离休干部,还要报省委老干局盖章,到安徽日报登载。

3、送花蓝、花圈:(1)享受副市级待遇的,所在单位(企业、主管部门)、组织部、老干

局、统战部(党外人士)送花篮、花圈,单位班子成员、组织部领导、老干局局长送别,一位领导主持,一位领导介绍生平;(2)正县级,送花同上,单位领导、组织部、老干局、统战部(党外)领导参加送别仪式;(3)副县级,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送别。

4、其他:覆盖党旗,家属申请,单位党组织批准,党旗不准火化。

骨灰,家属处理,单位不组织有关活动。民族、宗教家属申请,上级机关批准后,按民族、宗教办理。在职领导因病逝世,参照以上执行,因公牺牲,按有关规定另行办理。

第三篇:老干部相关政策摘要

老干部相关政策摘要

来源: 日期:202_-06-23 报送:本站 录入:admin

1.老干部的含义是什么?

老干部的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不同。目前我们所称的老干部,是指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离休条件的干部。其中包括: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干部;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解放战争时期的老干部。他们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特殊群体,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2.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什么?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指出,老干部离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我们的老干部毕生以革命为业,他们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后,理应得到很好地安排照顾。这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他们所做贡献的充分肯定,体现了中华民族敬老尊贤的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老干部虽离休,但他们仍时刻关心国家的建设和发展。党的组织和有关部门,要为他们了解国内外大事创造条件,组织他们参与有益于社会事业,有益于健康的活动,组织他们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并按规定阅读文件,参加政治活动。他们经验丰富,政治敏锐,立场坚定,要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3.哪些干部可以办理离休?

(1)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

(2)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含1948年以前解放的地区),1948年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3)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实行部分供给、部分工资制(含包干制)的,或既享受过供给制待遇,又享受过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4)建国前是解放区机关工勤人员和公营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人;享受供给制待遇,以及1948年底以前在东北或个别老解放区,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工人,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提为干部的。

(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现在是工人的,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建国前在我党领导下提拔为脱产干部,享受供给制待遇的(或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当干部(含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必须长于当工人的时间;不属于因犯错误、受处分而安排当工人的。(6)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因工作需要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源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国家干部(包括军队转业干部)。

(7)1948年底以前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农村党员,建国前被提拔为享受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8)在1948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之前,加入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包括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中国国民党民主促进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等民主党派的成员,一直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革命工作的。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10)按中央组织部《关于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时间问题座谈会纪要》,将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改为建国前的半脱产乡干部。

(11)建国前来我国参加革命工作,建国后一直在我国从事革命和建设事业,符合干部离休条件的外国籍干部。

4.干部离休退休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对高级专家、专业技术人员、妇女干部等有何特殊规定?

按照党和国家现行政策规定,干部的离休退休年龄为:中央、国家机关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省政府省长、副省长,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法院、检察院主要负责人,正职一般不超过65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60周岁;担任厅局长一级的干部,一般不超过60周岁;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批准可提前离休退休。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适当推迟离休退休。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经选举任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正副主任、委员,政协正副主席、常委,在任届末满时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可待任届期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离休退休手续。

高级专家的离休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对少数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征得本人同意,经下述机关批准,离休退休年龄可以适当延长:副教授、副研究员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最长不超过65周岁;教授、研究员及相当这一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最长不超过70周岁;曾任全国人大常委、全国政协常委以及各民主党派领导职务的高级专家和学术上造诣很深、在国内外享有很高声誉、对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有特殊贡献的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和著述工作。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和管理职务的,应当免去其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以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技术或文化艺术工作。特殊情况经任免机关批准的除外。

专业技术人员中,1990年以前对在教育、卫生、科学技术部门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历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离休退休年龄延长1-5年。延长后的离休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超过60周岁,男同志最长不超过95周岁。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人员中,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的,一般应免去其担任的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使他们集中精力继续从事专业工作。

女干部除执行上述有关规定外,一般应55岁离休退休。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群众团体工作的县(处)级女干部,凡能坚持正常工作、本人自愿的,其离休退休年龄可到60周岁。

上述人员中,在有关规定作出前已经办理了离休退休手续的,不再复职。

5.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级、副司局(地专)级、副处(县)级待遇的条件是什么?

(1)离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副省(部)长级待遇: 行政8级以上(含8级)的;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长职务,行政9级的;

1927年7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 建国以后担任过副省(部)长或相当这一级职务,后因工作需要调任较低职务(不包括犯错误而降级)的;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

(2)离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过正局级职务,行政10级的;

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文化大革命”前担任正局级职务,行政9级的;

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副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

193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转业前在军队担任过正军级职务,“文化大革命”前行政10级的。

(3)宋担任司局(地专)级、县(处)级职务的干部离休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一般可分别享受副司局(地专)级或副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1982年底以前行政14级以上或行政18级以上的;

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不包括浮动工资、津贴和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调整的工资);

确属落实干部政策,工资级别调升为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干部或调升工资额超过当地行政14级、18级的国营企业非国家行政级的。

“三种人”,经济上有严重问题的人,生活上腐化堕落屡教不改的人,反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路线的人和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受过降职、撤职、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以及受刑事处分的入,不提高待遇。受其它处分时间在一年以内的,不提高待遇;一年以后表现好的,可按规定提高待遇。

在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o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属非供给制待遇而已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了离休的干部,也不提高待遇。

离休干部提高享受副省(部)长级待遇和享受副省(部)长级医疗或住房待遇的,要经所在部委党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申报,由中央组织部审批;提高享受副司局(地专)级待遇的报省、区、市党委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所在部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提高享受副处(县)级待遇的可由省、区、市党委授权地、市委(省直厅局党组)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报所在部委党组审批。

6.干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离休后有关待遇应如何掌握?

干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离休后应与在职同级干部享受相同的政治、生活待遇。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14级和18级以上干部可分别享受副司局(地专)级和副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非国家机关行政级干部,1983年底以前的标准工资额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和18级的,亦可分别享受副司局(地专)级和副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这些干部在职时按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规定享受的乘车、医疗等项待遇,离休后仍可继续享受。

7.对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应掌握什么原则?

中央组织部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干部工作的通知》中强调:在医疗制度改革中,对离休老干部要给予适当照顾。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实报实销。

“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的医疗费”,是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第三章中“关于公费医疗经费开支范围”的规定。在这些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应予实报实销。8.怎样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是我们党和国家一个重要的干留政策,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要从社会需求和老同志的专长、志趣爱好、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方面的实际出发,按照因人制宜、戈所能及的原则,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广开社会门路,采取多种形式,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作用。

对曾经长期担任领导工作,特别是主要领导工作的老同志,吝级党委和政府在决定重大问题时,要注意听取他们的意见。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他们进行一些专题调查研究,或参加党委交办能其它方面的工作。

对长期从事过党务和政务工作的老同志,要积极发挥他们的优势,运用他们丰富的政治经验,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优良的传统作风,在关心教育下一代、进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干部思想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等方面发挥作用。

对原来从事科技、文教、卫生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讲学授业、人才培训、艺术创作、行医治病等活动。

对安置在农村的老同志,可以组织他们从事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请他们为发展农村经济,特别是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发展乡镇企业献计献策,为群众脱贫致富贡献力量。

对企业中的离退休干部,可以组织他们做些拾遗补缺、修旧利废、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方面的工作,为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帮助亏损企业扭亏增盈发挥应有的作用。

聘请离退休干部参加在本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也是发挥老同志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

9.对离休退休干部出国执行公务有何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已经离休退休的干部,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对于少数有特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受聘或被借用的,确属工作需要,如出国参加国际专业学术会议,进行经济、技术考察或谈判,签订经济、技术、贸易合同等,情况特殊,别人不能替代,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国(境)任务的,按照“确属必须,从严掌握”的原则,可酌情批准出国执行公务。上述人员每一次出国(境),派出单位都要向审批部门写明必须派出的具体理由。其中,地(厅)、司(局)级(含副职)人员,地方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中央、国家机关,由所在部委党组(委)审批;其他人员,由有因公出国人员审批权的地(厅)、司(局)级单位审批。知名度高的离休退休专家学者因公出国(境),仍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10.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原则是什么?其经费和管理有何规定?

干部离休后一般应就地分散安置,原则上在哪个地方离休,就居住在哪个地方。对在高原(指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沙漠(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地区工作,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可在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它城镇安置。对少数身体确实不适应当地环境或就地安置有困难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安置时要面向农村和中小城镇。对要求回原籍的副省(部)长级以上干部或原籍是省会的离休干部,可到原籍省会安置。对到北京、上海、天津安置的要从严掌握。

1983年12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离休干部跨省安置的补充规定》发布以前已经安置的离休干部,一般不再重新安置。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所需的各项经费,包括建房费、特需费、公用经费和离休费、医疗费、福利费、探亲路费、护理费、购置病残工具补助费以及国家规定购各种生活补贴(食油价格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冬季取暖补贴等),均由发给离休费的单位负责拨付。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接受安置地区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

离休干部易地安置后,由接受安置地区或单位的干部、人事部门按本地区或本单位同级离休干部的管理办法负责管理。

11.离休干部易地安置的审批手续如何办理?

离休干部确需跨省安置的,本人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干部管理部门和接收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协商办理。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公安、粮食部门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省内的易地安置手续,按照本省制定的办法执行。

12.离休干部进北京安置有哪些规定?如何履行审批手续?

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

离休干部进京安置,要先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单位联系办理;接受单位的县级以上的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公安、粮食部门凭批准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进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进市属单位安置的由北京市干部、人事部门审批;进中央、国家机关部委安置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报人事部审批;进京安置的副省长级干部,由中央组织部审批。13 .对西藏地区离休干部易地安置有哪些特殊规定?

西藏地区离休干部的易地安置,除执行统一的规定原则外,国家还规定:对长期在西藏地区工作99内地干部,离休后易地安置地区在收取各种费用时,要比照本地干部在省内易地安置的标准。在解决住房时要给予照顾。中央组织部、人事部、财政部在《关于对西藏回内地安置退(离)休干部收费问题的复函》中还具体指出:凡属国家统一规定的费用,如建房费、退(离)休费、医药费、离休干部特需费和西藏规定的各种补贴,由西藏负责支付。至于地方性的附加费用,不能作为接受安置西藏退(离)休干部的条件,应予全部免收。

14.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办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丧事应本着从简原则,由组织办理,家属、亲友要积极配合。对逝世者生前关于丧事简办的愿望,组织和家属、亲友应予以充分尊重和支持。

(2)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3)逝世者的生平由组织负责撰写。家属、亲友可以向组织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应干预。

(4)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除个别经中央批准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外,均实行火葬,骨灰安放在当地公墓,不另建骨灰存放点,不修墓建碑。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J提倡骨灰就地就近处理,不组织到外地撒散。

(5)党和国家高级干部逝世后,只公布逝世者的简要生平。要特殊报道的,须经中央批准,并着重报道对逝世者生前业绩、品德的缅怀。

15.中共党员逝世后骨灰盒上能否覆盖党旗?

中共党员逝世后骨灰盒上覆盖党旗问题,中央组织部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及地方副省长以上党员干部逝世后,骨灰盒上可覆盖中国共产党党旗。副部长、剧省长以下的中共党员逝世后,也可以在骨灰盒上覆盖党旗。

第四篇:老干部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报告

老干部政策落实情况检查自查报告

县老干部局:

按照中组部《关于对党的十七大以来老干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的通知》和市委老干部局《关于对十七大以来老干部政策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就十七大以来老干部政策落实情况认真开展自检自查,现汇报下: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十七大以来中央关于老干部政策的总体情况。

为了让离退休干部更好的学习十七大报告,组织老干部学习十七大报告的新内容、新提法、新亮点。让老同志们通过对十七大精神的学习,提高政治素质、坚定理想信念。做到学用结合,用实际行动把十七大精神贯彻落实到实处。落实津补贴,受到了基层和广大老同志的好评。生活待遇深入基层的这一做法,真正把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的“全面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落在了实处。

二、贯彻落实工作的具体措施和成效情况。

1、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推进离退休干部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发挥积极作用的情况。

俗话说:“家有一老,如有一宝”,教育系统的老同志在我县教育事业建设中发挥了重大的作用,我们除了在经费上支持帮助他们外,主要还在人力上支持,教育系统离退休的老同志大都是在教育战线上工作了几十年的老同志,工作经验足、知识面广。他们退休后有的被反聘,充分发挥了老同志的余热,为老年人作出了贡献。在学习、组 织活动时,我们也从来把老同志摆在首位。如:组织学习十七大精神和深入贯彻学习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中,我们都坚持请老同志参加。

2、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各项制度,加强离退休干部情况通报、走访慰问、开展重大活动。

坚持走访、慰问制度。在重大节假日,每年春节我们都坚持到老干部家中走访慰问,在生活上关心爱护老干部,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对身体有病的老同志,我们不仅帮助他们解决医疗费报销问题,而且还经常去看望他们,并送上慰问金。

3、完善和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保障机制。

健全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落实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规范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提高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政策和建立健全困难离退休干部帮扶机制、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机制。积极落实老干部经济待遇。我们历来坚持按照政府批准的规范津补贴标准和执行时间,及时足额发放给离退休干部。

4、加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情况,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具体化、个性化、人性化服务措施。

针对离休干部整体进入“双高期”的实际,组织开展了在职干部与离休干部结对帮扶活动,不断完善离休干部生活待遇正常增长机制,按在职人员的标准给予离休干部发放节日福利,努力使老干部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坚持按规定为离休干部过生日、老干部生病探望、健康查体等制度,使每一名离休干部都能感受到党组织的温暖和关 怀,极大地方便了老干部的晚年生活。

5、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为老干部做实事。我局历来重视做好老干部的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到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都要召开一至两次专题会议,专门研究老干部工作,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党组研究决定由局长对老干部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负总责,副书记具体分管老干部工作,并指定专人专门负责老干部的具体工作。今年改善了离休老干部活动环境,把离退休老干部活动室安排到县老干部局,使离退休老干部的活动更加丰富多彩。完成了老干部局报刊杂志的征订任务,为每名离休老干部都订阅了《退休生活》和《退休参考》。

三、贯彻落实十七大以来老干部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当前离退休干部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

一是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管理方面。从目前情况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有单建和联建的,尤其联建的党支部大多是与在职党员一个支部,不利于离退休干部过正常的组织生活。

二是在老干部生活待遇落实方面。由于经济条件差,阳光补贴和阳光福利没有落实,老干部的收入相对较低。

三是在老干部亲情服务管理方面。由于当前离休干部已整体进入了“双高期”,许多老同志年老体弱不能出门,有些常年有病,有的长期卧床不起,有的鳏寡孤独,对他们就近提供便利化服务成为他们的迫切需求。

四、进一步抓好十七大以来老干部政策贯彻落实的打算和意见、建议。

以自查为契机,全面提高老干部工作水平,有针对性地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与提高离退休干部对组织工作的满意度结合起来。要认真分析民调结果,总结提高离退休干部满意度的好做法好经验,深入分析影响满意度提高的工作因素和环境因素,研究提出推动满意度提高的意见和建议。

二是与推动离退休干部活动学习阵地建设结合起来。了解掌握老干部活动、学习的基本情况,着眼于丰富离退休干部精神文化生活、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三是与深入开展“五老四教”主题活动结合起来。发现和推广实践中的创新做法和载体,研究推动老干部工作部门创先争优活动经常化长效化、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老干部工作自身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总之,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紧密结合老干部工作的实际,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抓好十七大精神的学习贯彻,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要自觉地以十七大精神指导老干部工作,扎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认真谋划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在新的起点上全面推进老干部工作,努力开创老干部工作的新局面。

第五篇:老干部 政策落实文档1

老干部政策落实情况自查的材料

我场历来重视做好老干部的工作,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到做好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每年都要召开一至两次专题会议,专门研究老干部工作,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场党委研究决定由场党委常委、场长对老干部政策执行落实情况负总责,场党委常委、政委具体分管老干部工作,并指定由主任专门负责老干部的具体工作。

按照兵团党委老干局下发《关于印发党的十七大以来兵团老干部政策落实情况自查提纲的通知》及师老干部局的要求,现将自查情况汇总如下:

一、生活待遇

(一)离休费及福利待遇

1、离休费:发放形式是按月与工资卡统一发放,周期是每月按时发放,无拖欠情况,平均离休费是3594元。

2、离休干部津补贴:发放形式是社会发放,周期是按月发放。发放月标准是1367元、年标准是16400元,无拖欠情况。

3、离休干部1-3个月生活补贴:是按规定年初发放,无拖欠情况。

4、护理费:享受特护补助有6人,无拖欠情况。

5、采暖补助的发放标准是按照每人120元,由场财政部门在每年1月份将采暖费补贴上缴至师财务局,再将费用划拨到师社保经办机构。再由师社保中心把采暖费打到工资卡统一发放。

6、丧葬费发放标准是按照自治区上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发放、抚恤金是本人死亡前20个月的工资。形式是直接发放给死亡者的家属,无拖欠情况。

7、我场80岁以上老人共194名,老龄补贴由民政科正在积极的办理之中。

(二)医疗待遇

1、周转金:发放时间是每年的年初(1月份)和年中(7月份)分两次发放。标准是老八路每人9000元,老解放每人6000元。

2、医疗费报销情况:周期是在出医院结账时联网及时进行报销,无拖欠情况。

3、医疗统筹情况:兵团补助每人10000元,师局没有补助,单位自筹金额是8000元。202_年人均医疗费15000元。202_年对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工人进行了集中体检,每人标准1000元。

(三)易地安置、异地居住离休干部情况

1、关于我场的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人数共1人(,异地居住的离休干部人数共1人。

2、易地安置代管费用每年由农场按规定的标准拨给接受的单位代为支付。

3、易地安置、异地居住离休干部医疗费报销周期是实报实销的、定点医院个数是2个,无拖欠情况。

4、针对我场的易地安置、异地居住离休干部的丧事是由场领导亲自前往或委派干部进行家属慰问。

(五)离休干部遗孀

1、我场的无固定收入遗孀(未参保)人数是2人,原因是本人户口不在红山农场,暂时无法给予办理。“五七”工遗孀(已参保)人数是47人。

2、我场是按照政策来对无固定收入遗孀进行补助:发放金额是每人800元,形式是由财务部门每月按时打到银行卡上,周期是每月中旬,无拖欠情况。

3、我场对无固定收入遗孀采暖费标准是按照兵党组发【202_】104号以及师党组发【202_】42号文件进行下发的每月120元,费用已全部落实。

(六)信访工作情况

在上级主管部门和场领导的亲切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我场在202_没有接到离休干部及遗孀的来信、来访。

三、其它

1、我场为了使离退休干部老年生活丰富建设了活动场所4个老年活动,配备了电视机、DVD、健身球、麻将、扑克等建筑面积共是446平方米,累计投资金额25万元。

2、积极组织、动员离休干部投身关心下一代事业,加入到关心下一代的工作行列。充分发挥老干部余热,更好的利用老同志的特长,教育青少年成立了中小学校外教育辅导队伍,爱国主义、革命传统主义、兵团历史宣讲团、法制教育报告团,定期开展教育活动。给老干部的生活增添了不少的乐趣。3、202_年农场组织47名退休干部(副连级以上)参观农场的城镇化、农作物生长等经济发展。每年的外出疗养一般为2人,离休干部每人4000元补贴标准,退休干部每人3000元补贴标准。

5、我场为了更好的丰富满足离退休干部生活文化,了解社会发展、关注社会、关注民生。特别为每名离休干部赠订购了一份《老年康乐报》、《金秋》杂志和《生活晚报》,共计2704元。为退休党员干部订阅了140份生活晚报.四、政治待遇落实情况自查补充提纲

(一)贯彻中组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霞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2_】10号文件)落实情况。

1、坚持和完善离退休干部政治待遇的10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农场重要会议及时想老同志通报,202_年农场党代会,在离退休党支部选举2名正式代表参加会议。离退休党支部能按照要求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农场党委及时为离退休支部及退休党员干部订阅报纸,每年春节前夕都对老干部进行走访慰问,老干部生病住院、去世等农场都派干部前往慰问。同时,农场每年都按师老干局要求组织离退休干部赴内地参观疗养,并按标准发放补助。202_年,农场组织了副连以上干部参观农场小城镇建设及农业现代化建设。

2、开展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农场目前有2个离退休党支部,党支部班子成员由离退休干部民主推荐,农场党委批准产生,书记一般由身体健康、组织能力强、担任过领导职务的退休干部担任。建立健全了支部各项组织生活制度,经常组织离退休干部开展扑克牌、象棋、健身球等活动。农场党委每年拿出一定的活动经费切实保障离退休党支部活动的正常开展。

3、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学习、教育和活动情况。农场离退休支部能够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会,每月召开一次党员大会,组织学习,开展各项文体活动,对于行动不便的党员,支部能及时做好通报情况;离退休场所方面,农场目前有4个离退休干部活动场所,面积为446平方米。

五、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一)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开展进行情况

1、是加强领导。农场专门成立了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副政委具体分管老干部工作,并把老干部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终目标考核内容。

2、是互相沟通。为取得老干部对党委的支持与配合,场党委主要领导每年都要向老干部通报全场工作情况;党委班子成员及时向老干部通报分管工作情况,征求老干部意见和建议;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党委汇报老干部工作情况,互相沟通,及时了解情况,使老干部工作有目标,有重点。此外,场党委主要领导经常走访慰问老干部,征求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3、是完善制度。为了切实加强老干部队伍建设,根据老干部居住情况,农场成立了2个离退休党支部,同时,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切实做好了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二)关于经费的落实问题

农场本着“再难不难老干部,再穷不穷老干部,落实老干部政策就高不就低,宜宽不宜严”的基本原则,退休干部都能按月如数发放工资,从未出现拖欠现象,并全部参加医疗保险。对副场级退休干部年薪达不到25000元的,农场自筹资金全部给予补齐25000元。对老干部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问题,只要有老干部提出或农场发现有困难的就立即安排人前去了解情况,直至问题解决。

(三)做法和经验。

1、是加强离退休党支部建设。农场从离退休干部的实际出发,本着有利于把他们组织起来参加活动、有利于教育管理和有利于发挥作用的原则,优化组织配置,选好支部班子,创新活动方式,保障活动经费。选党性强、威信高、讲奉献的老同志担任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不断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战斗力。

2、是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员和理论学习骨干的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引导离退休干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学习科学发展观。为了更好的满足老干部的学习需求,农场为老干部集体订阅了《生活晚报》、《金秋》等报刊杂志,并按时发放到老干部手中,这些刊物成了老干部的精神食粮。

3、是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基础设施建设,积极争取上级部门给予资金支持。为丰富老干部文化生活,农场成立了4个老年活动中心,制定了老干部活动中心工作计划、组织机构,配备了电视机、DVD、健身球、麻将、扑克等,并保障了工作经费。同时,积极组织老同志开展学习和文体活动。

4、是加强老干部工作部门建设。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切实做好了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关心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为他们成长创造条件,做到以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老干部工作人员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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