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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股东适格性核查依据

新三板挂牌股东适格性核查依据



第一篇:新三板挂牌股东适格性核查依据

新三板挂牌股东适格性核查依据

一、自然人股东的适格性核查规定

1、公务员:依据《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盈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盈利性组织中兼职;

2、党政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依据《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规定,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

3、军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4、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禁止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企业。

5、《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的”的解释》(中纪发[202_]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执行)》(中纪发[202_]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

二、法人股东的适格性核查依据

1、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依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29条规定:各部门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其他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的资产对外投资。

2、部属高校: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效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规定,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高校以出资人身份向高校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行使相应职权。

3、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依据《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必须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不得开展经营活动。第3条规定,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也可以设立非法人的经营机构,但不得以社会团体自身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第二篇:新三板挂牌股东拆借资金操作实务

新三板挂牌股东拆借资金操作实务

一、关联方占用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报告期内,存有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购买投资理财行为。请公司:(1)提供关联方偿还占用资金的凭证;(2)说明公司为规范关联方占用资金和购买投资理财的措施。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进一步核查并就公司前述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1)关联方偿还占用资金的凭证

1)根据芒冠有限于202_年4月30日出具的《收据》,芒冠光电收到付款人刘雪梅的1,000元现金还款。

2)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江苏雨花支行营业部于202_年5月6日出具的《资金划汇(贷方)补充凭证》,芒冠光电收到付款人刘雪梅的100万元还款。

3)根据中国工商银行江苏雨花支行营业部于202_年11月29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凭证》,芒冠光电收到付款人刘雪梅的51万元还款。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芒冠光电无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形。

(2)委托理财凭证

1)经芒冠光电一届七次董事会及202_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关联董事及股东回避表决,芒冠光电委托董事长赵文龙先生购买了名称为广发货币A级契约型开放式基金150万元整。

2)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营业部于202_年7月25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资金汇划补充凭证》,赵文龙收到芒冠光电委托理财汇款150万元。

3)根据赵文龙牡丹灵通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赵文龙202_年7月25日购买理财产品150万元,并于同年8月28日赎回理财产品1,505,317.48元。

4)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营业部于202_年8月28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凭证》,芒冠光电收到赵文龙受托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汇款100万元。5)根据中国工商银行南京雨花支行营业部于202_年8月29日出具的《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收款)凭证》,芒冠光电收到赵文龙受托购买理财产品的本金汇款50万元。

6)根据芒冠有限于202_年8月29日出具的《收据》,芒冠光电收到赵文龙受托购买理财产品的利息5,317.48元。

(3)规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措施

1)为了规范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的公允、合理,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在其现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挂牌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中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力和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2)芒冠光电实际控制人于202_年3月5日出具《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承诺其本人及关联方将不发生促使芒冠光电为其代垫费用、促使芒冠光电通过任何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其本人及关联方使用等占用芒冠光电资金的行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芒冠光电现行《公司章程》以及其他规章制度中明确了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实行回避,其规范关联交易的制度合法有效;芒冠光电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其本人及关联方将不发生占用芒冠光电资金行为的《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函》合法有效。

二、公司资金与控股股东资金混同

问题:(1)本所律师核查有关陈国英与佳龙股份资金往来的记账凭证、进账单等后发现,陈国英与佳龙股份之间的资金往来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佳龙股份因生产需要对外支付,财务人员受陈国英指示对外支付,在未收取发票的情况下,视同为“将款项支付给陈国英”。在收到发票后,视同为“陈国英归还款项”。②佳龙股份代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借款,马山街道办事处财政所按期支付本息。③有限公司阶段,一部分员工的绩效工资、奖金由陈国英以现金形式发放。④ 为配合银行完成存款余额指标,月末佳龙股份将款项汇入陈国英账户,月初陈国英将款项汇回佳龙股份。⑤陈国英个人向公司借款,后其已归还。⑥佳龙股份受陈国英指示出借给第三人,其后第三人还款。⑦ 陈国英将自己的银行汇票、本票交付给佳龙股份,佳龙股份贴现后将票据交付给陈国英。

本所律师认为:第①种情况不违反法律法规。第②种情况详见本法律意见书“

十二、股份公司重大债权债务情况

(一)借款合同

1、”。第③种情况不违反法律法规,但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且没有员工签收的工资条,存在法律瑕疵。202_年,佳龙股份在建设银行无锡太湖旅游度假区支行开立批量代付业务资金集中过渡户,至改制前佳龙股份全体员工工资均通过上述账户统一发放。第④种—第⑦种情况系控股股东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佳龙股份的资产独立、财务独立。至改制前,陈国英已全部归还其对佳龙股份的欠款,且已作出承诺,在股份公司阶段,未发生类似情形。

三、公司存在转贷行为

佳龙有限于202_年6月17日向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500万元。该借款由瑞年集团有限公司、陈国英、鲁文龙提供担保。

经本所律师核查,虽然合同约定为“贷款人受托支付”,但银行仍然将贷款直接汇入佳龙有限账户。该笔款项系佳龙有限代无锡市滨湖区马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马山街道办”)借款,佳龙有限与马山街道办签署《借款合同》,马山街道办委托佳龙有限向银行借款。收到银行贷款后,佳龙有限转交马山街道办。贷款期限届满前,马山街道办于202_年3月7日以汇款的形式将上述借款归还给佳龙有限,佳龙有限于202_年3月10日将前述借款归还给贷款银行。

佳龙股份对马山街道办借款的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61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号)】第五条第1款规定、《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从事非法金融业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该事项的合法性,本所律师认为,佳龙股份存在违规行为,但尚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理由如下:(1)除上述行为外,佳龙股份从未实施其他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或非法从事金融活动。(2)佳龙有限系为马山街道办解决财政困难,并未从本次交易中牟利,其行为并非出于高利转贷之目的,并未扰乱金融秩序。(3)马山街道办已经归还全部借款,银行已经收回全部本息,佳龙股份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且违规行为已经终止。

佳龙股份为马山街道办借款的行为已经终止,《贷款合同》、《借款合同》均履行完毕,不存在民事纠纷。但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佳龙股份存在被罚款的法律风险。对此,佳龙股份的控股股东已经作出承诺,一旦发生民事纠纷或者行政处罚,佳龙股份的所有损失均由控股股东承担。

针对该事项的法律风险,本所律师认为,佳龙股份上述行为不会对股份公司及其股东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理由如下:(1)实践中,企事业单位之间或者企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之间出于临时资金周转目的而相互借贷的,一般不会被处罚。(2)即使面临罚款,也将由控股股东承担所有罚款。就上述问题的规范措施,详见《章程》第41条、《关联交易制度》。

四、公司向股东拆借资金

(830984 德邦装备)

解决方案:进行清理;出具《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

披露信息:法律意见书P59

公司向股东拆借资金,由于公司为中小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单

一、融资困难,随着公司生产规模的扩大,资金需求量上升,公司单纯依靠银行贷款难以满足资金需求。为了保证公司研发投入和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减轻资金压力,公司向部分股东拆借资金。

公司向大部分股东拆借资金因借款时间短,金额不重大,未曾支付利息,不存在故意向公司进行利润输送的动机。向江苏高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向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拆借资金均按照年化 12%的利率计算利息,公司支付的利息占用费未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 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对借款利率的规定。虽然该等资金拆借行为不符合《贷款通则》的规定,但鉴于公司融资渠道较为单一,且业务增长对于流动资金需求较大,该项借款有利于缓解公司当时的资金紧张情况,且事后已经进行规范和清理,与相关借款方之间的借款已全部偿还完毕,借款利率符合有关规定,因此并未对公司和相关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害。股东向公司的资金拆借,于 202_ 年开始逐步清理。截至 202_ 年 12 月 31日,除江苏高达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江苏经纬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保证金外,已结清所有其他与公司往来款项,对于以往资金占用,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出具了《规范关联交易承诺函》;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实际控制人出具了不占用公司资金的《承诺函》,承诺:“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以及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除德邦装备外的其他企业已全部清理并归还此前以借款等各种形式占用的德邦装备资金。自本承诺出具之日起,本人保证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本人及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占用德邦装备及其控股子公司资金。若本人、与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或本人、本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的其他企业违反上述陈述、承诺或保证,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德邦装备造成的一切损失。”为规范公司上述行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制定了《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对防止公司资金占用措施做出了具体规定。

五、股东拆借给公司的资金债权是否合法法规,公司股东、董事等适格性审查

《反馈意见》重点问题:“

7、202_ 年 8 月,股东曹希新、吴四娥分别以对公司的 800 万元债权进行出资,其中包括公司向曹希新购买实物资产形成的应付款以及两位股东拆借给公司的资金债权。(1)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债权的真实性及债权债务发生的必要性,说明核查方法。(2)请公司补充披露向曹希新购买实物资产的内容、用途、交易的必要性。(3)请公司补充披露衡阳长宏锅炉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及清算后剩余资产包括未决债务的分配,公司购买的曹希新提供的衡阳长宏锅炉的资产内容、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补充核查以上事项,以及衡阳长宏锅炉注销对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的适格性是否产生影响。

(一)关于债权的真实性及债权债务发生的必要性以及相关的核查方法

202_ 年 8 月,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0 万元增加至 5,000 万元。曹希新、吴四娥分别认缴增资 1,000 万元,其中,曹希新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 800 万元;吴四娥增以货币出资 200 万元,以对公司的债权出资 800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此次增资价格参照每 1 元注册资本对应的净资产值确定。

1、关于曹希新对公司的债权

曹希新以对公司债权出资的 800 万元,系曹希新以衡阳长宏注销清算分配所获的部分资转让给湖南长宏,湖南长宏应支付给曹希新的现金对价形成的债权。该等资产负债为衡阳长部分固定资产、全部应收款项、存货、无形资产及负债。衡阳长宏系由曹希新、吴四娥夫妇于 202_ 年 10 月 19 日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衡阳市工商管理局颁发的注册号为 4304002002166 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曹希新,注册资本 200 万元,其中,曹希新出资 100 万元,吴四娥出资 100 万元,住所在衡阳市蒸湘区衡祁路 27 号 2 楼。衡阳长宏经过多次变更,截至衡阳长宏注销之日—-202_ 年 7 月 23 日,衡阳长宏持有衡阳市工商管理局颁发的 ***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 1,200 万元,其中曹希新出资 700 万元、吴四娥出资 500 万元。202_ 年 9 月 9 日,衡阳长宏召开股东会,决定解散公司。

202_ 年 9 月 11 日,衡阳长宏在《衡阳日报》刊登清算公告,公告债权人于 45 日内联系进行债权清算。

202_ 年 3 月 24 日,湖南金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金马审字[202_]第 030 号《审计报告》,经对衡阳长宏截止 202_ 年 3 月 20 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审计,衡阳长宏账面总资产 26,326,009.88 元,其中:流动资产 19,153,042.47 元,长期投资 450,000.00 元,固定资产 6,972,967.41 元,无形资产 200,000.00 元;负债总额 5,052,767.54 元,其中:流动负债 5,000,383.54元,长期负债 52,384.00 元;所有者权益总额 21,273,242.34 元,其中:实收资本12,000,000.00 元,未分配利润 9,073,242.34 元。

202_ 年 3 月 25 日,衡阳长宏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注销衡阳长宏;将现金和土地使用权,合计 8,864,560.08 元净资产分配给吴四娥;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及债权债务等,合计 12,408,682.26 元净资产分配给曹希新。202_ 年 3 月 24 日,衡阳金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横金马评字[202_]第008 号《评估报告》,对曹希新拟转让给湖南长宏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存货进行评估,经评估,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 2,082,967.41 元,存货评估价值为10,104,686.04 元,合计评估价值为 12,187,653.45 元。鉴于衡阳长宏与湖南长宏同属锅炉制造行业,衡阳长宏分配给曹希新的资产有利于湖南长宏的扩大生产规模和持续展,202_ 年 3 月 26 日,湖南长宏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曹希新将分配所得的部分资产(部分固定资产、全部应收款项、存货、无形资产及负债),合计账面价值 7,798,304.51 元,转让给湖南长宏。转让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存货的价值已经衡阳金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_ 年 3月 24 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

综上,湖南长宏应支付给曹希新 7,798,304.51 元。202_ 年 7 月,湖南长宏向曹希新借款 270,000.00 元。

202_ 年 8 月,曹希新以对湖南长宏的两项债权(应支付给曹希新的7,798,304.51 元的对价和 270,000.00 元借款中的 201,695.49 元),合计 800 万元债权,对湖南长宏增资。

2、关于吴四娥对公司的债权

经核查公司的记账凭证、收据及公司的说明,自 202_ 年至 202_ 年 7 月,吴四娥先后通过直接交付现金、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合计借予湖南长宏8,044,000.00 元,形成对湖南长宏 8,044,000.00 元债权。202_ 年 7 月,吴四娥以上述对湖南长宏的多项债权中的 800 万元债权,对湖南长宏增资。

3、关于债权的核查方法

本所律师核查了以下资料:(1)衡阳长宏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2)湖南长宏关于受让曹希新资产的股东会决议;(3)股份公司的资产台账;(4)曹希新与公司的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凭证;(5)吴四娥与公司的借款合同、收据凭证;(6)衡阳金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横金马评字[202_]第 008 号《评估报告》并取得了曹希新和吴四娥就增资及债权债务事项出具的书面承诺。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曹希新、吴四娥对公司的债权真实有效,相关债权债务的发生系股东支持公司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的做大做强,不存在权属纠纷,且该等资产经过审计、评估,价格公允。

(二)向曹希新购买实物资产的内容、用途、交易的必要性 202_ 年 3 月 26 日,湖南长宏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受让曹希新衡阳长宏清算分配所得的部分资产,合计账面价值 7,798,304.51 元。经核查,该等资产包括部分固定资产、全部应收款项、存货、无形资产及负债。转让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存货的价值已经衡阳金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_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

由于衡阳长宏也是以生产经营锅炉为主,与湖南长宏相同,衡阳长宏分配所得的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均与锅炉生产相关,可直接使用于湖南长宏,有利于湖南长宏扩大规模,因此,上述交易具备必要性。

(三)衡阳长宏锅炉注销的原因、注销程序及清算后剩余资产包括未决债务的分配,公司购买的曹希新提供的衡阳长宏锅炉的资产内容、权属是否清晰,是否存在争议;经核查,为取得衡阳市白沙洲工业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的优惠政策,曹希新、吴四娥原计划将衡阳长宏的住所迁往白沙洲工业园区,但经与园区管委会沟通,管委会要求应在工业园区新设公司,而非将原有公司迁址。鉴于此,曹希新、吴四娥夫妇出资设立湖南长宏锅炉有限公司。但出资完成进行设立登记时,由于公司建设的厂房尚未完工,不能办理湖南长宏的住所工商登记,经与管委会沟通,同意将先将公司住所注册在衡阳市北塘村 1 号。后于厂房完工后将湖南长宏迁往白沙洲工业园区。湖南长宏住所地注册于白沙洲工业园区后,为集中力量发展,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曹希新、吴四娥决定解散衡阳长宏。202_ 年 9 月 9 日,衡阳长宏召开股东会,一致决定解散公司。

202_ 年 9 月 11 日,衡阳长宏在《衡阳日报》刊登清算公告,公告债权人于 45 日内联系进行债权清算。

202_ 年 3 月 24 日,湖南金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湘金马审字[202_]第 030 号《审计报告》,经对衡阳长宏截止 202_ 年 3 月 20 日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情况进行审计,衡阳长宏账面总资产 26,326,009.88 元,其中:流动资产 19,153,042.47 元,长期投资 450,000.00 元,固定资产 6,972,967.41 元,无形资产 200,000.00 元;负债总额 5,052,767.54 元,其中:流动负债 5,000,383.54元,长期负债 52,384.00 元;所有者权益总额 21,273,242.34 元,其中:实收资本12,000,000.00 元,未分配利润 9,073,242.34 元。

202_ 年 3 月 24 日,衡阳金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横金马评字[202_]第008 号《评估报告》,对曹希新拟转让给湖南长宏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存货进行评估,经评估,固定资产评估价值为 2,082,967.41 元,存货评估价值为10,104,686.04 元,合计评估价值为 12,187,653.45 元。202_ 年 3 月 25 日,衡阳长宏股东会通过决议,决定注销衡阳长宏;将货币资金中的 6,419,560.08 元和固定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 2,445,000 元,合计8,864,560.08 元净资产分配给吴四娥;将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及债权债务等,合计 12,408,682.26 元净资产分配给曹希新。202_ 年 3 月 26 日,湖南长宏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曹希新分配所得的部分资产(部分固定资产、全部应收款项、存货、无形资产及负债),合计账面价值 7,798,304.51 元,转让给湖南长宏。转让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存货的价值已经衡阳金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202_ 年 3 月 24 日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

202_ 年 4 月 2 日,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通过了衡阳长宏锅炉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的备案申请,清算组成员为曹希新、吴四娥,清算组负责人为曹希新。202_ 年 5 月 17 日,全体股东就公司注销的有关事项形成了《衡阳长宏锅炉有限公司注销的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清算组于 202_ 年 9 月 11 日在衡阳日报刊登了公司注销公告;确认债权债务已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清理完结;同意公司清算组所做的清算报告;同意注销公司,并到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

202_ 年 7 月 23 日,衡阳长宏正式完成工商注销手续。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衡阳长宏的解散、注销程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及主管部门的注销手续,进行了债权债务公告,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未结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曹希新取得相关资产系作为公司出资人,根据《公司法》取得的对公司清算财产的所有权,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权属争议,自衡阳长宏解散注销至今,亦无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相关财产提出权利主张,且曹希新愿意承诺对此承担全部责任,所以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本次挂牌。

(四)衡阳长宏锅炉注销对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高管的适格性是否产生影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衡阳长宏解散注销是曹希新、吴四娥作为公司出资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权利自行决定解散,并非为被主管部门处罚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因此,衡阳长宏的注销清算不会对曹希新、吴四娥及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产生影响。

六、资金拆借问题成整改重点

荣昌育种(430762)罕见的公布了一份整改计划书,自承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不完善,大额资金拆借未经股东会审议及披露等问题。

事情始于荣昌育种主办券商发来的一份整改通知,作为持续督导方,平安证券提出三大问题要求荣昌育种进行整改。至此,荣昌育种也是新三板首家收到主办券商整改通知的公司。问题1:截至202_年年末,荣昌育种的其他应收款余额为5880万元,金额较大,请公司在202_年12月31日前收回非关联方欠款。

问题2:截至202_年年末,滨州市恒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公司1667万元,该欠款方为202_年新增欠款方。恒力绿化与公司分别于202_年11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90万元;于202_年12月8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73万元;于202_年12月24日签订借款合同,合同金额为 847万元。以上三笔借款在支付时经过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审批,未披露。请公司在整改计划书中对该事项进行说明。

问题3:公司章程及相应制度里对资金拆借审批权限未做相应规定,请公司尽快修订相应制度,并要求公司涉及高管对该制度进行组织学习,并签署知晓并将按照该制度执行的承诺函。

实际上,三个问题都在说一件事儿,就是荣昌育种向非关联方借款太过随意,既未递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也未予以披露。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三个人一拍板,1667万元也就借了出去。

借款方恒力绿化也是荣昌育种的老熟人,202_年至今,荣昌育种和恒力绿化法人代表李文林一直存在资金往来。对于这次借款,荣昌育种的理由是恒力绿化急于偿还贷款,所以该借款事项未经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借款期限为202_年11月7日至202_年12月23日。

尽管荣昌育种自称利率及期限约定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的情形,但将如此大额资金用于拆借,明显会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事实上,早在挂牌之前,荣昌育种就存在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频繁且金额较大的问题。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问题解决后,非关联方资金拆借问题就浮出水面。

对于主办券商的整改通知,荣昌育种提出多项整改措施并承诺在202_年12月31日前收回非关联方欠款,将尽快在《对外担保决策管理办法》中对于对外资金拆借进行修订,并将修改后的公司规章制度上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另一方面,公司董、监、高将认真学习规范制度,签署知晓并严格执行对外资金审批流程等承诺,防止发生可能的资金违规占用。

七、新三板首现大股东违规占款 凌志环保遭整改

江苏证监局指出,202_年9月12日至202_年10月30日,凌志环保实控人凌建军累计占用该公司及其子公司、孙公司资金6684.47万元。对于监管层来说,如何管理在新三板“死灰复燃”的大股东占款将成为新的难题。

A股一度被诟病的大股东占款问题,如今也出现在了新三板上。

12月22日晚间,凌志环保(831068)披露了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督措施决定书。在此之前,江苏证监局官网已经挂出了这份决定书。

江苏证监局指出,凌志环保实际控制人凌建军,以及远东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远东控股)、尚凤仙、凌金南等关联方均存在占用上市公司及子公司资金而未对外披露的违法违规行为。

在热火朝天的新三板市场上,部分上市企业的管理层法制观念和公司治理概念还没有跟上,凌志环保暴露出来的问题或许不是孤例。对于监管层来说,如何管理在新三板市场“死灰复燃”的大股东占款问题将成为新的难题。

程序形同虚设

经江苏证监局调查,“202_年9月12日至202_年10月30日,凌建军累计占用该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凌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及控股孙公司江苏帕洛阿尔托环保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下称帕洛阿尔托)资金6684.47万元,至202_年10月底,占用余额为2579.75万元。”

资料显示,凌志环保于202_年9月12日在新三板市场挂牌,主办券商是海通证券,这意味着从上市之后到202_年10月底,凌建军就一直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凌志环保202_年年报显示,“凌建军202_共借用公司资金1303.58万元,截至202_年12月31日借用资金余额为1178.23万元元,上述借款事项发生时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程序,未及时向主办券商报告,因此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凌建军已将上述借款归还,该项借款未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更甚者,凌志环保的法人代表凌美琴(即凌建军之姐姐)也存在向凌志环保借款情况。202_年年报显示,其借款数额为3.1万元,并且也没有履行必要决策程序,直到202_年4月27日才归还。

对于缘何会存在这种现象,以及为何要隐瞒实际控制人占款问题?12月22日,凌志环保证券事务代表顾敏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江苏证监局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已经收到,“目前不方便接受采访,一切信息以发布的公告为准。”

另据凌志环保202_年半年报,“凌建军截至202_年12月31日时借用资金余额1178.23万元,已于202_年4月27日前将上述借款归还并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这份半年报披露的时间是202_年8月26日,但是按照江苏证监局的调查显示,“至202_年10月底,凌建军的占用余额还有2579.75万元”,可见凌建军“承诺以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还是发生了。

对于目前凌建军是否还存在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顾敏对此不愿意表态。

“大股东占款本身就是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如果在主观上进行隐瞒就更需要监管层进行严厉处罚。”江苏一位长期负责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A股市场之前屡屡发生大股东占款“掏空”上市公司的情况,当年猴王股份的大股东从公司套走了近6亿元的现金和4亿元的贷款担保,最终上市公司被推向了毁灭。这几年监管层对主板市场的大股东占款采取的是非常严格的监管态度,没有想到居然会在新三板市场上“死灰复燃”,这也同时说明新三板公司治理还需要加强。

隐瞒关联方占款

比起凌建军占款“更郁闷”的是,凌志环保居然还被一些关联方占款,且被隐瞒。

江苏证监局指出,“202_年11月25日至202_年7月8日,远东控股、尚凤仙、凌金南等关联方累计占用凌志环保及其全资子公司富源县清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及帕洛阿尔托资金9180万元,至202_年10月底,占用资金余额为280万元,凌志环保未对该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进行披露。”

凌志环保的公开转让说明书显示,远东控股持有848.1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8877%;凌金南和尚凤仙是凌建军的父母,凌金南持有1156.4万股凌志环保,占比11.564%。

对于缘何要隐瞒关联方的占款问题,顾敏表示,“公司12月31日前会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之后就会披露此次整改的详细情况。”

“上市公司如果经常存在大股东和关联方占款的问题,会使企业的流动资产结构极不合理。”上述注册会计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这种行为会降低了企业流动资产的流动性,从而极大地削弱了企业的短期偿债能力,导致上市公司资本结构恶化,使上市公司面临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财务拮据风险。

上海一位律师指出,一家企业在有限公司阶段,公司相关治理机制并不完善,部分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资金拆借情形。但是,当股份公司成立后,股份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方的认定、关联交易的认定、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关联方表决权回避等内容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理论上从公司制度层面可以避免日后类似情形的发生。但类似凌志环保这种上市以后还隐瞒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是不多见的,这也侧面说明新三板部分企业的管理层和关联方的法制观念还不够强。

八、新三板挂牌公司违规问题汇总 信披违规最严重

一、信息披露违规

1、关联方事宜披露不完整。

蓝天环保。蓝天环保总经理潘忠为公司控股股东,在蓝天环保申请挂牌时,同时担任金大地新能源(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金大地”)总裁,由于未如实提供个人兼职信息,导致金大地未被认定为蓝天环保关联方,且挂牌后蓝天环保与金大地发生委托采购、资金借款事宜,上述交易没有经过公司内部有效决策程序,且未披露。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总经理被司法机构要求协助调查信息未及时披露。

泰谷生物。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于202_年12月被检察机关要求协助调查,202_年1月27日曹典军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行贿罪被检察机关采取逮捕强制措施。自上述事件发生至202_年4月16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未信息披露。

泰谷生物。泰谷生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总经理曹典军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自资金占用行为发生至202_年4月28日期间,公司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未按照规定披露半报告、报告。

如中试电力等4家公司,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2_年半报告。聚利科技等19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2_年半报告。可来博等22家未能按照有关规定披露202_年报告。

5、未及时披露公司涉及的诉讼纠纷。

如中试电力未及时披露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

6、未披露股东大会情况。

如可来博202_年股东大会结束后未进行信息披露。

7、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

如可来博202_年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

8、年报信息披露不完整。

如中试电力。在202_年年报披露期间,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遗漏审计报告正文和附注,遗漏董监高及核心员工情况,遗漏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遗漏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大部分内容,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巨灵信息等19家挂牌公司202_年年报遗漏财务报表附注,定期报告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9、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季度报告。

如挂牌公司一季报应在当年4月30日前披露完毕。202_年7月,大树智能、中润油和盖特佳等3家公司披露了202_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二、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如湖南泰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曹典军于202_年12月向公司借款1031.63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

三、相关事项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如蓝天环保与关联方发生委托采购、资金借款事宜,上述交易没有经过公司内部有效决策程序。中试电力202_向两名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事项程序未履行审议程序;202_年11月,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8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如七色珠光和贵州森瑞2家挂牌公司在向全国股转公司提交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前就使用了募集资金。

五、未及时履行备案手续

如中试电力202_年11月28日公告了股票发行方案,202_年12月26日完成验资,而后逾期近半年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备案材料。

六、股东大会程序违规

如中试电力审议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满十五日,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该公司章程。专题:新三板挂牌公司“中试电力”违规案例

湖北中试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试电力”,证券代码430291)因存在股票发行、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多项违规情形,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系统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对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操立军实施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一、违规事实

经查实,中试电力存在的违规行为主要有以下五项:

一是股票发行完毕后逾期备案。中试电力202_年11月28日公告了股票发行方案,202_年12月26日完成验资,而后逾期近半年向全国股转系统提交备案材料,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二是中试电力审议股票发行的股东大会通知时间距股东大会召开日不满十五日,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及该公司章程。

三是违规向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202_中试电力向两名非关联方个人提供借款事项程序未履行审议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三款及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四是违规贷款。202_年11月,中试电力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生产力促进中心和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180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未在发生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五是中试电力未及时披露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天津国恒铁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票据追索权纠纷,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二、案例警示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对挂牌公司的基本要求,任何挂牌公司不要试图挑战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底线。对于挂牌存在的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希望各挂牌公司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市场规则,切实履行应尽义务,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专题:新三板挂牌公司“可来博”违规案例

202_年,北京中科可来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可来博”,证券代码430134)因披露的临时公告和202_报告存在多项违规情形,为严肃市场纪律,督促和警示市场主体高度重视信息披露工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根据业务规则,对该公司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时任财务总监实施了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同时,对相关人员及中介机构采取了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违规事实

(一)经查实,可来博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202_年股东大会结束后未进行信息披露,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2.202_年5月12日发布的临时公告未加盖董事会公章,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3.202_年报告中所披露的审计报告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审计报告初稿,欠缺注册会计师签字、会计师事务所盖章,且落款日期与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版本不一致。因此,可来博202_年年报披露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四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二)经查实,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1.东方花旗作为可来搏的主办券商未对可来博披露临时公告的董事会公章进行核查; 2.东方花旗在可来博未提交会计师事务所正式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为其进行信息披露,对于该行为未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或发布风险警示公告;作为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未能尽职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未能督导可来博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第5.7条和《信息披露细则》第十条的规定。

(三)经查实,为可来博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对于可来博年报中使用未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注册会计师签字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中审亚太在明知的情况下,一方面可以采取与主办券商或全国股转公司及时沟通的积极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但其在年报披露结束超过两个多月后才向全国股转公司进行举报,没有做到勤勉尽责和诚实守信,违反了全国股转公司《业务规则》第1.7条的规定。

二、监管措施

鉴于以上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做出以下决定:

(一)对可来博及其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一并采取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措施;

(二)对可来博其他7名董事、监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三)对可来博的主办券商东方花旗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四)对为可来博出具审计报告的中审亚太会计师实务所采取约见谈话的监管措施。

三、案例警示

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主办券商应当指导和督促所推荐挂牌公司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主办券商应当要求挂牌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

挂牌公司拒不更正或补充的,主办券商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在全国股转系统从事相关业务,应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守行业规范,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并对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全国股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实施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违反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将依法移送中国证监会处理。中国证监会将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办法》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出具警示函、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立案调查或者移送司法机关。

九、IPO同业竞争、关联交易问题——关联方认定及关联交易处理

第一部分: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认定

一、确定拟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是重组方案设计的第一步,但因《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以及会计准则对关联方的定义不同,所以,我针对各规定制作了相关图表。具体详见附件《关联方认定示意图》。

二、关联方、关联交易认定需要关注的其他信息

1、创业板要求关联方的认定以报告期为区间披露;

2、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3、关联方交易: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4、对发行人重要子公司的参股股东也要进行核查(准关联方)。〔重视该点〕

第二部分:关联交易处理应关注的问题

一、在审企业的持续尽职调查中,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

1、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

2、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核心要点,重视〕〔如非关联化后,转出体系外,仍旧与其继续做交易是否合理,东莞案例〕

3、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

二、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资产完整性的影响

关注经常性的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资产的完整性(不能向控股股东租赁主要资产,可以向独立第三方租赁),判断影响的大小。

三、关联交易对拟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经常性关联交易对独立性的影响,是否造成实质性缺陷,是否采取措施避免重要依赖。资产独立性存在问题的,构成发行障碍;共用商标,生产厂房、办公场所不能向关联公司租用。

第三部分:关联交易的处理方式

在确定了各关联方之后,应针对各项目的特殊情况,制定出不同的重组方案。

一、保持关联交易

应做到:

(1)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如:提供关联方与其他企业的合同,判断关联交易定价的合理性。

(2)比较重要的关联交易,不仅仅要看该项关联交易占发行人同类业务的比例,还要看占交易对手的收入和成本的比例,并解释交易的公允性,如果没有公允的市场价格,则其公允性很难判断;

(3)应确保客户的可信度

应注意:

1、关联交易占比问题:没有量化的指标,然而希望发行人尽量控制在30%以下,还要看交易的内容和公允性,如交易比较频繁、交易金额较大并将持续,则可能会影响发行条件;

2、只要是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就算是之后处理了也要披露。关联交易一定要程序合规、内容合理,尽管没有了30%的规定,但是审核政策实质重于形式应该更加严格;

3、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构成发行障碍。

二、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应做到:

(1)报告期内转让给第三方的,则需要披露转让后的情况,如转让后的股东、转让交割、规范运作、与发行人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并关注受让方运营情况等。

如转让完后仍有交易的,需要重点关注。核查内容有: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受让主体的身份,对发行人独立性、完整性等的影响,非关联化后持续交易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如果非关联化后还使用发行人的商号,则会很容易被怀疑非关联化的真实性);〔真转还是假转的怀疑,是否真正从体系内脱离出去了?东莞项目、厦门项目都出现类似问题;看补充法律意见书会常见此类反馈,常规性反馈〕

(2)采用注销方式处理关联交易比较彻底,需要关注其注销履行的程序、资产和债务的处理,并关注其历史情况:包括合法合规性、经营业绩的影响、注销后资产和负债的处置,从而判断是否存在利用关联交易或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而操纵利润的情形;〔审核要点,体系内外的转让,是否会形成操纵利润的嫌疑;注销也能够输送利润后注销〕

(3)非关联化后,保荐人和律师应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

应注意:

(1)尽量不要做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安排,内部化更合理;

(2)不要仅仅为拼凑发行条件进行关联交易非关联方的安排;

(3)报告期内注销的、转让出去的关联方要进行核查,是否还有交易,招股书应披露非关联化前后的具体情况;

(4)非关联化后,相关企业可不作为关联方披露,但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时,应将非关联化的这部分交易视同关联方交易做披露。

(5)清算的要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

(6)非关联化,注销。报告期内属于关联方的注销,应关注注销时间、程序、注销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式、是否存在潜在纠纷。

(7)保荐机构和律师要详细核查:真实性、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或代理持股,理由是否充分、合理,对独立性、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情况,价格是否公允等;

(8)利用关联交易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非公允的管理交易操纵利润,利用关联方认定人为降低关联交易比例,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影响财务独立性(收款付款通过控股股东的香港公司的问题需要尽早解决)

(9)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需要提供清算或转让之前的财务数据,审核中重点关注标的股权(或业务)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业绩的影响,是否涉嫌业绩操纵?非关联化公司股权的受让方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若存在亲属关系(即使不是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建议主动披露,若被动披露则是诚信问题,审核会更加严格。

第三篇: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

新三板挂牌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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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XXXX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

一、公司是否符合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股票发行的条件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为__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公司本次发行后股东为_____名,其中包括自然人股东_____名、法人股东_____名、合伙企业股东_____名等股东人数累计未超过200人。(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XXXX本次股票发行后累计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中关于豁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核准定向发行的条件。

(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二、发行对象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股票发行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导致股东累计超过 200 人,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两种情形。前款所称特定对象的范围包括下列机构或者自然人:(一)公司股东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三)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

公司确定发行对象时,符合本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名。”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六条规定,“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三条规定,“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二)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五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本次股票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及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说明(具体解释):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本次发行对象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三、发行过程及结果合法合规性的说明,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规,是否执行了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回避制度,发行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 本次股票发行的过程: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 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及回避表决情况(如有): 缴款及验资的相关情况:

(若有其他说明,请补充披露):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发行认购对象的股票认购款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确认均已缴纳,发行人的本次股票发行结果合法有效。(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四、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是否合法合规

本次股票发行中签订的《股份认购合同》,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均合法有效,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协议合法有效。《股份认购合同》主要内容对发认购股份数量、认购方式、支付方式、生效条件、违约责任、风险揭示及争议解决方式等作了约定,其约定合法有效。根据股份认购合同及股票发行方案,本次股票发行的新增股份全部由投资者以现金方式认购,不存在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的情形。(其他需要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真实有效,与本次股票发行相关的合同等法律文件合法合规,对发行人及发行对象具有法律约束力。(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五、安排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应当对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及认购结果进行说明;依据公司章程排除适用的,也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说明 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安排:(若有相反情况,请另行说明):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票发行现有股东优先认购的相关程序和结果合法合规。

六、本次股票发行涉及的估值调整条款的合法性(如有)

七、非现金资产认购的情况说明(如有)(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当说明资产评估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资产权属不清或者其他妨碍权属转移的法律风险;标的资产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以非现金资产认购发行股份涉及需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应说明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资产相关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应说明是否具备相关许可资格或资质):

八、律师关于股票认购对象及挂牌公司现有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的说明

九、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 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____

XXXXXX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

XX年XX月XX日

第四篇:新三板挂牌条件

三、新三板挂牌条件

8月3日,新三板扩容正式获批。除中关村科技园区外,新增三家试点:上海张江高新产业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天津滨海高新区。

新三板挂牌对象为国家级高新园区注册的企业。证券业协会称:目前未收到新增三家有企业挂牌的通知,亦无法确定在上述三个新增园区之外注册的企业是否可以在园区挂牌交易。因此,目前仅有中关村科技园区(一区七园)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

市场的挂牌企业在证券业协会备案后,可以通过实施定向增资。自202_年10月启动定向增资试点以来,截止202_年7月底,已有33家公司完成了40次定向增资,募集资金18.9亿。但暂未出台有关定向增资的具体规则,仅以内部执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进行指导和规范。

(一)、中关村科技园区挂牌条件

1、国家级高新区注册且存续满两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算;

2、股东出资真实,且现有股东人数在2到200人之间;

3、公司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4、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5、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6、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7、委托一家主办券商作为其推荐主办券商,向协会进行推荐,并与推荐主办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协议;

8、取得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9、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行业倾向

1、审慎推荐的行业:咨询服务业和文化传媒业。

2、鼓励推荐的行业:新能源、新材料、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航空航天、海洋、先进制造、高技术服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挂牌前持有股份进入系统转让限制

1、非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进入代办系统转让,每批进入的数量均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进入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2、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进行过转让的,该股份的管理适用上述“1”的规定。

3、挂牌前十二个月内挂牌公司进行过增资的,货币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十二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非货币财产出资新增股份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满二十四个月可进入代办系统转让。

第五篇:“新三板”挂牌条件是什么?

“新三板”挂牌条件是什么?

随着互联网金融越来越热,以及国家政策的支持,“新三板“已经进入火热状态。那么,什么是“新三板”?以及“新三板”挂牌上市都有哪些条件?一下就“新三板”问题进行说明。

所谓“新三板”,就是指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那么针对“新三板”,它的挂牌条件是什么?以下是“新三板”挂牌上市条件: 1.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期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主营业务突出,有持续经营的记录;

3.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运作规范。有限责任公司须改制后才可挂牌。挂牌公司区域不再局限在四大园区,已经扩展到全国。“新三板”主办券商,同时具有承销与保荐业务及经纪业务的证券公司。新三板市场的挂牌企业可以通过定向增资实现企业的融资需求。“新三板”委托的股份数量以“股”为单位。“新三板”的委托时间: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新三板”企业挂牌后还须持续开展的工作: 1.持续信息披露,包括临时公告和年报(经审计); 2.接受主办报价券商的监管,接受公众投资者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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