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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总体方案的通知((精选)

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总体方案的通知((精选)



第一篇: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总体方案的通知((精选)

【发布单位】宁波市

【发布文号】甬政办发〔202_〕290号 【发布日期】202_-12-17 【生效日期】202_-12-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宁波市

关于印发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总体方案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_〕290号)

江北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总体方案

根据《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和年度应急管理工作安排,市政府决定举行一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为确保演练圆满成功,特制定本方案。

一、演练目的 通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检验《宁波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检查各项应急准备状况,锻炼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应急处置能力。

二、演练内容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道路行驶中翻车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置。

事故场景设计:宁波市某运输公司一辆装载甲苯的槽罐车与一辆厢式小货车相撞,小货车在碰撞后起火燃烧,车内3人当场死亡,槽罐车侧翻到路基下,车内驾驶员、押运员受伤并受困在驾驶室内,槽罐车罐体破裂,甲苯大量泄漏并造成周边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周围群众安全,现场情况危急……。事故发生后,先后启动区级预案、市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三、演练模式

采用仿真实战演练,即事故应急演练的具体时间不通知,事先不排练,不设计台词。仿真事故发生后,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演练即开始。

四、演练时间和地点

演练时间:202_年12月X日。

演练地点:江北区X公路。

五、演练组织单位

主办单位:市政府。

承办单位:市公安局、市安监局、江北区政府。

协办单位: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六、演练协调小组

建立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演练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演练协调小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应急演练工作。

组 长:陈炳荣(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顾昌国(市政府应急办副主任)、王伟标(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平(市安监局副局长)、丁培人(江北区副区长)。

组 员: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财政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等单位有关人员。

市演练协调小组下设综合部、编剧部、场地部和评估组,负责各项演习筹备、实施和评估工作。

(一)综合部

部 长:顾昌国(市政府办公厅)。

副部长:谢玉泉、单卓伟(市政府办公厅)、周洪虎、张玖荪(市公安局)、陆炳权(市安监局)。

成 员:范静杰(市政府办公厅)、刘晓明、胡畏(市公安局)、罗飞鸿(市财政局)等。

职 责:综合协调各工作部门的筹备工作,督促检查工作进度;负责制定演习总体方案;负责测算和安排演练经费;承办市演练协调小组日常工作。

(二)编剧部

部 长:刘平(市安监局)。

副部长:楼卫法(市安监局)、陈志江(市政府办公厅)。

职 责:负责编写演练剧本,组织演练现场拍摄。

(三)场地部

部 长:丁培人(江北区政府)。

副部长:阮一斌(江北区政府)、陈国富(江北区公安局)、翁启红(江北区安监局)。

职 责:负责整理布置演练场地,维护演练现场秩序。

(四)评估组

组 长:顾昌国(市政府办公厅)。

副组长:谢玉泉、朱茗(市政府办公厅)、周洪虎(市公安局)、楼卫法(市安监局)、朱其翔(宁波国投咨询公司)。

职 责:负责设计演练评估方案,组织编写演练评估报告。

七、演练保障工作

(一)演练现场布置

1.江北区政府:负责设置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侧翻)、厢式小货车各1辆,模拟假人5个。

2.市公安局:负责安排交通宣传车2辆,供应急指挥部和观摩人员使用。

(二)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保障

1.江北区政府:相关部门人员及车辆、物资保障自定。

2.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出动民警10名,巡逻车2辆、摩托车3辆,负责现场交通秩序维护,并勘验交通事故现场。另调用吊车1辆、拖车1辆,拖离事故车辆。消防支队出动消防车和消防官兵若干。

3.市卫生局:出动120救护车2辆,救护人员若干。

4.市环保局:出动环境监测车1辆、环境监察车1辆,监测、监察人员若干。

5.市交通局:出动工作人员若干,调用危险化学品倒罐车辆1辆。

6.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出动工作人员若干。

八、演练工作进度

(一)准备阶段

12月10日前,编制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方案和演练剧本。

12月20日前,各参演单位做好应急演练的人员、装备、物资等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

12月下旬择日演练。

(三)总结阶段

演练后及时编写评估报告,召开会议进行演练评估和总结。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篇: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_-09-11作者:来源:危化处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

第148 号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2_年8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八 月二十八 日

宁波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

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及相关安全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全过程。

本规定所指专用车辆包括符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相关技术标准的罐式车辆(以下简称槽罐车)和其他车辆。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运输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装卸和道路运输活动。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部门组成的安全监督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等部门应当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做好相关信息的采集、维护、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装卸和道路运输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第六条 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会同同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及时调整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停车场专业规划, 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路、道路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信息,合理编制公路、道路新建、扩建、改建规划。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为会员提供安全知识培训、技术咨询和指导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和内部管理,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充装或装载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上岗作业;

(三)为槽罐车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为其他专用车辆装载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提供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四)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超装;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的充装单位还应当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充装或装载单位应当在充装或装载前按规定查验下列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给予充装或装载:

(一)专用车辆资质证件、驾驶员和押运员从业资格证件齐全有效;

(二)专用车辆与行驶证照片一致;

(三)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道路运输危险货物安全卡齐全完好;

(四)专用车辆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检测并合格有效;

(五)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驻点经营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业务的应当持有《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非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专用车辆在本市起运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

(六)专用车辆卫星定位仪配备情况。没有配备卫星定位仪的,应当告知其到就近的登记服务点接受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不得超装超载;

(三)按有关规定投保危险化学品承运人责任险;

(四)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五)对专用车辆配备的卫星定位仪进行有效管理,落实管理制度,加强车辆运行监控;

(六)符合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事项。

危险化学品槽罐车运输单位还应当保持罐体完好,不得擅自更换、改装和维修,并按规定做好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员、押运员应当遵守运输安全管理规定,途中按规定停、行车,保持卫星定位仪的正常运行,不得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危险化学品。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十四条 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应当到登记服务点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充装、装载和道路运输单位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行驶、装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超载、超速和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将超装超载的车辆押运到指定地点由具备安全卸载条件的单位进行安全卸载;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驾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禁运区域和通行路线等信息的维护。

第十七条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和卫星定位仪、车辆运输资质证、驾驶员、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和押运员的从业资格证、槽罐车罐体检验合格证、外省(市)货运车辆驻浙经营登记证、外省(市)专用车辆在浙承运危险货物备案证等信

息的维护。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充装和装载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信息系统中有关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基本信息的维护。

第十九条 质监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状况和罐体检验机构的检验活动以及信息系统中有关检验信息的维护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罐体检验机构应当将危险化学品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条 由市安监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等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道路运输登记服务点。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加强对登记服务点的管理。

登记服务点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一)为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外地籍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除在本市驻点经营的外省籍车辆外)提供卫星定位仪免费借用服务;

(二)告知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允许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

(三)将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的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各项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装卸和运输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后,驾驶员、押运员应当立即报警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时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和警示措施。

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其他相关部门。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监、公安、交通、质监、环保、卫生等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救援。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充装和装载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槽罐车充装单位未将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的有关信息和充装情况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2_ 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提供所充装或装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充装和装载单位超装超载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九条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在充装和装载前发现专用车辆及其驾驶员、押运员不符合条件仍给予充装和装载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发现专用车辆没有借用卫星定位仪仍给予充装和装载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2_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对卫星定位仪进行有效管理的,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2_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驾驶员、押运员、装卸管理人员未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责令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发生道路运输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罐体检验机构不将槽罐车罐体的定期检验信息及时准确录入信息系统的,由质监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202_ 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的驾驶员、押运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运输途中不按规定停、行车的;

(二)未在登记服务点登记的;

(三)未按规定保持卫星定位仪正常运行的。

第三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等在运输途中非法买卖、提供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给予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有关用语的解释: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各危险化学物品,包括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罐式车辆,包括一体式罐体车、拖挂式罐体车、罐式集装箱车,简称槽罐车。一体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车辆底盘上,与车辆不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拖挂式罐体车是指罐体永久性固定在挂车底盘上,与挂车不可分离,牵引车与挂车可分离的罐体运输车;罐式集装箱车是指由罐体与箱体框架两部分组成的集装箱运输车,其罐式集装箱与车辆可分离。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专用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染、中毒或者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交通 危险品 运输 管理 规定

分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军分区,市法院、检

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单位。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_年8月29日印发

第三篇: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有效的防范和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在《山西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框架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凡在我段所辖209线、岢大线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道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翻车、泄漏、中毒、污染、人员伤亡事故的,适用于本预案。

具体适用范围如下:

1.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发生翻车,导致危险化学品泄漏,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或环境污染,造成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损害的事故;

2.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或环境污染,造成人员伤亡和其他重大损害的事故;

3.其他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发生的社会影响大、造成严重后果的重大事故。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旦发生以上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重大事故,应立即启动本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和组织指挥系统,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根据省局、分局及岢岚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我段成立处置危险化学品

道路运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小组:

组长:何福祥全面负责

副组长:樊武

组员 :李三平、郭计宝、贾希生、王世孝

杨卫平、赵美平、刘屹、白小林

赵红兵、马福生、周永泉、李建平

贾希福

1、李三平:承接辖区内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安委会报告,并视事故严重程度,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处置预案;负责提供事故车辆特别是本地籍车辆的资质、技术状况等概况,积极做好事故现场的施救和处置工作,并配合安监、公安等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后对周边环境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的现场及善后处置工作,并尽可能地防止事故的扩大。

3、区公安分局:承接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区安委会报告;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预留救援车辆通过,发布前方事故信息,确定事故安全警戒范围,疏散围观群众,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并参与事故的现场处置和调查处理。

4、区安监局:负责将安全事故在规定时间内上报杭州市安委会办公室(如遇社会影响大、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剧毒品泄露等事故,提请杭州市安委会派专家到现场帮助处置),协调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并组织或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

5.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中毒、火灾、爆炸后对人员伤亡的救护工作,督促救援人员做好个人防护工作,并保证救治药品和救护器材的供应。

6.区消防大队: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泄漏、中毒、火灾、爆炸事故的消防救援工作。

7.责任部门: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管辖或管理责任的部门。其职责: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现场救援工作和现场处置,并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当地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是指根据职责应参加事故现场处置和救援的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具体由总指挥部根据事故处置、救援需要确定。其职责:参与事故的现场救援和处置工作,负责做好事故周边群众的思想稳定工作,并协调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报告程序、要求及现场保护

(一)、报告程序及要求: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车辆驾驶员除拨打110、119、120、122电话外,必须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或负有管辖和管理责任的部门,由当地政府或责任部门报区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电话:82705260、82705215);事故重大时,也可同时报区委办、区政府办。

2.事故发生单位或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将事故简要情况以快报形式按上述程序上报。

3.事故报告内容: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

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事故现场控制情况以及事故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4.事故补报:由于事故现场情况发生变化,伤亡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时,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进行补报。

5.瞒报、谎报、延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事故现场保护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车主等有关人员应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同时要对事故现场的无关人员和车辆及时进行疏散和疏导,实行严格的现场保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报在第一时间进行现场处置时,也应切实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四、事故现场处置程序

根据事故类型,由总指挥确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指挥现场处置工作,并成立现场指挥部。

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成员,应立即调动专业队伍,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配合现场处置专业人员,进入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察,对事故作出准确判断,确定抢险救援方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各有关工作小组应积极配合,齐心协力,听从现场指挥的统一指挥和调遣。如现场处置需要外界人力、器材和设备支援时,应及时报告总指挥部,由总指挥统一调度。

根据确定的抢险救援方案或现场处置方案,由总指挥确定设立相

关的工作小组,并开展相应的具体工作。

五、事故调查处理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组织事故调查,并做好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六、其他

1.适用本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范围的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2.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有关责任部门和职能部门如不履行职责或玩忽职守并造成后果者,将追究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四篇: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为规范高速公路危化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程序,明确各联动单位在应急管理体系中的职责,及时、高效、有序地组织实施危化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交通事故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景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养护站管辖路段交通事故应急处置的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为依据,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基本原则,明确交警、路政、消防、安监、医疗等部门的应急管理、救援职责,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各尽其责,保证救援工作安全高效、快速有序的进行。

二、本预案适用范围

1、载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

2、载有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等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泄漏、爆炸、流散等情况的。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

(一)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公司成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总指挥,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总经理任副指挥,行办、工程养护处、收费监控处、安全路产监控处、党办、财审处、监察室、工会等相关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全面协调和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办,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实施应急救援、处置预案,汇总报告事故救援、处置进展情况。

(二)事故的应急处置以事故发生单位应急响应为主,各单位要加强与当地政府、交警、路政、安监等单位的协调与联系,成立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路段内发生的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为本路段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第一责任人。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按照当地政府对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要求和部门职责分工,制定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有效协调机制。

2、及时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应急救援、处置的进展情况。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问题提出紧急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对预案提出调整、修订、补充意见。

3、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对载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时做好人员、物资的疏散和现场的管控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危险物品及时进行妥善处置。

4、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组织应急队伍适时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处置演练、培训工作,提高整体处置能力和综合协调、防控能力。

6、做好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相关设备、工具、防护用具的准备工作,协助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各类物资、设备和人员的紧急调用工作。

(三)为保证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及时、有序的进行,在具体处置中可成立指挥协调组、现场保护和交通疏导组、事故调查组、信息联络组、危险品处置组、后勤保障组等若干工作小组,各小组具体职责是:

1、指挥协调组:负责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的指挥、组织和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及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的汇报。

2、交通疏导组:协助交警、消防等部门做好现场的保护、警戒、交通疏导、管制和安全防范工作。

3、事故调查组:协助交警和路政部门做好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工作。

4、信息联络组:负责事故基本情况、施救、处置进展等情况的信息搜集、整理和反馈工作,做好上传下达、请示报告、对外新闻发布工作。

5、危险品处置组:协助安监、消防、医疗、交通路政等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危险区域,疏散无关人员,进行现场施救,处理、清理危险化学品。

6、后勤保障组:协助当地政府、医疗、交警等单位做好现场死伤人员、乘客的转移安置工作,根据勘查和抢救工作的需要,做好车辆、物资的调度工作。

四、应急救援处置程序

(一)事故发生初期

1、应急办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受理交警、路政等相关部门的事故通报,详细了解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牌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并认真做好记录。对接到通报后的处置情况,也应认真做好记录。

2、应急办在了解事故现场的具体位置和性质后,立即通知应急队伍赶到处置现场,并迅速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

3、应急指挥。单位主要负责人接报后立即向当地政府、安监局、消防等相关单位和部门报告,请求政府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并调集增援民警、施救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4、应急办应做好先期处置时与各联动单位的联络工作,及时通知医疗、急救、路政部门及政府安监部门、上级机关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二)现场处置

1、先期到达的应急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协助交警等单位迅速设置警示标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车,划定警戒区,同时迅速查明现场情况(包括死伤人数、危化品的种类及损失等情况),并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在确认中心现场无安全隐患前提下,尽快组织抢救伤员,减少损失。

对于危险化学品泄漏等危险情况,不得盲目操作,应立即向公司报告,按指令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处理,以减少不必要的伤亡及损失。

2、现场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应迅速按预案要求分工,迅速采取措施控制现场局势。

3、各联动部门应急处置小组应按照分工,各司其职:

(1)现场保卫和交通疏导组以民警为主,对现场进行警戒或管制,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①根据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或者有关负责部门的指令,协同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封闭道路、疏散过往车辆、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现场。同时,根据需要采取临时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并安排民警在来车方向警戒,防止发生二次事故。

②确保紧急救援通道畅通,引导指挥、消防、急救、勘查、抢险、环保等部门的车辆驶入现场依次停放在警戒线内的来车方向便于勘查、救援的位置(车辆应当开启警灯,夜间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示廓灯),指挥其他车辆迅速驶离现场。

③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路边安全地带等候,劝说围观人员退离现场划定范围,防止发生意外。

(2)危险品处置原则上以当地政府、安监、消防部门为主:

①及时向驾驶人、押运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了解运载物品的情况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随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尽可能查清泄漏物的种类、属性和泄漏源,不要让有毒和腐蚀性物质沾在手上和皮肤上。

②对流淌在地面的泄漏物,不要随意践踏,可指导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用泥土筑围拦截;现场如有容易被腐蚀、污染的物品,可指导有关部门或有关人员采取转移、遮盖等保护措施。

③会同安监、消防、医疗、交通路政等部门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危险区域,疏散无关人员,进行现场施救,处理、清理危险化学品。

④在警戒区域内严禁吸烟、拨打手机、使用明火和能够产生静电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一旦出现槽罐安全阀发出声响或槽罐变色,要立即将现场警力和其它人员撤至警戒区域外;尽量选择上风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气体。

⑤除发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员需要救护的紧急情况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载物车;原则上营救工作由受过专门训练的消防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承担,民警予以协助。

(3)事故调查组以民警为主,现场调查应注意:

①对载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民警应当立即按规定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用具,在了解所载物品性质前,民警不得进入警戒区域,待险情消除后方可勘查现场。在此之前可先在警戒线外拍摄、摄录现场情况。

②事故调查组勘查交通事故现场,拍摄现场照片和对现场进行摄像,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③对确定的交通事故肇事人,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注意查找相关证人。

(4)信息联络组:负责事故基本情况、施救、处置进展等情况的信息搜集、整理和反馈,做好上传下达、请示报告工作。同时,及时联络现场的新闻记者,指定新闻发言人发布事故的情况。

(5)后勤保障组:做好现场死伤人员、乘客的转移安置工作,根据勘查和抢救工作的需要,做好车辆、物资的调度工作。

(三)现场撤除及其它善后工作

1、现场勘查完毕后,大队应当组织清理现场,登记、保存当事人遗留物品和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并根据环保部门对危化品遗留及危害情况的监测,确定恢复交通。

2、及时确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受伤人员及其姓名、住址、家属联系方式及伤者所住医院、伤情和安置情况,视情通知当事人家属及单位。

3、询问当事人,查找证人,进行检验鉴定,展开事故调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4、综合事故救援、调查等情况,按照要求写出事故书面报告,在24小时内上报省厅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政府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五、其它要求及注意事项

1、各单位应主动与当地政府协调,依托当地政府成立重特大交通事故和危化品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预案,并保证每年要按应急救援要求组织一次演习。

2、各单位要时刻保持通信畅通,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接到重特大事故报案或者接到启动预案指令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所有应急抢险人员穿着反光背心,携带必要的反光筒、路障、警戒带、防护服等现场防护设施,夜间要携带必要的照明设备。

3、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在没有明确现场危险品名称、性质的情况下,要处于现场上风位置,一切行动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令,不能鲁莽蛮干进入事故现场,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人员伤亡。

4、处置过程中要以大局为重,不得因个人问题与现场周围群众或者当事人及家属等发生磨擦,导致不稳定因素产生。

5、严格请示、报告制度。对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情况一律实行逐级上报,未经领导小组许可任何人不得越级上报;所形成的事故相关材料必须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上报。

6、严格宣传制度。重特大事故和危化品运输事故的新闻报道,由应急领导小组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国家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发布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审查、确定发布方式和时机,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未经许可,任何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外界宣传有关信息,发生问题从严追究有关责任。

附 件:

1、危化品运输事故报告内容

2、道路交通突发事故新闻发布格式

3、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结束宣布格式

附 件1: 危化品运输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年、月、日、时、分;

2、事故发生的地点(道路名称,公里、米数)及道路状况;

3、人员伤亡及救护情况;

4、事故车辆情况,驾驶员姓名、性别、单位(省、市、县、乡、村)车辆型号、牌号、驾驶证等有关情况;

5、事故车辆装载情况,乘坐人员姓名;

6、事故概况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7、涉外伤亡人员情况;

8、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时,还应报告以下事项:

(1)事故车辆载运的危险化学品名称、性质;(2)危险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程度及扩大事故危害范围的可能性;(3)事故地点周围环境。如天气、风向,河流、水源,建筑、居民区,交通流量等。

附 件2: 道路交通突发事故新闻发布格式

1、事件基本情况;

2、采取的措施及成效;

3、下一步整改;明的问题。

附 件3: 事故应急预案启动、结束宣布格式

一、预案启动格式

1、信息来源;

2、事故现状;

3、宣布事项;

4、宣布人。

二、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事故概况;采取的措施;进展和成果;需要说明的问题。、需要说 4

第五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救援预案

一、编制的目的

规范安全运输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消除突发运输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编制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三、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运输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保护,充分发挥人的主管能动性。

(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应急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五、预警预防机制

一、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要求组织运输工作,建立以主要负责人为首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和措施,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 组织演练。

二、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方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消防、安监、环保、卫生、质检、救护等部门。

三、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各单位司机和押运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1、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2、迅速控制危害源、关闭或阻断危害源头(关闭发动机、渗漏源、切断电源、灭明火等),条件允许时将车辆移至运离人群,建筑物或便于控制危害减少损失的地方。

3、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险进行检测、监测、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害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4、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时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5、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6、事故单位将事故原因,所造成的危害损失及处理情况一并上报行业管理部门。

四、司机和押运员在运输过程对各类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法

1、一般交通事故(无化学品危害险情): 第一,应立即关闭发动机;

第二,押运员检查车辆所载危险化学品及容器有无损坏,判断是否可能发生危害事故的可能,并采取全面监控措施,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疏导车辆和人员远离事故现场;

第四,司机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警(122),检查人员伤亡情况,向救护部门报警(120)救护伤员,保护现场;

第五,事故现场处理完毕后,应及时将车辆驶离现场。

2、易燃易爆物发生火灾事故:

第一,应立即关闭发动机,在装卸作业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关闭装卸阀门;

第二,切断现场电源,扑灭起火点;

第三,报警(119、110、120)救护受伤人员; 第四,疏散现场车辆和人员,封闭事故现场;

第五,条件许可时,将危害源移至较为安全的地方进行事故处置;

第六,如果火情较大现场人员不能及时扑灭火时,尽最大可能控制火势蔓延,为专业消防队扑灭火灾创造条件,并向消防部门提供必要的火灾原因,燃烧物分布和数量,以及现场设施等情况。

3、易爆品发生爆炸事故: 第一,关闭发动机; 第二,救护伤员; 第三,向110、120报警;

第四,封闭现场,疏散车辆和人员;

第五,迅速查明有无再次发生爆炸的可能性,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如切断现场周围的电源、火源,高温源、撞击等;

第六,将其他爆炸物品转移到安全地带进行保护性处置,对现场遗留物进行清除处理。

4、危险化学撒漏事故及其他事故遗留物的处置方法:在危险化学品运输及装卸过程发生撒漏事故时,第一,应当立即停止作业活动; 第二,关闭发动机和装卸作业阀门; 第三,切断现场电源、火源; 第四,疏散其他车辆和人员;

第五,采取必要的堵漏措施,同时向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环保、消防等部门报警;

第六,采取有效措施将撒漏源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将撒漏物进行收集和清除危害处理;

第七,通知生产单位和使用单位。

(1)对爆炸物品撒漏物,应及时用水润湿,再撒以锯末或棉絮等松软物品收集后并保持相当湿度,报请公安部门或消防人员处理,绝对不允许将收集的撒漏物重新装入原包装内。

(2)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撒漏时,应迅速将气瓶移至安全场所,并根据气体性质做好相应的人身防护。人应站在上风处向气瓶倾泼冷水,使之降低温度,然后再将阀门旋紧。大部分有毒气体能溶解于水,在紧急情况时,可用浸过清水的湿毛巾捂住口鼻进行操作。若再不能制止,可将气瓶推入水中并及时通知有关生产单位进行抢修处理。

(3)易燃液体一旦发生撒漏时,应及时以砂土或松软材料覆盖吸附后,集中移至空旷安全处处理。覆盖时,特别要注意防止液体流入下水道、河道等地方,以防污染。更主要的是如果液体浮在下水道或河流的水面上,其火灾隐情更严重。在销毁收集物时,应充分注意燃烧时所产生的有毒气体对人体的危害,必要时应戴好防毒面具。

(4)易燃固体、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发生撒漏时,可以收集起来,另行包装。收集的残留物不能任意排放,抛弃。对与水反应的撒漏物处理时不能用水,但清扫后的现场可以用大量 水冲洗。还应注意,对注有稳定剂的物品,残留物收集后重新包装,也应注入相应的稳定剂。

(5)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发生撒漏时,应轻轻扫起,另行包装。这些从地上扫起重新包装的氧化剂,因接触过空气或混有可燃物等杂质,为防止发生变化,不得同车运输,须留在发货处适当地方,包括对撒漏的少量氧化剂或残留物均应清扫干净,另行处理。

(6)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发生撒漏时,应视其具体情况作出处理,如固体货物,通常扫集后装入其他容器中交货主单位处理;液体货物应以砂土、锯末等松软物浸润,吸附后扫集,盛入容器中交货主单位处理;对毒害品的撒漏物不能任意乱丢或乱放,以免扩大污染,甚至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对污染过的场地、车辆或防护用品应洗刷消毒。

(7)放射性物品撒漏时,应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法。剂量率较小的放射性物品的外层辅助包装损坏时,应及时修复,不能修复的,应更换相同的外包装,调换外包装后的运输指数不得大于原来的运输指数,或者按新包装修改相应的运输证件和运输标志。放射性矿石、矿砂撒漏时,应将撒漏物收集,并调换包装。如果II III级货包内容器受到损坏,放射性物质扩散外面,或者外层包装受到严重破坏时,运输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应立即向公安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报告事故,并在事故地点划出适当的安全区,设置警戒线,悬挂警告标志牌。在划定安全区的同时,要用适当的材料进行屏蔽。对于粉末状物品,应该很快地将其覆盖,以防粉尘飞扬扩大污染区域。铁板、铝板、铅板、有机琉璃、混凝土、岩石、土壤、砖、石蜡等都可作为屏蔽材料。

(8)腐蚀品撒漏时,对于液体腐蚀品用干砂、干土覆盖吸收。扫干净后,再用水洗刷。大量溢出用干砂干土不足以吸收时,可视货物的酸碱性,分别用稀碱或稀酸中和,中和时,要防止发生剧烈反应。用水洗刷撒漏现场时,不能直接喷射上去,而只能缓缓地浇洗,以防止水珠飞溅伤人,对有些物品作业时还要注意防火。

六.后置处理

会同企业和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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