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房地产企业12种避税方法 202_[本站推荐]

房地产企业12种避税方法 202_[本站推荐]



第一篇:房地产企业12种避税方法 202_[本站推荐]

.房地产企业12种避税方法 202_-3-24 12:18阅读(4).赞赞赞赞转载(3)分享评论复制地址举报更多上一篇 |下一篇:删除U盘时提示无...房地产企业12种避税方法

一、预收购房款不入帐,通过假借款形式计入“应付帐款”,隐瞒销售收入。

二、房地产项目清算存在多结转成本及超标准列支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及广告费等,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的税。

三、销售房产后把部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帐户上,或者通过其关联企业设立的“应付帐款”或“内部往来”科目隐匿收入,不在帐本上体现为销售收入。

四、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材料款,直接在帐面上抵减“开发成本”,而不做收入处理。

五、向关联企业出售不动产,不按常规计价,少申报交纳营业税。

六、拆迁安置住宅、店面等面积新旧房互换,价格相抵部分未按规定申报营业税。

七、采用由中介公司包销方式销售商品房,而中介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或价差,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八、年末预收购房款不及时入帐,做未到帐处理,个别企业年末未入帐数达到上百万元甚至千万元,未按规定申报纳税。

九、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记载资金的帐薄未按规定贴花,签定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十、分解售房收入,将部分款项开具收款收据,隐匿销售收入。

十一、价外费用和代收代付款未计入收入纳税,如房地产企业向住户收取“代收管线费”等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十二、部分房地产企业已经取得土地批文,但地块分期开发,对未开发的土地未按规定申报土地使用税。

仅供参考

鲁/工业-WENG666(737506020)202_-3-24 10:33:59 原文地址:房地产企业如何“合理避税”作者:赵传先律师

编著: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赵传先

一、总论

一般来说,内资房地产企业在所得税上“做手脚”多采用虚假成本的方式避税,而外资房地产企业则擅长运用“转让定价”的手法避税。所谓“虚假成本”,就是通过虚增成本,尽量使房地产开发项目产生的利润降至最低甚至亏损来逃避所得税的征收。

一位有过六年房地产从业经验的人士透露,调整报表转移利润的行为在房地产行业非常普遍。如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想转移利润到国外,对其会计说弄个“海外业务接待费2000万元”。另一个房地产企业,则将一些设计工作交给海外自己的关联公司来做,将设计费用定得很高,以此转移利润。一位曾在广东一家大型房地产公司的财会人员透露,这家公司的全资文化公司、技术咨询公司等就有三个,号称多元化经营,实则利用这些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完成利润转移。其下属各公司一年收到的所谓宣传策划、咨询费高达上亿元,然后再通过购买所谓的艺术品作为文化公司的固定资产,以完成最后的利润转移,因为这些艺术品是从母公司老板手中买来的,根本就不值钱,不过是个道具而已。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03年度中国纳税百强排行榜”中,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即使是专为房地产企业设置的“2003年度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业纳税十强”里,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总额也并不乐观。

二、避税具体方法

一)是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

二)是预收房款开具收据,不开具发票,隐瞒收入或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预售商品房收取的预收款,只给购房者开据《收款收据》,在帐务处理上不做预收处理,或根本就另外记一套流水账,内部掌握。

三)是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是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五)是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六)是虚列开发成本,任意扩大成本开支范围,虚列工程成本。企业预收的售楼款甚至收取的全部售房款,不记收入或帐外循环,从而少纳或不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附加等。

七)是以房抵债、商品房自用不按收入原则确认收入。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只在与工程队的往来帐上记载,而不做相应的收入调整。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八)是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九)是降价。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是故意拖延项目竣工决算和完工时间,躲避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税务部门如何核查房产企业税收

为全面加强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堵塞征管漏洞,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规范税收日常管理,夯实房地产业征管基础。一是建立健全房地产企业征管基础资料。房地产企业征管基础档案应涵盖房地产企业从土地取得、项目立项、工程招投标、工程预(概)算、商品房预售等一系列与税收密切相关的涉税资料。二是实行项目管理。要按开发项目进行纳税登记,建立项目纳税台帐,并按项目进行税收跟踪管理,按项目核查发票取得情况和监控纳税进度情况。三是加强源头控管。与开发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联系,定期取得

建设主管部门控管的建设项目信息;委托房管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实行“先税后证”,防止税源流失。四是推行房地产和建安企业纳税评估。将涉税资料的日常审核与纳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建立本辖区行业利润率、行业税负率、营业税负担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等预警值指标体系,通过票表比对、票额比对、逻辑相关分析等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及税收跟踪重点对象,及时发现漏洞,实施税务约谈、函告等手段及时排查和纠正,督促纳税人主动自查纳税。五是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稽查。要适时开展房地产税收专项检查,配合征管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检查,对典型偷税案件要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充分发挥税务稽查的震慑作用,达到以查促管的目的。

二)把好征收方式认定关,管好两个所得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特点是投入资金多,开发经营时间长,按税收的法理原则来说,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无疑是一个最佳选择,也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因而应积极研究和推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依规建账建证,并按实申报缴税的征管措施,这是加强税收征管的总体方向和目标。但从调查结果看,房地产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向税务机关披露的会计信息不真实是普遍存在的现象。鉴于这种情况,当前在税收征管中一方面要采取措施积极推进房地产企业规范账证,财务核算真实;另一方面又要想方设法防止纳税人做假账、报假数、少缴税。要对房地产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统一实行所得税最低负担率与查账征收相结合的办法,即对房地产企业收入实行按最低负担率预征加纳税人按实申报,预征的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同步征收入库,对纳税人实行最低负担率预征后,若企业实际应缴所得税超过已预征所得税的,要按规定的纳税期限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并按实补税。

三)加强房地产营业税征管。对已完工交付销售的开发项目,应及时督促房地产企业在取得竣工验收报告的一年内进行工程结算并取得税务发票。对故意拖延不结算的企业,应按税收有关规定,采取核定计税价格征收建安营业税。要根据本地建安造价水平,制定最低计税价格。加强市区房地产建安工程税收控管,统一房地产税收和建安工程税收管辖权,将税收管辖权归并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加快房地产业税收信息化管理,通过建筑业税收信息管理系统,对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税源监控、税源分析、情报交换、信息采集等进行全程跟踪、监控和管理。对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要发挥好以票管税的作用,房地产企业预收定金、预收房款时必须开具《商品房销售(预收款)票据》,要加大对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的审核和管理力度,对纳税信誉较差、欠税的房地产企业,不宜售给《不动产转让(销售)专用发票》,需开具发票的一律到税务征收窗口开具,并认真做好开发项目税收的预结算,做到税票两清,真正做到以票控税。

鲁/工业-WENG666(737506020)202_-3-24 10:35:09 来源:网络/揭露用/如果引用不当后面自负

鲁/工业-WENG666(737506020)202_-3-24 11:06:39

部分内容及方法已经过时,请鉴别。很多内容并不适合筹划用,企业能筹划的空间很小的。以上错误很多,特此说明。

赞赞赞赞转载(3)分享评论复制地址举报更多上一篇 |下一篇

第二篇:企业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方法

企业所得税避税的主要方法

企业所得税的避税着眼点,一般在收入、成本、费用及损失的认定以及纳税人对于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方面。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方面。

(1)刻意膨胀“成本、费用和损失”,利用各种虚假支出及列支项目,尽可能地扩大成本、费用以及损失,缩小净收入,少纳所得税。

(2)膨胀“利息、工资和捐赠”,缩小计税依据。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明确规范了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标准,在这一点上的避税将会有所收敛。

(3)说服税务人员,在工资标准的调整上施加有利于企业的影响。

(4)在联营企业和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等方式,转移利润,使利润在税负最轻的地方沉淀起来。

(5)挂靠所得税各种优惠等等。

由于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征税,即纯收入征税,直接涉及各种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企业为自身的利润必须要寻求各种减轻税收负担的途径。其主要方法是少做收入,多列成本,缩小利润总额,由于少做销售收入的避税方法已述,其内容基本相同,故略。

(一)提高耗用材料单价避税

实行实际价核算材料的企业,材料发出时,会计制度规定可采用先进先出方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后进先出法,计算其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材料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但一些企业为了少纳所得税,有意加大材料耗用成本,要么通过变换材料计价方法加大材料发生成本,要么干脆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材料发生成本,而随意提高材料发出单价,多转材料成本,造成当期利润的减少,从而避交所得税。

按计划价核算材料成本的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计算产品成本时,必须将材料的计划成本通过“材料成本差异”的分配和结转将其调整为实际成本。但一些企业为了减少本期利润,减少所得税应纳税额,在计算材料成本时,将材料成本差异账户作为企业调节利润的“调节阀”,在差异额和差异率上做手脚。如在核算差异额时,将材料盘损、无主账款等直接调增本期利润的业务记人差异账户推迟实现利润。在计算差异率时不按正确的差异率计算方法计算差异率,而是人为地确定一个差异率,超支差(蓝字)按高于正常差异率的比例结转差异,节约差(红字)按低于正常差异率比例结转差异。也有的企业当材料成本差异为节约差时,干脆长期挂账,不调整差异账户,从而扩大生产成本,挤占利润,达到减少本期应纳所得税的目的。

(二)在工资问题上的避税

1.做假工资表,虚报冒领工资,多提福利费个别企业为了加大成本,减少利润,减少所得税的缴纳,同时建立自己的小金库,多提福利费,弄虚作假以做工资表的手段,用空额工资加大成本,并使提取出来的空额工资形成小金库,用于一些不合理开支,同时加大了计提福利费的基数,多提福利费进一步增加了成本,截留了利润,逃避了一部分所得税的缴纳。

2.滥发加班津贴,加大成本费用开支按照现行制度规定,对节假日加班的人员,可按实际加班人数、天数及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职工加班津贴。津贴标准是:计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日标准工资20%,假日加班发100%;计件工人节日加班发给标准工资100%,假日加班不发津贴。没有月标准工资的计件职工,按加班前12个月实际所得的平均日工资计算。一些企业在发放加班工资时,弄虚作假,不按实际加班人数、标准发放,扩大发放范围、发放标准,甚至无加班也虚发加班津贴。这样,加大了成本,相应冲减了利润,减少了所得税的缴纳。

(三)人为缩短摊销期限避税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待摊费用账户应核算企业已经支出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预付保险费、应由销售产品分摊的中间产品税金、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然而,一些企业往往利用待摊费用账户,调节企业的产品成本高低,不按规定将摊销期限、摊销额转入“制造费用”、“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等账户,而是根据产品成本的高低,人为地缩短摊销期。特别是在年终月份,往往将应分期摊销的费用,集中摊入产品成本、加大摊销额,截留利润。

(四)虚列预提费用避税

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费用账户核算企业预提但尚未实际支出的各项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用等。

由于预算费用是预先从各有关费用账户中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提取时直接加大“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却不需以正式支付凭证为依据人账,待实际支付费用后再从预提费用中列支。一些企业正是看中了这一点,为了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在使用预提费用账户时,人为地扩大预提费用的计提范围,提高计提标准,甚至有的企业巧立名目,如提取模具费等,虚列预提费用,实际上提而不用长期挂账,或用于其他不合理的开支。其结果是企业利用预提费用提取,或通过加大“制造费用”,加大本期的产品成本;或通过加大“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直接截留利润,总之直接减少本期应纳的所得税。

(五)高转成本避税

高转成本避税,指两种情况:一是高转完工产品成本;二是高转产品销售成本。

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费用,既包括完工产品成本,也包括在产品成本,企业应于月末将汇集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中的总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在总成本一定的条件下,期末在产品成本保留的多与少,直接影响完工产品成本的高低,从而影响销售成本的高低,影响企业计税利润的多少。

由于产品成本计算方法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一般不十分熟悉会计核算的人很难从中发现问题。因此,一些企业利用这一点,在期末在产品的计算中玩弄技巧,少留期末库存产品成本,多转完工产品成本,以隐蔽的方式截留利润,减少应纳所得税。

在产品销售收入、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诸因素不变的情况下,产品销售成本的高低,直接影响产品销售利润的多少。

产成品采用实际成本核算的企业,产品销售成本的计价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在一个会计内,只能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中途不能改变计价方法,也不能兼用几种计价方法。然而,纳税人为加大产品销售成本,减少本期已实现的利润,要么在同一纳税内,反复变换销售成本的计价方法,要么不按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产品销售成本,以达到多转产品销售成本,减少实现利润,少纳所得税的目的。

产成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在结转产品成本时,应同时结转产品成本应负担的产品成本差异。但企业会通过不转或少转成本差异的方法,隐匿应实现的利润。

今年的自己,不知道是不是因为天气,总是始终有一种慵懒莫名地如影随形,总像一只小小的蜗牛,拖着重重的壳,安静到无语„„

第三篇:浅析企业避税行为

浅析企业避税行为

09会计X班 学号 XXXX 卯发敏

纳税是每个纳税义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在日常生活当中凡是发生了应纳税行为的个人和单位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申报纳税。可是,在实际的情形中总有些职业道德修养和个人素质不高的人去想方设法的偷税、漏税、骗税,以至于当大众看到避税这个字眼的时候往往情不自禁的联想到上述这些可恶的违法行为来,其实,只要是合理的避税行为都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其并不与相关法律发生任何冲突,无论在我们个人的日常生活工作中还是在企业的日常业务当中,合理避税无疑是一种明智而有效的行为。

作为一个企业,首先应当积极履行其应纳税和充当扣缴税义务人的义务,如实申报,如实纳税。可是在日常的经济业务当中往往需要一个企业适时的做出相关纳税方案的调整和决策,这就不得不面对采用哪种方式去纳税的问题,一个企业最基本的就是追求其企业价值自身的利润最大化,哪种纳税方案最节省开支和成本就应当采用。因此,合理避税就是一种最适合的选择了。合理避税为什么是一种正确的纳税行为呢?这是因为合理避税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可以更好的节约成本和费用开支从而使其所追求的利润达到最大化。为了更好的理解合理避税的内涵,首先需要阐述一下什么叫做合理避税,合理避税是指纳税人利用税法允许的办法,做适当的财务安排和税收筹划,在不违背税法规定的前提下,以不违法的手段减轻和解除税负,躲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因此我们不难看出纳税人做出的此项行为是完全符合国家政策的,是对相应纳税方案的一种优化选择,明智的安排自己所面对的种种经济业务从而获取正当的经济效益的行为。我们也可以是把这种行为称之为“纳税筹划”,从本质上来看,这实质上就是一种合法的节税行为。税收对每个企业来说都是一项很大的开支,它不仅涉及企业的利润,而且还和股东的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企业受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驱动,通过合理避税的的方法减轻税收负担,在最大程度上减轻本企业的税负负担,已成为当前企业所关心的头等大事之一。

对于一个大型企业来说,一般通用的避税方式就是投资方案避税法。就是指企业利用税法中对投资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通过投资方案的选择达到避税的目的。以企业的直接投资产生的所得税为例,企业对直接投资的综合评估,主要是考虑投资的回收期,投资的现金流出和流入的净现值,项目的内部报酬率等财务指标。我们要考虑的税收因素,主要是影响这些指标的税收政策。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规定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税率优惠和税额扣减等方面的优惠,投资者应该在综合考虑目标投资项目的各种税收待遇的基础上,进行项目评估和选择,以期获得最大的投资税后收益,在直接投资方式中,应该选择设备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而不应选择货币资金投资方式,这样不但可以节省投资资本,还可以通过多列折旧费用和无形资产摊销费,缩小企业所得税的税基,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对于一般中小型企业来说,较为理想的避税方式应当是转让定价避税法,1

这主要是在经济活动中相关联的企业各方不依据市场中的交易价格而进行自主定价,但必须通过转让的方式来实现,他们根据自己的收入来确定产品的转让,这个方式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双方完全是根据双方意愿进行的,其实质就是由于等量的利润在不同所有者身上适用的税率不同,通过关联企业间的价格转让和利润转让以达到避税的目的,也就是所谓的相互合作,优势互补。这种方法在市场经济中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普遍存在。不过,这中间的尺度必须要掌握好,稍不注意就会形成内幕交易或者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企业避税方法之外其实还有很多分门别类的避税法,因为税收的科目不同和企业所实际面对的经济业务不同可以分大概以下几种,但是在实际中需要当事人灵活运用,其他还包括成本计算法避税,资金筹集避税,资产租赁避税法以及相当广泛应用的地域投资避税法。下面我们分析一个简单的小例子来看看企业在实际经济业务中的合理避税产生的经济效益。在关于建筑业交营业税的税收筹划的问题中,甲单位发包一项建设工程。在工程承包公司乙的协助下,施工单位丙最后中标,于是甲与丙签定了工程承包合同,金额1100万。乙公司未与甲单位签定建筑安装合同,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丙支付乙服务费100万。乙公司应交营业税:100*5%=5万元,如果乙公司直接与甲单位签定合同,合同金额为11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000万元。这样乙公司应交营业税(1100-1000)*3%=3万元。这样的话可以直接节约成本两万元,所以,进行工程承包的合同应避免单独签定服务合同,同时,还要保持总包和分包的完整性。

在我们具体分析了企业主要方面的相关合理避税的问题以后,我们不难得出合理避税就是一次正确的税收筹划,实质上一次税收转嫁筹划。它的真正目的不是少缴税款或者蒙骗国家的税务机关,是努力是个人或者企业所发生的经济业务价值最大化。合理避税与偷税,漏税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即从合法性和行为发生时间上加以区别。做任何事都应当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合理避税也概莫能外,具体来说,应当遵守合理合法原则,事前筹划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风险防范原则。其实,合理避税对一个企业的具体负责人在专业知识技能上的要求相当高,并且需要结合具体实际情况做出正确的决策,同时不能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负责人的工作经验同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最后,对一个企业的避税行为要有一个清晰地认识和区别。合理避税是避税,但是避税并不一定就是合理避税。“合理”两个字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是合理的避税是当事人利用税法上的漏洞进行的业务操作,其后果是造成国家财政的直接损失,扩大了利用外资的代价,直接破坏了公平合理的税收原则,使得一国以至于国家社会的收入和分配发生扭曲。也可以这么说吧,避税是人为恶意的进行税法上的漏洞选择,属于投机,打擦边球的行为,其对国家和社会的危害性不言而喻,它的出现对于社会公德及道德造成不良侵害,使诚信纳税受到威胁,造成守法经营在市场竞争上处于不利地位侵犯了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意图,使其公正性、严肃性受到影响。而国家在近些年的发展中也意识到这些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当前和谐社会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的推广,国家税务机关所进行的反避税措施也在进一步强化,哪里有避税哪里就有反避税,无形中起到了相互监督遏制的作用。所以恶意的企业避税行为是一种错误的行为,而企业合理避税的出发点是基于一种有效而提高效率,少走不必要的弯路,提高社会生产力的主要观点的,本质就是减少不必要的浪费,这与避税就有很清晰地区分了,恶意避税行为是一种危险行为,随时都可能构成违法,所以我们提倡的只是合理避税行为。

第四篇:房地产行业避税渠道

■避税渠道1:拖延工期

不过无论如何征税,都必须等待项目完全竣工之后才具备核算成本的可能。因此事前只能通过1%或0.5%的预征来解决,一旦项目还有哪怕一点没有完工,国家就无法征收本税、企业也就可以不交纳本税。

设想一个小区,完工95%,另外5%拖着不完工,本税就可以不缴、迟缴,与法是一点问题都没有。相信如果国家严格征税,由于影响太大,必然迫使一些企业采取这种消极的方式去避税。

■避税渠道2:提高人工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一旦经过平衡核算发现提高人工可以归避税收,就极其可能提高尤其是高管的工资。尤其是类似内部人控制的万科。

当然还有类似购买巨额保险等传统的避税办法可以应用。所以,在这里,先要预祝类似万科等上市房地产企业、私营企业的高管们了,等着加工资吧。

■避税渠道3:搞精装修

目前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毛胚房为主要供应,使得土地增值部分较大。开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相信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更愿意加大成本,做精装修房出售,以减少增值部分从而避税。

也就是说,未来的装修市场,面对购房者的份额要萎缩,而面对发展商的大盘、同意装修将增加。

■避税渠道4:项目公司

那些通过项目公司操作的发展商多聪明,在预缴征收时期,由于可以开发完毕就注销,因此,这种方式可能能够更好地归避某些税费,相信项目公司制会越来越多。同时,已经开发完毕的项目公司,进行注销的应该也会逐渐增多。

由于具有普遍性影响,而且影响幅度比较大,因此房企为了增加扣除项目、增加成本,土地增殖税的恢复征收将促使一些企业做假帐,以达到少缴甚至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避税渠道5:转售为租

土地增值税对于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就表明,租赁比重比较大的企业,比如招商地产等的影响相对较小。而由于既有销售类房产、也有租赁类房产,因此存在内部操作空间,从而增大销售类房产的成本,这类房企将具有归避土地增值税的更多条件。

而这个约定,极其可能促使更多企业增加租赁比重,改变行业的经营产品结构,这对于保障行业业绩平稳大有帮助。

■避税渠道6: 加快周转

很多以前销售高端房产取得暴利,而没有预提本税、又把原来的钱投放出去了的企业,将受到较大冲击,甚至引起严重事件。这将导致行业集中度提高,从而有利于融资能力强、预先准备好的房企。

根据测算基本可以得知,只要企业的各项成本占到70%,也就是企业毛利率在30%以下,那么就可以满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收土地增值税”。这将促使更多发展商抛弃暴利观,建立新的价值观。

同时,为了在规定条件下获得尽可能大的利润回报,因此存货周转率的控制将越来越重要,企业必然要使自己的周转速度加快。

一、中国房地产业现状:财富的巨人与纳税的侏儒

202_年9月10日,中国税务总局第五次公布了“中国纳税500强排行榜”,在本次排行榜中,300名内竟然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名字出现。而与此相对应的是,202_年的“胡润中国富豪榜”中赫然于榜中的房地产企业依旧占据了半壁江山,其数量甚至超过202_年。在该富豪榜中共有48位企业家主营或涉及房地产业,且在“百富榜中”排名较靠前。在前10名富豪中,主营业务中涉及房地产业的富豪就多达5位,身价达140亿元。

在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房地产企业居首位。一般行业难觅的20%的项目利润已成开发商底线,部分企业取得土地早、土地储备充裕的房地产公司,在一期高于一期的房价攀升中攫取30%至40%的利润也不鲜见。到目前为止,房地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支柱性产业。从1991年到202_年房地产行业仅房屋销售额增长了43.62倍,平均年增长33%;房屋销售价格平稳爬升,202_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已达到:2714元/米,北京为:5053元/米、上海为:5855元/米,从1991年到202_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增长了3.45倍,平均年增长10%。(详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房地产行业经营业绩令人惊喜,但80%的房产企业在税务机关账面上赫然显示“亏损”二字,剩下的二成企业也多以“微利”的面孔出现。以202_年的北京房地产企业为例,根据税务总局统计出来的数据显示全行业亏损。

表1:1991年----202_年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情况表[1]

房屋销售额(万元)

房屋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单位销售额(元/平方米)

销售额增长率

1991 2,378,597

3,025.46

786.19

1992 4,265,938 4,288.86

994.66

79.35%

1993 8,637,141

6,687.91

1,291.46

102.47%

1994 10,184,950

7,230.35

1,408.64

17.92%

1995 12,577,269

7,905.94

1,590.86

23.49%

1996 14,271,292

7,900.41

1,806.40

13.47%

1997 17,994,763

9,010.17

1,997.16

26.09%

1998 25,133,027

12,185.30

2,062.57

39.67%

1999 29,878,734

14,556.53

2,052.60

18.88% 202_ 39,354,423

18,637.13

2,111.61

31.71%

202_ 48,627,517

22,411.90

2,169.72

23.56%

202_ 60,323,413

26,808.29

2,250.18

24.05%

202_ 79,556,627

33,717.63

2,359.50

31.88%

202_ 103,757,069

38,231.64

2,713.91

30.42%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浙江、安徽、山西、山东、四川、云南、上海7省市的调查中发现,在各种涉税问题中,房地产业的问题占了90%。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材料为例,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近期对该市96家房地产企业开展专项税收检查,企业补缴税费5472万元;嘉兴市地税部门组织全市311户房地产企业的202_至202_税收自查,各企业自查申报补税金额共计5009万元;义乌市地税局针对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对15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查补税费共7000多万元,其中单户查补税费最多的达1800余万元。杭州市审计局重点检查的37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7家存在偷逃税行为,偷逃税金额达7069.81万元。

二、房地产行业的避税行为及原因分析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高层人士表示:房地产业无论是涉税案件数量、案件发生率、涉税违法纳税人所占比例、还是查补税款额上都有明显的上升势头。通过长期调查发现房地产业的纳税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主体税种上。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规避税收的几种主要方法。

(一)利用成本膨胀法规避税收行为

成本膨胀避税法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化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方法,以各种非违法的手段加大或调整自身的税前成本额,减少应纳税额,最终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避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运用膨胀成本避税法主要目的是规避企业所得税和地土增值税。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种避税方法在房地产企业运用相当普遍,有数据显示,一般成本膨胀率都在10%--15%之间,更有甚者达到20%--30%。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规避国家税收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其开发项目的经营周期较长,开发前期资金投入大,资金回报期相对滞后,并且其成本构成项目十分繁杂、金额大。在会计成本核算中,很难在时间和因果上准确配比相应的费用和成本;同时由于上述原因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大难度。这为房地产企业从客观上造成了避税的空间和条件。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多种经营,既有建筑业,又有加工业,既有房屋销售,又有物业管理服务。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关联方一般为建筑安装(队)公司、建筑材料加工企业、绿化公司、房屋销售(中介)、装修公司等,而这些关联公司中,还有不少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更有甚者的是房地产企业与其关联的建筑安装等公司的财务是合署办公。这为房地产公司在成本核算上通过虚开、多开发票的手段来膨胀工程成本提供了可操作性。

三是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多,要办的手续烦琐,收费几乎无处不在。有关资料表明,某些地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拥有行政、经济管理等职权的部门多达几十个,大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小到街道居委会、环卫站等,形成文件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就有近百项;过多的规费支出,票据五花八门,使税务机关较难甄别和认定其支出的合理、合法性及其标准,最终使房地产企业在年终利润的提供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具有了不确定性。

四是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周期长,结算方式多样。调查中发现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劳务的施工方种类是五花八门,有正规建筑安装公司、有农村草台班子(由于征用了农村土地)、有个体户、也有军队等特殊单位,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票据管理也欠缺有效手段。造成开发企业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无法按规定取得发票,而是以收据支付工程款(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专用收据等)的特殊现象。这既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同时又给房地产企业膨胀开发成本,规避国家税收提供了机会。

五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财务无法分清会计主体与公司权益人之间的经济行为。造成公司权益人发生的个人费用和权益人个人开发的建筑物的成本,全部挤入公司费用成本中。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公司权益人(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出国旅游的费用、享受高档消费品的费用等等全部被挤入公司的期间费用;在调查中还发现公司建大楼,权益人建小楼的情况,其挤占公司的成本比例是触目惊心的。

(二)运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行为

房地产企业运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即对同一经济活动可选用不同会计方法的原理,和利用税收法规的缺失,人为调整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一方面利用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的缺陷,即税收政策只注重收入与时间关系的配比,而轻收入与因果(对象)关系的配比;另一方面,利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如利用“配比原则”对当期成本费用确认存在的空间,即一是房地产企业利用存在存货成本流转假设等会计环境的影响,在对“存量房”销售成本的确认上存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的选择,而选择不同的方法,均可以配比当期的销售收入,但不同的方法会导致当期销售成本的明显差异。房产地企业正是利用了税收法规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人为调节企业成本,或以小配大,即小收入配比大成本费用;或张冠李戴,即销售的是甲套(或幢),而成本结转的却是乙套(或幢);二是利用会计制度中“配比原则”对收入与费用配比关系上只明确了“质”,而忽略了“量”的缺陷,即利用了企业期间费用与其收入在数量上无法正确配比的实际,来增加企业当期费用。如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会务费和差旅费等期间费用。

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利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的目的,对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均不按开发房屋的细数(如幢或套)设置明细会计科目,只设置总账科目。在发生销售时,只按时间关系配比结转销售成本,而不按因果(或对象)关系结转所销售的房屋成本。在调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成本房”现象。所谓“零成本房”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某个开发项目中,已结转了其所有的成本,但仍然有部分“存量房”待售,也就是说这些“存量房”一旦发生销售,已无成本与其配比,即收入等于利润。但这些“零成本房”是绝不会再对外销售的,它们大都成了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大楼或是公司权益人的私人住宅。调查显示,一般房地产企业的“零成本房”占整个开发项目的3%--7%。

(三)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失沉淀或转嫁税收行为

一是,我国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流转税,仅对其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创造了机会。部分房地产企业,正是利用这一规定,将其销售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大量沉淀到买方。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公司会事先成立了一个全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拥有待售房产(一般是整幢房屋)。当有买家时,就将该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买方。在该活动过程中,法律上子公司仅仅变更了股东,公司名称未变更,纳税主体的地位没有改变,该房产的产权也仍然属于子公司。经济上房地产公司没出售房屋,其出售的仅仅是子公司股权。虽然房地产企业失去了对子公司的控股权,但这正是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所在。这样一来,房地产公司就成功地规避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并将营业税税金全部沉淀到买方。理论上讲,如果买方永久持有该房产或是继续转让子公司股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将永远沉淀下去。

二是,我国现行税法中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省市的税收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减免幅度是非常大的,如符合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巨大优惠。

调查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将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金转嫁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房地产企业会事先在不同的地区,通过各种手段成立若干家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表面上毫无关联的房地产(中介)销售公司。然后,再与这些事先成立的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以较低的价格将房产转移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按市场价对外转让。本应由房产公司承担的税收就被转移到这些“销售公司”,而“销售公司”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如此一来,国家的税金就成了房产大鳄们的饕餮大餐。

(四)利用临界转换法规避税收行为

所谓临界转换避税法是指由于税法规定的差异性,使得纳税人在面临同一个纳税对象或同一个涉税事项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数理计算与分析,找到税赋差异的临界点,从而适时转换身份或业务性质以达到最低税负。

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对房地产企业也存在着税收负担的差异,这就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选择临界点的巨大机会。如对外资和内资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和税率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税法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免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重新注册登记、成立虚假合资(或外资)房地产公司,适时转换身份,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的目的。

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合作建房的两种方式的差异,进行临界点的选择,适时转换业务性质,以达到规避营业税的目的。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由于两种方式中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拥有资金,它们可以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交易。第一种情况是: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房屋面积,即“以物易物”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第二种情况是:甲乙企业合伙成立合营企业,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乙企业以资金入股,即“合营企业”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必缴纳营业税

一、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经营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暂不确认收入,特别是利润率低于15%的项目)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延迟纳税,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四、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五、开发成本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六、从售楼款中抵减代理手续费。

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七、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八、用房屋换土地。

房屋和土地之间的税费相差达到7%,将房屋换成土地可以减少应缴纳的税额。

九、降价。

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

根据规定,开发权整体进行转让时,按照约定要收转让费,部分开发商却不按照规定做收入,而是挂在往来账面,以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一)隐匿应税收入。一是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少列收入坐支现金现象严重,有的直接进入企业小金库不入账。对银行按揭款项不及时入账,或者把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不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项长期挂账,不作收入;二是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费用无法确定为由,将已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款长期挂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期结转应税销售额;三是隐匿销售车库、储藏室等附属配套设施的收入和面积,由于这两项收入不好办房产证,开发商往往不记收入;四是将自建房转作经营性资产或用于捐赠、奖励、抵偿债务,以开发产品(完工可售的房地产)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将完工可售的房地产用作对外投资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视同销售行为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

(二)挤占、多提、虚列成本。一是不按配比原则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正确归集与分配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等,挤占完工产品成本;二是以工程完工未结算为由,高估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将其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科目,虚增成本;三是开发商和建筑商互相勾结,有预谋、有目的、有步骤地通过先与承建方编造虚假合同,再让承建方多开建安发票的手段,人为地提高造价,增大建安成本,少缴所得税;四是多结转已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税金,甚至将预收房款应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已完工销售产品的应纳税费一并扣除,减少已售产品销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五是利用“零星工程”或部分“配套工程”不需要招投标的空子,认为无据可查,虚列或扩大项目成本,达到增大税前扣除的目的;六是配套设施建设费采取“先估后算”往往高估成本不按期结算,在通水、通电、通气、绿化、道路等项目建设上高估成本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

(三)超标准列支或扣除相关费用和支出。注册资本金不到位,将应缴资本的支出和利息作为经营性费用扣除;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和广告费;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扣除各类捐赠和赞助支出等。

(四)账簿凭证管理混乱,核算不规范。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账,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有的用缩小可售面积的方法计算出的单位成本来结转销售成本,达到偷税目的。

(五)纳税申报不及时。不按预收房款申报预售收入依据利润率(或毛利率)缴纳所得税,或干脆就不申报,甚至作虚假申报,等等。

第五篇:浅谈企业如何合理避税1doc

浅谈企业如何合理避税

近年来,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各种法律规章不断健全,而依法纳税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也在其中体现,而作为企业管理的有效途径,合理利用税法等法规制度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也是法律所允许的。企业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充分利用税收筹划等工具,一方面可以增强全社会自觉运用法律法规的意识,进而加快税法等法规的优化进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企业降低高额的纳税成本,以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一、企业合理避税意义重大

企业的合理避税又称合法避税或税收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人在详细了解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保证不直接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相关法律的差异规定,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以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伴随着经济飞速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也在不断提升,税收筹划与合理避税必然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并在很多企业中得到实际的运用。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强企业的盈利能力,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一种有效手段。其意义体现在 :一是合理避税有利于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合理避税是通过减少企业经营活动各环节的税收负担来提高税后利润,企业通过成功的避税措施,可以更好的实现财务管理目标,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期,很多企业都在进行结构重组,合理避税同样可以在这时发挥作用,促进企业实现规模经营,实现企业转型后价值最大化 ;二是合理避税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在进行各项财务决策之前,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现有政策,制定出正确有效的财务决策,才能保证经营活动良性循环。而企业要做好合理避税工作必须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水平,才能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因此,开展合理避税研究有利于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加强财务核算尤其是成本核算,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二、成功避税应具备的条件

避税活动虽不违法,仍要在经济上和精力上付出一定的代价,并不是每个企业都可以成功地进行避税的,那么获得成功避税的企业纳税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呢?

1.1 要有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

懂得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违法的,以及合法与非法的界限。这样纳税人就可以在总体上确保自己经营活动和有关财税行为的合法性。

1.2 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和税务知识经办人最好已取得相关资格,这样,他对政府征收税款的方法就有很深的了解,也能知晓税收管理存在的某些缺陷。

1.3 纳税人应该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收入规模

因为很多避税活动往往要经过专门的人员筹划和设计,必然要发生相当一部分的税收筹划费用。假若纳税人的生产规模过小,那么,由避税而产生的“经济效益”或许只够支付税收筹划和设计人员的劳务费用。因此,纳税人就会放弃其避税的努力。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方式

尽管新税法规定中对企业原有经常使用的避税条款做出了很多调整,但仍有很多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避税的可循之道。

1.针对企业组织形式的合理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组织形式、税率和税收优惠等规定较之以前规定有比较大的变化,尤其是大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设立一些下属公司,那么企业如何选择下属公司的组织形式就给企业的合理避税提供了一些途径。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所得税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子公司属于独立法人,单独核算,但如果子公司属于小型薄利企业,税法规定可以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会使整个企业集团的税负降低 ;而分公司属于非独立法人,与母公司合并纳税,那么如果分公司前期投入较大,在设立初期就会有亏损产生,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能降低整个集团的应纳税所得额,达到避税的目的。

2.针对收入确认时间的合理避税

企业的会计计量主要是以权责发生制作为基础,对于企业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这点尤为重要,同样在税法的规定中,在不同情况下企业收入的确定时间存在差异,而收入是企业缴纳所得税的基础,这就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合理避税的途径。企业的收入主要来自于销售商品,而销售商品的形式有很多种,直销直付、直销分付、分期预收、委托代销等等,对于不同的销售方式,其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也不尽相同,例如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的,以收到货款或取得索取货款的凭证,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作为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若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则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确认时间 ;而如果采取订货销售和分期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则在货物发出时确认收入 ;在委托代销商品销售的情况下,则以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由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可以主动选择合适的销售方式,达到推迟收入确认时间的目的,从而可以推迟相应所得税的缴纳,所推迟的应纳所得税额,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当然,这也需要企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不能只为避税而忽视销售收入的及时收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财务风险。

3.针对优惠税率的合理避税

新所得税法改革了原有的地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同样做出了很多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按 20%的优惠税率进行纳税,而对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税法规定(1)工业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 000 万元(2)其他企业 :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 000 万元。因而,在筹建企业时,应当充分考虑这项优惠政策,选择建立一个比较大型的企业,还是根据税法的界定,筹建几个符合小型微利规定的企业,在保证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前提下,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4.迎合国家立法意图的合理避税

上述几种避税方式,对很多企业来说可操作空间是很大的,但现阶段,符 合国家政策导向的途径应当是更加稳妥。例如现在是我国经济结构转型的重要阶段,国家鼓励企业走高新技术路线,积极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就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企业可符合这个导向,积极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加计扣除的部分便可以为企业规避很大一部分纳税开支。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