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司IPO上市过程中土地问题法律分析
公司上市挂牌过程中土地权利处置
202_/12/31 目录
一、有关土地的基本问题...............................................................................................................2
(一)、我国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2
1、土地公有的原则.........................................................................................................2
2、土地用途管制原则.....................................................................................................2
(二)、我国土地的分类.........................................................................................................2
1、依据土地所有权属分类.............................................................................................2
2、依据土地用途分类.....................................................................................................3
(三)、土地权利概述.............................................................................................................4
1、土地所有权.................................................................................................................4
2、土地使用权.................................................................................................................4
3、土地他项权利.............................................................................................................5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5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介绍.....................................................................................5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6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6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12
3、国有建设用地权租赁...............................................................................................14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15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16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16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资...................................................................................16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17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20
(四)未确权的国有荒山使用权处置.................................................................................21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21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与流转...................................................................22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22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23
(二)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流转.....................................................................23
1、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设立.......................................................................................24
2、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24
(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流转.......................................................................27
1、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设立...................................................................................27
2、四荒地使用权的流转...............................................................................................29
3、四荒地使用权抵押权...............................................................................................29
(四)、设施农用地处置.......................................................................................................29
一、有关土地的基本问题
(一)、我国土地使用的基本原则
1、土地公有的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我国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除此之外,私人是不享有土地所有权的。
2、土地用途管制原则
所谓土地用途管制是指国家为了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划分土地类型,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审批,同时确定土地使用限制条件,使土地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只有农用地转化为建设用地这一转变方式受到法律的限制。农用地、建设用地转为未利用地法律并未禁止,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是法律提倡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转为农用地是法律所鼓励的。
(二)、我国土地的分类
在我国,依据不同的标准,土地有多种分类方法,如依据土地的所有权属、自然属性、用途、质量、承载状况等进行分类,本文仅介绍与企业上市关系最为密切的两种分类方法,即依据土地所有权属和土地用途进行分类。
1、依据土地所有权属分类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因此,土地按照所有权属可以分为全民所有的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
不同所有权类别的土地,其使用权取得和流转的条件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区分不同所有权属的土地。(1)国家所有的土地
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以及法律规定为国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确定了国有土地的基本范围。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的集体迁移以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此外,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18条:土地所有权有争议,不能依法证明争议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该规定体现了国家所有权优先的原则。(2)集体所有的土地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此外,根据《物权法》等相关的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类:①农用地:主要包括耕地和其他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的土地。②集体建设用地:主要是指在农村在用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土地。③宅基地:也就是农民用于建造房屋以及附属设施的土地。④集体所有的四荒地,即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
2、依据土地用途分类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权取得和流转的法律规定是不同的,因此,有必要了解我国土地的用途类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1)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2)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建设用地分为长期建设用地和临时用地。长期建设用地是一般意义上的建设用地。临时用地是因建设项目施工和市政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而暂时占用的土地。临时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属性,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用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3)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三)、土地权利概述
在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权利主要是使用权的取得、流转和他项权利的设定。以下对土地权利体系做一个概述。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权利人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和集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因此,在我国只有国家土地所有权和农村劳动群众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所有权的客体为土地,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土地所有权的取得、丧失和变更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以表征权利状况。
2、土地使用权
由于土地所有权是禁止交易的,而且所有人必须为国家或者农村集体,因此企业无法获得土地的所有权,但法律允许将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同土地所有权相分离,土地使用权即是与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立的财产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占有、利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3、土地他项权利
土地他项权利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土地权利,这些权利的权利人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相对人,常见的抵押权、租赁权即属他项权利的范畴,此等权利也需要在土地管理机关登记,取得《土地他项权利证书》,或者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中做相关他项权利记载。
土地使用权及相关的土地他项权利是企业尤其是生产企业正常运营的重要条件,因此,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的土地资产处置是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内容,也是发行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根据前文的分类方法,国有土地可以分为三类: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土地。根据《物权法》第124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因此,国有土地中的农用地的使用将参照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将在集体土地中阐述。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介绍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因此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前,要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申请报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2条规定: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国内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受益的权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主体的广泛性。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除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经营。这表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可以不受身份的限制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模式是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具体说就是当事人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签订出让合同,同时要加以公示。《物权法》第139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与相对人之间通过出让、划拨等形式将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转移给相对人,由相对人加以利用的行为。根据《物权法》第137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9条规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土地租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因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要有四种:出让、划拨、租赁、出资(入股)。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主要有协议、招标、拍卖和挂牌等。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上有两个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因此在出让方式的适用上,招拍挂出让优于协议出让。
(1)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招标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或者现场竞价结果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由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具体组织实施。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等部门共同拟定出让的每幅地块的用途、年限、规划条件和其他土地使用条件等方案,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2)以协议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202_年11月1日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因此目前企业要从国家获得经营性用地的使用权,主要通过招拍挂的方式。但根据202_年8月10日《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况依旧可以采用协议的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①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②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区集中安排工业用地。③采矿、采石、采砂、盐田等地面生产和尾矿堆放用地,鼓励采取租赁,也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各地可在不高于法律规定的工业用地最高出让年限内,结合探矿权、采矿权出让年限,灵活确定采矿用地租赁和出让年限。
(3)拟上市公司曾经通过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招拍挂制度是一个逐步发展完善的过程。许多企业在历史上通过协议方式获得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而且没有违反当时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情形。对于企业通过协议的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否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问题,可以重点关注以下四个时段。
①时段一:202_年7月1日以前:国有建设用地大部分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出让,招拍挂程序并非必经程序。
②时段二:202_年7月1日至202_年8月31日: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除工业用地以外的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供应,但允许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202_年5月9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从7月1日期,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202_年3月31日《关于继续开展经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要求从即日起就“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进行全国范围内的执法监察,各地要在202_年8月1日以前将历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所谓历时遗留问题是指202_年7月1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实施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供应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其他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
③时段三:202_年8月31日至202_年8月31日:除工业用地已外的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且不允许解决历史性遗留问题。
④时段四:202_年8月31日至202_年6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规定: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允许解决历史性遗留问题。
202_年8月31日《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点规定: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202_年4月4日《关于落实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点规定:
(一)政府供应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或租赁,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该文件也同样允许在一定时间内解决历史性遗留问题:“国务院31号文件下发前,市、县人民政府已经签订工业项目投资协议,确定了供地范围和价格,所涉及的土地已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的,可以继续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但必须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有关规定,将意向出让、租赁地块的位置、用途、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和土地价格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后,抓紧签订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并在202_年6月30日前签订完毕。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超过上述期限的,应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租赁。”
⑤时段五:202_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转让。该规定最终将包括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纳入必须招拍挂出让的范围。
(4)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①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9条规定:土地使用权除保留划拨用地方式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的,必须进行地价评估,要以评估价格为依据确定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关于出让金的数额,国家土地管理局1992年颁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标定地价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基准地价,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期限和地块条件核定。202_年《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5条规定: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用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有关税费之和,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协议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因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要参照改制当时地政府出台的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及最低下浮限度,根据地段、级别判断出让金额是否符合规定。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17条规定:在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方面,可采取适当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因此,一些地方政府对于改制的国有企业土地出让金的缴纳,会有更优惠的政策,一般按评估值的5%-30%计收。另外,根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其他采用成熟技术进行产品更新和技术改造的国有企业,可将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按出让方式处置,土地收益可作为应付帐款暂留企业,全额用于技术改造,并参照技改贷款方式进行管理。
但如果出让金明显低于标准,应有合理的解释并取得有权部门的批准,保证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法律效力。由于在出让金缴纳方面的优惠,地方政府往往会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做些限制,如改制企业如果转让该幅土地,须补缴剩余部分的出让金等,要注意这些限制条件。
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缴付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4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六十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请求违约赔偿。但一般来说,这条法律规定只有在极少数地方被严格执行,许多地方政府在执行时相对灵活,一般仅规定企业在某一时间内(一般是一两年内甚至更长,视出让金数额及企业情况而定)缴纳。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故按规定在未缴纳完土地出让金前,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尽管地方政府有变通的做法,企业还是应在申报上市申请前将土地出让金缴纳完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③出让土地的用途与期限: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因此,要关注企业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如果企业改变用途,可能会面临补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另外,我国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有期限出让制度,因此,还要关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④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收回:根据《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1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2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开发延迟的除外。这两条存在较大争议,《物权法》中没有关于土地闲置超过两年就收回的规定,但该条法律仍然有效。
⑤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以及抵押登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规定: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以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者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部用地批准书》。(1)划拨土地的范围
由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时,土地使用者未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支付土地收益,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对于政府而言,土地使用权划拨是一种无偿性质的行政配置方式,因此国家对于划拨土地范围有严格限制。《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划拨方式提供。(2)拟上市公司拥有划拨土地
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保留划拨方式处置:(一)继续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公益事业用地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发生改变的,但改造或改组为公司制企业的除外;(二)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或非国有企业以及国有企业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业是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三)在国有企业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国有企业或国有企业合并中的一方属于濒临破产的企业;(四)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前款第(二)、(三)、(四)项保留划拨用地发生的期限不超过五年。
按照这一规定公司应当有偿使用土地,一般不能通过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这会加重许多改制国有企业的负担。因此,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在涉及国家安全的领域和对国家长期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高新技术开发领域,国有企业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为减轻企业负担,国有企业在改革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革后的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的,可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和集体企业兼并国有企业涉及的土地,不属于划拨供地范围的,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在一定年限内维持划拨使用”。该规定扩大了划拨用地使用权的范围,使改制企业仍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因此,上市公司的土地使用涉及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仍有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3)划拨国有建设用地的法律限制与登记
①程序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人提出申请,土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划拨建设用地,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登记,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②流转限制: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第45条规定的情况外,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其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注,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依照本条例第2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效益递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③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26条规定: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3、国有建设用地权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资给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为。国有建设用地租赁是过于土地有偿使用的一种形式,是出让方式的补充,不适用于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根据《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对原有建设用地,法律规定可以划拨使用的仍维持划拨,不是想有偿使用,也不实行租赁;对因发生土地转让、场地出租、企业改制和改变土地用途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可以实行租赁。对于新增建设用地,重点仍应是推行和完善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只作为出让方式的补充。对于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无论是利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利用新增建设用地,都必须实行出让,不实行租赁。
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可以采用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有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根据合同约定,可以将承租的土地使用权转租、转让或抵押,但需要依法登记。抵押权实现时土地租赁合同同时转让,在使用年期内,承租人有优先受让权,租赁土地在办理出让手续后,终止租赁关系。
根据《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企业改革涉及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出让或者租赁方式处置:国有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国有企业租赁经营的;非国有企业兼并国有企业的。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
国家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关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规定转让、出租和抵押。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形成的国家股股权,按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价格和出让金标准,核算应折算的出资额或股本额,并向企业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决定书》,明确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出资额或者股本额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关键领域和基础性行业企业或大型骨干企业,改造或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涉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关于加强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于自然垄断的行业、提供重要公共产品和服务的行业,以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中的重要骨干企业,根据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主要采用授权经营和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国家以作价转为国家资本金或股本金的方式,向集团公司或企业注入土地资产。对承担国家计划内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可以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也可以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向企业注入土地资产。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
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权利的饱满状态仅次于土地的所有权,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权利人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根据《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鉴于互换以及赠与属于转让的一种形式,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可以分为四类:转让、出资、出租和抵押。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应当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所有权转让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转让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二级市场上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是一种市场化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这种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法律关系比较清晰,也不像国有企业改制要涉及很多政策性问题,但要审阅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关注标的土地的规划用途、尚余的使用年限、转让金的支付、是否设定它项权利、土地使用权的过户登记及权属证书的变更等情况。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资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资于一定的经营中,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出租、转让。
(1)发起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是否有瑕疵:发起人必须是以出让、受让或授权经营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才能折为股份投入公司,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不能作为出资的。
(2)折股金额的问题:由于土地出让金一般按照评估值的15――30%计缴,所以,有的公司在折股的时候,也把这一金额作为折股的依据。根据《公司法》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发起人作为出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设定权利负担:如果发起人在作为出资投入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上设定了抵押权等权利负担,则这种土地使用权不仅在权利的行使上受到法律的限制,而且因其可能受到抵押权人的追索而在财产价值上发生贬损,甚至完全失去投资价值。发起人如果用这种设定了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就会产生出资不实的潜在风险,违反《公司法》资本确定的基本原则。因此,对于发起人以出资入股方式投入到股份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一定要关注其上是否设定了权利负担。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1)出租方是否已合法取得了出租土地的使用权
如土地使用权系租赁得来,首先应确认出租方有权租赁。改制后的股份公司,主要向两类主体通过租赁取得土地使用权,一类是向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租赁取得,即一级市场。另一类是向其他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者租赁取得,即二级市场租赁。
①“先出让再出租”方式:即控股股东或其下属企业先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再出租给公司。对于这种方式,应注意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改制后新组建的公司为从事基建工程(如公路工程)的公司和物业公司的企业,由于该类企业的土地使用是其业务和资产运营的关键因素,需要取得长期而稳定的土地使用权,因此不宜采用‘先出让再出租’的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根据该文件的精神,上述企业也不宜采取“先租赁再转租赁”、“先授权经营再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②“先租赁再转租赁”方式:有些公司由于一时难以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因此采取“先租赁再转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③“先授权经营再租赁”方式:所谓授权经营是指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后授权给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经营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审批,并发给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被授权的国家控股公司、作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国有独资公司和集团公司凭授权书,可以向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以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配置土地,企业应持土地使用权经营管理授权书和有关文件,按规定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
(2)关于土地租赁期限的问题
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并不能保证改制企业长期而稳定的使用,因此,证监会规定,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要保证较长的租赁期。1999年7月国土资源部发布的《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规定“国有土地租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行短期租赁和长期租赁。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土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应实行长期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同类用途土地出让最高年期”。但要注意超过20年的租赁期限是无效的,因为根据1999年10月实施的《合同法》第214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由于《合同法》相比《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是上位法、后法,《规范国有土地租赁若干意见》关于最长租赁期限的规定是无效的,因此,要提请企业注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与该幅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中的较短者。(3)租赁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地分离”问题
根据我国《房地产法》第三十一条“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第二十四条“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这些规定反映了我国的“房地一体”主义。国土资源部1999年6月18日发布的《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也规定“为降低土地资产管理的复杂性,对于以土地房屋为生产场地的企业,企业改制时可选择房地整体出租或整体出让、入股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
土地权利人以出让、受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土地上建筑房屋,或者房地均以租赁方式取得,自然不存在“房地分离”的问题,但如果在租赁的土地上拥有建筑物的所有权,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权利主体就会不一致,如果有一方处置权利,会影响到另一方的稳定经营,特别是土地使用权人处置权利时,如土地权利权人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转让时会给租赁权人带来风险。对于此类问题,我们应当关注:
①土地租赁期限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长,如双方约定20年的承租期,期满后可再续租20年,使租赁土地的使用权相对稳定。
②要考察土地使用权出租主体(一般是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是否设定了抵押,如果设定抵押应当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
③房地分割的合法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确认了房地一体的例外,但要求有权部门批准。《关于企业改制中土地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只有在新设公司向母公司租赁土地后再兴建地上建筑物和地上只有机器设备而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母公司将相应机器设备作价投入新公司但又不愿放弃土地使用权这两种情况下,才可按照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可分离的原则,保留先出让再出租的土地处置方式,但要相应加强土地资产严格监管。包括出让金的征收管理,取消各类随意性优惠政策等;同时对采取先出让再出租的方式处置土地的改制企业,在上报审批时要同时上报草签的土地出让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严格审核其中的土地收益关系”。这说明在企业改制的实践中,国家土地管理部门认可“房地分离” 的做法,但要在批准与登记程序方面符合上述规定。
(4)其他问题:租赁权是设定在土地使用权上的他项权利,因此,应当在县市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并取得《他项权利证书》。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土地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转移占有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土地使用权,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建设用地在抵押时,需要进行评估。抵押双方应当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根据《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者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36条规定: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权债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同一宗土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集中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限等内容。
(四)未确权的国有荒山使用权处置
我国的国有土地,按照用途分为建设用地、农业用地、未利用地,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比较多的涉及到的是建设用地,一些农业类的上市公司会涉及到农业用地。有些公司还会涉及到还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利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600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对于未利用地,应注意的是:
(1)使用人只是可以在较长的时间内使用,但并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此,不能在土地使用权上设定它项权利或予以转让,如果要取得土地使用权,仍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这时,土地使用权方确定为开发使用人。
(2)这类土地的用途一般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不能改做其他用途。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我国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农村的集体土地由农民集体经营、管理,农民集体组织是土地的所有权人,这本应使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管理方式更加灵活,然而,实际却非如此。集体土地的使用与流转受到了比国有土地更多的限制。这是因为国有土地是所有权派生出使用权,使用权是一种可以转让、可以设定他项权利的权利,其本质是一种物权,而集体土地是所有权派生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依据承包合同取得,是一种契约性的权利。如果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必须首先办理农用地的转用审批手续,经征为国有后,才能转为建设用地。
对于转征的集体土地,必须注意征用审批的权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与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等三类乡镇村建设可以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他任何单位进行非农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企业的不同行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设立独资经营的企业,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提供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使用权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企业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以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出资及联营的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设立公司、合伙等企业,土地使用权由该企业享有。非上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设立的企业,不得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非农经营用地使用权,而应依法申请取得或者继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经过批准,使入股、联营企业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因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而取得以外,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目前一般只能由本集体及其所属成员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允许其他单位、个人拥有。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已凸显出这一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与制约作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等形式自发流转的行为大量存在。同时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中提出: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所有集体建设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鉴于现实情况以及国务院的这个规定,全国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行为基本上都采取了默认态度。为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各地区也相继出台了相关管理。因此在审查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时候,需要参照当地的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文件。“实践先行、法律滞后”是我国特色,司法解释、政策优于法律在我国是常态,放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限制已成为趋势,但以上的地方法规或政策毕竟不属于国家立法,效力等级较低,因此,在我国的土地管理基本法律没有进行修改或没有新的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前,为了谨慎起见,对于改制企业涉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置,最好在申报材料前,按照《土地管理法》等基本法律进行规范。
(二)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流转
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处置主要分为取得和流转。取得农村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形式是土地承包。集体农用地的流转,从法律的角度讲应当称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所谓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在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所享有的支配权以及享受其收益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主要包括出租、互换、入股、转包、转让等。
1、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根据《土地管理法》上述规定,对于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土地的农业企业,可以直接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
不过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丘等(以下简称四荒地)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规定:四荒地属于未利用土地。因此,集体农用地取得方式只有一种就是家庭承包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的优先性关系,《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优先性要高于《土地管理法》,因此即使是农业类企业无法直接承包农村土地的。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允许农业企业直接承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承包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中央层对此也未采取明确的态度。建议公司在上市挂牌以前最好能够通过流转的方式获得农用地。如果非要直接通过承包的方式获得农用地,要注意一下三点:第一,承包后的土地用途只限于农业生产;第二,在程序上要求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享有,或者是通过一定的方式赋予他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行使承包经营权的某些权能。关于集体农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原则、方式、程序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做了明确的规定。(1)流转的原则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上述原则须注意:
①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原则,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即土地仍为农民集体所有,也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即只能用于农、林、畜、渔业。
②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剩余年限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有期限的,该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期限。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因此,要注意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如果流转年限长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剩余年限,则超过部分无效。
③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优先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优先权,即在同等条件下,较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可以优先取得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流转方式与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取得农业用地的承包经营权,有两种途径,其一,对于已承包到农户的农用地,向农户或农户合法委托的组织取得承包经营权;其二,可通过再流转的方式取得承包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①向农户或其合法委托的组织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依据上述规定,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流转方式主要为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及其他方式。依据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土地承包法》的释义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转包、互换、入股(指向农民之间发展农业生产的股份合作社入股,而非向股份有限公司作价投资入股)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的受让方虽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但应当为农户,故这些流转方式与企业改制上市的关系不大。
出租主要是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承租人通过租赁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租权,并向出租的农户支付租金。另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租赁期限,应当受到《合同法》租赁合同有效期不超过20年的限制。
在程序上,农民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出租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均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由于农民个人的承包土地面积小且分布分散,其使用权不便于向农业生产企业流转,一般委托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中介组织进行。202_年1月19日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中介机构受托流转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因此,工商企业可以通过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中介机构集中取得农户的承包土地使用权。但是从政策层面看,中发[202_]18号文件对工商企业从农户手中租赁承包土地,采取不鼓励的态度。该文件在谈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时指出“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主要在农户间进行。随着农村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离开土地的农民会越来越多,他们腾出来的土地应当主要由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来经营,以扩大农户的经营规模,增加务农收入,缓解人地矛盾,这也有利于保护耕地。企业和城镇居民随意到农村租赁和经营农户的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整个社会稳定。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
②通过再流转的方式取得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可见,承包土地使用权可以再次流转,但应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根据202_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三)、农村未利用地使用权的设立与流转
未利用地主要是指除了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以外的土地。农村的未利用地主要是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滩、荒坡等“四荒”土地。对于这类土地的使用权,用地企业一般通过承包和租赁的方式取得。
1、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1)、承包取得四荒地的使用权
我国《土地承包法》以“其他方式的承包”专章规定了对集体未利用地的承包,明确了承包的方式和程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对“四荒”的承包期限问题作了规定。
①承包方式:《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可见,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为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折股。
②承包的程序: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四荒地的承包程序为:首先,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如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其次,土地经营权承包要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还规定“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第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后,根据其主导经营内容,依法分别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土地证、林权证、草原证或养殖使用证等相应的权属证明,取得前述证书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③承包价格的确定: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④承包期限:《土地承包法》只规定了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承包期,并未规定“四荒”地的承包经营期限,此前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规定“四荒”地承包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可以作为依据。
⑤用途限制:“四荒”承包后,仍应用于农业用途。(2)、租赁取得四荒地的使用权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用地企业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取得未利用地的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用途限制等与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土地承包权的程序基本相同,但要注意租赁期限应当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期限的规定。
对于以上述两种方式取得的未利用地的使用权,要重点关注其取得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否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等,还要关注其权属证明的取得情况。
2、四荒地使用权的流转
根据我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可见,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流转,但应当关注该等土地是否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
3、四荒地使用权抵押权
根据《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芜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机型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需要做抵押登记申请。
(四)、设施农用地处置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设施农用地可以分为生产设施农用地和附属设施农用地。设施农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
兴建设施农用地的,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设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应先行依法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兴建农用设施占用农用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中,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由经营者负责复耕。附属设施占用耕地的,由经营者按照“占一补一”要求负责补充占用的耕地。发行人需要合理控制设施农业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具体标准参见《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设施的建设与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乡镇政府申报,县级政府审核同意。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请时,需要提交设施建设方案,与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或者土地承包进行权流转合同。县级政府组织农业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对经营者申请和乡镇的申报进行审核。涉及到补充耕地的,要审核经营者落实补充耕地情况,做到先补后占。
第二篇:IPO土地上市问题
土地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实施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是建筑物所依附的对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土地,比较关注。国内拟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除了最常见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外,还有如下所述的一些使用土地的特殊情况。
土地是生产制造型企业实施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是建筑物所依附的对象,“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是否合法、合理使用土地,比较关注。国内拟上市公司申请公开发行上市过程中,除了最常见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外,还有如下所述的一些使用土地的特殊情况。
一、划拨用地的处理
对以往业已审核通过的案例分析,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使用划拨地的问题非常关注。从法律角度,上市公司使用《划拨用地目录》范围内的划拨用地并不违法,但实践中证监会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条“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权属清晰,资产过户或者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角度,一般要求公司按照出让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将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地。相关案例如下:
1、铁岭财经借壳上市
铁岭财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铁岭财京”)拟借壳四川中汇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809)上市,铁岭财京全资子公司铁岭公用拟将采取划拨方式取得的67亩国有土地使用权注入上市公司。证监会对该划拨土地予以重点关注,并就这个问题要求律师就是否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务院(202_)3号]出具反馈意见,虽然律师认为国务院(202_)3号文并未禁止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采用划拨的形式,仅要求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铁岭公用拟取得的67亩土地是用于建设净水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属于可以划拨供地的范围,且铁岭公用以划拨方式取得上述土地使用权需缴纳20万元每亩的安置补偿费用,并不违反国务院(202_)3号文规定。但证监会对这样的反馈意见不认同,最后铁岭公用还是在证监会的要求下缴纳了出让金将划拨地变更为出让地。
对于划拨用地的转让和使用问题,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划拨地转让和出租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即实行有偿使用。但根据202_年《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后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划拨用地范围,仍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改制或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可计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以及“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的规定,划拨用地的转让只有在用途不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时才需办理有偿用地手续,划拨用地的使用限制也被放宽。部分上市公司也正是依据这个通知对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转让暂行条例》中的限制规定进行了突破。
如202_年上市的久联发展(002037)、202_年上市的兴化股份(002109)和202_年上市的北化股份(002246)均向股东租赁了划拨用地。其中兴化股份的招股书披露,依据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关于陕西兴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改制土地估价报告和批准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函》,股东兴化集团经授权经营划拨土地使用权并按照原土地用途租赁给兴化股份使用;北化股份的招股书披露,北化股份分别向两个股东租赁划拨地,两名股东于202_年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办理了国有土地的授权经营手续,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分别授权实际控制人兵器集团于202_年批准两名股东向北化股份租赁该两宗土地。
二、集体用地的处理
我国城市市区的建设用地、农村和城市郊区经依法征收后新增的建设用地等,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市区以外以及法律规定由国家所有土地以外的农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农民住宅用地等,一般使用的是集体所有土地;而城市企业、城市居民等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需要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先由国家通过土地征收将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后再以出让或划拨的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使用。这样,我国形成了以二元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基础,与城乡企业、居民身份、用地者性质相挂钩,长期依赖城乡分割管理的典型的城乡建设用地双轨制。
现实中,往往存在拟上市公司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情形,由于该等使用情况,与如下法律规定相冲突,目前一般需要清理。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六十三条规定:“除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_]28号)文件规定:“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村庄、集镇、建制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
三、租赁房屋
根据我们的项目操作经验和证监会的过会案例,证监会对租赁房产物业的关注点集中在出租方是否有房地产出租权利、是否就租赁事宜进行登记备案、在租赁关系变动时如何将对拟上市企业的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相应的,拟上市公司如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或者租赁意向书,就如实披露签约时间、房产证号、位置、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是否存在抵押、是否有优先续租权等基本信息,同时实际控制人承诺如因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障碍出现问题导致上市公司遭受经济损失将承担风险并补偿损失,则一般会顺利通过审核。采用这种方式解决项目用地的案例较多,如迪威视讯(300167)、福星晓程(300139)、信维通信(300136)、君正集成
(300223)。
四、租赁(承包)土地
如拟上市公司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在该租赁来的土地上自建了生产经营建筑,从房产与土地合一的角度,该建筑仍为土地产权方所有,不属于拟上市公司拥有所有权的财产。所以实际操作中一般由拟上市公司直接租赁房屋,放弃租赁土地。但由于某些特定行业的特殊要求,也还是存在上市公司直接租赁土地的情况,比如农业种植、养殖行业,这与这个行业的法律规定[1]和经营模式有关。例如以下几个案例:
(1)正邦科技(002157)——租赁方式
根据正邦科技的招股书披露,正邦科技共6个募投项目,其中一个募投项目的土地300亩通过租赁方式取得,为公司育种中心新增的一个独立原种猪场,其他项目用地203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02_年8月10日,正邦科技与新干县潭丘乡蔡家村民委员会石溪村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用地位于新干县潭丘乡蔡家村委员会,面积约300亩土地,租赁用途为从事生猪养殖,租赁价格:租赁山地价格为每年50元/亩,租赁水田价格为每年350元/亩,租赁期限为50年。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上述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具有出租该等土地使用权的资格;公司租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生猪养殖基地建设,按国家土地分类规定仍属于其他农用地范围,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土地使用权的租赁期限并未构成对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违反。
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进一步指出:对于上述合同中的用地新干县国土资源局已出具用地预审意见,认为生猪养殖基地属畜禽饲养地,按国家土地分类规定仍属于其它农用地范围,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宜采取租地方式,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募集资金项目不存在用地障碍。
(2)福城五丰(600965)——承包方式
福城五丰共6个募投项目,其中1个募投项目“3000头奶牛基地技术改造项目”的土地200亩通过承包方式取得,其余项目用地310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根据招股书披露,202_年10月16日,经高楼镇孙辛庄村民委员会会议一致同意,福城五丰已经与高楼镇孙辛庄村民委员会就土地承包事项达成意向,签订了《土地承包意向书》,约定发行人以每亩每年500元的价款承包该村位于村北路西土地200亩,承包期15年,自202_年1 月1日至202_年12月31日
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律师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该村委会向高楼镇土地城建办公室咨询,公司承包该村200亩集体土地用于兴办奶牛场属于国家鼓励项目,按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经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大会2/3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签订书面承包协议,并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即可。因此,公司可以在本次发行完成后与该村委会签订正式的《土地承包协议》并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3)国投中鲁(600962)——承包方式
国投中鲁共3个募投项目,其中一个募投项目下的子项目新建高酸苹果苗木基地项目需用地1884亩土地通过承包方式取得。
根据招股书披露,202_年10月18日,国投中鲁母公司及鲁菱公司分别与乳山寨镇寨东村等8个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高酸苹果基地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土地总面积1,884亩,期限30年,自202_年10月18日至202_年10月18日。承包费用为承包期限开始四年内每亩120元/年,第五年起至第三十年每亩150元/年。在《招股说明书》公告时,国投中鲁已经向乳山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办理土地承包权证的有关申请文件,有关手续正在办理中。
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指出:202_年3月26日,乳山寨镇人民政府以《乳山寨镇人民政府关于寨东等8个村发展高酸苹果土地调整请示的批复》(乳寨政发[202_]4号)批准国投中鲁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山东鲁菱果汁有限公司使用乳山寨镇寨东村等8个村的土地建设高酸苹果基地。国投中鲁母公司及山东鲁菱同以上各村签订的《高酸苹果基地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承包土地均属各村集体所有,该土地权属明确,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根据《高酸苹果基地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合同应在乳山市人民政府核发土地承包权证后生效。
根据上述案例和我们实践操作的总结,拟上市公司若存在租赁(承包)土地的情况,一般都会受到证监会发行审核部门的关注。对于租赁(承包)土地被用于募投项目的情况,证监会一般会关注使用这类土地是否会影响到募投项目的实施。上市公司获得租赁(承包)土地的过程比较简单,一般都是在双方当时人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签署《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或《土地承包合同》,并报送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早期上市公司在没有选择的情况下签署的均是《土地承包合同》,近几年签署的多是《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两种形式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但前者的限制条件比较多,而后者更符合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趋势。
五、在申报时未能签署出让合同
证监会在审核中对以土地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募投项目,一般要求公司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对于在上报材料前未能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签署的企业,证监会会在反馈中重点关注,在过会前至少须完成土地出让合同的签署。
以坚瑞消防(300116)为例。坚瑞消防202_年6月过会,202_年11月的律师工作报告披露募投项目用地仅取得了西安高新区管委会202_年4月28日签发的《关于陕西坚瑞消防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项目用地申请的批复》。202_年4月22日的补充法律意见里披露:根据《西
安市户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募投用地将于202_年5月17日完成挂牌出让程序。202_年5月的补充法律意见里披露202_年5月25日签署了出让合同。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或子公司持有的划拨用地是证监会较关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都要求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出让地。
国有控股企业可以考虑向股东租赁划拨用地的方案,从证监会的过会案例来看,股东办理国有土地授权经营手续经省级国土部门授权后,可将划拨用地租赁给上市公司使用。
如果募投项目用地不能在上报材料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建议优先考虑租赁房屋的方式,毕竟此种方式比较普遍,证监会认可度高且关注度低。考虑到实践中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时间进度无法把握,如果采用上述第三种方案,在过会前若无法及时签署出让合同是一个重大的风险,会影响上市进程。
租赁土地涉及房产权属的法律问题,除了一些特殊行业如种植养殖类公司,一般不建议公司采用。
[1]《土地管理法》(202_年版)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该条第二款同时明确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篇: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
关于IPO上市过程中集体土地和房产法律问题研究
目录
一、证监会对发行人资产的发行条件要求......................................................................................1
二、上市公司存在占用集体用地的案例分析..................................................................................1
三、关于土地问题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问题......................................................................................4
四、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案.........................................................................................................4
一、证监会对发行人资产的发行条件要求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第十八条发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二)最近36个月内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
土地和房产为公司发行上市的主要资产,是发行条件的重中之重,如存在权属不清,主要经营场所存在无房产证或土地证的资产不符合上市条件。
二、上市公司存在占用集体用地的案例分析
1、广东汕头美联新材(300586)土地违规问题解决案例:(1)土地违规问题的背景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汕202_年承租广东汕头市月浦居委会拥有的5亩集体建设用地和10亩临时用地,该租赁事项未履行集体用地流转手续,发行人地上已建办公楼、生产车间等无法办理报建、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
(2)土地违规问题的处理
202_年美联新材向政府申请厂房所在地纳入“汕头市”三旧改造计划,202_年4月,公司解决临时用地问题,临时用地变更为集体建设用地。
202_年5月,美联新材与月浦居委会签署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每平米593元缴纳出让金,202_年5月,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地产权证》。(3)土地违规问题的处罚及是否对发行人上市产生重大影响
美联新材在完善用地手续的过程中,受到了汕头市国土资源局、汕头市金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汕头市金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行政处罚4万、15万和4.6万元。公司已按时足额缴纳了罚款,依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上述政府部门亦出具证明,公司相关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2、广东中山和胜工业(002824)集体土地流转案例参考:(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过程
202_年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社员代表决议,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林永谦,并签署出让合同,且在国土部门登记备案。国土局认定该出让过程手续合法。
(2)律师对土地转让过程中核查的相关法律凭据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缴款凭证、土地使用权证、缴款通知书、完税凭证、支付凭证、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表、中山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等出让和流转材料,并查阅了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律师获取国土局审批确认核心:土地权属来源合法,转让手续清晰,对转让行为予以批准。鉴于上述情况,律师认为土地转让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证监会审核中对该问题的关注
证监会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关注,并在和胜工业反馈意见19题,第五次反馈意见和第八次反馈意见中针对该问题多次要求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充分说明该问题在审核过程中的关注度和重要性。
律师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答复,未成为其发行的实质性障碍。
3、广东东莞万里马(300591)集体土地出让问题解决案例:(1)集体土地出让问题的背景
蔡树容于1997年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经济合作社购买集体土地使用权,该使用权证书权利人一直未进行变更,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 2/3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与土地所有人签订书面合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并应按规定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
发行人以535万元向蔡树容购置上述土地使用权。(2)土地违规问题的处理
① 确认1997年土地出让合同效力由万里马继承
202_年4月,经长安镇乌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股份经济合作社、蔡树容与万里马签订《协议书》,并经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见证,协议确认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李屋经济合作社和蔡树容于1997年11月8日签订的“东长乌李外(97)土权偿让第006号”《关于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合同》中蔡树容的权利义务由万里马概括承受,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合作社同意将该土地使用权剩余的出让期限转让给万里马。
② 补充土地出让合同,确认土地剩余年限使用权出让至万里马
经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居民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居民同意,202_年4月16日,万里马与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签订了“东国土资流转出补合[202_]12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东莞市长安镇乌沙股份经济联合社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给万里马。
③ 东莞市国土局核准土地出让
202_年7月17日,东莞市国土资源局出具“东国土资流转出让补字[202_]12号”《关于广东万里马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受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通知》,核准万里马有限受让位于长安镇乌沙社区面积为13,504平方米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为37年,自202_年4月18日起至202_年10月31日止。
④ 获取东莞市政府土地使用权证书
202_年8月20日,万里马有限取得东莞市人民政府核发的证号为“东府集用(1998)第1900120602156号”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3)土地问题对发行人上市的影响
证监会对该问题进行了充分关注,鉴于万里马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且相关流程和证书均得到政府部门批准,上述事项未形成重大障碍。
三、关于土地问题审核过程中关注的问题
1、土地使用权出让背景的真实性;
2、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过程中是否完税;
3、土地使用权出让过程是否取得2/3以上村委会代表(非全体村民)同意;
4、土地出让过程中国土资源部门的核准;
5、取得最终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案
1、确认历史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效力和规范性(1)确认公司所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性质 根据相关法规,土地性质应当为集体建设用地。(2)确认历次土地转让过程中的法律效力
公司应确认最初土地出让过程中,是否取得村委会的相关审议,并确认相关转让过程是否在土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是否完税。
(3)按正规程序获取土地转让的法律认可
公司争取与当地村委协商,完成相关规定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流程,补充土地主管部门的法律认定。
2、按正规程序办理房产证 按正规程序办理房产证。
3、如上述方案无法达成,储备其他合法合规用地,做好两手准备 公司进一步储备合法合规的建设用地,做好两手准备。
第四篇:公司IPO上市相关要求(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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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的好处 1.公司首次发行上市可以筹集到大量的资金,上市后也有再融资的机会,从而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提供了资金来源。
2.可以推动企业建立规范的经营管理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断提高运行质量。
3.股票上市需满足较为严格的上市标准,并通过监管机构的审核。公司能上市,是对公司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盈利能力的有力的证明。
4.股票交易的信息通过报纸、电视台等各种媒介不断向社会发布,扩大了公司的知名度,提高了公司的市场地位和影响力,有助于公司树立产品品牌形象,扩大市场销售量。
5.可以利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现对员工和管理层的有效激励,有助于公司吸引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从而增强企业的发展潜力和后劲。
6.股票的上市流通扩大了股东基础,使股票有较高的买卖流通量,股票的自由买卖也可使股东在一定条件下较为便利地兑现投资资本。
7.公司取得上市地位,有助于提高自身信用状况,增强金融机构对企业的信心,使公司在银行信贷等业务方面获得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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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上市后股票价格的变动,形成对公司业绩的一种市场评价机制。
9.企业发行上市,成为公众公司,有助于公司更好地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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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条件与具体要求如下:
1.主体资格:A股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2.公司治理:发行人已经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已经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3.独立性: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
4.同业竞争: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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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联交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
6.财务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无形资产与净资产比例不超过20%;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
7.股本及公众持股: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股份公司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8.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华西证券陕西街营销中心
股票发行上市的主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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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规章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该遵循 以下程序:
交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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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时间:上证所市场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为前市,9:15至9:25为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为连续竞价时间。下午为后市,13:00至15:00为连续竞价时间,15:00-15:30为大宗交易的申报受理时间。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市场休市。全面指定交易制度
上证所市场对证券买卖实行全面指定交易制度。凡在上证所市场从事证券交易的投资者,均应事先明确指定一家会员,与其签订《指定交易协议书》,作为委托交易、清算的代理机构,并将本人的证券帐户指定在该会员所属的席位号后,方能进行交易。成交方式
上证所市场采用集合竞价成交方式。交易的所有上市证券的买卖均须通过电脑主机进行公开申报竞价,由主机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稳定市场制度
为防止股价出现剧烈波动,保证市场的稳定性,对所有的A股、B股和基金实行每个交易日10%的涨跌幅限制(上市首日除外)。对特别处理股票实行每个交易日5%的涨跌幅限制。权证交易的涨跌幅以正股涨跌幅限制比例为基础,并且根据权证行权比例乘以一定系数而确定。大宗交易的申报价格须在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一级交易商制度
上证所已在权证交易中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一级交易商为上证所指定的6 走近集体 融入大家 成长自己 研究发现价值 智慧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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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为权证交易进行双边报价。另外,上证所认可的市场机构参与者可以在上证所大宗交易系统内进行每日债券双边报价,即同时对债券品种报出买入和卖出的申报。具体报价券种和差价暂由大宗债券双边报价商在不违反上证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范围内自行确定。交收及结算
中国登记结算公司负责上证所所有证券的登记、存管和结算工作。目前A股实行T+1交收,B股实行T+3交收。
上证所市场及时向会员和投资者发布交易行情数据和信息。每日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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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即时行情、编制的各类股价指数、清算数据、市场信息公告及每日市场成交回报数据等通过卫星通信系统或光纤通信系统,传输至各会员证券营业柜台。通过双向卫星和地面光缆通讯系统将成交回报数据即时传达至各个会员。信息披露要求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需完整、准确、及时披露公司信息。信息披露分为定期报告和临时性公告两种。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和季报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报告的披露时间。年报主要内容包括:
√公司基本情况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
√公司治理结构
√股东大会情况
√董事会报告
√监事会报告
√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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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报告 临时公告
当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上证所上市协议 9 走近集体 融入大家 成长自己 研究发现价值 智慧创造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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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上证所申请并签署《证券上市协议》,《证券上市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股票简称、上市日期、上市数量等基本情况;
2.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和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3.关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上证所监管的规定;
4.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5.股票暂停、终止上市和终止上市后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等相关事项; 6.其他有关内容。
股票上市费用
1.股票上市初费按上市总面额的万分之三缴纳,最多不超过3万元;上市月费为上市总面额的十万分之一,最多不超过500元/月。
2.人民币特种股票的上市初费按其发行总股本的千分之一计算,并按照人民币与美元的汇兑比率折合为美元,最高不超过5000美元;上市月费为50美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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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IPO上市计划书
篇一:商业计划书案例-欢聚时代yy上市 ipo路演ppt 商业计划书案例-欢聚时代yy上市 ipo路演ppt 欢聚时代(nasdaq:yy),成立于202_年4月,于202_年11月在纳斯达克上市(nasdaq:yy),是全球首个富集通讯业务运营商,致力于为世界提供完善富集通讯服务的社会化创新平台。欢聚时代一直以改变人们的沟通方式为使命,稳健快速地发展着其核心业务包括yy语音、多玩游戏网与yy游戏运营。我们怀揣年轻的激情,运用创新的技术,目标缔造覆盖全球的富集通讯网络。公司总部设于广州羊城创意园,珠海、北京、上海设有公司,目前公司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
i美股特别整理欢聚时代ipo路演ppt,以帮助投资者对其有一整体了解。路演主要分为三部分:
ceo李学凌:欢聚时代的基本运营情况 cto赵斌:欢聚时代的优势及战略
cfo何震宇:欢聚时代的商业模式及财务表现
一、概述
欢聚时代将于11月20日当周登陆纳斯达克,本次ipo欢聚时代将发行780万ads(不包括承销商或超额认购最多117万ads),发行价区间为10.5美元到12.5美元每ads,代码为“yy”,摩根斯坦斯、德意志银行、花旗将担任承销商。
ipo后,欢聚时代将共有10.64亿普通股(或在承销商行使超额认购权后10.87亿股),每20普通股对应1ads。以发行价中间值11.5美元计算,欢聚时代的市值将达到6.12亿美元左右。欢聚时代本次ipo将发行780万ads,按发行价中间值11.5美元计算,募资额为8970万美元。
路演管理层代表:ceo兼董事李学凌,cto赵斌,cfo何震宇
二、欢聚时代基本运营情况(by 李学凌)
1.强调社交属性欢聚时代认为腾讯、新浪及yy同是中国社交网络三强。李学凌在路演中表示,“或许你不了解yy,因为yy在中国的用户群更为草根,市场费用也几乎为零”。
对比线下互动和线上互动的特点,强调yy的社交属性和对用户的粘性2.中国最大的实时社交平台
病毒式的增长 :202_年总注册用户 3700万,202_年9月增长到4.01亿。
规模:4.01亿注册用户,7000万月度活跃用户,同时在线用户峰值数量1000万。粘性:平均每用户在线时间52小时,占84%市场份额。3.yy游戏:跨平台的实时语音工具yy满足了游戏玩家在游戏中实时交流的需求。yy语音平台吸引了大批网游玩家,特别是游戏公会的玩家。4.yy音乐:在线大规模演出+各类才艺+虚拟物品赠送篇二:公司商业融资计划书--ipo版本 ******有限公司 商业融资计划书
二零一二年一月
目录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及未来发展战略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创业人员的背景及素质
三、公司的发展规划 第二节公司产品及市场分析
一、公司产品、特点及优势
二、行业和市场
三、公司的独特性和市场竞争力
四、竞争对手的优势及劣势 第三节 融资需求和财务预测
一、公司目前的财务状况和资本结构
二、融资需求
三、财务分析汇总表
四、财务分析 第四节 公司运营和管理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模式
三、人力资源规划
四、研究与开发管理
五、市场策略
六、外部支持
七、资本运营 第五节 投资方的介入和退出
一、投资建议
二、投资方在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三、资本退出 第六节 风险及对策
一、风险
二、对策
第一节 公司基本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的成立与目标 品牌:kren 目前是tm,运作淘宝商城。
主营:男式 商务 休闲 皮鞋。25-55岁之间,大众化款式。(鞋子成本:100-180元之间,零售价:200-300元之间。)副营:女式休闲皮鞋。(50-100元成本,实际零售价:80-250元之间)
? 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 ? 注册资本:xxxx万元 ? 法定代表人:xx ? 成立时间:xxxx年xx月
? 经营宗旨:顾客的高满意度、股东的高回报率、员工的广阔发展空间 ? 目标:xxxx。? 公司的技术、市场发展过程
公司自成立以来,xxxxxxxxxxxxxxxx。
公司将立足国内网络以及实体那女皮鞋市场,积极开拓全球化网购市场。
2、公司的股本结构
3、公司股东基本情况
4、公司组织管理、决策方式
? 组织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司围绕产品市场,超越经营职能,灵活地 组织和管理。
? 建立授权型、扁平化组织结构,以满足公司快速发展和创新的需要。? 以合作化的人性管理思想为指导,建立以目标管理为基础、以项目
管理为核心、同时实施数字化管理、柔性管理、知识管理的多元化管理模式。? 战略(经营)决策实行以总经理为核心的集体决策,为之“断”。公司的智囊部门——运营管理中心负责决策研究,为之“谋”。“谋”与“断”各尽其责。“谋”要按照总经理的思路多谋,“断”要在“谋”的基础进行,最后达到善断之目的。篇三:美国ipo上市流程全解析
1、美国证券市场的构成:
(1)全国性的证券市场主要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纳斯达克股市(nasdaq)和招示板市场(otcbb);
(2)区域性的证券市场包括:费城证券交易所(phse)、太平洋证券交易所(pase)、辛辛那提证券交易所(cise)、中西部证券交易所(mwse)以及芝加哥期权交易所(chicago board options exchange)等。
2、全国性市场的特点:
(1)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具有组织结构健全,设备最完善,管理最严格,及上市标准高等特点。上市公司主要是全世界最大的公司。中国电信等公司在此交易所上市;(2)全美证券交易所(amex):运行成熟与规范,股票和衍生证券交易突出。上市条件比纽约交易所低,但也有上百年的历史。许多传统行业及国外公司在此股市上市;(3)纳斯达克证券交易所(nasdaq):完全的电子证券交易市场。全球第二大证券市场。证券交易活跃。采用证券公司代理交易制,按上市公司大小分为全国板和小板。面向的企业多是具有高成长潜力的大中型公司,而不只是科技股;(4)招示板市场(otcbb):是纳斯达克股市直接监管的市场,与纳斯达克股市具有相同的交易手段和方式。它对企业的上市要求比较宽松,并且上市的时间和费用相对较低,主要满足成长型的中小企业的上市融资需要。上市基本条件: 纽约证交所对美国国外公司上市的条件要求:
作为世界性的证券交易场所,纽约证交所也接受外国公司挂牌上市,上市条件较美国国内公司更为严格,主要包括:
(1)社会公众持有的股票数目不少于250万股;(2)有100股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5000名;(3)公司财务标准(三选其一):[1]收益标准:公司前三年的税前利润必须达到1亿美元,且最近两年的利润分别不低于2500万美元。[2]流动资金标准:在全球拥有5亿美元资产,过去12个月营业收入至少1亿美元,最近3年流动资金至少1亿美元。[3]净资产标准:全球净资产至少7亿5千万美元,最近财务的收入至少7亿5千万美元(4)对公司的管理和操作方面的多项要求;
(5)其他有关因素,如公司所属行业的相对稳定性,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公司产品的市场情况,公司的前景,公众对公司股票的兴趣等。子公司上市标准:子公司全球资产至少5亿美元,公司至少有12个月的运营历史。母公司必须是业绩良好的上市公司,并对子公司有控股权。股票发行规模:股东权益不得低于400万美元,股价最低不得低于3美元/股,至少发行100万普通股,市值不低于300万美元。公司财务标准(二选一):
[1]收益标准:最近一年的税前收入不得低于75万美元;
[2]总资产标准:净资产不得低于7500万美元,且最近1年的总收入不低于7500万美元。美国证交所上市条件若有公司想要到美国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需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最少要有500,000股的股数在市面上为大众所拥有; [2]市值最少要在美金3,000,000元以上;
[3]最少要有800名的股东(每名股东需拥有100股以上);[4]上个会计需有最低750,000美元的税前所得。nasdaq上市条件:(1)超过4百万美元的净资产额。
(2)股票总市值最少要有美金100万元以上。(3)需有300名以上的股东。
(4)上个会计最低为75万美元的税前所得。
(5)每年的财务报表必需提交给证管会与公司股东们参考。(6)最少须有三位市场撮合者(market maker)的参与此案(每位登记有案的market maker须在正常的买价与卖价之下有能力买或卖100股以上的股票,并且必须在每笔成交后的90秒内将所有的成交价及交易量回报给美国证券商同业公会(nasd)。nasdaq对非美国公司提供可选择的上市标准财务标准满足下列条件中的一条: [1]不少于1500万美元的净资产额,最近3年中至少有一年税前营业收入不少于100万美元。[2]不少于3000万美元的净资产额,不少于2年的营业记录。
[3]股票总市值不低于7500万美元。或者公司总资产、当年总收入不低于7500万美元。[4]需有300名以上的股东。
[5]上个会计最低为75万美元的税前所得。
[6]每年的财务报表必需提交给证管会与公司股东们参考。[7]最少须有三位做市商(market maker)的参与此案(每位登记有案的
marketmaker须在正常的买价与卖价之下有能力买或卖100股以上的股票,并且必须在每笔成交後的90秒内将所有的成交价及交易量回报给美国证券商同业公会
otcbb买壳上市条件otcbb市场是由纳斯达克管理的股票交易系统,是针对中小企业及创业企业设立的电子柜台市场。许多公司的股票往往先在该系统上市,获得最初的发展资金,通过一段时间积累扩张,达到纳斯达克或纽约证券交易所的挂牌要求后升级到上述市场。与纳斯达克相比,otc bb市场以门槛低而取胜,它对企业基本没有规模或盈利上的要求,只要有三名以上的造市商愿为该证券做市,企业股票就可以到otcbb市场上流通了。202_年11月有约3400家公司在otcbb上市。其实,纳斯达克股市公司本身就是一家在otcbb上市的公司,其股票代码是ndaq。在otcbb上市的公司,只要净资产达到400万美元,年税后利润超过75万美元或市值达5000万美元,股东在300人以上,股价达到4美元/股的,便可直接升入纳斯达克小型股市场。净资产达到600万美元以上,毛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时公司股票还可直接升入纳斯达克主板市场。因此otc bb市场又被称为纳斯达克的预备市场(纳斯达克baby)。
美国ipo上市流程
一、选择中介机构
公司改制境外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机构及主要职责
1.财务顾问。财务顾问是负责公司改制工作的总体协调机构,协助制订改制重组方案,负责与其他各中介机构和企业有关部门协调,是未来上市的辅导机构。
2、土地评估师。土地评估师负责协助办理土地权证,完成土地评估报告,负责土地评估报告的核准,协助取得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批复。
3.资产评估师。就资产评估问题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沟通,完成资产评估报告,与审计师对账,负责资产评估报告的核准。
4.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出具财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公司筹备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管理建议书,并就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评价。
5.境内外律师。负责法律尽职调查,出具国有股权管理法律意见书和股份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协助企业就改制法律问题与监管机构沟通,并拟定公司章程,境外律师就是否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出具相关法律文书。
6.物业评估师。如要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话,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要求,需 要聘请有香港执行资格的物业评估师来对上市企业的物业(土地和房屋)进行评估,出具物业评估报告。
二、向境外证监会或交易所提出申请(聆讯)企业在拿到国内监管机构准许上市的有关批文和律师出具的有关法律意 卫书后,即可向境外交易所提交第一次申请上市的材料。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登记(一)准备登记文件
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企业发行证券必须进行注册登记,向sec递交 墨告,披露与此次发行相关的信息,也就是提交注册登记说明书。注册登记说明书由两部分组成:招股书及注册说明书,正式招股书会注明注册的生效时间、发行时间、发行价和其他相关信息;但这时用于申报的是非正式招股书,用红墨印刷,俗称“红鲱鱼”(preliminary prospectus,初步招股书),提醒读者这是非正式皈本。其主要内容包括:封面、概要、公司、资金投向、分配政策、股权摊薄、资本化、财务数据摘要、管理层的讨论、管理层及主要股东、法律诉讼、证券介绍、总结。
注册登记说明书的内容包括:承销费用、董事及管理层的酬金、公司未登记的证券、其最近交易情况及附件和财务报表目录。(二)有关规则在《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明确的规定主要集中在s—k、s—x和c条例中。
1.s—k条例:具体规定了注册登记书中除财务外的部分资料的内容。
2.s—x条例:规定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师应该非常熟悉s—x条例,企业应与会计师一同填写有关的财务资料。3.c条例.:规定程序化内容。如注册登记时遵循的步骤,注册登记说明书纸张的大小、数量及其他细节。
4.财务报告发布:强化了s—x条例中对财经信息披露的要求。
5.sec联合会计报告:属补充性资料。说明sec职员对会计制度的理解和中国企业境外上市法律实务
(三)填写各种表格
注册登记说明书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s一1至s一18表格里(其中有些序号并不存在)。共中s—l是最重要的注册登记表格。为了简便起见,sec又采纳了sb一1(规模小于1000万美元的证券)和sb--2(规模不限制),这两种格式的运用范围最为广泛。s一1与sb一
1、sb--2的区别如下:
项目s---1sb—l、sb--2资产负债表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1年2年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股东权益变化表3年2年3年计划书要符合sec的会计准则需要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gaap)需要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gaap)5年的财务数据,注明个人财务状况及收入分析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详细描述公司业务、资产、管理层报酬、主要合约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不要求提供表格s-
2、表格s--3适用于是第二次发行股票的上市公司 表格s-4:针对收购
表格s-6:针对信托投资公司
表格s-8:针对发行的股票并为职工股票选择权利或盈利计划 表格s-11:针对房地产公司与投资公司
sec在审查上述注册登记文件及表格时,为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通常还会要求董事出具宣誓书。内容包括:工作经历,与拟上市公司的关系,在其他公司担任的职位,教育背景,曾参与过的业务组织,公司过去5年中聘请的律师、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