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家庭暴力浅析
贯彻男女平等 基本国策征文
家 庭 暴 力 浅 析 山东星辰供水公司 贾万宁
家庭暴力是近年来我国婚姻领域的较为突出的问题,且逐年呈上升趋势,对其社会危害性不可忽视。家庭暴力由来已久,它不仅在我国而且在全世界各国都普遍存在。家庭暴力直接危害家庭的弱势成员,其中尤以妇女为甚。近年来,根据我国社会调查显示,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这是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反家庭暴力是保护和修复社会基础细胞,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的重要任务。目前世界上有4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中国近年也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还有很多问题和工作有待探索和落实。
一、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不可低估
家庭暴力是近年来我国婚姻领域的突出问题。严重的家庭暴力导致的难以挽回的恶性案例不断见诸报端。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每年约40万解体家庭中,离异者的暴力事件比例高达47%。而202_年下半年全国妇联根据来信来访统计显示:反映家庭暴力事件的占婚姻家庭类的18.3%。家庭暴力不仅出现在普通家庭,各种阶层和层次的家庭也存在,包括文化层次相对较高的干部和知识分子。可见家庭暴力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众多群体。
去年9月,“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家暴妻子Kim一时引起舆论关注。名人效应下,更多人看到的是两个成年人之间的战争,但同样受到伤害的还有他们的女儿。家暴事件后,李阳坦言,这件事让小孩生活在恐惧中,担心家庭是不是要破裂了。李阳对Kim殴打非常严重的那次,3岁的小女儿亲眼目睹了,此后都很难安睡。而事件发生后,在三个孩子的图画中,总出现龇牙咧嘴、眉头紧蹙的眼镜男。画里的孩子都是哭的,流着大滴大滴的眼泪„„
家庭暴力引发的女性以暴抗暴的案件明显增加。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妇女占九成。施暴者多是采用拳打脚踢等身体暴力,另外还存在语言威胁、冷暴力以及性虐待等精神暴力。家庭暴力严重威胁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对家庭稳定极具破坏力,同时也严重影响社会治安。近年来,儿童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例也逐年上升,已经演变成为一种社会问题,我们在近期的虐童事件曝光后总是沉浸在一波又一波的震惊和谩骂中,儿童遭受的非人待遇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到底我们的教育出了什么问题,到底为什么我们的孩子要在这样的环境下成长?当我们看到一些父母在等待孩子救援的过程中脸上深深的忏悔和愧疚时,我们不知道应该欣慰还是应该痛心。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不仅性格受到不良影响,也增加了成年后的暴力倾向。
二、家庭暴力的依然存在还有诸多原因
1、“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经历的大国,在封建社会“三从四德”“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严重束缚着中国妇女的思想,甚至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在,封建社会的余毒依然存在,“大男子主义”仍然奉行。夫妻之间稍有不和,便有拳脚相向,轻则打骂,重则棍棒相加。在我们淄川偏远的一个乡镇,有这么一对夫妻,妻子常年经受丈夫的折磨,丈夫在酒后或者稍有不顺心的事就对妻子大打出手,经常打的遍体鳞伤,妻子忍气吞声,十几年如一日,直到今年丈夫用木棍将其的腿打断,其娘家人知道后才到公安机关报了案。当办案人员问她为啥不早报案时,该妇女回答是为了孩子。象这种案例在农村数不胜数。
2、对家庭暴力依法处置难
一是社会各界包括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的认识有待提高。当前,一些部门对家庭暴力仍然重视不够,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没有隔夜仇”,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热情。二是公安、法院、司法、民政等部门各管一方,相互间的沟通、协调缺乏机制约束,有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被借口推到当地妇联组织解决。三是妇联系统虽是受害妇女的娘家,但由于基层妇联组织人手少、工作面宽、经费严重不足,给调解和救助工作带来一定困难。目前适用于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处罚的尺度和依据不好把握。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和老人,真正达到《刑法》规定伤害程度的不多,往往难以对施暴者进行依法处理。即使受害者向有关部门反映了,也多是进行说服教育和司法调解,虽可以暂时缓解矛盾,但从有效的惩治方面看,显得十分乏力。四是因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欺骗性和隐蔽性的特点,加之受害人法制观念淡薄和社会经验相对不足,往往难以取得对己有利的证据,在维权中处于不利地位。
3、救助体系不完善
没有统一协调的救助机构和干预措施。目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缺乏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的支持,新《婚姻法》虽对家庭暴力规定了救助途径,但现实生活中没有哪一个部门或机构能“包打天下”,存在有关部门强调自身困难、互相推诱的现象。特别是经济条件差的受害人无法摆脱困境,另外家庭暴力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受害人仍受到暴力威胁,没有安全保障。
笔者认为,反家庭暴力的最大困难,一是几千年封建社会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根结;二是现实法律的不完备。所以必须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进行综合整治。
三、法律是防治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期待早日完善
完备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制度应包括:对施暴者的制裁;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措施;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和责任;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定程序等内容。
1对施暴者的制裁
(1)施暴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家庭暴力是诉请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该法第46条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施暴者依法应当承担离婚损害责任。
(2)施暴者应承担行政责任。《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规定,对于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3)施暴者应承担刑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严重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刑法相关犯罪的,应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为受害人提供社会救助和法律救助
只有采取积极措施及时帮助受害人摆脱家庭暴力,才能切实使受害人免受暴力痛苦。基层组织是受害人最容易和最便于救助的组织,这些组织有条件及时给予劝解,教育施暴者,调解引发暴力的纠纷,化解矛盾。而公安机关是承担着社会治安管理的专门职责,最能及时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帮助受害人摆脱困境,以免受到更严重伤害。
3相关机构干预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一些地方在此方面作了有效的探索,如陕西省人大通过了《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和省妇联联合颁布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为的规定》,均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及社会干预作了具体的规定,有的明确了相关机构的法定义务,并规定对负有法定义务制止和处理家庭暴力行为而不予制止和处理,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责任。这些法规还强化了公安机关在家庭暴力发生之初的干预以及检察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公诉职能,促进了相关机构及人员对家庭暴力的积极干预。
4相应的诉讼机制
在诉讼机制上,建议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针对家庭暴力案件隐蔽性和反复性的特点,专门对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审理,强调法官对证据调查介人的主动性,而且要加强对家事法官的培训,消除对家庭暴力错误的主观认识,以使家庭暴力案件得到及时和公正的处理。
笔者认为,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因此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
中宣部、最高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等七部委已于去年联合制定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其中一大亮点是加强了公安警察在反家庭暴力中的作用,规定了七部委各自的职责。该《意见》已正式颁布实施,是目前反家庭暴力的重要依据之一。人们企盼良久的反家庭暴力立法(草案)也已经形成,尚待实施。
四、社会的正面宣传氛围有待加强。尊老爱幼,夫妻和睦,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通过多媒体加强正面典型宣传,在社区、单位等形成尊老爱幼,尊重妇女光荣的社会风气,提倡新风气,新风尚,创和谐的氛围。一是鼓励教育妇女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更新观念,树立新时期男女平等、互相理解、共同进步的新思想。二是加强普法教育,要继续加强对妇女的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引导她们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举办新《婚姻法》培训班,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三是加强文化、技能培训。教育妇女学习文化知识,提高劳动技能,克服依附思想,积极投身于经济建设,提高经济地位,争取经济独立,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远离家庭暴力,实现男女平等。
展望反家庭暴力的前景,坚冰正在打破,春天亦不会太远了。
作者:贾万宁
单位:山东星辰供水公司 联系电话: ***
第二篇:反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任重道远
家,对于每一个人应该是可以避风的港湾,但对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它却是人生凄风苦雨的起源地,是人间的地狱。如果来自社会外界的暴力可以小心避让,那来自家庭的暴力却是无处可逃……
一、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己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公害,作为一种落后、野蛮的社会痼疾,是困扰全球实现男女平等和妇女人权的最大障碍。它之所以有如此顽强的生命力就是因为它存活于“家庭”这个众所认为的“温暖”的地方,就是因为它受着“感情”这种糖衣的掩饰,有太多的女性,为了她们向往的“美满”的爱情和家庭,也为了被视作比她们更重要的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她们一而再、再而三的忍让,她们痴痴的期望着,并且深信着自己的家庭总有一天会是像她们之前期望的那么美好的。她们面对自己的身心受到摧残的这个现实,没有勇气站起来指责自己“深爱”的丈夫,没有了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能力,只是等待一切会烟消云散。可是,殊不知,她们在期望一切快快过去的同时,也在等待又一场灾难的降临……
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方面人身权力的强暴行为,根据家庭暴力中施暴者所用的手段及方式的不同,可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三种。
(1)、身体暴力是指在家庭成员中发生的对受害者的心理及身体造成伤害的殴打、摧残行为。
(2)、性暴力是一种特殊而又隐秘的家庭暴力行为,主要包括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而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性暴力中,主要表现为“婚内****”行为。
(3)、精神暴力又称“冷暴力”,是一种情感心理的控制。在家庭生活中,长期不说话,不过性生活,威胁恐吓,精神上忽视漠视,甚至有些男性将婚外性行为带至家中等对家庭成员造成或有可能造成心理伤害或痛苦的直接和潜在的行为。调查发现,精神暴力频频出>现在知识分子家庭里。专家分析说,知识分子往往自尊心强、好面子,不善于宣泄和表达,但对感情和精神的要求比一般人更加细致、更高一些,“冷暴力”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也就更加突出。事实上,精神冷暴力并非新生物,而是随着人类家庭的产生而来,只是近几年人们更加关注生活的质量,更加关注精神的健康和人文的状态,“冷暴力”才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重视。
除此之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家长打自己的孩子”这一长期被忽视的„家庭暴力‟,以及妻子虐待丈夫、子女虐待父母等家庭暴力,也逐渐日渐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关注。
二、家庭暴力产生的综合原因
中国的妇女问题专家巫昌桢认为,根深蒂固的夫权观念和经济转型期社会关系的剧烈变化导致人们的心理极不稳定,生活理念的多元化也使人与人之间的分歧加大,这些都成为家庭暴力增长的原因。
具体来讲有以下几点: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大力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雄厚资金的同时,西方盛行的享乐、个人主义、性自由及性解放思潮等价值观念也如潮般涌入中国,与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关系的稳定所需要的高度责任感发生了矛盾冲突。人们的家庭观念逐渐淡漠,家庭成员的价值观念开始更多地向个人倾斜,家庭不再是人们赖以生存和依靠的空间。社会中婚外情、婚外性行为的蔓延,导致家庭人际关系的紧张,和谐美满的家庭环境遭到了破坏。丈夫在外寻花问柳,“包二奶”、“养小秘”,为摆脱家中的妻子,不惜肉体上摧残、精神上折磨,以逼迫妻子同意离婚,导致家庭暴力的屡屡发生。
2、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
3、妇女自身的思想观念;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
4、公众的一般心态;全国妇联权益部历时3年的项目“在试点省份共享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战略”中的公众对家庭暴力认知情况抽样调查报告表明,有43.7%的被访者认为“一个巴掌拍不响,丈夫打妻子,很多时候是因为妻子蛮横不讲理”,还有25.5%的被访者同意“妻子做了对不起丈夫的事,丈夫可以打妻子”。可见,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如此种种原因,导致女性成为家庭暴力中受害程度最深的对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据广东省妇女联合会调查显示有86%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可见家庭暴力是造成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家庭矛盾,如果处理不好会逐步升级,演变为恶性事件,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从而给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危害:
1、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2、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吃睡没规律,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3、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有关法律人士认为,受虐妇女在这种特殊的心理困境下,施暴人的人身安全随时都可以受到威胁,“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存在,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4、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
总之,家庭暴力的存在,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18.6%,202_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但202_年的统计数字却表明,171件被调查的离婚案件中,真正被法庭认定构成“家庭暴力”并判决离婚的只有1件。是否“家庭暴力”行为已经逐渐从现代家庭生活中消失呢?答案是否定的。
综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法律、行政、教育和管理手段进行综合治理。
1、法律要强化对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
目前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是以情节恶劣作为界限来判断家庭暴力的程度,但虐待到什么程度才算情节恶劣,却缺乏明确而具体的把握标准,使得很多施暴者长期逍遥法外。目前不少地方成立了家庭暴力法医鉴定中心,专门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法医鉴定,使得在暴力行为中处于弱势的受害人,在法律上得到较为有利、主动的地位。同时也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在反对家庭暴力问题上的敏感度。
2、法律对轻微暴力行为的行政处罚应更加科学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对虐待行为规定了三种处罚:一种是十五日以下拘留,另一种是二百元以下罚款,还有一种是警告。
不用说,罚款二百元对暴力行为起不到阻吓作用。事实上,对暴力实施者最有威慑力的措施就是拘留,但如果法律、法规能够再明确再具体地规定出拘留和警告的适用条件,行政处罚将会在对付轻微的家庭暴力中起到积极作用。
3、婚姻法应对家庭暴力问题做出更详细的规定
家庭暴力行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实施暴力者与受害者之间有着特殊的身份关系,这就决定了婚姻家庭法对此进行规范的必要性。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增加禁止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条款,并使条款更加具体家庭暴力极易导致婚姻破裂。
4、警察能否积极干预家庭暴力,是整个社会对家庭暴力态度的反映。一些国家反对家庭暴力卓有成效,离不开警察的干预。同样,我国的人民警察也应发挥国家赋予的职能,挑起反对家庭暴力的重担,为受害妇女撑起一片蓝天。
5、建立和完善执法监督体系。为了保障女性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针对女性暴力的专门法律法规的立法,使之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加强执法工作,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使女性权益的保护真正落在实处。司法机关要及时关注和处理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应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更加强有力地打击家庭暴力这一社会公害。
6、改变公众对家庭暴力的错误意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7、要唤醒广大女性的觉悟,加强自身的主体意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培养一种以自我实现为核心的生活理念。因此,社会各部门不仅要针对女性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制度和监督体制,使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后能获得及时有效的社会及法律援助,更为重要的是使受虐女性能使用
社会、法律等有力武器自己挽救自己。
第三篇: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它严重伤害和威胁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是妇女。我国现行法律对防治家庭暴力做了相关的规定,特别是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但仍然存在着定义不明、适用不合理等缺陷。在此,笔者就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危害以及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问题做些粗浅分析,提出自己的一家之言,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之功效。
一、家庭暴力概述
家庭暴力目前尚无统一界定的概念。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建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手段侵犯其他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据国务院《中国妇女状况的白皮书》统计,我国每年解体的40万个家庭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根据中国妇女联合会权益部门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至95%是女性。在我国农村,家庭暴力可谓司空见惯,丈夫虐待、殴打妻子的事时有发生,一些人对其可谓近乎麻木。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了一个新的趋势,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一般暴力和重大暴力,按其形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身体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语言暴力。是指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等,给对方造成精神上的压力及痛苦。
3、性暴力。是指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暴力行为。
4、冷暴力。冷暴力是目前出现的一种新的家庭暴力形态,在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等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低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做家庭工作,这些都是冷暴力中较常见的做法,也是现代家庭中一个易被人忽视的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
1、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四德”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现在,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其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我国惩治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也是原因之一。事实上,我国对于家庭暴力并非完全的“无法可依”,我国的刑法、民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治安管理条例等对此都有相关的处罚规定,但是并不完善,普遍存在着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这些都成为了家庭暴力滋长的重要原因。
3、生活压力的发泄。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的生活压力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务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这实际上是对施暴者的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1、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家庭暴力不仅直接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还伴随着对妇女精神上的摧残,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在找不到正当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上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
2、家庭暴力造成了子女的人格异常。家庭暴力除了对妇女的危害外,对子女的危害也十分严重,而且给未成年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往往会终其一生。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由于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3、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中去,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家庭暴力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三、制定完善的反家庭暴力法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完备的法律体系,建立起一个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对于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尤为重要。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行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立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立法应当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护人权的精神;以宪法为根据,整合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要求,将现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该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
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中;
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
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
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
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各级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
1、采取组织措施。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是非常重要的,徒法不足以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应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
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代理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司法机关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
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申请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保护令的内容一般包括,在一定的有效期间内施暴者不得靠近申请人,限时搬出申请人的住所等。违反禁止令的行为人,除了有可能引发其它刑事、民事的诉讼程序外,还可能被处罚款和受到逮捕以及刑事起诉。
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
3、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欧美等国家的一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庭,选派专门人员,依专门的程序来审理家庭暴力案件,为受害妇女提供更为及时、方便有效的帮助。同时,也积累了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经验资料和信息,为全社会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积极的推广作用。目前,我国山西、湖北等多个省市的法院也在这方面作了有益尝试。
(六)明确家庭暴力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等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参考文献:
[1] 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2_年版。
[2] 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载《环球法律评论》202_年春季号。
[3] 巫昌祯,杨大文:《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2_年版。[4] 刘伯红:《女性权利》,当代中国出版社,202_年版。
[5] 全国妇联蓝皮书:《各地有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政策》,202_年6月。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孙海娇)
来源:中国法院网
第四篇:家庭暴力案例
家庭暴力案例
1、王芳与李强于1980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强,夫妻关系尚好,在儿子刚满周岁时,李强染上喝酒的恶习,不但整天喝得醉醺醺的,而且酒后打人,夫妻关系十分紧张。面对李强的殴打,王芳以为,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会有所收敛,便忍气吞声,不敢告诉自己的娘家人。谁知王芳的逆来顺受反而使李强变本加厉,从酒后打人到不喝酒也会因为在别人看来微不足道的生活琐事而大打出手。王芳曾多次萌生离婚的念头,可每当看见一天天茁壮成长的儿子便又隐忍作罢。就这样王芳一直忍受着丈夫的打骂和责难,一忍就是20多年。202_年冬天的一个深夜,李强从外面喝完酒回到家里,找茬要和妻子打架,当时王芳因患糖尿病刚刚出院。两人的吵架声惊扰了在另一个房间读大学适逢寒假在家休息的儿子,儿子担心母亲的身体,便猛的推开了父母卧室的房门,此时的李强正要挥拳打人,儿子冲过去抱住了李强,李强则重重的给了儿子一拳,将儿子打得晕头转向,眼镜也被打碎了。王芳怕儿子挨打,便紧紧拉住几近疯狂的李强。气急败坏的李强跑到厨房里拿菜刀,儿子担心出人命,便让母亲快跑,无奈之下王芳在寒冷的冬天穿着睡衣跑出了家门,在零下20多度的寒夜里冻得快要失去知觉的王芳终于跑到了姐姐家。王芳因此病倒了,脚也因为受冻而开始腐烂。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王芳在姐姐的护理下逐渐康复。躺在病床上的王芳终于决定与李强离婚。于是在202_年5月10王芳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强离婚,并要求相应的损害赔偿,儿子李小强出庭作证,证明被告李强在这20多年的家庭生活中对原告王芳多次拳脚相加,甚至使用菜刀,给原告和自己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2、唐某,一家企业的女职工,经人介绍于1997年结识了独生子周某。经过一年多的相处、恋爱,双方于1999年2月走进了结姻殿堂。婚后初期,周某对唐某百般呵护,小两口日子也算甜蜜。但是,随着女儿的出生,周某好象变脸一样,常常为生活琐碎事与唐某争吵,甚至于对唐某动起手脚。
202_年12月1日,在双方家长的主持下,周某向唐某写下保证书:保证在家不喝酒,不在外面玩,不再打唐某。此后在相当长的一断时间里,周某对唐某的言行有所收敛。202_年7月6日凌晨2点,周某在外喝酒回家后,突然将唐某从床上拖起,并施以拳脚,致唐某身上多处皮肤青紫,唐某遂后报警,公安机关以
家庭纠纷为由口头教育了周某。当日,唐某搬回娘家居住。202_年3月22日上午,唐某离开娘家正欲骑车上班,遭候在楼下的周某殴打,致全身上下多处青紫,后经报警平息。202_年4月6日,唐某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终于诉至法院,以周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周某离婚,并赔偿其损失1万元。诉讼中,周某拒不承认对唐某实施了家庭暴力。
3、杨召亮与何照娟202_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婚后杨召亮与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何照娟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何照娟。202_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何照娟称:杨召亮于1999年11月与自己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4、某老年妇女受丈夫欺凌毒打长达 41年之久,现已57岁。自结婚以来,老人经常遭受其丈夫无理殴打,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最严重的一次,左腿被打成骨折,花了3万多元治疗费,还落下残疾。而后,又因一小事将其耳膜打破。老人到妇联上访时,杵着拐杖,拖着跛腿,满身伤痕累累。
5、某姓马的回民妇女,曾多次被毒打成轻微伤、轻伤。婚后夫妻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甚至动手打架。1999 年6月原告曾起诉离婚,后考虑到子女家庭,被告又立下保证不再打人,撤回诉讼。之后共同生活的几年中,原被告一起做生意,还清了被告欠下的数万元债务。直至202_年7月17日,由于被告去原告娘家不注意礼节,未与岳母打招呼,事后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打成轻微伤。202_年7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诉称,与被告1994年12月结婚,婚后感情一直不好,常因琐事打架,被告经常施以暴力,没有共同语言。原告曾起诉离婚,经调解被告不再打人后双方和好。之后我们一起做生意维持生活,但被告仍未改变,202_年7月因其不尊重我父母,夫妻吵架,我被打成轻微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6、林燕与徐伟结婚后,由于婚姻基础不牢固,这对夫妻经常为琐事吵架。徐伟性格内向,每天除上班外,做家务成了他的主要生活。而妻子林燕工作之余就迷恋于麻将,有时甚至通宵不归,回家后对丈夫讽刺、挖苦,埋怨其赚不到钱。徐
伟除了忍让以外,别无选择。徐母在旁劝导几句,也免不了被儿媳大骂一番,徐母无法忍受,便回了老家。徐伟对林燕的刁瞒、放肆只好忍气吞声,敢怒而不敢言。丈夫欲寻短见,林燕却将丈夫的忍让,看作是无能、窝囊的表现。某日,双方因争吵加剧,林燕就顺手拿起水果刀向丈夫刺去,徐伟由于躲得快,面部只被划伤一小条口,可鲜血把女儿吓得惊恐万分。忍无可忍的徐伟一气之下吃下了鼠药,幸被及时赶来的邻居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徐伟出院后想到了离婚,但妻子在亲友及厂领导的劝说、批评下,对自己放荡的言行有所收敛,徐伟为了不让女儿没有妈妈,也就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双方虽然仍有争吵,但也算平安的度过了一年多。无奈丈夫起诉离婚后不久,企业由于经营困难,全厂职工买断工龄下岗。这对徐伟与林燕来说,家庭又多了一份危机。徐伟东拼西凑,在县城做起了卖水果的小生意,艰难地维持着这个家。起初,妻子还与丈夫一起经营,但由于竞争大,生意不好做,成天守在水果摊上也赚不了几个钱,林燕没有耐性了,又迷恋上了麻将,有时手气不好还要输掉几十元,这对经济并不宽裕的家庭来说,称得上雪上加霜。某日,徐伟进货回来见妻子又在打麻将,便不快地唠叨了几句,双方再次发生争吵,经人劝说才平息。回到家后,余怒未消的林燕用刀将徐伟的手砍伤,经医院治疗缝合,花去了一千多元。徐伟出院后,对妻子的残忍和粗暴伤透了心,遂向法院起诉,坚决要求与其离婚。
7、丽玲和先生中雄结婚十二年,生了儿子小华和女儿小美,本来是人人称羡的一个家庭,但自从五年前中雄迷上了赌博和喝酒后,就常因细故殴打丽玲和孩子们,酒后更是变本加厉的打骂,也常常在半夜回家时,叫醒丽玲和孩子们,数落他们的不是,并叫他们罚站,不准他们睡觉,丽玲和孩子们长期以来生活在精神虐待的恐惧中,不胜疲惫。有一天傍晚,九岁的小美哭着对丽玲说,下午爸爸的朋友到家里来喝酒,有一位叔叔酒后对她上下其手,爸爸也知道这件事,但他说不能告诉别人,丽玲听了以后伤心欲绝,二话不说的就收拾行李,带着小华和小美回娘家,没想到中雄也火速跑到丽玲娘家,大骂丽玲没把孩子教好,而且做出不要脸的事情,想要强行将母子带回,并扬言如果不从,将放火烧房子。
8、某女士与丈夫生活的这十几年来,吵架被打成为了家常便饭,用棍打、用东西砸,甚至是利器的伤害,某女士经常是旧患未愈再添新伤,邻居看了都为其报
不平。后来,她丈夫变本加厉,在住处附近找了第三者。丈夫在自己面前与其他女人出双入对,行为亲密,某女士在精神上受到了重大的打击,而且也成为左邻右舍的饭后谈资。
9、韩某一直怀疑妻子史某有外遇,为此两个人感情冷淡,但为了孩子仍然勉强维持着婚姻关系。两人平时因为家庭琐事争吵不断。
后两人又因琐事发生口角,韩某上来就打史某,史某慌乱反抗之时失手将韩某右眼部打伤,后经鉴定为轻伤。
10、殷某怀疑其妻解某有外遇,夫妻感情因此亮起了红灯。
202_年9月,二人协议离婚,但因财产分割等问题两人之间一直有矛盾。202_年5月20日,殷某欲用暴力教训解某,遂于早8时许持刀找到解某,用刀将解某砍成重伤之后驾车逃跑。
11、刘女士与张某于1990年登记结婚,婚后生活还不错,1992年生育一女。但随着日子的推移,张女士与丈夫张某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两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丈夫张某也出现了家庭暴力倾向,经常对刘女士大打出手,特别是202_年4月时,张某用开水将刘女士颈部烫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为此花费医疗费若干。刘女士因无法忍受张某不断增长的暴力倾向,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12、李某、赵某经人先容相识,于1997年6月2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李某带一女(12岁),赵某带一女(12岁),共同糊口。婚后因为李某有酗酒习性,常常酒后因琐事殴打赵某,并常常在枕头下放置管制刀具,赵某糊口在恐惊之中。1998年李某因琐事将赵某打得鼻青脸肿,又将赵某绑起来打,并对赵某进行人身摧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赵某放开。在此之后,李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从未中断。
13、202_年6月29日晚,王某乘其女及其妻孙某不在家之机,对孙某之女实施不轨行为。202_年10月3日王某将共同栖身的房屋换锁,使孙某有家不能归,只好寄宿在姐姐家里。但王某常常到孙某姐姐家去骚扰,并将孙某骑的自行车砸坏卖掉,还把孙某的12双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坏,扔到孙某姐姐所住楼下。至今孙某与女儿无法回家栖身。
第五篇: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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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一、家庭暴力概述
就现阶段全国各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家庭暴力日益凸显。作为严重侵扰家庭、社会安宁的刽子手——家庭暴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特别是202_年修订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还没有一致公认的界定。但在国外的有关法律特别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法规中,大多对家庭暴力采用广义的概念,即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造成其中一方生理或心理上的伤害。形式上可分为身体暴力、语言暴力、性暴力;受害者包括配偶、前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同居伴侣及前同居伴侣;程度可分为轻度、中度、重度,总之任何对家庭成员造成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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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可以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
家庭暴力的概念是上世纪90年代初才引入我国的。现行《婚姻法》所作出的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是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法律的层面上。目前,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尚无界定。实践中所谓的家庭暴力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主要是指对家庭成员身体上的暴力及因此而引起的精神伤害,如殴打、捆绑、限制人身自由及性虐待等,受害者为配偶、子女与父母,其中以妇女、儿童与老人居多。202_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将家庭暴力的概念在司法层面上明确限定为狭义的: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点
1、家庭暴力的行为主体具有特定的亲属关系。其施暴者与受害者相互关系密切,多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是家庭暴力最常见的类型。而发生的在一定范围亲属以外的暴力行为,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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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被家人是家政服务员、家庭经营活动的雇员等,不能视为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行为具有隐蔽性。主要表现在(1)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而非公共场所,地点隐蔽;(2)有些受害者基于自身的脸面和家庭的荣誉而往往对加之于己的家庭暴力粉饰隐瞒;(3)公众的漠视和习以为常使人们对家庭暴力现象往往视而不见。
3.家庭暴力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手段多样,包括殴打、捆绑、禁闭、侮辱、威胁、精神折磨、甚至还有更为残酷的手段。手段的多样性,加之施暴者对后果的放任态度,使得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具有不确定性,有时可能较轻,更多时候却达到惨不忍睹的地步。
4.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具有一定普遍性。主要表现在:(1)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家庭暴力;(2)家庭暴力广泛存在于不同的种族、不同的民族、不同的阶级、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文化传统、不同的职业、不同的文化水平的人群中;(3)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无论是平时还是战时,家庭暴力从未间断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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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时间的连续性和长期性。一般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暴力不会只终止于一次、两次,往往是存在一定时间连续性6.家庭暴力发生的原因的复杂性。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有心理的、生活的、婚姻的等等各方面的原因。
(三)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关系
1.虐待的概念
虐待是指对家庭成员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身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在表现形式上,有作为的行为如打骂、恐吓等;也有不作为的行为如不予衣食,令其冻饿、有病不予治疗等。
2.家庭暴力与虐待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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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与虐待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家庭成员间的施暴行为,表现形式也有重合的地方,如残害、捆绑、殴打强行等。其二者的本质是相同的,就是对其他家庭成员造成身体或心理伤害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家庭暴力既可能是偶发的,也可能是经常性的,只要实施了打骂、残害等行为就可以构成家庭暴力。而虐待往往是较长时间的,需要一定的连续性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即构成虐待。此外,对于同样造成重伤或死亡的,伤害罪的刑罚远比虐待罪为重。来源:(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http://s.yingle.com/hy/90301.html)婚姻家庭.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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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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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
身
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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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须见证人在场才为有效的遗嘱 http://s.yingle.com/hy/6210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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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结婚条件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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