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上交所:新三板公司股东超200 并非IPO障碍

上交所:新三板公司股东超200 并非IPO障碍



第一篇:上交所:新三板公司股东超200 并非IPO障碍

上交所:新三板公司股东超200 并非IPO障碍

公众号“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近日对新三板挂牌公司IPO需要注意的关于股东性质、股东人数等特殊问题作出解答。分析认为,此次细则的出台,正式确认了股东200人上限并不是IPO的门槛和障碍问题。但实际上,一些拟IPO企业的三类股东还是难以做到股权清晰、稳定的基本要求,这就需要拟IPO挂牌企业在向证监会申报上市材料之前,首先处理好三类股东问题。

上交所明确:三类股东或影响IPO 股东超200人不是事

3月17日,上交所旗下的上交所企业上市服务公众号发布文章——《新三板挂牌企业IPO需要注意什么问题》,对于新三板拟IPO企业中存在股东人数超200,含有三类股东、国有股东的情况该如何操作,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该消息第一时间引发市场的巨大关注,一度被解读为监管部门对上述敏感问题的官方表态,增强了新三板拟IPO企业的通关信心。

“问答”明确挂牌后通过公开转让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可直接申请IPO,并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对于通过非公开发行导致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情况,在进行非公开发行时应先获得证监会核准,其合规性已在非公开发行时经过审核,可以直接申请IPO.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拟IPO挂牌公司“三类股东”问题仍然棘手。“问答”中,上交所提示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对于股东中包含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及资管计划等持股平台的拟上市公司,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

此外,上交所提示挂牌企业在引入券商做市时需注意首次公开发行国有股划转问题。根据规定,做市商为国有控股证券公司的,需将首次公开发行时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的国有股转由社保基金会持有,国有股东持股数量少于应转持股份数量的,按实际持股数量转持。

实际上,做市库存股、三类股东及股东人数200人上限是拟IPO挂牌公司最为关注的三大问题。在此前已经成功“转板”的拓斯达(300607)等公司并未涉及上述问题。截至目前,以上三大问题仍是处于缺少实际可操作性的状态。

此外,此前存在“三类股东”问题的新产业、博拉网络、海容冷链和海纳生物,目前都在等待证监会新一轮的反馈意见。然而,上述四家公司的“三类股东”问题在证监会的初次反馈中都未提及。

新三板“三类股东”问题至今仍无标准答案

上交所关于IPO审核过程中的最新表态,也引起了市场热议。尽管这个回答是上交所提出来的,但是出于监管或其他目的,不少分析认为深交所也会跟上交所保持一致。

首先是关于股东超过200人的问题,应该是符合预期的,现在也是这样的情况。

而对于三类股东问题,从上交所的最新指示来看,“在IPO审核过程中,可能会因存续期到期而造成股权变动,影响股权稳定性,因此拟上市公司引入该类平台股东时应在考虑股权清晰和稳定性的基础上审慎决策”,业内人士分析称,实际上这句话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结论,而是一种政策导向的暗示;在IPO审核过程中,产品在期限内,三类股东为会影响股权稳定性本身也是事实。这些具有三类股东问题的企业最终能不能IPO还没有明确的结论。

新三板知名投资人周运南表示,这两个问题一直是悬在新三板拟IPO企业头上的剑,今天由上交所旗下的公众号刊发文章进行了解释,这应当是官方机构首次公开进行表态,这也让市场各方有了清晰的参考意见。说明三类股东目前情况下依旧是个障碍,建议企业谨慎对待,提前筹划。对于股东人数超200人的问题,这也是很多曾经做市的新三板IPO企业之前最担心的问题,目前看来只是在程序上有点复杂而已,并不是原则的问题。

有券商分析人士指出,初次反馈意见中未提及三类股东问题,是因为相关问题并不是证监会发审委工作人员所能解决的。“许多拟IPO企业中都存在三类股东的情况,发审委也不知道这类问题如何解决,所以干脆避而不谈,将其搁置起来,未来可能交由证监会高层解决。”

第二篇:新三板pre ipo

金斧子财富:www.feisuxs

一、新三板Pre IPO是什么

新三板Pre-IPO是指新三板欲上市的公司。Pre IPO基金是指投资于企业上市之前,或预期企业可近期上市时,其退出方式一般为:企业上市后,从公开资本市场出售股票退出。

二、新三板Pre IPO怎么样

截至202_年4月14日:

(1)有15家企业成功摘牌并上市,其中202_年11月IPO重启后成功摘牌并上市的四家企业从受理到上市的平均时长约为1.79年;

(2)申请上市辅导的挂牌公司数量增加至413家。接受上市辅导的挂牌企业在总股本、总市值、市盈率和流通股本占比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共性:总股本集中分布于5000万股到7000万股的区间;总市值向3亿到7亿的区间段集中;市盈率多分布于10倍到20倍的区间等。在公告IPO辅导前后挂牌企业做市转协议的趋势值得关注;

(3)92家挂牌企业进入IPO排队队伍中,其中23家处于已受理的状态,62家处于已反馈的状态。这92家挂牌企业从辅导起始日到申报日的平均时长为292天,且集中分布于5到7个月区间。

建议投资者关注符合IPO条件、成长性、盈利能力具备一定优势且估值合理的新三板企业。

如需投资私募理财,可预约金斧子理财师,【金斧子】持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国际风投红杉资本和大型央企的招商局创投实力注资,致力于打造中国领先私募发行与服务平台,提供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固收产品、债券私募、海外配置等产品,方便的网上路演平台,免费预约理财师,用科技创新提升投资品质!预约热线:

第三篇: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资格

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东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禁止或有条件禁止担任公司股东的有如下情况:

1、公务员(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国家机关法人的干部和职工,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二条规定,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根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中纪发[202_]4号)、《关于省、地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试行)》(中纪发[202_]2号)和各地市纪委《关于区、县党政机关局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问题“两不准”的实施意见》,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投资兴办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企业。

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经商办企业问题的若干规定》规定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的(离)休干部,不得兴办商业性企业。

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1)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7、现役军人(禁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第127条规定,军人不得经商,不得从事本职以外的其他职业和传销、有偿中介活动,不得参与以营利为目的的文艺演出、商业广告、企业形象代言和教学活动,不得利用工作时间和办公设备从事证券交易、购买彩票,不得擅自提供军人肖像用于制作商品。

8、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

根据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征求意见稿)》第十条,坚持以客户和所在银行(公司)利益为重。当发生利益冲突时,应申请 回避,或向管理层、利益相关人充分披露利益冲突信息,以保障业务处理的公平合理。从业人员如果与客户有亲属关系,批准贷款时应回避;不得在其他公司兼职(本行或本公司委派的除外)或从事第二职业;不得在工作时间炒股票;不得在所在银行(公司)外参与经营性或营利性活动。

9、法人(1)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公司制企业、集团所有制企业投资,但其所设立的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

(2)一人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限公司,而且该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原则上不能成为非金融机构的股东,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司法判决或抵押质押等不属于主动投资行为。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

拟上市/挂牌公司股东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其法人资格并未就此消亡,营业执照的吊销只说明其丧失了经营资格,其法人资格依旧存在,因此不影响其对股份的持有。但因为营业执照被吊销,可能存在法人资格丧失的风险,由此导致股权的不确定性。因此拟上市/挂牌企业鉴于股权的稳定性考虑,不建议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人担任股东。

(5)中介机构

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设立公司。《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规定,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作为资产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

第四篇:新三板ipo是什么?需要什么条件?

犀牛之星:http://www.feisuxs/

新三板ipo是什么?需要什么条件?

一个企业挂牌新三板的项目,就是一个简版的IPO。这有两层意思,一是它与IPO上市有很多相似之处,所以一定要严格要求(如果企业有转板IPO的计划,则更应如此);二是它与IPO相比,门槛低、流程少、时间短、费用省,所以流程可以适当简化,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死搬IPO的所有规则。

IPO即首次公开募股,根据最新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的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发行人需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等。犀牛之星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IPO需要满足的条件。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二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5、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6、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7、发行人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8、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9、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10、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依法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11、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

犀牛之星:http://www.feisuxs/

12、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3、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14、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15、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

16、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新三板,我们都用犀牛之星)

第五篇:新三板和IPO的区别

新三板和IPO的区别

一、新三板挂牌上市与IPO上市相同之处

1.新三板与沪深交易所有着相同的法律地位—都是全国性交易场所 2.有着相同的监管体系—由证监会统一监管。

3.统一的交易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二、新三板挂牌上市与IPO上市的区别则体现在服务对象、制度规则设计等方面

1、服务对象不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定位主要是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这类企业普遍规模较小,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

2.在准入条件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不设财务门槛,也没有主营业务要求。申请挂牌的公司可以尚未盈利,只要股权结构清晰、经营合法规范、公司治理健全、业务明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份公司均可以经主办券商推荐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但创业板不仅要求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无,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无,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还要求主营业务突出,集中有限资源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政策。同时,要求募集资金只能用于发展主营业务。

3.投资者群体不同。我国证券交易所的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了较为严格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自然人和机构都有具体要求。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这类投资者普遍具有较强的风险识别与承受能力。

4.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中小微企业与产业资本的服务媒介,主要是为企业发展、资本投入与退出服务,不是以交易为主要目的。侧重于赚取企业成长的钱。而主板与创业板则侧重于通过股票买卖赚取市场差价。5.交易规则不同。新三板200人限制和投资者限制决定了较低的流动性。另外,新三板企业的股权高度集中,可流通股权比例低。在交易方式上,新三板可以采取协议方式、做市方式、竞价方式或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转让方式。而主板、创业板多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采用协议大宗交易和盘后定价大宗交易方式。

6.信息披露不同。新三板信息披露要求低于创业板。新三板仅需年半年报和年报,季报不强制披露,另外还无强制预披露要求。新三板相对创业板规模更小,企业生命周期更前端,行业更细分。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4/2610828.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