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沽源县农业合作社
浅论沽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小农户连接大市场的重要载体,是加快发展特色产业的有效手段,是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近年来,沽源县围绕“培强、规范、灵活、有效”的原则,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全面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化、规范化发展,促进了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基本情况
沽源县位于河北省北部坝上地区,县域经济以农牧业为主。全县总面积3654平方公里(548万亩),辖4镇、10乡、1个街道办、233个行政村,总人口23.1万人,其中农业人口19.6万人。现有耕地面积123万亩,其中水浇地面积25.37万亩。气候为大陆性季风气候,年均气温1.6℃,降雨量420mm,无霜期120天左右,气候冷凉,昼夜温差大,加之境内无工业性污染,是生产绿色食品的理想之地。近年来,依托当地资源和环境优势,积极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培强了蔬菜、马铃薯、燕麦、亚麻和奶牛、肉羊、肉牛等主导产业,初步实现了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生产。
自202_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施行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的思路,紧密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加快推进合作社发展和规范化建设。截至目前,已创办各类合作社32家,注册资金1202万元。从行业分布来看,从事种植业的24家(其中蔬菜18家、马铃薯3家、甜玉米1家、食用菌2家),从事养殖业的8家(其中奶牛4家、獭兔2家、柴鸡2家)。从合作类型来看,从事综合服务型的7家,生产销售型的21家,生产合作型的4家。从创办形式来看,基层组织主导型6家,能人大户带动型21家,农户自发联合型5家。
沽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短短几年时间里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202_年县委、县政府下发《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意见》,制定了发展规划、扶持政策、保障措施、相关规定和目标责任。
二是重视发挥农民的源动作用。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过程中,沽源县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全面体现“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办社宗旨,紧紧依靠参与者的才智及市场资源,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把专业合作社真正办成多数农民说了算,多数农民得实惠的组织。
三是部门从政策上大力扶持。实行资金扶持政策,从202_年起,县财政每年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发展合作社专项资金50万元,扶持5家县级示范社的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合作社开展信息、技术、产品认证、市场营销服务和成员培训等。农牧、水利、科技、扶贫等部门在标准化生产、无公害基地建设、农产品市场营销、农业产业化引进新品种、新技术、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资金中,重点扶持合作社经济组织。从政策和资金方面支持和鼓励种养大户组建合作社,促进了合作社的发展。
主要问题
虽然沽源县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态势较好,但从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规模不大,质量不高,吸引力不强,面临着一系列困难和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合作社做大做强的瓶颈。
一是发展规模偏小。首先是成员人数少。截至目前,在县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作社成员为885户,仅占全县农民总户数的1.3%,大多数合作社是几个农户、十几个农户的松散式联合,发挥的作用和影响非常有限。其次是资产规模小。尽管全县合作社注册资金达到1202万元,但由于相当一部分成员是采取以土地经营权、房屋设施等实物作价入股,以现金方式入股的并不多,从而形成合作社账面资产数额庞大,而实际可营运的资金很少。很多合作社的生产基地小而散,规模效应、示范带动作用不强。
二是农民合作意识较低。部分农民加入专业合作社的意愿不强,小农意识仍很严重,普遍缺乏大局意识,成员议事意见难以统一。一些不愿加入合作社的农户主要对合作社的管理不放心,怕麻烦。
三是合作层次不高。首先是服务范围窄。绝大多数合作社服务的范围仅限于本乡镇,相当一部分局限于本村的几个户,跨乡镇发展的合作社还非常少。其次是合作环节少。多数合作社合作项目少、合作内容单一,基本停留在农资供应、生产管理、产品销售等环节上,在产品加工、仓储、运输、品牌创建、营销网点等环节上还比较欠缺,不能为成员及周边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一条龙服务。最后是产业链条短。主要经营模式还是生产、销售初级农产品,产品结构比较单一,从事系列产品和高附加值的精深加工产品经营的少之又少。
四是内部管理不完善。首先是财务核算亟需规范。目前,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规范建账的合作社不足一半,有的没有专门的财会人员,有的账目建立不规范,还有少数合作社根本没有开展财务核算工作。已建账核算的合作社,在票据使用、资金监管、物资收发、产品销售、项目建设、成员账户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其次是民主管理有待加强。有的合作社“一股独大”,少数人说了算,有的合作社在财务收支、社务公开、经营决策等方面缺乏透明度,很多合作社的财务、合同档案处于凌乱无序状态。
五是自身发展能力弱。首先是存在“空壳社”现象,利益联结散。由于合作社创办时间不长,其经营状况具有不可预计性,很多成员有利则合,无利则散,没有与合作社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有的合作社“两眼向上”,仅仅盯着政府扶持的一点项目和资金,没有把心思用在自身建设与发展上,成为只有一块牌子、一个章子、一张桌子的“空壳社”。其次是合作社创办的经营实体少,创收能力弱。很多合作社收取一点服务费,仅能维持日常运作,不能实现积累发展。最后是市场运作化程度不高,营运效率低。部分农村基层组织主导创办的合作社,把生产、服务作为工作重点,没有很好地与市场接轨,缺乏明确的办社思路和科学的发展规划,主要靠上级委托实施部分农业建设项目来维持运转。
建议与对策
沽源县合作社发展较快,但多数处于初始阶段,突出表现出规模小、功能弱、运行不规范、管理不健全等问题。必须进一步落实政策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合作社更快发展,发挥应有作用。
在合作社发展建设方面:
一是以农民为主体,多元模式建社。要把千家万户的农民联合起来,首先要解决的是牵头创建主体的问题。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企业、大户、经营能人、技术骨干等有实力、有影响力的人,发挥其生产、营销、技术、品牌、流通等方面的优势,牵头组建合作社,以创办主体的多元化实现建设模式的多元化,呈现出企业带动创办型、产业大户牵头型、农村能人领办型、农民自愿联合型等多种发展模式。同时,鼓励和帮助有条件的专业协会,转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是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突出特色建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要紧紧围绕当地主导产业,突出特色,以产业立社,以社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切合实际,切实发挥专业合作社作用,搞好土地流转,促成可控原料生产基地,鼓励有条件的合作社走产业联合社的发展道路,带动特色产业规模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达到围绕特色产业建社、建社推进特色产业发展的效果。
三是强化保障措施,扶持发展建社。合作社处于起步阶段,经济实力不强,发展难度较大,政府应当以适当的方式给予扶持。采取组织保障、政策支持、项目帮扶等措施,为合作社良好发展打好基础。首先是强化组织保障,建立县、乡(镇)、村三级组织领导机构,实行责任、培训、指导、督查四位一体的推进机制。其次是强化政策支持,制定和落实扶持奖励、财政补助、税收优惠、信贷支持等一系列政策,促进合作社快速发展。最后是强化项目帮扶,整合科技推广、土地治理、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倾斜支持合作社发展,实行合作社发展到哪里,项目就配套建设到哪里,有效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设施、资金瓶颈等难题。
在合作社规范管理方面:
一是进一步加强规范运行。坚持以发展壮大规模、以规范提升质量,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明确合作社组建原则、合作方式、组建程序,成熟一个、发展一个、规范一个,避免“一阵风”式发展。根据合作社不同性质,制定相应的规范章程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进一步搞好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外出学习考察,开展座谈交流、专业培训,不断增强他们的理论知识、管理水平和实际经营能力。同时,制定考核标准,每年评选若干名合作社示范样板,进行宣传表彰,让广大农民群众亲身感受到兴办、参与合作社的好处,共同支持和推进合作社健康发展。
三是进一步强化管理体制。遵循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管理,发展和管理并重的原则,切实抓好三个环节。一抓发展管理。对政府扶持的合作社,要视其情况,逐步体现其自治性和合作性,政府必须对自身角色正确定位,不能包办代替;二抓制度管理。合作社要完善章程,健全制度,明确组织和成员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突出和加强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加入自愿,退出自由,一人一票,平等互利;三抓分配管理。合作社对内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营收益要公平合理分配,通过有效服务、保护价、最低价收购或二次返利等办法,使成员享受到真正的经济实惠,不断增强对农民的吸引力。
在合作社机制建立方面:
一是创新利益联结机制。以经济利益为纽带,形成互惠互利、共兴共衰的连带关系,是合作社发展的内在动力。发展合作社要妥善处理各方利益关系,建立兼顾各方的利益联结机制。以创
新利益联结机制为重点,推广合同制、股份制等形式,指导合作社向一体化经营、市场化运作方向发展,形成了订单收购、股份经营、劳资合作、二次返利等相对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使合作社成员以合作社为载体,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推动了合作社发展壮大,提高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了合作社成员增收。
二是创新内部运行机制。合作社的凝聚力来源于内部体制机制的创新。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农户”、“合作社+基地+农户”、“公司+技术服务站+合作社+农户”等运作模式,探索出统一提供种子或种源、统一提供肥料或饲料、统一技术培训、统一参加保险、统一防病治虫或防疫消毒和统一销售产品“六统一”运行机制,推动越来越多的专业合作社从单一的产前、产中等生产领域合作,向流通、加工、品牌等经营领域合作拓展,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和产品运销方面为成员提供稳定的服务,带动农民闯市场,推动标准化生产,提升合作社的凝聚力和带动力。
三是创新筹资融资机制。合作社要真正经营起来,成为经济实体,才能更加有效地发挥效益。解决合作社经营的问题,最重要的是要着力解决外部融资的问题。支持各类合作社实行“产业互补、资金互助、融资互保”,探索建立合作社信贷互助金制度,吸引金融资金投入专业合作社。鼓励龙头企业、销售公司牵头成立专业合作社或扶持建设合作社,在基地产品认证、规范化发展、积累壮大、功能完善上推动合作社全面发展。
(周进海 作者系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第二篇:农业合作社
牛泉镇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经济发展助推器
本报讯(通讯员 秦 飞)近年来,莱城区牛泉镇坚持把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助推器,立足本镇农业特色,围绕种植、养殖、深加工等支柱产品,通过在规范办社、提升品味上下功夫,加大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截至目前,该镇已发展养猪、养鸽、花椒等45家合作社,入社会员788人,入社农户年人均收入近5000元,比非成员农户收入高出20%左右。
在规范办社上下功夫,该镇坚持依法办社,依法保护合作社和全体社员的利益,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三个一”,即有一个完备的章程,即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方面的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建立健全合作社岗位职责、生产管理、收购营销等切实可行的制度;有一个良好运行机制,按照“大户牵头,统一管理”的方式,建立健全合作社的组织机构;有一套严格的管理制度,按照合作社民主管理、协调运作、行业自律的办法,建立健全信息服务、资金积累、风险保障等制度。
同时在提升办社品味上下功夫,把发展合作社的立足点放在拓展深加工领域,整合现有产业,提升产品竞争力上,实现特色、规模、效益与大市场相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一
村一品”相结合,特色产业和合作社生产基地相结合,合作社与龙头产业相结合。目前全镇的45家合作社已基本形成了“专业牵头,龙头企业带动,政府扶持”的良好发展格局。
第三篇:农业合作社
一、概念
农业合作社是建国初期人民公社的较低级形式,在当时人力物力有限的情况下,为恢复生产,增强农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而成立的农村生产互助组织,后来农业合作社的活动不断扩大,发展到完全的大公无私,发展成人民公社。
二.我国农业合作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
由于农业合作社的产权不清晰,利益分配制度不健全,在合作经济组织盈余返还上,容易产生矛盾,引发不稳定因素。这几年也出现了个别农业合作社因利益分配问题产生了纠纷,导致难以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很值得我们去总结、去思考。在财务管理上,农业合作社没有专门的财务制度和规范,只能参照有关企业财务制糜运行,加上有关人员缺乏系统的财务知识,财务管理和风险防范问题迫在眉睫。农业合作社大都过多地强调对社员的收益分配,而未留足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基金,影响了合作社的长远发展。在分配方式上,一些合作社过多地强调按股分红,而不是以利润返还为主,甚至一些地方的合作社根本无利润返还这一环节,使得合作社“按交易额进行盈余返还”的基本原则未得到很好地贯彻,而难以体现出合作社的“交易的联合”的本质特征。
(二)政府有关部门对农业合作社支持不力
由于理论宣传不够,目前的合作社,协会型的多,经济合作型的少。随着农民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紧密合作认识的提高,要求演进为合作社的迫切性已经很强,而政府相关部门却缺乏好的引导。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部门认为合作社是农民个人的事,政府不应该管,所以就采取“无为”的态度。因此,新一代农业合作社虽已产生多年,却一直没有大的发展和创新。农业合作社规模普遍偏小,发展也很不平衡。政府对合作社扶持漏洞很多。因为政府资金有限,只能集中扶持几个点,因此,有的农户办合作社只是为了套取政府部门的补贴,这既使合作社发展不平衡,又容易引发腐败。这就严重影响了合作社的广泛发展和功能的发挥。
(三)资金短缺
合作社和其他盈利性企业一样,在发展过程中会不断增加对自有资金的需求。合作社筹集资金往往受到自身的限制,这是因为:
1.股金集资受到限制。合作组织是个体劳动的联合组织,实行资本报酬有限原则,社员的权利是与个人劳动相关而不是与资本相关,表决权和按交易量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与股金额没有直接的关系。一个最低限度的股金已经确保了完全的社员权力,由此导致了一个趋势:尽可能少的资本投入。每个社员把他的那份股金看作是为了获得服务而进行的一种集资,而不是看作一种有利可图的投资。
2.依靠社员投资的制约,合作组织还鼓励其成员投入资本股金,合作组织对这种股金支付红利。在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其成员投资完全能满足经营需要,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合作组织仪仅依靠社员提供的资金从事生产经营很难把合作组织办好,更难以同以他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竞争。因此,局限于向本社社员范围集资,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3.社员退社的影响。合作组织实行加入自愿,退出自由,而当社员退社时,可以要求合作组织退回其股金。合作组织的股金与波动的社员人数相结合使合作社的股金成为处于变动之中。
4.发展模式的限制。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本土化的过程巾,很多省市地区采用“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相当一部分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都是由龙头企业牵头组织起来的,对龙头企业有很强的依附关系,甚至出现“两个牌子、一套班子”的情况。这样就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对合作组织的税收、财政专项资金等优惠政策被企业截留,而无法落实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上来。
三、对策建议
(一)、加强宣传。加 强宣传 《农 民专业合作社法))I使农民充分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概念、合作社实施的意义以及将会带来的好处,以此来增 强农 民对农 民专业 合作社 的认 同感和入社的积极性。
(二)、建立健全农民专 业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和经营管理 制度 我 国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已出台,但 这部法律 的有关规定是 原则性 的,与现有 的法 律也有一 些不一致 的地方,因此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合 作社法律法规,制定 地方实旅细 则,因地制宜地推 动合作社的发 展。出了国家层 面的立法,还 要建立健全 与合作社有关 的组织章程、管理制度、风险 调节机制相关 的法律法规,将农 民合作 社韵 建 立、发展和 管理纳入规 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的轨道,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人才培养和吸纳专业人才。各地 应该制定相 关的制度法规,对 农业专合作 社的成员进行 业务培训,使他 们熟悉合作社 有关的理论和相 关政策,以便 减少他们在 经营管理决策 方面的局 限性 和片面性,使农 民更好 的开办 农民专业合作 社。相关政府部 门要制定一系 列鼓励政策,鼓励 大中 院校学 生和农业技术 人员到合作社 中任 职,提 高合作社 的文化素质水平。
(四)、建立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有关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合作社各主管部门的职责,使 他们各司其职,确保为农 民专业合作社 准确及 时的提供政 策指导和 咨询、农产品 的价格信息和市场供求信息等;积极举办和参与农产品展销会、发布会等活动,特别是参加农 博会,为农 民专业合作社 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条件。
(五)、加强对农民的教育 各地政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比如 开办讲座、办学习班等 形式,加 强对 农民 的教育,逐步提高农 民的文化素质和 劳动素质,使农 民真正跟上 时代 的步伐,成 为”三 有”..有 文化、有 技术、有素质 的新农 民。
第四篇:农业合作社章程
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增加成员收入,实现共同致富,由XXX、XXX、XXX、XXX等四人共同发起,经XX县工商局批准,成立本社,本社定名为XX县X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第二条
本社是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为主体,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按照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生产、经营、分配和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其宗旨是为成员提供生产、营销、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服务,维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的经济收入。在本社内部不以盈利为目的,是非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社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盈余返还,成员享受平等权利。本社全部财产归全体成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第四条
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农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依法组织生产经营,在经济活动中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条
本社自202_年7月成立,办公地址是:XX县XX镇XX村。
第二章
成员
第六条
凡从事与本社生产经营项目相同的农民或相关产业的个人,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由本人提出书面入社申请,并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即为本社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组织可以申请成为本社团体成员。从事相关产业的非农民身份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七条
成员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下同),并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本社提供的各种经济和技术服务,利用社内设施的权利;
(三)享有社内购买物资和销售产品的权利;
(四)享有本社共同成果的受益和分配权;
(五)有权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进行监督;
(六)有权建议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七)享有参加本社股金分红和按产品交易量返还利润的权利;
(八)有权拒绝不合法的负担;
(九)有退社自由权。
第八条
成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定;
(二)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本社的共同财产,爱护本社的设施;
(三)积极参加本社活动,支持理事会、监事会履行职责;
(四)接受本社技术指导,按照规定的质量标准从事生产、履行签订的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共同发展本社生产;
(五)不从事与本社相竞争或与本社利益相对立的活动;
(六)按规定交纳社费或股金。
第九条
成员退社须在年终决算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退社。退社时,其入股股金于年终决算后两个月内退还。如本社经营亏损,应扣除其应承担的亏损金额,如经营盈余,则分给其应得红利。退社不退社费,不得分配本社共有财产。
第十条
成员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继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获得成员资格,继承股金。继承人不愿意入社的,按照第九条的规定,由其继承人申请退社。
第十一条
成员股金可以转让给本社成员,不得转让给非本社人员。
第十二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
一、经教育无效者,经理事会决议可以取消其成员资格。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义务的;
(二)给本社正当权益带来严重危害的;
(三)从事与本社利益相违背活动的;
(四)连续两年不交纳社费的;
(五)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构成故意犯罪,被依法惩处的。取消成员资格,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并有出席理事半数以上的票数通过,方能生效。取消成员资格,须结清所有债务,退还其所占股份,不分给应得红利。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本社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召开成员大会有困难时,可以召开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职权。成员代表由成员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不应少于成员人数的五分之一。代表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四条
成员(代表)大会职权如下:
(一)通过和修改本社章程,决定有关本社的解散、合并、联合等重大问题;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三)审查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以及财务计划和报告;
(四)审查批准本社生产经营项目、业务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五)决定本社各业务部门的设立或撤销,以及重要合同的签订等问题。
(六)讨论决定成员交纳的股金总额、每股金额、每个成员认购股金的最大份额;
(七)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成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不低于1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会的建议;
(三)五分之一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代表提出。
第十六条
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本社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因故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名成员投票。各项决议须有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成员同意,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前,理事会须提前五天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否则成员有权拒绝参加。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理事、常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由理事7名组成,理事会选举理事长1名。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生产经营计划等,提交成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本社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讨论决定成员入社、退社、奖励、处分、除名、继承等事项;
(四)对外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
(五)对成员进行培训,组织成员参加和种协作活动;
(六)聘用或解雇本社工作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财务和财产;
(八)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办理章程中所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应严格遵守各种报告制度,定期向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有关业务、财务等工作报告。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负责经营业务,保护本社一切财产,如有违法失职、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者,须负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实行充分协商一致原则,对生产经营计划、人事和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由理事会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须将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理事会开展须邀请监事、经理、成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本社设总经理1名,由理事长任命并对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第二十四条
本社设执行监事1名,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和检查理事会的工作,列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与执行监事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的近亲属及本社职工不得担任执行监事。
第四章
服务职能
第二十六条
本社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及成员的需要,以成员为主要对象,开展以下服务:
(一)对成员进行技术指导和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活动,组织经济、技术协作;
(二)兴办成员生产经营所需要的加工包装、储藏运输、贸易、交易市场等经营实体,推动生态农业产业化经营;
(三)采购和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四)收购和推销成员生产的产品。
(五)向成员提供有关科学技术、市场、经济信息;
(六)提高本社农产品质量安全,开拓新的品牌;
(七)承担国家、集体或个人委托的科研项目和有关业务。第二十七条
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与其他国有、集体、个体、外资等经流实行进行股份合作。所获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则进行分配。
第二十八条
接受本社专业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销等业务。第二十九条
对外签订合同,开展与企业、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第三十条
办理本社成员的文化、福利事业,培养互助合作精神。
第五章
财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自有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社费;
(二)成员股金;
(三)本社每从结余中提留的公积金、公益金、教育基金、风险基金等;
(四)兴办经济实体的利润收入;
(五)接受的捐赠款;
(六)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七)其他自有资金。
第三十二条
本社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中的费用开支范围严格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开支范围主要包括:
(一)本社日常办公费;
(二)发展本社生产经营事业所发生的经营性支出;
(三)科研、咨询、培训、推广和宣传教育等支出;
(四)对特别困难成员的补助;
(五)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
(六)本社福利事业支出;
(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
(八)其他符合财会制度规定的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社社费定为每名成员10元、理事每年20元。社费不足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可以补交一定数额的社费。
第三十四条
本社初次筹集的股金总额为19.2万元,每股金额为1000元,每名社员最多只能认购20股。社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入股。本社成员的股份采用记名方式登记,由本社出据股权证明,作为分红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本社接纳外部无偿资助,均按接收时的现值入账,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损赠。任何单位与个人无权平调、挪用本社的资产。
第三十六条
本社按公历实行会计核算。理事会须在每月(或第一季度)初将上月(或上一季度)财务收支情况向成员公布一次,并及时解答成员提出的问题。理事会须每年1月31日前向成员(代表)大会提供上经监事会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同时,提出下的财务支出预算,交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扣除当年服务成本后,年终结余按下列项目分配和使用:
(一)公积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扩大服务或弥补亏损;
(二)公益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文化、福利事业;
(三)教育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培训;
(四)内险基金,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用于社员生产、营销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补贴。
(五)股份合作社的股金分红;
(六)成员股息以当时一年期很行存款利率为参考,上下浮动不超过20%;
(七)利润返还,按社员对合作社的贡献量,包括交易量和利用本社设施量多少等向社员返还利润。
上列各项的具体项目和提取比例以及分配数额,由理事会提出方案,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社聘用职工计划及其工资标准,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所付工资及对模范成员和职工的物质奖励计入服务成本。
第三十九条
本社独资或与外单位联合兴办的经济实体,实行独立核算。本社作为产权单位行使监督权,享有收益权。
第四十条
本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不足部分用以后的税前利润补足,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应酌情规定补充的办法和期限。
第四十一条
本社财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会计和出纳不得相互兼任,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务人员。
第六章
变更
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社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等发生变化时,须向批准建立的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社遇下列情况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解散。
(一)成员少于10人,并无法开展正常活动;
(二)与其他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
(三)严重经营亏损不能继续经营;
(四)本社生产消亡;
(五)本社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要求解散或重组。第四十四条
在批准解散和重组后,理事会就在一个月内向成员宣布解散或重组。
第四十五条
本社决定解散时,应由成员(代表)大会选出5人的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批准。本社共有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雇用人员工资;
(二)外部债务;
(三)按成员认购股份比例返还股金和欠成员的债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发展合作与联合。本社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后,可以与其他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立联合会和行业协会。联合会、行业协会与各成员社是协作关系,提供生产、营销、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和行业的利益。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理事会负责修订,或制定其他管理制度,经成员大会讨论修改,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有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生效,报主管部门备案。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有关条款若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XX县XX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二O一一年七月
第五篇:如何成立农业合作社
成立农业合作社
(一)因地制宜组建专业合作社
1、要有资源优势。因地制宜选项目,这是农业种养业项目能否成功的决定因素。各地的自然环境条件、每个人的技术能力及市场条件大相径庭,同样一个项目,在这个地方发展比较好,在另一个地方就不一定适宜发展。比如:重庆市开县1999年建成的辽叶高梁专业合作社,建社6年来,就是根据当地自然资源,逐步引进了反季蔬菜、“王冠李”、榨菜、高粱等种植项目,变过去单一的种粮食,发展到种植各类经济作物,建立了各种农产品生产基地2万多亩,使入社农户的人均纯收入由1998年的865元,增加到202_年的2955元。
2、要有产业优势。一般来讲,一个区域经济由于其独特的自然资源及政府的扶持引导,会在一定区域内形成有比较优势的特色产业,围绕主导产业创建的专业合作社才具有生命力。如某县政府经过多年努力,培育了全县辣椒产业,种植面积达13万亩,产量达10.4万吨,供销社围绕辣椒产业在全县组建了21个辣椒专业合作社,覆盖了16个种辣椒的乡镇,入社社员达到8000多户,占种辣椒农户的20%。202_年合作社收购销售辣椒8.6万吨,占全县总产量的82.7%,不但使合作社社员的辣椒销售率达到了100%,而且通过二次反利使入社社员平均增收430元,合作社也成为了辣椒产业的龙头。
3、要有市场需求。近几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农业项目选取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农业种植效益的高低。市场似一只无形的手无时无刻不在制约着农产品的价格。因此,创建种养殖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先了解、熟悉、分析市场行情,把握、预测市场,选择市场前景好、商场竞争能力强的项目,才有可能取得好的效益。如:重庆南川市太平永红西瓜品质好,在当地市场供不应求202_年南川市供销社牵头组建了永红西瓜专业合作社,并注册了“金佛山”商标,制作了专用包装,由合作社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统一商标、统一销售,南川“金佛山”牌西瓜很快成了重庆市名瓜,202_年该合作社种植了1000亩西瓜,种植户的亩均纯收入达到 2500元以上。合作社越办越好,社员由成立之初的55个发展到现在的220个,成为重庆市的示范专业合作社。
4、要有农民的合作意愿基础。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其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自愿。因此,专业合作社创办时要充分尊重农民愿望,坚持入社自愿的原则,不能搞强迫命令或变相强迫农民入社,要多做解释说明工作。
(二)组建专业合作社的基本条件
组建专业合作社除了要考虑上述因素外,还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不同地区的合作社成立的具体条件有所差异,但基本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一定数量的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不少于五人,其中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从事捕捞生产经营的农村集体经营组织的社员至少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合作社社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3)承认并遵守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
中国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但是具有公共管理职能或受委托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法人不得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员(成员)权利: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利用本组织提供的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按照单程规定分享盈余;查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财务会议报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社员(成员)义务: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组织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组织订阅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2、有基本的章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是决定专业合作社有关事宜的重要原则和规定,也是规范社员行为的准则,主要内容包括:(1)名称和住所;(2)业务范围;(3)社员资格及加入、退出和除名;(4)社员的权利和义务;(5)组织管理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6)社员出资方式、出资额;(7)财务及资金管理;(8)盈余分配及亏损处理;(9)章程修改程序;(10)合作社的变更、解散、清算;(11)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12)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1)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一般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名+村名(地名)+生产经营项目名称+专业合作社。如:。
(2)专业合作社的住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也就是合作社的办公地点,刚发起、较少的合作社可以选择在合作社发起人、生产经营大户的家里,可以与龙头企业、村支“两委”的办公室一起办公,有一定条件的合作社应修建自己的经营用房和办公室。办公室一般要布置专业合作社的章程,社员(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理事会工作规则,监事会工作规则,理事会主任、监事会主任、会计职责,财务管理办法,服务承诺,技术服务资料等;应设置四簿:基本情况簿(社员花名册)、销售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意见簿;应配置桌椅、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施。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社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个经济组织,全体社员需要认缴出资(股金),股金一般分为身份股和投资股。身份股是农民取得合作社社员资格的证明,愿意加入合作社的社员,要入身份股,具有身份股的社员享受合作社的服务和优惠,享受产品按交易量返利,在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社员的身份股要设置的低些,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每个社员的身份股可适当高些,具体标准有合作社章程确定。投资股是合作社根据经营业务的需要设立的,由全体社员根据自身实际,确定投入还是不投入。但投资股可以享受合作社的经营盈利分红。
6、有特定的经营服务项目。专业合作社一般选择以下经营服务项目:(1)采购和供应社员所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2)收购和推销全体社员生产或加工的产品;
(3)对本社社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举办技术培训、示范,开展技术交流,组织内外经济技术合作;
(4)提供本合作社社员在生产、加工、销售方面所需的部分资金;(5)从事农产品的运输、加工、贮藏和销售等业务;
(6)对外签订合同(在现行法律法规许可内)、开展与经济、科研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的合作;
(7)向社员提供有关经济、技术信息;(8)本合作社需要的其他业务。
组建的步骤和程序
组建专业合作社,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取得法人资格,才能参与民事和经济活动,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确立民事义务。创建的基本步骤和程序如下:
(一)选择发起人
在专业合作社的筹备阶段,主要工作要由发起人来做。因此创办专业合作社的第一步就是选择发起人,发起人负责专业合作社成立前的策划、组织、协调、宣传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等工作,对专业合作社能否成功创建至关重要轨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一般为1—3人。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组织能力较强;
2、在本地区、本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力,一般为农业生产经营专业大户、农民经纪人、技术能手、基层供销合作社职工、村支“两委”干部及其他社会能人;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热爱合作事业,愿意为合作社事业而工作。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发起人中大多数是农村的产销大户、能人,其次是基层供销社的职工,政府经济技术等涉农部门、公司或企业等。
(二)宣传发动
社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要建立合作社,首先要宣传发动个人或团体自愿申请加入合作社,成为合作社的社员,由于人们对合作社的认识程度不同,往往要召开一次或几次宣传动员大会。为了成功地召开第一次宣传动员大会,一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要认真调查了解。要了解创办地农民生产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了解农民现在最需要什么,了解当地的风土人情等情况;
2、要深入分析研究。要分析研究合作社拟定的生产经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对农民有什么实实在在的实惠;
3、要细心准备。要细心准备合作社知识,发展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怎样发展和经营管理合作社,以及各地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等知识;
4、要精心组织。一是要选定好动员大会地点,一般选择在主要经营项目的示范处。二是要确保参会人数,要尽可能地将同类生产经营的个人或团体邀请到会。三是要选好主报告人,一般要有一定的知识并熟悉有关情况。四是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党委政府是第一推动力,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邀请一些部门和专家学者参加。
(三)起草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是为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关系,统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则和办事程序而制定的规程,章程的制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章程的起草由发起人负责,可参照各类示范章程,并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本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类型制定。发起人可以将章程初稿提前交给部分社员了解,提出修改意见,然后再在成立大会上讨论通过。
(四)制定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经营管理行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有章程的约束规范基础上,还需要制定具体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的设置、会议制度、工作规则、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等。这些都要由发起人制定,并在第一次社员大会上交全体社员讨论通过后实施。
(五)吸收社员入社
本着自愿的原则,在本地区或本行业,凡是承认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自愿提出书面申请,并交纳合作社股金的生产经营农户和农业生产、加工、经营组织都可以成为本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农民入股专业合作社时可以一人一股,也可以一人多股;可以现金入股也可以其他资产入股。(身份股和投资股在前面已讲过)。
合作社在办理农民入社时要注意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审查入社申请书的内容,申请书可以使用固定格式的印刷品,也可以由农民直接手写。
2、规范入社股金收据。合作社在没有注册登记前,由于没有公章,只能由发起人按申请我名单造册收取股金,并由出资成员签名盖章,待合作社正式注册登记后,再使用统一的股金收据。
3、制发社员证。社员认缴出资后,合作社要统一制发社员证,以确定其身份。
(六)召开成立大会
社员人数和入社股金达到章程规定的数额,完备了组建的各项条件后,由发起人主持成立大会。成立大会也是第一次社员大会,它的成功与否十分很重要,在召开之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次成功。成立大会的准备事项包括,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选择,会议议程安排,会议表决程序、会议有关资料,出席和列席人员,候选人情况介绍等。如有可能可以请一些当地的政府官员或合作社方面的专家出席会议并讲话,以获得他们对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和支持,增强成立大会的影响力。
成立大会主要议程有以下几项:
1、听取发起人报告本组织筹备工作情况;
2、选举社员代表;
3、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并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长、监事会主任。社员较少的可只选择执行理事和执行监事,或选举产生社务管理委员会;
4、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的章程;
5、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内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
6、讨论修改和通过本组织工作计划和其他有关事项。
(七)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发给法人营业执照,准许其围绕社员的生产、加工、销售等项目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注册登记时,一般应向工商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 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合作社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 文件。
成立专业合作社要尽快进行工商登记,否则国家的有关专业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就享受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