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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精选多篇)



第一篇: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水电管理、保证安全、提高能效,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长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长春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吉林大学水电费改革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水,是指由长春水务集团供水管网和在校园内抽取的地下水;本办法所称的电,是指由长春供电公司电网和长春城郊供电公司电网提供的各类电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约用水、用电,是指通过加强用水、用电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减少损失和浪费,提高水、电的利用率,达到节支水、电费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水单位,是指学校的用水设施在该单位区域由该单位使用的;用电单位,是指学校的供电线路负荷开关(含开关)用电侧以下。

第五条 后勤处负责供水电的监督管理,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临时用水电等必须经后勤处审批;凡购买安装使 1 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后勤服务集团负责日常用水电检查、维护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章用水电行为。

第六条 根据学校的发展情况可对各单位水电使用进行定额指标管理、总额承包管理或单项承包管理。

第二章 水电管理

第七条 凡需改造和更换电气线路、安装用电设备、改造供水管道、增加供水量等,由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勤处根据其单位的申请,对报请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后,签署意见。

第八条 后勤服务集团负责学校的供水管网、供水设施和供电线路、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供水管网漏失和供电线损,纠正和处理违章用水用电行为;管理人员在检查时要出示有关证件,对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窃水、窃电,窃水、窃电行为包括:

1、擅自在供水管线、供电设施上接管、接线;

2、绕越用水、用电计量装置用水、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用电计量装置封印;

4、故意损坏用水、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用水、用电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5、非消防需要动用消防供水设施取水;

6、以不交或者少交水费、电费为目的,故意删除、修改用以计 量水费、电费的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7、未装表的临时用户在规定时间外用水、用电;

8、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十条 电气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持证上岗。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用水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管理单位要制定供水供电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 临时用水电必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基建、房屋修缮和改建施工用水、用电经由建设单位向节能办公室申请。节能办公室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三方签订协议,按协议使用水、电。施工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工地的水、电管理,服从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对校办产业、后勤服务、外事服务、教职工住宅及各类经营实体用房等,学校要逐步委托水、电费抄收,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对供水、供电设施进行改造、维修涉及计量表时,须经后勤处会签;对涉及长春市水务集团和长春市供(农)电公司一级计量表时,必须经长春市水务集团和长春市供电公司会签。

第十四条 各校区用于美化景观和喷水设施的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除学校规定的重大节日、外事活动、新生开学、毕业离校等可以使用外,其他时间需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二级计量表由节能办公室负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私自开启或更换计量表铅封,违者按章处罚。

第十六条 冲刷室内外地面,应当用节水型器具;清洗车辆必须 使用容器。

第十七条 校园绿化严禁直接用水管浇灌,必须用专用水车在由节能办公室指定的地点安装水表计量缴费取水。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供暖系统安装放水装置进行放水。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非火警不准启动消防设施用水,违者按章处罚。

第二十条学校游泳池、冰场用水由体育学院专人负责管理,每年要向节能办公室报请用水计划。

第二十一条 校园路灯和公用楼电梯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后勤服务集团要有专人负责检查;校园路灯应根据季节变化制定开关时间表;对有两部以上电梯运行的公用楼,应根据客流情况制定运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楼内外安装灯箱牌匾广告用电,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有偿使用。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教室、阅览室、实验室、体育馆等公共用区用电在自然光线照度达到标准情况下,不准开照明灯。

第二十四条 学生宿舍用电按照《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规定》执行,任何人严禁在公用区私自接电源用电。学生公寓照明由学生工作部负责制定具体熄灯时间表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和配电室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运行管理,要根据长春市二次供水和电力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相应管 理规定。安装中央空调的办公楼、实验楼等由后勤服务集团负责管理,要制定相应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章 水电节约管理

第二十六条 节能办公室负责学校水电节约管理工作,负责全校的节约用水、用电和回收水、电费的管理;负责制定学校节约用水、用电的规划、政策和节约用水、用电宣传组织工作;负责推广使用节水、节电新技术和节能新产品。各单位应当加强对节水、节电工作的领导,各单位要有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用电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制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用电规划,负责落实学校布置的节水、节电工作,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控制大功率电器的安装使用,凡购买使用大功率电器由购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明确使用时间、地点和用途,由后勤处工程科根据申请单位报请购置电器耗电功率,为保证系统供电安全,对安装地点的容量、线路承载是否具备安装条件进行论证后,签署意见,对具备安装条件的,再由申请单位到节能办公室审批。节能办公室要严格按规定审批空调工作,严格控制空调、电暖气、电炉、冷热风机等高耗能电器设备的使用。

对购置大功率电器审批具体条件和程序: 1.大功率电器设备指单体耗电1000W以上(含1000W);复印机、电脑、传真机等办公电器设备不须审批;

2.经费来源须要由财务处确认;

3.对购置空调的审批条件: 3-1.凡因教学需要购置空调的须经 教务处审定后,报节能办公室审批;

3-2.对因科研需要购置空调的须经科研处或社科处审定,报节能办公室审批;

3-3.对其他单位申请购置空调的须经主管校长同意,报节能办公室审批;

3-4.对电费已经实行自付的单位,在经后勤处工程科论证是否具备安装条件,不需审批,但须经节能办公室签署意见;

3-5.对各单位进行房舍维修、改造、改建新增加安装空调的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

3-6.对原来具有空调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单位,须经节能办公室重新审批。

4.对购置电加热设备的审批条件: 4-1.开水器购置须经后勤处统一规划安装;

4-2.对本楼公用区具有烧开水设备的,再申请购置开水壶的不予审批;

4-3.正常供暖达不到标准又暂时无法解决的需购置电暖气的,须经后勤处和后勤服务集团共同认定;凡因教学需要购置电暖气的须经教务处审定;对因科研需要购置电暖气的须经科研处或社科处审定;

4-4.对各单位进行房舍维修、改造、改建新增加安装开水器的须经节能办公室审批

4-5.对原来具有开水器、电热炉等电加热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单位,须经节能办公室重新审批; 4-6.对电费已经实行自付的单位,不需要审批,但须经节能办公室签署意见;

4-7.对冷热风机的购置实行严格控制,能采取棉门帘达到保温要求不予审批。

5.对其他电器的购置审批,节能办公室要根据国家、省、市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通过电器设备购置审批有效控制电消耗。

第二十八条 节能办公室负责向长春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和长春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申请用水指标,并根据其指标制定学校各部门用水计划、消耗定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逐步为各单位安装水、电计量装置,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有偿用水、用电,实行收费管理。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节水、节电义务,对浪费用水、用电的行为都有权制止、监督和举报。

第三十一条 加强节水、节电宣传和教育,普及节水、节电科学知识,增强节能意识。学校鼓励在用水、用电过程中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对在节水、节电或者节水、节电技术研究、推广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节能办公室要建立水、电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第三十三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市行业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情况有重点的进行节水、节电专项调研,推动节水、节电工作不断深入开展。学校鼓励推广使用的节水、节电新产品、新技术和使用绿色照明技术。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节能办公室同意,擅自拆除或遗弃已经安装使用的节能设备、设施。

第三十六条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高耗水、电的设备和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低效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禁止在新建或改建工程项目中采用,正在使用的应限期更换。淘汰的设备不得转移他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 学校进行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投资可行性研究时,应有节水、节电的评价或专题论证,对高耗水、电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

第三十八条 各项基本建设要选用配套的节水、节电设备,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把节约用水、用电工作纳入学校发展计划,保证节约用水、用电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约用水、用电设施。

第四十条 实验室等设备冷却用水要充分利用循环水技术;各种设备冷却用水不得直接排放。

第四十一条 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店、浴池、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必须按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节水器具和设备。

第四十二条 节能办公室加强对高耗水电的校办产业、实习工厂、实验室等单位进行监督,督促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水电消耗。

第四十三条 为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积极采取经济合理、技术可行、环境允许的节水、节电措 施,学校在资金上给予支持。

第四章 水电费回收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凡由学校垫付的水电费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必须回收的由节能办公室负责抄收;由学校转供的教职工住宅的水、电费,由学校委托后勤服务集团或其它单位代抄收。回收的水、电费要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上缴财务处。

第四十五条 对应交纳水电费的单位或个人安装计量表,按计量表收费;对暂没有安装计量表的单位和个人,由节能办公室参照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的收费办法或根据管道流量或设备容量和使用时间进行核定用量收费。

第四十六条 安装IC卡预付费水、电计量表用户,按《吉林大学IC卡预付费水、电计量表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抄收水、电费。

第四十七条 回收水、电费标准按长春市行业标准收费或按由学校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标准实施收费。

第四十八条 对计量表的计量有异议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管理部门同意,可由长春市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计量表,管理部门应给予更换,其检测费由学校承担;经检测是合格的计量表不予更换,其检测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四十九条 基建施工用水、用电由节能办公室抄收,基建水电费差价部分由基建处向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直接付费。

第五十条 学生公寓用电收费按照《吉林大学学生公寓用电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凡利用学校房舍或场地举办各类鉴定会、学习(培训)班、展览会、运动会、交易会、各类演出会等,必须经学校安全防火管理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标准收水电费。

第五十二条 对利用教职工住宅从事经营活动的按商业标准收费。

第五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溢流处安装计量水表,溢流的水费由后勤服务集团支付。

第五十四条 对游泳池、冰场、体育场(馆)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组织单位直接向长春市行业管理部门缴纳水电费差价,同时向节能办公室缴纳正常水电费。

第五十五条 对用于科研的空调、电暖气的电费须由使用单位缴纳;对其他单位使用空调、电暖气等,学校在核定用电定额是给予扣除。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九条、十一条、十五条的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或供电。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给学校造成一定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财务部门不准报销设备购置费用;管理部门有权限令停止使用,对继续使用的管理部门有权没收设备。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二十二条的,管理部门有权 没收其设备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条 对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窃水、窃电行为,管理部门将停止供水、供电。

第六十一条 对拒交水、电费的管理部门有权停止供水、供电,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违者自负;对拖欠水、电费的可以通过财务部门扣缴并追缴滞纳金,滞纳金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和处罚,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六十三条 对没有履行安装电器设备和空调等审批程序或擅自增加安装数量,工程审计部门不予审计,财务处不予报账结算。

第六十四条 学校要依据相关政策,对在节水、节电和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资金在节支的水、电费中提取,奖励标准按学校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对完成回收经费指标任务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在回收经费中提取,奖励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对超额完成回收经费指标的,超额部分学校按10%给予奖励或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水电班组管理办法

水电班组管理办法

一、加强施工现场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班组责任制。

二、对进场的各操作班组进行思想、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责任心、质量、文明施工观念,明确责任。

三、对各个分项工程在施工前对各班组进行详细的口头或书面技术安全交底,针对相关设计变更应及时签发至班组。

四、施工质量检查、控制:

1、邀约班组定期对施工质量进行详细的检查,并且班组对每天完成的工程进行自检。

2、把一些难点问题,薄弱环节、关键操作过程、经验不足事项等列为重点控制,进行专项落实和跟踪控制。

3.出现质量、安全隐患问题及时要求班组整改处理,随时抽查整改情况,检查达到合格为止,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五、施工安排、质量标准:

1、主体施工阶段时应配合土建进度做好前期的预留工作。

2二次结构和装饰阶段应对各个工序做好穿叉作业,确保质量进度,完成各个单项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3、各单项工程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修改,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及施工验收规范要求。若发现施工图纸存在问题时,应及时向项目部反应。

六、施工管理措施:

1、班组应服从项目部统一安排,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完成下达任务。

对于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给予500元/次的罚款,对于屡教不改的人员将清理出场。

2、每项工作完成后班组进行自检,自检完毕通知项目部管理人员进行检查,监理、建设单位检查时班组长必须在场,每道工序未经自检和不上报项目部进行检查或监理检查时班组场无故不在场(班组长临时有事需指定一名工人在场)将给予200元/次的罚款,且当月工程款结算时该项工作不给予计量,月工程款结算时班组必须出具项目部现场管理人员签字的验收单。

3、现场管理人员发现有质量问题及材料浪费等,班组必须进行整改,经多次整改尚存在相同问题的,一次要求整改,二次给予警告,三次将酌情处以不等金额的经济处罚。

4、对于监理对项目部的处罚,属于班组责任的,项目部将处以班组双倍的罚金。

5、以上罚金直接在当期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七、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正确系好安全带。

2、严禁酒后作业,不准穿拖鞋、硬底鞋、高跟鞋、大头裤等。

3、要正确施工施工电器,不准任意乱拉乱接电源,按规范、规程要求进行施工。

4、不允许在结构上乱打洞剔槽,配合土建做好预留工作。

5、每天完成的部位应及时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树立文

明施工的观念。

以上管理办法作为合同附件,如与合同冲突以合同为准。

第三篇:浙江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水电管理办法

http://www.feisuxs 发布日期: 202_-08-03 稿件来源: 浙江大学后勤集团

为了加强对水电资源的科学管理,使有限的水电资源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生产、生活及其他用户服务,根据有关用水用电管理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水电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职责范围

浙江大学水电中心为学校水电资源管理的职能部门。保证学校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供水管线、泵房,输电线路、高低配的日常维护、巡查及值班;受理各单位及个人用水用电申请;参与学校供电、供水、排水的规划和改造工作;完成学校水电全面计量收费工作;负责与地方各行业部门的业务联系。

二、水电资源的申请及受理

1、凡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须向水电中心提出局面申请报告,水电中心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经审查批准并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用电增容费和用水开户费后,方可接水接电。各单位可委托水电中心负责施工,施工涉及的有关工程费用由申请单位解决。

2、申请接水接电的单位须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向水电中心提供施工安装图纸等有关资料。

3、水电中心与用户签订“水电供用合同”,按合同规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在签订合同的同时按实际使用数收取一定的水电费押金,待双方解除供用关系,用户交讫最后一期水电费后,水电中心退还用户水电费押金。

4、用户如需变更用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均应事先向水电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三、水电工程管理

1、任何单位(包括施工企业)未经水电中心同意,不得在校水电中心管辖的外管(线)接水、接电。

2、用户如需更换、移位、拆除、停用和新装、改装电气线路及设备,必须按水电申请程序提出申请,经水电中心审核,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完毕后,经水电中心派出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验收,申报手续不完整和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不予供电。

3、凡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工程竣工,应由房产部门、水电中心进行验收并收有水、电竣工图各一份,以备维护修理,否则水电中心有权不予接水接电,接收后,水电中心应做好日常维护、保修工作。

4、学校的供水工程及输变电工程一般由水电中心组织施工。如需外单位施工的,各行业管理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可通过招投标程序实施,以确保工程的安全和质量。

5、凡人为造成的倒杆、断线、挖断电缆、损坏变压器。掘断水管等供水供电设施使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除对肇事者处以经济赔偿外,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肇事者的法律责任。

四、水电计量及收费管理

(一)表计管理

1、凡是属于浙江大学管辖的水电用户均应在不同的供水点和受电点安装计量表,每个水、电表作为一个计费单位。难以分装水电表计量的,经双方协商可用其它方法解决。

2、计量表计及其附件的购置、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存等均由校水电中心负责。

3、临时用水用电(指用水用电时间不超过15天)的用户,一般应安装计量表计。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应按水表流量或用电设备容量、水电使用时间、用水用电类别计收水电费。

4、用户对水电表计应负责保管,如有遗失应负责赔偿;如因用户责任造成表计损坏,应由用户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由于用户原因需要移动表位的,工料费由用户负担。

5、对于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安装到系、部、处一级,水电表安装经费由学校支出。各系、部、处为了内部结算水电费需安装水电表计的,可委托水电中心安装,安装经费由各单位承担。非指标化管理单位的水电表新装或换装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各单位承担。

6、经水电中心测试若计量表计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或记录不准,水电中心应按实际误差及起讫时间,退还或补收水电费,起讫时间不清的,按装表之日起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但最多按六个月退补。

7、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倍率不符等原因,造成计量错误,需要退补电费的,可按照用电记录及其它有关资料,双方协商解决。在确定前,用户按正常用电月份交付水电费。

(二)水电定价、收据管理

1、水电的价格由校收费管理小组根据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经学校发文在全校统一执行。

2、水电费收据采用浙江大学校内结算凭证,对校外单位的水电费结算要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收据。校水电中心根据需要向校计财处领取。

3、水电定价的解释权在校收费管理小组。

(三)指标管理

1、指标管理是学校实行全面计量收费管理改革的一项管理手段,通过指标管理,可对教学科研、生活后勤、行政办公等各水电使用单位加强水电使用的内部管理,达到节支增效的管理目标。

2、水电指标制定的解释权在学校计财处。

3、水电指标的测算办法及适用范围,指标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指标节约和超支的奖惩办法另文规定。

(四)水电费收取

1、水电中心应建立水电抄表、审核、收费工作的考核制度,搞好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水电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改善服务态度。

2、水电中心应固定抄表日,按期抄表收费;用户应按水电中心规定交付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水电中心发放缴款通知单之日起7天后每日按水电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收。

3、水电中心应及时清理欠款,对连续二个月不交水电费的用户可作停水停电处理。

4、对租用浙大房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水电费,由房产出租单位收取,水电中心直接向房产出租单位收取水电费。

5、对使用公共盥洗室的浙大教职工,水费统一每人每月按4吨收取。

(五)违章与处置

1、凡具有制冷制热功能,用于调节空气温度、湿度的机组,均视为空调设备。

2、新增空调器或电热设备必须到校水电中心办理新增手续,包括申报空调机型号、容量、制冷量、装置地点,按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缴纳增容费后,领取空调使用证。空调电力线路应由校水电中心技术人员现场勘察,符合装机条件的方可安装,并由其派专业人员放空调进户线。

3、对已批准使用的空调及电热设备,由各系、部处的专职人员进行管理。校水电中心对学校现有空调进行核对和清查,各空调管理人员必须配合做好核对和清查工作。

4、为便于管理,空调若有移位,应到水电中心办理迁移手续;若空调超过使用年限,也应办理报废手续。

5、空调及电热设备使用电费划归各使用单位的水电经费开支。

六、节能管理

1、各单位应加强节能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的节水节电措施,开展用电设备的节电性能改造,推广节能产品。

2、严格控制使用电热设备。确系教学、科研、生产及后勤生活需要的电力空调器、电梯、冷热风机、电炉、大型加热设备等。必须事先向校水电路心提出局面申请并备案。

3、各单位的设备冷却水,一律应循环使用,由校水电中心进行调查并限期安装。

4、禁止用自来水降温和随意开启消防龙头冲洗搞卫生;校园绿化用水尽量不使用自来水,需要用水浇灌时,应向水电中心申报用水量并计入校园管理中心水电总用量。

5、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应及时报修;发现私拉乱接电线甚至窃电等行为应及时举报。

七、水电日常运行管理及设施维护

1、水电中心应保障学校的水电正常供应,进行校内泵房、配电间的日常巡查;加强校内泵房、蓄水池及附属设施的管理,做好机组的日常保养;加强高、低压配电室的日常维护工作。

2、按有关行业规定做好水泵工、值班电工的上岗培训;组织学习省、市待业部门制定的安全规程、运行管理规程。并按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付诸实施。

八、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起实行。以前有关文件同时废除。

九、本办法实施解释权属水电中心。

(1999/08/30)

第四篇:学校水电管理办法

皖南医学院水电(节约)管理暂行办法(草稿)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全校供水、供电设备、设施、管网的正常运行,确保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的正常水电使用,做好水电节约工作,根据安徽省《高等学校节能工作指标体系及考核评价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水电节约、安全用电、合理用水的宣传,增强全校师生员工及相关社会服务实体工作人员水电节约意识,规范用水用电行为,倡导节约水电,爱护供水供电用电设施、设备、线路的良好习惯。

第三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供水供电设施、设备、线路的建设与改造,负责全校水电管理、统计与考核工作。积极建立合理、规范、有效、可行的水电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保障和促进教学科研各项事业发展,支持和鼓励正常教学科研活动水电合理使用,防止和杜绝水电浪费现象的发生。二 供水、供电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学校的供水管网及设施,高低压配电房及建筑物内配电间等供电设备与配套设施均由后勤管理处委托并监督相关社会服务企业承担具体管理和维护。

第五条 二次供水设施及中心配电房等场所必须配备专业水电工资格的人员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安全运行,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六条 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系统由后勤管理处、校办网络信息科共同管理,凡校内用户,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安装远程数字化水电表计量。校内经营服务企业和其它经营性用水用电,装表等相关费用自理。

三 供用电管理

第七条 凡属我校供电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我校供电线路上擅自乱搭乱接。确需使用我校电源的施工单位、经营性单位,必须事先向后勤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凡需新装大功率电器及设备(如实验设备、空调等)的单位和部门,必须将新增用电器功率等用电参数事先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如因设备安装需要,进行新装或改建线路,必须提供书面说明和线路图纸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凡属我校供电的校内外各单位、部门、经营服务企业、住户、学生公寓宿舍、实验楼、教学楼、图书馆、运动场馆等均装表计量,计量数据通过校园网采集、传输至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和公示。

第十条 各部门用电情况,由后勤管理处分类、分项统计后在校园网按期公示,各部门可通过校园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系统查询本部门用电汇总数据和即时用电数据。

第十一条 校内各教学、科研、管理部门的用电,由后勤管理处汇同学校相关部门加强用电量和费用的测算工作,根据各部门用电总功率和逐月用电统计数据,学校将制订部门用电考核指标,将部门电费列入当年部门财务预算,逐步实行定额管理。

第十二条 校区内由社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场所用电量,作为后勤管理处对企业监督考核的重要指标,根据公共场所用电量统计分析结果,对企业进行定期奖惩。

第十三条 校内所有计量电度表的安装、拆除、锁封、校验等均由后勤管理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的学生用电实现定额供电,超定额的部分费用自理。第十五条 经营性用电和施工企业用电,由后勤管理处按用性质核定电费标准,另行制订具体管理措施。四 供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凡属我校供水的校内外各单位、部门、经营服务企业、住户、学生公寓宿舍、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运动场馆等均装表计量。

第十七条 全校实验室及其它科研实验用水,严格实施入户分表计量,用水量与教学、科研实验工作内容挂钩,根据所担负的教学、科研实验任务进行统计、测算和分析,逐步建立用水考核指标,积极推进定额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由我校供水的校外单位、经营服务实体均装表计量,按用水性质核定收费标准,按月收费。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缴纳水费者,停止供水,并补收水费。

第十九条 校区内由社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场所用水量和用水器具使用情况,作为后勤管理处对企业监督考核的重要指标,根据数字化能源监管平台系统所监测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至社会服务企业,并根据服务合同下达整改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基建、修缮等工程需要临时用水的单位,应提前向后勤管理处提出申请,经批准可接给临时供水点装表计量,安装费用由使用单位支付。对未安装计量表计者,由后勤处按水管管径计算流量,根据实际使用水压、使用时间、供水性质计量收费或按工程管理相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对校内开水供应、洗浴用水进行统计监测,统计结果作为对相关服务企业监督考核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和校内其他经营服务实体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用水设施,发现跑、冒、滴、漏等问题应及时向后勤处反应。

第五篇:学校水电管理办法

一、安全用电、节约用水人人有责。

二、水电安全工作是小学的重要工作,水电工要严格按规范要求操作,保证正常的水电运行,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三、未经小学同意,不准随便接线接管,确保线路管道畅通。

四、各种水电设施、设备要经常检查、维修保养。

五、遇管道阻塞,水笼头破损,水管破裂,电灯损坏,路灯不亮,要及时维修。

六、遇停电、停水等情况,要采取应急措施,保证食堂等部门及时供应上水电。

七、若发生紧急情况,不能急时排除故障,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挂上警示号牌,确保安全。

八、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九、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十、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十一、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十三、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十四、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2、明火作业现场应落实现场监护人,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3、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4、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5、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十五、宿舍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炉、电暖器等电热设备,严禁使用蜡烛、酒精炉、液化气罐等。

十六、教学楼、实验室、图书馆、礼堂、宿舍楼、食堂等重要场所,严禁吸烟。

十七、教学楼、实验楼、图书馆等有外漏插座的用电部位,用后及时断电,严禁带电空载运行。

十八、照明灯具要严格管理做到人走灯灭,严禁长明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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