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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行最新经济政策(大全五篇)

交行最新经济政策(大全五篇)



第一篇:交行最新经济政策

交行四项承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据了解,这“四项承诺”是由交通银行浙江省分行做出的,具体内容是:一是保持信贷额度的平稳投放,原则上不抽资不压贷,小企业贷款增速要高于贷款平均增速;二是对已有风险的企业,在生产运营正常的情况下维持存量信贷业务的审批和投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三是继续坚持不搞“存贷挂钩政策”,继续对小企业执行利率优惠政策,特别是对困难企业尽量不上浮、少上浮;四是进一步规范对中小企业各类服务收费,确保合法合规。

交行国内首推3D网上银行

目前,交行3D网银包括大厅、新产品体验区、转账交易区、财富管理中心、贵金属交易区五大功能区。据了解,用户通过交行网站主页下载3D网银客户端后,即可登录3D网上银行。该系统通过3D技术,以银行业务为基础,虚拟出了一个网络银行环境。客户可以身临其境地办理查询、转账、理财和贵金属产品购买等多项网上银行业务。

交行信用卡在册量突破202_万张

202_.8.23是交通银行和汇丰银行签署《信用卡业务合作协议》整七周年的日子,交通银行信用卡在册卡量突破了202_万张。交通银行信用卡于202_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发行。

民企财富管理业务前景广阔

交行董事长胡怀邦说,未来,交行将致力于发挥好自身“国际化、综合化”经营优势和“财富管理”特色,为民营企业提供全方位、一站式、个性化的财富管理方案,助力优秀企业家及其企业实现财富的创造、增值、传承,并且在此过程中履行更多的社会责任、创造更多的新价值。

在确立了财富管理银行的转型目标之后,交通银行将财富管理的目标首先锁定在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身上。

中国目前已经成为全球第三大财富来源地,财富总值已经达到16万亿美元。202_年将达到35万亿美元。202_胡润财富报告表明202_中国亿万富翁有6万人。在亿万富翁当中企业家比重占到95%,民营企业家的自身财富管理需求随之增长。牛锡明指出,财富管理主要包括五方面的内涵。首先,企业家和其家族的金融资产需要进行科学的投资组合管理,以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其次,风险管理。这包括建立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的防火墙,还包括资产投资的合理组合和分散风险。第三,为老年生活进行规划,包括企业的继承安排。第四,个人兴趣、爱好安排和管理。比如艺术品收藏等等。第五,子女教育、医疗健康、社会名誉的策划,以解决归属感和自我实现需求。

“财富管理已经从单纯的投资理财转向全方位、多角度的规划人生。”牛锡明表示。他指出,与其他财富管理机构相比,商业银行具有广泛的网络渠道、优良的商业品牌,丰富的人力资源,种类诸多的产品和强大的信息系统,上述优势在商业银行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社会财富管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胡怀邦“新蓝图”:五年倍增 再造交行

1.日报:你怎样看待利率市场化对银行的影响?

胡怀邦:利率市场化是一个趋势,“十二五”期间利率市场化进程无疑会加快,央行也在研究利率市场化方案。个人觉得,利率市场化会是一个渐进过程。从国际经验看,过快的全利率市场化欲速而不达。国内来看,利率市场化同样不能过急,其市场化要与其他价格要素市场化协调推进。

利率市场化对中国银行业是一个挑战。目前国内银行以传统存贷款业务为主,利息收入占比达80%左右,基准存贷款利差保持在3%的水平。利率市场化后利差将收窄,对银行盈利能力产生影响。

交行会积极主动应对利率市场化,逐步改变依赖“利差”的传统盈利模式,提高非银行金融业务、中间业务占比。我们贷款风险定价模型系统已上线,以加强贷款利率定价管理。另外,我们也在加快对个人客户、中小企业客户群的培育,提高高收益贷款的占比。

2.日报:未来五年,交行有没有比较明确的规划?

胡怀邦:交行的“十二五”规划实际上是以倍增计划为核心的。“十二五”期间依然是银行实现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中国经济依然保持稳定的较高速度的增长,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则为商业银行提供了有利机遇。

我们将在202_~202_年期间,利用最多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实现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在现有基础上翻番,总资产达8万亿元,净利润超过800亿元。需要指出的是,倍增不是简单的数量翻番,其实质在于转变发展方式。通过倍增计划把交行打造成综合竞争实力更强的银行,增长模式转为低资本消耗模式,盈利模式则由依靠利差收入转变到多元化发展模式。

3.日报:交行“两化一行”战略进展得怎样?

胡怀邦:主要基于两个战略,第一,交行“两化一行”战略,即“走国际化、综合化道路,建设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一流公众持股银行集团”;第二个是“倍增计划”,这是交行党委结合国家“十二五”规划和全行发展的要求提出的,计划用3~5年时间,交行的总资产和利润要倍增,或者说再造一个交行。

“两化一行”是交行坚定不移的战略,前几天美国投资家罗杰斯来交行,他也非常认同此战略。过去两年,交行国际化、综合化步伐加快,财富管理特色日益明显。国际化战略实施方面,全球服务网络建设进一步加快,海外业务占比明显提升。去年子公司为集团贡献净利润接近8.34亿元,同比增长达到43%。综合化趋势还是存在的,各家银行都在做,监管部门对子公司发展也有要求,一定时期内达不到行业中上水平就要退出。交行的财富管理银行经营特色更加鲜明。中高端客户数量占比、资产占比和贡献度持续提高。

倍增计划:胡怀邦指出,全行要以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统筹制定交行在“十二五”时期的发展规划。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总体要求,结合交行实际,研究制定交通银行在“十二五”时期的发展规划,推进“倍增计划”的实现。一是要坚持科学发展为主题,紧紧抓住发展不放松,把发展作为解决交行现在面临的矛盾和瓶颈的关键,利用大有可为的战略机遇期,推动“倍增计划”实现。二是要坚持以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把结构调整作为主攻方向,将调整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和盈利模式贯彻到“倍增计划”实施全过程。大力发展低资本消耗业务,做好业务结构、信贷结构、资产结构、客户结构调整。要加快科技与产品创新,加快组织架构 调整。三是要解决突出问题。坚持长短结合,区域突破,条线优化。要加强与同业比较,巩固自身优势,总结工作发展经验,找出自身优势和短板,理清业务发展工作的思路、路径和措施。四是要坚持和谐发展。要实现员工与交行共同发展,分享交行改革发成果,提升和谐发展能力。

4银行未来发展方向

牛锡明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未来金融要着眼于满足企业在全球范围内的融资需求,着眼于帮助企业提高全球资金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率,使金融资源的跨国流动更加便利,以电子网络和新型支付工具为支撑的“一键式”服务将成为未来银行服务的发展方向。

海外

交通银行的国际化战略在202_年取得了历史性突破,胡志明市分行、英国子银行、旧金山分行陆续开业,悉尼分行也将于11月28日正式开业。目前,包括即将开业的悉尼分行在内,交通银行在海外将拥有11家分行及子行,台北代表处升格分行的工作也在积极开展中。

CPI连续3个月回落 价格调控明显见效

昨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显示,10月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5.5%,这是今年下半年以来CPI连续3个月回落并首次下降到6%以下。专家认为,现在物价绝对水平还处于高位,但物价涨幅正加快回落,价格调控取得明显成效。

今年7月份中国CPI同比涨幅达到6.5%,创下近3年来的峰值。随后连续3个月出现回落,8月CPI上涨6.2%,9月份上涨6.1%,10月份上涨5.5%。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观经济部研究员张立群指出,现在物价绝对水平还处于高位,但物价涨幅正加快回落,价格调控取得明显成效。

温州企业债务危机获控制 25家银行声明不压贷

今年以来,受原材料价格上涨、货币政策收紧等宏观因素影响,中国沿海地区中小企业普遍感到生存压力大于往年。与前两年相对宽松的货币环境相比,部分民营企业今年在持续经营、扩大生产和转型升级过程中遇到了正规渠道资金满足率不高、融资成本攀升等新矛盾。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地区引发了老板“跑路”潮。

据了解,温州一些老板“人间蒸发”或选择自杀的主要原因是资金链断裂,企业向银行和民间借贷的资金无法归还。老板一逃,造成连锁反应,发生大批债权人挤兑。

温州中小企业促进会会长周德文说,民间借贷只是压垮这些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现有金融机构作用缺失严重,超过半数的中小企业得不到足够信贷支持,只能被迫转向民间借贷。而这背后又是大量资本逃离实业,大量企业外迁,产业空心化延续到现在的集中爆发。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曾到温州考察。他强调,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要遵循市场原则,减少行政干预,降低市场风险和道德风险。要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引导其阳光化、规范化发展,发挥其积极作用。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妥善处理企业之间担保、企业资金链断裂问题,努力做到早发现、早处置,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防范区域性风险。

温州市委市政府也迅速启动了应急预案,一方面千方百计做好已因老板跑路、自杀而停产企业的善后工作,一方面协调温州市25家银行发布“不抽资、不压贷”的联合声明,支持困境下的中小企业,稳定企业家情绪。

浙江银监局要求全省银行业与中小企业共渡难关。“我们此次的金融帮扶措施,不光要帮助解决中小企业渡过难关,”浙江银监局局长杨小苹说,“也要着眼长远,按照产业导向,对可转型升级的危困企业进行帮扶,发挥银行信贷的杠杆作用,推动浙江地区的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公、检、法等部门向社会发出“五打击”通告:坚决打击暴力讨债、非法拘禁、非法集资、恶意欠薪等违法犯罪行为,并对捏造事实,通过网络等媒介故意散布传播有关企业倒闭出逃等虚假消息,或者故意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者予以严厉打击。

第二篇:总部经济政策

北京:

关于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进行投资,发挥首都资源优势,促进首都经济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认定。

第四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用于在本市进行资本性再投资的,可在税法规定的再投资退税基础上,由市财政按照其实际上缴地方的企业所得税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五条 在国家外贸商品类别规定的范围,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依法取得经营其所属生产性企业产品的出口权及自用设备的进口权。

第六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合资外贸公司和合资批发企业。

第七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经销公司,销售其境内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

第八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九条 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投资性公司和投资股份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报时,可以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

第十条 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银行除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外,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一个以上的外汇帐户,并保留较高的外汇结算帐户限额。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可以依法在境内划转外汇资金。

第十一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实际需要,经海关批准,可以设立保税仓库、保税工厂。

第十二条 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京设立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培训机构、技术支持中心等机构。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其立项、规划、可行性研究、登记、开工建设等事项;并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前提下,可以优先提供建设用地,并按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第十三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从外省市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属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市对外经贸委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可以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市公安部门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公民优先办理5年因

私护照;为其中的香港、澳门同胞优先办理一年暂住及一年多次往返签证,并根据实际需要,为其中的台湾同胞优先办理1至5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证;为其中的外国人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

第十五条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其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国内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对其家属的出入境、居留、子女入学等问题提供帮助。对为本市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的外方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表彰。

第十七条 跨国公司为设立地区总部而成立办事处和投资性公司,市有关部门将积极、优先、从速审批和申报。北京市外商投资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联系,并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及代理服务(公民因私出入国境事项除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遇到具体问题,本市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帮助解决。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对外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202_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者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的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

跨国公司可以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地区总部。

投资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管理性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为整合管理、研发、资金管理、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而设立的公司。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外资委负责地区总部的认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工商、财税、外事、公安、劳动保障、人事、出入境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地区总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认定条件)

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认定为地区总部。

管理性公司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

(二)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

(三)管理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第六条(申请材料)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向市外资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身份证明为复印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的正本。

第七条(审查)

市外资委应当在收到申请书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颁发认定证书。

第八条(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地区总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可以从事下列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一)投资经营决策;

(二)资金运作和财务管理;

(三)研究开发和技术支持;

(四)国内分销及进出口;

(五)货物分拨等物流运作;

(六)承接本公司集团内部的共享服务及境外公司的服务外包;

(七)员工培训与管理。

地区总部因经营需要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审批和登记便利。

第九条(资助和奖励)

新注册的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经认定为地区总部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开办和租房的资助。

地区总部具有经营管理、资金管理、研发、销售、物流及支持服务等综合性的营运职能,且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取得良好效益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奖励。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可以获得地方政府的奖励。

资助和奖励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资金管理)

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应当按照有关外汇管理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参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管理、境外放款等试点业务。

投资性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可以设立财务公司,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投资企业提供集中财务管理服务。

第十一条(简化出入境手续)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地区总部的中国籍人员,提供出境便利。

地区总部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1至5年多次入境有效、每次停留不超过1年的访问签证;有关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应当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请入境签证,时间紧迫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申请口岸签证入境。

对需要在本市长期居留的地区总部外籍人员,可以申请办理3至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地区总部的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按照《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被优先推荐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第十二条(简化就业许可手续)

地区总部需要在本市就业的外籍人员,可以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一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

第十三条(人才引进)

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引进国内优秀人才的,可以优先办理本市户籍。

第十四条(提供通关便利)

对符合条件的地区总部及其设立的研发中心,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为其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地区总部设立保税物流中心和分拨中心,进行物流整合的,海关、外汇、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第十五条(参照适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海珠区

关于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区政府《关于加快我区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试行)》的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对总部企业纳税大户的奖励

(一)资金奖励

1、在本区认定的重点总部企业中,上纳税额排名前30位,对区财政贡献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以下类推)且同比上年增长幅度超过10%的,按超出10%以上部分的10%给予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本项奖励不适用于新总部企业。

2、对区财政贡献特别大的,或者受市级以上政府奖励的重点总部企业,区政府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奖励金额由区总部办报请领导小组决定。

3、区总部办牵头,区经贸局、区统计局、区财政局,海珠区地税局、海珠区国税局负责,于每年6月联合审定重点总部企业纳税大户前30名的名单,核算有关企业上两个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区总部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算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受奖重点总部企业。

4、奖励情况由区政府向社会公布。

(二)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奖励

1、本区认定的重点总部企业中,上对区财政贡献100万元以上,且对区财政贡献额同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免费提供区属省、市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共两名,区属区一级学校义务教育优质学位两名。

2、该学位仅适用于重点总部企业本部或其管理的下属机构全职员工的子女,并且必须在当办理,不予结转下一。

3、重点总部企业原则上须于每年3月向区总部办提出预留学位申请,由区总部办会同教育局给予安排;预留学位保留至6月份。

二、鼓励发展新总部企业

(一)新重点总部企业是指被认定为重点总部企业但在本区进行税务登记注册未满两周年的企业,包括新办或迁入企业。

(二)新重点总部企业,按照其在我区进行税务登记后第一个完整纳税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上半年在我区进行税务登记的,经企业申请,可按该对区财政贡献额的10%核发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对区财政贡献特别大的企业,奖励限额可适当提高;受市级以上政府奖励的总部企业,区政府可发给特别奖,具体奖励金额由区总部办报请领导小组另行决定。

(三)迁入我区的重点总部企业,注册资本在3000万元以上的,首次认定后,可按注

册资本0.1%发给搬迁费,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区总部办牵头,区经贸局、区财政局、区统计局、海珠区地税局、海珠区国税局、海珠区工商分局负责,于每年6月联合确定新总部企业名单,核算其对区财政贡献情况。区总部办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核算情况提出奖励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奖励资金划拨到受奖新总部企业。

三、总部载体建设扶持

(一)本区扶持的总部载体对象是在本区注册的企业在本区投资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高级写字楼、升级改造(含由工业厂房、仓库等非办公用途物业改造)2万平方米以上高级写字楼,且项目建成后入驻企业90%以上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的项目。

(二)总部载体建设扶持措施采用项目申报制度。项目启动前,建设开发主体必须向区经贸局申报总部载体项目登记,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策划书、建设主体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资料,并书面承诺项目建成后入驻企业90%以上在我区办理税务登记。由区经贸局会同有关部门在接到完整申报资料后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三)对已登记的总部载体建设项目,给予规划、建设等方面政策扶持。经企业申请,领导小组或受其委托的区总部办可召集规划、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城监、环保、工商等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问题。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基本消防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各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支持总部载体项目建设,将其纳入城市重点建设项目,采用绿色通道审批模式,加快办理。区发改部门应积极协助将总部载体项目纳入广州市重点建设项目。

(四)对已登记的总部载体建设项目,建成后由区总部办牵头审核,达到甲级写字楼标准,且承诺进驻企业一半以上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请区政府认定为“海珠区总部企业基地”并授予牌匾,有效期3年。期满后,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占基地总面积80%以上,且已入驻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50%并且都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由区总部办报请区政府重新认定并授予牌匾(有效期3年)。

(五)本方案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启动建设、建成的总部载体项目,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办登记、认定手续。

(六)总部企业基地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1、预约工商、税务、消防、卫生等审批部门上门为其引进的大型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提供有关审批事项咨询服务,有关职能部门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落实,并安排专人跟踪后续服务。

2、入驻企业使用面积占基地总面积80%以上,且已经入驻企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超过50%并且都在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按照每平方米10元给予项目开发主体资金补助,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30万元。项目开发主体必须在基地首次挂牌3周年内,于每年4月底前向区总部办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入驻企业情况及工商、税务登记资料。区总部办和区财政局负责,海珠区工商分局协助,于每年5

月上旬联合审核企业申报资料,提出资金扶持方案,报区政府审批后,由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意见将扶持资金划拨到开发主体。

四、为重点总部企业开辟“绿色通道”服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五、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深圳:

一、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总部经济的扶持力度

(十六)制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根据深圳的产业政策,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合理划分总部企业类型,制定不同类别的总部认定标准。针对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优势企业,建立科学的梯度扶助机制,明确分类扶持政策。

(十七)设立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加大对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自202_开始,在市政府产业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发展总部经济专项,纳入深圳产业发展资金计划,在企业总部的设立、办公用房、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十八)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整合扶持企业上市的政策资源,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鼓励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十九)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在每年新供用地中,提供一定比例的用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满足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用地需求。企业总部需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总部类型,给予必要的资助。加快园区功能置换,完善配套设施,引导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改造成为综合工贸园区,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生产环节外迁的企业将管理、物流、销售总部留驻综合工贸园。

(二十)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人才。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贮备库,打造人才高地。构筑公共人事人才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鼓励和协助总部企业与境内外高水平大学和培训机构建立人才培训的渠道与平台,在重点领域积极引进境外高质量的培训机构和项目。鼓励总部企业配合标准化建设开展专业化认证培训。

二、提供便利措施,为总部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二十一)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的对话沟通。建立市长与总部企业对话机制,举办“市长—CEO对话会”。市企业家服务机构对总部企业实行常态化服务,定期与总部企业进行沟通。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随时倾听总部企业诉求,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企业家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及时提供有效应对和救助服务。

(二十二)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新办企业总部办理注册登记时,属法律、法规规定应进行前置审批的事项,实行前置审批部门预核和企业承诺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纳入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名单,重大产业项目享受市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

(二十三)总部企业人员培训纳入政府培训计划。结合国内和国际培训,积极为总部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根据实际情况和总部企业的需求,举办有关国家和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经济形势、有关法律法规、WTO专业知识、国外反倾销态势、国际经贸惯例等业务知识培训。

(二十四)为总部企业提供通关便利。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红色通道”专柜服务。对于总部企业或项目,实施标准化分类通关模式,优先纳入客户协调员企业制度或高信誉企业模式的便捷通关通道,实行前推后移式通关监管管理。积极为企业做好政策辅导、通关业务咨询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推动口岸“大通关”进程,实现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入境人流、物流效率。

(二十五)建立异地深圳企业服务机制。以行业协会为主体,以政府协调为依托,组建异地深圳企业服务机构,加强与各地政府的沟通协调,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开拓异地市场中的问题,把政府服务贯穿于区域合作全过程。推进政府服务前移,主动接洽,为拟来深圳投资的国内外大型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

(二十六)提供高层人员的工作和生活便捷服务。人事、外事、公安、劳动等部门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的因公出境申请,积极为企业总部申办深港两地车牌照提供支持和服务。对企业总部聘用的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入户手续。主动为总部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优质服务。

三、推进区域合作,拓展总部企业市场空间

(二十七)深入推进深港合作。积极探索新模式、新机制,推进深港两地在金融、贸易、航运、中介等服务领域的合作。探索开展银行离岸业务、同城同币结算、资格互认和联合监管,加深两地在金融基建、人民币业务、后勤支援服务、资本市场、金融产品创新、保险等方面的合作。积极开展信息共享,加大对新设立的香港企业的服务。开展深港协同招商,促进深港企业的发展壮大。

(二十八)鼓励企业参与区域合作。加快实施“南融北联东补西通”的合作策略,以深港合作为核心,以泛珠三角区域合作为基础,鼓励优势企业积极开拓异地市场。加强与长三角、环渤海经济圈的合作,鼓励企业参与西部大开发、中部经济发展和东北经济振兴。积极发展深圳异地工业园,稳妥推进加工企业转移生产环节,实现管理与生产的空间分离。充分利用高交会、文博会及其他国际性和区域性展会,组织总部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以及市政府组团的国内经贸科技类会展。

(二十九)提升招商引资水平。把引进总部企业作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重点,以更好服务于自主创新、服务于循环经济、服务于生态市建设为目标,以引进总部企业为核心,力争实现在弥补产业链条缺失、引进高端服务业项目、拓展招商引资来源等方面的重点突破,实现招商引资向提升质量的根本性转变。进一步发挥深圳作为招商平台的作用,鼓励总部企业开展招商活动和业务推广。

(三十)鼓励品牌企业“走出去”。加快培育本市跨国公司,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从事境

外投资及工程承包,开展跨国并购、跨国经营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鼓励行业协会整合行业的整体力量在国外建立营销渠道,通过设立境外加工企业、建立海外零售网点和进入国外主流流通网络等形式,拓展产品的国际市场空间。搭建政府合作平台,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会和展销会,指导企业制定“走出去”发展战略。对于符合国家有关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扶持条件的总部企业和优势骨干企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积极推荐我市总部企业参与国家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

四、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机制

(三十一)建立总部经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领导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制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十二)加强政策协调。制定《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和《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我市现有扶持和补助等优惠政策涉及总部企业的,按原政策确认后,报联席会议统一审核发布。市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按照总部经济的总体发展要求,提出和细化配套政策和便利措施,纳入全市政策体系,形成政策合力。

(三十三)加强总部经济运行分析和监管。依法健全总部企业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总部企业统计分析体系和统计核算制度及总部企业联系制度,全面准确掌握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状况。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维护产业和经济安全。

(三十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行业协会要积极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作用,协助做好总部企业的引进、培育、资格评定等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反映行业动向,提出政策建议,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引导总部企业健康发展。

(三十五)加强总部经济研究和宣传。政府部门、研究机构要加强总部经济的理论研究和实证研究,提高把握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宣传媒体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宣传力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宣传总部经济的政策、作用和进展情况,在全市形成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0 0八年一月三日

青岛

市北区鼓励参与青岛中央商务区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为加快青岛中央商务区的开发建设步伐,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订鼓励参与青岛中央商务区招商引资暂行规定如下。

一、青岛中央商务区内重点发展金融、保险、电信、信息服务和咨询等行业。积极吸引国际组织机构、国外跨国公司总部、各级对外经贸机构、国际知名中介事务所、商会组织和外商代表机构等入驻青岛中央商务区。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优先进行金融、保险等行业对外开放试点;鼓励外资金融、保险机构在中央商务区内按照国家规定开办相关金融业务。

二、鼓励国外跨国公司、世界500强企业在中央商务区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和分销中心等机构。在商务区注册的国外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自营业之日起,其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2年按50%比例予以奖励,后3年按25%奖励。

三、鼓励在青岛中央商务区建设和经营商务楼。建设和经营商务楼,其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2年按50%比例予以奖励,后3年按25%奖励。

四、在青岛中央商务区新办企业,一次性购买商务楼房款在5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其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2年按50%比例予以奖励,后3年按25%奖励。

五、在青岛中央商务区一次性租赁商务楼面积在1000平方米且租赁合同期在5年以上的新办企业,自营业之日起,其上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区财政实际所得部分,前2年按50%比例予以奖励,后3年按25%奖励。

六、在青岛中央商务区注册的科技企业,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科技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七、奖励为中央商务区引进项目的中介人。引进项目资金到位后,以实到资金(人民币)为基数,按以下标准奖励:

4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为8‰; 1000万元以上至4000万元(含4000万元)为6‰; 4000万元以上至8000万元(含8000万元)为5‰; 8000万元以上至2.5亿元(含2.5亿元)为4‰; 2.5亿元以上至4亿元(含4亿元)为2‰; 4亿元以上至8亿元(含8亿元)为1.5‰; 8亿元以上为120万元。

八、引进商务楼建设项目的中介人奖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提高1个千分点,其最高奖励金额提高到150万元。

九、对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的奖励范围,不包括中纪办〔202_〕220号文件规定不应适用地方政府对引进资金、项目的物质奖励政策的人员。

十、对青岛中央商务区内企业的奖励由区财政部门审核和实施。

十一、青岛中央商务区招商引资中介人的奖励程序是:

1.招商引资项目洽谈成功后,由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确认项目中介人,报区招商局审核。引进商务楼建设项目由商务区管委会确认。

2.项目资金到位后,由商务区管委会会同区招商局根据本规定确定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

3.商务区管委会将奖励意见报区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按程序对中介人实施奖励。

十二、按照优质、高效服务的宗旨,为投资者建立专门的一条龙服务部门,从立项、审批、注册到开业投产的全过程,协助项目单位无偿办理各种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收取的费用除外),并确保各项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和项目建设的正常进行。

在各项报批资料、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在市、区各职能部门规定的审批时限内,尽量缩短办理项目工程建设和企业注册各项手续的时间。

十三、设在青岛中央商务区内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及研发机构急需的国内外高级商务人才,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居住证》或常住户口;对外籍人员子女入学,可按照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到青岛中央商务区内企业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保留其原按国家规定明确的身份,并在今后的流动中予以承认。被聘用到青岛中央商务区企业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人事档案由区政府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机构管理。

十五、在青岛中央商务区建设国际化医疗、教育机构及其它生活服务设施,创造有利于国际商务人士工作、生活的人文环境。

十六、本暂行规定由青岛中央商务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七、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青岛:莱西 税收优惠

⑴新办的经营期10年以上的生产性企业,自获利起,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免二减三”优惠外,后3年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实际上缴所得税全部数额、后5年上缴所得税50%予以资金扶持。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企业第1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数额,后2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资金扶持;被认定为青岛市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2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全部数额和后3年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资金扶持。⑵帮助企业最大限度获得国家投资政策的支持,争取列入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已设立的鼓励类、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利用投资总额以外的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⑶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2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缴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的全部数额给予资金扶持。⑷进入园区的餐饮娱乐、商业服务、交通运输、教育卫生等服务业项目,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2年上缴所得税全部数额、后3年上缴所得税50%和第1年上缴营业税全部数额、后2年上缴营业税50%给予资金扶持。⑸投资水、电、热、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项目的,自获利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5年上缴所得税全部数额、后5年上缴所得税50%给予资金扶持。⑹投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前2年上缴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全部数额,后3年上缴的农业税、农

林特产税50%给予资金扶持。

收费优惠

⑴对新建企业,在投产前的审批、建设过程中免收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⑵新建企业自投产之日起,行政性收费前2年免收;第3年到第5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省、青岛市规定的收费项目按实际上缴数额收取;以后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莱西市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工作意见的通知》(西政发[1997]21号)执行。⑶新建企业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减按20%收取。

天津

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

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到我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支持金融业加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促进企业总部和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经济加快发展,鼓励境内外企业来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大力发展金融业,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或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外国跨国公司以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

在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五)实行统一核算,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符合本条规定的外商管理性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202_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202_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亿元人民币以下、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5亿元人民币以下、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享受本

市企业的同等待遇。

第五条总部或地区总部引进外省市和出国留学人员及外方高级管理人才,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可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予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其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条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5%的比例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可税前扣除并免征个人所得税。总部或地区总部职工按照不超过其工资总额15%的比例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七条总部或地区总部聘任的境外、国外高级管理人员,按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高于境外、国外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其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第八条对金融企业在本市规划的金融区内新购置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对在本市新设立的金融企业,自开业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自盈利起的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免征契税,并免征房产税三年。

第十条在202_年底前,金融企业向本市中小企业、个人和农户发放贷款和扩大集合信托规模,年末余额每增加1亿元,由市财政资助15万元。

第十一条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指符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其上一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实际支付的金额,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奖励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2_年1月1日起执行

重庆:

重庆市金融业发展激励政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庆金融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2_〕114号)精神,进一步做大做强重庆金融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地址在重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总部。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业务总部,并以重庆为中心,管理周边省市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市级机构,是指管理全市范围业务和分支机构非法人金融机构。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资格认定,担任金融机构市级机构及以上法定代表人、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鼓励金融机构落户重庆,对在渝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对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含5亿元)―10亿元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含2亿元)―5亿元的,奖励600万元;注册资本2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

(二)对金融机构的地区总部、市级机构,营运资金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奖励500万元;1亿(含1亿元)―2亿元奖励300万元;1亿以下的奖励200万元。

(三)以上一次性奖励主要针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对其他金融机构的一次性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或营运资金、从业人数、纳税情况等方面因素综合评定,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鼓励金融机构入驻中央商务区。金融机构在中央商务区内购置的办公用房,对市级机构及以上的管理机关自用部分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享受补助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五条 鼓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来渝发展。交流到本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区域内享受一套商品房购房契税的等额补助。

第六条 帮助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解决子女就读问题,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后,由市、区县(自治县)教育主管部门就近安排在市、区县级公办学校就读;对在高中教育阶段就学有实际困难的,由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 对新设立或迁入金融机构的奖励,由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市财政局一次性支付。具体支付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金融办制定。

第八条 对入驻中央商务区金融机构的购房补助资金和对交流来渝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商品房购房契税补助资金由金融机构入驻区县(自治县)全额一次性支付。具体办法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实施。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自202_年1月1日起实施。

重庆(万州区)

万州区出台优惠政策加快“总部经济”发展

优惠扶持对象包括新设立在该区的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总部及区域研发生产中心、销售中心、金融和采购中心、营运总部或分支机构。

一是注册资金在202_万元以上的生产企业、1000万元以上的流通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企业,自注册登记日起5年内,按实际上缴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50%分给

予企业奖励用于企业生产和发展。

二是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引进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分支机构,属生产型企业的,按投产之日起一个内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属于流通服务型企业的按营业之日起一个内缴纳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是凡在该区新设立的总部或实行独立核算纳税的分支机构,除享受西部大开发、三峡移民、对口支援的国家及重庆市外来投资政策外,同时享受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等优惠政策。

杭州:

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对从市外引进、在杭州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年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3年期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8000万元(不含)的,实行30%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8000万元以上的,实行40%的财政奖励。奖励期满后,按杭州市促进大企业集团发展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对从市外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产业导向,进入总部集聚区建设总部大楼、租赁购买写字楼的总部,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能力给予适当补贴。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所在区、县(市)按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担。

(二)来杭总部设立科研中心的,其用地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鼓励企业建立和引进研发机构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2_〕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经市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为总部用地的地块,可采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为保证总部用房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对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四)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研发性总部及进入杭州高新开发区的企业总部,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

(五)从低收取总部企业的行政管理性收费。进入杭州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钱江经济开发区及钱江新城区块的总部企业,免收其属市级执收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

(六)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在5县(市)设立生产基地,参与西部大开发、“山海协作工程”等,符合杭州政策导向的,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七)总部企业可参加杭州市劳模、先进等评选活动。市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旁听。

(八)允许有条件的集团总部建立相应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集团公司总部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九)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杭的,按照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2_〕6号)执行。

(十)新引进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十一)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杭州工作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市民待遇;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杭州市引进人才专项用房;引进的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购杭州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十二)对促成市外企业总部进驻杭州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或中介组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外地来杭投资项目引荐者实行奖励的若干意见》(杭政办〔202_〕6号)及补充意见的规定给予奖励。

厦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内外企业在厦门设立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境内外企业来厦设立地区总部,将厦门建设成区域性企业总部的基地,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中心城市的发展和繁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境内外企业在厦地区总部,是指在厦门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总机构。第三条 境内外企业在厦门市设立的地区总部,符合所属行业以下全部条件者可申请享受本规定的各项鼓励政策:

一、制造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下同);(4)母公司在厦门市投资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二、金融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2)拥有跨地区的金融服务业务;

(3)母公司资本金总额,银行和保险机构不低于4亿美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8000万美元;

(4)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入资本金,银行、保险机构不低于1亿美元,证券公司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不低于202_万美元。

三、工程、会计、法律中介服务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工程咨询(设计、咨询、监理等)、会计服务、资产评估、法律服务机构;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工程咨询机构不低于1000万美元,会计、法律中介服务机构不低于500万美元。

四、旅游和会展服务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500万美元。

五、物流和商贸业

(1)在厦门市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公司、物流公司(包括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商贸企业(以异地采购货源且异地出口报关为主的企业除外);

(2)在中国境内(不含厦门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的职能;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第四条 厦门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负责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享受本规定各项鼓励政策的在厦地区总部进行认定。

第五条 在厦地区总部企业向市计委申请认定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地区总部及履行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三、母公司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四、母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五、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地区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市计委收到在厦地区总部企业的申请材料后,在30日内,分别会同本市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为享受本规定鼓励政策的在厦地区总部企业(以下简称“总部经济企业”)的认定。

第七条 总部经济企业可在鹭江道、湖滨北路外贸仓库段、金尚路北段、会展中心周边及岛外区域等本市统一规划的商务集中办公区内,申请建设自用的办公楼,其申请地块经公示后,由市政府批准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协议出让的项目不能擅自改变其原有用途。

第八条 由市政府在本规定第七条所列的商务集中办公区内,划出部份地块,以征地拆迁成本加配套费为挂牌底价,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商务办公楼的建设用地。

第九条 通过本规定第七条或第八条获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必须按城市总体建设规划要求,以每平方米建筑造价不低于3000元(不含室内装修)和规定的容积率、建筑立面要求及建设年限,按时完成建设。建成后不能对外销售、出租或分割抵押。

第十条 由市、区两级财政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在厦形成的利润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补贴年限为五年。

著名跨国公司、境内外较大金融机构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来厦设立地区总部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

财政补贴比例和奖励资金额度由市、区政府根据总部经济企业对市、区两级财政的贡献情况具体确定。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和奖励资金限用于企业在厦进行固定资产投资。

第十一条 总部经济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便利:

一、中高级职员中的中国公民可在厦办理因私护照;

二、香港、澳门同胞可办理1至5年的《厦门市华侨港澳同胞居住证》,台湾居民可优先办理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1至5年暂住及多次往返签注;

三、外籍人员可优先办理居留延期和多次往返签证;

四、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出国可办理因公护照。

第十二条 总部经济企业可享受以下注册登记便利:

一、支持外资企业地区总部在我市设立面向中国大陆的商品批发与零售机构;

二、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地区总部在我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第十三条 参照我市招商引资奖励政策,对促成区域外较大企业总部进驻厦门的个人和中介组织根据企业注册资本金和实际到资的额度大小进行奖励。

第十四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成都:武侯区: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鼓励在武侯区设立企业总部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和影响力,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城市功能升级,鼓励内外资企业在本区设立地区总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总部,是指跨国公司或国内大型企业在本区设立的区域性总部以及研发、采购、投资等功能性中心。该企业总部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在一个以上的区域内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第二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我区且集中核算、统一纳税;在我区外设有分支机构;所得税在我区集中汇缴,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统计法规纳入我区统计口径的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内外资企业总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在我区设立的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制造业

1、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累计在我区及其它区域投资额不少于2亿元人

民币或等值外币;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4、研发中心不受本条第2款的限制。

(二)工程、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业

1、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工程咨询(设计、咨询、管理等)、会计、评估、法律等服务机构;

2、业务范围跨区域;

3、母公司资产总额,会计、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工程咨询机构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三)旅游、会展服务业

1、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旅游服务机构、会展服务与代理机构;

2、业务范围跨区域,旅游服务类企业总部投资或授权管理分支机构3家以上;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物流、商贸业

1、在本区注册成立的航运公司、物流公司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贸企业(含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等);

2、业务范围跨区域,总部投资或授权管理分支机构3家以上(采购中心、营销中心、配送中心除外);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五)投资性公司(中心)

1、在本区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累计在我区及其它区域内投资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个,投资额不少于2.4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六)其他

在上述范围之外,但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机构,为我区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具有实质性企业总部和功能性中心职能的企业组织,也可认定为企业总部。第四条

企业总部正常经营并在我区开始正常纳税后:企业总部购置办公用房的,按每平方米50-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企业总部租赁办公用房的,按每月每平方米4-8元给予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按补贴,补贴年限为2年。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解决。第五条

从企业总部纳税之日起,制造业:前两年政府按其解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四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扶持,后三年政府按其解缴的“四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80%、60%和40%给予扶持;其他企业:第一年,政府按其解缴的“四税”地方留

成部分的80%给予扶持;第二、三年,分别按其解缴“四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和40%给予扶持。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解决。第六条

在享受完第五条扶持政策后,企业总部解缴的“四税”之和较上年的增加部分,政府每年按其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解决。第七条

企业总部在我区内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重点建设项目贷款,按成武府发【202_】66号文件实行政府贴息。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解决。第八条

对于引进企业总部入驻的商业楼盘业主,从纳税之日起,第一年按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第二年按营业税和房产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补贴资金由受益财政解决。第九条

对于年缴税总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电子信息、机械、医药、食品主导产业的企业以及经认定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急需高层次人才,可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安家补贴。经批准,3年内每人每月给予1000元的安家补贴。

(二)财政奖励。经批准,前3年按本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奖励;后3年按本人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优惠期满以后的奖励政策视具体情况再定。

(三)保障服务。急需高层次人才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调或随迁;有工作单位的配偶,可由政府人事、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或推荐就业;未成年子女入托、入学(义务教育阶段)的,按照就近原则安排。

(四)享受以上优惠政策按成办发【202_】2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第十条

设在本区的企业总部需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权者,区政府将协助办理。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招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总部设在本区的企业的产品和服务。第十二条

对设在本区的企业总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免费培训,并对其高管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对企业的人才档案管理提供全额补贴。第十三条

在本区范围内设立的外国企业总部,将列入我区重点项目并上报列为市重大项目进入审批“绿色通道”。第十四条

对特大型企业总部的优惠政策,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由“成都市武侯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企业总部认定,应向武侯区商务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财税部门审批同意在我区统一纳税的批复;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

(三)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企业总部及履行职能的授权文件;

(四)母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注册登记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五)企业总部投资或授权管理区域内企业或机构的批准证书及营业执照;

(六)母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签署的对拟任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文件和拟任企业总部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相应的身份证明文件;

(七)认定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实施相应政策。第十六条

企业总部在享受本办法相应政策时,我区颁布的其它文件与此相同的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武侯区商务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_年6月5日起执行。

武汉

武汉市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武经协办[202_]5号

六、制定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政策

20、合理制定总部企业认定标准和程序。根据武汉产业发展政策,参照国内外通行惯例,合理划分总部企业类型,制定不同类别的总部企业认定标准。从科学便捷高效等原则出发,制定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程序。

21、实施总部企业奖励和补贴措施。对从市外引进的各类企业总部,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分别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奖励、补贴资金由市政府和所在区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确定的分享比例共同负担。

22、加大对总部经济资金扶持力度。从202_开始,在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总部企业类型,分别纳入相应的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计划,在总部企业的设立、办公用房、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

23、拓宽总部企业融资渠道。重点支持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总部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开发区,采取更加灵活可行的政策措施支持总部企业发展。协调解决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鼓励有条件的总部企业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总部企业积极利用外资,争取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外国政府优惠贷款。

24、加强规划引导和服务工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在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各层次规划的编制过程中,为总部企业项目的发展预留规划用地;在各项规划实施过程中,加强对总部企业项目的规划引导;在审批过程中,为总部企业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25、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对总部企业新增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全市土地供应计划,满足总部企业的用地需求。总部企业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总部企业的类型,给予必要的资助。

26、充分发挥武汉人才资源丰富、科技实力雄厚的优势,建立人力资源储备库,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培养力度。构筑公共人力资源服务体系,完善各层次人才引进和培训体系。对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专业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证。

27、其他支持政策:

(1)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符合武汉产业发展导向的,可优先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2)在市、区劳模、先进人物推荐评选活动中,给总部企业代表人士安排一定的名额;

(3)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总部建立相应的专业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企业总部经营管理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4)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汉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优先办理;需办理工作调动手续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其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和户籍的同步转移;新引进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5)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武汉工作的,享受相关市民待遇;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武汉市引进人才专项用房;引进的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购武汉市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28、总部企业如可同时享受我市其他支持企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可从其优享受。但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同类政策。有关区、开发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自身财力的实际和发展需求,确定本区(开发区)总部企业引进的重点,出台相关优惠政策。

南京

南京市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大型企业在南京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

本规定所称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境内外大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发改委负责境内大型企业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

市外经贸局负责境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的认定,协调有关部门落实本规定相关政策。

市财政、税务、公安、工商、人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规定相关政策的落实。

第五条

境内外投资者在南京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由市发改委或市外经贸局对下列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一)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投资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母公司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投资性公司的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及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母公司或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验资报告及营业执照(均为复印件)。

(二)以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形式设立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由投资者签署的设立管理性公司、服务性公司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等公司的申请报告;、投资者签署的设立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投资者的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投资设立的企业批准证书(外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和验资报告(均为复印件)。

上述文件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市发改委和市外经贸局应当在收齐上述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认定

工作。

第六条

在本市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或地区总部,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享受本规定的相关政策: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

(三)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四)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且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合计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

(五)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内行业排名前五名企业和成长性、具备发展潜力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在企业营运初期,按照 “ 谁受益、谁负担 ” 原则予以适当补助。

对新引进的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在南京市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一次性给予 1.5% 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 1.5% 的补贴。所需资金由所在区(县)财政负担。对自建办公用房的给予适当扶持。

第八条

对新引进入驻河西新区 CBD 的金融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按照宁政发〔 202_ 〕 132 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一)对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注册资本 10 亿元(含 10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 10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10 亿元人民币以下、5 亿元(含 5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 800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5 亿元人民币以下、1 亿元(含 1 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补助 500 万元人民币。

(二)对新引进入驻河西新区 CBD 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租房居住的,按每个职位每月 1500 元的标准给予补贴。被入驻河西新区 CBD 的金融总部或地区总部连续聘用 2 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河西新区购买商品房的,按其上一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予以奖励。

第九条

对在本市设立的具有研究开发功能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关于鼓励在宁设立科技研发机构若干政策的意见》(宁政发〔 202_ 〕 278 号)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外籍人员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由纳税人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免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职工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月平均工资 12% 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南京市上一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单位和个人

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行使投资管理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可以建立统一的内部资金管理体制,对自有资金实行统一管理;涉及外汇资金运作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2_ 〕 104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权,为其所投资和授权管理的企业进口自用设备、原材料及出口产品。

鼓励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跨国采购中心和物流中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权后,可以享受退税政策。

第十二条

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在本市的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市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供应的价格政策和收费政策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及其所属的研究开发机构引进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确实属于本市紧缺的中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可以享受下列政策:

(一)办理人才引进手续;

(二)优先晋升高级职称;

(三)解决本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

(四)子女入园、入学可享受本市居民待遇。

第十四条

为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中中国大陆员工提供出境便利。

(一)赴香港、澳门

对因商务需要赴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中国大陆员工,可以申请办理多次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

(二)赴台湾

对因商务需要赴台湾地区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中国大陆员工,如提供入台许可证和国务院台办批件,可凭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优先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出国

对因商务需要出国的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的中国大陆员工,可凭本市户口簿和身份证在本市申办护照。

第十五条

对设在本市的外国跨国公司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中的外籍人员:

(一)对设在本市的外国跨国公司企业总部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人员,可以申请一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对其中需要多次临时入境的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按规定申请二至五年多次入境有效签证。

(二)对需在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工作并长期居留的外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等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科技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办理二至五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许可。

(三)对受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邀请临时来本市的外籍人员,如因紧急事由未及时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申办签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向省公安厅口岸签证部门申请口岸签证(按规定不受理口岸签证的国家公民除外)。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资料来源:中国南京网站 202_.2.14)大连:

大连市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的部署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安全发展的实施意见》(大委发 [202_] 7号),抓住辽宁“五点一线”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的历史机遇,加快构建东北亚国际金融中心,为大连率先全面实现老工业基地振兴和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第一条 设立市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促进我市金融业发展的各项补贴和奖励。

第二条 鼓励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及各类金融机构落户大连。对在我市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本10亿元(含10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的,奖励1000万元;注册资本5亿元(含5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奖励8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500万元。

对在我市新设立区域性管理总部,注册资本2亿元(含2亿元)以上,业务管辖范围覆盖环渤海经济圈的,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1亿元(含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东北地区的,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业务管辖范围覆盖辽宁省内的,奖励100万元。

对在我市设立分行、分公司的金融机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三条 对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投资建设自用办公、营业楼的,按其缴纳地价扣除动迁成本后的50%给予补贴;购买自用办公、营业用房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自用办公用房3年以上的,按每平方米500元一次性予以补贴。

新设金融机构购建的自用办公房产,3年内按实际征收的契税、房产税额给予补贴。

第四条 对新设立的金融总部或区域性管理总部,自开业起3年内,按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予以补贴。

第五条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以上、区域性管理总部正职待遇高管人员,3年内按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予以安家费补贴。

第六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对贷款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金融机构,按新增贷款的0.1‰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支农信贷投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对当年新增涉农贷款按增长额给予1‰的奖励,单个金融机构奖励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机构、中介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实施为期3年的中小企业融资培育计划,组织开展“中小企业融资促进行动”,综合运用信贷、保险、信托、基金、上市融资、股权投资、融资租赁、发行债券等各类融资工具,有效引导金融资金、民间资金和社会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具体奖励和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发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式就业。对于完成当年发放任务的金融机构,按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的5‰给予奖励。

第十条 设立金融创新奖。对在金融业务、产品和服务创新方面成果显著,以及在引入金融机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专项资金管理及各项补贴、奖励的申报、审核、评定和批准等事项,由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项奖励、补贴政策的执行期限暂定3年。

大连: 沙河口区

沙河口区发展总部经济优惠政策(http://www.feisuxs)

发布日期:202_-07-11

为了推动沙河口区总部经济的快速发展,现制定相关优惠政策。

此项优惠政策适用于区本级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和国内知名或较大规模的公司在沙河口区设立的地区经营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不含推广中心)等(与大连市同样条款的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第一条 实行手续代办(协办)工作制度

对新入驻我区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及相关手续办理中,凡属于市级部门办理的手续,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免费全权协办;凡属区级办理的手续,由区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实行限定工作日全程代理服务,并免收行政办理费用,此项行政费用由区政府财政承担并转移支付各行政部门。

第二条 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区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发展总部经济项目基础设施建设的补助和用于鼓励发展总部经济企业项目贷款的贴息。

第三条 办公用房区政府补贴支持

对新入驻我区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经区政府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确认后:

1、自建办公自用房

连续三年内区财政给予补贴,用于自建办公自用房。补贴的标准为:区本级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70%;区本级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60%。

2、购买办公自用房

连续三年内区财政给予补贴,用于购买办公自用房。补贴的标准为:区本级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80%;区本级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70%。

3、租用办公自用房

连续三年内区财政给予补贴,用于办公自用租房补贴。补贴的标准为:区本级收入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30%。区本级收入在100万元(含100万元)—300万元的,补贴其区本级收入额的20%。

此条款在本实现区本级收入(不含房地产营业税)后当年兑现,区街按分成比例承担补贴。自建、购买或租房不得再出租或转租。

第四条 帮助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解决安家和子女就学问题

1、对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连续三年内区财政给予安家补贴。

补贴标准为:总部机构或企业区本级收入额的10%。

补贴方式为:在本实现区本级收入后当年兑现给予总部机构或企业,区街按分成比例承担补贴。

2、对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的子女就学,可以任意选择区属中小学就读。具体事项由区政府安排区教育部门办理落实。

第五条 对入驻沙河口,区本级收入500万元以上的总部经济机构和企业,由区政府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按一事一议,个案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对于自建办公自用房需要购买土地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土地出让金补贴。

对于用于企业发展,需要贷款的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由区财政给予部分贷款贴息或全部贷款贴息。

第六条 为鼓励引进总部经济机构或企业的中介人,对引进当年实现区本级收入100万元以上的总部机构或企业的中介人,区政府一次性给予一定额度的奖励,具体情况由区政府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决定,当年兑现。

第七条 此优惠政策适用于新引进(办)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由沙河口区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福建(福州)

福州开发区推出优惠政策建设总部经济聚集区

福州开发区将在江滨大道黄金地段推出122亩沿江地块,用于建设总部经济聚集区,并推出一系列优惠政策:

1.对符合条件的入区企业,按其3年内在福州开发区新增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中区级财政收入部分予以适当扶持。

2.总部企业负责人及家属、中层管理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需办理户籍入区的,相关部门予以优先办理。

3.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子女优先安排就近入学。同时,配备银行、邮政、超市、餐饮、娱乐等设施,为入驻企业提供完备的商务及生活支持。

济南市

市政府出台加快总部经济发展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发展总部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综合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总体要求,以增强综合经济实力和辐射带动能力为目标,吸引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设立区域性总部和研发、营销、采购等职能型总部,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重点。在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的同时,重点引进交通装备、电子信息、机械制造、新能源等先进制造业企业,金融、现代物流、信息服务、中介服务、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企业,以及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

二、总部企业的认定条件

(一)总部企业。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并汇缴企业所得税、在我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2家的下列企业:

1.国家及各部委确定的大企业(集团);

2.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营企业500强以及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

3.各类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4.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的内外资企业;

5.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新兴产业领军企业。

上述5类企业在我市缴纳的所得税中,来自市外分支机构的汇缴额,须达到20%以上。

(二)其他企业。我市以外注册的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生产基

地的,视同总部企业,享受本《意见》政策。

三、实施鼓励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1.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其对地方年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实行为期5年的财政扶持,其中前3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30%给予扶持,后2年按新增地方税收的20%给予扶持。

2.总部企业建设或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单幢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财政扶持。

3.新入驻的对我市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总部企业,在享受上述政策的同时,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扶持力度。

以上扶持资金由市、区两级按照财政体制分成比例分别负担。其中,市级扶持资金从市财源建设专项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自202_年起,每年1季度之前对上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兑现扶持政策。

(二)保障总部企业用地。

1.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2.总部企业用地可优先进行规划选址,按“一企一策”办法经市政府批准后挂牌出让供应。为保证总部用房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载体,对已约定为总部办公用房部分不得分割转让。

3.引进总部企业设立研发中心的,其研发机构的专门用地可按程序以科研用地办理协议出让手续。

(三)积极为总部企业人才提供服务。

1.鼓励总部企业引进的中高层次人才来济落户。对总部企业高层次经营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科研项目带头人在我市购房的,连续3年每年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的80%给予补助。

2.对总部企业聘用的外地员工,在落户、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3.加大总部企业的人才服务力度。对总部企业所需人才,采取举办专场招聘会或组团赴外地引进等方式,提供专项服务。完善总部企业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积极为总部企业各类人才提供相应的岗位培训。

(四)支持总部企业拓宽融资渠道。鼓励总部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融资,鼓励利用外资,引导总部企业通过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发行债券、引进创业基金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四、健全完善总部经济服务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制定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认定总部企业资格,审核有关资助和奖励事项,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地区总部经济的发展工作。

(二)规范管理行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建立总部企业审批事项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各类收费行为,严肃查处对企业乱收费、乱摊

派、乱罚款、乱检查等行为。对符合我市产业导向和布局要求的总部企业,凡属市级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收费标准有上、下幅度的,可按下限收取。

(三)强化规划引导。市、各县(市)区、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都要编制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并按照适当集中的原则,明确总部经济空间布局。加强总部经济发展规划与其他各级各类规划的衔接,健全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

(四)加强信息服务。建立信息平台,健全完善信息网络,及时提供便捷、畅通的信息服务。定期向总部企业发布我市发展规划政策、重大改革措施以及项目投资、楼宇供需等信息。

除上述政策外,总部企业还可以申请享受我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其他优惠政策与本《意见》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属于同类型的,不再重复享受。市发改委负责对本《意见》进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高县

五、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一)在高县设立总部,修建总部办公大楼、仓储设施、市场、货场其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实现税收在50万元/亩年以上的用地,均按工业用地出让或租赁。新建房屋设施均为自用,不得分割转让。对围而不建、建而不成、成而不产的,给予三个月至半年的生产经营开发期,逾期仍不能达到目标的,责令其退出,其资产由县政府按成本折价收购。

(二)对从县外引进、在高县设立的各类企业总部(不包括房地产企业),根据其当年地方财政贡献实际,自开业之日起实行前3年期50%、以后每年递减10%的财政奖励。对从县外引进的房地产企业总部,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符合产业导向,进入总部集聚区建设总部大楼、租赁购买写字楼的总部,视其对地方财政贡献能力给予适当补贴。

(三)高新技术企业总部、研发性总部,经认定后可与县人民政府商议,享受其他相关政策。

(四)凡进入高县的各类企业总部,免收其属县级执收和有权减免的行政性收费。

(五)鼓励总部企业带入或创立品牌,每带入或创立一个省级著名商标的,县政府奖励10万元,每带入或创立一个国家级驰名商标的,县政府奖励50万元。

(六)总部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在我县设立生产加工基地,可享受《高县促进投资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

(七)总部企业可参加高县劳模、先进等评选活动。县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参加。

(八)允许有条件的集团总部建立相应专业的评审委员会,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集团公司总部主要负责人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中、高级经济师职务任职资格。

(九)企业总部负责人及家属、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需办理户籍入高县的,可优先免费办理。

(十)新引进总部的企业负责人未成年子女入学,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照顾安排。

(十一)总部企业引进人才进入绿色通道。其高层管理人员要求柔性流动到高县工作的,给予办理人才居住证,享受相关居民待遇;其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请高县引进人才专项用房;引进的有突出贡献人才可按相关规定申购高县有突出贡献人才住房。

(十二)对促成县外企业总部进驻高县的个人(不包括公务员)或中介组织,按照《高县促进投资办法》的规定给予奖励。

六、打造总部经济发展外部环境

(一)成立由县长为组长,县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的高县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证书颁发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经济商务局,具体负责总部经济发展的日常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大力发展各类新型服务业,大力引进各类高校、科研机构和特殊人才,为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完备的产业支撑、良好的科研支撑和充足的人才支撑。

(三)加大对总部集聚区基础设施的投资力度,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为总部企业创造优良的商务环境。

(四)县工商、经商、财税和统计部门要增加总部企业识别标志,建立总部企业信息库。县各部门要将总部企业作为重要服务对象,定期召开经济情况通报会和意见征求会。

(五)总部企业凭认定书可享受由县招商部门全程代办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在县级各管理部门优先办理相关手续、享受行业重点企业待遇等服务。

(六)为总部企业融资、上市做好协调和服务工作。

(七)配合做好通关协调工作,为总部企业在货物进出关、主要高级管理者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发展总部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永安市

中共永安市委 永安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鼓励总部经济发展的优惠政策

1、优惠总部企业建设用地。由市政府规划部门统一规划一块总部经济企业建设用地,规划建设总部大楼。原则上一家总部经济大楼规划建设用地控制在5 6亩范围内,若建设高层可适当放宽至8 1 0亩范围内。总部经济大楼建设用地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市政府将按略高于成本价收取供地价格,超过部分先征

后返用于补助大楼基础设施建设。

2、为鼓励外地企业来我市设立总部经济,该企业前三年缴交所得税市本级实得部分按50%比例予以奖励(其中20%奖励给企业经营班子)。

3、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业主,落实政治荣誉及享受相关待遇。

五、保障措施

1、总部企业五年内不得外迁,否则该企业应补交地价优惠部分以及退还税收奖励部分、各专项奖励等。

若本市企业总部外迁,其主要负责人享受市政府相关待遇的予以取消。

沈阳

沈阳市日前公布了保经济增长,扩大内需的新政策。根据新出台的政策,在202_年12月31日之前,世界500强和跨国公司在沈阳设立的地区总部,沈阳市将按实际开办费用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

此外,沈阳市还将对在当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地区总部,包括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按相当于新增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对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5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租用办公用房,按租金40%给予补助。

总结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大型企业集团总部向中心城市聚集成为趋势,总部经济应运而生。发展总部经济,有利于推动城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有利于促进城市软环境建设,促进服务业尤其是高端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提升城市功能,增强中心城市综合实力,提高中心城市的聚集力与辐射力。当前,国际国内都十分注重总部经济的发展,城市和企业总部的发展形成良性互动。

各类数据显示,凡是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高的城市,必是总部经济云集的城市;凡是总部经济活跃的城市,都有很好的政策保障和指引。各地纷纷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纵观各城市发展总部经济的政策措施,有如下特点:

一、突出战略重点,发挥政策导向作用

各城市十分注重突出促进总部经济战略重点,引导总部经济服务本地经济社会建设的大局。

1、发展总部经济与提升城市功能相结合。

政策制定注重发展总部经济与提升城市功能的结合。各地通过发展总部经济,加快旧商业区、旧工业区、旧城中村、旧住宅区改造,实现产业置换和宜居环境更新;通过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配套发展高档住宅、高档商场、高档酒店、商务中心等,提供优质高效生活服务环境;通过促进信息、管理、研发、会展、物流业的发展,为企业总部提供优质高效的配套服务;结合区域市场、产业布局、交通设施建设,促进总部经济发展,发挥中心城市在区域经济中的作用。

2、引进国外企业总部和国内企业总部相结合。

北京最早出台鼓励跨国公司在京设立地区总部的若干规定,随着发展总部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地视野更加开阔,态度更加务实,手段更加多样,注重国内企业总部与国外企业总部相结合,集团总部与区域性总部发展相结合。对国内企业和跨国公司设立总部分别作出规定,要求将境内、境外企业在本市设立的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多个区域内的企业机构行使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引进本地。

3、引进总部与培育总部相结合。

部分城市(如杭州)要求鼓励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具有品牌和规模优势、发展态势良好、关联带动力强的企业扎根本地,并明确要求扶持本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市场潜力巨大、规模效益明显并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企业。

4、发展总部经济与支柱产业发展相结合。各地结合自身区位、交通、国家战略、市场需求等因素,将发展总部经济与发展支柱产业相结合。天津力图打造北方金融中心,杭州市要求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新型重化工业、纺织服装、食品饮料等传统优势工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厦门市重点发展制造、金融、工业会计法律中介服务业、旅游和会展业、物流和商贸业。

二、立足更好发展,确立工作目标

立足加快城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确立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和具体目标。

1、确定长远目标。

各市确立了长远发展目标,要求从政府服务、政策导向、中介组织等方面着手,让本地成为总部经济发展的“摇篮”,建立比较完善的总部企业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促使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总部企业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明显提高,以中心商务区为核心的总部集聚区初具规模。深圳要求经过5到10年的努力,争取有一批企业进入世界500强,一批企业进入专业领域世界500强,一批企业进入全国500强。

2、明确具体目标。

各市的具体目标有一定差异。深圳要求到202_年,总部企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9%,对全市税收直接贡献率达到18%。上海在促进总部企业落户的工作方向上则由注重跨国企业到国际国内并重,数量上要求实现突破。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_年底,上海已经聚集了300多家上市公司总部、183家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未来5年,上海要求对民企、国企和跨国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实行普惠政策,形成良好的政策环境,力求总部企业要超过3000家,大型总部企业对上海GDP增长有较大贡献。

三、立足长远发展,突出规划导向作用

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总部经济制订针对性政策措施,通过发展特色总部、形成总部聚集区、发布总部经济地图等手段,为城市的发展作出前瞻性的规划。

1、注重发展特色总部。

上海、南京等城市对投资性公司、管理型公司、服务性公司、研发中心或具有总部性质的生产性企业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杭州市、南京市还就总部设立研发中心的,专门制定了激励促进政策。

2、注重总部经济聚集。

各地明确要求高端服务业总部相对集中、高新技术产业与产业园区紧密结合的总部集聚基地。大部分城市设有CBD,深圳设有福田、罗湖、南山三个金融中心,杭州设有“一核、八区块”,分别集聚会展、国际商务、服装、生物制药、动漫、文华等不同的产业。

3、引导总部经济布局。

为了更好地规划布局,发挥企业总部和产业聚集的效益,各地纷纷发布总部经济地图。上海总部经济促进中心202_年发布了上海首张总部经济地图,明确了16家予以重点扶持的总部基地,包括陆家嘴金融贸易区、民营企业上海总部基地、南京西路跨国公司总部楼宇区等。广州依托中央商务区、产业园区以及总部基地,打造“两大综合发展片区、多点专业集聚区”的总部经济空间布局。

四、建立服务支撑体系,营造良好运营环境

通过推动信息平台、金融创新、自主品牌战略、政府服务等支撑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建立总部经济信息平台。

信息平台的建设、信息服务的水平对总部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深圳率先提出数字深圳建设,提高城市信息化水平,扎实推进电子政务,健全政府信息网络系统,为企业提供快速、便捷的商务、法规和政策信息等资讯。

2、推进金融体制创新。

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体制创新,完善金融市场功能,为总部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是各地发展总部经济的重要手段。深圳市支持总部在各地的金融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债券发行、银团贷款、国有资产重组和企业上市。许可企业总部统一管理自有资金,满足总部企业资金管理需求。

3、实施自主品牌战略。

各市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申请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的企业商标和商号,支持和推动企业加强商标、商号管理和运作,通过专利研发、广告策划、品牌收购、特许经营、资本运作等方式丰富提升品牌营运能力。深圳市积极引进、培育和保护知名品牌,构建良好的名牌建设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支持和培育骨干企业、标志性产品形成著名区域品牌。浙江省近期发布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中也明确要求,深入实施品牌战略,增强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

4、政府部门协同做好管理和服务。

市(区)政府成立了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或指定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具体负责,明确要求政府工商、财税、外事、公安等职能部门注重协同,搞好协调服务,对企业总部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支持,统筹安排,优先保证供应,积极扶持总部经济发展。

五、贴近本地实际,规范认定标准

各地从自身发展的实际出发,从规模、性质、资金和管辖权限等方面,制定了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规模标准。

部分城市对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要求是世界500强企业的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国内企业总部则要求全国500强、大型企业集团或上市公司的总部或分支机构等。南京市提出国内行业排名前五名企业和成长性、具备发展潜力企业设立总部的标准可以适当降低。杭州市明确在本地设立总部的企业的排名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民企100强。

2、性质标准。

各地对总部、地区总部都有明确规定。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所投资的企业、机构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法人机构。地区总部是指境内外投资者在本市投资设立的,对其在中国境内外一定区域内所投资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法人机构。认定为总部的企业都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3、资金标准。

资金标准主要涉及到总资产、注册资金、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企业或被授权管理的企业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年销售额等。因为城市发展水平和政策出台时间的不同,各地的标准存在差距,杭州市于202_年发布的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中要求,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人民币、总资产不低于1亿人民币、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人民币(房地产企业注册资金在3亿元以上)。南京市202_年发布的意见要求,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人民币,母公司在中国投资累计总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授权标准。

上海202_年发布的鼓励国内大企业在浦东新区设立总部的暂行规定要求,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5个,其中至少有1个是跨省企业。其他城市大部分要求在中国境内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合计3个以上,并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六、出台优惠政策,加大扶持力度

各地通过财政资金奖励、税收减免、土地优惠和人才培育等手段,对总部经济加以扶持和激励。

1、设立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珠海市、绍兴市等统筹安排专项资金202_万,在企业总部的设立、办公用房、激励机制建设等方面予以支持。上海对注册在浦东新区,且税务登记在浦东新区的跨国公司总部,自认定之日起,其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发展;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三年内在浦东新区的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区地方财力部分建立专项资金,用于资助员工培训。

2、给予企业总部多种资助。

各市对企业总部给予资助范围比较广,资助对象包括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促成引进企业总部的个人或中介组织。资助手段有企业开办、租房、购房实行优惠、补贴或免税,给予企业一次性财政奖励、返还高管人员部分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补助以及行政收费的减免。

3、制定土地支持政策。

加强总部企业用地保障,将总部企业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企业总部需购置和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根据类型给予必要的资助。珠海市在城市用地规划中预留用于总部企业办公用地。

4、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人才。

各市制定政策,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人才。加大总部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完善各层次人才培训体系;总部企业接受应届毕业生、海外留学生和技能人才实行优先保障和绿色通道制度。南京市为了吸引高级管理人员,在职称晋升、户口等方面实施优惠政策。

七、提供便利措施,提供优质服务

1、简化行政手续。

各市简化行政手续,为企业注册登记提供便利。支持外资企业在本地设立面向中国大陆的商品批发与零售机构、在本地设立财务公司,各地有关部门积极、优先、从速审批和申报。

2、加强政府与总部企业的对话沟通。

一些城市在这方面做了有益的探索和创新。广州市给总部企业颁发“市长证书”。深圳建立市长与总部企业对话机制,举办“市长?DCEO对话会”,市企业家服务机构对总部企业实行常态化服务,建立专人专线联系制度、紧急事态应对机制,定期与总部企业沟通,及时提供服务。杭州市规定有关重要会议可视情邀请总部企业负责人旁听。部分城市则吸引总部企业参加各级人大和政协代表、参加多种评先评优等活动。

3、为总部企业高层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便利服务。

各市为总部企业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提供优质服务。对总部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享受相关便利。积极为企业总部做好政策辅导、通关业务咨询等配套服务工作,有条件地实现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数字化监管和信息化服务,提高出境人流、物流效率。相关部门要优先办理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差申请。北京市对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居留许可、子女入学等提供便利。

第三篇:宏观经济政策

202_年宏观经济政策八大走向

一、深化改革:

经济政策的总纲

当前我国改革的难点在于利益调整,改革涉及面宽,触及利益层次深,风险比较大,改革难度越来越大。为在改革中防止改革设计的“碎片化”,防止改革目标“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急化”,防止推动主体的“部门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增强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成立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改革总体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在强化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可以预计202_年的各项宏观调控政策将紧紧围绕制度建设、体制改革,即将短期政策融入长期改革之中,注重短期宏观调控与重大制度建设相结合。

202_年,为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政府部门将进一步转变职能尤其是下放权力落实好“三个一律”:凡是市场能够调节的经济活动,政府一律不再审批;凡是企业投资项目,除了关系国家安全、生态安全、涉及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不再审批;对必须保留的审批项目,凡是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地方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交由地方和基层管理。

二、稳中求进:

宏观调控政策的主基调

202_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同比增长7.7%,高于7.5%的预期目标,国民经济企稳住并逐步向好,说明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科学和中央推动改革、调整结构来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增长的举措是及时和有效的。因此,可以预计202_年的宏观调控仍将保持稳中求进的基调,即“明确区间,稳定政策,重在改调,长短结合”。

“明确区间”是指中央仍可能会明确要守住稳增长、保就业的下限,守住防通胀的上限,以增强社会信心,稳定社会预期。为改善民生,确保人民的就业、收入能够增长,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

“稳定政策”是指稳定宏观经济政策,坚持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可以预期的平稳的政策环境,防止政策不当变动对市场机制的干扰。在保持政策弹性的基础上,尽量避免宏观政策的波动。

“重在改调”就是在稳定宏观政策的前提下,向改革要动力,向开放要活力,向结构调整要发展的潜力,把改革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以改革促创新发展,完善调控方式手段,强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生动力,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长短结合”是指政策要既着眼于解决当前问题,更着眼于为长期平稳可持续的发展打造基础,全面认识持续健康发展和生产总值增长的关系,抓住机遇保持国内生产总值合理增长、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着力防控地方债风险,努力实现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得到提高又不会带来后遗症的速度。

三、结构性色彩更浓

积极财政政策的新内涵

202_年虽然也强调政府的作用,也将继续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但是,其目的、内涵和做法上将发生一些根本的变化,结构性色彩将更浓,将从总量性的政策转向结构性的政策,从单纯的经济政策转向经济社会政策。结构性减税以及支出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力度会越来越大,政府将更多地提供公共服务,通过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来提升社会的公平正义,财政政策更注重短期和中长期结合,服务全面深化改革大局。

一是加强和改善财政宏观调控,促进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积极的财政政策和全面深化改革紧密结合,激发中小企业发展活力,调整优化国内需求结构,支持产业结构调整,支持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二是支持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农业“休养生息”,提高国内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增加农产品国际供给能力,完善农产品价格和市场调控机制,支持精准扶贫。三是完善财政投入体制机制,有效保障改善民生。按照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的思路,完善机制,堵塞漏洞,规范运作,公开透明,千方百计把民生资金管好用好。四是积极推动城镇化进程,促进城乡发展一体化。支持建立多元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按照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要求,完善相关财税政策,并支持开展试点示范工作。五是切实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修明渠、堵暗道,有效防控债务风险。六是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同时,加快现代财政制度的建设,一是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编制和审查的重点由现在的收支平衡状态向支出预算和政策转变。税收将不再是预算确定的任务,而是转为预期目标,从而克服以往预算执行中的“顺周期”问题。建立跨预算平衡机制,通过实行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强化其对预算的约束性,增强财政政策的前瞻性和财政可持续性。实施全面规范的预算公开,推进政策公

开,增强预算的透明度,让公众更好地了解预算。二是完善税收制度。全面推进增值税改革,建立符合产业发展规律、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消除重复征税问题。调整消费税制度征收范围、环节、税率,进一步发挥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加快房产税立法和改革步伐,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清费立税,提高保有环节的税收。推进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推动资源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加快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完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特别是征管职能划分,充分发挥中央、地方两个积极性。三是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在明晰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基础上,界定各级政府间的支出责任,明确划分政府间收入,再通过转移支付等手段调节上下级政府、不同地区之间的财力分配,补足地方政府履行事权存在的财力缺口,实现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

四、增强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

稳健货币政策的基本取向

从本次审计署债务审计结果看,今明两年是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的高峰期,到202_年末需要偿还的债务占比达到53.9%,这意味着地方政府借新还旧、再融资的压力较大,加之地方融资平台自身产生现金流的能力较弱,将不可避免导致流动性风险上升。虽然债务总体可控,但局部信用风险不排除一触即发的可能,这就使央行面临两难局面。央行既希望通过信用事件来降低金融领域风险偏好,又要防控局部信用风险上升成为全局风险的可能,因为一旦引发系统性信用风险,资产价格的大幅收缩必将刺破金融泡沫。今年的目标既要保持经济增长平稳,又要化解金融领域风险,还要为改革留出充分的空间。因此,央行工作会议对货币政策的定调是“增强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协同性”,替换了202_年强调的“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02_年,预计央行将通过综合运用存准率、正逆回购、央票、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合理的流动性状况,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满足实体经济资金需求。

与此同时,金融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深化。中国金融市场化改革在202_年取得实质突破,202_年7月,中国全面放开了人民币贷款利率管制,这是近年来国内利率市场化改革取得的重要进展。目前,中国货币市场利率、债券市场利率、外币存贷款利率已先后实现市场化,只有人民币存款利率有上限管理。也就是说,在利率市场化方面,今后改革剩下的问题在于如何推进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目前来看,业界呼吁多年的存款保险制度有望于202_年推出。目标是通过利率、人民币汇率市场化以及开放资本账户来建立市场导向型的金融价格体系。

五、区别对待、公平竞争:

区域政策的特点

我国一系列区域战略与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区域协调发展,增强了经济整体活力,区域增长格局已出现重大转变。202_年,实行区别对待仍是完善区域政策体系的基本方向,完善并创新区域政策,缩小政策单元,重视跨区域、次区域规划,提高区域政策精准性。

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202_年,将加快制定优先推进西部大开发的政策性文件,启动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扩大退牧还草范围。加快出台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若干意见,统筹推进全国老工业基地和城区老工业区更新改造,促进全国资源型城市和独立工矿区转型发展。全面落实中部崛起战略,加快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前海、南沙、横琴、平潭等重大平台建设,抓紧制定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同时,我国将打破行政区划限制,推进沿海、沿江、沿边、沿路桥的轴线开发,带动更大范围的腹地发展。依托长江黄金水道建设中国经济新支撑带,推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支持武汉、长株潭、环鄱阳湖等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促进中原经济区加快发展。深入推进首都经济圈一体化发展,加快环渤海地区转型升级。推动云南、广西等地向南亚、东南亚开放,支持西北地区向西开放,着力培育中西部地区新的经济支撑带。为增强欠发达地区发展能力,还将推进对口支援,支持西藏、新疆和四省藏区等跨越式发展,落实扶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实施好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

在注重区别对待的基础上,也将更加注重公平,即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关键内容。通过体制创新和法律保障,实现不分区域、城乡、工农、公私、贫富,一视同仁地实施财政、金融等公共政策;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力度,推进教育、卫生、就业、社保等公民享有的同权化;加大水、电、路、气、房等民生工程建设投入,让不同地区的人民群众享有大体相当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

与此同时,税收优惠将与区域规划脱钩。据统计,目前已出台实施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共有30项,同时还有一些正在申请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项目。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和财税部门执法不严或者出台“土政策”,通过税收返还等方式变相减免税收,制造税收“洼地”,严重影响了国家税制规范和市场公平竞争。下一步,财政部门将扎实推进清理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清理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执行到期的将彻底终止不再延续,对未到期限的将明确政策终止的过渡期,对带有试点性质且具有推广价值的,将尽快转化为普惠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

六、激活民间力量:

扩大内需的着力点

扩大内需是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既是短期的政策着力点,也是中长期的战略选择。

就扩大消费而言,要扩大居民消费规模,优化居民消费结构,提升居民消费质量,关键在于增强居民消费能力、改善居民消费预期。这就意味着需要推动实现稳定充分就业,千方百计增加居民收入,建立居民收入持续增长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规范收入分配秩序,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努力缩小城乡、区域、行业和社会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202_年,扩大消费的重点将在信息消费领域。信息消费具有结构层次高、绿色无污染、带动作用强的特点,是近年来各个国家重点培育的新兴消费热点,也将成为我国扩大消费的重要着力点。

着力保持投资稳定增长,重点将调整预算内投资结构,大幅压缩用于一般竞争性企业项目投资,适当减少可利用社会资金的经营性基础设施投资,停止建设楼堂馆所等投资,压缩小型分散投资,重点支持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的重大项目,集中力量办大事。合理确定投向,主要是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配套基础设施,高标准农田和农村民生建设,水利、中西部铁路等重大基础设施,重大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工程,核心关键技术开发应用等重大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工程,教育、医疗、社会养老、食品药品安全等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发展等领域。在管好用好政府投资的同时,为民间投资拓展更大的市场空间,为民间投资创造更好的市场环境,有效释放民间投资潜力。

七、以人为本:

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核心

积极稳妥扎实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一是推动规划实施。修改完善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并尽快发布实施;二是出台配套政策。推动出台户籍、土地、资金、住房、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三是编制配套规划。组织编制实施重点城市群发展规划,各地因地制宜地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四是开展试点示范。围绕建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多元化可持续的城镇化投融资机制、降低行政成本的设市模式、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在不同区域开展不同层级、不同类型的试点;五是完善基础设施。提高东部地区城市群综合交通运输一体化水平,推进中西部地区城市群内主要城市之间的快速铁路、高速公路建设,加强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与交通干线、交通枢纽城市的连接。强化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六是发展城市群,优化城市布局。着力优化城市化布局和形态,培育并引导城市群发展,完善大中小城市结构,强化综合运输交通网络的支撑,优化城市群内部的城市分工协作。

八、集约用地、保护农民利益:

土地政策的主要方向

202_年,国土资源部将会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用地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和减量供应,加大存量建设用地供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全面开展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细化各类用地标准。在全面总结各地征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缩小征地范围,进一步规范征地程序,着力于建立完善多元保障机制。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以公平、公开、有偿的方式配置土地资源,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用地有偿使用,清理存量划拨用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针对不同产业、不同用地类型提供不同的有偿使用方式,弥补一次性收取地价款单一方式的不足。提高工业用地价格,减少工业用地,适当增加居住用地供应。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形成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的要求,研究起草《不动产登记条例》、《不动产登记办法》等规章制度,整合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做好国家层面有关不动产登记衔接工作。

特别是,在土地政策中要保护农民的利益。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不论承包经营权如何流转,集体土地承包权都属于农民家庭。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保障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探索宅基地上的农民住房的财产性收益的路子。(执笔:胡少维)

第四篇:交行面试

制定一套与世博会相关的黄金产品营销方案。其他即将去面试的同学可以先做一点准备,比如营销方式、推广渠道、客户细分、广告语等等,我还是本科阶段学过一点市场营销的知识,但是仅仅记得一点关于市场细分的内容,其他的没有印象。还可以去看看4P理论,3W理论,这样在小组讨论的时候可以显得更专业。

初面:

面试是在一个大屋子里,分好几桌进行,1-2个面试官对一个学生,5、6分钟左右,全中文。问的问题很是随机,我被问到了:

自我介绍2分钟

为何选择了分行管培,而不是总行的管培

国内银行管培与外资银行管培选拔人才的机制有不同,你如何看待我们这个项目能带给你什么

对自己的职业规划

自己应聘这个职位的3个劣势

为何选择分行的管培?我觉着面试官的语气里带着对自己这个分行管培项目的不自信,我于是很理所当然的语气说,咱们北分很好啊,是交行所有省级分行中最大的嘛。然后又很诚实地说我就想在北京发展,不想去外地。面试官开心的问,那你没投总行管培吗?答曰没投。面试官于是更加开心了,我很汗。。国内银行管培与外资银行管培选拔机制有啥不同?这个这个,我其实没大听懂他的问法是啥意思,自己径直理解成了外资银行管培看重专业领域,国内银行管培不看。于是一阵blabla。期间面试官脸色几经阴晴变化。我一直害怕是不是自己理解错了他的问题。项目能带给我什么?答曰:稳定的生活,职位的发展。

3个劣势?第一,专业不对口。面试官笑眯眯的说,这个在我们这儿不算劣势,因为我们不会只看专业。第二,我自己没有快速决断能力,因为习惯了在团队中工作,综合大家的智慧;并且习惯在做事情前做好充分准备,所以很难对突然发生的新事情马上做出决断。第三,呃,我沉默了5、6秒后,说没有了,自己实在想不到还有什么劣势阻碍自己做这个职位了。事实上当然还有很多劣势,但是咱在真诚的前提下,不能太自曝其短啊。

都问完了,面试官来了一句表态的话:你知道笔试怎么通知吧,我们还是会发短信或邮件的,注意接收。呵呵,很开心听到这句话呀。

shl笔试:

这次笔试份上下午两场。我是上午场,两个机房考场,共165人。那这次参加笔试的大概应是

320人。

笔试分两部分,全英文,第一部分verbal,25分钟,12段小材料,48道题。第二部分,numerical,35分钟,35题。图表翻来覆去就是那几个,同一个图表的题不是先后出现的,而是和其它的图表的题交叉。

第五篇:交行简介

公司简介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年,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现代商业银行。1987年,交通银行重新组建,成为新中国第一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2_年起,交通银行先后完成了“财务重组——引进外资——公开上市”改革三部曲,于202_年6月在香港联交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第一家完成财务重组的国有控股银行、第一家引进国际战略投资者的大型商业银行和第一家在境外公开上市的内地商业银行。202_年,交通银行成为“中国202_年上海世博会”唯一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202_年5月,交通银行成功回归A股市场。202_年,交行连续3年跻身《财富》杂志世界500强榜单,排名第397位,较上年提升43位;在《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银行一级资本排名中位列第35位,较上年提升14位,202_年税前利润排名全球银行第24位;在《福布斯》杂志全球企业202_强排行榜上位列第96位。截至202_年6月30日,交通银行资产总额已达人民币 4.3万亿元,202_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人民币263.96亿元。

交通银行是唯一一家总部设在上海的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目前,交行境内外员工约8.7万人,在境内设有137家分行、2648家网点;在境外设有11家分行及代表处,分布于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澳门、法兰克福、胡志明、伦敦、悉尼、台北。交通银行业务范围现已涵盖银行、基金、保险、证券、租赁、信托等多个领域,旗下拥有交银保险、交银国际、交银金融租赁3家全资子公司,控股交银施罗德基金、交银国际信托、交银康联保险、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新疆石河子村镇银行,并作为第一大股东参股江苏常熟农商行。

交通银行凭借一流的经营管理水平荣获国内外多项荣誉和奖项:《银行家》202_年“最佳财富管理银行”和“最具研究能力银行”,《欧洲货币》“202_年最佳现金管理银行”;《亚洲银行家》“202_银行及企业现金服务成就奖”,《财资》“202_年中国最具成长性现金管理银行”,《欧洲货币》202_ “中国最佳私人财富管理银行”,世界品牌实验室202_中国三大银行类品牌等。

交通银行现已成为一家具有百年历史、现代体制、成长性好、全球展业、综合经营的大银行,一家在市场上具有领先优势和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作为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大型银行之一,交通银行正向着“走国际化、综合化道路,建设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一流公众持股银行集团”的战略目标阔步迈进。

一流企业,召唤一流人才。交通银行热诚邀请有志于金融事业发展的优秀人才加入我们的团队,共同创建交通银行与您的美好未来。

交通银行(BANK OF COMMUNICATIONS)始建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是中国早期四大银行之一,也是中国早期的发钞行之一。1958年,除香港分行仍继续营业外,交通银行国内业务分别并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在交通银行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6年7月24日,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交通银行,其目标是要把交通银行办成一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百年民族品牌的现代金融企业。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现为中国五大国有大型商业银行之一。自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就身肩双重历史使命,它既是百年民族金融品牌的继承者,又是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先行者。口号:交通银行----您的财富管理银行。95559客户服务热线咨询。

企业文化理念

企业使命 提供更优金融方案 持续创造共同价值

企业愿景 建设价值卓越的一流国际金融集团

核心价值观 责任立业 创新超越

经营理念 诚信永恒 稳健致远

CSR战略宣言 以和谐诚信为基石 不断追求自身的超越 与社会共同发展

发展战略 走国际化、综合化道路,建设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一流公众持股银行集团

服务宗旨 以您为先 灵活稳健 广告语 百年知交 相融相通

产品

一.个人业务

1.储蓄存款:双利理财 活期存款 定期存款 喜庆存单 个人支票 存款托收 挂失业务 个人存款证明

2.个人贷款 e贷在线 个人授信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 个人经营贷款 个人消费贷款 个人质押类贷款 3.外汇服务 境外汇款 个人结汇 个人外汇买卖 个人购汇 4.太平洋卡 5.理财计划 得利宝红系列 橙系列 黄系列 绿系列 青系列 蓝系列 紫系列 QDII系列 添利系列 至尊系列 6.投资服务 开放式基金 第三方存管 黄金买卖 贵金属 国债投资 银期转帐 7.保险服务

8.便利服务 家易通服务 保管箱服务 自助转帐 跨行汇款 定制转帐 通存通兑 自助缴费 代付业务 中澳留学快车 9财富管理 沃德财富 交银理财 快捷理财 理财顾问

10.电子银行 个人网上银行 个人电话银行 个人手机银行 自助银行

11.私人银行 12.小企业贷款 重点推荐 双利理财

产品介绍 “双利理财账户”是交通银行推出的智能理财帐户。根据客户的资金使用规律,对客户所持太平洋借记卡,在预设活期账户留存金额的前提下,将多余资金(最低5万元)自动转入通知存款账户。使客户彻底免去通知存款与活期存款之间反复转入转出的烦恼,在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同时,有机会获得同期相应通知存款收益,轻松实现个人资产较快增值。

产品特色 一户双利,“鱼”与“熊掌”兼得:一个账户(太平洋借记卡),两种计息方式,活期存款便利与通知存款收益两者兼得;支取灵活,账户转款随时随地:双利理财账户内的活期存款可随时支取,通知存款也可根据客户需要,随时通过我行网点柜面或电子渠道转为活期存款以便支取;掌握便利,账户变动及时通知:“双利理财账户”的客户可享受“银信通”服务,使您的账户变动尽在掌握;每周结息,收益看得见:“双利理财账户”以7天为一个理财周期,每7天将客户理财资金计一次息,并自动转入下一个理财周期。

温馨提示:客户在设定“双利理财账户”下卡活期账户留存金额时,需注意保证一定的余额。如因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而造成客户在银行办理的代缴费业务、贷款还款等其他业务无法扣款时,所造成的损失或罚息,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一手住房贷款——轻松安居 圆梦人生

1.产品定义

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首次交易住房的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商业性组合贷款和纯商业性住房贷款。2.产品特色

(1)节省贷款成本及费用——尽量减少您的贷款成本及利息支出。

(2)丰富的配套贷款产品——装修贷款、转按贷款、e贷通等多种配套产品供您选择;随着您的一手住房贷款逐步归还,您还可以再次使用已释放出来的抵押额度,办理其他贷款。

(3)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支持等额本金法、等额本息法及分阶段还款法等7种还款方式。(4)方便省心的贷后服务——便捷的还款、贷款提醒服务、贷款变更服务等。

3.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资信情况良好,具备稳定收入来源和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的自然人。

4.贷款额度 最高可达房产价值的80%。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6.申请材料(1)个人贷款申请表;(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户口簿等)、婚姻证明;(3)商品房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4)首付款证明;(5)借款人还款能力证明材料(如收入证明、工资单、个人税单、其他资产情况等);(6)抵押证明文件;(7)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三)个人循环贷款(信用/保证)——自在融资 圆梦随心

1、产品定义 银行给予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信用或保证担保授信额度,客户在需要用款时,可通过柜面发放,也可随时通过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电子渠道自助发放。

2、产品特色

(1)借款自由,省时省力;轻松贷,随意还,在资金富余时可以随时提前还款减少利息,在有资金需求时又可以灵活贷款,免除您周转、消费的后顾之忧;

(2)手续简便 自在享受:只需一次授信,以后每次用款都无需办理贷款申请、审批等烦琐手续,助您及时把握生活良机;

(3)使用灵活 自由把握:可以通过柜面、网银、电话等多种渠道发放贷款,还可享受特别贷款利率优惠。

3、贷款对象 符合我行有关条件的高端优质客户。

4、授信额度最高100万元。

5、授信期限最长3年,额度到期前还可申请延期。

6、贷款期限:单笔贷款期限最长1年。

(四)易贷通(抵/质押)——快e借贷 圆梦瞬时

1、产品定义:客户提供银行认可的抵押物(如房产)或质押物(如存单),银行给予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客户在需要用款时,可随时通过网银和电话银行电子渠道自助提款,轻松刷卡消费和网上支付。

2、产品特色

(1)手续简:一次申请,N次循环使用;

(2)贷款易:用网银或电话银行轻松放款和还款;(3)消费爽:POS轻轻一刷、网上点击鼠标即可消费;(4)利息省:比信用卡利率低,更有超值宽限期;(5)理财巧:助您额度内计划用款、免费随心还款。

3、贷款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资信情况良好,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的自然人,能提供银行认可的抵/质押物。

4、授信额度最高100万元。

5、授信期限最长3年,额度到期前还可申请延期。

6、贷款期限最长3年,最短1个月。

(五)太平洋卡(全国通 理财通 银信通 网银通 一线通 银证通 缴费通 报账通 环球通 港澳通跨行通):秉承创“一流的银行信誉,一流的服务质量,一流的工作效率”的宗旨,立足于科技创新,服务于群众理财,自1993年太平洋准贷记卡首发以来,业已形成了贷记卡、准贷记卡、借记卡三大业务品种及国际卡、人民币卡两大产品系列,并发行了近百种太平洋系列联名/认同/专用卡。太平洋卡集多种理财功能于一身,已成为国内科技含量最高、服务手段最齐全的银行卡之一,为持卡人实施家政理财与投资理财提供了有效的手段。“太平洋卡理财通天下”是对太平洋卡强大理财功能的形象表述,太平洋卡作为集众多功能于一身的综合性理财工具,汇聚理财通、全国通、环球通、缴费通、银信通、一线通、网银通等功能。交行人凭借坚韧不拔的毅力及勇于开拓的精神,不断拓展太平洋卡功能,受到了业界及持卡人的广泛赞誉,令太平洋卡成为国内功能领先的银行卡。令持卡人能够超越时间、空间的限制,通过交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客户服务中心等多种服务渠道实现轻松理财,在充分享用交通银行太平洋卡快捷、安全服务的同时,真正实现“太平洋卡理财通天下”的目标。五大类特惠商户:美酒佳肴、消费购物、珠宝首饰、健康美容、旅游休闲

(六)沃德财富 :专属客户经理 专属服务渠道 专享理财产品 专享价格优惠 专享增值服务 专享沃德账户

是交通银行为您量身定做的服务品牌。沃德的名称从OTO音译而来。“沃”具有丰厚、肥沃等含义;“德”有美德、高尚的意义,寓意诚信、厚德乃取财之道。“沃德”是财富的一种态度,创造、积累、海纳、共享、取之有道,以服务之“德”,创财富之“沃”。沃德财富谐音同“我的财富”、“获得财富”,在此我们真诚地祝愿您的理想与财富同交通银行的百年事业共成长。丰沃共享 厚德载富『丰沃共享』寓意沃德财富诚信优质的服务带来丰厚的回报,与您的理想和财富繁荣并进。『厚德载富』引自《易经》『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坚若磐石的百年诚信,助您创造更多财富,实现更多人生理想,这更印证了沃德财富美好愿景。ONE TO ONE FOCUS MAKES MORE 是对OTO的演绎与延伸,关注、关怀,带来更多收益,更多舒适,更多信任。OTO 源自『one to one』,是沃德财富品牌的LOGO,表达一对一服务的核心理念,包含了团队服务、专业服务、跟随服务等多层含义,强调了一种以沟通、了解为基石,信任、承诺为保障;效率、增值为目的的财富新主张。

(七)私人银行(北京 上海 广州 杭州 深圳):以现有”沃德财富”服务为基础,服务体系由沃德财富客户经理+私人银行顾问+私人银行投资顾问/个人财富管理专家团(即所谓“1+1+1”服务)。

内容:境内-综合理财规划服务;私人银行理财产品定制;私人银行专属产品

海外-海外结算服务(银行账户服务,综合交易服务);海外理财服务(电子理财服务,投资账户服务);海外全权委托投资服务

条件:首先是沃德财富客户;其次拥有等值200万美元可投资金融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基金,股票,理财产品等)

公司业务: 现金管理 供应链金融 投资银行

金融同业

期货市场服务方案

证券市场服务方案

保险市场服务方案 202_财富腾飞之旅

政府市场

缴税通 银财工程

资产托管

其它产品

国际业务

个人理财:外汇宝 满金宝

对公理财:结构性存款 外汇债券买卖及保...远期利率协议(FR...利率互换 远期外汇交易 外汇期权 货币互换

进口结算:开立信用证 提货担保 进口代收

出口结算:信用证通知 出口议付 出口托收

汇兑业务:汇入汇出款业务 存款业务证明 外币携带证业务 个人结汇业务 个人购汇业务 速汇金 韩国闪电汇款 快汇通 通汇捷 全额到账

票据业务:外币票据托收和贴...代售外币旅行支票

贸易融资:出口信用证融资 出口托收融资 出口发票融资 进口押汇 离岸业务:跨境贸易人民币结...保函业务

保理业务:出口保理 进口保理

同业产品

远期结售汇

电子银行

个人网银

企业网银

手机银行

电话银行

自助银行

网上商城

信用卡:主卡-标准信用卡(免息期最长可达56天)交通银行more卡是一张带有“银联”标识,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透支消费等功能,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卡。您既可在账户中存入一定金额以备支付,又可在账户余额不足时,使用银行核定的信用额度透支,满足您“量入为出”兼“不时之需”的支付需求。白金信用卡(国内首创定制概念,7项基本功能,2项自助服务)公务卡 上海旅游信用卡

联名信用卡-步步高 利群 哈根达斯 自邮一族 东航航空 乐天马特 百思买 百联东方 开太百货 金领生活 锦江之星 永达汽车 伊利 不封莲花 航空秘书(南朋航空)一兆韦德 苏宁电器 沃尔玛 香港新世界 亚洲万里(国泰常客)百联OK

交行历史

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交通银行始建。

它是中国内地规模第五大的银行。它是香港中资金融股的六行三保(前称五行三保)之一。

中华民国成立后,交通银行受中央银行委托,与中国银行共同承担国库收支与发行兑换国币业务。

1928年,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交通银行条例》,交通银行成为扶助农矿工商的专责银行。交通银行成立之初,总行设在北京。

1919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接管了位于上海公共租界外滩14号的德华银行的文艺复兴风格的4层大楼。

1928年,随着全国政治中心从北京转移到南京,交通银行也将总行迁到上海外滩14号。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交通银行将总行迁到重庆。

1946年-1947年,上海总行重建为艺术装饰主义风格的6层大楼。

1951年交通银行总行于迁回北京,上海外滩14号行址由上海市总工会进驻至今。

1958年除香港分行仍继续营业外,交通银行国内业务分别并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和在交通银行基础上组建起来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现称中国建设银行)港交所:0939。

1986年7月24日为适应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作为金融改革的试点,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交通银行。

1987年4月1日,重新组建后的交通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成为中国第一家全国性的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上海江西中路200号(原金城银行大楼);现时,交通银行总行已迁往上海浦东的银城中路188号。

202_年,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投资了近17亿美元,收购了交通银行19.9%股权。

202_年6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港交所:3328。

202_年4月25日,交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每股最后定价7.90人民币。

202_年5月15日上市,股票代码上交所:601328。

202_年8月13日,恒指服务公司宣布交通银行H股为恒生指数成份股(蓝筹股),在同年9月10日生效。

202_年9月10日,交通银行H股正式成为恒生指数成份股。

投资价值

202_年6月23日,交通银行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首家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内地商业银行。202_年5月15日,交通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目前,交通银行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发展战略明确、公司治理完善、机构网络健全、经营管理先进、金融服务优质、财务状况良好”的具有百年民族品牌的现代化商业银行。

发展战略明确:交通银行从202_年开始实施管理和发展的战略转型。202_年,我们经过全面分析讨论,在承继交行既有的发展目标和战略转型系列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走国际化、综合化道路,建设以财富管理为特色的一流公众持股银行集团”的发展战略。这一战略目标,充分考虑了交行在国际业务领域和综合金融领域多年经营的先发优势,延续了交行不断推进战略转型、强化财富管理业务导向的一贯方针,保证了战略的协调性和延续性,为交行未来的发展指明了更加清晰的路径。公司治理完善

机构网络健全:分支机构布局覆盖经济发达地区、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金融中心。目前,除西藏、青海外,交通银行在内地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设有省级分行29家,在全国190多个大中城市设立了营业网点2648个。海外机构方面,交通银行在纽约、东京、香港、新加坡、首尔、澳门、法兰克福设有分行,在伦敦、悉尼设有代表处。与全球125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家银行建立了代理行关系。全行员工7.9万人。

经营管理先进:秉承“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质量是硬约束,是第一责任;效益是硬任务,是第一目标”的经营理念,始终坚持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并重,实施了以经济资本绩效考核为核心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了全面的风险管理体制;推进了组织架构再造和业务管理的垂直化改造;建设了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数据大集中工程。同时,按照“互谅互让、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要求,交通银行与汇丰银行的合作紧密而富有成效,先进的理念、技术、产品不断引进,对提升交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产生了十分积极的影响。

金融服务优质:形成了产品覆盖全面,科技手段先进的业务体系,通过传统网点“一对一”服务和全方位的现代化电子服务渠道相结合,为客户在公司金融、私人金融、国际金融和中间业务等领域提供全面周到的专业化服务。交通银行专注于为中高端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以“沃德财富”和“交银理财”品牌分别为高端和中端客户提供高附加值的服务和产品。拥有以“外汇宝”、“沃德财富账户”、“交银理财账户”、“蕴通财富”、“太平洋卡”、“全国通”、“展业通”、“基金超市”为代表的一批品牌产品,在市场享有盛誉,市场份额在业内名列前茅。与战略合作伙伴汇丰银行合作推出的“中国人的环球卡”――太平洋双币信用卡,累计发卡量已突破1500万张。综合经营方面,交通银行202_年8月与全球顶尖资产管理公司施罗德集团合资设立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公司,是国内首批银行系基金公司之一;202_年,交通银行并购重组了湖北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起设立交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并在香港成立了交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交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交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交银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综合经营领域迈出了坚实的步伐;202_年,交通银行成功入股常熟农商行,发起设立了大邑交银兴民村镇银行;202_年,交通银行获批成为国内第一家拥有境内保险牌照的商业银行,由其控股的保险公司--交银康联于202_年1月正式挂牌成立。202_年4月,发起设立了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良好的财务状况:抓住境外成功上市后品牌和市场形象提升的有利时机,交通银行加快业务拓展步伐,经营活力充分显现,各项业务实现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综合实力日益增强,财务状况居于国内同业领先水平。截至202_年末,交通银行资产总额为3.31万亿元;资本充足率为12%;平均资产回报率(ROAA)为1.0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AE)为19.49%;减值贷款率为1.36%。根据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2_年全球1000家银行排名,交通银行总资产排名位列第56位,一级资本排名位列第49位。

公司治理

本行董事会现由18名董事组成,其中:执行董事4名,非执行董事8名,独立非执行董事6名。胡怀邦先生担任董事长。董事会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人事薪酬委员会和社会责任委员会。本行监事会现由13名监事组成,华庆山先生担任监事长。监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两个专门委员会。本行高级管理层现由9人组成,牛锡明先生担任行长。

高级管理层下设五个专门委员会:财务审查委员会、信贷政策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交通银行在中国金融业的改革发展中实现了六个“第一”,即第一家资本来源和产权形式实行股份制;第一家按市场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设置机构;第一家打破金融行业业务范围垄断,将竞争机制引入金融领域;第一家引进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并以此规范业务运作,防范经营风险;第一家建立双向选择的新型银企关系;第一家可以从事银行、保险、证券业务的综合性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改革发展的实践,为中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发展开辟了道路,对金融改革起到了催化、推动和示范作用。

股东(至202_年12月31日)财政部 国家 26.48%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代理人身份)外资 21.91% 汇丰银行 外资 18.60%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国有 2.01% 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有 0.92%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 国有 0.77% 云南红塔集团有限公司 国有 0.71% 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境内法人 0.62% 大庆石油管理局 国有 0.48%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国有 0.40%

行徽

交通银行行徽将英文译名BANK OF COMMUNICATIONS 词首的小写字母“b”和“c”组合起来,构成了一个立体面,表示企业的实力和业务的综合性。整个图案具有延伸感,体现交通银行不断发展、壮大、日益繁荣的趋势。标准色为深蓝色,象征交通银行像大海一样博大精深,寓意稳重,踏实而可靠!交通银行是由晚清著名改革派政治家和书法家郑孝胥题写的。主要财务数据

202_年前三季度经营业绩

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数据: 净利润:295.37亿元 资产总额:38,027.05亿元 每股净资产:3.82元 每股收益:0.56元平均资产回报率:1.11%平均股东权益报酬率:20.78% 减值贷款比率:1.22% 核心资本充足率:9.46% 资本充足率: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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