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怎样写合同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合同应该怎么制定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够帮到你哟!
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一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八条(备案制度)。
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申报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确认。
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544号〕执行。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九条(中央财政支持条件)。
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地方财政支持条件)。
未得到国家奖励的,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其他奖励措施)。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审核)。
管理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财政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24)052号〕等规定,委托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其他项目,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审核经费,用于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等工作,具体额度可参照中央财政经费安排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管理机构应当将项目审核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联合审定意见,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奖励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函。
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函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八条(情况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填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并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年2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资金结转)。
本市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本市建立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节能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单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要求)。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50%以上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者赔偿。
年节能率,是指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者该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9月28日原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560号〕同时废止。
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二
1.2鉴于本协议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专项节能服务。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1.3鉴于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双方同意按节能效益分享型方案分配由该项目带来的节能效益。
第2节项目的主要内容。
2.1项目名称:
2.2甲方委托乙方进行项目的实施,乙方负责就该项目的实施为甲方完成节电目标。
2.3项目主要技术方案:在甲方的建筑物屋顶上建设kw光伏发电站,所发的电能作为甲方的补充用电实现企业节能降耗。
2.4项目建设方案。
2.4.1乙方负责该项目的投资,完成电站的设计、施工、建设;负责项目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2.4.2甲方无偿提供建筑屋顶作为项目建设场地。
2.5项目实施目标。
2.5.1替代部分公共电网供给甲方的电能,降低企业能耗指标。
2.5.2项目建成后预计平均每年发电量约万kwh。
第3节项目实施期限。
3.1项目自本协议正式生效之日起实施,至节能效益分享期届满时终止。
3.2项目建设周期:自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甲方应全力配合乙方在一年内完成项目全部建设投运。项目分步实施计划安排见附件1.1。
3.3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起始日为项目建成正式投运的日期,甲乙双方以签证文件为准。项目分享期为25年。
第4节项目方案设计、实施和项目的验收。
4.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协议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4.2乙方聘请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工程建设的整体设计。
4.3项目建设设计方案完成后需提交甲方进行审核,一经甲方审核通过,不得修改。双方另有约定,或者依照本协议第8节的规定修改的除外。
4.4甲乙双方应当依照附件第1.4文件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第5节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5.1节能量的实际数据均以单元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为准。该双向电能计量表按照附件1.2的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5.3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项目节能效益的计算公式:
节能效益(万元)=k*节能量(万kwh)k为光伏发电单位电价为市电单位电价的8.5折。在经营期内,乙方应得的节能效益由甲方定期按以下方式支付给乙方。
5.3.1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共同抄表确认5.2条所述表计量的电量记录,并按照附件1.2的规定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5.3.2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注明付款金额。
5.3.3甲方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后的7日内将相应的款项付给乙方。
5.3.4乙方收款后根据甲方的实际节能量,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5.3.5如双方对任何一期的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
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4根据国能新能【2024】337号文件的规定,在该项目正式运行前,甲。
乙双方将与电网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届时节能分享方式、计量方法、结算方式等按三方协议执行。
5.5项目所产生节能减排中的碳排放量,由方负责计量,并在国家碳交易相关政策范围内进行市场交易,所得收益归甲方所有。
第6节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皮肤,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6.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电气系统图,建筑结构图、生产负荷用电曲线等涉及施工涉及的相关资料,资质图纸至少提供一份,图纸应标注清晰,保证内容正确。涉及完成后乙方应将图纸完整的归还乙方。
6.3甲方按设计方案提供涉及屋顶作为电站建设平台,并为乙方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如施工用水、用电和临时施工场地、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项目设备试运行条件等。所发生的费用据实统计,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6.4甲方指派具有资质的'操作人员参加电站的操作和维护培训。
6.5甲方每月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积极配合乙方对节能量进行抄录和验证,
无误后甲方应立即签署确认书。
6.6甲方应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无异议后应及时在验。
收文件上签字、盖章加以确认。
6.7甲方应根据附件一的规定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在协议有效期内,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5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甲方应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和使用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6.9节能效益分享期间,甲方有责任帮助乙方顺利的进行相关维护工作,保证电站安全运行,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应在48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6.10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6.11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
提前告知乙方。
6.12在项目建成后的运营期内,因甲方人为因素造成的光伏系统所在屋面以及所在屋面光伏设备的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7节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7.1乙方负责办理本项目实施所必需的各级政府许可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环评批复和电网接入批复,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
7.2乙方应按照附件1项目方案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协议的约定,聘请由国家认可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时完成本项目的设计方案。并按设计方案完成项目建设,做好项目运营和维护管理工作。
7.3乙方在进行光伏组件涉及安装时应以不改变和破坏甲方屋顶原有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屋面采光带,通风、排烟设备等)的位置及功能为准则。
7.4乙方应免费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7.5乙方应在工程实施之前对所施工的家房屋顶与甲方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全面的防水检查,对需要修缮的部位进行封胶秀山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7.6乙方应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7.7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7.8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7.9乙方在项目建成后应建立健全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7.10电站建成后,在协议中约定的使用期限内,电站所涉及的检修、维护和故障处理工作由乙方负责。
7.11项目开始运营之后,乙方应每月25日前向甲方提交项目的运营报告,并就该项目运行和维护的相关事宜进行讨论。
7.12乙方在项目的施工以及建成后的运营维护中,因乙方原因造成所使用厂房和屋面损坏时,应负责进行维修,并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建成后运营两年内)承担保修责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两年后的屋顶维修及相关费用由甲方负担。
7.13乙方应保证系统的接入性能应满足国网公司2024年5月6日下发的《国家电网公司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要求,保证甲方用户侧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系统应设置足够的防雷设施,防止雷电感应及雷电波对用户侧电气设备造成危害。
7.14在项目竣工后,应由甲乙双方共同验收,以确保在该项目施工过程中未给甲方造成损失,以及项目建设施工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
7.15乙方应保证于项目有关的设备、设施运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第8节项目的更改。
8.1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
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8.2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
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9节项资产所有权和风险分担。
9.l在本协议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协议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
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
9.2项目资产清单在项目完成建设并投产后1个月内由乙方提供给甲方。
9.3项目资产清单内容包括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9.4项目资产所有权由乙方转移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项目资产的技术资料。
9.5项目资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协议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协议提前解除时,项目资产依照第12.4条的约定处理。
第10节违约责任。
10.1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照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10.2如甲方违反除第10.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将依照第10.5条的规定与甲方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
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本协议预测的月度节能款项0.3%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10.4如果乙方违反除10.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依照第10.5条规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10.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1节不可抗力。
11.2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
无法履行协议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事件的具体情况。
11.3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
关的影响。
11.4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
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受影响方不应承担相关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
11.5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协议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2节协议解除。
12.1本协议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2.2本协议可依照第11.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2.3当本协议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
协议:
(a)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12.4本协议解除后,本项目应当终止实施。项目资产由乙方负责拆除、
取回,并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将项目现场恢复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对乙方提供合理的协助。如乙方经甲方合理提前通知后拒绝履行前述义务,则甲方有权自行拆除并处置相关设备,并就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向乙方求偿。
12.5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协议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协议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第13节其它。
13.1保险:项目的财产保险由乙方负责购买。
13.2用电及线路、施工等安全方面的要求详见附录1.6.
第14节争议的解决。
14.1因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中止、效力等引起的任何争议、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14.2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15节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5.1项目联系人:双方均需指派专责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具体工作。
15.2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协议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5.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成立,并在该项目得到相关主管部门许可后,正式生效。协议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
15.4本协议由双方授权代表于年月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通讯地址:电话:电话:传真:传真:
附件一、项目方案文件。
附件二、协议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
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三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企业与用户签订节能或再生能源改造合同,通过能源审计、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人员培训、系统维护等全套服务,帮助用户提高建筑设施的能效,确保投资回收期内的节能效果,并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成本和实现盈利。在这种模式下,节能改造工程的技术风险主要由节能服务企业承担,如果节能效益未能实现预期目标,节能服务企业承担损失,用户无投资风险。
据经济参考报11月19日报道,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能源用户不需要事先支付改造和服务费用,而是通过与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收益的方式,支付费用和分享收益。而节能服务公司凭借自己的专业优势,在有效降低客户能源消耗的同时获得自己的收益。可以说,这是一种节能服务公司、能源用户和社会三方共赢的理想模式。然而,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却并不顺利,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由于需要事先垫付所有投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必须以充足的资金为前提。因此,强有力的融资支持成为节能服务类企业发展壮大的生命线。但是,中国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尚处于发展初期,普遍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银行必然以提高担保要求等措施来弥补。
目前,中国节能服务公司获得贷款担保的可行办法,是通过向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担保基金为其担保。但是,要获得这样的担保却并不容易,到2024年底,在全国300多家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中,只有41家获得了贷款担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依然处在融资乏力的困境中。自身担保资源有限以及得不到外部担保,制约了节能服务企业融资的进行。加之,目前中国银行还没有与“合同能源管理”这一模式相配套的贷款品种以及合同能源管理仍存在一定风险等原因,导致中国节能服务公司很难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项目融资。
据统计,中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问题,如果能够顺畅融资的话,至少有50%以上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速度会提高一倍。
需要指出的是,与节能服务公司因资金不足而步履艰难相比,中国节能服务却需求强劲。统计表明,中国节能减排市场每年至少有3,000亿到5,000亿元的市场投资规模需求,而在未来,这个数字有望上升到一万亿元。
政府机关、公用事业等是节能服务的重点领域,但是,这些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却存在着政策阻碍。
一方面,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单位没有支付节能服务收益的对应科目,财政预算没有办法为节能服务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开具的节能服务发票也不能视同能源费用入账抵扣,使得节能服务公司即使为政府机关、公用事业单位实施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也难以取得服务收益。
费用都有固定预算,如果能耗开支2024年降低很多,那么下一个财政年度该项拨款就可能被减少。例如,一家政府机关每年的用电费用为100万元,引入能源服务降至60万元,但是,根据政府部门实报实销的财务制度,该政府机关不但无法将省下来的40万元节能效益拿出来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而且下一年度的电费还有可能减少。这样一来,不仅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无法收回,而且上述这些用能单位也没有引入能源服务的积极性。
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时,其中也包括通过面向全社会的采购,为客户优选节能设备。然而,中国税务部门总把节能服务公司视为一般的节能设备销售商,误认为它是通过转卖节能设备从中获利,因此把节能服务合同看成设备购销合同。这样,税务部门就把节能服务费视同一般节能设备销售商的加价,纳入增值税的规范,也就是说,把本应该是适用税率为5%的服务业营业税的部分变成了17%的增值税,税负较重,不利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
同时,节能服务公司的收益来自于节能效益的分享,由于税务部门把节能服务公司的服务看作简单的设备销售,因此把节能效益分享看成了设备销售的分期付款。根据中国税收制度的权责发生制,在节能服务公司把节能设备安装到客户后就被认定为设备销售已经实现,这样,在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后还只刚刚开始分享节能效益(刚开始回收投资)时,就被认定应立即按合同全额上缴企业所得税。本来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出资做项目已承担了风险,还得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且税负较重,不利于中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
目前,中国企业的信誉环境尚待改进,无论是节能服务公司还是耗能企业,都存在这个问题。企业怀疑节能服务公司的承诺是否是真的;节能服务公司怀疑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的不是独立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行依附在客户身上,由于自身没有主动权,因此节能服务公司风险很大,往往是项目已经实施了,等到向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时,对方却以种种理由(比如,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等)拒绝付款。
益较差的企业,进一步加大了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效益的风险。由于回款风险问题,节能服务公司虽然面对大量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却经常举步维艰。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或“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2.1 本合同期限为,自始,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2 本项目的建设期为始,至(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2.3 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的起始日为 ,效益分享期为(根据附件一项目方案填写)
3.1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的项目方案文件的要求以及本合同的规定进行本项目的实施。
3.2 项目方案一经甲方批准,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或者依照本合同第7节的规定修改之外,不得修改。
3.3 乙方应当依照第2.2条规定的时间依照项目方案的规定开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
3.4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13的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4.1 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量/率预计为预计的节能效益为元 。该前述预计的指标可按照附件一中文件2规定之公式和方法予以调整。
4.2 效益分享期内,乙方分享%的项目节能效益。具体的分期分享比例如下:
1、在本合同约定的效益分享期内,能源价格按产出的蒸汽每吨
2、甲、乙双方分享节能效益比例:甲方,乙方
4.3 双方应当按照附件一之文件3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共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节能量进行测量和确认,并按照附件一下之文件7的格式填制和签发节能量确认单。
4.4 节能效益由甲方按照第4.2条的规定分期支付乙方,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b)甲方应当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c)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
4.5 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
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四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根据国办发[20xx]25号,财政部财建[20xx]249号,国家发改委[20xx]9号令之精神,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友好协商,并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就乙方为甲方节约能耗提供科学管理服务的相关事项达成一致协议,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的前提条件及目的。
一、乙方拥有自主(授权许可)专利知识产权的多功能节能设备,具有安全、环保、节能,性能稳定,操作简便等优点。并已在多个省分得到推广应用,节能效果明显,性能非常稳定,受到使用客户的一致好评和认可。
二、甲方确有节能减排和改造目前高耗能燃烧设备的意愿。解决目前使用的燃烧设备综合利用率低、运行费用高、换煤除渣不方便等弊端。
三、通过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节能产品和科学管理服务,达到甲方即能避免一次性投资过大,又能实现长期降低能源消耗、节约成本开支、满足环保、安全、可靠、稳定、便利要求等利好目的。
第二条乙方提供服务的项目内容及服务方式。
一、本服务项目内容为:乙方为甲方现有使用燃煤及其他能源的设备、设施进行科学改造设计,提供优质节能环保的产品,编制合理的管理方案,达到甲方实现节能减排降低成本的要求。
二、服务方式为:由乙方采用承包方式,无偿提供节能产品进行设备更换,科学运行管理。乙方收取的承包服务费用标准,低于甲方现有能源消耗成本和其他运行费用。
三、双方确认:甲方目前耗能及运行成本为:
1、进餐全年耗能成本人民币(大写):
2、证照及设备年检年审人民币(大写):
3、设备维修、人员工资所需人民币(大写):合计费用人民币(大写):
四、乙方服务承包期为年月日起算至年月日止。乙方的承包服务费用为每年人民币(大写):。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乙方承诺的服务工作内容及责任:
一、为甲方编制节能计划方案及设计图纸;。
二、为甲方提供优质节能产品,详见双方确认的产品清单。本项目乙方提供的产品价值约人民币(大写):元。设备使用寿命为壹拾贰年。
三、为甲方安装调试上述节能产品、设备,并承诺该产品可降低能耗50%左右,每年可节约成本左右。
四、乙方保证满足甲方所需的食堂内所用开水、热水,蒸饭、炒菜早餐燃烧时间在75分钟,中晚餐各60分等功能钟以内的燃料需求。
五、乙方负责承包期内的设备维修、保养及安全正常运行,承担所需费用,并负责产品设备的一切安全事故。
六、乙方负责燃料成本开支费用。甲方提供燃料仓库并上锁保管。
七、除收取服务费外,乙方不另收其他费用。承包期满后,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
八、由于甲方所在地政府原因而导致设备不能正常使用(如当地煤改、禁煤等政策)的,甲方需正常支付合同期内的年承包服务费,但要扣除燃料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
一、出具开餐人员数量计划和食堂内所需开水、热水、蒸饭、蒸包点、炒菜等用量确认书,并在确认书上盖章。
二、负责设备安装过程中的土建费用及主体外的管道及配件费用,包括开、热水箱的保温或者更换的费用、抽油烟罩、排烟(油烟和煤烟)等。
三、负责提供220v电源,电源控制柜接至离机组1米内,自来水管接至炉具安装位臵,与设备相关的水、电费用由甲方负责。
四、负责对设备实施保管,不得有人为损坏或被人偷盗。负责要求操作人员按操作。
说明书。
使用操作。对所装水龙头三个月外如有损坏、应由甲方更换,其它设备人为损坏、被盗或者操作不当,对设备造成损坏,相关费用由甲方负责。
五、烧煤工人由乙方负责指定或者委托甲方聘用,但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如工人工资,不低于1000元/月,并提供生活和住宿等)。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安排,承担些力所能及的工作。
六、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有效设计文件、产品清单予以认可,对乙方提供安装的产品,及时组织验收认可。
七、按本合同约定,按时、按量给付乙方承包服务费。
第五条特别约定。
一、在合同项下,乙方提供的产品设备,在服务承包期内,产品设备所有权归乙方所有。服务承包期满并在承包服务费全部付清后,产品设备无偿转让给甲方,所有权归甲方。
二、本合同乙方所设计的科学节能方案及其节能指标,是在甲方确认的现有能源消耗和出具的人员数量及其使用功能规模的基础上编制设计的,如果甲方超员、用量规模无节制或燃料(含其他能源)涨价,致使乙方承诺的节能指标下降,责任不在乙方,甲方仍应按合同支付乙方承包服务费。且应按增加的开餐人员数量及增加和涨价费用,增加支付乙方服务费。本合同签订时乙方确认的相关数据见附件。
三、服务费中包含科技服务费、产品设备货款、燃料费用、设备维修费用及其他乙方开支费用,但不包括甲方操作人员工资,税费甲方自理。
第六条服务费给付方式。
一、第一年服务费人民币(大写):。以后各年如遇人数增加量,能源价格上涨等因素,甲方应增付所需费用(具体文案另行确定)。
第一阶段于设备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付第一年服务费的80%,即人民币(大写):。
第二阶段付第一年服务费的20%,即人民币(大写):付款时间年月日之前。以后每年的服务费人民币(大写):。每年付款时间为每期开学后个工作日内支付年服务费的50%即人民币(大写):。
三、款项只能通过转帐形式(转帐支票、电汇、银行汇票)付到乙方指定帐户,对通过其它方式支付的款项乙方不予认可,所造成的法律、经济后果由甲方负全部责任,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确认支付。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给付服务费,每延付一日,按日千分之一支付乙方违约金。甲方延期给付服务费超过一个月的,乙方可自行拆除所提供的产品设备,其相关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二、甲方提前终止合同,除应全部支付乙方服务费外,还应按乙方提供产品、设备清单价格支付所有价款。
三、乙方未按合同提供服务或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约定要求,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可拒付乙方服务费。
四、乙方如果不不能按时提供燃料,每误餐一次,罚款元外,还应免费向用餐学生提供当餐方便面一盒。
五、违约补救:一方违约,拒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守约方可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此而增加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和其他合理开支费用,均应向违约方承担。
第八条其他:
一、本合同附件包括:
1、乙方提供产品设备清单:
2、本合同签订确认的开餐人数、能源价格表。
上列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本合同经双方盖章、签名后生效。全部服务费清结后失效。
三、执行本合同中出现本合同未尽事项,另行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四、发生争议不能协商一致时,按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五、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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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五
乙方应完全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工作,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效益。对甲方提出的合理要求给予认真考虑,与甲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项目的安装运行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2.项目设备的改进、改动、拆除和损坏等风险。
设备的改进。在乙方不降低服务标准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或提高经济效益,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有权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随时改进项目设备或修改有关程序。甲方在没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不得拒绝乙方的改进意见。
设备的改动。任何一方如需对设备进行改动,需征得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
设备的拆除。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项目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乙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无条件地按乙方要求支付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全部款项。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认可,此种认可视为对方的接受。
设备的损坏或丢失。本合同开始履行后,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如果甲方不能证明是乙方或乙方人员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应聘请乙方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设备的意外损坏。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如果甲方不能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应承担修理或更换的费用。如果甲方能够证明自己采取了足够的预防措施,则由甲、乙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如果因为发生本章规定的情况而影响项目的正常运行,停止运行超过十日,双方同意:该时间从效益分享期限中扣除,以使得效益分享期限不致受上述情况的影响而缩短。
13.对设备的大规模改造。
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大规模改造。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提高节能效率而欲对设备进行改造,甲、乙双方应事先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并对本合同有关条款进行变更之后,方可开始施工。
14.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
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设备,甲方应至少提前六十天通知乙方。在紧急情况下,甲方应及时和尽可能地向乙方通报情况。任何停止或关闭行为都不能减轻或影响甲方的付款义务。
如果因甲方关闭或停止设备运行而导致合同终止,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全部款项。
15.甲方自有设备的使用和更改。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自有设备能够完全正常运行。如果因为甲方自有设备发生故障,影响到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降低,甲方自行承担责任,并仍需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效益的款项。
如果甲方欲对自有设备进行更改或对生产计划进行调整,可能对项目的节能量造成影响时,甲方应至少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说明这些变化可能对项目节能量产生的影响。当这些改变致使节能量下降时,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否则,甲方应按本合同第条的规定向乙方承担责任。
如果甲方对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导致节能量减少,甲方仍需按本合同规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分享款项。
如果甲方对与本项目相关的设备进行大修,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运行或停止运行,大修期超过30天,改造期间不分成,但双方应以书面方式认可延长相同时间,以弥补效益分享期。
16.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提前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导致项目无法进展或与本项目实施前相比根本不能达到节能的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最后签之后满九十天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被关闭或撤销、停产或停业、转产或与其它单位合并或分立,则本合同对发生此种变化后的甲方或其继承者仍然有效。发生此种情况时,甲方应事先告知有关当事方,并将此条件列入新的实体之中。如果当事方不能接受此种条件,则由甲方应在此变化发生前,按本合同规定购买本项目。乙方也可自行决定拆除所装设备。
如果甲方发生破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
17.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转让。
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应征得乙方同意,在未征得乙方同意之前,甲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在实质上转让或转移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将本合同及所有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乙方所属的分公司或有关联的公司。
乙方可以将本合同中所有权属于自己的设备作为担保,用于节能服务项目期间的担保。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乙方出具普通商业发票。
19.不可抗力。
按相关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执行。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北京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结果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合同在仲裁过程中,除双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之外,其它部分应继续履行。
21.合同的生效及其它。
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附件a:节能系统设计方案。
附件b:节能效益的计算及确认。
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规定详细的为准。
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应遵照xxx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并应遵守行业惯例。
甲、乙双方用电报、电传、电话、传真发送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过特快专递通知对方。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即为甲、乙双方的收件地址。
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本合同中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x年x月x日在签订。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授权代表签:
通讯地址:通讯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账号:账号:
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书(范本格式)。
建设经营移交(bot)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项目。
特许权协议书中国内蒙古乌兰察布市。
甲方: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乙方:内蒙古兴托重载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鉴于:
三、为了确保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及其所辖部门给予乙方的权利,保证项目投资主体及乙方全体股东的权益,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同意授予乙方本协议所规定的特许权。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该公路项目的批复,甲方特许乙方独占排他享有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以下简称“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该权利在整个授权期内有效。甲方郑重保证: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未授予任何第三方享有本协议中乙方享有之托县至兴和公路的特许权。并将确保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其他权利和优先权不以任何方式受到损害和妨碍。
特许权主要包括以下权利:(1)建设管理权;。
(2)运营管理权和车辆通行收费权;。
(3)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权、经营管理权。
甲方特许乙方享有独立、排他的托县至兴和公路特许权,甲方根据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权在授权期间内是专属于乙方的。甲方确保特许权的任何部分在授权期间内不再授予其他方。
托县至兴和公路收费站地址应当根据自治区政府的批准设立。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内政[xx]45号),特许经营新建公路经竣工验收后,达到收费的必要条件方可收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执行。公路建设和经营期限内,乙方享有国家、自治区有关公路建设和开发优惠政策和西部开发相关优惠政策,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沿线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公路建设和沿线开发的一切优惠政策。
该特许权以bot(建设、运营和移交)形式由乙方享有。第三条特许权的期限。
乙方享有的特许权期限(以下简称“特许期”)始于本协议缔结之日,于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收费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甲方授予乙方收费经营期限为30年(不含建设期)。上述收费经营期限指托县至兴和公路,从托克托经和林县、凉城县、察哈尔右翼前旗,至兴和县公路项目(以下称该项目)。依照《xxx公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取得的收费经营期限。
鉴于重载高速公路维护任务重、费用高,为保证公路完好,甲方同意除给予乙方投资建设的内蒙古煤炭专运高速公路30年收费经营权。
服务区的经营期限与乙方拥有的该服务区所有权期限相同。
经双方书面同意,并符合国家现行和日后颁布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厅批准,特许期限可以延长。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形成同意参照bot模式投资建设托县至兴和公路的文件。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和交通厅对托县至兴和公路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托县至兴和公路建设用地取得内蒙古国土资源厅关于内蒙古托县至兴和煤炭运输公路建设项目用地计划的意见。
乙方依据本协议享有的投资建设权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乙方股东或投资联合体调整和变化需报甲方备案,但新的股东或投资联合体必须承认本协议并按本协议承担相应的义务。具体项目由乙方依据本协议专门成立的项目公司实施投资建设。
乙方根据本协议享有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开发经营权可以转让,但是必须具有以下先决条件:
乙方事先将转让的内容、方式及受让人的概况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同时向甲方递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甲方在收到上述材料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并同时在此期间出具同意与否的书面意见。
乙方已经获得受让方的同意,取得受让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享有权利的书面文件,并将此文件正本一份提交给甲方。
乙方有权将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经营权进行出租。上述设施的出租期限不得超过本协议规定的特许期。
乙方如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转让、担保、出租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权,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第六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
在公路移交前,公路基础设施和包括服务区在内的服务设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乙方享有。
甲方承认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这种所有权和经营权依照我国法律得到体现。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甲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在整个特许期内,对乙方享有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设施及其他资产不进行征用、充公、收归国有。
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六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四条(主管部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委托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工作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资金来源)。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六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或者本市备案的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七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本市范围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八条(备案制度)。
国家和本市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
申报国家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进行初审,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将通过初审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评审确认。
申报本市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评审确认,具体按《上海市节能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沪经信法(2024)544号〕执行。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九条(中央财政支持条件)。
申请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十条(地方财政支持条件)。
未得到国家奖励的,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50%以上,合同金额在15万元以上(含),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以上(含)。
第四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一条(支持方式)。
中央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地方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按年节能量奖励与按年节能率奖励两种方式,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在两种方式中任选一种。
第十二条(奖励标准)。
符合中央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本市财政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合计奖励标准为600元/吨标准煤,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600万元。
符合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本市财政负担,其中:。
(一)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奖励的,奖励标准为500元/吨标准煤。
(二)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率奖励的,根据实际年节能率计算奖励资金。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15%-25%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20%的奖励,对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率在25%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节能措施投资30%的奖励。
(三)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奖励标准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的60%执行。
(四)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其他奖励措施)。
对符合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支持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再对其前期诊断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对合同金额在200万元以上(含)且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6万元;对其他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补助3万元。
第五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四条(项目备案)。
节能服务公司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应当在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后3个月内向管理机构进行项目备案。
第十五条(项目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行3个月,经合同双方验收后,节能服务公司可以向管理机构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第十六条(项目审核)。
管理机构组织对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对年节能量超过1000吨标准煤或者财政奖励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应当按《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沪发改环资(2024)052号〕等规定,委托本市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对其他项目,可以采取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核。
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一定的审核经费,用于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项目评审、节能量审核等工作,具体额度可参照中央财政经费安排标准确定。
第十七条(项目审定和资金拨付)。
管理机构应当将项目审核结果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联合审定。
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联合审定意见,向市节能减排办申请财政奖励资金计划。
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财政奖励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提交拨款申请函。
市财政局收到拨款申请函后,依据财政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
第十八条(情况报告)。
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填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并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每年2月底前,市财政局根据上年度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报财政部。
第十九条(资金结转)。
本市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监督管理)。
本市建立财政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部门管理责任和科学决策程序。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市节能减排办对全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抽查和评估;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分别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二十一条(法律责任)。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节能服务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其上级单位予以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要求)。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或者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有关用语含义如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大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先由节能服务公司出资50%以上实施节能项目,并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者赔偿。
年节能率,是指实施节能改造后年节能量占本单位或者该幢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前年耗能的比重。
第二十四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1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9月28日原上海市经委、市财政局发布的《上海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专项扶持实施办法》〔沪经节(2024)560号〕同时废止。
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七
甲方:
乙方:
方订立本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合同,共同遵守。
1.项目的名称、内容和目的
1.1项目名称:。
1.2项目内容:乙方提供节能项目节能解决方案和设计方案,并提供相关产品,
数量包括路灯、高秆灯、隧道灯等总数约 盏(以实际改造数量为准)。
1.3项目目的
1.3.1 乙方投资实施节能项目,达到甲方节能减排的目的;
1.3.2 开源节流、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改善环境。
1.3.3 通过节能项目实施获得的节能收益,甲、乙双方共同分享。
2.投资与收益
出具与该项目相关必要的书面确认文件协助乙方顺利融资。
能收益。收益分享期满后,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即归甲方所有。
2.3节能收益包括:项目实施直接降低的能耗费用、节能效益收益等,具体内容详见附件a。
2.4节能项目的预期年节能收益为a。
3.项目实施
3.1 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收悉后十个工
定地点交由甲方验收。
3.2 甲方负责办理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施工许可、项目报备等手续,乙方给予协助,并提供相应的设计方案、图纸等。
3.3 在节能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乙方编制的设计方案,由乙方协助负责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指导,甲方应给予积极配合。
4. 项目验收
4.1 本项目采用分路段分批次验收的方式,甲方根据项目设备的运行情况,按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出具验收报告。
4.2 如甲方未按上述约定进行验收或出具验收报告,则节能项目试运行一个月后即视为验收合格。
4.3 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协助乙方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节能减排专项奖励或补贴等事宜,获得的奖励或补贴按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划归乙方所有。
第二部分 节能收益确定、回收及项目融资担保
5.节能收益的确定
5.1节能率的确定
依据甲方现有道路照明状况,乙方提供节能照明设计方案,效益分享期内项目节能率双方认定为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能源结构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以验收合格双方确定的固定节能率或节能量作为节能收益额的计算依据。
5.2能耗量的检测
甲方保证项目无其他外接用电设备的前提下,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对各期能耗量有异议的,甲乙双方应重新确认或以节能项目实施地的省级节能检测中心检测结果为准,检测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合同履行期间甲方的能源结构等确需调整的,甲方应提前60个工作日书面告知乙方,且与乙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重新调整相关的节能数据。
5.3在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新增照明设备的,新增部分能耗不计入本合同项下的能耗统计当中。若甲方新增由乙方提供的照明设备之情形,则由甲乙双方重新调整相关的基准线数据。
6.节能收益的回收
6.1 节能收益的支付
节能收益每个月结算一次。甲方应在项目验收合格次月起,于每个月结束后的十五日内向乙方付款一次,直至分享收益期限届满。
6.2 节能收益的逾期支付责任
甲方无故延迟付款超过十五日以上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逾期之日起按应付款项的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时止,同时甲方按9.1条承担违约责任。
6.3 节能收益付款担保
为保障乙方节能项目投资收益顺利回收,甲方需在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乙方提供支付保证担保,用于担保乙方在收益分享期间的节能收益能按时回收,担保额以乙方在节能收益期内可获得的预期节能收益总额为限。
1) 甲方提供支付信用担保;
2) 甲方提供无设置他项权利资产质押的还款保证;
3) 甲方提供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还款保证。
6.4 节能收益分享期结束后,甲方付清乙方全部款项的,节能项目设备所有权及节能系统所有权归甲方所有;未付清乙方节能收益款的,乙方仍保留该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所有权直至付清全部款项为止,且在此过程中节能项目设备及节能系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6.5 甲方以票据结算或乙方认可的其它结算方式支付节能收益款。
7.节能项目的回购、买断、融资及担保
本合同履行期间,节能项目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7.1节能项目的回购
甲方愿回购乙方未来节能收益的,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合同。回购后节能项目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应向甲方移交全部项目资料。
7.2节能项目的买断
节能收益期内,在保证甲方节能收益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第三方可买断节能项目乙方未来的收益权,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项目买断的相关事宜。
7.3节能项目的融资
所有,在保证甲方节能项目不受影响的前提下,甲方同意给予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三部分 权利与义务
8.节能项目执行期内双方权利义务
8.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管理人员时,将其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及时接洽。
3)甲方对方案、设计等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函件通知乙方。
4)节能项目实施前,原系统的任何问题与乙方无关;实施过程中,若原系统设备出现问题且非乙方原因所致,则由甲方负责处理。
5)施工期间,甲方提供场地便于乙方存放相关设备、材料、配件等,并派员看管;如有遗失,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6)按第4款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时提供安装完成的确认文件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7)节能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按6.3条款提供乙方节能收益的支付担保。
8)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规程对照明节能系统进行操作。
9)发现与本项目相关的系统、设备故障,有义务立即通知乙方并为乙方维护、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便利。
10)如乙方相关设备发生损坏、丢失,则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一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监管。
11)允许乙方以本项目的节能设备及乙方的预期节能收益对外担保、融资及实施金融租赁业务,但不得影响甲方对节能设备的使用,否则乙方需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12)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甲方应对本项目全部设计资料承担保密义务。
13)对于乙方符合合同约定的资产抵押、融资及金融租赁等,应给予配合并签订相关文件等。
8.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委派与本项目有关的工程技术指导人员时,将其基本情况(姓名、联系方式、专业、职务等)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接洽。
2)根据甲、乙双方认可的工程设计方案所确定的设备进行采购、指导安装调试及服务。
3)负责项目设计、项目融资、项目投资、项目采购、项目指导、项目监测、项目培训等服务。
4)在开工前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双方协商确认后的项目设计方案提交给甲方。
5)需乙方答复的函信、会议纪要等,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逾期未回复的,视为乙方同意。
6)确保节能项目正常运行,达到预期节能目标。
7)根据国家有关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操作规程,认真完成设备的交付和调试服务。
8)按第4款约定进行项目验收,及时提供完整的验收文件。
9)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服务,确保甲方操作人员正确地操作和维护设备。
10)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承担设备移交甲方前的一切风险损失,但不包括由甲方造成的或甲方未尽到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引起的损失。
11)设备所有权移交甲方时,乙方应将该项目的全部设计资料交给甲方。
12)定期派人检查、监管和记录项目的运行情况,并定期汇总给甲方。
13)乙方承诺对节能设备提供终身维修保养服务。保修期内由乙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保修期结束后由甲方承担维修保养费用。
9.合同解除、变更、终止时双方的权利义务
9.1提前解除合同
9.1.1甲方欲提前解除合同时,应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乙方支付终止费及赔偿乙方其他损失,终止费按下面公式计算:
终止费=(乙方按合同规定应分享的全部款额-终止前己分享的款额)×10%
其它损失=剩余分享收益期内乙方所应获得的预期节能收益的总额
因甲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乙方依法定及约定情形解除合同的,甲方按本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9.1.2乙方应根据双方协商确认后的书面要求和期限进行节能项目的设计和设备供应。甲方在书面确认期限开始后的二个月内,无故不能进行节能项目施工的,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负全额赔偿责任。
9.2合同的变更、终止、转让
9.2.1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必须经甲、乙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才能生效。
9.2.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以终止合同,但因此造成乙方投入的成本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如果不可抗力事件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甲、乙双方应根据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确定延期履行或部分免除责任。
9.2.3本合同签字之后满六个月未实际履行,任何一方均可终止本合同的履行,一方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过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2.4甲方在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之前,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在结清全部应付款后,可以转让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9.2.5甲方因合并、重组、升级而导致本合同终止,项目所有设备与系统及甲方为乙方所提供的担保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范围。
第四部分 节能系统的改进及停止运行
10.节能项目的改进及相关设备的拆除、损坏
10.1 系统及设备的改进
乙方在不降低服务标准及不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为了改善项目设备的运行状况和提高经济效益,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就项目设备进行技术改进。
10.2系统及设备的拆除
除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乙方技术改进、升级所需,否则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拆除节能项目的设备或者进行实质性改动。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而拆除设备或进行实质性改动,另一方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可要求对方按本合同第9.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上述设备的改进、改动和拆除完成后,双方应于当日签署书面文件予以确认。
10.3系统及设备的损坏或丢失
本合同开始履行后,且乙方节能收益甲方还没支付完前,如设备发生人为损坏或丢失,如果非乙方原因所致,则应由甲方承担责任。如果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已投了保险,甲方可利用保险赔付修理、更换、补充被损坏(或丢失)的设备。如果在设备发生损坏或丢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得到的保险金不足以支付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而发生的费用,或者由于受损坏(或丢失)的设备未投保,则应由甲方承担修理、更换或补充设备的费用。
10.4系统及设备的意外损坏
由于意外事件导致设备损坏,则由设备的所有权人承担责任。
10.5 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意外事故致使节能设备损坏需维修的,维修期超过十天以上的,则将因维修而停止使用的时限,作为乙方收益分享期的相应顺延。
11.节能设备的改造和新增
11.1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对设备进行改造(如移除、更换和增加等)。如果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科学技术的发展,乙方为提高节能效率而对设备进行改造,甲方应予以积极支持和同意,并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11.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新增其它照明节能项目的,应优先交给乙方完成,以利于节能设备充分发挥整体节能优势。新增加项目的节能收益原则上按本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收益。
12.设备的停止运行/关闭/更新
12.1如照明设备运行时发生影响安全情形的,可以临时决定停止运行或关闭本合同所涉及的任何节能系统及节能设备,但应书面通知乙方。除非紧急情况,甲方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停止运行的时限相应顺延为乙方的分享收益期。
12.2在分享收益期满前,甲方停止经营的,节能设备不能作为甲方的清算财产。
12.3合同履行期间,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乙方可停止关闭或拆除设备。
第五部分 乙方的服务保障
13.乙方的服务标准
13.1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和职责,保质、保量、按时交付设备和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客观实际地测量节能效果和计算节能收益。对甲方提出且在本合同项下的合理要求,乙方应给予考虑;保持与甲方良好的合作关系,尊重甲方的工作人员及其合理化建议,爱护甲方的设备和其它财产;在甲方的场地从事节能项目的指导安装工作时,遵守甲方工作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
13.2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服务期为与效益分享期相同,且免费维修,但人为损坏的除外。保修期间,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维修通知后24小时内派工程技术人员赶到维修现场,有特殊情况的最迟不晚于48小时内到场维修。
13.3项目执行期满后,乙方提供有偿的维修服务。
13.4乙方为甲方提供终身免费的照明节能技术咨询、技术指导和技术培训服务。
第六部分 违约责任
14.甲乙双方的违约责任
14.1甲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1.1在本合同生效后至节能项目验收、移交甲方运行之前,非因乙方原因,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预期节能收益总额40%的违约金。
14.1.2甲方逾期付款时需支付应付款项20%的违约金。
14.1.3甲方违反在本合同中的一项或多项义务,则乙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甲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安装调试期,且赔偿乙方经济损失;
2)延长分享节能收益的时间,直至乙方的收益和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3)解除合同,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直接损失、项目利润、律师费用和项目相关的其它费用。
14.2乙方的基本违约责任
14.2.1在本合同生效后、节能项目验收移交甲方运行之前,非因甲方原因,如果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规定的节能收益总额40%的违约金。
14.2.2在保修期内,乙方如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一个月内,未能及时、完整地履行节能设备和工程的维护、保养、改进义务,导致节能设备和工程不能正常运行,则乙方构成违约。
14.2.3乙方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合同的规定,则甲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合并采取以下方式,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按乙方实际违约的天数顺延项目的付款期限;
2)减少分享节能收益的数额,直至甲方的损失得以全部弥补;
3)解除合同,要求乙方赔偿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直接损失、甲方按合同规定应得的节能收益总额、设备系统恢复到节能改造前相应状况所需的费用,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
乙方的上述行为发生之日起的
15.其它违约责任
15.1合同履行期间,一方违约致使守约方无法履约而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就本项目投入的全部成本损失及预期利润损失。
15.2在违约引发的诉讼或仲裁程序中,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诉讼或仲裁产生的律师费及其它合理费用。
第七部分 其它条款
16.保密
16.l对于项目所涉及的属于乙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甲方应对第三方予以保密,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甲方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但按法律、法规规定并应有权国家机关的要求予以披露的除外。
16.2乙方在项目建设和运作中获悉甲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亦应对任何第三方予以保密。 16.3在项目投入运行之日起,甲、乙双方均应对本合同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向任何第三方保密,并应要求实施本合同而参与的第三方(如施工单位)承担同样的保密义务。此义务不因合同解除或终止而消灭或免除,直至乙方上述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16.4本项目的节能方案、工程设计方案、图纸等关键性技术信息,只限于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甲方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其分公司、子公司等其它关联企业的照明节能改造项目中。
17.保险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可以投保与项目有关的责任保险、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并承担保险费。财产保险投保数额应不少于投保财产的实际价值,乙方为保险受益人。
18.税费
由甲方支付给乙方的款项,已含税费用。
19.不可抗力
19.2遇有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采取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如果因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除自行承担己方损失外,还应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20.争议的解决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21.施工约定 甲乙双方就项目施工选择如下第 1 项约定:
1)、项目由甲方自行施工,乙方提供技术指导;
2)、项目交由具施工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施工,乙方提供技术指导;
3)、项目由乙方自行施工或转包由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施工。
施工安全由施工方负责。
22.其它约定
21.1本合同的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附件包括:
1) 附件a:《项目方案书》
2) 附件b:《
21.2本合同及附件之间规定不一致时,以附件规定为准。
21.3甲、乙双方就本合同项下发出的邮件、传真、电子邮件,应按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发出,一方通讯方式有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传真自发出时视为收到,电子邮件自到达对方指定邮箱时即视为收到,邮件自特快专递寄出五日后即视为收到,一方未在函件约定时间内回复意见的,视为同意函件内容。
21.4本合同中的“意外事件”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既不能预见,又无法事先采取预防措施的客观事故。
21.5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合同文本壹式拾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伍份。 21.6其他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补充事项:(无)
甲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ial:
开户行:
账号: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通讯地址: 电话: 传真: emial: 开户行: 账号: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 签定时间: 签定地点:
附件a:led路灯emc节能改造项目方案书 (见附件a: excel表)
附件b:led路灯emc节能改造效益分享表
(见附件b: excel表)
光伏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篇八
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告,由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提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单位负责起草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4 )已于2024年8月9日发布,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24) 规定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合同类型、技术要求和参考合同文本等。相关人士表示,该标准的制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服务机制实现节能降耗具有指导意义;对政府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落实有关激励扶持政策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标准紧密结合当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新形势和政策导向,做到了理论与实践项结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是列入《“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和《2024~2024年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标准化发展规划》的重要国家标准制定项目。合同能源管理是国内外广泛应用的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服务机制。
今年4月2日,国办转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5号),对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本领域第一项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出台,必将为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提供技术依据,并为节能服务产业的快速有序发展提供保障。
在项目期内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入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的约定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项目建设施工完成后,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后,双方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所有权无偿移交给用户,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
注:为降低支付风险,用户可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多方面的节能效益支付保证。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
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用户投资,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
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
注:节能量保证型合同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够快速支付节能效益的节能项目,合同中一般会约定固定的节能量价格。
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并租赁给用户使用,根据协议定期向用户收取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对用户的能源系统进行改造,并在合同期内对节能量进行测量验证,担保节能效果。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无偿移交给用户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
目前只有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可以申请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应当依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附件提供的参考合同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的节能服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