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公诉人在庭审中需要的准备
公诉人在庭审中需要的准备
202_-10-11法律快车|作者:yan 147人看过
核心内容:在进行诉讼的时候,遇上了刑事公诉问题,需要准备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需要怎么样进行详细地准备呢?关键的要求与及内容需要结合一定的法规,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虽然每个具体案件的犯罪事实、性质不同,公诉人答辩的具体内容各有特点,但随机答辩仍有其共性,在不同的案件控辩过程中均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况是公诉人在庭审中经常遇到的,可以做好有预测性的答辩准备。
一、发挥监督职能,正确驳斥翻供
在庭审调查中,被告人当庭推翻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并不少见,常见的是被告人并不以事实和证据说明其翻供的理由,而是指责侦查机关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借此达到翻供的目的,辩护人往往不从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翻供是否成立,而是直接从所谓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入手,明确提出:“由于违法导致我的当事人原有罪供述有误,不能成为定案依据”。的辩护观点,进而否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
针对这种情况,如果公诉人仅从犯罪事实和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论述被告人翻供不成立,虽然能奏效,但也存在明显缺陷;一是显得被动、无力;二是不能维护侦查机关形象,不能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结果,即不能有力地说服合议庭,又在旁听群众中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公诉人强有力的答辩应首先阐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侦查活动的合法,申明:公诉人在审查该案过程中,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规定,对公安机关(本院职务犯罪检察局)的侦查活动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并没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希望合议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不要受被告人所谓的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现象这一虚假供述的影响,这只能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在明确上述观点后,再对翻供不成立及串供或伪证予以事实、证据上的阐述和分析。最后,还要指出捏造逼供、诱供事实应负的法律责任。这种答辩不仅内容全面,而且主动、有力,社会效果较好。
二、抓住矛盾,果断反驳辩护观点
在庭审控辩中,辩护人的发言往往是以全面否定起诉书的指控拉开辩护序幕的。如在一起伤害案的首轮辩护中,辩护人首先强调:“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之以大篇幅地辩护发言进行论证,但在其辩护词中又以有过错为由,要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很显然,在同一辩护中就出现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实际上的无罪辩护与有罪前提下的从轻处罚这两种矛盾的观点,此时,公诉人只要将其矛盾予以揭露就会令辩护观点无立足之地。既:“定罪是前提,量刑是结果,其基础必须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既不能定罪,更无从量刑。辩护人既然否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又何以要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相反,公诉人认为本案不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而且不具备任何法定或酌定的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情节”。此后,再佐以具体分析,论证,这样从抓矛盾入手,以一个答辩,反驳两个辩护观点。
因此,公诉人在庭审控辩过程中,依据事实和证据作理论性的指控发言,发现和借用辩护观点的矛盾,果断地加以反驳会收到事办功倍的效果。
三、坚持指控权,否定比较式的辩护观点
在多被告人的庭审辩论中,有的辩护人常用其当事人与同案其他被告人进行比较的方来论述其当事人罪轻或否定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排列顺序。这种比较式的辩护观点在形式上一是越权辩护,在辩护中加入了具有指控成分的观点。二是有悖于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不能进行简单比较的原则。因此,公诉人在答辩中应注意把依据案件事实进行论证摆在第二位,首先应注重把坚持指控权作为根本观点。如被告人刘XX、刘XX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系亲兄弟,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为其当事人辩护只是参与,其主要责任在另一方。公诉人认为辩护人比较式的辩护观点于法无据。首先,辩护人只能承担其当事人的依法进行无罪或罪轻的辩护义务,而没有指控其他被告人比其当事人罪重的权利。希望合议庭对这种越权辩护的观点不予采纳。其次,公诉人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依据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其罪行轻重及从重、加重、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应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结合其伤害结果及认罪态度予以确定,脱离事实对各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简单比较,其结论必然是错误的。这种答辩方式,不仅维护了检察权的完整性,也体现了检察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
四、强调综合答辩,防止辩护人将其观点强加于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被告人、辩护人多,其辩护观点亦多,鉴于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犯罪行为存在关联性,公诉人应以综合答辩为主要答辩方法。既使如此,公诉人答辩时也难免有遗漏。因此,常有辩护人在下一轮答辩中提出:“辩护人在上一轮答辩中提出的某观点,公诉人未予答辩,辩护人提请合议庭注意,公诉人实际上已同意辩护人的某辩护观点”。在这种情况下,公诉人应先不急于就辩护人的观点进行答辩,应首先对辩护人的辩护方式提出异议,然后再进行具体反驳。其具体答辩是:“公诉人认为对辩护观点,公诉人可以综合答辩,也可以有选择的答辩”。将公诉人未予答辩的辩护观点视为公诉人已同意此观点,这未免有将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之嫌,这种答辩方式不足为训,实际上公诉人在上一轮综合答辩中已对某辩护观点作了简要阐明。
五、坚持有理、有节、体现检察机关整体形象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是代表国家行使职权,主动对刑事被告人提起诉讼,要求法庭进行审判,体现了国家的力量和意志,其地位与辩护人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行为,后者则是个人行为。因此,公诉人在出庭中,应注意维护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既要说理充分、透彻,又要有所节制,主要表现在出庭时要十分注意语言表达的规范性、庄重性,要有比辩护人更高的论辩修养和文明程度。不首先使用可能引起对抗性的言词,是文明控辩的基本要求,但在庭审控辩中,特别是辩论焦点突出,控辩双方高度对抗时,难免出现辩护人首先使用无端攻击的方式挑起冲突现象。作为国家公诉人在法庭上应相对豁达大度一些,考虑到在法庭辩论中,思维和表达处于高速运转中,词语的疏忽是难免的。因此,为了保证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公诉人对此大可不必评击过甚,但是,针对辩护人不顾事实的一再攻击,特别是在控辩焦点的重要环节上可能起到混淆是非颠倒真假的不良作用时,公诉人则应坚持控辩正义,果断反击,以正视听,不过这种反击依然要有节制,一般是将对方送过来的帽子,标签还给对方既可。如在一起贪污案的庭审控辩中,辩护人来自某大城市,认为自己资深,无端攻击公诉人“没想到林区检察机关的办案水平是这样、并以此误导法庭”。公诉人的答辩是以这样委婉的批评作为开头:“审判长、审判员,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本案卷宗中大量的证据表明,公诉人是基于事实和法律来确定本案性质的,至于辩护人说这段话的目的,是否武断地否定被告人犯有贪污罪,并以此误导法庭,那就另当别论了,请不要参见对个人或单位的攻击,公诉人对此暂不作进一步的详论”。这样既制止了辩护人可能继续的攻击,又避免了控辩双方的激烈对抗,保证了庭审活动的稳定。总之,公诉人在庭审控辩中既要有“高风亮节”的品质,又要具备宽容批评能力。
庭审辩论艺术这种综合的艺术品质和手段,要求一个出色的法庭雄辩家必须是一位有较高的艺术激情,较深的艺术手段,较强的艺术造诣的艺术家。这是一个太高的要求,但参与法庭辩论的每一个论辩者,没有一定的艺术造诣是难以取得控辩成功的。当然在调动法庭论辩的综合艺术效应时,必须同时考虑其现实性特点,法庭控辩所反映的对象是在生活中确已发生的案件真实;表现的主体是控辩者的真实渲泄;既使在动用某些艺术手段时,也是一种真实的流露。真实是法庭控辩艺术的特殊视角。法庭控辩艺术应该严格遵循事实真相,有效的运用其综合的艺术手段,将雄辩的现实与雄辩的艺术完美地结合起来,使之达到艺术化境界。
第二篇:庭审准备
参加庭审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1、开庭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开庭前,为了保证案件审理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工作:(1)证据分析。当事人应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分析,为庭审对证据发表意见做好准备。
(2)确认开庭时间、地点。人民法院在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告知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收到开庭通知后应签收送达回执,并妥善保管开庭通知,开庭通知是进入法庭参加庭审的凭证之一。
(3)出庭准备。开庭时,诉讼参加人应向法院提供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出庭函等,书记员查明诉讼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诉讼参加人的身份、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等。
2、所以案件都公开开庭审理吗?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3、法庭调查事实是如何进行的?
人民法院开庭按照以下步骤调查事实:
(1)当事人的陈述。先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及理由,再由被告简要陈述答辩意见,最后由第三人陈述意见。
(2)归纳争议焦点。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陈述归纳案件争议焦点,并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
(3)举证、质证。当事人根据争议焦点,陈述案件事实,并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发表质证意见。
4、法院辩论如何进行?
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发表意见,驳斥对方观点。
(1)发言顺序。先由原告发表辩论意见,再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最后由第三人发言。各自发表辩论意见后,开始互相辩论。在一方发言时,其他当事人不要随意打断,须待对方发言完毕后再陈述反驳意见。法庭辩论终结时,审判长
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意见。
(2)辩论语言。法庭辩论语言要语速适中,吐字清晰,富有逻辑,条理清晰。围绕重点。详略得当。
(3)辩论仪态。庭审时要着装整洁,仪态大方。坐姿要端庄大方,精神饱满,不能左倾右斜,或前俯后仰,也不宜过于拘谨或紧张。要合理使用手势,避免在法庭辩论中指手划脚。
5、原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原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回起诉处理,人民法院不再继续审理。如果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6、被告不到人民法院开庭或中途退庭的,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被告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7、人民法院判决前,原告是否可以申请不告被告了?
法院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由法院审查是否准许。如果人民法院不准许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8、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推迟开庭的情形。
9、开庭后当事人必须阅读开庭笔录吗?
法庭笔录是由书记员制作的、如实而准确地反映庭审过程的书面记录。法庭笔录是人民法院审判的重要依据,庭审后当事人应认真阅读,如果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第三篇: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达技巧
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表达
技巧—孙健
发布人:孙浏览次 发布时间:202_-10-10 健
数: 25 9:38:32
正如尼采所言:“没有真相,只有对真相的诠释”。法庭不能再现犯罪事实,只是一种对犯罪事实的过后描述,是一种依靠语言的表演。既然我们做了公诉人,站在公诉席这个舞台之上,就要演好,演的入情入理,演的一丝不苟,就要有意识地学学说话,研究一下公诉人在法庭上如何更好的表达。
一、控辩对抗是手段,不是目的。我个人认为开庭以查清事实,阐述观念为目的,不是以打垮被告人、击败辩护人为目的。公诉人应该明白开庭要想顺利,不要激怒被告人,惹怒了被告人是给自己添麻烦,因为人人都有逆反心理。不能故意制造和强化控辩对抗,与被告人、辩护人争高低,打口水战。首先在起诉书的表述上不要无谓地制造对抗。在起诉书中不要用贬义词,例如在叙述事实时不用“窜至”、“溜至”、“偷窥”等,在结尾部分不用“光天化日”、“疯狂”、“猖獗”、“丧尽天良”等字眼。从心理学的角度,谁也不想与一个不喜欢自己的人交流。试想一下,如果因为用了个别词语而引起被告人反感认为起诉书不属实,岂不因小失大?如有一名被告人说:“起诉书不属实,起诉书说我是窜至现场,我不是窜过去的,我是坐车去的”。同时,庭审中也应避免使用刺激性的话语。我们不说:“辩护人观点不值一驳。”而说:“控方坚持已经发表的意见,无新的答辩意见。例如查明控方证据确有不合法之处,就要及时撤下,建议法庭另做弥补。但在答辩中不必显得过于礼貌客气。过于礼貌客气,反映的是胆怯和心中无数。如果辩护人抓住笔录中存在的瑕疵紧追不放,例如缺少侦查员签名而公诉人又忽视了,我们不说“辩护人有理,谢谢”,而直接说“是我们忽视了,我们会尽力弥补”。我想这样好于不理睬辩护人,也好于强词夺理。支持公诉过程中应尽量营造和谐的庭审气氛。在侦查环节两位侦查员参与讯问被告人时,往往有人唱红脸、有人唱白脸,但在法庭上,没有人来替公诉人补台,所以在气势、用词、节奏的把握上要控制住,不可连珠炮似的发问,不可以居高临下的态度审问,遇到被告人翻供不要急,即使急也不能表现在外面,要外松内紧。有意淡化公诉人与被告人的对抗,表情自然亲切。遇到态度恶劣的被告人也要注意不使自己的表情变僵硬,要做出你的一切都在我的控制中、我不会跟你生气的感觉,这样才是一名自信的公诉人。
二、起诉书是最好的调查提纲,讯问的中心则是起诉书。我觉得在制作起诉书时,不可太过简单概括,应尽量把有证据能证实的情节都写上,写清楚案件的来龙去脉,写清楚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自首立功等情节,这样起诉书就变成了你的讯问提纲,讯问一旦进入僵局,起诉书会帮大忙。我觉得在写起诉书时,要想到起诉书在开庭当中的纲领作用。写得非常概括,主观色彩非常浓,往往会造成有很多并不否认犯罪事实的被告人对起诉书的写法有意见,进而对法庭讲“起诉书不属实”,产生了无谓地对抗。只要是有证据证实的、与定罪有关的情节,尽量写进起诉书,这样起诉书看上去事实清楚,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特别是共同犯罪的案件,几个被告人背靠背,都不知道别人供了些什么,都很担心同案人会为开脱自己而冤枉别人,起诉书写详细一点至少会使那些居从属地位的被告人更好地配合法庭调查。其次,法庭调查开始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目的就是尽快地分清被告人是否承认犯罪事实的存在还是不同意案件定性,这一点很重要,因为法庭调查的任务是查清事实,定性是法官的事,不需要被告人同意。如果被告人对事实不否认,只是不同意定性,公诉人接下来的发问就针对被告人的理由是什么、定罪量刑的关键情节怎样等一一展开,甚至可以不讯问(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是“可以问”不是“应当问”)。如果被告人否认事实的存在,公诉人就应该敏锐地感觉到被告人已翻供,要采取不同于常规的方案来展开讯问了。
讯问是一种艺术,它有技巧和原则。在讯问被告人时不要让被告人做选择题,人是懒于动脑筋的,在我们受到催逼或遇到压力时,我们喜欢保存精力而用简单经验法则去作决定。被告人的法则永远是避重就轻。公诉人问:“你是想杀死他还是只想把他打伤。”这是一个不聪明的问题。当辩护人提出这样的问题时,公诉人要马上要求审判长制止,理由是这是个带有强烈暗示色彩的问题。但这中间往往可以搜集到串供的再生证据,公诉人遇到关键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马上就应意识到是不是要延期审理。当讯问时被告人的态度出现犹豫时,要拆梯子而不是搭梯子。例如公诉人这样问被告人,“你刚才供述起诉书不属实,那么起诉书上叙述的你和某某分钱的事,是否存在?”被告人不回答,公诉人追问: “你没分吗?” “没分”。这里公诉人的问题非常不恰当,当被告人不回答时,说明他处于激烈的思想斗争中,这时应该朝有利于控方的角度问而不是朝不利于控方的方向问,应该问:“你分了吗?”或者“你为什么不说话”、“你在想什么,为什么不回答我的问题”。不能下意识地问“你没分吗?”这样无异于鼓励他翻供。我觉得咱们自侦部门侦查人员的讯问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如果他们要问一个贪污案件的关键证人(财务人员),他们不会让证人一开始就了解到他们的意图,他们先谈外围,问清正常的财务程序是什么,那笔账按正规程序应该是什么样的,现在为什么变成了这个样子了。迂回设计问题,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信息,先堵后路,然后缩小包围圈,再问自己要了解的中心问题,往往当证人意识到侦查员的意图时已经晚了。
三、开庭必须作充分的准备,但必须明白一个道理: “准备的材料十有七、八是用不上的,准备的东西如果全部拿出才顺利地开完庭,则此庭失败”。对案情的熟悉至关重要。要把整个案卷看成是一个活的东西,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在头脑中再现侦查人员破案的流程,用逻辑知识来考查证据三性,想一想是什么信息使侦查员破了案,是否违反常规,想一想是哪一份证据将犯罪事实与被告人锁定在一起,对案卷中每一份证据看清看透,不仅看明白纸上写的,还要想一想纸上写不下的意思。不能把卷宗中的材料看成是一个个孤立的片断,因为案件材料是公诉人可利用的资源,不知道自己有哪些资源,就谈不上积极指控犯罪。例如,被告人、证人的社会关系、成长绎历、工作的职业特点等,这都有助于我们了解对方(当然,在法庭上公诉人不能问不知道答案的问题,否则问岔了后果不堪设想,法庭讯问的原则永远是明知故问)。
最后,我要谈一谈对公诉人这个职业的认识,我非常喜欢公诉工作,公诉人这个职业浪漫、崇高。自古以来人们都渴望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在每个案件中的表现都是不一样的,公诉人就是要用自己的智慧将公平正义在一个个具体案件中体现出来,唤起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当事人内心深处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向往。这种立意高远的思想的力量,是别的职业难以体现的。只有明白了这一点,才能理解公诉人的力量所在。
第四篇: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公诉人在法庭答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法庭论辩,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由公诉人和辩护人、被告人就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认定罪名、罪责轻重,运用法律以及从重、从轻等情节,进行评判、论证、辩解,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法庭正确运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据。由此可见,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论辩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对立是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实可以越辩越清,错误的观点可以越辩越明。统一,则是双方的最终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确运用法律,为法庭对被告人确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
虽然案件形形色色,但无论何种案件,法庭论辩都离不开证据。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的灵魂,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在法庭上评判、论证、辩解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控辩双方通过辩论所要解决的实质和难点问题,亦是有规律可循的,即事实的认定与否、罪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等,认识并掌握这些规律就能在辩论中占据主动。
(一)公诉人庭审答辩的范围
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有些是长篇大论,涉及的问题很多,但论点不突出;有些虽用语不多,但论点明确、证据充分、所提出的问题与案件的事实、证据联系紧密,直指定罪量刑问题;有些则纠缠于细枝末节,甚至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些问题则重于理论方面;有些问题则重于具体情节等。案件不同、辩护人不同,所提出的问题也不相同。公诉人对辩护人在辩护中所提出的问题不可能有论必答,而应紧紧围绕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答辩。司法实践中,笔者认为公诉人应对以下八类问题予以答辩,即:
1.对有关否定起诉书指控罪行或承认事实但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进行答辩;
2.对起诉书定性提出异议的要进行答辩;
3.对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问题要进行答辩;
4.对否定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要进行答辩;
5.对风俗民情、社会不良环境、被告人一贯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条件提出的要进行答辩;
6.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或嫁祸他人的观点和问题,要进行答辩;
7.对歪曲事实、滥用法律的观点和论调要进行答辩;
8.对牵强附会、随意曲解并扩大解释法律范围的要进行答辩。
对以下五类问题公诉人可以不予答辩:
1.对辩护方提出的正确意见和观点,可以实事求是地表示同意,或以默示表示认同;
2.公诉人已充分阐明的观点,不作重复答辩;
3.对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一般不予答辩;
4.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不予答辩;
5.对同案犯之间相互推诿争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不予答辩。
(二)公诉人在庭审答辩中常用的几种方法
1.突出重点、综合答辩法。即细心听取辩护发言、将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出几个主要的辩护观点,然后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结合刑法论证,对辩护人不正确的观点逐一进行论证、驳斥。
2.避实就虚、灵活答辩法。即在答辩中对辩护人提出的难点问题先不作正面答辩,而是从其与事实、证据、法律明显不符的辩论点开始反驳,变被动为主动。并在答辩中灵活捕捉对答辩有利的材料,及时调整、主动出击,将辩论的焦点引向自己驾驭的范围。
3.利用矛盾、各个击破法。即对于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多个辩护人出庭各自为其委托辩护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公诉人利用各个被告人之间的辩护矛盾,辩护人与被告人辩论观点之间的矛盾,多个辩护人之间以及他们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以矛攻矛,各个击破。
4.层层分析、直取要害法。即公诉人先分别用大量的事实、证据驳倒支持辩护总论点的各个分论点,使辩护人的中心论点失去支持,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然后公诉人再用逻三段论的演绎方法,得出总论点不能成立的结论,从根本上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
5.承上启下、相互照应法。即公诉人阐述答辩观点时,要紧密结合起诉书、公诉词,使上轮答辩为下轮更为有利的答辩作铺垫。下轮答辩时要与上轮答辩的观点紧密联系、环环相扣、遥相呼应、不留漏洞,使全部辩论观点浑然一体,形成协调一致的论证体系。使被告人找不到矛盾点,无法攻破其中的任何一个观点,从而另寻辩点,分散辩护人的注意力。
6.巧借东风、借机答辩法。即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先不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借用他人之言反驳辩护观点。借机答辩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推卸自己的罪责而证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供述之间相互牵连、相互印证、形成矛盾。公诉人可借被告人之言进行以其之矛攻其之盾的答辩。二是当庭讯问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引用其口供笔录反驳辩护理由。
7.开门见山、直言答辩法。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明显错误,公诉人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犯罪。在此情况下,公诉人应根据事实和法律直言答辩,反驳其错误观点。公诉人答辩时要理直气壮、正气凛然,阐述论点要简洁明确、一针见血,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水。
8.合理采纳、婉言答辩法。如前所述,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是既对立有统一的关系,目的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对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合理的辩护意见,公诉人应当予以首肯,不能对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所有问题都持争辩态度,给人以强词夺理或无理争三分的不良印象,损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对辩护人提出的虽有一定道理,但按照法律规定仍不能作为从轻、减轻处罚理由的辩护意见,公诉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否定或反驳,而应在承认并说明辩护观点有一定道理的基础上,从法律和事实中找出依据,阐明依法不能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这样,既婉转地驳斥了辩护人不正确的观点,又使旁听群众和被告人受到了法制教育,法庭采纳公诉人的观点也就成为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的事情。
9.扬长避短、迂回答辩法。司法实践中,一些较高层次的辩护人往往利用自己理论上的专长和庭前准备的知识要点,在辩护中故意设置辩论陷阱,如逻辑陷阱等,让公诉人误入其圈套,以掌控辩论走向。公诉人如对辩护人有意引向的知识熟知并精通,应直迎而上,用更深的理论知识和逻辑论辩填平陷阱、弥补不足。如果对逻辑知识缺乏熟练的运用,对一些专门性的技术知识知之不深,则应扬长避短、避开正面交锋,迂回到案件的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理论上进行答辩。
10.把握时机、全面论证法。这是“后发制人”的答辩,运用适当可以起到鸣金收兵的作用。即公诉人根据辩论进展情况,判断辩护方准备或临场发挥的辩护材料已用完,除了重复再无新的辩护意见,在辩论快要结束前,公诉人按预定计划,对辩论的关键问题作系统答辩,使之一锤定音。运用这种方法关键是预先安排好使用答辩材料的计划,把握好进行全面论证的时机,避免啰嗦、重复,使整个答辩过程层层递进、最终达到高潮。
以上是公诉实践中常用的答辩方法,此外,还有许多好的方法。如采取以静制动策略,在辩论中不作积极答辩,而是消极地等待辩护观点,而后根据辩护观点进行反驳,在消极中隐含积极,不断更改答辩方式,从表面的被动走向实质的主动。以笔者的肤浅认识,对定罪之争,应采取论证的方法答辩;事实之争,采取举证的方法进行答辩;因果之争,采取辩证的方法进行答辩;罪责之争,采取依罪论法的方法答辩;处罚之争,宜采用直言的方法进行答辩。这样的答辩,针对性强、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容易把问题论证透彻,取得预期的答辩效果。
(三)公诉人在法庭论辩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要从总体上注意掌握揭露与说服的关系。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及其实施的犯罪进行的是揭露和证实,但辩护人与公诉人的关系则是对立统一,既有激烈的辩论,又有相互说服认同的关系。因此,公诉人在辩驳辩护方的观点时,既要澄清事实真相,又要有理有据地说服对方认同自己的观点。在使用语言上平和规范,既不能揭人之短,又不能冷嘲热讽,更不能贬损他人人格。
2.在辩论技巧上要注意掌握攻与守的关系。法庭论辩的对抗性很强,攻与守的关系处理好了可以增强战斗力,取得较好的论辩效果,处理不好则丢失法庭论辩的主动权,造成被动。应该提倡公诉干警在法庭辩论中具有主动进攻的意识,不能总处于被动应付的守势。但在主动进攻,提出一个新的论点时也要注意防守。即论证要严谨,不要把漏洞和矛盾留给对方,有时必要的防守也是为了更好地进攻,要做到既能攻又能守,游刃有余,答辩自如。
3.在答辩内容上要处理好简与繁的关系。对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既需要摆事实,又需要讲道理,要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学理论详细论证;对一些单纯事实、证据或对某一法律的不同认识,则不必展开论证,只针对某一事实或法律作一简要论证即可,避免冗长、重复。
4.在营造辩论气氛上,要处理好对抗与合作的关系。公诉人与辩护人在同一个法庭上处于不同角度分别履行各自的职责,其诉讼地位是平等的,没有高下、强弱之分。公诉人既不能盛气凌人、以势压人,也不能消极怯辩、漫不经心。既不能对辩护人提出的问题不屑一顾,又不能恶语伤人,而应以平等的姿态,积极答辩回应,在强烈的对抗中要保持良好的合作氛围。
5.在运用答辩的语言上,要注意严谨与生动的关系。法律对惩罚犯罪是无情的,但是从保护人民、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来讲又是有情的。答辩演讲既要严肃地论证犯罪,又要敲击出人内心情感的火花,以达到促使被告人悔罪服法、教育群众的目的。这就要求在表述案情时客观实在,分析论证问题时通情达理,法、理、情交融,力求语言形象生动,充满感情色彩。
在揭露被告人对人民生命、健康、财产及其他权利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时要充满激情,要充分运用连续的排比、设问、反问等修辞手法,以增强语言的气势,加大情感的爆发力。
在分析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时要深刻,分析过程要生动感人,要表达出对被告人犯罪的痛惜,传递给被告人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期望和信心。
当然,辩论演说不是诗歌、散文的朗诵,因此,过于紧张的形容、比喻切忌出现。把握的关键就是一个“情”字,以真情揭露犯罪、以真情打动罪犯、以真情教育群众。与此相反,在论证法律时,却又要求公诉人语言必须规范,也就是要使用法言法语,即准确运用法律术语,用严谨的逻辑推理论证犯罪。
6.在答辩效果上,要注意打击和保护的关系。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为了让事实更加清楚,认定犯罪的理由更充分。公诉人在揭露并论证犯罪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保护,对案件中存在的自首、立功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胁从犯或犯罪未遂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的公诉人应客观地、实事求是地予以认定,不能只顾其有罪和罪重的一面,不顾其罪轻的一面。对被告人在法庭上享有的各项合法权利,公诉人也应该依法予以维护,该采纳的建议合议庭及时采纳。要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从而体现检察机关的公平、公正,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四)非论辩因素的处理
出庭公诉是检察机关面向社会的窗口。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席法庭,依法履行国家赋予的出庭支持公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更是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向社会公众的展示。法庭论辩,固然是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口头进行辩论,通过语言,最直接地表述各自的认识。但在很多情况下,人们的思想不仅仅是通过语言来表达,换句话说,每个人的行为举止是其知识、文化、修养的外在表现,是人的内心世界的真实流露。因此,非论辩因素及语言以外的表情、手势、眼神、语调以及服饰、仪表等身体动作和举止对公诉的成败亦具有直接的影响和作用。
非论辩因素的主要作用是:
1.可以增强论辩的感染力、扩大辩论效果。
2.可以帮助观察了解对方的心理状态,做到知己知彼,增强胜诉的把握。如果对方辩论时声音发颤、双手或双腿发抖,说明对方心里十分紧张,公诉人只要抓住其发言中一到两个薄弱环节,发动猛烈攻击便可将其驳倒;如果对方发言时挤眉弄眼、拉耳掰手,以大幅度的手势、大角度的身体摇晃来掩饰内容的空洞、乏味,则判断对手华而不实,既没有吃透案情,又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公诉人只要抓住其辩护中的矛盾,充分展示证据证明犯罪,就可以成功地反驳对方的辩护。
3.可以使公诉人及时掌握听众的反应、调整辩论内容。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影响审判人员的内心确认。如果公诉人答辩时法庭组成人员和旁听群众都在交头接耳、窃窃私语,说明答辩的内容空洞、没有吸引力,应及时调整内容;如果辩者情绪激昂、听者全神贯注,则会取得预期效果。
非论辩因素的主要内容是:
1.仪表。仪表和服饰可以反映出一个人的精神气质、文化素养和审美观念。从某种意义上讲,法庭辩论中的讲演也是听众的审美对象,端庄的仪表不但会使辩论者自己感到舒适、自然,还可以受到听众的尊重,以吸引听众的注意力,从而增强语言的感染力。公诉人的服饰,应做到整洁、庄重、得体,要根据季节着装、佩戴大检徽及领带,冬季穿大衣或杂色防寒服外套的,要在上庭前脱下,夏季不可敞胸露怀,要保持精神饱满、仪态端庄。
2.神态。指人的总的精神状态,包括面部表情、行为举止等。公诉人的面部表情应庄重威严、自信稳健。在法庭上要全神贯注、冷静从容,不能东张西望、心不在焉,表现出不耐烦的急躁情绪或发言时摇头晃脑、不断地变换坐姿或身体晃动不止。当然也不能正襟危坐、一动不动,给人以呆板、沉重的感觉。
3.眼神。人们常说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坚定有力的眼神暗含着自强自信、成竹在胸;衰竭疲乏的眼神,预示着心灰意冷、缺乏信心;灼灼逼人的目光是正派敏锐的反映;浮滑飘忽的目光是轻薄浅陋的写照。公诉人将眼神运用好,无论是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还是在法庭辩论中,都会有一种无形的力量。此时的眼睛,代表着一种语意、情感,并强烈地感染着现场的每一个人。
如果遇到法庭不正常的骚动或对方有违反常规的行为时,可以用锐利的目光扫视骚动者或对手,以表示自己的注意和制止;如果在辩护人用诡辩术哗众取宠、危言耸听或旁听群众中有人为对手喝倒彩时,可以用冷浅虚视的目光表示自己不屑一顾;如果当庭讯问时,被告人故意歪曲事实、编造谎言,公诉人可以用激愤的目光逼视对方,使其心神不宁、手足失措;如果证人陈述案件事实时表现出紧张的情绪,公诉人可以用鼓励、赞赏的目光示意证人如实、大胆地作证。
总之,在整个出庭公诉的过程中,公诉人的眼神应像指挥棒一样起着传神表意的导向作用。驳斥辩护人的观点时应注视对方;表明公诉观点时应注目合议庭;进行法制宣传时则应将目光投向旁听群众,用目光传递公诉人强烈的责任意识。
4.语调。我们知道,语言的轻重、缓急,语气的强弱、快慢,语调的厚重、轻缓,无不反映出人内心强烈的感情色彩。公诉人在宣读起诉书、发表公诉词及法庭辩论乃至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宣读并出示证据时无不发出一定的声音,公诉人的特殊使命决定了这种声音不是欢快的、喜庆的,而是威严的、庄重的,有时甚至是严厉的。在把握好语调的同时,要尽量使用普通话,避免方言土语中咬字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语出现。用语要规范、标准,减少“嗯、啊”等助音词,使语言通俗流畅、生动形象。
一个好的公诉人,在法庭一开始宣读起诉书时,就要把握语调。语调适度奠定了整个法庭审判活动声音的基调。宣读起诉书,要用庄重、深沉的语调来表现出法律的威严,显露出法庭庄严神圣的力量。使用语言要果断,表达意思要准确到位,言尽意明,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水或慢声细语,缓缓而读,要在平静中暗含爱憎、自然中流露真实。
在公诉答辩中,公诉人除了掌握好语调,还要把握节奏。节奏的刚柔、快慢,可以渲染辩论的气氛,调节好节奏,可以获得心理上的优越感和论辩的自信心。在发表公诉词中,语调应平缓适中,在答辩中则快慢结合、刚柔并用,但要注意不能傲慢偏激,一味高声厉语。在法庭上真正体现威严和力量的是判断的准确性、思维的周密性、论辩的逻辑性和语言表达、声调节奏的适宜性。
5.手势。一般情况下,人在发表意见和陈述观点时,手会随着人情感的表达而晃动,不同的手势或身体的姿势是一个人思想、性格和人格特征的反映,是大脑活动的潜在外露,在很多情况下是下意识的,来不及加以掩饰。公诉人在整个法庭活动中处于非常活跃的角色,法庭体现的每个环节,都离不开公诉人的说和读。职业的特殊性要求公诉人对这种下意识的手势必须自觉地加以训练,在讯问、发表公诉意见和法庭时,辅之以适度的手势会增加辩论的效果,增强语言的感染力。但若以大幅度的手臂摆动、不合时宜的夸张手势,则会给人以庄重不足,以势压人的感觉,有损公诉人在法庭上的形象。因此,公诉干警必须在日常生活中自觉地加以训练,养成良好的表达习惯,方能增强出庭的效果。
第五篇:考博士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考博士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为了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竞争能力,考博成为很多年青人的选择。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考博士需要准备什么材料的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考博士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第一,硕士学位证书,主要是用来证明是硕士学位,具备一定的知识文化水平;
第二,最后的学历证明,有的朋友觉得有学位再要学历证明不冲突了吗,其实是不冲突的,有的在职研究生具备硕士学位但是不一定具备硕士学历,所以硕士学历证明还是很有必要的`。
第三,学术论文、获奖证明,达到申请院校对在职博士要求的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曾经获得的科研成果的获奖证明材料。
第四,其他材料,主要是申请人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解除、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的情况材料。
第五,推荐书,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考博士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3、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4、考生学历、学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
(2)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202_年9月1日前取得硕士学位);
(3)同等学力人员。包括:①获得学士学位满6年(到202_年9月1日);②获得EMBA硕士学位且获得学士学位满6年(到202_年9月1日);
同等学力者报考我校,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报名时已获得国家外语六级水平考试证书,或202_年6月以后参加六级考试且成绩达到426分以上;
②在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3篇。
(4)非学历教育(单证,即只有学位证书无毕业证书)的专业学位考生或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报考我校博士生,必须在报名前已获硕士学位。
(5)在境外获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其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现场确认时须提交认证证书)。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6、现役军人考生,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