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新三板在哪里交易
金斧子财富:www.feisuxs
一、新三板在哪里交易
在新三板上市是指中小企业在北京中关村挂牌上市。新三板全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监管,地位与上交所、深交所相同的第三个证券交易场所,被业内称之为北交所。
二、新三板如何交易
第一步:在任意一个证券公司开一个股票户,如果已经有股票户就不用再开了。第二步:开通新三板权限。
客户账户资质:参与挂牌公司股份转让业务的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可以是下列投资者: 1.机构投资者:
(1)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2)(2)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2.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3.自然人投资者,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客户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不包括客户信用证券账户资产。(2)客户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客户投资经验的起算时点为其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4.其他投资者(受限投资者)
金斧子财富:www.feisuxs 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客户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开通权限时需提供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凭证。
如需投资私募理财,可预约金斧子理财师,【金斧子】持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国际风投红杉资本和大型央企的招商局创投实力注资,致力于打造中国领先私募发行与服务平台,提供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固收产品、债券私募、海外配置等产品,方便的网上路演平台,免费预约理财师,用科技创新提升投资品质!预约热线:
第二篇:新三板风险在哪里
金斧子财富:www.feisuxs 新三板有什么投资风险?新三板风险在哪里?
一、新三板扩容的风险
个人投资者投资“新三板”是“新三板”扩容的结果。而“新三板”一旦扩容,那么,扩容后的“新三板”就不再是扩容前的“新三板”了。扩容前的“新三板”基本上是一个“示范板”,挂牌公司都是比较优秀的,其中近半数公司基本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投资者投资扩容前的“新三板”风险相对较小。但经过扩容后,“新三板”公司鱼龙混杂,绝大多数公司难以上市,不少公司甚至随时都会倒闭。投资扩容后的“新三板”,投资者的风险要大得多。
二、公司上不了市的风险
“新三板”对于投资者最大的诱惑莫过于股票转板上市。但对于扩容后的“新三板”来说,投资者要捕捉到可以成功转板的公司困难将会大得多。根据推算,未来将有上万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届时“新三板”将成为名符其实的“垃圾板”,在垃圾里淘金,这不是一般的投资者能够做到的。而且即便投资者淘到了“东土科技”这种上会公司,但由于最终上市被否决,投资者还是要承担股价大幅下跌带来的风险。
三、信息不对称的风险
“新三板”公司原本就是非上市公司,其管理并不规范,信息披露容易出现问题,各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有利好消息,知情人提前买进,有利空消息,知情者提前卖出。作为散户来说,始终都是受害者。
四、企业破产的风险
金斧子财富:www.feisuxs 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并非是上市公司,它们的命运与大海中的小船一样,破产或倒闭将是“新三板”公司不可回避的事情。加上这些公司本身又缺少透明度,信息不对称的原因,中小投资者无疑将会是“新三板”公司破产或倒闭的买单人。
五、股票交易风险
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挂牌交易的公司都是正式的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采取的是在每周五个交易日规定的交易时间段里连续交易,因此,除了出现涨停跌停这种特殊情况外,不会出现买不到股票或卖不出股票的情况。但“新三板”挂牌的公司是非上市公司,其股票交易并不是连续交易,而是集合竞价方式进行集中配对成交,投资者买卖股票很不方便。想买买不到,想卖卖不出,这是投资者经常遇到的风险。
如需了解更多新三板风险这块问题,可预约金斧子理财师,【金斧子】持第三方基金销售牌照,国际风投红杉资本和大型央企的招商局创投实力注资,致力于打造中国领先私募发行与服务平台,提供阳光私募、私募股权、固收产品、债券私募、海外配置等产品,方便的网上路演平台,免费预约理财师,用科技创新提升投资品质!
第三篇:新三板如何协议交易
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新三板如何协议交易
摘要:什么是新三板协议交易?新三板的交易范围?我相信这是在新三板交易市场日益火爆的今天,有更多投资者心中的不解与困惑。接下来律伴小编就为您详细解读新三板如何协议交易。
一、新三板的交易范围
新三板交易范围:
(1)新三板交易机构投资者,包括法人、信托、合伙企业等。
(2)新三板交易公司挂牌前的自然人股东(挂牌公司自然人股东只能买卖其持股公司的股份。)
(3)通过定向增资或股权激励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4)因继承或司法裁决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5)协会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新三板的交易条件
新三板交易条件: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公司整体改制可以连续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什么是新三板协议转让
所谓协议转让,即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价格,然后再通过新三板交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才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四、新三板如何协议转让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1)委托种类.股份报价转让的委托分为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两类。报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当日有效,均可撤销,但成交确认委托一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则不得撤销或变更。
1.报价委托:报价委托是买卖的意向性委托,其目的是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的对象,达成转让协议。报价委托中至少注明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联系方式等内容。投资者也可不通过报价系统寻找买卖对手,而通过其他途径寻找买卖对手,达成转让协议。
2.成交确认委托:成交确认委托是指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向报价系统提交的买卖确定性委托。成交确认委托中至少注明成交约定号、股份名称和代码、账户、买卖类别、价格、数量、拟成交对手方席位号等内容。
(2)申报的时间
报价券商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报价系统接受申报的时间为上午9:15至11:30,下午1:00至3:00。
(3)申报的类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意向申报不具备成交功能,只向市场发布。
2.定价申报报送时,无须填写约定号,主机系统接受后自动分配约定号。
3.成效确认申报报送时,必须填写约定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4)协议转让成交确认时间
1.每个转让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2.9:15—9:3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仅接受申报,但不对申报进行匹配成效。
(5)成交方式
1.点击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指定定价申报的成交。
成交原则:
<1>投资者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律伴网(www.lvban365.net)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3>定价申报之间在15:00之前不能成交。
注意: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
<1>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
<2>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的股票数量。
<3>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继续有效。
<4>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2.互报成交:成交确认申报与成交确认申报之间的成交。
成交原则:
<1>买卖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确认成交。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效。
3.定价申报收盘匹配成交:收盘前,系统对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自动匹配,买卖股票相同、价格相同、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可以匹配成交。
成交原则:
<1>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且尚未成交的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2>增加收盘自动匹配功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律伴让法律服务更便捷!
第四篇:新三板和场外交易
第一部分:课程大纲
《新三板和场外交易》
讲师:池强 课程时间:2天 培训地点:客户自定
课程特色:
咨询式 案例式 训练式 互动式 本课程“既授之以鱼,更授之以渔”;通过案例研讨、现场训练,使得参加学习的学员,不仅能够学到新三板及场外交易的理念、思路、工具、方法,提升自己的技能,更能将课堂所学应用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实践中。
课程强调互动研讨;强调参与;强调以身边的企业为研究案例;鼓励学员在课堂上提出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老师在课堂现场谋求解决,使得课程成为“咨询式”培训。
课程收益:
帮助企业家初步树立资本运作的思维,了解国内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状况及未来发展趋势。
以“实操+理论”的方式带企业家了解新三板、进入新三板;了解新三板的基本情况;了解企业新三板挂牌的价值;对自己企业是否可能或者是否在新三板挂牌产生基本认识。
了解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准备工作、实操过程及挂牌中的关键环节,为企业在新三板成功挂牌打下基础。
了解并掌握进入新三板市场进行投资业务的基本要点;了解如何在新三板开展投资业务。
使企业家对场外交易产生基本认识;评价自身企业是否在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及如何挂牌。
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 http://qy.thea.cn/
指导企业家带领自己的企业,真正地走向资本市场,借助资本运营实现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专注·专业·共赢
课程大纲:
第一篇 建立资本运作的思维
案例研讨1:三个不同行业中小企业的资本运营分析(其中一个企业计划新三板挂牌)1.1 什么是资本运作 1.2 产品市场与资本市场 1.3 企业的融资与投资 1.4 资本运营与产业整合升级 1.5 资本运营思维的本质 1.6 资本运营对中小企业的意义
第二篇 新三板及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2.1 什么是新三板 2.2 新三板的历史沿革 2.3 新三板的定位及主要功能
2.4 国内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构建及发展趋势 2.5 新三板当前的态势及未来前景 2.6 企业上新三板的好处及价值 2.7 哪些企业适合在新三板挂牌 2.8 哪些企业适合“四板”挂牌 2.9 企业新三板挂牌的风险
案例研讨2:某高科技企业新三板挂牌决策分析
第三篇 新三板挂牌实务
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 http://qy.thea.cn/
3.1 新三板、创业板、中小板对比 挂牌/上市条件对比 交易制度对比 信息披露对比 监管制度对比
背景知识:做市商制度 3.2 企业新三板挂牌要点分析 3.3 新三板挂牌线路图 3.4 新三板挂牌条件 3.4 企业改制
3.5 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 3.6 企业挂牌过程及流程
3.7 企业挂牌申请必须提交的文件 3.8 申请过程中的信息披露 案例研讨3:某企业挂牌信息披露分析 3.9 申请通过后的挂牌工作
案例研讨4:某企业新三板挂牌过程分析
第四篇 投资新三板企业实务
4.1 新三板投资者条件
4.2 如何成为新三板市场的投资者 4.3 如何在新三板中进行交易
4.4 其他交易方式在新三板中的落地情况 4.5 如何了解新三板的交易情况
案例研讨5:某企业在新三板进行投资实例分析 第五篇 场外交易与“四板”
5.1 场外交易的基本概念 5.2 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
5.3 各地产权交易中心的发展现状及趋势
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专注·专业·共赢
http://qy.thea.cn/
5.4 产权交易中心挂牌实务 5.5 国内其他场外交易及操作 案例研讨6:某产权交易中心情况分析 课程总结
(说明:课程大纲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一些局部调整)
专注·专业·共赢
第二部分:讲师背景介绍
池强老师
▊主要背景
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 国防科技大学工学硕士
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 http://qy.thea.cn/
广州市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辅导专家 湖南省中小企业上市培育辅导专家 北京大学MBA总裁/私募班特邀导师 清华大学MBA总裁/私募班特邀导师 上交所认证的独立董事资格 全国营销总监资格认证班首批导师 全国职业经理人资格认证班首批导师 全国管理咨询师考试教材编委
专注·专业·共赢
▊主要经历
☆ 大学教师 ☆ 情报分析研究员 ☆ 多家(集团)公司董事 ☆ 专家级管理咨询与培训顾问 ☆ 多个私募股权基金发起人及顾问
☆ 在多种行业、多家企业任高级管理人员:历任总裁助理、项目总监、营销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裁等职务;有主持大中型实业公司全面工作的经历、经验、知识和能力
▊专长能力
☆ 为北大、清华等总裁班、高级MBA班、私募与投资班授课超过八年
☆ 为上百家大中企业、快速成长中小企业进行资本运营、企业发展战略、商业模式、人力资源管理、营销体系建设等多个管理领域的企业内训
☆ 为多家上市公司、将上市公司进行发展战略规划咨询服务、商业模式规划服务、企业筹融资与投资服务咨询并指导实施
☆ 曾在多种行业的企业中从事过各种不同的高级经营管理工作十余年,熟悉公司运营的所有主要环节
☆ 曾在多家公司主持和参与企业资本运营工作,有着丰富的资本运营管理经验和扎实的理论基础
☆ 主持和参与多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与运作
☆ 擅长建立及优化以企业快速、规模成长为目标的商业模式(包括盈利模式及内部运营模式),推动企业加快上市进程,并有成功实践经验
☆ 有担任将上市公司董秘的工作经历,担任独董的资格,熟悉公司上市和新三板挂牌的相关环节
☆ 在企业战略管理、资本运营、营销管理和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均有很强的工作能力、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 http://qy.thea.cn/
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深厚系统的理论基础
☆ 熟悉工业产业园运营,企业加速器建设,对产业优化升级有深刻认识 ☆ 对PDP人才事业优势分析及其应用有深刻研究并成功应用„„.专注·专业·共赢
▊核心课程
■《中小企业资本运营》 ■《资本运营与商业模式创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实务》 ■《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与管理》 ■《商业模式创新与打造》 ■《卓越领导力训练》 ■《营销全面解决方案》 ■《总经理的人力资源管理》 ■《TTT训练/公众表达训练》
▊部分服务客户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中石化、招商银行、广发银行、深交所、湖南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广州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深圳中小企业服务中心、重庆企业创新发展服务中心、宝钢集团、华侨城集团、富士康集团、深圳天威股份公司、深圳远望谷股份公司、深圳大富科技股份公司、深圳诺普信股份公司、深圳卓越集团、深圳风火传媒集团、深圳电视购物频道(怡和购物)、深圳硅谷动力产业园运营公司、深圳兆方集团、深圳曼妮芬公司、深圳不动产担保公司、珠海宝莱特股份公司、安徽金和股份公司、东莞恒洲集团、广州正鼎医药集团、河南泰成集团、河南恒辉集团、河南永丰集团、湖南稻之道农业产业链集团、山东登海股份公司、东莞华美股份公司、重庆微标科技公司、江西群生林业股份企业等等„„
Ctrl+鼠标左键【点击访问诺达名师官方网站】
找讲师、公开课,上诺达名师网,中国最大的培训平台 http://qy.thea.cn/
第五篇:新三板-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XXX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为了保证公司各项业务能够通过必要的关联交易顺利地开展,保障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下原则:
(一)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二)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三)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四)必要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三条 公司在处理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时,不得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人主要指在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或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企业或个人。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对公司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对关联人作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六条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七条
(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包括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以金额低者为准),应当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在讨论该交易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不满5%(以金额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上述总额和净资产值比例的任何一项标准的,均应提请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总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以上、不满5%(以金额低者为准)的关联交易,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实施。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上述总额和净资产值比例的任何一项标准的,均应提请董事会审议。
除前三款以外的关联交易,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经理批准,方可实施。总经理批准的程序,本制度未作规定的,按《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构成关联交易的对外担保,除应当符合本制度之外,还应当符合《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关联交易事项属本制度第十条
(一)至
(十)项所述事项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以交易类别为单位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如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所述标准的,应将该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在一个内首次进行本制度第十条(十一)项至
(十四)项所列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或者以相关标的为基础预估的全年累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
在同一内,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在前款所述的总金额之外,还需再进行新的关联交易的,应当另行根据前款及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无需重复计算已经纳入累计计算范围的总金额。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前款所称“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是指总经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总经理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或者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董事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
第一款所称“回避表决”,是指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后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关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关联交易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一款所称“回避表决”,是指该关联股东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该议案的有效表决总数。如表决时,全体股东均构成关联股东,则本条规定的回避表决不适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关联交易,公司应按该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的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XXX股份有限公司 202_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