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婚姻家庭法试题精选(模版)

婚姻家庭法试题精选(模版)



第一篇:婚姻家庭法试题精选(模版)

婚姻家庭法试题精选

一、判断下列各题是否正确。正确的在括号内写上“对”,错误的在括号内写上“错”。1.杜近与赵青于1989年4月结婚。结婚登记前一个月,杜近将一张凭密码支取的4000元存折赠与赵青,但未告诉密码。1990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不久赵青起诉要求离婚。现双方对上述4000元存折的赠与是否生效争执不下。法院判决确认该赠与合同不生效,4000元归杜近所有。法院的这一判决是正确的。()

2、赵莉与王强婚后多年不育,收养一子(3岁),取名王桐。翌年,赵莉怀孕,生一女王兰。长大后,王桐、王兰相爱,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两人可以结婚。()

3、某甲及妻乙同儿子丙、儿媳丁、孙子戊外出不幸遇交通事故均遇难身亡。某甲夫妇及丙夫妇遗有房产、股票等遗产。在处理遗产时,不能确定他们的死亡先后时间。现在有某甲的父、母、女儿、儿媳丁的哥哥要求继承。依照法律规定,推定甲先死亡,其他人同时死亡。()

二、多项选择题

1.甲乙系夫妻,均生于1957年,无子女。1992年某晚得一弃婴,甲乙养之如亲女,并办理了有关登记手续。1994年7月弃婴之母丙欲要回女儿,甲乙不允,丙诉至法院。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乙根据法律规定符合收养人条件 B.甲乙与弃婴之间已依法形成收养关系

C.甲乙与弃婴之间未形成收养关系,因为被收养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D.丙要回女儿的请求应予支持,因其女儿尚幼,抚养女儿是其权利与义务 2.1984年钱某夫妇收养张某(当时2岁)为养子,一直共同生活。1993年张的生父母与钱某夫妇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1年后张某生夫妇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张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须经协商确定 C.张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张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3.下列各种婚姻关系中,属于无效婚姻的是:()()()()A.仅差20天即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婚形成的婚姻 B.异父已母的兄妹之间的婚姻 C.为取得巨额遗产而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D.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在上诉期限内一方与他人结婚形成的婚姻

4.下列遗嘱形式中,须有见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的遗嘱是:()()()()A.录音遗嘱B.自书遗嘱 C.口头遗嘱D.代书遗嘱

5、胡听涛有一子名小军,已30尚未结婚。胡听涛从前一个战友之女小慧,人亦贤慧,胡听涛希望其子能与战友之女结婚,于是在其临终前留下一份遗嘱,对自己的个人财产作了处理,其中一项为“有现金2万元,暂由小军母亲保管。如小军和小慧结婚,则该笔现金由小军继承。”胡听涛所立的这份遗嘱()()()()。

A、涉及到现金2万元的部分无效 B、该部分无效是因为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

C、该部分无效是因为所附条件违法,侵犯了他人的婚姻自由 D、该部分无效,不影响遗嘱其他部分的效力

6、王某与武某于1994年3月登记离婚,同年7月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财产也放在一起。后因经济问题双方又发生纠纷,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依照法律,()()()()。

A、法院应当受理王某起诉的离婚案件 B、王某与武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C、法院对王某与武某的纠纷应按事实婚姻处理 D、法院对这起纠纷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7、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1988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有关陈宇与继父刘佳林之关系的诸多看法中,()()()()等看法是正确的。

A、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B、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C、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D、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8、方某与复员军人赵某结婚十余年,后方某因与赵某感情不和而起诉离婚,诉讼中双方为赵某婚后部队发给的复员费、医药补助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的归属发生争议。方某坚持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赵某坚持系个人财产。双方争议的前述费用法院应当()()()()

A、一律按赵个人财产处理

B、一律按方某与赵某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C、认定结婚十年以上,复员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D、医疗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一律归赵某所有

9、李某有一子两女,其中儿子甲1989年死亡,当时甲有一女乙尚幼。不久,李某也患病不起,遂亲笔立下遗嘱,其所有的4间房屋及存款1000元由两个女儿丙、丁继承。后李某死亡,丙、丁分割了李某房产和存款。李某的儿媳戊提出李某生前所作遗嘱无效,她和乙均有权继承房产和存款。李某所作的遗嘱()()()()。

A、具有法律效力,丙、丁应继承分割遗产;乙、戊无权分割遗产 B、无效,应按法定继承重新分割遗产,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由乙、戊继承 C、部分无效,应给乙保留应继承份额,然后再按遗嘱继承分割遗产 D、无效,但戊无权分割遗产,应由乙代甲继承遗产

10、某甲在国外经商多年,1992年回家乡定居。1993年甲立自书遗嘱将自己的财产在自己死后归侄子继承。后甲与乙关系恶化,甲想撤销这个遗嘱。甲可以采用()()()()等方式。

A、声明原遗嘱无效 B、出售遗嘱处分的财产 C、抛弃遗嘱处分的遗产 D、立新遗嘱

11.离婚后,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当给予适当帮助。司法实践中,确定是否给予帮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A.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B.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能力 C.接受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D.帮助的一方必须是离婚后未再婚的 12.选项所列哪些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A.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自或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B.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无法查清的

C.虽属婚前财产,但已结婚多年,由双方共同长期作使用、经营、管理的财产 D.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

13.1992年李某收养了王某(2岁),一直共同生活。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1996年王某的生父母亦相继去世。下列有关此案的哪些表达是正确的?

A.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B.1995年李某因病去世,王某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C.王某有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D.王某无权继承其生父母的遗产

14.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A.弟、妹有负担能力 B.弟、妹由兄、姐扶养长大 C.兄、姐丧失劳动能力 D.兄、姐无其他生活来源

三、单项选择题

1.陈某与温某于1987年结婚。陈某婚前有一幢位于市区的房屋,结婚时未对该房屋作出特殊约定,婚后二人一直居于该房屋。因该房屋年久失修,且过于简陋,经有关部门同意后二人对房屋进行原拆原建,共花去费用约4万元,但房屋产权证未作变更登记。现二人因离婚成诉,上述房屋产权归属也发生争执。依照法律,该房屋的产权应:()

A.由温某享有B.由陈某享有

C.由陈某和温某共同共有D.由陈某和温某按份共有

2、谭某从国外写信表示赠与其侄女谭芳美金5000元,谭芳即表示同意。但因故此款未实际给付。谭芳不久与王岩登记结婚。后谭芳接到叔叔谭某赠与的5000元美金。依照法律该项钱款()。

A、属于谭芳婚前的个人财产 B、属于谭芳与王岩夫妻共同财产 C、属于婚前取得,但归谭芳和王岩共有 D、由法院确定其归属

3、肖某夫妇无子女,想收养邻居小孩张英(5岁)为养女,依照法律规定收养人肖某应()。

A、年满30周岁

B、有抚养教育张英的能力 C、取得张英及其父母的同意 D、肖某与张英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

4、夫妇甲乙生有两子一女,早年购置房屋5间。1991年甲乙立下遗嘱将东边两间房给大儿子,西边两间房给小儿子,北房1间分给女儿。1992年8月甲与大儿子发生矛盾,甲乙即到公证处作出公证遗嘱将东房1间分给女儿继承,另1间东房仍归大儿子继承,西房2间分给小儿子。以后甲乙又为琐事与大儿子发生争吵,甲、乙又于1994年2月在两个见证人在场情况下,作出录音遗嘱,将由大儿子继承的东房1间亦划归女儿继承,西边房屋两间仍归小儿子继承。当年,甲乙相继去世。甲乙的两子一女持这几份遗嘱为据,要求分割房产。法院应()。

A、按录音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B、按自书遗嘱分割甲乙的遗产 C、按公证过的第二次遗嘱分割遗产 D、宣布遗嘱均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

5、赵凡生前租住三居室住房一套,另有存款12000元,摩托车1辆,彩电、音响各1台,股票、国库券若干。赵凡妻早故,儿子、女儿与其分家单过。1992年赵凡因公致残,单位发给4500元抚恤金。1993年6月,赵凡因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因其在保险单中未填写受益人,将7000元保险金交给了赵凡的儿子。依法律规定赵凡的遗产包括()。

A、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

B、住房、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C、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保险金 D、存款、摩托车、彩电、音响、股票、国库券、抚恤金、保险金 6.下列哪种遗嘱形式不需要证人在场见证即为有效? A.口头遗嘱 B.录音遗瞩 C.自书遗嘱 D.代书遗嘱

四、案例分析题

(一)刘某与妻子方某有一子刘甲,与妾邱某有一子刘乙。1948年刘某又赎买歌女陈某为妾,但未为刘家公认,刘某与陈某在外租房同居,生女刘丙并收养刘丁为子。1954年刘某又回原籍与邱、方及其子女共同生活。“文革”开始,邱、方、刘先后挨批,唯出身低微的陈某幸免,故刘又搬至陈处生活。陈与方、邱及其子女始有来往,且尽力予以照顾。1979年刘平反,退还房8间,其他被抄物品折款32000元,补发工资18000元。事后刘仍与陈生活,8间房屋方、邱及其子女各住4间。1988年刘病重,转至邱某处,刘甲、刘乙、刘丙、刘丁共同照料。现刘去世,上述各方当事人为分遗产而起纠纷。

现:〔1〕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合法继承人。〔2〕请分析并提出该案的遗产处理办法。

(二)李树纲以打渔为生,有两层楼房一幢,共12间房。其女李玲出嫁多年,常有来往。长子李全喜,用自己经商收入建房4间,自成家庭;李全喜前妻早丧,遗子李山;后妻任平,生子李林。李山是复员军人,为成立小家庭也用复员费购置新房2间,其妻何慧,生女李洁。李树纲的次子李全兴已病故,妻子王氏带儿子李明星另嫁。李树纲有一友宋建曾帮助过李树纲,李树纲想赠宋建一笔钱,但其未接受。李树纲即写下字据将自己房屋2间待自己死后赠给宋建的儿子宋明。今年初,李树纲、李全喜、李山三人出海打渔,遇台风船毁人亡,但各人死亡时间不能确定。丧事完毕,死者亲属们为房产分割发生纠纷。李玲认为,其兄已死,她是李树纲唯一子女,要求继承李树纲的房屋12间;任平认为李玲是出嫁的女,不能回娘家分房子,她系李树纲的丧偶儿媳,因此房屋应由她和李林继承;另外她还认为李山也系其子,她亦有权继承李山的房产。何慧不同意他们的意见,她及李洁均请求分割遗产,李明星也要求继承。宋明得知受遗赠后3个月来一直未表示态度。但在发生纠纷时也提出分割遗产要求。

问:(1)请指出本案的被继承人和遗产,并说明被继承人死亡的先后顺序及认定理由。

(2)本案当事人李玲、任平、李林、何慧、李洁、李明星、宋明星能否分割遗产,分别说明理由。

(三)被继承人刘惠良于1996年5月病故。其有三子一女,长子刘伯潇、次子刘仲湘、三子刘叔湖、幼女刘季南。刘伯潇在其父病故后因悲痛过度,于同年6月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和刘明秀。刘仲湘与前妻有一子刘明月,与赵秀兰有一子刘明山;刘叔湖有妻任好君;刘季南于1994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刘惠良于1993年10月立有一份书面遗嘱,言明:刘叔湖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邻居张阳与自己很有感情,可分得遗产房屋1间,现金1万元;刘季南生活困难,可分得遗产房屋3间,现金3万元;另外,多年好友赵玉山一直在困难时候对自己多有照顾,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遗产3万元。另查明,刘惠良生前有房屋17间,现金11万;赵玉山于1996年初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大海。刘惠良在得知赵玉山的死讯时,曾多次对周围的人表示,赵家对我有恩,我遗嘱中为其指定的财产就给赵玉山的妻儿。

问:

1、本案当事人中哪些是继承人、受遗赠人?哪些当事人不是继承人?

2、本案各当事人应如何分割遗产?并请简要说明理由。

(四)刘季南与赵玉芬于1968年结婚,生有一子刘裕和一女刘兰兰。1980年5月刘季南因与赵玉芬发生争执而离家出走,一直未有音讯。1988年赵玉芬向当地法院申请宣告刘季南死亡,法院于1988年8月作出刘季南死亡的宣告。赵玉芬及其子女对刘季南的遗产进行了继承。1989年赵玉芬再婚。刘裕和于1987年7月结婚后生有一子刘明江。1989年6月刘裕和外出车祸死亡。1996年12赵玉芬接到某市公安局的通知,告知刘季南于1996年11因心脏病死于该市。经查,刘季南198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给人打工,生活非常困难。1989年开始经商并获得成功,积聚了财产200万元。在经商期间,刘季南与胡柔相识,并于1991年元旦举办了婚礼(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俩人生有一女刘冬冬。刘季南于1995年亲笔写了一份遗嘱,指明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由胡柔、刘冬冬、赵玉芬和刘裕和四人均分。

问:1.刘季南的死亡时间如何确定?为什么?

2.刘季南被宣告死亡后赵玉芬等对刘季南遗产的继承是否有效?为什么? 3.设刘季南1995年(即被宣告死亡后)所立的遗嘱在内容及形式上均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该遗嘱是否有效?为什么? 4.刘季南1995年所立的遗嘱应如何执行?

第二篇:婚姻家庭法试题

期末作业考核

《婚姻家庭法》

满分100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

1、民族婚姻家庭是指少数民族在民族内、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婚姻和各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关系

2、亲子关系指父母子女关系,其中“亲”指的是父母,“子”指的是子女。婚姻家庭法上的亲子关系是指父母与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3、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而言,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终止以及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婚约当事人称未婚夫妻。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

1、简述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①重婚的;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③实施家庭暴力的;④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除上述五项基本原则外,《婚姻法》还对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了原则性规定,即夫妻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

3、收养的法律特征。

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法律行为。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3、收养不能发生于直系血亲关系之间。

4、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三、论述题(共20分)

1、试分析我国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

继子女是指丈夫对妻子与前夫所生子女或妻子对丈夫与前妻所生子女的称谓。继父母子女关系可分为三种类型:

1、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成年并已独立生活。

2、父或母再婚后,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

活的继子女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或未受其抚养教育。

3、父或母再婚,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一)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姻亲关系,他们之间只是一种亲属称谓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因未对继子女进行抚养教育或抚养教育未达到一定期限,继子女不享有受继父母抚养的权利,相对的,继子女也不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属于法律上的拟制血亲,他们之间具有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相同的权利义务。与此同时,该继子女与没有和他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的关系仍然存在,他们之间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未在一起共同生活而消除。

(三)形成收养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通过收养行为,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转化为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双方的关系受《收养法》有关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生父或生母间的权利义务消灭,与收养自己的养父或养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形成。

四、案例分析题(共30分)

1、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宋男、王女是表侄与表姑的关系。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宋男的父亲与王女是表兄妹,故宋男与王女为姑侄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经计算,宋男与王女是四代旁系血亲,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得结婚,宋男与王女不在法律规定的禁婚亲范围,如果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婚姻登记机关可以予以登记。

第三篇:婚姻家庭法试题202_

202_婚姻家庭法学试题

1.在婚姻成立制度方面我国采取的是(B)

A事实婚制度B形式婚制度C仪式婚制度D宗教婚制度

2.下面关于办理结婚登记的规定哪一种是正确的(当事人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登记)

3.宣告婚姻无效正确的程序是(法院应以判决的方式宣告婚姻无效)

4.婚生子女是指(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

5.根据收养法的规定表述正确的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共同收养

6.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后:继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除

7.按照中国的世代计算法,自己和表姐的子女之间是几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五代

8.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下列哪些情形下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

9.在那种情况下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收养人虐待未成年养子女

10.甲男与乙女原系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兄妹,后来乙女为他人收养,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他们:不能结婚

11.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具有的特征为:父母、尊长对子女的婚事包办强迫,维护剥削阶级以纳妾为形式的多妻制,男尊女卑、夫权统治,家长专制、漠视子女的利益,实行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

12.欧洲中世纪各国的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来自于:习惯法,寺院法,罗马法

13.以下哪些情况能代表当代资产阶级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夫妻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地位趋于平等,在离婚律法上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亲权的滥用被进一步禁止,非婚生子女的境遇有所改善

1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禁止重婚,计划生育原则,男女平等原则

15.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主要有:抚养效力,继承效力,共同财产效力,禁婚效力

16.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的原因有: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后虽达到法定婚龄,但婚姻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17.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人身关系包括:夫妻姓名权,夫妻人身自由权,夫妻婚姻住所决定权,夫妻计划生育义务

18.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三.填空题:

1.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的颁布时间是1950年。

2.婚姻借以终止的法律有二,即配偶一方死亡或依法离婚。

3.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4.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5.夫妻关系的内容主要是指夫妻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

6.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约定方式,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四.简答题:

1.简述一夫一妻制的含义。

答:一夫一妻制亦称单偶制,他是指一男一女互为配偶共同生活的婚姻制度,它的基本要求是:任何公民均不能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否则就构成重婚,将受到法律

制裁。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实行一夫一妻制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

2.简述我国对婚约的态度。

答: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是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对婚姻的合意行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婚约成立后,订婚的当事人双方互称为“未婚夫”或“未婚妻”。我国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对婚约均未作规定,202_年修正后的《婚姻法》也未对婚约问题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是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及政策、法律的精神,来处理有关婚约的问题。

1、关于婚约的效力。一是订婚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法○

律对婚约既不提倡,也不禁止,订婚不是结婚的必要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便,不过,在我国不少地方都有履行订婚的习俗。我国法律不把订婚作为结婚的必经程序,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二是婚约无法律约束力。婚约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婚约无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双方完全自愿,婚约才能实际履行。如一方不愿履行婚约,另一方不得请求强制履行。当一方要求解除时,应当告知对方,但无须征得对方同意,也无须履行任何法律手续。

2、解除婚约能否诉讼。虽然法律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传统习惯的影响,民间的订婚现象还是相当普遍。婚约解除时,常常引发各种纠纷,因此,对婚约引发的有关问题要妥善解决,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解除婚约无须经过诉讼程序。婚约经双方同意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需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

3.简述我国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主要内容。

1.工资、奖金;答: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三项规定的除外;○

我国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财产制度。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以下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

夫妻双方的父母、子女均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均不能成为其主体。

2、夫妻共同财产的取得时间,只能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3、夫妻....

共同财产的来源,即包括夫妻双方共同劳动、经营所得,也包括夫妻一方的劳动、经营所得,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另外,夫妻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财产也应归属于共同财产。

五.论述题:

1试论我国婚姻法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规定。

答:(1)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姓名权是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古代法实行夫妻一体主义,故女到男家后从夫姓:赘夫到女家后则从妻姓。这种变姓氏的规定,是人格权丧

失的一种表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均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 姓名的权利。”婚姻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没有尊卑主从关系,各有自己的**人格。因此,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变。法律保障男女双方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对破除旧婚姻习俗的影 响,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和建立和睦幸福的家庭,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当然,婚姻法中的 上述规定,并不妨碍夫妻就姓名问题另作约定,只要双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还是 妻随夫姓,都是法律允许的。夫妻享有平等的姓名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定上。《婚姻法》

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我国法律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旧传 统,在子女的称姓问题上,同样也体现了男女平等的精神。

(2)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这是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的具体 体现,是夫妻人身关系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夫妻家庭地位平等、提高婚姻质量、增进家庭和 睦团结有重要的作用。为了保障上述人身自由不受侵害,我国婚姻法还规定:“一方不得对 他方加以**或干涉”。

(3)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载人我国宪法的既定国策,也是社会主 义家庭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正确 履行这一义务,对社会的发展,国家的建设,以及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都有重 要的意义。①计划生育是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违背有关计划生育的规 定,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②计划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义务,而不是单方的义务,双方一定 要共同协商、互相配合,采取有效的措施,自觉地履行这一义务。③实行计划生育,必须破 除重男轻女和只有男子才能传宗接代的传统观念。对**、摧残不生育或只生女孩的妇女的 人,应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④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国家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政策上可适当放宽。

2.试论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答:离婚和无效婚姻,从形式上看,尽管都是对婚姻关系的解除,但实际上两者却有着本质的区别:(1)性质不同。离婚是对合法有效婚姻的解除;婚姻无效则是违法婚姻引起的法律后果;(2)发生的原因不同。离婚原因产生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姻无效的原因是一种违法事实,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或成立之时即存在;(3)诉权人不同。离婚的诉权人只能是夫妻双方,第三人不能代为离婚;婚姻无效除当事人之外,利害关系人和国家有关部门乃至任何公民都可依法行使请求权;(4)时效不同。离婚是当事人生前的法律行为,而婚姻无效请求可发生于当事人生存期间,亦可在一方或双方死亡后提出;(5)发生效力的时间不同。离婚的法律效力是从婚姻关系解除之时开始,对将来发生效力,不溯及既往;婚姻无效一般是绝对无效、自始无效,其效力溯及既往;(6)法律后果不同。婚姻无效是对违法婚姻的解除,不能发生合法婚姻终止时的法律后果,而且具有过错责任当事人应当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无效婚姻所生子女一般被认定为非婚生子女。

第四篇: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 论事实婚姻

一、事实婚姻的概念及其特征

1、事实婚姻的概念:事实婚姻的概念究竟应该如何定义呢?目前我国一直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是常常把未履行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即以夫妻名义公开同居生活的两性结合习惯上称为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它的含义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 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结合。从狭义上讲,事实婚姻专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2、事实婚姻的特征关于事实婚姻的特征,法学界的说法也不一致。

1、事实婚姻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婚姻形式,过去存在、现在存在将来还是存在的,并不能因为我国法律政策对事实婚姻的处理不一,特别是否认在 1994 年 2 月 1 日以后产生事实婚姻,就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时间限定性。所以,认为事实婚姻具有时间限定性,显然不符合实际情况,有欠 科学性。

2、一般说来,事实婚姻当事人双方对外宣称其为夫妻,且不特定多数人 也公认其为夫妻关系。但并不排除不对外宣称、群众也不公认的事实婚姻形式的 存在,所以,关系公示性也不是事实婚姻必要的特征。

二、事实婚姻的社会危害性 如今,事实婚姻大量存在于我国的现实生活中,虽然它有存在的原因,但这 并不能避免它对整个社会所造成的危害。

(一)从事实婚姻对当事人的影响来看 1989 年 11 月 21 日最高院作出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 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民政部与 1994 年 2 月 1 日发布了新的《婚姻管理条例》,故自 1994 年 2 月 1 日 起,我国司法实践是有条件的承认事实婚姻。同时事实婚姻由于缺乏登记程序,要证明一个婚姻关系是事实婚姻是很复杂的,因而当事人要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也是很困难的。具体表现在:

1、人身关系上,法律婚姻关系一旦确立,夫妻双当即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婚 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双方有互相抚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需要抚 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因此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夫妻一方都不 能肆意遗弃、虐待对方;事实婚姻的双方却不享有这种确切的人身关系,在权益 受损时,无论哪一方提出权利诉请时都无法得到法律上的充分、及时的保护。

2、财产继承上,法律婚姻所产生的夫妻双方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一方发生意 外或者死亡,对方是法律上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任何人都无权剥夺(符合继承法 第七条的情形除外);事实婚姻却无法保障这种财产继承权,除非对方有相应的 遗嘱赋予其继承权。

(二)从事实婚姻对社会的影响来看

1、事实婚姻的存在,使某些禁止结婚的人也得以成家育子,贻害对方和子女 的健康,影响了家庭的幸福感,这种家庭往往是不稳定的,离婚的机率也比较高,同时也会大大的降低为国的人口素质,对我国优生优育的国策也是极大的挑战。

2、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不仅易发生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优生甚至会转化为 刑事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稳定构成严重的威胁。“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 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重婚罪处理。当事 人不履行法律手续,逃避法律的审查和监督,助长了早婚、包办婚姻、拐卖妇女 等违法犯罪行为滋生和蔓延。对广大妇女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威胁,同时也不利 于合法婚姻的保护,已婚女被拐卖并不少见,对其男性配偶的合法权益也是一种 侵害。

3、由于事实她的当事人没有履行登记手续致使相关部门难于对其计划生育实 施有效监管。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策,它关系到国计民生,人口大幅度 增长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

三、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 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前,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 对事实婚姻采取的是相对承认态度。

四、与事实婚姻有关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其继承问题。

(一)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探讨 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财产及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 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认为非法同居关系的,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 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务,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 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事实婚姻与经登记的婚姻关系一样实行无约定条件下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所 有制,如无约定,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个人财产,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同居关系其本质属于合伙,如无约定,虽在同居期间 取得但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财产,只要不能证明是共同所有的,均应认定为个人财 产。根据新修订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随时间而自然转化为夫妻 共同财产。

(二)关于子女抚养及继承问题的探讨 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非法同居关系双 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 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非 法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育问题也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事 实婚姻的双方起诉离婚分割财产时应本着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的原则来处理,以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据我国的立法精神,由事实婚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如下处理:事实 婚姻期间所生的子女,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抚养;协商不成的,哺乳期内的子女原 则上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如果男方经济条件 较好,可由男方抚养;如果子女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一般应征求子女的意见。继承问题依照《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的规定处理,应按照优先照顾 妇女、儿童利益的原则处理继承财产。

五、总结及思考 婚姻关系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国家有必要对其进行规范与限制,但是这种规 范与限制必须以稳定既存的婚姻关系,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为宗旨。事实婚姻具有” 事实在先"的特点,无论法律承认与否,这种身份关系都已经客观存在。婚姻家庭 的私法属性决定了它应该以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权利,保护婚姻家庭中的弱者和 无过错者为己任。对事实婚姻的民事效力如果完全予以否认,从形式上看或从理 论上讲,有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抑制违法行为,实现执法必严,但就司法实 践看效果显然不佳。对事实婚姻的否认,使得未经结婚登记的两性关系不再产生

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于是一些人(特别是男性)更加肆无忌惮地以事实婚姻或事 实重婚的形式,来规避应该向对方承担的《婚姻法》上的义务或者侵犯合法的婚 姻关系。这样,立法者的良好愿望不仅没有得到实现,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放纵 了违法者,使得对这种同居关系中弱者或受害一方权益的保护和对违法者责任的 追究失去了《婚姻法》上的依据,不利于《婚姻法》功能的实现。为此,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打破传统的不登记结婚的婚姻观念,认真学习婚姻法;

(2)完善婚姻登记制度;

(3)加强对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 的监督与考核;(4)大力加强婚姻普法教育。只有这样,从别再到普遍,从全民 意识整体的提高再到整个法制建设的全面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强大 的生命力,代表着人类社会婚姻家庭制度的发展方向,所以,我们没有理由不相 信未来的婚姻家庭不会完美。

【参考书目及文献】

1、张贤玉:《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 法律出版社

2、胡康生 刘海荣 王胜明 丁露 法律出版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手册》202_ 年 7 月第一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五篇:婚姻家庭法

名词解释

第1题(5)分 家庭

答案: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第2题(5)分 别居

答案:别居制度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别居期间除同居义务外,其他夫妻间的 权利义务仍然存在。

第3题(5)分 婚姻的成立

答案:婚姻的成立亦称结婚,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第4题(5)分 婚约

答案: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双发当事人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或定婚。

第5题(5)分 直系血亲

答案: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系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间的称谓。它是不分岔的垂直血亲关系,即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

论述题

第6题(25)分 什么是家庭暴力?你认为怎样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答案:什么是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在法律上,是指夫妻一方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等。司法实践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认定,存在着较大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结果论其认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应当以行为是否造成一定的伤害后果为依据。没有伤害后果,或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认定暴力的程度,就不能认定有家庭暴力的存在。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只有夫妻一方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才应当认定家庭暴力。否则只能称之为夫妻之,正常的推搡摩擦。第二种观点,行为论。其认为只要夫妻一方发生故意殴打配偶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也应当认定为家庭暴力。在此基础上,有人认为,对于是否构成家庭暴力,不能简单地仅伤害后果为依据,也不能把夫妻之间日常的轻微摩擦认定为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应以情节的恶劣程度及施暴者的主、客观因素综合予以考虑。上述关于家庭暴力认定上的分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人们审视家庭暴力问题的不同角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据此,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婚姻上的家庭暴力应当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其

一、夫妻一方具有实施家庭暴力的主观故意。其

二、实施了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的行为。其

三、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其

四、这种伤害后果和施暴者实施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当然,在生活中,我们也应该注意把那些家庭成员之间日常的争吵,偶而的身体轻微伤害以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纠纷与法律上的家庭暴力区别开来,做到既要保护自己,也要维护好稳定的家庭关系。遭遇家庭暴力的一方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救济措施。(一)完善立法,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惩罚力度。在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了规定,但在立法上还存在不足和不完善的问题。如《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的虐待和遗弃。”其条文规定似乎很明晰,但没有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构成等予以明确,在实践中弹性空间太大,不利于掌控和执行。以上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禁止家庭暴力大同小异,有的规定比较较条,可操作性差,不利于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因此,仅用属于民法范畴的《婚姻法》来规范家庭暴力是不够的,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是健全和完善国家立法的迫切需要。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依法加大对家庭暴力实施者的打击力度,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行为的发生。(二)高度注重司法,加大打击家庭暴力行为的力度。在完善相关立法的同时,对司法也必须给与高度的重视。在某种意义上,司法比立法更为重要。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可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执法机关不把伤亲案与其它刑事、民事案件同等看待,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仅因为是夫妻关系就将其淡化为“家务事”,致使家庭暴力走向了“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管”的真空地带。为了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公、检、法以及有关行政机关,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该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不得再以“家务事”为由而互相推诿,不予及时处理。对家庭暴力,不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三)建立长效维权机制,构筑多层次的社会防治体系。防治、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并不只是某个人的事情,也不是某个机构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必需形成全社会重视、各机构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局面。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3、设立妇女热线或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性质的社会求助机构,以帮助受害人及时摆脱家庭暴力。(四)加强教育工作,提高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教育妇女转变自身的屈从和依附观念,不要使自身的弱点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线。特别是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时,切不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要及时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要加强自身的修养,自立、自强、自尊、自爱,逐步提高夫妻双方解决冲突的能力和技巧。杜绝家庭暴力的发展和升级。(五)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和弘扬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规范就教育人们要具有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我们要通过各种形式、途径展开宣传教育,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家庭成员间发生矛盾时,要善于克制自己,不要恶语相对,要做到互爱、互谅、互让,共同建立平等、文明、民主、和睦、稳定的良好家庭,为构建和谐社会清除一切隐患。

综合分析题

第7题(25)分 刘某自杀,留下遗书说欠下近150万元债务,留有遗产100万。刘妻将刘某遗产100万全部偿还刘某的债务,仍有50万无法偿还。刘妻拥有一套其本人所有的房子,价值200万。未得到偿还的债主将刘妻告上法庭,讨要50万元借款.经法院查明:刘某所欠债务均为其本人参加赌博输钱后向朋友所借或个人消费无法偿还的信用卡欠款。问:刘妻应否偿还上述50万欠款?为什么?

答案:刘妻不不应当偿还50万欠款。

这里主要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和对遗产还债的规定。首先明确,刘某参加赌博输钱后向朋友所借或个人消费无法偿还的信用卡欠款属于个人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个人债务,不能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其次,现代继承采限定继承,继承人(此处

指妻子)只在遗产范围内有偿债义务,超过的50万没有法定义务。但是如果你要还也可以,纯粹道德上的。

第8题(25)分 杨某202_年5月与陈女结婚,202_年2月,儿子足月出生,因为两人没有婚前性行为,杨先生怀疑儿子并非亲生,夫妻为此经常打骂。202_年5月他拿着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和房产,并要求索赔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50万元。庭审中,其妻坚称孩子就是杨先生的,不同意做亲子鉴定并不同意离婚。法庭查明,目前他们居住的房屋是202_年11月陈女首付22万元按揭买下来的,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问:

1、陈女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法院能否以杨某提供的证明儿子非亲生的亲子鉴定医学证明书做出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的事实,为什么?

2、如果法院认定杨某所诉的事实,判决离婚,是否支持其诉求对非亲生儿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要求,为什么?

3、陈女婚前购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如何析产?---注意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

答案:

1、法院可以依杨先生的证据认定孩子非杨某亲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这张成立。

2、可以支持杨某的诉求,但其要求的金额要依法确定。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婚

姻法解释一》第28条、《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3、关于房产,在夫妻不能达成协议时,房产归女方,由女方对男方进行补偿。《婚姻法》第39条、《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

    版权声明:此文自动收集于网络,若有来源错误或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您可通过邮箱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及时进行处理。

    本文地址:https://www.feisuxs.com/wenku/jingpin/14/2565411.html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