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师范大学文件
浙师研字„202_‟33号
浙江师范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培养经费与
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校行政各部门(单位):
现将《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师范大学
202_年11月12日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培养经费与 导师专项经费分配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2_‟1号)等文件精神,为保障研究生培养投入,科学分配研究生经费,确保规范使用,提高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一)研究生培养经费的分配
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元)=分配当年实际招生数×培养层次系数×在校培养时间系数×1200元
1.培养层次系数
博士研究生培养层次系数为2,硕士研究生则为1。2.在校培养时间系数
全日制研究生(3年制)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3; 全日制研究生(2年制)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2; 在职培养的研究生(含在职教育硕士、职教硕士、农村教育硕士等在职方式培养硕士,不含MPA、MBA,下同)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1.8。
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在校培养时间系数为1。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数按当年取得硕士学位的人数计。
(二)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
1.研究生培养经费专门用于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的各项业务工作,开支范围包括:
(1)招生组织宣传工作支出;
(2)研究生课程建设支出,包括:研究生课程建设与教学案例采编、培养方案或课程纲要编制与审定等费用;
(3)研究生教研活动支出,包括:教学观摩、教学研讨与集体备课,以及研究生教育专题调研等费用;
(4)研究生学术活动与学术交流支出,包括:为研究生举办的校内外专家讲座费、差旅费,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学术论坛、暑期学校与外出学术访问等资助费;
(5)研究生学位论文环节支出,包括:学位论文开题、评阅与答辩的校外人员劳务费,学位论文制作费等;
(6)研究生实习实践支出,包括:实习实践基地(研训中心)建设费,研究生实习实践组织费,实习单位管理与校外指导教师指导费,研究生实习实践差旅、保险费等。
2.各学院在研究生毕业前可参照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生均1000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生均500元的标准,采用统一制表发放的方式从研究生培养经费中支出学位论文制作费。
3.研究生培养经费不得超范围使用,不得截留挪用。(1)严禁使用研究生培养经费支付研究生教学讲课费、导师课题调研费用、研究生探亲差旅费等;
(2)研究生培养经费原则上不用于仪器设备等硬件采购
— 3 — 支出。
二、导师专项经费的分配与使用
(一)导师专项经费的分配
各研究生导师的专项经费发放至学院的培养经费卡中,由学院统筹给导师使用。
导师专项经费(元)=分配当年实际授学位研究生数×培养层次系数×培养类别系数×500元
1.培养层次系数
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层次系数为2;硕士研究生则为1。2.培养类别系数
(1)全日制研究生的培养类别系数为2;(2)在职培养的研究生的培养类别系数为1.8;(3)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培养类别系数为1。
(二)导师专项经费的使用
导师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导师参加与研究生培养有关的会议差旅费、会务(注册)费,发表学术成果的版面费,以及指导与支持研究生开展学术活动的相关费用等。不得报销导师个人的劳务费。
三、报销程序和使用管理
1.各学院、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院”)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在编制学校年度预算方案时由研究生学院编报,列入学校支出预算。各学院应统筹学科建设经费、导师科研经费用于研究生培养,并视学院、学科实际提供一定的— 4 — 经费配套。
2.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按分配办法于每年新生入学后第一学期划拨至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账户,由学院统筹,按照“总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原则使用。
3.研究生培养和导师专项经费核报的一般程序是:学院研究生秘书审核、分管研究生院长复核,分管财务院长审批。
4.报销票据的时限要求和报销凭证的审签规范按学校计划财务处的相关规定执行。
5.为保障研究生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的合理支出,各学院应参照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办法,并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6.研究生学院和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各学院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估与监管。各学院应在每年3月初对本年度研究生培养经费的使用做出安排,填报《研究生培养经费年度使用计划一览表》,并对上一年度的研究生培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且填报《研究生培养经费年度使用执行情况一览表》,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7.学位点建设和培育经费由学科建设经费统筹考虑。8.根据研究生培养质量情况,进行绩效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对研究生培养经费进行奖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适时推出。
四、附则
1.本办法关于研究生的培养经费和导师专项经费自201
3— 5 — 级研究生开始执行,原《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浙江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要求》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抄送:校党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行知学院。
浙江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 6 —
202_年11月12日印发
第二篇:党建工作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党建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使党建经费的使用做到专款专用、规范有序、合理支出,促进党建工作的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党建工作经费是指从本单位行政经费拨付到基层党组织,专门用于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的组织生活的专项工作经费。
第三条 机关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
2、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家庭;
3、召开党内会议,开展党的组织生活、主题活动等专项活动支出;
4、党建工作外出学习考察补助;
5、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6、党员活动阵地建设和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
7、开展党内关怀慰问活动等。
第四条 经费来源:机关党建工作经费列入本单位行政经费预算,按部门机关党员工资总额的4%划拨,不足部分,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第五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使用要从实际出发,实行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确保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党建工作经费的管理应由支部确定专人管理,书记审批,保证账目清楚,票据、手续完备。
第七条 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员会议,将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党务公开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的检查和广大党员的监督。
第八条 党建工作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对截留、挪用党建经费的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
第三篇:浙江工商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定
浙江工商大学校级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规定
一、校级学生创新项目经费使用范围
创新项目经费必须合理使用,主要应用于创新项目研究过程中必须支付的费 用。主要包括:
1、图书资料费:与创新项目相关的图书资料,不超过经费总额的20%。
2、论文版面费:论文版面费的报销不超过项目资助的总金额。一级以上(含 准一级)刊物全额报销,二级刊物报销80%,其他刊物可报销50%的版面费。报销前需有学院创新领导小组核实刊物级别(参照学校科技处相关规定)后,送交教务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3、印刷费:打印费、复印费等;
4、调研差旅费:调研过程中必须的差旅、住宿费用等(参照学校有关财务 规定)。
5、实验材料费:研究中必须使用的器材、耗材等费用。购买研究需使用的器材等实物,产权归学校,项目结题时必须将未耗用或可继续使用的实物归还学校。
6、出租车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
7、通讯费:不超过资助经费的10%。
二、不能开支经费的范围1、800元以上的设备费
2、餐饮费
3、礼品费
三、报销手续
1、项目批准后,预拨总经费的60%,其余40%待项目验收结题后再拨付。
2、有关费用凭经费卡由学院创新领导小组组长核准后签字报销(除论文版面费外)。
教务处
二OO九年六月十八日
第四篇: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工商大学研究生业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重工商大〔202_〕84 号
为了不断改进研究生业务经费的使用办法和管理程序,提高效率,促进研究生培养工作正常、有序地开展,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管理的原则
研究生的经费在扣除学校的公用经费外,必须切实用于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以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经费开支应坚持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实行“ 定额使用,包干管理,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管理办法。
二、业务经费核拨标准及拨款办法
由学校按在校生人数于每年的9月核拨到各个相关学院(研究机构),标准如下:
1.理、工类研究生每年每人1300 元。2.经、管、文、法类研究生每年每人1000 元。(是否可以适当上调?)
三、业务费开支范围及标准
1.研究生必须的专业参考书刊和资料费。用于补助购置或复印与研究方向有关的专业书刊和资料等费用。每生每年40 元。
2.参加必要的学术会议或课题调研费差旅费。按照重庆工商大学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标准有关规定执行,但出差期间不报销飞机票。(最高标准?具体标准?给导师掌握?软卧硬卧?课题调研费差旅可从课题经费开)3.研究生进行科研实验的材料费、试剂费、加工费和试验费等。(具体标准?给导师掌握?)
4.发表论文的版面费补助、学生科研奖励等。(一直是研究生处发放,好像学院没必要再发放)
5.学位论文打印费。学位论文最终定稿的印刷装订费为每生250 元,在定稿后一次性发放。每生只享受一次。
6.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每生两位同行专家评阅,每位专家评阅费100元;每位答辩委员每答辩1名学生答辩费80 元,每位答辩秘书每答辩1名学生40元。
(现在标准每位每位专家评阅费200 元,此项经费太少)7.社会实践补助费。用于学生社会实践环节所发生的差旅费补贴,按每生80元的标准在第三学期末发放。
(80太少,据说本科生200元。给谁?带队老师补贴?)8.教学实习指导费。每生100 元,于实习结束后发放给指导教师。(有的没教学实习,此费用怎么处理?)
9.访学费。用于学生到其他高校访学的相关费用。(是否可以设定最高标准?否则个别人受益,不太公平;或者费用缺口太大)
10、教研、教学活动相关费用
11、试卷印制费用
12、学术活动组织、劳务费等相关费用
13、与研究生教育有关的其他费用支出。
四、业务费使用规则 研究生业务费采用学校、学院(研究机构)和指导教师三级管理办法,需要开支的费用除可以直接造表发放的学生专业参考书刊和资料费、学位论文打印费、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费、社会实践补助费、实习指导费、科研奖励等项目外,其余经费由培养单位统筹使用,且必须持相关合法的票据,经指导教师、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领导、培养单位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后到财务处按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借款或报销。
对未交清培养费、住宿费等费用的研究生,暂停执行本办法;提前毕业的研究生按三年划拨业务经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在延长期内不予划拨业务费。
财务处将按培养单位建立专户对业务费进行管理。各培养单位分管研究生教育的负责人对该项专款的开支负责,管好用好研究生的业务费,严格把关,合理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得提高开支标准和扩大开支范围,当年结余的研究生业务费,来年可以继续使用。校财务处、研究生处每年将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挪用经费,来年划拨经费时将扣除挪用部分并暂停其经费的使用。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自202_ 级研究生起试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五篇: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及使用管理,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
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家所
有时,支付的各项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负责经营管理
被征收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
第五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市、县、自
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所有者,不得支付给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劳动力安置,不得挪作他
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负责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安置补助费直接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七条建立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1个月将
预计需要的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批用地材料时,必须附有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并经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征(用)地单位认可的预存征地补偿款进账凭证,否则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应当上报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申请征收土地获得批准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应当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征地补偿协议书》规定的补偿标准,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全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不得使用被征收的土地,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逾期支付的,应当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部分的利息。
拖欠征地补偿费的市、县、自治县,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暂缓下达该市、县、自治县下一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并暂停受理该市、县、自治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申请。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条 征地方案被依法批准后,因对被征收的土地存在权属争议,难以确定征地补偿费支付对象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暂不支付,但应当妥善保管征地补偿费,不得挪用。
被征收土地的权属争议依法解决后,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权属争议调处结果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同时应当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但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时间未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期限的,不支付利息。
第十一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未领取征地补偿费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征地补偿费,不得挪用。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在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后要求领取的,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除了及时支付征地补偿费外,还应按银行同期活期
存款利率支付规定期限后产生的利息。但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不支付利息。
第十二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支付的征地补偿费应当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设置专门的帐册,征地补偿费收支使用的原始凭证须单独装订成册。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条件调整数量与质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应当按不少于7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依法取得的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留成的土地补偿费应当实行专款专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保险、发展二三产业、农村公共设施建设。严禁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四条 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应当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每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六条 留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自治组织使用的征地补偿费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征地补偿费支出后,经手人必须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
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市、县、自治县监察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征地补偿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和
第六条的规定,将征地补偿费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造成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单位或者个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十九条 市、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按规定期限全额向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支付征地补偿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法定程序批准使用土地补偿费的,或者将土地补偿费出借、私分以及挪用于与发展生产、集体公益事业无关的非生产性开支的,由市、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并限期追回,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截留、挪用、占用、贪污征地补偿费的,由监察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征地补偿款,依法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具体适用中的问题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