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doc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它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精神、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本文从理论上研究了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界定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比较国内外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制,总结出相关的防治家庭暴力的措施。建议通过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和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素质等措施来防治家庭暴力。
关键词:家庭暴力;警察干预机制;防治家庭暴力法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THE STUDYOF DOMESTIC VIOLENCEANDITS
PREVENTION MEASURE
Abstract
“Domestic violence” refers to the action which occursto family members leading to harm and destruction behavior of physical, mental, sexual and other aspects by the means of beating, tying, confinement, mutilation.This thesisfocuses onthe concept and the causes of domestic violence, defini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 and 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defining legisl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ory.By comparing 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laws against domestic violence to summarize the regulatory measures related to prevention of domestic violence.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development of “Domestic Violence Prevention Act” ,to establish a system of domestic violence police dare ,to establish habeas corpus system and strengthening propaganda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other measures to improve their own quality of women to combat domestic violence.Key words: Domestic violence;The necessity and feasibility of legislation;Police intervention;preventing domestic violence law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目录 绪论..........................................................................................................................1 1.1课题背景及目的...............................................................................................1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1 1.3 课题研究方法..................................................................................................1 1.4 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2 2 家庭暴力概述..........................................................................................................3 2.1 家庭暴力的概念..............................................3 2.2 家庭暴力的特点..............................................3 2.3 家庭暴力的类型..............................................4 2.4 家庭暴力的危害..............................................5 3
家庭暴力的成因分析............................................................................................6 4 国内外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8 4.1 我国对家庭暴力的立法........................................8 4.2 其他相关国家对家庭暴力的立法................................8 5 家庭暴力的防治措施..............................................................................................10
5.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10 5.1.1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必要性...................................................10 5.1.2 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可行性..................................................10 5.2 建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制度....................................................................11 5.3 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11 5.4 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妇女自身素质........................................12 5.5 其他防治措施................................................................................................12 6结语...........................................................................................................................13 7 参考文献..................................................................................................................14 8 致谢..........................................................................................................................15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绪论
1.1课题背景及目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家庭暴力已经是一个全球性问题,给受害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威胁,甚至威胁生命。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暴力致使家庭破裂、毁灭,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成长,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观念上面的错位,人格扭曲、严重的男尊女卑或女尊男卑思想作祟、有关部门不够重视、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比较完善的预防、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开展不够深入和广泛等原因。本文通过对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影响以及立法和配套措施的情况的研究来减少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达到预防、消除家庭暴力的目的。对营造良好的家庭关系,创建平等、文明、和睦、关怀的新型家庭关系起到极佳的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国内外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进行了丰富的成果,也取得了一定的切实可行的成果。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的界定、成因的分析、采取的措施都进行了很深入的研究。但是综合之后还是存在很大的缺陷。总结如下: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3、病态人格型:病态人格类型的施暴者往往是在人格上存在缺陷的,同时在学历和智商上面相对较高。有相关的心理实验表明,病态人格型的施暴者在面临暴力的场面或者危机的情形时,血压等生理反应不会产生相当明显的变化,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情感反应。但是这种病态人格型施暴者的离婚率普遍较低,因为施暴者会通过言语使受害人相信这都是自己的错,同时降低受害人的自尊和自信。这种病态人格型的也应当引起重视。
2.4 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有很多方面,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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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二是居住令,也称驱逐令,是指将施暴人逐出家庭同时让受害人在家居住的指令。为确保这两个命令的有效实施,法律规定法院可赋予该命令以逮捕的权力。[7]
美国在防治家庭暴力上面制定和修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比如《对妇女暴力的法令》、《家庭暴力监护权》、《预防家庭暴力与服务法案》等。其中一系列的法律都充分的体现了美国防治家庭暴力形成了法治网络和民事保护令制度。其中民事保护令制度对我国的防治家庭暴力具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民事保护令能避免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直接或者间接接触,并且还能保障受害人和其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从而达到防治家庭暴力的产生。
瑞士在防治家庭暴力上面在《瑞士民法典》中规定:配偶一方危害另一方的生命,严重虐待另一方或者对另一方的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另一方可以起诉请离婚,同时还对对损害赔偿抚慰金作出相应的规定:一方面,如果因为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支付合理的赔偿金;另一方面,由于一方故意造成离婚的情势,且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以判处一定金额的赔偿金作为慰抚。
新西兰1995年12月国会通过的《家庭暴力法案》在1996年7月施行,在这次法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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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语
防治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国际上的共识,我国也应当积极的制定相关的法律去防治家庭暴力,同时也应当积极的从各方面去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存在,究其原因,有其现实因素也有其一定的历史性残留的思想因素。通过对家庭暴力的概念、成因、界定以及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比较国内外对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规制分析得出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治,文中列举许多防治措施,不仅仅要法律进行规制、制定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和配套措施,还要从思想上认识家庭暴力、重视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更要发挥广大人民群众的力量去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家庭暴力的防治有利于家庭的稳定与和谐,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参考文献
[1]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宣言》
家庭暴力及预防措施研究 致谢
本研究及学位论文是在王红艳老师的亲切关怀和悉心指导之下完成的。她严肃的科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理念,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王红艳老师都是中给予我细心地指导和不懈的支持。感谢我的导师王红艳老师。她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学习的中的榜样。
在论文即将完成之际,我在此感谢帮助过我的老师、同学以及在论文中被我引用或者参考的论著的作者。
第二篇:家庭暴力研究
家庭暴力研究
摘要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性的问题,能否妥善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事关人权的保护、家庭的和睦和社会的和谐。随着家庭暴力事件不断涌进社会公众的视野,关于如何解决家庭暴力的问题也被推至风口浪尖。本文就新婚姻法下的家庭暴力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关键词
家庭暴力;婚姻法;反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我们的生活,在我国,家庭暴力亦是普遍存在,在以往的婚姻法中也有对家庭暴力做出一定的规定条例,但并不明确,我国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中也以劝说为主,对于严重家暴情况缺乏惩罚手段,但《新婚姻法》发布后,第一次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事件发生,施暴人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一法令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家庭成员的保护,但在我国家庭暴力由来已久,新婚法又是否能改变这一现状呢?
对于家庭暴力的概念,我国学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就是家庭成员之间一方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行为,也有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内部间以暴力手段欺凌弱者,并对其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的行为。在学界又将家庭暴力分为广义和狭义上的概念,广义上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其他的家庭成员等等,而狭义上的理解就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不法侵害,包括人身权利的侵犯,精神虐待情感虐待和性虐待等,本所讨论的家庭暴力只是狭义上的家庭暴力,也就是夫妻间产生的情感伤害和人身伤害。我国学者张曙、李熠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上、精神上或性方面权利的行为。家庭暴力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第二,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而言,包括身体、精神、性三个方面。第三,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具有故意。第四,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客观上采取了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家庭暴力实际上是一个普遍发生的问题,世界各地都存在,只是发生频率不同,在我国,家庭暴力在某些地区也绝不是个别现象,在一项调查中发现,我国近三分之一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这是多大的比例啊!这项调查还显示,除了我们传统印象里的拳打脚踢,还有用木棍,绳索等工具施暴的,还通过冻、饿等虐待方式进行惩罚,以及性侵害。在一些地区,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竟达到一半左右,而在这一半中,百分之九十五都是丈夫对妻子实行的暴力侵害,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已经证明我国的家庭暴力情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呈上升趋势,在一些资料的数据中,我们不难发现,相比于八十年代,家庭暴力上升了 25.4%,并且这一数据还是在逐年增长,现在离婚率普遍升高,而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竟然有四分之一的离婚源于家庭暴力,在相关机关积极干预以及法制约束的前提下,家庭暴力的势头依然有增无减,这些数字足以让我们不寒而栗。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0.81亿个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据报道,全世界至少有三分之一的妇女在她的一生中遭受过暴力、性暴力或虐待,家庭暴力问题已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重视。近年来,很多国家相继出台了防止家庭暴力法案。
家庭暴力不是偶然发生,而是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的。一项最新统计资料显示,在广东去年调解处理的12.7万余件各类纠纷中,因家庭纠纷就占22000余件,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全国调查发现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高达30%.近年来家庭暴力呈上升趋势,据全国妇联统计,2005年至2015年十年间,全国家庭暴力的投诉案件上升了4.16%.而从对近年离婚案件的分析来看,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比例却逐年上升。根据调查显示家庭暴力离婚案件中,因丈夫的暴行而涉讼,导致夫妻离异的占绝大多数。
《反家庭暴力法》继受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将家庭成员间的家庭暴力作为主要规制对象。为维护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家庭成员应限定于近亲属范围内,具体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另外,《反家庭暴力法》还将适用主体扩大至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在不评价相关社会关系的前提下实现对人权的保障,具体包括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直系姻亲等关系的人。同居者中争议较大的非婚同居者、婚外同居者、同性同居者亦应包含在内。○妇联热线情况统计显示,2012年有12.6%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110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2015年初求助比例提高了38.8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59%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27.5%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20.6%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20.5%的人选择亲戚朋友,12.5%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法律力的首选单位。
从家庭暴力成因来看,主要有四点。一是思想上原因。中国自古以来的封建思想,妻子要三从四德,这固然是优良传统,但是男尊女卑思想过于严重,导致夫权统治思想是蔓延,妻子的人权得不到保障,沦为丈夫的附属品,封建礼教中的夫君成为一家之主,掌握家庭经济具有最高权力,从而对妇女不尊重也不重视。第二点是婚姻家庭方面的原因。1)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导致婚姻基础不好。2)对于一些有酗酒恶习的丈夫来说,酒后施暴常见。3)对于一些赌博严重的人来说,妻子阻挡丈夫赌博也会引起家暴。4)经济地位不对等,夫妻双一方因失业等因素对另外一方有着严重的经济依赖,形成不平衡的家庭关系,如果双方关系略有不和,无深厚的感情基础,长期持续不平衡的经济地位可能导致出现经济控制等3暴力现象。○第三点是社会方面原因。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通常不愿声张,首先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不足,认为是家庭纠纷法律不予干涉,其次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不愿过多谈论此事,导致家庭暴力有增无减,而生活压力越来越大也有可能使家暴成为一种缓解压力的方式,导致家庭暴力事件频发。最后是法律方面原因。目前,我国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并不完善,在法律体系上,家庭暴力的规范比较分散,可操作性不够强,而且家庭暴力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执行力,明显跟不上去,还有家庭暴力发生地点通常都是个人场所,取证困难,使办案难度大大增强,而对受害人救济的法律途径较少都成为家暴逐年增加的原因。
解决家庭暴力的对策
(一)注重立法
联合国1993年通过了《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我国也高度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为了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加强对受害者的保护和救助,目前在《新婚姻法》已将“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形式虐待家庭成员”写入总则,并辅之以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多层次的社会支持体系
1、充分发挥基层居委会等组织的调解作用。
2、强调执法机关及时介入,有效制止的职责。
3、建立类似于国外妇女庇护所性质的社会救助机构。成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开辟妇女热线电话,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帮助和心理咨询。
(三)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播反对家庭暴力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加强群众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广大人民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心理障碍排解机制
通过增加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咨询从业人员,改善人际交流条件,引导树立 健康向上的生活方式等多种措施,增加心理障碍排解途径,缓和人们的心理压力,以冷静处事,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
(五)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
消除封建残余思想,通过各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提高社会道德水准,制止、减少直至消灭家庭暴力。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机关、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反家庭暴力之网。
(六)制定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
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是建立专门的预防家庭暴力法,做到可操作性强,执法部门明确、各部门分工明确,让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同时婚姻法应当进一步明确规定各部门对家庭暴力干预和制止的义务和责任,建立起既分工明确又能协调合作的防治机制,并对负有相关法律义务和责任而怠于履行、不履行的人员确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参考文献
1张曙、李熠.论家庭暴力的内涵——对现行婚姻法中家庭暴力概念的质疑 [J].社会科学研○究,2003(2):107-109.2何银平.《反家庭暴力法》适用主体范围界定 [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6(4):109-113.3张菁.论《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J].法制博览,2016,07:94-95.○4闫茜.论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规制 [j].法制与社会,2015,4:282-283.○
第三篇:浅谈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及预防措施
浅谈家庭暴力的成因危害及预防措施
[摘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是构成社会有机体的基础。家庭的和谐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发展与安定。而家庭暴力的产生直接造成了家庭的不和谐,它不仅使家庭成员在精神和身体上遭受巨大伤害,而且还引发各种犯罪事件,给社会的稳定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严重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青少年时期是人生关键而又特殊时期,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遭受暴力,都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它不仅影响着家庭的和睦,还关系着孩子的心理健康。国内外许多研究也表明,家庭暴力对孩子日后的情绪、行为问题有影响。目击或亲历家庭暴力的婴儿或儿童,更容易出现某些发展障碍,如易受惊、渐增的恐惧和攻击性。
[关键词] 家庭暴力 和谐社会 合法权益 预防措施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家庭暴力如同社会肌体的毒瘤,毒害着人与人之间原本可以真情交往的亲密关系。家庭暴力是一个为世界许多国家所关注的问题,它不仅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摧残,而且还可能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到底何为家庭暴力呢?2001年11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可以发生在父母子女之间、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
二、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
(一)封建意识根深蒂固
我国从古就有“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识,男权统治更是在我国有着几千年的历史,他们要求女子“三从四德”,遵守“三纲五常”,这就将女性不平等地置于男性的统治之下。当今社会的大男子主义,要求妻子对其言听计从,无论是家中大大小小的事务,他们都要求妻子听自己发号施令。如果妻子与其意见不一或是反对,便会挫伤他们的自尊心,以此招来家庭暴力的伤害。对于孩子,一些家长性格粗鲁,脾气暴燥,有的家长自己文化素质低,认为“棒棍底下出人才”,没有文明语言,教育方法,孩子表现有一点不如意,动不动就打骂,形成习惯,以为自己打自己的孩子不犯法。
(二)意识观念的转变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思想意识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些人在各种各样的文化、观念、思想的冲击中,迷失了自我,迷失了方向。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婚姻观发生了严重的变化,有的甚至出现脱轨现象:“婚外情”、包“二奶”、养“小三”的事情时有发生。这种出轨现象,直接导致夫妻间感情的破裂,矛盾的升级。这种情况下,丈夫会以各种方式表达对妻子的不满,甚至逼迫其离婚,如若妻子反抗,便会招来家庭暴力
(三)工作压力过大
随着现代社会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竞争愈加激烈,人们生活节奏越来越快。为了城里的一套房,为了加薪,为了不被日益高标准的岗位所淘汰,夫妻一方或双方不得不付出大部分的时间与精力,与此同时对家庭付出或照顾的减少便不可避免。一个家庭的和谐是需要夫妻双方用心经营的,当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而愈加尖锐时,家暴便很有可能发生。
(四)经济收入不平等
不可否认,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男性仍然占主导地位,并且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女性下岗的问题也十分严重,这样使越来越多的女性困在家中,她们无经济收入也无经济地位,只能依附于丈夫,这样很可能成为丈夫随心所欲施暴的对象。
(五)受害者的容忍
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剧的最重要原因,受害者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较大的隐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顾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会,多采取容忍的态度,即使希望有关部门干预,也只想通过教育来制止丈夫的施暴行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这反而导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级。
(六)立法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虽然在《宪法》《刑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中都有关于保护妇女权益的相关规定,但对家庭暴力的内涵界定过于笼统,对何种程度的暴力给予何种处罚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如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但却未对家庭暴力做出进一步的明确界定;虽然明确了政府职能部门在反家庭暴力方面的职责,但却只是纲要性规定。虽然新婚姻法首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其司法解释中,对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条件的规定仍使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处于不利位置,难以维护妇女的正当权益。
三、家庭暴力带来的危害
(一)给妇女带来的危害
侵害妇女的人身权利,直接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暴力让妇女的身体、身心健康,人格
尊严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极大的威胁,给其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使其长期生活在抑郁和恐惧之中,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当妻子无法忍受丈夫的暴力时,便彻底的对家庭失去了信心,就会以提出离婚或是离家出走来进行反抗,有的甚至以暴抗暴,直接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致使家庭的破裂和毁灭。
(二)对未成年人的危害
家庭暴力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伤害极大,造成心理阴影,从而导致犯罪增多。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着极为严重的影响。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的破裂,让他们失去家庭的温暖,感受不到父母的关爱。特别是直接对其施暴时,更容易使其心灵受到伤害,产生紧张、恐惧的心理。有的会影响其情绪,让他们感觉孤独、自卑,影响其身心的健康发展;有的会使他们离家出走、学业荒废;有的甚至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造成人生的毁灭。
(三)影响婚姻家庭稳定
对于感情基础牢固或不牢固的婚姻都有严重的破坏作用。在许多解体的家庭中,常能发现由于家庭暴力催化导致这样结果的例子: 在一些不稳定的婚姻家庭中,有可能弥合感情的夫妇也会因家庭暴力使受害者与施暴者更加离心离德,促使受害者寻找另外的精神寄托而与他人产生婚外情,最终毁掉原来的婚姻家庭。夫妻感情是维系婚姻和谐、家庭稳定的基础,家暴是对夫妻感情的直接破坏,丧失感情基础的婚姻家庭何谈稳定。
(四)诱发违法犯罪
家庭暴力引发违法犯罪的事例并不罕见,有一些受害者生活在长期的暴力阴影之下无法解脱,绝望之中选择了“以暴抗暴”的极端方式。据调查,在某省女子监狱1000 多名服刑女犯中,其中100多人因为杀夫入狱,其中一部分杀夫是因不堪忍受暴力的虐待而选择铤而走险的犯罪方式。有少数未成年子女由于长期生活在暴力环境之中选择了杀死父母的极端行为,如浙江省某学校高中生因母亲对自己学习成绩不满长期责怪打骂怨恨,手持榔头将亲生母亲杀死。
(五)妨碍社会的安定团结
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谐的家庭构建和谐的社会,社会的安定团结来源于家庭的安定团结,没有安定和谐的家庭,何谈安定团结的社会。家庭暴力造成家庭悲剧,导致家庭破裂,扰乱社会秩序,妨碍社会的安定团结。从某种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四、预防家庭暴力的措施
(一)加强舆论宣传教育
媒体舆论的力量是强大的社会应该加强广泛宣传借助各种渠道包括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大众传媒的广泛宣传以及各级政府执法部门的强势介入让社会公众深刻地意识到
家庭暴力不仅会损害夫妻感情和婚姻的稳定殃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影响自己的公众形象、而且家庭暴力属于犯罪,从而增强人们防止家庭暴力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建立良好的家庭沟通机制
我们首先必须意识到包括夫妻冲突在内的家庭成员之间的适度冲突是正常的不可避免的,但这不等于说家庭暴力就是合理的,双方发生冲突之后,应该细心反省,了解双方冲突的过程,相互检讨,坦诚地表达自己的感受和想法。协商解决分歧的合适途径 努力做到使彼此心悦诚服 这样的沟通和互动机制有利于夫妻双方运用自己的理智,冷静地处理彼此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对于防止暴力的发生会起到很好的效果。
(三)充分发挥居民社区的干预功能
社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发生地,是保护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社区能及时了解家庭矛盾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把家庭矛盾消除在萌芽阶段,社区调节既能起到化解矛盾,又能节约司法资源,而一旦调解不成,可以及时介绍受害妇女到相应的部门求救,并为受害人提供相应的证人证言建立防范家庭暴力的社会综合体制。
(四)加强受害者的维权意识
分析家庭暴力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为预防和补救针对家庭暴力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法律普及,使更多的人充分意识到家庭暴力的问题,和现有的立法状况,能够在出现家庭暴力时自己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制定《反家庭暴力法》
在我国,目前为止还没有专门性的法律,而全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为了更有效的防范家庭暴力的发生,有必要健全我国的法律法规,制定一部《反家庭暴力法》加强对被害者的保护并且由政府加大反家暴的财政投入并建立庇护所。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将保护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制裁加害者等相关条文制度化、条理化、规范化,定然能够成为反对家庭暴力的有力措施。
五、总结
人们常说:家和万事兴,家兴国昌盛。这不仅体现出家庭对于社会和国家发展的重要性,同时也说明只有和睦的家庭才能给学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因此,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下,我们必须反对家庭暴力的发生,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反对与制止家庭暴力并不是通过法律就可以消除的问题,制止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不可能在短期内消除。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已成为社会的公害。因此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它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让我们高举双手:为了人类平等和谐的发展托起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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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摘要:日前,一则关于疯狂英语的创办者李阳的家庭暴力新闻引起了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也将“家庭暴力”一词推到了风口浪尖。实质上,在中国,家庭暴力现象已经不是个别现象,家庭暴力问题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越来越引发人们的关注和思考。本文将从家庭暴力的定义、产生的原因、危害、应当采取的解决措施以及社工干预措施入手,较为全面的解析家庭暴力问题。
关键词:家庭暴力
社工干预措施
反家暴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从这一规定看来,我国法律上对家庭暴力采取了严格界定,认可的主要是行为人以作为的方式实施的身体及精神暴力,对于行为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冷暴力等更为隐秘的行为暂时还没有认定。
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语言暴力以及其他方式造成的精神折磨。另外,性暴力和冷暴力也逐渐被人们所关注。家庭暴力的对象不仅包括妇女,也包括子女和老人,甚至包括家庭内部的男子。但在我国家庭暴力中表现最突出、最普通的还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因此,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对家庭暴力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助于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的进程。
二、研究背景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己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对妇女的生存权益、家庭稳定、子女教育等诸多问题都产生了极其深刻的影响。
一、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在我国,家庭暴力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并且家庭暴力主要表现在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近年来,家庭暴力普遍存在,妇女投诉不止。学者研究的深入,人们对于性暴力和冷暴力的认识越来越深刻。
二、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
目前,我国大多数人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存在误区。在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上,同样存在普遍的认识不足,许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忽视了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有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并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犯,也就是说,很多人没有把家庭暴力上升到被侵权的高度去认识。
前很难把它纳入法律范围来解决。同时,传统的道德约束力也因社会流动性的加强、异质性的增强而下降,不足以遏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社会工作干预家庭暴力,可以整合分散的、潜在的非正式社会资源为系统的、正式的社区干预服务系统;变单一调解功能为多元化服务功能;强化专业培训使社区支持更规范、有效;变单一的援助为家庭成员的自助。更重要的是激发家庭的动机和意愿,发现改变的潜在可能性,达到增强受害者行动能力的目的。这样把帮助家庭解决问题与引导家庭成长结合起来,鼓励家庭成员共同设计一个改变的目标,发掘家庭资源,引进外部资源,协助家庭找到一个解决的方法。作为一种实践的社会工作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了特有的“助人自助”和“用生命影响生命”的专业理念。在解决家庭暴力中,社会工作可以通过对施暴者的行为修正,使其抛弃原来的行为模式,不再施暴;通过对受害者的救济和治疗,使其个人获得发展;社会工作还可以填补家庭制度的不足,调节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社会工作的这些特殊功能使社会工作在介入解决家庭暴力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由于社会工作的专业性以及它对受助者的尊重、保密等原则,在解决有关个人困境,特别是案主不希望别人知晓的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社会工作帮助案主实现自身发展,挖掘个人潜能以实现其“自助”,实现个人和家庭的福利和幸福。因此社会工作的这种功能也正好符合大多数中国人在发生家庭暴力后的“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为社会工作介入解决家庭暴力提供了可能性。
此外,社会工作不但可以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解决家庭暴力问题,而且从更深层次上预防和消除家庭不安定的因素,从而达到维持家庭秩序的效果。家庭暴力的发生从某种角度上讲是家庭自动平衡状态被破坏或被打乱的危机状况,社会工作介入是通过一系列的调整和问题解决过程来维持家庭相对稳定的自动平衡状态。同时由于社会工作者在介入解决家庭暴力的过程中,深刻观察和分析家庭结构、家庭成员不合理的互动模式以及家庭规则等,比起简单的思想说教和法律硬性解决,更能从深层次上改变家庭成员的互动模式,干预或修改家庭原有规则等来维护家庭的长期健康、稳定、和谐。这些都使社会工作介入家庭暴力的干预成为可能。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只有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作为一名社会工作专业的学生,从更多的渠道了解家暴,帮助更多的人脱离家暴,是我们努力的方向。
第五篇:家庭暴力及其法律对策研究
反对家庭暴力共建和谐社区
全国妇联的一项最新抽样调查表明,家庭暴力现象目前在我国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它不仅发生在夫妻之间,还多发于父母与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与年迈父母之间。
据统计,全国2.7亿个家庭中,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妇女已高达30%,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
受中国传统家庭的观念影响,很多人还抱有男尊女卑的看法,一些人错误地认为,打老婆、打小孩都是家务事,不违法。而受害者觉得家暴是家丑,“不可外扬”,所以很多人选择默默忍受。
一、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正日益成为破坏现代婚姻家庭肌体的重要“病毒”,故有人称之为“都市家庭新杀手”。许多受害者长期生活在家庭暴力的阴影下,她们的身心受到严重损害,这也是诱发受害者犯罪,造成社会不稳定的原因之一。家庭暴力使受害者在精神上遭受极大的创伤,在人格尊严上受到莫大的侮辱,使许多受害者长期处在痛苦的煎熬中。长期受暴力侵害的家庭,婚姻关系就会受到损害、扭曲,直接影响着家庭的幸福,是造成家庭破裂的重要原因。
家庭暴力不仅仅对家庭有影响,它的危害性涉及社会。长期遭受暴力侵害而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有的寻求自杀解脱,有的赌博、吸毒,甚至为报复对方而伤害对方,有的人把对配偶的不满发泄到孩子身上,打骂、伤害孩子,对孩子的身心造成影响。
二家庭暴力的分类
1、精神暴力,不理睬、侮辱谩骂、威胁,使劲关门或摔东西,禁止其对外联络,破坏属于受害人的物品等。属于这种范畴的行为出现的频率最高。中国法学会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 88%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30% 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甚至丈夫会威胁殴打妻子。精神暴力使受害人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情绪障碍或者精神健康困扰。
2、身体暴力。打抓砸利器威胁用火或开水烫等,最常见的是打耳光,揪头发,拳打脚踢等。有的家庭存在使用凶器等暴力。身体暴力严重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生活带来了极大的痛苦。
三、家庭暴力分析
家庭暴力的现状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女性受侵害的现象比较多。
根据全国妇联等权益部门的统计在目前的家庭暴力的案件中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占绝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是女性。
2、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强。
家庭暴力被称为“悄悄地犯罪”家庭暴力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内部。妇女一般受“家丑不可外扬”思想的影响,发生家庭暴力后也不愿向执法机关反映,忍气吞声。同时家庭成员共同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容易选择时间和手段,也容易销毁证据。广大妇女即使受到严重伤害也不愿丈夫入狱,这种袒护丈夫罪行的心理使施暴者难以受到法律的制裁。
3、家庭暴力手段的多样性,时间的持续性。
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的暴力,它有多种形式,肉体损伤,精神情感折磨等。
对受害者来说,多种暴力手段常合并出现且反复发生。家庭暴力和一般暴力不同,它有较长的时间性。由于家庭成员较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施暴者可以随时采取暴力,而事后往往易得到受害者的原谅使暴力形成恶性循环。
四、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
(一)家庭暴力在2011年8月12日新《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均有有关规定。
1、2011年8月12日新《婚姻法》的 第五章 救助措施 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2、《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四十六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救助。
3、2011年3月,第一部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起草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反家庭暴力法纳入预备立法项目。这标志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部法律的研究论证工作正式开始。《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将使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在内的所有家庭成员获得更好的保护。
五、家庭暴力如何取证研究
一旦遭受家庭暴力,作为受害者应当尽早的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在发生家庭暴力的时候,是收集证据的最佳时机。如果时间过长,没有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就可能导致证据的灭失,这对于事后的权益的保护和救济都很不利。我们从自己的工作当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的几点供大家参考:
(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比如说小区的保安,比如说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还有邻居等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二)如果家庭暴力发生后,曾经报过警,那么警方那里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对家庭暴力的处理会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序,警方通常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如果受害人受伤了应当由公安机关出具法医鉴定的介绍信,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那么治疗时还会有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这些书证都应当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后期的持续性治疗,有关书证也应当妥善的保存。
(四)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妇联投诉过家庭成员的施暴行为,妇联同志曾经对该事做过处理,并且找对方进行过调解工作,那么妇联机构既有原来的工作记录,同时也可以为曾经发生的家庭暴力单独出具书证。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员会或者是村民委员会反映过这种问题,这有关机构也可以出具书证。
(六)如果受害人曾经向双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单位求助过,那么工作单位的领导也可以代表单位为其出具书证,当然也可以采取律师进行调查的方法。
(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间发生纠纷时,曾有过通话录音,那么这个通话录音也可以作为附着的证据,或者是双方在谈到协议离婚或者是赔偿事项时,对方在谈论当中对施暴的行为并不否认的也可以做通话录音。
(八)在发生家庭暴力之后,如果对方曾写过保证书、忏悔书、承诺书等等这样的文书,保证以后绝不再发生暴力行为的这些书面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
(九)被对方殴打后如果拍摄过相关照片的或者说有视频录像资料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六、反对家庭暴力的对策及建议
1、提高对家庭暴力危害的认识。
广大家庭都应认识到:家庭暴力是对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侵犯,特别是对家庭中相对弱势的妇女、儿童、老人等的危害为甚;家庭暴力不是个人和家庭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害;家庭暴力不能容忍,反对和消除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位公民都应“从我做起”,积极支持反家庭暴力活动。
2、做学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意识。
广大居民和家庭养成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习惯,自觉接受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高家庭成员法律素质。家庭成员特别是易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儿童、老人等要改变“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正确的方法和途径解决问题。
3、树立家庭民主的良好风气,提倡文明健康的家庭生活方式。
全社会应形成男女平等良好氛围,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儿童、孝敬老人的良好社会风尚。要坚决摒弃男尊女卑、重男轻女或视妻子儿女为“附属品”、“私有财产”和虐待老人的腐朽落后思想,彻底改变家庭成员之间用“暴力”解决问题的陋习;成员间应互敬互爱、加强沟通,多关心对方的生活,多开展读书学习、家庭美化、体育锻炼、参观游览等健康、文明的家庭活动,杜绝赌博、吸毒等丑恶现象,促进家庭精神文明建设,不给家庭暴力以滋生的土壤。
总之,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现象。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治理需要全社会的努力,要积极发挥家人、亲朋、邻里互相关心、守望互助的作用,及时化解矛盾,将发生家庭暴力的苗头及早扑灭;要主动配合街道办事处、妇联组织、社区村等调解部门的工作,对施暴者进行教育,对受害者进行抚慰;要积极举报施暴者的违法行为,必要时勇于举证,使施暴者及时得到法律制裁,让施暴者不敢为、不能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