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天津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件涉及法律问题分析
昨天我们分析过了事故的刑事责任方面的问题,今天让我们看一下爆炸中人员、财产的赔付问题、相关行政机关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和律师在此次事故中的作用。【法律分析】
(二)爆炸中人员伤亡的赔偿问题
1、消防人员及其他公职人员
相关法律规定:《烈士褒扬条例》第八条。8月1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民政局优抚安置军休处称,已经启动追认遇难消防人员为烈士及烈士遗属抚恤优待工作。一旦被认定为烈士,将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内容,进行评定和测算,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和烈士褒扬金。并且,李克强总理曾代表政府承诺,天津港专职消防员将与正式公安消防员同样待遇。那么根据《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烈士可以获得如下赔偿:(1)烈士褒扬金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
(3)定期抚恤金
(4)商业团体意外险
2、瑞海公司工作人员
瑞海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次爆炸期间造成伤亡的,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被认定为工伤。
3、周边居民
相关法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依此规定,因危险品爆炸引起的侵害行为,责任人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第七条:瑞海公司对本次爆炸事件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然,如果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还应该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上述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1)医药费、住院费等
(2)残疾赔偿金
(3)被抚养人生活费
(4)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5)误工费、护理费
(6)交通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用及营养费用(7)精神损害抚慰金
(8)商业意外保险
(三)财产损失赔付的法律问题
关于财产损失,同样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二条、第七条的规定瑞海公司对本次爆炸事件就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十九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瑞海公司应该对爆炸过程中所有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如下几个法律问题,我们也有必要进行分析。
1、房屋开发企业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涉及到周边小区房屋的赔付责任,我们还要考虑房屋开发商的法律责任问题。
(1)是否存在房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扩大
(2)是否故意隐藏危险物仓储的事实,存在缔约过失责任问题
2、贷款人是否要继续履行贷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
只要贷款未被还清,借款人需继续履行还款义务,抵押物受损,并不是免除还款义务的法定理由。相反,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物价值受损,借款人应该提供新的担保。当然在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贷款银行可以与借款人协议以抵押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对仍未清偿部分的贷款,借款人仍有义务偿还,贷款银行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3、政府是否有回购房屋的法定义务
被损房屋均为市场自由交易的商品房,房屋权利人并非政府相关部门,故其不具有回购房屋的法定义务。但受侵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国家赔偿,赔偿标准由《国家赔偿法》确定。
4、车辆赔付问题
天津港进口汽车仓库存放的6000辆汽车受损严重,因均向保险公司投保,故权利人向投保公司理赔即可。
当然,保险公司赔付车辆损失后,可以向瑞海公司或者其他责任事故方追偿。
(四)相关主要行政机关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首先要明确瑞海公司是如何从一个普通的物流仓库变成危险品仓储公司的。
1.什么部门具有审批瑞海公司危险品经营资质的法定职责?
前几天的新闻发布会上,天津市安监局副局长高怀友表示,涉事企业的安评报告是否公开,需要跟交通部门协商,话外之音,交通部门应该对此次安全事故负责。更耐人寻味的是,中纪委宣布国家安监总局局长杨栋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调查的前一天,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首页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以法规速递的方式挂出,所以我们可以解读出,安监总局是想说明,此次天津港爆炸,虽为安全责任事故,但和安监局没有关系。
2.天津市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违法,虚假的安全条件审查报告,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依据国家安监部门2001年出台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瑞海公司仓储根本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根本不应该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由此可见,天津市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报告,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及《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均规定,本次爆炸造成人身、财产侵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天津市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天津市交通委(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涉嫌违法,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伪造调查表涉嫌违法犯罪,应承担法律责任,环境行政部门涉嫌违法。
2013年12月10日,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出具《环评报告》依据了130份调查表,而该130份调查表涉嫌虚假。
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如果上述事实属实,天津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同样面临着和天津市中滨海盛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同样的行政处罚或者刑事法律责任,甚至一定的刑事责任。第三、维权律师在本次爆炸事件中的作用
大火熄灭后,事故的后续处理将提上日程。事故的处理无外乎是:调查、追责、表彰、赔偿等。而这一切的一起均与法律密不可分,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够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才能够对得起哪些失去的生命。所以,律师在事故后续处理工作中,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1、为事故调查、责任追究、表彰抚恤提供法律支持
2、为受损人员的人身及财产权益保障提供法律帮助
3、作为辩护人参加事故责任主体的刑事审判活动
4、为保险公司赔偿、索赔等事项提供法律协助
等等······
第二篇:公共安全案例分析之天津爆炸事件
Hen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天津爆炸事件案例分析
摘要:说起爆炸人们第一时间的反应就是各种炸弹、手榴弹、原子弹、核弹。尽是一些充满破坏性及毁灭性的事物。毕竟在人们的观念中爆炸是一种短时间内无序的破坏现象。如果不是要毁坏什么东西的话,一般都不会想到爆炸。纵观整个人类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火药出现以前(也就是八世纪以前)的爆炸基本很少发生,就算有发生也是很巧合的在磨房里或者堆放小麦粉的仓库里发生(就是传说中的粉尘爆炸)再有就是采矿的矿坑里的瓦斯爆炸了。但这些对当时的人们来说也是灾难了,现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爆炸已经越来越频繁了,一幢楼房的爆破,军事的演习等等。但是这些都是有目的有规划的,对人们不会造成多大伤害。但是我们身边总是有一些突发的爆炸,对我们造成很大的伤害。关键词:爆炸事件;政府;违规;消防
一、案例描述
2015年8月12日23:30左右,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事故发生的具体过程如下: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最先起火;
2015年8月12日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近震震级ML约2.3级,相当于3吨TNT;发生爆炸的是集装箱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现场火光冲天,在强烈爆炸声后,高数十米的灰白色蘑菇云瞬间腾起。随后爆炸点上空被火光染红,现场附近火焰四溅。
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近震震级ML约2.9级,相当于21吨TNT。国家地震台网官方微博“中国地震台网速报”发布消息称,“综合网友反馈,天津塘沽、滨海等,以及河北河间、肃宁、晋州、藁城等地均有震感。” 2015年8月12日晚22时50分接警后,最先到达现场的,是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
截止2015年8月13日早8点,距离爆炸已经有8个多小时,大火仍未完全扑灭。因为需要沙土掩埋灭火,需要很长时间。
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米、深1.1米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米、深2.7米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米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
二、主题分析 防灾减灾
(1)瑞海公司在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资格的时候就开始从事危险品了 工商资料显示,瑞海国际物流公司注册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东为李亮、舒铮二人,法定代表人是李亮,注册地址是天津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经营范围包括仓储(危化品除外,港区内除外)、装卸搬运(港区内除外)。到2013年1月24日,瑞海经营范围中的“仓储(危化品除外,港区内除外),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危化品除外)。一年后,经营范围又变更为“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从这时起,从工商管理层面,瑞海就有了危化品作业的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想从事危险品作业,只有两种途径,一是取得“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抑或是拥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是资料显示爆炸前有半年多没有危化品运营资质但仍正常运营,即瑞海公司取得两证之前,瑞海公司就已经从事危险品作业了。
(2)瑞海公司仓库存储的危险化学品在数量上、种类上都不合法
天津港瑞海公司货场爆炸事故发生后,其危化品仓库内具体存有何种危化品始终不为外界所知。事后经过调查,发现瑞海公司除了存储已知的氰化钠700吨左右,还有硝酸铵800吨左右、硝酸钾500吨左右,现场存放危险化学品3000吨左右。硝酸铵主要用途是肥料及炸药,而硝酸钾也可以配置黑火药、制造炸药和烟花爆竹等产品。和氰化钠的剧毒相比,800吨硝酸铵和500吨硝酸钾的“存在”使得瑞海公司的仓库成了“炸药库”。根据统计,涉事的瑞海公司“经营”七大类、40多种危化品,天津港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内的“重箱区”、“运抵库”、“中转仓库”、“危化品库一”、“危化品库二”中,均存有危化品。在瑞海公司货场的“重箱区”,存有二氯甲烷、三氯甲烷、四氯化钛、甲酸、乙酸、氢碘酸、甲基磺酸、电石;“运抵库”存有硝酸铵、硝酸钾、氰化钠、对苯二胺、二甲基苯胺;在“中转仓库”存有硫氢化钠14吨、硫化钠14吨、氢氧化钠74吨、马来酸酐100吨、氢碘酸7.2吨;两个“危化品”仓库则存有硝酸钾、硝酸钠、硅化钙、硫化钠、甲基磺酸、氰基乙酸、十二烷基苯磺酸等货物。此外,货场内还有油漆630桶、火柴10吨、硅化钙94吨。这就说明了即使不发生爆炸,瑞海公司还有可能发生其他的危险事故。(3)瑞海公司存储位置和批复位置相悖
瑞海物流租用天津爱兰德物流有限公司位于天津港集装箱物流中心区域堆场,拟投资500万把现有物流堆场改造成为一个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项目占地面积46226.8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对现有堆场进行重新规划,新建两个危险品库,改造现有中转仓库、综合楼、消防设施等。项目改造后作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暂存区,主要经营危险货物的拆、装箱业务及危险货物的储存,改造后用于危险化学品储运的设施为3个危险品库和露天集装箱堆场。但是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批复中,允许瑞海的区域作业范围是集装箱货场重箱区、面积1.8万平方米,此处用来存放危化品,中转仓库为3117.81平方米。从目前已知的危化品存贮情况来看,瑞海公司的危化品存放遍布“运抵区”、“中转仓库”、“危化品库一”、“危化品库二”等各个仓库,明显和相关部门指定的危险品存储位置相悖。
(4)瑞海公司经营存在很大的问题
瑞海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天津港内另有两家危化品物流企业,都属于中化集团。瑞海公司长期与中化旗下的两家物流企业(另一家为天津港中化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要以低价拉客抢市场的形式,使公司在天津港处于“垄断性地位。此外,瑞海国际被列为“失信企业”海国际的工商公示信息为“该企业已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时间为2015年7月9日;而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看到,瑞海国际的信用风险分类已经标为“失信”。公示信息显示,瑞海国际“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原因在于“未按规定公示2013报告”和“未按规定公示2014报告”,作出决定的机关为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应急准备
(1)应急预案缺失
由于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滥用职权,违法违规实施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批;玩忽职守,日常监管严重缺失。导致对于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不足
(2)对这个爆炸事件没有丝毫预警 从事发后的结果以及后来周围居民的反映可以看出,周围的人对这次爆炸的发生是一点 都不知情,以至于造成了很大的伤亡。(3)有很快的灾难上报系统
事故发生后,很快就上传的了中央去了。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总书记两次作出重要批示,并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情况汇报,要求全力搜救人员,千方百计救治伤员,有序进行现场清理,加强环境监测,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彻查事故原因并严肃追责,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处置行动
(1)进行了迅速的灭火行动
8月12日22时52分,天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到瑞海公司火灾报警,立即转警给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与此同时,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也接到群众报警。接警后,天津港公安局消防支队立即调派与瑞海公司仅一路之隔的消防四大队紧急赶赴现场,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也快速调派开发区公安消防支队三大街中队赶赴增援。(2)盲目的进行救援
在不清楚爆炸情况的时候,就盲目的派消防队员进行救援,结果二次爆炸造成了消防员的大量死伤。
(3)全力的进行医疗和善后处理 国家卫计委和天津市政府组织医疗专家,抽调9000多名医务人员,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工作,努力提高抢救成功率,降低死亡率和致残率。由国家级、市级专家组成4个专家救治组和5个专家巡视组,逐一摸排伤员伤情,共同制定诊疗方案;将伤员从最初的45所医院集中到15所三级综合医院和三甲专科医院,实行个性化救治; 信息管理
没能快速的对整件爆炸事件进行澄清,导致在网络上出现了很多谣言。比如在网上流传了瑞海公司的董事长为政府某某部门的亲信。等关于公司和政府的各种谣言,导致了政府公信里的下降。结果与影响
(1)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污染
事故发生3小时后,环保部门开始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3-5公里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监测。8月20日以后,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0.25-3公里范围内增设了流动监测点。经现场检测与专家研判确定,本次事故关注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物为氰化氢、硫化氢、氨气和三氯甲烷、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测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的污染。事故发生后至9月12日之前,事故中心区检出的二氧化硫、氰化氢、硫化氢、氨气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7)中规定的标准值1-4倍;此外本次事故对距爆炸中心周边约2.3公里范围内的水体(东侧北段起吉运东路、中段起北港东三路、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滨高速;南起京门大道、北港路、新港六号路一线,北至东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2)对公众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
在事件发生后,整个社会都处于一种人心惶惶的状态。(3)对国家处理此类事件提供了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范珉.公共建筑突发集群事件预警管理系统研究.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2]陈璐,陈安.提高应急管理的临机决策效率——基于天津危化品爆炸事件的分析.公共行政(2016年01期).2016.
第三篇:“定时炸弹”瑞海公司
这是一场剧烈爆炸后的伤口:巨大的圆形深坑,盛满灰绿色的水,横七竖八的红色蓝色集装箱,扭曲甚至折叠着散落在深坑周围,更远处则凌乱地堆成一座小山,一柱细细的黑烟,向上、扩散,随风弥漫成灰色,淡淡地笼罩在废墟上。偶尔,一队身着防化服、佩戴防毒面具的人员出现在空地上,转身又投入到废墟之中,远处传来推土机或挖掘机等重型器械作业的轰响。两幢灰黄的高楼,靠近深坑的一面,外墙已被熏得斑驳,窗子上的玻璃一块不剩,仿佛一只只惊恐的眼睛,注视着这个巨型深坑。
这是2015年8月17日下午,天津港物流工业园西南侧的天津东疆港瑞海国际物流公司(以下简称瑞海物流)的所在地,这是天津港口一家以危险品货物集装箱中转为主要业务的民营公司。
8月12日深夜23:34分,这里接连发生了两次爆炸,时间相距不到30秒,腾空而起的蘑菇云夹裹着四溅的火花,巨大的冲击波波及方圆5公里内的所有建筑:简易工房被气浪冲压垮塌,钢筋水泥混筑建筑中的门框多被挤压变形。中国地震台网亦清晰地收录到了两次爆炸的震波反应,一次相当于2.3级地震,第二次相当于2.9级地震。
据天津官方统计,截至8月18日9时,已发现遇难者114人,确认身份83人,其中公安消防人员18人,天津港消防人员32人,民警6人,其他人员27人;未确认身份31人。失联人数57人,其中公安消防人员6人,天津港消防人员46人,民警5人,住院治疗692人,其中危重20人,重症37人。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牛跃光8月17日接受央视《焦点访谈》采访时表示,据调查,爆炸当日在瑞海物流存放的危化品达40余种,包括700吨氰化钠、800吨硝酸铵和500吨左右的硝酸钾,目前能够确认的危化品数量达3000吨。
巨大的深坑,惨重的伤亡,仍未消散的烟霾,使人们不禁疑惑:瑞海物流究竟是一家怎样的企业?它怎能获得储运如此大量危化品的资质?又如何能够建设在距离居民区仅数百米的区域? 神秘的幕后股东
今年47岁的邱宏伟刚到瑞海物流工作不到10天。8月初,他在58同城上看到招聘广告后,就一个人背着行李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来到了天津滨海新区,成为瑞海物流的一名叉车工。
回忆起初到瑞海物流时的印象,他对一切都很满意:公司包吃包住,有两个大仓库,一个中转仓库,每天数十辆大货车往来,货物很多,看起来经营得很有声色。尽管他还没有完全熟悉所搬运物品的复杂的化学品名称,但他仍然信心满满,“慢慢就记得了,反正我有特殊车辆驾驶证。”他还想着过一段时间,把女儿也接过来。
据瑞海物流官网介绍,这家以危险品货物集装箱中转为主要业务的民营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天津海事局指定危险货物监装场站和天津交委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单位,年货运吞吐量100万吨,年营业收入达3000万元以上。
将天津滨海打造成全国危化品物流集散地,是天津自2005年起致力发展的方向之一。资料显示,中国共有60个危化品重点县(市、区),天津就有三个区入围,滨海新区是其中之一。
据不完全统计,滨海新区共驻扎有各类危化品企业近1300家,但只有3家拥有危化品储运资质的物流公司,包括中化集团下属的中化天津滨海物流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滨海)和天津港中化危险品物流有限公司(新港中化),这两家都是国有大型企业,第三家,也是唯一拥有危化品储运资质的民营企业,就是瑞海物流。
虽然瑞海物流在其官网上公布成立于2011年,然而,在工商注册信息中,瑞海物流注册时间为2012年11月28日,注册资本为5000万,两位股东分别名为李亮、舒铮,其中李亮认缴出资额2750万元,2013年1月22日实缴550万元;舒铮认缴出资额为2250万元,2013年1月22日实缴450万元。公示信息显示,这两位自然人股东均是“80后”,李亮出生于1981年,舒铮出生于1983年。在2012年注册时,李亮为公司法人代表。
但是,一位不愿具名的物流业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李亮和舒铮不是瑞海物流真正的持有人,“他们两个都是代持股份。”这位人士透露,瑞海物流真正的股东有四个,但他只知道其中的两位,一个是中化滨海原总经理于学伟,另一个是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长董培军的儿子。
据《中国新闻周刊》调查,天津港公安局原局长董培军确实有一个儿子,名叫董社轩,喜欢踢足球。一位曾和他一起踢球的朋友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董社轩是个80后,一直自己做生意。
尽管在《中国新闻周刊》获得的一份上交人社局劳动部门的《员工合同登记表》中,没有董社轩的名字,然而,搜索互联网可以看到,董社轩曾经作为“瑞海物流”足球队队长参加了滨海新区业余足协超级联赛。他的球衣号码为29号,从2014年9月到12月,他共参加了十多场比赛,进球一个。
另一位神秘股东于学伟,则在危化品物流业有着更为深厚的资源。据公开资料显示,于学伟曾在中化滨海工作多年,最终担任中化滨海总经理。
始建于1965年的中化滨海,隶属于中化集团公司,是天津港内唯一的危险品保税仓库、天津海事局指定危险货物监装场站和天津交委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单位,拥有14个危化品仓库,共计2.86万平方米,年营业收入6千万以上。2006年,中化滨海又与天津港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合资成立了天津港中化,后者亦获得了存储危化品的资质。在天津物流圈内,更习惯将这两家企业称为“老中化库”和“新中化库”。
据知情人介绍,于学伟在中化滨海工作多年,业务能力强,人脉深厚,后来担任中化滨海总经理兼中化天津公司副总经理,在天津危化品物流业内举足轻重。于学伟在中化滨海曾一手主导成立了一个货代部,目前瑞海物流工商注册中的董事曹海军、董事总经理只峰、监事陈雅?纾?都曾在这个部门工作。
2012年,于学伟突然离职,之前,中化天津公司原总经理王飞因涉嫌贪腐被查办。在当年11月28日,瑞海物流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
一位业内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正是因为于学伟多年在老中化积累的资源,使得瑞海物流注册成立后短短两年,就在央企把持的天津港危化物流产业中异军突起,获得不俗的业绩。
根据瑞海官网的介绍,在总占地面积4万余平方米的空间,瑞海的年货物吞吐量达100万吨,而中化滨海的物流占地空间达13万平方米,年吞吐量也只有60万吨。无论100万吨货物吞吐量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效,于学伟的存在至少可以解释,中国最大的氰化钠生产企业河北诚信有限公司为何会将出口物流业务全权交由这个刚刚成立两年的民营企业。河北诚信也是爆炸当天瑞海物流堆场里那700吨氰化钠的货主。
据《中国新闻周刊》了解,爆炸发生后第二天,瑞海公司的总经理只峰、主管操作副经理曹海军、主管安全副经理尚庆春、主管业务副经理刘振国、主管财务副经理宋齐均已被警方控制。其中总经理只峰因为爆炸后受伤,一直在泰达医院的病房中昏迷,身边由两位公安人员实时监控,而因其一直不能唤醒,至今还没有对其录笔录。
而据天津市政府机关报《天津日报》8月18日最新报道,瑞海物流的董事长于学伟、副董事长董社轩等10人已于8月13日上午被控制。在未获得资质前,便已违规经营
特勤队出警,意味着火情重大。廖建成进入现场后,看到了露天堆场上有一大团火,但已无法分清具体的起火点。火光、浓烟,已做了四年消防兵的廖建成并不陌生。他也没有害怕的情绪。此前,他经历过的最危险的火情是2013年底天津西青区一起油罐起火事故。由于清楚地知道对手是油罐,并随时有可能发生爆炸,他们到场后采用消防泡沫灭火的方式。
据瑞海物流官方网站显示,该公司的经营危化品种类包括了国家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要求中除第一类之外其余所有八类产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氩气、压缩天然气等);第三类,易燃液体(甲乙酮、乙酸乙酯等);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硫磺、硝化纤维素、电石、硅钙合金等);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硝酸钾、硝酸钠等);第六类,毒害品(氰化钠、甲苯二异氰酸酯等);第八、九类,腐蚀品、杂类(甲酸、磷酸、甲基磺酸、烧碱、硫化碱等)。
但是,瑞海物流并非从一开始就获得了仓储危化品的资质,尽管它从成立之初的目标就是成为一家港口危化品仓储公司。
根据《中国新闻周刊》获得资料显示,2012年11月底瑞海物流工商注册时,其许可经营范围是“仓储、装卸搬运等”。
紧接着,瑞海物流找到了天津爱兰德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租用爱兰德的港口货物堆场和仓库,租凭期限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然后,瑞海物流向天津交通运输与港口管理局(下简称交港局)提交了一份申请,要求在东疆港筹建危化品集装箱堆场。2013年1月18日,交港局做出了《关于瑞海公司拟筹建瑞海危险化学品(仓储)的批复》,同意瑞海物流筹建危险化学品集装箱堆场的申请,要求其按照《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要求办理后续手续。
2013年1月24日,瑞海物流获得了第一份《港口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津)港经证(zc-543-03-d),允许其在港区内从事仓储业务经营,但危化品除外。蹊跷的是,《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3号)》中规定,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年,而瑞海物流获得的这一份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仅为半年,从2013年1月24日至2013年7月24日。
业内人士对《中国新闻周刊》分析说,之所以最初的《港口经营证》的许可范围中没有危化品,因为在港口经营危化品仓储运输还需要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9号)办理《港口危险货品附证》,而办理后者的要求比较严格。
按照《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获得《港口危险货品附证》最重要的条件是要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申请安全条件审查前,申请项目还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有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之后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同时,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项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
但据《中国新闻周刊》掌握的材料,由于天津港已做出同意瑞海物流筹建危化品仓库的申请,在此后一年多的程序流程中,瑞海物流没有遇到什么阻碍。
2013年7月22日,天津港规划部对瑞海公司改建爱兰德原有库房场地为危化品仓库的申请做出批复,“同意规划建设”,并“允许从事2、3、4、5、6类危险货物装箱及运抵业务和8、9类危险货物作业”,但这份文件并没有提及批复依据。8月16日,李克强在天津爆炸事故现场。当日下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党中央、国务院,代表总书记赴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看望慰问消防队员、救援官兵和伤员及受灾群众,并就下一步救援救治、善后处置和安全生产工作作出部署。李克强说,对事故要彻查追责,给遇难者家属和历史一个交代;对牺牲的现役和非现役的消防人员,要一视同仁给予荣誉,一视同仁做好家属抚恤,英雄没有“编外”。摄影/本刊记者 刘震 “目测高杆灯避雷针不能控制整个库区,重箱堆场、拆装箱区等需要单独设置避公司雷针,否则雷雨天气有可能遭受雷击,雷击中爆炸性、易燃性物品,有可能发生爆炸、火灾危险。”
“现运输8类货物车辆,不具备运输资质,一般都是半夜到厂区门口,等待公司上班后才入场,由于公司经营的货物属于危险品,存在货物滞留在外的问题。这些问题显然足以构成火灾的重大隐患。”
这份完成于2013年6月17日的安保材料,不只显示出瑞海物流在内部巡视时发生的问题,同时也证明了瑞海物流在整改原普通仓库的同时,在未经安评、环评、施工验收等必要程序时,就已经开始经营危化品业务。
2013年11月和2014年3月,瑞海物流分别组织过一次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和剧毒化学品泄漏应急处置演练。据其在官网公布的介绍,第一次的消防演练“内容丰富”:“使用手提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消防水带、水枪被等消防器材”、“提高了消防灭火组人员使用消防器材、消防安全设施的操作能力和技能。”并认定:“本公司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合理有效,演练运行较真实。”
瑞海物流认真总结了此次消防演练的不足,比如“个别队员打水带仍不熟练,以后应加强训练”;“演练灭火时人员疏散时部分人员表情不严肃,不贴近应急演练效果”;并且表示“演练有准备,应在无准备会时突然搞一次应急演练,明年可如此安排。”
然而,公司的宣传图片却显示其消防防爆装备均“漏洞百出”:在仓库中的电源开关柜、消防水泵、以及应急灯等相关装置,均没有采用专用的防爆器材;按规定,二类、四类危化品存放作业区域不能存在摩擦火花,要求使用防静电地板,但并未按此设置;运输叉车上需要安装防静电橡胶,也并没有;在消防演习展示中,也没有出现吸油棉、防火毯以及沙子这样针对危化物品的专业消防工具。
一位曾经参加古雷px爆炸消防工作的消防队化学中队消防员向《中国新闻周刊》介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其消防灭火设备应该包含以下物品:消防沙箱,灭火毯,移动式水炮,消防栓,消防水带,消防斧,消防楸,消防沙,防毒呼吸器,防酸手,防酸服,相应类型的灭火器等等。与之相对比,同样具有危品储运资质的中化滨海和新中港,在企业内还配有专门的消防车以及专职消防队。
与此同时,瑞海物流在经营中还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
根据天津交委会颁发给瑞海物流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清单附证》,允许存放氰化钠的危品库二的面积仅为251.8平方米。据测算,这样的面积仅能存放24吨氰化钠,爆炸发生后的公安部调查表示,爆炸当天现场存有氰化钠达700吨氰化钠。
目前,造成“8?12”深夜爆炸的原因尚未查明,但瑞海物流神秘而迅速地获得危化品仓储资质、在未经验收前违规经营、违规存放以及混乱的内部管理,或许都是这颗定时炸弹的导火线。
第四篇: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爆炸事故教训实施方案
王煤安发[2015]55号 签发人:宋国岗
关于深刻吸取天津港“8.12”瑞海公司 引深“打非治违”自查自纠专项行动的 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继续实 施 方 案 的 通 知
各科室、施工队组:
按照8月15日、8月16日宋矿长在参加县政府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安委明电【2015】2号)、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暨与县委书记、重点企业负责人集体谈心对话会议精神。我矿立即宣传动员发动,及时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着手制定和安排部署隐患排查大检查活动,重点围绕落实总书记提出的“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解决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牢记血的教训,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 生产放在首位,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检查力度,严格排查和有效化解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保障水平,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省、市政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县政府具体安排部署,依据武煤发【2015】56号文件实施方案,特制定我矿隐患大排查实施方案。请相关科室认真执行。
一、组织领导机构
组 长:宋国岗 常务副组长:李宝玉
副 组 长:赵建生 申青山 张旭斌 李旭良
李晓凯 关旭东
成员由各科室与各施工队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指中心,办公室主任由指挥中心主任李晓凯兼任,具体协调牵头组织及隐患整改闭合销号,负责存在隐患整改过程跟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确保现场安全监管到位。
二、责任分工及要求
为确保此项活动扎实有效开展,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能得到及时有效整改,根据专题会议安排,按照“专业分工,责任到人,整改到位”的原则进行责任分工,涉及安全管理专业的问题由安指中心主任李晓凯与安全矿长李宝玉负责落实,涉及规程措施及施工建设等问题由总工程师赵建生负责落实,涉及现场管理及应急救援专业的问题由生产矿长申青 山负责落实,涉及一通三防的问题由通风助理李旭良负责落实,涉及机电运输专业的问题由机电矿长张旭斌负责落实,涉及地测防治水的问题由防治水副总关旭东负责落实。各分管专业矿领导在隐患排查的基础上,根据本专业涉及的易燃易爆危险因素,重点对火灾隐患进行全面排查。
要求各专业分管领导针对存在的问题落实具体责任人,制定针对性整改措施与整改过程中安全预案,落实整改资金及材料,确定整改时间,进行及时整改,安指中心跟踪督查整改情况,整改完毕后领导组组织验收销号。
三、检查的重点内容
1、按照武煤发【2015】45号“关于开展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要求的检查重点开展检查。
(一)打击煤矿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1)存在证照手续不全或过期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的;(2)违反施工顺序存在赶工期、抢进度现象的;(3)超期联合试运转或在改扩建区域组织生产的;(4)生产煤矿存在超公告能力生产的;
(5)突出矿井月度产量超过矿井公告能力的1/12的90%的;
(6)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销号擅自组织生产建设的;
(7)存在图纸造假、图实不符等问题。此外,对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煤矿,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行为;是否落实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措施等。对检查中发现的无采矿许可证、越层越界、以掘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等非法违法采矿行为要及时移送国土部门查处。
(二)治理纠正以防治煤矿瓦斯、机电运输和水害为重点的违规违章行为。
防治水方面:
(1)未建立防治水领导机构或职责划分不清;缺失探掘分离制度、安全确认移交等主要防治水制度的;
(2)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编制或确定的水文地质类型明显与煤矿实际不符的;
(3)主排水系统能力不能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的;采区排水系统不完善进行工作面作业的;主水仓未投入使用而超前施工二期建设工程、采区水仓未投入使用施工回采工作面;
(4)未编制探放水设计、未进行探放水工程验收,未下发允许掘进通知单而擅自作业的,不探、少探或假探和虚造探水台帐及验收单的;超前安全距离小于规定仍冒险掘进的;对有威胁的上覆或相邻采空积水未治理而擅自回采的;
(5)井下探放水工作未执行“探掘分离”和“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规定和探放水优先作业等有关规定; 未进行探放水效果验证、物探异常点未进行加密或钻探验证孔不满足有关规定的;
(6)带压开采矿井未进行安全分区、未确定前方断层和陷落柱等构造的导水性而擅自掘进回采的;未制订专项防突水安全技术措施而带压作业的;
(7)未按规定留设防隔水煤岩柱或擅自开采批准的防水隔离煤柱的。
防治瓦斯方面:
(1)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盲巷管理措施不到位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2)存在风量不足、采掘工作面无风微分或循环风的;(3)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效果未达标仍进行采掘活动的;
(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未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5)在生产建设过程中瓦斯等级发生变化或超出突出煤层鉴定范围,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瓦斯等级鉴定(认定)的;
(6)传感器未按规定设置以及甲烷风电不能实现闭锁的;
(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防灭火措施不到位的。
机电运输方面:(1)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提升运输设备的;(2)提升运输人员设备(矿井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
容器、防坠器、斜井人车等)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的;
(3)未按规定制定主要提升运输设备检修计划或未按计
划检修的;
(4)提升运输设备超负荷、带病运转或超期服役的;
(5)矿井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未实现双回路电源供电 的;
(6)存在电气设备失爆、井下无轨胶轮车失爆的;(7)使用非阻燃胶带、非阻燃电缆,以及采区内电气设
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通风部门负责全矿井下防灭火检查,机电运输部门负责井上下所有机电设备及氧电焊设施使用管理防灭火检查,安全部门负责炸药库所有公共场所及人员密集地点防灭火检查和各相关科队学习培训教育检查,后勤部门负责库房、食堂、公寓楼等防灭火检查。
3、生产部门负责检查应急救援预案的完善和实际应用,一旦发生灾害确保应急预案发挥作用。
4、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值班值守到位,跟班矿领导现场监管到位,隐患排查落实到位。
5、工会负责排查不安定因素及职工思想动态的变化,为 职工排忧解难。确实保持矿区和谐稳定,职工安居乐业。
四、工作要求
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各专业部门认真分析隐患发生的根本原因及危害,从源头上查找漏洞和不足,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以专业划分进行隐患排查,分管矿领导带领属下科室进行排查,安排专业科室将所查隐患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安指中心,并负责跟踪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确保隐患及时整改闭合销号,避免一切事故发生。
各相关科室对矿井各工艺系统、采掘工作面、硐室和设施设备等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全面深入细致地自查自整,凡存在重点打击整治内容中各类行为的,立即整改,并逐级报告。
坚持每日报告,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相关科室要落实专人,明确一名联络员,每天11电前要向安指中心报告当日安全建设情况,包括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条数、问题隐患的具体内容、整改措施及落实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未及时报告的将进行严厉处罚。
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值守。要进一步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在9月底前必须组织开展一次又针对性的应急演练,有效防范突发安全事件。要严格执行领导带班、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做到情况明、信息准、反应快。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外出请假报备制度,保障各项工作正常运 转。
此次活动从2015年8月15日开始,至2015年9月15日结束,各专业排查活动结束后,将排查结果上报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另行确定各相关科室进行综合大检查。
各相关队组科室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认真开展本专业本区域隐患排查活动,如发现个别单位和个人采取推诿应付,不负责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对安全搞的好的单位,将作为年终考核评比的优先条件加以奖励。确保不发生越级上访闹事纠纷,不发生大小伤亡事故,为迎接抗战胜利七十周年创造良好的环境。
山西王家峪煤业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八月十六日
山西王家峪煤业有限公司 2015年8月16日印发
共打印3份
第五篇:关于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涉及之相关法律问题
关于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涉及之相关法律问题
一、责任的分析与认定 【公司的责任】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将承租的宿舍提供给员工使用,则公司就扮演着管理者的角色,应当对宿舍的管理与安全问题负责。同时公司实际上亦有《宿舍管理规章制度》予以规范,参考该制度第4.5条,“ 爱护公共物品及设施,如发现损坏,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及直接主管汇报。”以及第4.11条,“公司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宿舍内检查安全隐患。”可知,若宿舍财物、安全等方面发生问题,员工应当及时直接向公司反映,公司须对相关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基于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同时为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还对宿舍进行了装修,公司完全是为了为员工提供福利性的住房与较为舒适的工作生活环境。故,公司只须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即可,否则将会造成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的不公平现象。在一般的注意义务情况下,即便是出现安保问题、未尽到告知义务等而引起员工宿舍内财物被盗,只有公司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入住后,提出窗锁损坏严重,且经行政部和安保部检查证实了这一情况,在业主未予及时修理的情况下,公司出于员工居住安全的考虑应当予以先行维修,事后可以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之规定向业主张承担维修费用。同时《租赁合同》也规定了公司应当履行对宿舍楼内安全管理的义务。但是,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及时修缮却放任了窗锁损坏情况的持续,最终导致发生宿舍偷窃事故。根据实际情况与本律师实务经验来判断,认为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因管理漏洞未做好安保工作,为犯罪分子提供了盗窃的机会,过错与失窃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向员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员工诉诸至法院,公司是否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举证问题。首先,员工须承担公司存在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比如:曾多次向公司提出安全问题、目前窗锁损坏仍未得到修理等。前者取决于员工是否留存有书面证据或谈话录音,后者比较容易举证证明。但如果公司或业主已经及时修复了窗锁,员工无法证明窗锁损坏未得到修理,则公司未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企业人性化管理角度考虑,建议公司可以考虑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假设员工具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存在重大过失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该责任并非全部赔偿责任。因为即使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但员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其本身是否存在过错对赔偿责任的分担具有一定的影响。如上文所述公司免费提供住宿只须尽一般注意义务即可,而员工自身应当负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公司《宿舍管理规章制度》第3.8条,“„„员工对其个人物品有保管义务,贵重物品和证件等应妥善保存,如有丢失,责任自负。”以及第4.3条,“禁止贵重物品及大笔现金留放宿舍,一旦遗失均由个人承担。”亦有相关规定。
假设公司具有充分证据举证证明员工有过错未尽到注意义务(比如:未锁门、随意摆放贵重物品以及现金等)则可减轻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无法证明员工有过错或员工确实尽到了注意义务,因盗窃是第三方侵权行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直接侵权人盗窃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公司作为宿舍管理方即使有重大过错但并非直接侵权人不可能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比例问题,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规定,亦不能规定到如此细致之处,除了交通事故、医学事故等案件法院可以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做为判决依据,而对于类似本案法院会结合具体案情与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赔偿比例。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免费提供宿舍,如前所述不仅可看作为管理方,并且员工入住时填写了《住宿申请表》等书面文件,员工的财物存放于宿舍,还可以理解为双方形成无偿保管关系。参考我国司法实践保管合同失窃案例,在无偿保管人存在重大过失而被保管人无过失的情况下,法院判决保管人承担70%左右的赔偿责任。此外,在物业管理失窃赔偿案例中,作为有偿管理的物业方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更高,因重大过失未尽到其义务导致失窃的,法院认定的赔偿比例为20%左右。虽然本案性质与上述参考案例有所差别、实际案情亦不相同,但不论公司作为无偿的保管方还是管理方,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对于赔偿比例的认定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就本案而言本律师认为法院判定的赔偿比例可能为20%-70%左右的幅度范围,具体的赔偿比例以最终的法院判决为准。
综上所述,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着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但并非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法院以具体案情与过错程度等因素认定赔偿比例,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业主的责任】
公司作为承租人与业主之间为房屋租赁关系,根据《租赁合同》规定,“在租赁期间内,甲方保证出租房屋的使用安全”可知,窗锁出现严重损坏的维修责任在于业主。然而,公司多次向业主提出的维修申请,却一直未得到维修,则业主显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在公司向员工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业主进行追偿,但同样需要举证证明公司曾向业主提出过维修要求,如公司具有充分的书面证据或电话录音等,则业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租赁合同》规定,甲方选派的物业管理对除宿舍楼以外的生活园区、公共区域负保安责任。如具有充分证据证明业主选派的物业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犯罪分子创造了盗窃的机会(如保安擅自离岗、未按照规定进行巡逻等),则亦对此负有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公司会增加哪些管理风险,需要履行何种义务?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一旦向员工提供了集体宿舍,就应当负起相应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如人身、财产安全,卫生、纪律管理等,应当预见与防范可能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或其他问题,进行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或措施予以规范。如因安全隐患等问题,而给员工带来的损失可能因具体情况与过错程度的不同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建议公司应当完善宿舍管理制度、加强宿舍安全管理、对员工开展安全防范教育、全面检查宿舍的设施情况及时与业主沟通反馈等。
三、关于是否为工伤的问题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工伤事故构成有三个要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前两个要素暂时姑且不论,工作原因是指履行与工作相关的内容,除公司保安在宿舍内执行安保任务外,在盗窃过程中发生的肢体冲突或人身伤害与执行工作任务无关。公司所咨询的该情形不在法定工伤事故范围内,因此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01月0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