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抗辩式庭审中的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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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摘要„„„„„„„„„„„„„„„„„„„„„„„„„(2)引言„„„„„„„„„„„„„„„„„„„„„„„„„„„(3)
一、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3)(一)处于主控地位,发挥全面指控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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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于抗辩地位,发挥公诉人综合素质作用„„„„„„„(4)
(三)处于监督地位,发挥确保 法律 正确统一的实施,及法律正确适用的作用„„„„„„„„„„„„„„„„„„(5)
(四)处于宣传法制的地位,充分发挥 教育 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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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诉工作中常见的一些 影响 公诉水平提高的 问题 „„„„„„(6)
(一)工作任务繁重„„„„„„„„„„„„„„„„„„„„(6)
(二)公诉人的地位、待遇不高影响了积极性„„„„„„„„„(6)
(三)缺乏机制保障,公诉人进取心不强„„„„„„„„„„„(7)
三、如何提高公诉水平„„„„„„„„„„„„„„„„„„„(7)
(一)提高公诉水平应从机制改革入手„„„„„„„„„„„„(7)
(二)开劈多种途径提高公诉水平„„„„„„„„„„„„„(7)
(三)提高公诉水平应从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抓起„„„„„„„„(9)
参考 文献(包括引文注释)„„„„„„„„„„„„„„„„„(12)
论文 摘 要
出庭支持公诉,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保护改革开放和 经济 建设顺利进行,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宣传法制、参加 社会 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方面。《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不仅没有削弱出庭公诉的地位和作用,反而作了进一步的强化。由于新的庭审方式的确立,使出庭工作量增加,出庭难度增大,而且围绕庭审出现的矛盾冲突也较多,牵扯了起诉部门不少精力。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出庭公诉水平。进行了一系列的公诉改革实践,但公诉改革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 研究 解决。本文即围绕公诉人如何端正认识公诉人在庭审中的地位和作用,公诉中遇到的妨碍公诉水平提高的问题,及如何提高公诉水平等方面浅谈自己的思考。同时对公诉人综合素质的提高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
出庭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是对办案质量的综合检验,出庭公诉的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能否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在检察工作的全局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公诉工作是检察业务工作的核心,其成效和质量如何,对整个检察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采取多种措施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如: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开展经常性培训、组织庭审观摩与公诉人对抗赛、运用多媒体示证等。以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主的公诉业务改革在全国检察系统逐步推开,取得了一定成效: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中青年主诉检察官脱颖而出,为提高公诉人队伍整体素质树立了典范;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水平显然提高。但是,公诉改革也遇到了一些问题,亟待研究解决,从 目前 情况看,要使公诉水平再上新台阶,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对现行公诉队伍的体制、办案模式、办案 方法 等方面进行改革。还必须对公诉人的自身素质的提高提出更高的要求。现笔者针对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及看法浅述已见。
一、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的公诉人和法律的维护者,出庭支持公诉是作为在刑事诉讼庭审中执行控诉职能的检察人员的重要职责之一。其任务是通过讯问、发问、举证和发表公诉意见等方式,控诉和揭露犯罪,并对所举证据进行 分析、评价以论证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成立。作为以国家公诉人身份出席法庭持公诉的检察官,在法庭上应当处于什么地位和发挥哪些作用呢?
(一)处于主控地位,发挥全面指控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至于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就需要在法庭上进行质证查明。而在法庭上查明犯罪事实、举证犯罪的活动主要由公诉人依法进行,按照法律要求的证明程度和标准证明待证事实或争议事实[1]。首先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代表国家指控犯罪;其次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物证,宣读书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向法庭提供作为证据的视听资料等;第三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针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进行答辩,通过法庭辩论全面阐述诉讼主张,反驳辩护意见,同时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这些活动,表明了公诉人的主控地位,担当了全面控诉犯罪的主角。通过示证、质证、认证、辩论达到指控犯罪、揭露证实犯罪的作用。
(二)处于抗辩地位,发挥公诉人的综合素质作用
公诉人出庭公诉,必须主动地依据事实和法律指控犯罪,独立地运用证据证明犯罪,与辩方就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恰当等展开平等的辩论,具有很强的对抗性。因此,公诉人要切实履行公诉职能,全面担负起指控犯罪,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责任,就必须充分发挥公诉人综合素质的作用。
所谓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是指公诉人具有高度的 政治 责任感,坚实的法律业务基础,严谨的逻辑思维,雄辩的表达水平,机敏的应变能力,良好的仪表修养等。只有具备了这些素质,公诉人在法庭上才能圆满地完成公诉任务。
庭审中,公诉人郑重地据实依法指控犯罪,必须首先做好庭前准备。对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了如指掌,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掌握;认真做好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工作;合理安排出示证据的顺序;针对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做好证据辩论工作;认真做好发表 总结 性意见,清楚细致再现犯罪事实和情节,运用客观、全面、准确的证据链条证明犯罪事实及情节,揭露被告人犯罪的原因及社会危害性,阐述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及所适用的法律。同时对庭审中的意外情况要机智应变,因为律师对公诉人认定的案件事实与证据通过阅卷,复制和摘抄有关材料后是很清楚的,而律师是否会向法庭提供新的证据、通知新的证人到庭、会提出哪些问题等,公诉人则是未知的,再加上逐多的证人出庭作证,就可能使意外情况出现增多,公诉人必须有处理意外情况的相应能力。因此,公诉人既应当具有很高的政治、法律业务素质,又应当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和能言善辩的口才。可以说,新庭审方式,是公诉人处在主控、举证、质证地位,充分发挥其综合素质作用指控、揭露查证犯罪的控辩式庭审。
(三)处于监督地位,发挥确保法律正确统一的实施,及法律正确适用的作用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违反程序的庭审活动提出纠正意见,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在庭审后提出。”对这一规定有人认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法律赋予的普遍性权力,出庭公诉人员,仍然具有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双重身份。也有的认为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了原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监督的规定,因此,当庭监督已缺少法律的依据,而只能在庭审后以检察机关的名义提出监督意见。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的监督在各国都是存在的,[2]“我国检察机关以国家法律监督者身份对诉讼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是必要的,不可或缺的”[3]。笔者认为作好审判监督首先要提高认识,正确理解法律以摆正的自己的位置,做到在监督中既要坚持有关的法律原则,注意立法精神,同时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就是既要尊重审判人员的指挥权,又要有效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以切实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提出纠正要视情况以不同的方法提出,主要有两种:一是对审判活动中的一般违反程序,或者不利于公诉人支持公诉的违法现象,公诉人应视情况,在避免发生控审双方直接冲突下,以适当的语言表达方式表明自己的意见,建议及理由。如“建议合议庭采纳......,因为会造成......的后果”。也可以以暗示提醒的方式,如将自己的意见写在纸上递交审判人员的方法。这样即可以避免形成控审对抗局面,造成控审被动,有利于提高公诉效果,加大诉讼力度,同时增强了纠正违法的及时性。二是对于审判人员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甚至于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的情况,公诉人员应当建议休庭,并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检察长决定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出庭履行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促进法庭严格执法,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有利于准确的惩罚犯罪,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审判机关严格执法,保证刑事法律统一正确的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四)处于宣传法制的地位,充分发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可以逐一对正在调查的证据和案件发表意见,„„证据调查结束时,公诉人应当发表总结性意见”。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诉人除了揭露犯罪之外,仍担负着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的作用,因此“以证论事,以事论法,依法论罪”应该是总结性发言的最基本的内容,向法庭充分阐明公诉观点和主张,做到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目的在于取得法庭对公诉意见的肯定和采纳取得指控的成功,同时以事论法、以案释法教育公民自觉维护法律。
二、公诉工作中常见的一些影响公诉水平提高的问题
(一)繁重的任务使多数公诉人身处疲于应付的状态,人手少、案件多与案件的审查、庭前的准备、文书的制作、庭上调查的质证及辩论等要求高的矛盾相当突出。日复一日,年复一年,案子办了不少,但总结、研究却不多,公诉水平依然徘徊不前。
(二)公诉人的地位、待遇不高影响了积极性。公诉人都有一个相同认识,就是感觉辩护律师出一次庭与公诉人出一次庭的报酬具有明显的差别,但公诉人出一个庭所付出的劳动却要比辩护人付出的多几倍,尽管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但主诉检察官的待遇不明确,或者因经费紧张,其物质待遇难以兑现,这些都影响了公诉人积极性的充分发挥。
(三)缺乏机制保障,公诉人进取心不强。基层检察院的公诉工作缺乏竞争机制与有效的激励机制,公诉人尽管长年累月承受了繁重的压力,付出了艰苦劳动,但不一定能得到认可。不少公诉人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缺乏进取心,缺乏钻研业务的热情和自觉性,影响了公诉水平的提高。
三、如何提高公诉水平
(一)提高公诉水平应从机制改革着手
要使公诉水平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必须解决以上问题,以解决公诉干警的后顾之忧,并从机制上对公诉制度进行改革,为保证公诉人队伍的相对稳定,要培养专家型职业人才。
首先,要选好人才。要把一些文化程度高、法律功底深、口才仪表好、富有潜力的干警充实到公诉部门。要加大投入,对专业人才进行重点培养。在工作体制上,将业务与行政分离开来,突出业务特点,强化专业特性,使主诉检察官真正从繁杂的行政事务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钻研法律业务,提高专业水准和公诉质量。
其次,要想方设法稳定公诉人队伍。要保障他们必要的物质待遇,使之安心公诉工作。公诉干警有相当一部分有调离的想法,都认为干公诉苦,而待遇上不去,常言道“台上一分钟,台下十年功”[4],没有多年的经验积累,难以成为优秀人才。所以,要从机制上保证公诉人职业化问题,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第三,要切实解决目前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的问题,强化敬业爱岗,提倡奉献精神。
第二篇:庭审直播,公诉人的挑战与应对
庭审直播,公诉人的挑战与应对
2014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两会上指出,“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成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各级法院直播案件庭审4.5万次。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多种媒体直播社会关注案件庭审情况,取得良好效果。”2013年对于我国司法公开的进程来说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一年。***案、王书金案、北京大兴摔童案、南京饿死女童案等一批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进行了庭审直播,撩开了我国司法的神秘面纱,在推进我国司法公开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从全国各地司法部门庭审直播情况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明确要求,每个合议庭每年至少要选择一个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庭审进行微博直播,主动回应民众需求。据统计,目前全国31个省份中,至少有17个省份出现“微庭审”案例,包括北京、上海、海南、广东、陕西等地。上海庭审直播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目前,上海市检察机关参与庭审直播较为典型的做法即“检察官在线”。通过检察官作客网站接受访谈、网络庭审直播、听庭评议等形式,积极开展与民众的交流互动。2011年静安区检察院在上海检察系统率先开通“静安检察”官方微博,随后,上海市检察机关微博群在东方网东方微博开通,通过官方微博,为微直播提供了便利。在上海市检察机关2014年工作重点中,特别提出要加强执法办案行为和语言规范化建设,规范检察人员的言行举止,制定检察人员仪容规范,明确出庭、接待以及工作场所的着装、配饰等要求,制定检察人员的执法规范用语,对接待、讯(询)问、告知、答复等执法办案活动,提出文明用语的规范要求。这些重点内容也符合庭审直播对公诉人的基本要求。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随着庭审直播频度与力度的加大,作为刑事诉讼庭审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国家公诉人,其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都将被处于更大范围的监督之下。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公诉人所具备的综合能力和素质还远不能适应庭审直播这一形势的发展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职业素养与荣誉感有待增强
公诉人在等腰三角形的诉讼构造中处于重要一角,既代表国家行使指控犯罪的职责,又依法对庭审过程行使监督职责,这一特殊身份所具备的综合素养比之其他检察业务部门的检察官要高得多。具有职业荣誉感与神圣感是成为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素养,如果没有对这份职业的崇敬与追求,纵然你有雄辩的口才也不可能成为这一行业中的翘楚。当前,培养公诉人良好的职业荣誉感与神圣感显得有些薄弱,这将会直接影响整个公诉队伍的稳定与整体素能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一是信仰的缺失。仅把这份职业视作个人谋生的工具,或以工作压力大、收入福利少为由千方百计调离公诉岗位或检察机关;二是价值观的错位。办案与出庭以走过场为目标,没有对每起案件产生的原因与引出的思考作深入剖析与阐述;三是工作激情的懈怠。将每次与优秀律师庭上激烈交锋切磋视为提升庭审能力的意识不强。这些现象如不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加以切实解决,将会影响到整个公诉队伍的稳定与整体素能的提高。
驾驭庭审的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法院系统通过加大培训,许多法官掌控庭审和居中裁判的能力有了明显提高,另外从律师队伍来看,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近年来律师队伍吸引了一大批年轻的优秀人才,其更加适应控辩式庭审,尤其在庭审直播中,这种优势更明显。
从共振原理看,达到庭审最佳的效果需要控辩审三方的极致发挥,任何一方的弱势都将会对庭审效果带来不利影响,对此,要更加重视公诉人出庭公诉的能力。当前,一些公诉人不能有效掌控或者驾驭庭审,以致于在办理一些多被告、多事实、多律师且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时,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捉襟见肘,主要表现在:不熟悉公诉人在庭审中的相关权限与职责,以致于对许多违法现象不善监督、不敢监督;讯问(询问)和示证不能结合案件主要问题突出讯问(询问)与示证的针对性;辩论针对性不强,不能概括庭审各方争议焦点并作出有力回应;对庭审中的突发事件(比如证据突袭、翻供、旁听人员骚扰法庭等)应变处置的能力不强等。
辩论回应的能力有待提升
当前,公诉人在庭审中进行辩论和回应的能力还有欠缺,主要表现在:讯问(询问)不着边际,不能结合案件特点精心组织有效讯问,讯问(询问)的针对性不强,不善于运用组合讯问(询问),不知讯问(询问)与在案证据如何做到内在逻辑的有机联系;示证说明与概括性不强,回应不力,对每份或每组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没有精炼概括,对辩护人提出的质疑不能有效回应;辩论阶段的对抗性和针对性不强,习惯于照本宣科,不善于临场表达或脱稿辩论,对被告人当庭辩解与辩护观点不善于归纳,回应时答非所问;语言枯燥乏味,不善于运用生动语言以及能直击旁听人员心灵的语言进行对抗,更谈不上注意语言的艺术性。
出庭的礼仪形象有待改变
庭审直播对公诉人出庭的形象要求甚高,其庭审中表现出的气场和气质往往影响庭审效果,而这种气场与气质既有与生俱来的天赋,也有个人后天努力的结果,要知道一名优秀的公诉人在庭审中表现出摄人心魄的气场和气质,均来自于其庭审中的语言、肢体、激情等多种因素有机结合并产生共振的结果。虽然形式不是决定性的,但有时候形式的瑕疵往往会给公众留下质疑的余地,特别是在庭审直播方式下这种瑕疵会被无形放大。当前,公诉人在出庭礼仪及形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服饰仪表不佳。出庭前公诉人往往不注意个人仪表形象,有的服饰过多,有时头发凌乱,有的领带或徽章佩戴歪斜,有些女干警耳环叮当,口红指甲十分显眼;二是庭审中手舞足蹈、雷言雷语,肢体语言过分夸张,影响整体形象;三是正襟危坐、目不斜视,与法庭气氛不相适应。这些问题都将给公诉人的庭审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统一对公诉工作求变革新的思想认识
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强调,不变是相对的,变是绝对的,改革就是求变,就是一种革命,需要大胆和谨慎、勇气和智慧并重,坚持变与不变相统一,不能因循守旧。这种哲学理念折射到公诉工作中,就是要遵循检察工作变化发展的基本规律,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找准检察工作改革的切入点。庭审直播是对传统庭审方式的一种突破,它已从传统的到庭旁听演变为电视直播、网络直播,受众面不断在扩大,面对这种变化,公诉人要应时应势而变,不断改进在镜头下出庭应诉的能力和水平,以求变和应变顺应法治社会带来的挑战和庭审方式的新变化。
加强公诉人职业素养与荣誉感的培养
代表国家行使指控犯罪的职责决定了公诉人岗位的职业荣誉感与神圣感,公诉人在公众心目中是一个光荣而神圣的职业,是受人尊敬的,任何一名称职的公诉人都应当把这份职业视为生命,热爱这份职业并维护这一职业形象,在这一岗位上充分体现出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态度、职业纪律与作风。而当前公诉人出庭应诉能力上的欠缺一定程度上还要归咎于公诉人自身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不够内化和巩固。对此,良好的政治理论水平和高度的正义感是公诉人必备的政治素质,同样也是选拔公诉人的首要前提,不具有这一特质,即便有满腹才能同样不适合做公诉人。责任催生良知,责任推动敬业,有了责任心,就会有忠诚;有了责任心,就会牢记公正;有了责任心,就会保持清廉。
提升公诉人的出庭能力和技巧
一是注重庭审语言的说理性。庭审直播面对的是普通大众,公诉人要准确把握“情、理、法”的界限,并注重“情”与“理”的阐释,在语言上要善于将案情化繁为简,用群众听得懂、能理解的语言。在一些具有典型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中,要善于用朴素但又能直击人心的语言阐述案件和进行法制宣传。二是注重知识结构的丰富性。庭审活动中,控辩双方争辩的焦点往往不限于法律问题,很多疑难复杂问题会涉及天文地理,人文社科等诸多方面的知识。它要求公诉人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有强烈的求知欲,有锲而不舍、学而不倦的精神,自觉不断地学习新的知识。只有具备这些知识,才能保证公诉人在庭审活动中以快速敏捷的反应、陈辞雄辩的口才、庄重文雅的气质、沉着稳健的风度、缜密细致的思维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促使被告人认罪服法。三是注重庭审效果的艺术性。一场庭审效果较好的公诉庭,会使我们感受到庭审效果的艺术性,公诉人用自己的人文素养、表达能力和知识结构来控制整个法庭气氛,吸引法庭中所有人的注意力,使整个法庭上的人都关注其下面将要表达的观点,这种对法庭的掌控已不仅仅是一种技巧,而可以称之为艺术的感染力。
把好公诉人选拔和培养的“三关”
一是把好公诉人选拔的招录关。公诉人特质的具备和发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这需要检察机关善于从检察机关内外发现具备公诉人特质的人才,并吸引该类人才进入公诉队伍,通过有计划的培养和训练,使其成为一名优秀的公诉人。我们认为,检察机关可以与大专院校构建检校合作,培养“储备公诉人”机制,在大专院校的法律院系、学生会、辩论队等机构和组织中发现具备公诉人特质的学生,由学校推荐,并经过检察机关考察,将该类学生作为“储备公诉人”,组织学生来检察机关实习锻炼,检察机关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鼓励学生报考检察机关,对于报考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二是把好公诉人选拔的培养关。除了加强系统内部的培养外,我们认为可以构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培养机制,每年委派优秀公诉人至港澳台地区的检控机关进行交流和学习,由该地区检控机关进行集中培训、重点培养、传授出庭应诉经验和技巧,特别是在镜头下庭审应诉的能力,处理涉港澳台案件的知识,公诉人出庭的礼仪仪表知识等等,进一步拓展视野,提升公诉人的综合能力;三是把好公诉人选拔的晋升关。对于公诉人的考核和评价不能与对公诉部门的考核评价画等号,即将某些部门考核指标用来考核公诉人。
庭审直播作为庭审的一种新方式,对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和公诉人的出庭应诉能力将产生日益严峻的考验和挑战,对此,我们应作前瞻性思考与应对。近年来,上海检察机关的公诉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面对庭审方式的变革,上海公诉人应以求变应变的心态、大胆谨慎的思路、开放包容的胸襟,充分展现上海检察机关的整体形象,促进公诉工作更全面、深入、可持续发展。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第三篇:抗辩赛
谢谢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我方观点苏强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绑架罪是指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主观上苏强举行勒索财务的目的,举报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向李艳要钱显然毫无依据,被罚也是苏强自取。第二,客观上,6月4日,苏强将立言从超市挟持到住所,使其不能反抗,并向李艳索要非法所财。次日又以李艳安全相要挟,勒索李艳家人,符合绑架罪。在控制李艳过程中,苏强留下她本人向其家人财务,属于犯罪行为转化,应该以重罪定罪。第三,我国刑法规定,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反刍有期徒刑是累犯。规定五年是为了犯罪人是否真心悔过。因此,应当认定为累犯,从重处罚。综上,构成绑架罪,且系累犯。
主持人撒贝宁:请辩方一辩发表辩护意见。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衡静(四川律师队):谢谢主持人,评委,大家好!刚才的指控显示出控方并未对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区分。辩方认为,控方在主观客观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对案件均有错误认识。第一,绑架罪的主观是勒索他人财务,而苏强只是想要回自己的损失。第二,绑架罪在客观行为上其对象一般框定在某一阶层,其暴力程度无边界。身份地点公开,可以说要钱要的理直气壮,这一切都不符合常识、常理的判断。第三,绑架罪是极为严重的犯罪,比故意杀人罪都高,而苏强的主观恶性和社会无害性可见不可同仁而语。最后,苏强6月5日刑满释放,而苏强6月5日才构成新罪,因此苏强也不是累犯。准确定罪离不开正确的思考,法者应该三思而后行的判断也才经得起最终的检验,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二个论辩环节:控辩双方自由论辩。时间各为4分钟。先请控方二辩发言。计时开始!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此事怪不得李艳,请问,辩方被举报人向举报人索要债务是正确的吗?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现在要争论的是,到底构成何罪,我们先来看看苏强的犯罪动机。
张岩(江苏公诉队):对方没有告诉我们说本案是一个索债型的非法拘禁,也就是说,高利贷和赌债,对方认为本案存在什么债呢?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想问控方,他为什么只找李艳呢?
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想说的是苏强的举报是因为李艳而起的,为什么他早不拘禁,晚不拘禁呢?
张岩(江苏公诉队):举报能够产生债吗?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本案表明,李艳的动机与李强有着直接因果关系,罚款和损失两万元,这对李艳来说是否是一个财产性的损失呢? 周竞超(江苏公诉队):根据辩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今后的过程当中如果举报人绑架了被绑架人,我们都应该定非法拘禁罪,如果不满24个小时,我们还说他不构成非法拘禁罪,这让我们举报人情何以堪?
张岩(江苏公诉队):李艳的举报导致了苏强的损失,对方辩友,难道去卫生部盗窃那就不是盗窃了吗?
刘星(四川律师队):你们说苏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为什么是五年呢? 霍子诗(四川律师队):累犯是对于犯罪人格的从重处罚,苏强为什么要把李艳放在自己家中呢?
衡静(四川律师队):你把苏强看成了是一个圣人。在本案当中苏强只有对李艳有绑架的行为,为什么没有暴力的行为呢?可以看出他很温柔吗?
张岩(江苏公诉队):难道对方辩友要求我们只有绑架陌生人才是绑架吗?
刘星(四川律师队):难道说苏强真是一个为了两万元就永不归家的人吗?
主持人撒贝宁:时间到。现在,进入第三个环节:控辩双方总结发言环节。先请控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
张岩(江苏公诉队):主持人,各位评委,大家好!辩论不是导致分歧。在刚才的辩论当中,苏强要钱就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这种观点就如同认为关公大战孙悟空荒谬。难道苏强可以盗窃卫生局的财产来弥补损失吗?辩方还认为只要苏强自以为存在债务就不认为是绑架罪。我们判断是否要用我们社会一般人的标准,而不是站在被告人的立场。本案中,苏强被查处是他使用地沟油是必须付出的法律代价,而对方辩友认为应该由举报人买单?
张岩(江苏公诉队):综上,苏强要钱的理由不能成立,主观上构成绑架罪。下面我们再看累犯,累犯所考察的是曾经受过刑法处罚的人是否知道悔改?针对的是主观之恶。他犯罪之时就已经表明了主观上的之恶。在我们每个人都不知道吃什么才安全的今天,需要多少个李艳挺身而出,更需要法律能够成为他们的坚强后盾。如此,才会让正义不再孤立无援,才会让每一颗社会良心不会冰凉如水,谢谢!
主持人撒贝宁:现在请辩方三辩发言。时间2分钟。计时开始!刘星(四川律师队):我们来自四川,三年前的那一场地震让我们领悟了生命的可贵,生命的可贵是自由的。苏强行为构成犯罪,我们双方的争议是在于构成何罪?关键在于苏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在主观方面,控方以债的一般法律特征替代苏强的认识,定罪的是苏强的心理状态,其主观虽有恶意,却没有绑架基本行为特征。控方认为,索债无理,还有非法拘禁就构成绑架,刑法400个罪名当中,绑架是其中之一,苏强的行为是有危害,但是否符合罪行的原则?对方的严谨让我们非常钦佩,但是存在诸多可商榷之处。苏强实施的是非法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超出五年时间不构成累犯。但是在法律之内当用天理人情在。谢谢!
第四篇: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理由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理由
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作为原告的出卖人诉请作为被告的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以达到减少给付货款、抵消诉讼请求的目的。针对这一审判中的普遍现象,我院总结在审理这类纠纷中积极的审判经验,提炼出在审理此案纠纷中应把握的审理方法和审理重点,并作为我院今年法官业务培训的内容之一,于近期召开法官会议,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培训。我院总结的几个审理要点为:
一、如何就当事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依职权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
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是否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及相关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同时鉴定申请方应当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2、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 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是否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看当事人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述质量异议理由,还是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材料。对提供了证据材料的,法官可经审查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根据。
4、鉴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状况,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通过维修、更换或者降价、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
总之货物质量鉴定程序不应轻易启动,整体上可围绕上述四个方面进行审查,凡是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且在双方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质量异议期限内,初步证明存在某些方面质量问题的事实,同时鉴定是解决当事人双方讼争的必要证据,符合以上情况的,可考虑启动鉴定程序。
二、如何区别买卖合同纠纷的反诉请求和反驳理由
买卖合同案件的被告在庭前答辩期间或者庭审之中提出的抗辩理由往往涉及多个方面,诸如出售方交付货物数量、品种不符,货物质量有瑕疵,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不符等,以此达到反驳或者抵消 原告诉讼请求的目的。所以,就常常存在反诉与反驳的区别问题。反诉是本诉被告基于同一案件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提出新的诉讼请求,例如针对原告履约不全或者未实际履行合同的违约行为,要求原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等违约责任或者主张买卖合同无效、撤消、终结合同、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态。而反驳是被告针对原告诉请主张陈述其意见和理由,以达到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使其败诉而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在买卖合同中被告往往指出原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要素条款履行其应当实际、完全履行的合同义务,导致原告主张给付货款的条件不能成就,应适当地减少货物价金、免除被告违约责任。因此反诉和反驳的重要区别是,反诉是本诉被告以明确形式请求法院判令本诉原告承担买卖合同的民事责任,目的在于以其诉请与原告的诉请相互抵消,是两个诉讼合并方式的吞并抵消;反驳是被告要求在同一诉讼内部,通过合同双方买卖合同责任的竟合,来达到被告减轻合同对等责任的目的。也就是说,反诉属于请求权,反驳属于抗辩权。反诉是独立存在不受本诉影响的,向本诉原告提出了相互关联的诉讼请求。反驳是依存于本诉,围绕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展开论证。反驳与原告的诉讼请求互相排斥,二者不能同时共存。反诉与本诉则的诉讼请求可相互同时成立,然后再发生吞并或者抵消。所以法官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时,主观上要有警觉意识,随时注意当事人仅是阐明反驳的的观点理由,还是已经提出反诉请求,同时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合理地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三、如何判断当事人是请求违约赔偿责任还是产品瑕疵担保 责任及二者是否存在竟合状态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者如果提供的产品不具备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注明产品标准的,不符合实物表明的质量标准的,销售者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同时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所以存在合同义务履行不全与买卖合同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如何协调的问题。我国《产品质量法》作为特别法规定了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合同法》将其与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竟合。因此在审理原告提出更换、退货诉讼请求,同时又要求被告承担因其违约导致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时,应当注意平衡和协调这种责任竟合状态,避免重复支持这两项诉讼请求。同时还要注意与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相区别。
四、如何处理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主要是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原则。所以在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首先应当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条款内容和该类合同本身特有的性质,判断和区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情况下为出售方交付货物转移货物所有权和收取货款,买受方给付货款并接受货物。但是涉及某些产品的买卖合同,双方还约定诸如承揽义务、安装、维修义务、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等内容。这 种义务的实际履行直接影响到买受方的合同目的能否有效地实现。实践中,买受方经常以出售方没有及时、实际地履行承揽、安装、维修、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义务,作为拒绝给付货款的抗辩理由。处理这些问题,首先要判断供货方的主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合同次要义务尚未履行不能作为买受方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否则,不仅不利于维护商事合同的安全和稳定,同时有可能助长当事人恶意履行合同的倾向。要注意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条件,包括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债务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一方负有先行履行的义务,或双方所负的义务无牵连性或对价关系,或依诚实信用原则不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不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第五篇: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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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庭审中如何询问证人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村居民,因琐事多次发生过争执吵闹,被告人陈某认为王某欺负了其家人。2012年7月12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王某之子王小某(6岁)路过被告人陈某家门口,被告人陈某唆使其家中的狗去追咬王小某,王小某被狗咬伤回到家中告诉其父亲王某。王某遂与家人带着王小某去找被告人陈某,在本村小卖部中找到陈某理论,后双方发生争执,被李某等群众拉开。刚被拉开,被告人陈某即捡起地上的一把镰刀朝被害人头部连砍数刀,致被害人当场倒地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生前系遭受锐器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陈某逃离现场。经群众报案,侦查人员及时赶至陈某家中将其抓获归案。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庭所做的陈述。因而证人证言比实物证据更具有主动性,其存储的信息量大,相对于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具有相对的中立性,但虽然作为第三人之陈述,也难有客观立场,由于证人的差异性,决定了证言的可信度也存在差异。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用大量的条文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根据其第188条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以前的证人不出庭完全由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的时代将一去不复返了。所以对于公诉人来说由于证人证言的可变性增加了公诉人庭审的难度,很多公诉人对询问证人缺乏足够的重视,而是把主要精力放在举证和辩论上面,殊不知,询问证人是支持公诉的基础环节,成功询问证人,能为后面的庭审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精心准备,制定详细的询问提纲
实践中,很多公诉人除了大要案外,一般都不制作讯问提纲,更不要说询问提纲了,而是在庭审中随意的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应当强调的是,公诉人的法庭询问不同于侦查询问,侦查询问如果认为问题不合适,可以重新再问,但公诉人的法庭询问一问一答都即时被法庭记录在案,公诉人即使认为询问欠妥也覆水难收,无法更改,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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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给辩护人留下攻击的把柄。所以,公诉人在法庭询问中一定要有选择性,要谨慎为之,根据证人的认知能力、是非观念等情况,预测证人可能做出的回答是否有利于庭审。所以公诉人在庭前充分熟悉案情,结合证人的具体情况制作有针对性的询问提纲,既能提高询问质量和诉讼效率,又能防止出现因询问不当而导致的无法挽回的局面。
二、区分主询问和反询问
庭审程序中对己方的证人进行询问称为直接询问或主询问,对对方证人的询问称为交叉询问或反询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2条的规定,向证人发问,应当先由提请通知的一方进行;发问完毕后,经审判长准许,对方也可以发问。这一规定确定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证人的询问规则。这种询问规则下就应该认真区分主询问和反询问,才能有利于庭审。
(一)主询问中应注意的事项
1.全面斟酌筛选证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的一般都并非只有一个证人,但没有必要让所有的证人都去向法庭重复同一内容,作为公诉人就应该在开庭审理前对证人进行筛选,在确定证人主体无瑕疵,具有作证能力的基础上,尽量筛选出了解全部事实真相,语言表达能力、临场应变能力尚佳、能配合公诉人询问的证人出庭作证,这样,可以为公诉人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如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否认用木棍击打了被害人,当时在场的证人有的陈述没有看见陈某砍被害人,有的陈述没有注意谁砍的,有两名证人陈述看见陈某用镰刀砍被害人,其中一名是成年人李某,事发时就在陈某和被害人之间,正在劝解的时候,看见陈某用镰刀朝被害人的头部砍去,另一名是一名年仅6岁的小孩(身高仅120CM),陈述在陈某(身高175CM)的背后看见陈某用镰刀砍被害人的头部。在选择出庭证人出庭作证时,就应该选择李某出庭作证,而不应该选择小孩出庭作证。
2.尽可能的了解证人。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和证人的接触,公诉人应当对自己的证人有一个轮廓上的认识,如果确定了某个人是出庭支持公诉的证人,同时还应该尽可能的去了解该名证人的性格情况、家庭情况、生活习性等,以便对证人有一个全面客观公正的认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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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证人的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询问提纲,并充分考虑主审法官、辩护人的反询问风格,帮自己的证人做好准备,在不违背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尽量避免由于证人当庭情绪波动而造成的不利。
3.详细交代庭审中注意事项。在确定了出庭证人,做好了询问证人预案后,就应该再次与证人进行庭前意见交流,详细交代庭审中的注意事项。因为即使是素质、口才均超出常人的擅言者,如教师、推销员、业务经理等,他们也不可能经常接受法庭询问程序的洗礼。因此,作为公诉人必须向证人交代注意事项:讲实话、稳定、耐心、礼貌、听懂后再回答,不懂一定要问清、不要用猜忌的语言回答问题、回答问题简明扼要,尽量不解释,说话语速放慢等等,这都是公诉人在庭审前必须事先向证人讲明的,如果证人在当庭出现上述问题,公诉人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公诉人还应该再次向证人确定庭审时间、开庭地点等,保证证人准时出庭,不要出现公诉人申请的证人迟迟不能到庭的情况。
(二)反询问中应注意的事项
1.通过庭前会议等了解辩方证人情况。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确定了庭前会议制度,公诉人可以通过庭前会议,充分了解辩方证人的情况。有效的反询问是建立在对辩方证人充分了解的情况下,抓住其弱点,进行反询问,让法庭发现其证言的不可信。当得知辩方申请了证人出庭时,要及时与法庭和主审法官取得联系,在第一时间掌握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并结合名单向侦查人员、己方证人和当事人了解对方证人情况,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2.明确反询问的质疑范围。虽然反询问是针对辩方证人证言进行的反驳和核实,但是并不是每个问题都需要进行反询问。在反询问中应该结合对证人证言的审查重点进行。重点质疑证人作证的主体资格;证人与案件、案件当事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证人作证是否受人为因素影响、是否被胁迫、收买、欺骗等;证人的感知能力、条件和状况;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客观环境和记忆事实的状态;证人证言前后有无矛盾;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印证性等等。如本案中,辩方提出了一名证人,证实陈某曾经向其表达过要去投案自首,用以证明陈某具有自首情节。公诉人就该证人展开了反询问: 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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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陈某与你系什么关系?
证人:陈某是我的儿子。
公诉人:陈某给你有没有说过他犯了什么罪?
证人:他说他杀了人。
公诉人:你刚才说陈某给你说要去投案自首,实际去没有?
证人:没有。我正准备和他一起到公安机关去投案自首时,警察就到家里面把他抓走了。
公诉人:陈某是什么时候给你说的要去投案自首?
证人:就是刚到家,他给我说他杀了人后,他就说要去投案自首。
公诉人:是陈某主动说要去投案自首,还是你劝他去投案自首?
证人:(沉默一会儿)开始是我劝他,后来他还是同意了去投案自首。
公诉人:你劝了他多长时间?
证人:10来分钟吧。
公诉人:陈某给你讲他杀了人讲了多长时间?
证人:也是10来分钟吧。
公诉人:你劝你儿子陈某有其他人在场没有?
证人:没有,当时就是我和我儿子在场。
公诉人:你儿子同意去投案自首后你们采取什么措施(如打110)没有?
证人:没有。
公诉人:你儿子到家后多长时间,警察就到你家了?
证人:我儿子回来后10来分钟警察就冲进我家把我儿子带走了。
本案中的辩方证人还是比较机智。公诉人就其与被告人的关系开始询问,到中间引入矛盾点。因为本案根据侦查人员证实,他们从现场追踪到被告人的家中只用了不到五分钟的时间。在这五分钟内,被告人不可能既向证人陈述了案件事实,又被劝说(或主动提出)投案自首,那么肯定存在有矛盾,公诉人就以时间为矛盾点,设置了陷阱,让其把矛盾显现出来。询问结束后,公诉人就起证人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证人证言有矛盾的地方进行了总结,证实该证人的怎样不可信,不应当被采信。法庭最终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没有采信该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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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制定有针对性的反询问提纲。作为辩方的证人,其肯定和律师已事先拟订了问答提纲,意在向法庭呈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作为反询问的公诉人,通过事前的了解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制定反询问提纲,在提纲中拟定需要反询问的证人范围(哪些证人需要反询问);对方证人的证明问题;动摇对方证人证言的切入点;证言当庭变化的应对等等。通过反询问达到支持起诉,巩固公诉观点,反驳对方辩解的目的。
三、在询问中应注意的技巧和策略
美国弗朗西斯?韦尔曼说过,法庭盘询需要出众的天赋、逻辑思考的习惯、清晰的常识判断、无穷的耐力和自制力、透视人心的直觉能力,从表情判断他人个性的能力、察觉他人动机的能力、强而准确的行动力、和主题有关的丰富知识以及一丝不苟的细心谨慎,还有最重要的,通过盘询发现对方证词弱点的本能。很多优秀的法学院都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老师向学生倡导,要学好法律,就要学会提问题,善于提出刁钻古怪的问题。
1.在主询问中应该注意重点突出,尽量使用开放性语言。通过询问证人让法庭清楚的看到案件的关键事实是公诉人在主询问中应做的主要工作。在询问过程中切忌旁引无关证言,问无关的问题,这样既浪费法庭时间,又会给辩方留下攻击的空子。在主询问中应当明确每个证人在案件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点,然后将每个证人的关键点有效连接,形成对控方有利的证言锁链,视情况再用其他证言或证据材料对薄弱关键点进行补强。在主询问中要以证人为中心,要让证人在法庭上从容不迫的说清全部案件事实,作为公诉人要做的是使用开放性问话循序引导证人(切忌诱导)有条不紊的提供证言。如在询问目击证人张某时,就直接问证人在案发当时看见了什么;在询问专家证人时就对专门性问题请他回答应该是怎么一回事。
2.在主询问中合理安排证人的出庭顺序。在主询问中证人出庭的顺序对整个庭审有很好的促进作用。一般如果询问第一名证人的时候,公诉人就卡壳,或者不顺畅,那么后面的询问公诉人就很难掌握。这就是心理学上的“跟从效应”。因此,就要求公诉人在不与庭审思路冲突的前提下,把最关键的证人或最关键的事实叙述放在开头或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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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来进行。这样有时会起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合理的安排询问证人的顺序不仅对公诉人、法官来说很重要,对整个庭审过程的顺利进行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而且能有效的遏制辩方的反询问,让对方反询问无漏洞可找或苍白无力。如在本案中,目击证人总共有三名,都能证实被告人陈某用镰刀砍被害人头部的事实。证人张某正好路过该处,案发时在被害人的左边1米左右,是一名职业律师,有丰富的庭审经验,且与本案无任何的利害关系;证人王小某6岁,系被害人的儿子,案发时在被害人的身后;证人李某既认识被告人,也认识被害人,案发时正在劝架,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本案中三名证人就应该按照证人张某第一顺序出庭作证,证人李某第二顺序出庭作证。这样才能让整个庭审更加完美。
3.在询问中注意逻辑严密,条理清晰。不管是在主询问还是在反询问中,作为公诉人都应该体现出严密的逻辑性。在主询问中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巧妙连接、有效反映己方的观点;在反询问中迂回包抄、避实就虚、旁敲侧击,有效反击对方的观点;在发现对方证言漏洞时趁胜追击、连续发问、势如破竹,有效的展现案件事实,这些都是公诉人思维严密、条理清楚的真实体现。同时还要结合其他证人的证言来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特别是在没有目击证人或直接人证的案件中,一定要用严密的逻辑思维,把每一名间接证人的证言相互之间串联起来,这样才能证实整个犯罪事实。
4.询问中应该注意保证询问的效果。主询问中公诉人一般都能很好的保证询问的效果,但是在反询问中的效果如何巩固,很多公诉人都很难把握。有的公诉人对辩方证人的证言,不管有没有反驳的效果,都要去反驳一下,这种做法是不对的。作为辩方的证人,其肯定和律师已事先拟订了问答提纲,意在向法庭呈现对己方有利的事实。在反询问前,应该首先考虑证人证言对案件是否不利;能不能让证人给出对己方有利的证言;能不能戳穿证人的谎言。如果这几个问题的回答都是否定的,那么就尽量不去反询问。在反询问中应主张“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当公诉人无论采取任何手段都无法控制辩方证人时,最好的办法就是结束询问,不给证人陈述的机会,因为对方证人的陈述很可能是在控方主询问时已经陈述过的内容,并且证人很可能借此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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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进行弥补和解释,这些内容势必对反询问不利,并且无形中加深了法庭的印象,作为反询问来讲,与其这样,不如尽早结束发问,缩短反询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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