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税务学会章程
乐安县地方税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乐安县地方税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主要由全县地方税务界及热心税收理论研究的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人员和有关方面热心税收理论研究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联结税务界、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和有关方面关心税收理论研究的人士,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组织推动税收科学研究,促进税收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安县地方税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乐安县鳌溪镇乐安大道12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税收的政策、法规。
(二)积极完成抚州市地方税务学会所交付或乐安县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任务,同时结合县情,研究和总结我县地方税收历史发展规律,探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基本理论、应用理论、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
(三)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各个时期地方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的方针政策和管理问题,研究提出正确解决的途径,及时将研究成果向有关单位和决策部门推荐。
(四)开展国际税收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了解世界税收动态和港、澳、台税收动态,宣传我国对外税收的方针和政策,为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五)积极宣传地方税收政策、法令,报道地方税收学术研究动态,组织资料交流,提供经济税收信息,编辑出版学会会刊及理论文集,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促进税收学术交流。
(六)开展有关地方税收的社会服务工作,承接税务部门、有关部门、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税务咨询、人才培训、经济论证、建帐查帐、专题调查和提供经济税收信息等项业务活动。
(七)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组织评议地方税收学术研究成果,建立学术奖励和税收科研奖励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有志从事地方税收科学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税务界、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和有关部门凡热心税收理论、政策研究,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人士由本人申请,本会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热心税收理论、政策研究,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企业自行申请,本会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为本会会员。
(三)热心税收理论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为本会特邀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税收理论研究、教学以及实务工作中有一定成绩的。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报人会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或本会理事会签注推荐意见;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履行入会登记手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监督本会财务收支;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五)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设立学术研究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提出改造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人选,报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确认;
(四)布置检查本会工作;
(五)审批个人会员;
(六)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商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审批;
(五)审批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本会重大的经费开支项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书刊出版发行收入;
(三)受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四)行政事业费拨款、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团内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社会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开支范围:
(一)本会创办刊物的印刷费、邮寄费、稿费;
(二)各种资料的印刷费、邮寄费;
(三)各种资料的印刷费、邮寄费;
(四)课题调研经费;
(五)税收学术科研奖励;
(六)本会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设施及用品;
(七)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团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第二篇:3.湖南省税务学会章程
长沙市税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长沙市税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Changsha Tax Institute,英文缩写为:CTI。
第二条
本会是由长沙市内关心支持税收工作、热心从事税收调研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与时俱进、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的要求,通过群众性的税收调查研究活动,为税收工作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促进税收事业和税收文明的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学术指导单位是湖南省税务学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沙市民政局,社团事务管理机关是长沙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挂靠单位是长沙市国家税务局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
第五条 本会住所:长沙市韶山北路269,邮政编码:41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主要是:
(一)组织开展全市性的税收调研、论文交流和评选活动;
(二)立足实际需要,尤其是当前税收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对策性研究;
(三)接受税务机关、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开展有关税收问题的调查研究、税务咨询、人员培训、经济论证以及财务管理等业务;
(四)为需要了解税收最新动态、重大事件和理论问题的税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提供有关资讯服务;
(五)开展税收宣传,与社会各界进行学术交流和协作;
(六)承办湖南省税务学会的课题研究任务,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目前只有个人会员。长沙市国税系统在职干部职工视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四)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单位会员应从工作和物质方面支持本会工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其它违纪违法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结构
第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组成理事会;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基本任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敦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决定聘请副秘书长;
(三)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检查总结工作执行情况,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四、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会议,遇有重大问题,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实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集体领导制度。由会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会长、秘书长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集会议,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一般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 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和其他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助会长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负责人,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由会员代表大会敦请。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单位的拨款;
(二)委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三)省内外单位或个人的捐赠;
(四)宣传、培训、咨询、课题研究和其他有偿服务收入;
(五)利息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经费用于下列支出:
(一)本会举办各种调研、评选活动的经费;
(二)本会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的经费;
(三)支付本会聘用人员工资、福利和劳务的经费;
(四)本会所需的办公经费;
(五)其他合理的支出经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会计人员,会计、出纳分设。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理事会同意,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省社科联和省民政厅核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也必须经过以上程序。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或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篇:养生学会章程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珠海市养生康复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全市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单位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法人社团。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贯彻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积极发展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的实施意见》,实现“到2015年初步满足人民群众不同层次需求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形成多元化的中医预防保健服务格局”,同时利用珠海得天独厚的地域、地理优势和较雄厚的中医医疗保健人才优势,满足日益增长的养生保健需求,同时规范珠海中医药养生康复学术和净化珠海中医药养生康复市场,为广大民众的健康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的单位是珠海市科技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珠海市民政局。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是珠海市吉大景乐路55号8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一)中医药养生康复学术研究;
(二)中医药养生康复技术研发和推广服务;(三)中医药养生康复科普宣传;(四)岭南中草药研究、培育、推广;
(五)香山本土草药种植、培育和研究。
(六)中医药养生药膳、药酒、药茶典籍研究与推广。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单位会员须是登记注册地在珠海的企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二)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8万元;(三)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五)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2万元;(六)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0.1万元。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监事),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六)决定终止事宜;(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支持本团体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
(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作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任期不超过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社团设监事3名,监事和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或监事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不得兼任监事长(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监事)工作报告。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社团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长(或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 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长(或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须在监事长主持并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对第三十二条
(一)、(三)、(四)、(五)款所形成的报告、建议、质询及情况反映等须在尊重事实的前提下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上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或提交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四条 监事长(或监事)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社团会员中享有较高的威望和声誉;(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为人处事正派、正值、公正、诚实。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成立党组织,中共党员为4名。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和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支持本团体及其负责人按照社会团体章程中规定的宗旨、任务开展工作。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团体所担负的任务;
(三)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观念,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积极做好发展新党员工作。通过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积极开展业务活动,发挥本团体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
(四)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定期汇报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汇报;
(五)教育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斗争;
(六)积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充分调动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七)党组织负责人列席理事会并参与理事会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奖励或政府购买服务所得;(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和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因违反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 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五十条 本团体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X年X月X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篇:中医药学会章程
中医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医药学会(英文译名为: Association of Chinese Medicine,第二条 中医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医药科技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及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预防、康复、保健、生产、经营等单位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市中市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中医药和相关的自然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管理工作者,遵循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优秀民族医药文化,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中医药科学技术的普及推广,促进中医药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努力为广大中医药工作者服务。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促进中医药专业发展,为人类健康事业作出更大贡献。
本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宪法》关于“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的规定及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坚持“中西医并重,发展中医药”,坚持依法民主办会,不断深化改革,围绕国家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和卫生工作任务,开展各项活动。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中医中药并重,保持和发扬中医药特色和优势,积极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促进中医中药 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南充市科学技术协会和中医药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中医药学术交流活动,组织重点学术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学科间和学术团体间的横向联系与协作;
(二)编辑出版中医药学术期刊、中医药科学普及期刊和读物,中医药书籍、中医药信息资料;
(三)开展中医药继续教育,鼓励、组织会员努力学习,不断更新科学技术知识,提高会员及广大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学术水平;
(四)普及科学知识,捍卫科学尊严,抑制伪科学和邪教的侵蚀,传播科学思想和方法,在广大群众中进行中医药学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广大群众的中医药知识,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五)加强同省内外中医药学术团体、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和交往,广泛开展市际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
(六)开展中医药科学技术决策论证,提出医药和卫生工作方面的决策建议,承办政策及有关部门在职能转变中委托交办的各项工作和任务;
(七)开发和推广中医药科技成果,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
(八)评选和奖励优秀中医药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学普及作品,培养、发现和推荐人才,奖励优秀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以及在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学会工作人员;
(九)向党和政府反映中医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活动为会员服务;
(十)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创造条件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和中医科技实体,不断增强本会自身实力;
(十一)本会对专委会实行直接管理,与各县、市、区中医药学会实行工作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本会设个人会员、团体会员、资深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中医药领域有一定的影响;
(四)个人会员:医学院毕业,在医疗、教学、科研、预防、药物、编辑、出版、组织管理部门工作,已获取中医药师以及相当职称,在中医药学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中医药科技工作者; 西医学习中医人员及其他在中医药科技工作中有突出贡献者;在中医药方面有一技之长,取得相当医师职称后,从事中医药工作三年以上,成绩突出者;热爱中医药事业,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的领导干部、科 技实业家、企业家及与中医药相关的民营事业单位的中医药工作者。
(五)团体会员:与本会专业有关、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社会影响,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与依法登记成立的社团,以及医药企业单位。
(六)资深会员:本会会员中,取得主任医师、主任药师、教授、研究员或相应职称,有教高学术威望,从事中医药工作30年(含30年)以上,在中医药学科发展中具有带头作用,成绩卓越,有重要贡献,热心支持本会工作,能履行会员义务者。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由本会会员二人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
(二)在各县、市、区中医药学会登记办理,再上报本团体审核批准统一编号发证,即为本会会员;
(三)团体会员、资深会员由单位或个人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即为本会团体或资深会员。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享有对本会和所在专科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同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通过提案和决议;
(六)推选名誉会长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全市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理机关同意,但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
(九)筹措学会活动经费;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必须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下,增补或撤换理事会以上人员,须经到会2/3 以上常务理事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为本会的分支机构,是非法人组织。专业委员会根据中医药学科设立,名称为“南充市中医药学会×××专业委员会”。专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接受本会管理,负责组织本专业的学术活动。
第二十五条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和变动,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专业委员会民主协商选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到期进行换届。主任委员不得兼任本会或其他社团的主任委员(原则上在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中医药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大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未曾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中医药事业,热爱学会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上述规定任职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 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职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在会长领导下,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意见,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
(二)个人或单位、团体的捐赠;
(三)市财政局和市中医药管理局拨款;
(四)有关部门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学会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经费收支执行国家制定的有关科技社团的财经法规和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财务审计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受法律保护。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需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本会2012年 月 日第三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篇:兴林学会章程
兴林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会全称: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兴林学会
第二条 学会性质: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兴林学会是由本校林业和植物爱好者自发组织的学生社团,组织,受校团委和社团联合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学会宗旨:追求真知 锐意创新 不断超越 第四条 学会目标:
(一)短期目标:
1、扩大本学会影响力,让更多的人参与,以提高学会知名度。
2、发展学会,组织会员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二)长期目标:
1、壮大兴林学会,使其成为长沙地区乃至中南地区的知名学会。
2、提升兴林学会精神,将兴林学会建设成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的标志。
第二章 学会会员
第五条 凡取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籍,承认本学会章程,提出申请加入本组织并经审批合格的,均可成为本学会会员。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填写入会报名表
2、递交个人简历并参加学会面试
3、缴纳会费人民币贰拾元整
4、发放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基本权利与义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对本会工作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成员有权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享受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4、会员在会期间有权参与本学会各项公开活动,并有权知晓学会的有关信息
5、会员在会期间有权向学会主管机构反映学会问题,并督促学会改正
会员的基本义务:
1、2、遵守本学会章程,服从上级安排,完成学会交给的任务 任何会员不得盗用本学会名义开展活动,否则后果自负,学会保留诉诸法律的权利
3、退会后,会员不得已任何方式以学会的名义从事任何活动,违者后果自负
第八条 会员的退出和除名
1、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学会
2、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学会,取消会员资格
3、有严重影响学会名誉行为的会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
誉、触犯法律的会员立即除名
4、不服从学会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会员,经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九条 会员管理采用四年制,入会只需注册一次。第十条
每学期评选优秀会员。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会组织机构采取层级管理机构,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团支书1名;学会下设办公室、宣传部、事务部、学术部。
会长职责:
1、全面主持工作;
2、把我学会的发展方向;
3、决策学会的重大事务;
4、审核、批准学会财务开支情况;
5、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文件;
6、向指导老师报告学会情况;
7、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学会良好形象。
副会长职责:
1、分管协会中下设部门;
2、协调各部门间工作;
3、配合会长工作。
团支书职责:
1、从事学校布臵团组织活动和协调任务;
2、提高学会内部的党政意识;
3、加强部门内部组织建设;
4、配合会长工作。
第十二条 社团下设办公室、宣传部、事务部、学术部4个部门。各部门职能具体为:
1、办公室:整个学会的协调机构和常务机构,根据学会有关章程,负责管理学会的日常工作,以使其正常、有序地运行。主要职责如下:
①安排通知各种会议和重要活动;
②协助各类资料(工作计划、总结、报告、通知)的起草、发送、并归档;
③集中力量抓好每阶段的中心工作,协调和督促各部门抓好经常性工作;
④负责全学会考核评比工作; ⑤负责学会财务的管理及使用; ⑥完成校系交给的其他任务;
2、宣传部:学会对外宣传的窗口。通过多样的形式,如宣传板、海报等宣传学会各部门的特色活动。她也是学会整体形象的设计者,着重于为学会良好形象的树立提出可行的细致且系统的设想,并对学会其他各部门的活动从有效宣传的角度提出合理化的建议。要求该部门成员有一定书画或舞台设计能力,并能吃苦耐劳,积极进取。本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①配合学会各部门的学生活动,利用广播、墙报、宣传橱窗、刊物等形式,做好中心工作的海报宣传,宣传教育同学,引导鼓励同学参加学会活动。②负责学会各项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
3、事务部: ①负责学会每次活动开展前的总体策划和前期筹备。
②负责学会活动开展中具体过程的实施和相关事宜的落实。
③在各种实践活动中负责主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4、学术部:
①学习和实践相结合。主要负责学会学风建设
②从事组织及策划各类学科竞赛,学习经验交流,及有助于提高学习兴趣的各种实践活动。
③进行非学习方面的活动建设,鼓励新活动、新思想的形成,目的是为增强学会内精神生活建设,了解学会内学生的学习状况,及时反馈给相关负责老师,建立学生与老师之间的坚固桥梁,成为一条坚韧的纽带。
第四章 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会员考勤制度说明:
1、各部工作及召开例会时,由各部副部长统计出勤情况后,交办公室记录
2、每学期工作、会议等活动中迟到5次者给予警告;无故缺席3次者,视为自动退会
3、请假须在事先所在部部长递交书面请假条,经部长同意签字批示后,交办公室存档
第十四条 奖罚、缺席说明:
1、对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者,可视情况定为部委
2、惩罚制度,对本学会工作漠不关心,且不服从学会各项安排者可给予适当的批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除名处理;对于学会章程不服从的会员可以进行劝退,对违反章程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会员资格;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予以惩罚
第十五条 活动申报程序:
1、开展活动前必须详细撰写活动策划书和财务预算表
2、活动策划书经会员讨论决定通过,由会长签字审批后上报校社团部
3、经校社团部审批通过后展开活动
4、若开展活动的活动经费来源于赞助商,赞助合同需交学会审批,禁止任何人以学会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第五章 财务制度
第十六条 经费来源:会员会费、外联赞助、基金申请。
第十七条 学会所有经费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如需使用,报会长审批。经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监督。
第六章 附则
(一)本章程作为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兴林学会章程,在社团部、校团委的领导监督下开始实施
(二)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兴林学会所有
(三)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学术顾问:陈亮明,教授,硕士生导师,园艺专业负责人,现任林学院副院长。现为省花卉协会常务理事,省申遗委员会委员,省建设厅、林业厅等厅局有关项目评审专家,民盟林科大委员会副主委。先后为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主讲过城市绿地规划、园林植物育种与栽培、森林公园规划设计、风景资源学等12门课程,已培养硕士研究生35名。
李科林,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环境科学教研室主任、环境影响评价中心副主任、环境科学专业负责人、环境科学学科学术带头人,多次获得中南林业科技大学“优秀教师”称号。完成指导硕士生16名,协助指导博士研究生1名。
会长:冀泽华(2010级环境工程一班)副会长:刘敏(2010级林学二班)
李永球(2010级环境工程一班)
赖婕(2010级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
团支书:叶媛媛(2010级环境工程一班)办公室主任:周宇航(2010级环境工程一班)办公室副主任:卢凤梅(2011级园艺一班)
罗海蓉(2011级环境工程一班)
宣传部部长:舒艳(2010级环境工程一班)宣传部副部长:刘行(2011级林学三班)
王源(2011级林学三班)学术部部长:覃杰明(2010级林学三班)学术部副部长:程安琪(2011级园艺一班)
罗小浪(2011级林学二班)
文敏(2011级林学四班)
事务部部长:兰竹(2010级资源环境与城乡规划管理)事务部副部长:鄂辰(2011级环境工程一班)
邓华瑞(2011级林学三班)
学生社团管理制度
一、会员考勤制度
1、各部工作及召开例会时,由各部副部长统计出勤情况后,交办公室记录
2、每学期工作、会议等活动中迟到5次者给予警告;无故缺席3次者,视为自动退会
3、请假须在事先所在部部长递交书面请假条,经部长同意签字批示后,交办公室存档
二、奖罚制度
1、对工作积极主动,责任心强且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者,可视情况定为部委。
2、惩罚制度,对本学会工作漠不关心,且不服从学会各项安排者可给予适当的批评情节严重者可给予除名处理;对于学会章程不服从的会员可以进行劝退,对违反章程且经教育不改者,取消会员资格;在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者予以惩罚。
三、活动申报制度
1、开展活动前必须详细撰写活动策划书和财务预算表。
2、活动策划书经会员讨论决定通过,由会长签字审批后上报校社团部 经校社团部审批通过后展开活动。
3、若开展活动的活动经费来源于赞助商,赞助合同需交学会审批,禁止任何人以学会名义进行商业宣传活动。
四、财务制度
1、经费来源:会员会费、外联赞助、基金申请、学院支持。
2、学会所有经费由办公室统一保管,如需使用,报会长审批。经费收支情况定期接受会员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