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



第一篇:房改

9月15日,素以“金融市长”著称的重庆市市长黄奇帆,在“2011年全国股份制银行行长联席会议”上的致辞,没有打官腔,没有务虚。面对银监会主席助理阎庆民及二部几大主管官员,面对12家股份银行的一把手,他热议起银行管理者关注的焦点问题,推心置腹,言之有据。

政府性债务有度

黄奇帆对半年来日益趋紧的地方政府平台治理潮提出具体意见。他认为,截至2010年末,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10.7万亿元,中央政府债务余额6.75万亿元,GDP总量40万亿元,债务总计占GDP的44%。这与欧美国家动辄100%以上的比重相比,相去甚远,因而并无“危机”之忧。

五年前重庆市的政府性债务约占GDP20%,迄今翻一番,增长速度有些惊人,但事出有因,背景是全球性金融危机和4万亿经济刺激政策的出台。因而,在增长率方面应有所控制,银行不必突然对政府平台收紧信贷,人为制造“金融危机”。黄奇帆对政府性债务的结论是:“总量不过分,增长快了些,但事出有因”。

就重庆的地方政府性债务而言,黄奇帆表示,重庆目前的财政平台债务为1800亿,相当于GDP的23%左右,是比较安全的。

黄奇帆曾为国有企业集团量身订制了“三不政策”。即政府不为融资平台公司担保,融资平台公司之间不得相互担保,融资平台公司自己的专项资金也不能用于担保。与此同时,平台公司要做到三个平衡,投入产出要平衡,现金流要平衡,资产负债要平衡。

对于通胀与货币政策的调控力度,黄奇帆提出,8月份CPI同比增幅为6.2%,通胀已取得控制效应,下行拐点出现在三季度,已成定局。在央行与银监会的调控之下,各大银行收紧银根时,“要避免政策叠加,只能有一个出口”,否则可能起到相反的作用。

他认为,调控政策也不要滞后,比如拐点出现了,就可适当放松政策,不宜加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振荡。黄奇帆与在座的银行家商榷,“各种政策推出时,不要过分”。

重庆的300亿美元海外投资目标

第二篇:98年房改

一、1998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进展

(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加快推进住房商品化

全国房改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之后,各级党委、政府按照会议精神和《通知》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深化房改的实施方案,并积极组织实施。截至1998年底,上海、河北、安徽、山西、吉林、山东、江苏、内蒙古、广西等21个省(区)出台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方案。总的看,各省(区、市)制定的实施方案是积极稳妥的,基本体现了《通知》的有关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已陆续停止了住房实物分配。

按照国务院领导关于中央国家机关房改方案要为全国作出榜样,起示范作用的指示。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北京市房改办起草的《中央在京党政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代拟稿)》,已经国务院原则通过。并分别向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了情况,大家对《方案(代拟稿)》的总体反映较好,认为国务院从年初提出年内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到下发《通知》,广大干部职工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认识和心理准备,《方案(代拟稿)》体现了《通知》精神,思路清晰,基本符合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

(二)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通知》规定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房价收入比(即本地区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超过4倍以上的地区,应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这是现阶段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个主要措施。

从各地情况看,住房补贴的发放采取了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的方式,个别城市采取了基本补贴加一次性补贴的方式。为更好地处理老人和新人的关系,把现实情况与长远的货币工资分配结合起来,绝大多数省、市采取了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的方式,在“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的基础上,采取“老人一次性补贴,新人按月补贴”。即对房改方案实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老人”),采取一次性补贴,可以比较灵活、公平地处理各种不同情况。中央在京党政机关房改初步方案是:老职工申请购买住房得到单位批准后,单位直接将补贴资金划入售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额计算公式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职工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凡房改方案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简称“新人”),直接进入货币工资分配的新体制,采取提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办法,将过去住房分配体制中实行的二次分配直接变为一次分配,提高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纳入工资动态调整管理。这样做,有利于建立规范的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制度,也有利于工资制度改革。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

住房公积金是指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义务性的一种长期住房储蓄金。职工个人及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公积金管理按照“房委会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的原则进行。住房公积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全国各地已经普遍建立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并积累了一些经验。截止1998年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归集额已超过1200亿元。为管好、用好这笔基金,保障其在使用、运行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起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四)调整住房金融政策,支持居民住房消费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用住房公积金建造的自用普通住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个人住房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银行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符合有关贷款条件。银行发放贷款的数额,原则上不高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如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住房的个人,在借款申请得到批准后,将由贷款银行用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人在贷款期限内,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1998年,大多数城市调整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方向,加大了支持个人买房的力度,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业务在部分地区已得到了较快发展。如上海市自92年开始已经累计向14.57万户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8.4亿元。其中98年新增贷款50.71亿元,支持购房面积达468.83万平方米;天津市向4.08万户购房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19.62亿元,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面积占商品房销售面积的50%。许多城市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个人购房贷款量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量基本持平。各国有商业银行也普遍加大了住房信贷力度,扩大了贷款规模,并适当放宽了贷款条件。截至到98年底,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为710亿元,其中利用住房公积金发放的委托贷款余额为220亿元,自营性贷款余额为490亿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业务也在很多城市有了较大发展。住房消费信贷的扩大,有力地支持了居民住房消费的提前实现。

(五)改革住房供应方式,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并逐步过渡到住房供应社会化过去各单位大多自建住宅,建好后以实物形式分配给职工,在这种体制下,各自为政,自成系统,往往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矛盾,不仅多占用土地,增加投资成本,也不便于进行集中物业管理。90年代以后,一批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布局,功能完善的住宅小区相继建成。这些住宅小区在基础设施配套、居住环境和物业管理等方面都为住宅建设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改革住房供应方式,可以改变过去分散建房的弊端,统一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分片开发,集中配套,有利于在住宅建设中引入竞争机制,降低开发建设成本,提高住宅产业化水平。

为将住宅业培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不断满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国家在实施安居工程的基础上,将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主体。在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时由政府采取行政划拨土地,给予一定税费优惠政策,规范成本价格构成,开发利润控制在3%以下,作为普通微利商品住宅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

1998年国家分三批下达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投资计划,共下达施工面积2.1亿平方米,建设总投资1703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11亿元。为加快计划落实,适当调整了住房信贷条件;并允许近期机关、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利用本单位取得合法使用权的建设用地,自建或职工集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

(六)稳步开放存量住房市场

1998年,在上海市对已购公有住房进行上市出售试点工作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一些地区也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存量住房上市交易的试点工作,相应出台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办法,按照严格准入控制、先试点后推开、合理调节收益、规范操作程序的原则,稳步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市场。目前,开放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交易市场的有浙江、山东、安徽、贵州以及上海、天津、重庆、成都、沈阳、大连、福州、长沙等30多个省、市。在开放房改住房上市交易市场的同时,天津、上海、武汉等城市还积极开展公有住房使用权上市流通的探索,从而使整个存量住房

有了上市流通的渠道。

随着存量住房市场的开放,将扩大房地产市场的规模,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均衡发展,刺激住房消费,带动了商品房市场的进一步繁荣。

(七)住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对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非常关心,各省、区、市党委、政府也十分重视,大部分地方已出台了本地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一些地方在实施细则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出台时间上,存在观望和逆向攀比倾向,有意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扩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扩大测算住房补贴的基础面积标准等。

二、1999年房改工作中的几项主要任务

住房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而又十分敏感,必须按照“中央放心、人民安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的方针,加强组织领导,严肃纪律,扎扎实实把工作做好。1999年,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中心任务是全面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基础上,加快建立适应各地实际情况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加快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做好新老政策衔接;规范房改住房交易行为,推动住房二、三级市场的发展;继续采取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城市高房价、低租金之间的矛盾,鼓励职工购房;制止和纠正房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一)全面出台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建立规范化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

1999年是建立规范化的住房货币化分配制度的关键一年。去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通知》要求以贯彻《通知》的方式或单项文件的方式,已明确了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时间和步骤。今年,对尚未出台贯彻《通知》意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出台贯彻《通知》实施意见;在此基础上抓紧完善和出台各市、县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方案,重点是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争取在今年上半年基本建立起适应各地区实际情况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制度。

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制定要着眼于新制度的建立;要考虑当前国民经济结构调整时期国有企业的暂时困难,注意处理好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业职工之间的平衡;要注意研究和发现不同类型企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好的经验,并加以总结和推广;要继续做好方案实施的宣传、引导工作,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地向前推进。

(二)加快现有公有住房出售,做好新老房改政策衔接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规定,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既要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也要考虑住房维修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与购房职工的平衡,同时应结合建立廉租住房供应体系做好对最低收入居民和特殊群体的租金减免工作。现有公房的出售,重点是售房价格调整和优惠政策的清理,今后公房出售原则上要实行成本价,并逐步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过渡,现行的优惠政策要按照决定进行清理,凡不符合决定的政策一律取消。各省在近期应对本辖区内的公房出售政策进行一次检查清理,各地要认真加以落实。

(三)规范房改住房交易行为,推动住房二、三级市场的发展

为促进住房流通,满足不同层次居民的消费需求,要稳步开放房改住房二、三级市场。要规范交易行为,尽快建立房改房上市交易准入制度。房改房上市出售应具备当地城市政府提出的基本条件。首先,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共有的房屋要提供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证明,上市出售后不造成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其次,职工出售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应出示原售房单位是否优先购买的证明,设定抵押权的住房,应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出售的证明;职工出售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如与原售房单位就调离单位(含辞职)有处置住房的约定的,应提供原售房单位同意出售的证明。第三,如有特殊要求的房改住房,单位可制定上市规定。

关于房改房上市交易后的收益分配问题,由于现有公房地段不同,级差地租差别较大,而职工在购买房改房时,没有考虑地价因素,因此上市收益差别较大,因此,一定要制定收益分配调节政策,解决收入分配中的矛盾。

(四)继续采取措施,解决目前一些城市高房价、低租金、低工资之间的矛盾,鼓励职工购房

我国长期实行低工资、低房租的政策,随着城镇住房制度的改革,职工住房消费的心态也发生了变化。为加快现有公有住房的出售,要进一步缓解租售比差价过大的矛盾,逐步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

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之间职工收入水平存在差异,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效益较差,下岗职工生活还比较困难,在提高职工工资收入和住房租金方面,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着力于建立新机制。当地城市人民政府要确定本地区收入线标准,鼓励职工购买现有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根据财力的可能,制定切实可行的廉租住房的供应和管理办法。城镇廉租住房的供应,原则上从腾退的旧住房中筹集解决,新建廉租住房的建设标准必须控制,要确保廉租住房的供应对象为最低收入居民,并建立居民收入提高后的迁出机制。

目前,在一些大城市和特大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不规范,商品房质次价高,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的现象普遍存在。1999年要加强房地产市场和价格的监管,引导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对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按照建房[1998]154号和计投资[1998]1474号两个文件的要求,做好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五)制止和纠正房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建立职工住房档案。

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是房改和住房管理中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保证职工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必须认真抓好。

由于历史的原因,过去在住房实物分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会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而显现。对职工购买现有公有住房,各单位应制定一个面积控制标准,控制标准可有一定幅度,达到下限即为达标,超过上限即为超标。对住房未达标职工的补差问题,可视情况采取多种办法解决,如采取出售公房时减收房价款的办法,也可采取面积差补偿的办法,或者由各部门以面积为基础加一定的地段调节系数作为现住房的计算依据进行补偿等。对超标住房的处理,可以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上浮一个档次执行,超过上限的原则应分割退回原产权单位,确实无法分割退回,超标面积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处理,对房价低于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地区按实际价格确定。

要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和《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规定,对房改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清查纠正。

第三篇:桂房改(2011)4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文件 广 西 壮 族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桂房改〔2011〕44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区直、宁铁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自 治 区 物 价 局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限价住房方式进行改造的还建住房面积应计算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危旧房改住房检测鉴定费及拆除费、改造补偿安置费等。

(2)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包括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路及平整场地等费用支出。

(3)建安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基础)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等。

(4)基础设施建设费。包括项目用地规划红线以内,小区的道路、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消防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项目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指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组织房屋开发建设和经营所发生的费用。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意见第二点第(一)项中改造成本(1)至(4)项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建设单位或者代建单位为支付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建设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其他按规定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的费用。

2.税金。指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缴纳的税金。

3.利润。建设单位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不得有利润。

(售)价格,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在邕中直、区直单位报区直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下同)备案。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预算(售)价格收取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款,在项目竣工后与建房职工按照本意见确定的决算价格结算非还建住房面积的差价,多退少补。

(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根据不同改造方式分别向有关部门申请确认或审核批准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

1.以限价住房方式或者全额集资建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信誉好、熟悉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政策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改造项目工程决算,核算出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然后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确认。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在34个工作日内确认非还建住房面积决算价格,并报上一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2.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进行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接到定价申请后,会同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参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4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非还建住房面积的价格,并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三)建设单位申请非还建住房面积定价,应如实提供以下材

还建面积且超出还建户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或者非还建住房的建筑面积超出非还建户应当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部分,执行市场价格,按照自治区房改政策有关管理规定收取超标面积价款。

四、建立非还建住房面积价格公开制度

(一)非还建住房面积应实行明码标价。非还建住房面积预算(售)价格报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物价部门备案后,由建设单位张榜公布,并在广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的信息网站上公布。

(二)非还建住房面积基准价格一经确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也不允许有内部与外部不同的房价。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擅自提高房价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各地房改、物价部门应加强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的指导和管理,在危旧房改住房改造价格管理工作中遇到全局性的问题应及时报告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自治区物价局。

第四篇:房改售房协议

房改售房协议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根据国家及省、市房改有关政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执行。

一、甲方同意将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房产(建筑面积

㎡),按房改政策以(大写)

元出售给乙方,产权比例为100%。

二、乙方自愿以上述价格购买该套房产,于

****年**月**日前将购房款壹次付清给甲方。如逾期,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三、甲方于

****年**月**日前将该套房产正式交付乙方所有。如逾期交付,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四、办理上述房产交易过户手续所需缴纳的费用,双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承担。

五、双方约定其它事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本协议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房改政策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未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七、本协议壹式

份,由甲、乙双方各执

份,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份。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委托人(签章):

乙方(签章): 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第五篇:房改限购令范文

二)暂时限定居民家庭购房套数。在本市主城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下同)暂时实行住房限购政策。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主城区已拥有1套住房的,可以再购买第2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暂停购买第3套住房;外地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主城区无住房的,可凭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在本市主城区购买1套住房,暂停购买第2套住房;不能提供本市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外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主城区购买住房。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全部或部分成员为本市户籍居民的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满18周岁子女。居民家庭持有住房套数,以新购住房时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数量和权属登记系统记载住房数量为准。新购商品住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间为准,新购二手住房时间以交易过户受理时间为准。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前已签订住房买卖合同的,须于今年2月28日前完成住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在销售现场、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限购政策,不得向属于限购对象的购房人出售住房或提供中介服务。对违反规定购房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产登记、过户手续。

限购政策实施期间,购房人在新购住房时应如实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住房情况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资料(以下统称证明材料),作为住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和办理商品住房合同网上备案和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房管部门要核验购房人提供的《申报表》和证明材料,查询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市主城区拥有住房的套数。经核实不属于限购对象的,予以通过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和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经核实购房人属于限购对象不予办理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的,房管部门应当正式告知住房买卖合同签约双方,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应当与购房人解除住房买卖合同、注销二手住房买卖合同的信息记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违反上述限购政策规定的,或与购房人串通,提供虚假证明的,由房管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暂停其网上签约,并将其违法违规行为记入房地产企业、经纪机构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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