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1-05 文号:银发[2010]325号
来源: 中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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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政策透明度,便利社会各界掌握汇价管理相关政策,现将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具体事项的相关规定整合后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15对外公布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港币、英镑和马来西亚林吉特汇率中间价,作为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含询价交易方式和撮合方式)以及银行柜台交易汇率的中间价。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当日汇率中间价适用于该中间价发布后到下一个汇率中间价发布前。
二、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形成方式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向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询价,并将做市商报价作为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的计算样本,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将剩余做市商报价加权平均,得到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权重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报价方在银行间外汇市场的交易量及报价情况等指标综合确定。
三、人民币兑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分别根据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与上午9:00国际外汇市场欧元、日元、港币和英镑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人民币兑马来西亚林吉特汇率中间价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根据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盘前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的报价平均得出。
四、每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人民币兑美元的交易价可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对外公布的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上下0.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兑欧元、日元、港币、英镑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该货币汇率中间价上下3%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兑马来西亚林吉特交易价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林吉特汇率中间价上下5%的幅度内浮动。人民币兑其他非美元货币交易价的浮动幅度另行规定。
五、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当日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与最低现汇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1%([当日最高现汇卖出价-当日最低现汇买入价]/当日汇率中间价×100%≤1%),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当日汇率中间价的4%([当日最高现钞卖出价-当日最低现钞买入价]/当日汇率中间价×100%≤4%)。每日外汇指定银行为客户提供美元最高现汇卖出价和最低现汇买入价区间、最高现钞卖出价与最低现钞买入价区间均应包含当日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在上述规定的价差幅度范围内,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调整美元现汇和现钞的买卖价格。
鼓励外汇指定银行在柜台加挂人民币兑各种货币汇价。人民币兑非美元货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幅度没有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可自行决定对客户挂牌的人民币兑非美元货币现汇和现钞买卖价。
六、外汇指定银行可在第五条规定的价差幅度范围内与客户议定更优惠的现汇和现钞买卖价,但实际成交价格应遵循风险管理原则,避免不正当竞争。
七、全国性银行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外资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总行及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分局),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之前报送本银行上一工作日初始挂牌汇价、最高价、最低价、结束挂牌汇价以及当日营业初始挂牌汇价。全国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及其他法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10:30之前将本银行上一工作日实际成交最高价、实际成交最低价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八、提供挂牌汇价服务的外汇指定银行均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见附件)。具体登录及数据报送方法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网址为http://www.feisuxs。)首页“常用下载”栏目中“银行牌价报送使用手册及模板”。
外汇局分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全国性银行的分支机构,外资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以及其他法人金融机构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并登录内网网上服务平台(地址为http://100.1.50.12)为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进行初始设置,保证外汇指定银行能够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登录及操作方法详见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首页“相关下载”栏目中“分局为银行开户及授权操作说明”。
九、实现网络报送的外汇指定银行可停止通过其他方式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如遇网上服务平台故障无法传输数据,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分局应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系,并启用传真方式报送银行挂牌汇价日报表。全国性银行总行传真至010-68402303。
十、外汇指定银行应建立健全有关挂牌汇价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外汇指定银行应完善全系统挂牌汇价的管理办法(包括定价机制、风险防范办法、内部控制制度和汇价信息联网技术规范等),如有修改应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外汇局分局备案。全国性银行总行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外资银行、地方性中资银行及其他法人金融机构报送所在地外汇局分局。
十一、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十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非工作日美元对人民币现汇和现钞挂牌买卖价差的批复》(汇复[2007]440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对客户美元现汇挂牌汇价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2007]33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牌价和结售汇头寸统计监测工作的通知》(汇发[2005]84号)同时废止。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其他文件中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
【发布单位】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银发〔2005〕183号 【发布日期】2005-07-21 【生效日期】2005-07-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5年7月21日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005〕183号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中心支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根据2005年7月21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现就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汇价和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日银行间外汇市场美元对人民币的交易价仍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3%的幅度内浮动,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的交易价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该货币交易中间价上下1.5%的幅度内浮动。
二、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美元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价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上下0.2%,现钞买卖价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上下1%。
三、外汇指定银行对客户挂牌的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买卖中间价,由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交易中间价为基础参照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和调整。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外,非美元货币对人民币现汇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0.8%([现汇卖出价-现汇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0.8%),现钞卖出价与买入价之差不得超过现汇买卖中间价的4%([现钞卖出价-现钞买入价]/现汇买卖中间价×100%≤4%)。特殊情况需扩大买卖价差幅度的,外汇指定银行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批准。
四、外汇指定银行可授权分支行在上述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挂牌汇价。对于单笔大额交易,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上述规定的浮动范围内与客户议定,大额金额的标准由银行自定。外汇指定银行对信用卡、旅行支票等支付凭证购汇可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给客户更优惠的汇率。
五、外汇指定银行可在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新疆、西藏、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的边贸地区加挂人民币兑毗邻国家货币的汇价,其买卖价差自行确定。
六、外汇指定银行应根据本通知规定调整本行挂牌汇价实施办法,自执行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备案。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时抄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报送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或外汇管理部。
七、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汇率实施监管。各级外汇管理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加强对辖区内外汇指定银行挂牌汇价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三篇: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中汇交发[2006]118号
关于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 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通知
银行间人民币外汇远期会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批复》(汇复[2006]87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现公布《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请遵照执行。附件: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外汇市场掉期交易规则通知 抄报: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金融市场司 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
打字:朱蕾校对:张生举1
附件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秩序,维护人民币外汇掉期市场会员(以下简称“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6]42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规,制定本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银行间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以下简称“掉期交易”)是指交易双方约定一前一后两个不同的交割日、方向相反的两次本外币交换,在前一次货币交换中,一方用外汇按照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入人民币,在后一次货币交换中,该方再用人民币按照另一约定汇率从另一方换回币种相同的等额外汇;反之亦可。其中交割日在前的交易称为交易近端,交割日在后的交易称为交易远端。
第三条 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管理,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监管下负责为会员之间的掉期交易提供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
第二章会员管理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会员指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远期交易备案资格6个月以上,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内从事掉期交易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第五条已获交易中心颁发资格证书的交易员,需经交易中心相关业务培训,方可通过交易中心系统进行掉期交易。会员应指派合格的交易员代表其从事交易活动,并对交易员的交易行为负责。
第六条会员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掉期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签署《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远期及掉期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外汇市场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交易系统
第七条银行间掉期交易系统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时间 9:30——17:30开市,中国国内法定假日不开市。交易时间可根据市场需求变化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调整。
第八条如遇不可抗力,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后可宣布全部或部分暂停交易。上述因素消除后,交易中心应立即恢复交易并及时通知会员。
第九条交易员应该遵守交易系统的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对违反规定的交易员,依其情节不同,交易中心有权给予口头警告、书面通报、直至取消其交易员资格的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所在会员的责任。
第四章报价与交易
第十条会员通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和交易。
第十一条掉期交易买入和卖出均以外币为标的物,计算成交价格或掉期点数所参考的即期汇率为交易双方认可的交易当日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的市场价格。
第十二条掉期交易币种、金额、期限、汇率、成交价格(掉期点数)和结算安排等由交易双方协商议定,但双方的约定不应与本规
则相关规定相冲突。
第十三条掉期交易达成后由交易系统生成的掉期交易成交单(以下简称“成交单”)是交易双方关于该笔掉期交易已成交的证明,成交单经双方在交易系统中确认后生效。交易双方也可视实际情况需要,就主协议尚未明确的违约事件、终止事件及其处理办法等签订仅在双方之间适用的补充协议。成交单、补充协议(如有)和主协议一起构成该掉期交易之完整的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之间签订的约定如与主协议的法律适用条款或争议解决条款等规定相违背的,以主协议条款为准。
第五章交割与结算
第十四条掉期交易在近端结算日和远端结算日的资金交割可采用本金全额交割的结算方式或差额结算方式。交易双方应在结算日将约定的人民币或外汇资金付至交易对手方指定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掉期交易的结算日如遇相关货币发行国或地区的法定节假日,资金实际交割的日期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
第六章应急交易和撤销交易
第十六条若掉期交易系统因设备或通讯线路等出现故障而无法正常交易或生成成交单,交易双方可进行应急交易。
第十七条应急交易是交易中心根据会员的授权代理操作的交易行为,会员对交易中心代理操作达成的交易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应急交易的具体做法是:
如会员无法登录掉期交易系统,交易双方经协商达成交易后,交易中心代理会员录入成交记录,并将成交单传真给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若会员通过掉期交易系统达成交易,但无法生成成交单,交易中心可代理会员打印成交单,并传真给会员指定的传真号码。
第十九条对于已通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掉期交易,交易双方协商同意撤销该交易的,双方应在交易系统生成的成交单上签字说明撤销原因,加盖交易部门的有效印章和/或由首席交易员签字,传真至交易中心指定的传真号码,并立即通过电话联系交易中心指定人员进行通知和确认。交易中心收到双方传真、核对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撤销该笔交易。
第二十条收盘前30分钟内,交易中心一般不再接受会员提交的应急交易或撤销交易申请。
第二十一条 应会员要求撤销的掉期交易,交易中心将记录撤销发起方的撤销请求。对于频繁撤销交易的会员,交易中心将定期公布,并在优秀会员评选时纳入考评范围。
第七章收费
第二十二条交易中心按照有偿服务原则为会员提供掉期交易服务。
第二十三条 参照《银行间外汇市场收费方案》,交易中心按照掉期交易近端人民币金额的百万分之十按季度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可根据市场情况,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调整掉期交易的收费标准。
第八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授权负责掉期交
易的日常统计、市场监控和相关信息披露,并通过交易终端向会员发布掉期交易市场行情等交易辅助信息。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交易方为达到其不正当目的而恶意串通、故意违约的,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扰乱外汇市场秩序的,由交易中心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由交易中心报国家外汇管理局,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给予暂停直至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掉期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交易中心可以应其中一方或双方的要求,提供相关交易的原始记录证据。
第二十八条会员未能按时缴纳掉期交易手续费或违规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掉期交易相关信息,经劝告而不及时改正的,交易中心有权暂停其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终端进行掉期交易的业务权限。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由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起息日计算规则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起息日计算规则
一、计算原则
起息日的计算以所含各币种清算速度为依据,以“同日清算”为基准,结合各币种节假日对其的不同影响,根据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日确定相应的起息日。
二、清算速度
人民币外汇即期竞价交易(以下简称“即期交易”)实行T+2的清算速度,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会员之间本外币资金的清算日为交易日后的第2个工作日,清算日为双方资金入账的起息日。
工作日指中国及货币发行国或地区均营业的日期。
三、节假日对起息日的影响
1、若T+0日为某交易货币节假日,涉及该外币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为交易日后第2个工作日,即按正常起息日起息。
2、除涉及美元或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不受T+1日为节假日影响外,涉及其他币种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因T+1为节假日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具体规定如下:
(1)若T+1日为人民币节假日,即期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为交易日后第2个工作日,即按正常起息日起息;
(2)若T+1日为美元节假日,美元/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为交易日后第2个工作日,即按正常起息日起息;
(3)若T+1日为港币节假日,港币/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即交易日后第3个工作日;
(4)欧元和日元因T+1日为节假日对其起息日的影响与港币相同。
3、涉及所有币种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应因T+2日为节假日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具体规定如下:
(1)若T+2日为人民币节假日,即期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即交易日后第3个工作日;
(2)若T+2日为港币节假日,港币/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即交易日后第3个工作日。
(3)欧元和日元因T+2日为节假日对其起息日的影响与港币相同。
4、若T+2日为美元节假日,除美元/人民币交易资金清算起息日应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外,港币、欧元和日元交易资金清算的起息日均应向后顺延1个工作日,即交易日后第3个工作日。
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每年年初发布该年具体的交易日期和起息日日期。
第五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9号
文章来源:中国人民银行 2015-05-26 17:24:59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中国人民银行取消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批。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加强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1号)等规定,现就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管理政策公告如下:
一、依法发行的各类债券,完成债权债务关系确立并登记完毕后,即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
二、本公告所称各类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政府债券,中央银行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
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其他交易场所为债券交易流通提供服务。同时,同业拆借中心承担交易数据库职责,负责集中保存交易数据电子记录。
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在债券登记当日以电子化方式向同业拆借中心传输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
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主要包括:证券名称、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发行总额、证券期限、票面年利率、面值、计息方式、付息频率、发行日、起息日、债权债务登记日、交易流通终止日、兑付日、发行价格、债项评级、主体评级、评级机构、含权信息、提前还本信息、浮息债信息以及其他必须的信息。
五、发行人或主承销商应在债券登记当日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债券的初始持有人名单及持有量。采用非公开定向发行方式的,发行人或主承销商还应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非公开定向发行投资者范围。
六、同业拆借中心收到完整的债券交易流通要素信息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要求办理债券交易流通手续。
七、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收到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交的债券交易流通信息变更报告后,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
八、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对于影响债券按期偿付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第一时间通过同业拆借中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向市场参与者公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发生重大债务或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违约情况;
(二)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三)发行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托管、停业、申请破产的;
(四)涉及发行人的重大诉讼;
(五)涉及担保人主体发生变更或经营、财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如属担保发行);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不得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现券交易,但发行人根据有关规定或合同进行提前赎回的除外。
十一、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单个投资者持有量超过该期债券发行量的30%时,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及时告知同业拆借中心并进行信息披露。
十二、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生以下情形的,投资者应及时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进行信息披露:
(一)以自己发行的债券为标的资产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二)与其母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其他子公司(分支机构)进行债券交易;
(三)资产管理人的自营账户与其资产管理账户进行债券交易;
(四)同一资产管理人管理的不同账户之间进行债券交易;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债券交易流通期间,投资者不得通过以自己发行的债券进行债券回购交易等各类行为操纵债券价格。
十四、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交易行为还应遵守其监管部门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十五、发生以下情形的,债券交易流通终止:
(一)发行人提前全额赎回债券;
(二)发行人依法解散、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布破产;
(三)债券到期日前一个工作日;
(四)其他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灭失的情形。
十六、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做好投资者债券交易、清算、托管、结算的一线监测工作。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同时抄送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应加强对投资者的自律管理。
十七、同业拆借中心和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按照本公告要求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十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审核规则》(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9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等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15号)、公司债券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有关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30号)、债券交易流通审核政策调整事项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9〕第1号)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 201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