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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庭辩论技巧与应变(精选5篇)

浅谈法庭辩论技巧与应变(精选5篇)



第一篇:浅谈法庭辩论技巧与应变

浅谈法庭辩论技巧与应变

论文摘要 本文立足公诉实践经验,对法庭辩论中需要注意的应对、语言、感情、体语等方面进行了具体的阐述和总结,并概括出了“应变如风、言词如林、激情如火、不动如山”的技巧。

论文关键词 法庭辩论 技巧 公诉人

辩论,自古有之。可以说,只要两个人之间存在分歧,就会产生想说服对方的心理,就会产生辩论。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辩论就是彼此用一定的理由来说明自己对事物或问题的见解,揭露对方的矛盾,以便最后得到正确的认识或共同的意见。作为负责出庭指控犯罪的公诉人,接触到的最多,就是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诉讼环节和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个专门环节,参与辩论的双方必须在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辩论,这种显著的特点就决定了它与一般的辩论或者辩论赛有着本质的不同。参与法庭辩论的公诉人代表的是国家,出席法庭又是一种诉讼行为,这就要求法言法语运用得当,而辩论赛,由于其本质上是一种竞技游戏,因此更讲求的是语言的生动和幽默。类比、归谬以及极限推导可能就会被大量的运用。这在法庭上就不那么合适。另外,辩论赛由于其竞技性,对发言时间有着严格的要求,但是法庭辩论注重的是查明真相,对时间并不会做严格的限定。除此之外还有称谓上的区别、立场上的区别等等。因此,对于辩论赛的认知,以及关于辩论赛技巧的掌握,是不能直接套用在法庭辩论上的。法庭辩论有其自身的规律,它本质上是严肃的诉讼活动,不是游戏性质的竞技比赛,在辩论赛上,我们可以回避对方的问题,可以进行诡辩,甚至可以故意曲解对方的论点,但是在法庭上,我们应该秉承检察官客观公正的立场,用事实和证据来揭露犯罪。因此,法庭辩论要成功,首要的前提是审查案件时是否认真、细致,公诉人的法学理论水平和公诉实务能力是否优秀,辩论技巧和应变能力可以锦上添花,但不可以喧宾夺主。否则,就失去了法庭辩论的意义。

有人说,公诉席是没有硝烟的战场。既然是战争,就要讲兵法、讲策略。《孙子兵法》对于军队的作战要求是“其疾如风,其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动如山”,笔者认为法庭辩论技巧和应变也可概括为“风林火山”这四个字,具体来说,就是:应变如风、言词如林、激情如火、不动如山。

一、应变如风——快速得当的应对

应变如风,就是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要反应迅速,同时,辩论思路要多点开花,当正面论证难度大时,要及时转变思路,善于隐藏自己的真实意图,做到让被告人、辩护人捉摸不透,从而让被告人、辩护人自己暴露矛盾。法庭辩论多数是公开进行的,公诉人作为国家形象的代表,在庭上如果面对被告人、辩护人的问题不敢回应,或者不予回应,那么,就会使合议庭和旁听群众认为公诉人无法回应问题,庭审效果就会大打折扣。虽然在我国,法庭辩论暂时还不像英美法系那样直接决定一个案件的最终判决,但是在网络媒体日益发达的今天,也容易造成不必要的压力和困扰。一个经验丰富的公诉人,既不会不回应对方的问题,也不会对方问什么就答什么,而是会根据对方提出的问题,迅速思考并选择出最佳的回答方式。一般来说,法庭辩论中公诉人常用的回应方法包括:直接回答、迂回应答、顺势而答、借势回答等。

例如,被告人韩某某、尹某某等四人盗窃、抢劫一案,该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公诉人通过讯问被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可能涉嫌对被告人尹某某刑讯逼供,在将线索移交渎职侵权检察部门的同时,也依法排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在法庭辩论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尹某某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意见,并以此否定公诉机关的指控。由于此时渎职侵权部门对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的调查尚未结束,公诉人无法正面回应刑讯逼供的事实是否存在。但是,如果不回应的话,势必会给旁听人员和合议庭造成不好的印象,也可能促使被告人、辩护人进一步渲染刑讯逼供,影响司法机关形象。此时就可采取迂回应答的方式,在答辩中首先指出公诉方在审查时已经充分注意到刑讯逼供的可能并将相关线索移交渎职侵权部门审查,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此时,公诉人已经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排除了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现在起诉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体系是不包含其本人的供述的。这样的回应有力地回击了辩护方继续纠缠刑讯逼供,大打悲情牌的策略,而且凸显公诉人客观公正的形象,效果较好。

再如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一案,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控方列举的证人全部都是被害人的亲戚,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证言应不予采纳。这一问题显然荒谬,但正面回应未必能使旁听群众认识到辩护人观点的不合理性,公诉人注意到辩护人也提交了3名被告人亲属的证言作为证据,此时就可采取借势回答的方法,指出按照辩护人的观点,辩护人提交的3名证人也全部是被告人的亲戚,具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证言应不予采纳。通过这种借力打力的应对,使辩护人的谬误和矛盾直接自然的暴露出来,然后再正面回应证据的效力原则,庭审效果较好。

二、言词如林——严密庄重的语言

言词如林,主要是针对公诉人的语言风格而言的,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谈论的是法律问题,庭审关系的是一个公民的自由、财产甚至生命,因此,公诉人在庭审中的语言,应当具有规范性、准确性、简洁性、庄重性的特点。

法庭用语是在诉讼过程中使用的专门的语言。因此,法律语言所使用的词汇、概念具有特定性,例如自首、立功、累犯等,这些词汇都特指一个概念,不能混同或随便混用;法律语言所使用的词汇,法律均规定了专门固定的含义,任何人不得随意解释。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使用的语言,在法律上可能具有不同的内涵或外延。在法庭辩论中,公诉人要时刻注意自己的用语,也要时刻注意辩方使用的语言是否符合法律的本意和规定,避免误导法庭和旁听群众。

例如,被告人卫某盗窃案,这是一起典型的“调包”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和理论界,“调包”案认定为盗窃罪是基本一致的看法。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在陈述中说自己是被骗了,被告人也供述他的目的是去诈骗财物,因此本案应定诈骗罪,不应定盗窃罪。这种问题,其实质就是混淆了日常用语和法律用语的区别,这就很容易给旁听群众造成误导。此时,公诉人可如此应对:对于案件的定性,依据的应当是事实和法律,被害人和被告人不是法律专业工作者,他们从生活的逻辑对事情所陈述的意见,仅仅是个人看法。作为司法工作者,应该坚持法律的明确规定,从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此罪和彼罪,否则,法律也就不会是一门科学。例如老百姓说“杀人了”,其实未必是故意杀人,可能是故意伤害,可能是抢劫,甚至可能只是一般的治安案件,否则,有人说“杀人了”就定故意杀人,这恐怕也不是辩护人的观点吧。

再如,被告人江某某受贿案,在法庭辩论中,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时间是“七月中旬的一天”,受贿数额是“人民币约7万元”,显然属于犯罪事实未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应按照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不予认定,这一意见和之前网络热炒的安徽省东至县法院所谓的“现代版葫芦僧判断葫芦案”有异曲同工之处。针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可以如此应对:司法工作者没有时光机器,不能倒流回案发现场,因此我们只能根据证据来还原客观事实,这就可能和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或者无法确切无误的反映客观事实,这种法律真实是我们必须承认的。特别是在多次受贿的案件中,由于犯罪持续时间长、犯罪次数多,在没有相关记录的情况下,被告人一般是不可能准确回忆出每次犯罪的具体时间和数额的,如果此时作了确切的指控,反而是违背了准确性的要求。通过及时的释法说理,可以快速消除旁听群众和媒体的疑惑,避免类似网络舆情的发生。

三、激情如火——感染人心的情感

公诉人开展法庭辩论,主要是就案件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证据,提出自己的观点和认识,以便得到法庭的支持和认可。因此,公诉人开展法庭辩论,主要是讲法理、讲证据,但是,这并不代表公诉人就不能讲激情,情感是能够感染人的。犯罪是一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他给被害人带来的创伤是深厚的,感情的融入,既是公诉人对被害人的一种人文关怀,也是公诉人的发言能够感染群众,说服法官的关键所在。所以我们说,情感是公诉人法庭辩论内容中相当有分量的因素之一,如果缺少了感情,单纯的理性就很难触动人,难以激发出受众对公诉意见的深刻认同。当然,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的情感流露也应当和冷静、理性相结合,感情投入必须真实、自然、适度,如果公诉人无病呻吟,就会使受众感到厌恶,甚至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感情。

例如,被告人罗某强奸案。该案被害人和被告人是同事关系。和所有的强奸案一样,一般被告人都不认罪。在审查案件的时候,公诉人发现双方的感情基础很好,但由于被害人是农村出来的女孩,所以对婚前性行为相当排斥,而被告人虽然在强奸时殴打被害人,导致她轻伤,但是强奸之后又心疼被害人的伤势,带她去医院治疗,也是在这样的情况下被害人才报警的。在法庭辩论时,公诉人在论证了事实和证据之后,就采取了诉诸感情的方法,发表了一段充满感情的公诉意见。公诉意见发表后,被告人痛哭失声,当庭认罪,哭着请求法院重判他,对于附带民事请求也全部愿意赔偿。而被害人红着眼睛,要求撤回民事部分的起诉,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

四、不动如山——稳重得体的体语

不动如山,其实不是语言上的问题,而是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对非论辩因素的处理。非论辩因素,就是除语言以外的表情、手势、眼神、语调以及服饰、仪表、身体动作等行为举止,主要是指身体语言,身体语言简称体语,指非词语性的身体符号。包括目光与面部表情、身体运动与触摸、姿势与外貌、身体间的空间距离等。身体语言看似和辩论无关,实际上却对辩论有着微妙的影响。人们在交流的过程中,不仅通过语言表达观点,而且通过身体语言来表达自己内心的情感和对事物的认识。人的面部表情及手势、动作等身体语言是人们知识、文化、修养的外在表现,能够反映一个人的性格、爱好和审美情趣,是人们内心世界的真实流露,有时候,这些身体语言所传递出的信息的真实性比语言表达出的还要可靠。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涉及的非辩论因素主要包括仪表、神态、眼神、语调、手势等。

例如,遇到法庭不正常的骚动或对方有违反常规的行为,公诉人可以用锐利的目光扫视骚动区或对手,以表示自己的注意和制止;如果辩护人用诡辩哗众取宠、危言耸听,可以用眼神表示自己已经注意到了;如果讯问时被告人故意编造谎言,公诉人可以以威严的目光逼视对方,增加他的心理压力,暴露矛盾;如果证人、被害人出庭时如果表现出紧张的情绪,还可以用鼓励、赞赏的眼神帮助他安稳情绪。总之,公诉人的眼神可以像指挥棒一样,起着传神达意的导向作用。

再如,在答辩中,公诉人除了掌握好语调外,可以通过把握好语言节奏调节庭审气氛。节奏的刚柔、快慢,可以渲染辩论气氛,调节好节奏可以获得心理上的优越感和论辩的自信心。在发表公诉词中,语调应平缓适中,在答辩时则要快慢结合,刚柔并用。但又不能傲慢偏激,因为高声喊叫、声嘶力竭不是威严和力量。在法庭上真正体现威严和力量的,是判断的准确性、思维的周密性、论辩的逻辑性和语言表达、节奏的适宜性。正所谓:有理不在声高。

当然,法庭辩论涉及到方方面面,总结的“风林火山”也仅仅是一些实践经验的积累和感受,笔者相信,辩论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特别是在新的刑事诉讼法背景下,公诉人的出庭辩论不仅更为频繁,而且更为引人关注。因此,必须通过不断的实践,使公诉不再成为遗憾的艺术。

第二篇:法庭辩论技巧(本站推荐)

法辩技巧、法庭辩论技巧系指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被告人的辩护人、公诉人)在庭审诉讼活动中,为保自方合法权益,达到预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据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就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作出的全盘计划和实施的方式、方法及谋略。对律师业来讲,亦称“庭辩艺术”。

在律师工作中,法庭辩论的范围非常广泛,既有罪与非罪的分歧,也有此罪与彼罪的争议;既有证据效力上的分歧,亦有适用法律上的争议;既有实体法上的分歧,也有程序上的争议„„常言道:“事实胜于雄辩”,但事实得益于雄辩。司法实践中,即便有了事实和法律,也并非都能使律师辩论获得成功,这就要求律师充分施展自己的辩才和谋略。当法庭进入辩论阶段,各方之间或针锋相对,或避实就虚,或出其不意,或攻其不备,或迂回包抄,以退为进。此时,一方律师如不讲究“战术”,不懂得辩论技巧,就难以沉着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论言辞,更无法巧妙地应付辩论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实现运筹方略的要求。事实上,虽有好的辩论方案,但临庭辩论时,因不能把握时机,不善于采取相应的对策,使本已掌握的“铁证如山”的事实因没能发挥作用而 导致辩论失利的现象是不乏其例的。

由此可见,论辩艺术在律师业务活动中占有的地位是十分重要的,它既是律师业务才能和智慧的集中体现,又是品评律师办案质量及其称职与否的标准尺度。因此,有必要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有关技巧问题加以研究和探讨,以适应庭审方式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律师在庭审辩论中的重要作用。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一)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二)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一)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二)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三)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或设问方)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四)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五)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六)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或观点)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七)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终局辩论

庭审辩论时间是十分宝贵的。当相互辩论接近尾声时,律师作为辩论一方必须具有控制收场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当对方在整个辩论中已受到了辩论的影响,此时提出合理的要求,对方容易接受,也易为法庭认可,以促成双方和解结案。

2.提出问题。以提出问题为结尾,进一步深化自己的辩论主题,让审判人员去甄别和思考。

3.概括主题。用简洁明了的语气将自己辩论的全部内容概括成几句话,易加深审判人员对自方辩论观点的印象。

当然,在法庭辩论最后阶段,如发现对方纠缠不休、死不认账等情况,律师作为一方辩者还应掌握善于拒绝无味辩论的技巧。所谓拒绝无味的辩论,一是不重复说;二是当对方抓住一些无碍案件处理的枝节问题不放时,则应采取“对这个问题不予辩论”或“发言到此结束”的办法。这种近似于沉默不辩,不仅在一定时机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动力,而且在辩论技巧上嘎然而止,干脆有力,听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实质上却是进了两步。

庭审辩论技巧,不仅是一门口才辩论艺术,更是律师参与诉讼活动的基本技能之一。人们在诉讼活动中期望能请到一位高明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律师的辩论技巧应成为其高明之处的一个重要表现。

第三篇:法庭辩论与技巧课

黄学忠 10级行政管理2班 1003020212

法庭辩论与技巧课课后感

很荣幸大二第一学期的选修课我选上了法庭辩论与技巧课,其实,我学的专业是行政管理,作为法政系的一员我想更加的了解同系法学专业学的是什么,因此我就慕名选了法庭辩论与技巧这门选修课。虽然说这只是一门选修课,但是通过老师上课,我也粗略的了解到法学专业究竟是学什么的,而且老师还给我们详细的说了一些国际上的基本礼仪礼貌。在这里我对社会近期的一个热点——我国的民诉法将进行立法以来的首次大修发表一下自己的一些见解。

首先,据我了解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其间,只有2007年进行过一次修正,当时仅就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问题作了不到20处改动,与整部法律近270条的篇幅比起来,只能算一次局部修改。现在,民诉法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民意。而且目前全国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件案件中,刑事案件大约只有100万件,其他大都是民事案件,因此,这次民诉法修改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

5000元以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不妥

明确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且实行一审终审。这是本次民诉法的大修内容之一。我个人觉得虽然这样可以减少对人力、物力、财力的使用,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这样做是否违背了法律的真正的公平与公正,这是值得思考的,另外这样做会不会剥夺了人们的上诉权,这也是值得思考的。因此我觉得,如果我国想在司法制度方面提升一个档次,就必须认真的对司法资源做一个舍取,不能因小失大。

诉讼文书可以发电子邮件

另外,民诉法草案新增加的另一条也展现了互联网在诉讼流程中的新作用:“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我觉得,这是减少司法资源浪费的一种途径之一,其实我们可以把一些繁琐的司法程序简单化,这也是一种节约,相反把5000元以下小额诉讼“一审终审”的不妥,这种做法比较适当。

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将成呈堂证供

这个修改,我个人十分认同的,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步入网络信息时代,例如,网上有很多的交易啊,重要谈话啊等等,因此我们应该适应时代的发展,把电子信息也纳入呈堂的重要证供。

以上只是本人的一些粗略的见识。

虽然这次民诉法大修只处于讨论阶段,但是,他朝一日等这些修改落实了,这将是我国司法制度向前跨进一大步的里程碑。这将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个重大的完善。

第四篇: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

目录 前言

第一编 公诉人法庭辩论理论 第一章 辩论概述

一、辩论的概念

二、辩论的一般特征

三、辩论的构成

第二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及范围

一、法庭辩论的主体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原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的范围

第三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语言特点及结构

一、法律语言及法庭用语的特点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用词及句法结构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复句运用 第四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辞

一、修辞概述

二、修辞的基本要求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修辞应注意的事项

四、常用修辞格在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运用 第五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几种常用的表达方三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叙述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议论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说明 第六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逻辑思维规律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判断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推理

第七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与反驳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论证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证明及运用规则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反驳 第八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诡辩

一、诡辩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如何识破并揭露诡辩陷阱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应对诡辩的策略 第九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听、说、问、答谋略与技巧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心理控制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艺术与审美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修养与风格

五、公诉人法庭辩论中的情感与禁忌 第二编 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 第十章 公诉人出庭公诉概述

一、公诉人出庭的法律依据及诉讼地位

二、公诉权的实施程序

三、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基本原则

四、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任务

第十一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的基础·审查起诉

一、公诉人审查起诉的内容

二、公诉人审查起诉的步骤和方法

三、不起诉的种类及适用范围

四、提起公诉的要求

第十二章 司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一、司法文书的总体制作要求

二、起诉书的格式及内容

三、起诉书制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四、抗诉书的制作要求

五、公诉词的内容及结构

六、公诉词写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十三章 刑事案件起诉书、公诉词、抗诉意见、答辩提纲示例

一、起诉书示例(张某等人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二、公诉词示例

三、抗诉意见示例

四、答辩提纲示例

第十四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中常见几种刑事犯罪的辩论特点

一、故意杀人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二、故意伤害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三、强奸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四、抢劫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五、盗窃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六、诈骗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七、交通运输肇事案法庭辩论的特点 第十五章 控辩式法庭论辩的方法及策略

一、搞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二、掌握重点,当庭讯问,为法庭调查奠定基础

三、合理调配,出示证据,推进庭审调查的进一步展开

四、掌握庭审主动,搞好控、辩、审三方互动,通过质证预测辩论要点

五、法庭辩论中公诉人的答辩与应变

六、出庭公诉中非论辩因素的处理 第三编 公诉人岗位练兵 第十六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

一、开展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意义

二、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内容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组织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模式

第十七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的攻防谋略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运用攻防谋略所必须具备的素质

二、做好攻防的各项准备,为辩论赛场上争取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的进攻谋略

四、公诉人法庭辩论赛中的防守谋略 第十八章 公诉人法庭辩论赛示例

一、公诉人法庭辩论赛规则

二、控辩双方辩论观点实例 后记 参考文献

第五篇:关于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

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应变自如

法庭论辩中的应变技巧,是指当庭审中出现意外的情况或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机敏地适时采取措施反驳或说服对方的一种论辩方法。这种技巧如果运用得当,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论辩效果。

一、出现意外情况时的应变技巧

在庭审中,有时证人证言会发生变化,有时会发现新的事实,有时论辩时间比自己事先估计的时间要短。一旦出现这些情况,如果仍按自己原来准备的思路和方法进行论辩,那就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的境地。为此,必须采取应变措施,摆脱困境。一般说来,常用的应变措施有:

1.紧追不舍,迫其吐真

在庭审中,律师常常请求合议庭允许他事先调查过的有利于自己的证人出庭作证,但由于种种原因,证人有时会改变自己已向律师提供的真实证言,或含糊期辞,或作虚假陈述。如果证人的证词很关键,无疑将会影响到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必须引用先行采集的调查笔录,追问证人,迫使其客观作证。例如,在一法人型联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庭审调查中,由于几位重要证人均系原先派至联营企业的干部,所以,他们在作证时,有的含糊期辞,有的则作虚假陈述,将亏损及停 产的责任全推到被告身上。十分明显,他们在庭上所作的证词,与事前向被告方律师提供的证词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他们所作的虚假证词,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为此,律师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立即向证人发问道:“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答:“是的。”问:“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理上正常吗?”答:“正常。”问:“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号跟我们说,1

原料质量粗劣,而且任意加减原来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答:“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由于被告律师采用这种追问法,几位证人都证明了原告在管理联营企业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因而也就间接地证明了证人庭上证言虚假性和庭前证方的真实性,从而为自己辩论阶段的论辩观点奠定的坚实的事实基础。由此可见,在证人证方不稳的情况下,利用证人首次作出的客观证言,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当然,提问要得当,同时要避免审问式的发问。

2.提示矛盾,争取主动

在同一案件中,证据与证据间可能会存在矛盾,这些矛盾只要认真细致地研究案卷材料,是完全可以发现的。但有时由于粗心疏忽,往往等到法庭上出示有关证据时才发现这个问题,而这个问题又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此时,律师应针对出现的新情况,迅速作出反应,提示矛盾,争取案件处理的主动权。例如,在一抢劫杀人案件中,被告人供述,他为图财,夜间将某工商所值班员杀死,抢走财物若干;后又为劫财,先后杀死二人。法庭调查时,被告人交代,他在工商所内一刀将被害人捅倒,劫取钱物随即逃走。法庭出示现场勘查照片。辩护人猛然想到阅卷时该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道:“你捅了他几刀?”“就一刀。”“真的是一刀吗?”“当然是一刀。”“刚才法庭出示的照片死者脖劲处有三个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承信工商所案是三个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人行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已欠了三条命,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矛盾提示揭示出来后,辩护人及进提出,鉴于本案可能遗漏罪犯,建议退回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结果,抓获了漏犯。合议庭考虑,被告人提供了特大犯罪线索,有重大立功表现,因而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显然,辩护人的“急中生智”争取了主动权,最后不仅维护了我国“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的严肃性,使被告人得到适当的处罚,而且帮助司法机关查清了案情。由此可见,在庭审调查过程中,如果辩护人或公诉人发现案件中的矛盾,不妨揭露矛盾,同时在此基础上向合议庭提出合理化建议,这样一定会收到令人满意的效果。

3.调整思路,集中出击

如何根据庭审情况,把握好论辩中一轮、二轮或三轮的时间和内容,也是 论辩技巧问题。一般说来,可在一轮论辩时把论辩观点处理得原则些,简练些,在以后几轮论辩中再进行阐述、发挥。但也有需要灵活处理的例外情况。例如,在一经济纠纷案件中,由于案情复杂,出庭证人众多(司法会计鉴定人和技术鉴定人也到庭陈述),故法庭辩论开始,原告方律师虽持有大量有利证据,但在发表代理词时仅提出原则意见,被告方两位律师预计合议庭会在当日结束庭审,二、三轮辩论时间将会很短,甚至没有,因而必须调整原定路,将火力集中在一轮辩论中。于是,两位被告代理人轮番上场,用较长时间充分论证了原告对于纠纷的发生也负有一阗责任这一观点,给合议庭和旁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发言结束后,审判长稍加评议本案,即宣布终止法庭辩论,在片得双方同意后,指挥庭审转入调解。此时,原告双方律师已无机会答辩,由于刚才讲得原则,给人的印象似乎是没有多少道理可讲;被告方律师由于及时调整思路,采取集中火力出击,案件最终以有利被告的调解协议结束。

二、出现未曾预料到的论辩观点时的应变技巧

论辩双方,在开庭前一般都充分估计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和理由,作了反击准备;但在论辩过程中,对方往往会爆发出一些事先难以预料的论辩观点,而这些论辩观点有些离题万里,有些谬误百出。如果对这种情况听之任之,不但会使论辩走向歧途,而且势必损害法律的尊严,故必须采取应变措施予以对付。

1.直接反驳,拉回正题

在法庭论辩之初,有些公诉人往往脱离起诉书的内容,提出新的起诉意见,从而偏离了论辩的主题;有的辩护人往往东拉西扯,辩护没有针对性。针对这种情况,论辩一方应该立即反驳对方,指出对方的辩词脱离了论辩的主旨,从而把论辩内容拉回到主题上来,例如,在一重大走私案中,公诉人在公诉词中大谈某公司走私案的事实及法律依据,然而,起诉书指控的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刘某个人犯有走私罪。针对公诉人这一违反法律程序的说法,辩护人马上指出:“起诉书仅仅指控刘某以公民身份犯有走私罪,而未指控公司法人犯罪,因此本案没有关于法人犯罪的起诉书;刘某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起诉书也没有起诉他应代表公司作为被告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被告人;我们没有受委托作公司犯罪的辩护人,而是为个人被告作辩人,因此本案没有法人犯罪的辩护人。在既无起诉书,又无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情况下,公诉人凭什么指控该公司犯罪呢?”这一反驳环环相扣,铿锵有力,不容置疑,紧接着,辩护人就被告人是否有个人走私犯罪行为这一正题进行了无罪辩护,充分反映了辩护人精到的应变能力。

2.追问依据,陷彼于窘境

在紧张激烈的法庭论辩中,有的论辩方或是不够沉着冷静,或是低估了对方熟悉法律的能力,情急之下会突然提出一些没有法律依据的论辩观点,这时对方只要洞悉了破绽,就可以采用追问依据的方法,陷彼于窘境,从而取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妨害公务罪案件中,辩护人突然提出“按照有关规定和证据学的要求,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医院的伤情鉴定是超过了24小时才作出的,所以鉴定没有证明力。”公诉人很清楚没有哪条法律规定“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辩护人半路杀出的这一枪是缺乏依据的,于是立刻发问:“请辩护人说明‘超过24小时验伤无效’的法律依据何在!”辩护人深知失言,在答辩时回避了这个问题。公诉乘胜追击,在下轮辩论中指出:“我国法律从无24小时验伤之说,医院的伤情鉴定完全具有证明力。”辩护人在公诉人这种强大的攻势下,无法辩解,因而陷入了窘境。最后合议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

3.不辩之辩,击败诡辩

不少刑事案件在经过侦查和审查起诉后,犯罪事实已经清楚,证据也确凿充分,因此,辩护人只能根据已查实的事实作出合乎法律要求的辩护意见,尽可能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不能撇

开事实和法律进行无谓的诡辩。如果辩护人进行诡辩,公诉人除了严辞驳斥外,还可用”不辩之辩”的应变方法赢得论辩胜利。例如,在一抢劫案件中,被告人翻墙入室,窃得现金两万余元,未及出走,被事主归家发现,事主堵截被告人,被告人随手拎起一张椅子砸向事主,夺门而出。逃跑中被群众抓获。其行为已从盗窃转化为抢劫。公诉人以抢劫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被告辩护人辩护说:”被告人是推椅子,不是砸椅子,而且其目的是想弄出响声,让事主误以为他正从侧门逃跑,从而将事主引向侧门,以便从正门逃走。被告人主观上并不想使用暴力,客观上也没有使用暴力,因此,其盗窃行为不能转化为抢劫行为,只构成盗窃罪,不构成抢劫罪。”辩护人发表这一意见时,审判长先是一愣,继而稍露不耐烦的神色。因为,辩护人的观点有一明显漏洞,即如果被告人是想通过推椅子将事主引往侧门的话,那么,椅子的去向应是侧门,而且椅子一般不会翻倒,但过现场的群众曾提到椅子翻倒在正门口。很显然辩护人无视案件事实作了诡辩。公诉人冷静地观察到合议庭的倾向后,确信胜券在握,无需再辩,于是在二轮辩论中简洁地说道:”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请合议庭判决。”由于起诉方鸣锣收兵,辩护方也只好偃旗息鼓,法庭辩论就此结束。结果合议庭以抢劫罪处予被告人刑罚。在这里,公诉人的”我们的意见已在起诉书和公诉词中充分阐明,不再重复”的简单的一句话,既间接地指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极其错误的,又避开了辩护人的无理纠缠,使辩护人无从再辩。由此可见,在这种情况下,使用不辩之辩的方法反击诡辩,更能轻松地取得论辩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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