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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银行全面合作协议

政府与银行全面合作协议



第一篇:政府与银行全面合作协议

XXXXXX县XXXX县人民政府 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合作协议

二○一二年八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314”总体部署,推动XXXX县国有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促进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XXXXXX市XXXX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和XXX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XX银行”)就加强“十二五”时期全面合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第一章 合作原则

第一条 按照相互支持、合作共赢的原则,围绕XXXX县“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目标,通过规划先行、政策引导、融资推动,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金融环境、县场环境,促进县域企业做强做优,建设极具活力、支撑力和带动力的一流企业,为XXXX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第二章 合作目标

第二条 以强化银政、银企关系为核心,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制度环境、市场环境和执法环境为关键,切实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大力改善政务服务、完善金融发展激励机制。

县政府支持XXXXXX银行在县属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主力银行作用;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对XXXXXX银行业务发展给予组织协调和政策支持。

XXXXXX银行将提供优质的综合金融服务,并联合其他金融机构以组建银团等方式组织和引领社会资金,为县属企业在基

建设项目、产业发展融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及辖内企业、工业企业、矿产和能源开发项目、成长型中小企业、再就业及微小企业、工业园区建设和农村城镇化建设等经济社会发展项目。

在符合国家政策、监管规定和内部管理允许的范围内,XXXXXX银行将以贷款及理财、信托等其他融资方式的优化组合,支持县政府所属企业多渠道融资。通过提供人民币和外汇多个品种、不同期限的信贷产品,包括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技术改造贷款、园区土地及厂房按揭贷款、项目融资、供应链产品、国际业务产品等一揽子业务。

2012年至2014年三年间,累计提供不超过XXXX亿元信贷融资,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人行银监等监管政策条件下,我行信贷政策实行差别化管理,给予贷款资金优先支持。

第六条 服务支持

县政府承诺积极协助XXXXXX银行开展辖区内银企业务,协调其在辖区内企业单位(如:新进招商引资单位)的账户开立、代发工资、保险公司和其它银行的委托代理等金融业务,优先推荐给甲方办理。并将县级建设项目资本金和农民工保障金代收、医疗保险金、住房基金、土地出让金、教育基金管理等优先交给甲方办理,优先考虑甲方代发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和兑付拆迁项目安臵费,同时积极推荐乙方辖区内经营实体企业在甲方开立帐户,并通过该帐户办理结

签约地点:

第二篇:银行与政府合作协议

银政战略合作协议书

甲方:***县人民政府

乙方:

为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加快中小企业发展,构建***县人民政府和“十二五”战略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政府和银行的整体优势,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和市场份额进一步提高,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在互利互惠、合作双赢、共同发展的原则下,甲、乙双方同意,构建更加紧密、相互信任、不断发展的银政战略合作关系。

第二条甲方同意按照有市场、有效益、有偿还能力的原则,优先向乙方提供辖内重点建设项目和骨干企业等各项金融活动的相关资源。在同等条件下,对于乙方确认符合信贷投放条件的项目,甲方协调企业优先选择乙方提供的配套金融服务,并在立项审批、投资规划、资本金及地方配套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确保双方战略合作的稳定和有效。

第三条甲方将加强本区域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营造公平竞争金融市场环境,鼓励辖区政府机构择优选择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服务;在政府职责范围内,协助乙方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的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时还本付息;在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贷款本息时,1

协助乙方敦促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协助乙方化解甲方辖区内可能出现的不良资产贷款风险。

第四条甲方积极支持乙方在***县内拓展各项资产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甲方优先委托乙方承办辖内住房公积金、住房维修基金、社保资金、财政预算内、外资金、企业年金、土地拍卖及其他各类基金的归集、托管与理财服务。

第五条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重大改革的法规规章等方面的信息。在必要的前提下,同意乙方列席甲方及所属委、办、局研究有关项目开发和规划会议,使乙方及时了解和介入项目前期工作。甲方同意乙方以多种形式参与***县各类项目的前期工作。

第六条乙方将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和信贷政策以及***县发展要求,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达到乙方的信贷规章制度和信贷审批条件要求下,2011年—2015年向***县的民生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电力、交通、教育等产业和中小企业累计提供不低于亿元的金融信贷支持。乙方积极支持的具体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所列项目。

第七条除上述综合信贷支持外,乙方还将加大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乙方信贷政策的项目支持力度。乙方将向甲方辖内中小企业和特色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信贷支持,促进甲方辖内经济结构调整,适度扩大对***中小企业额度授信审批权限,支持甲方区域内中小企业和特色产业的发展。

第八条乙方同意充分发挥自身的商业银行综合服务优势和传统业务优势,向甲方区域内客户和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创新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顾问、融资咨询、结算、资金管理、结售汇、融资租赁、信托理财、资产重组、债券发行与债券承销等。

第九条甲、乙双方本着相互支持、相互信任的原则,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有关贷款企业的改制、兼并、重组以及项目建设、市场发展等信息;及时反馈有关金融、信贷方面的信息和政策,共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对合作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协商解决。

第十条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述协议事项,双方建立联系制度,定期进行磋商,通报和研究有关项目开发、项目评审、贷款发放管理以及金融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对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确定工作方案,形成会议纪要,并各自负责督促和落实。甲方明确***县金融办公室、***县中小企业融资工作领导小组,乙方明确***分行为各自联络部门,加强联系,及时沟通信息。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讨论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县人民政府乙方:

(公章)(公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月日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年月日

第三篇:银行和供销社全面合作协议(精选)

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支行与Ⅹ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业务

合作协议

甲方: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支行(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085

传真:08

乙方:Ⅹ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乙方)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ⅩⅩ红果经济开发区天合大酒店内

邮政编码:

电话:085

传真:085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诚实、信任、本着关心民生共同服务“三农”相互支持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辖属农家店(含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农资农家店等)为Ⅹ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以下简称新农保)农户提供兑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作业务与合作范围

0858-3639821,若乙方代办点因服务问题被客户投诉,经查实确系乙方代办点原因,甲方有权按约定的标准对乙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代办点须按协议要求及时向甲方指定的新型农村养老金农户兑付养老金。

2、乙方代办点代办人员不得对非甲方管理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账户进行兑付。若经甲方查实发现乙方代办人员对非甲方管理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账户进行兑付,甲方有权按30元/次的标准对乙方代办人员进行罚款。

3、乙方机构有义务协助甲方在当地进行市场宣传和产品形象的树立。乙方代办人员有义务按时参加甲方举行的培训,不得无故缺席。

4、乙方全面负责满足对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农户兑付需求。

5、乙方向甲方提供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兑付的反馈意见和建议。

6、乙方人员必须对甲方管理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金账户的有关信息及客户隐私进行保密,不得窃取、泄露客户及账户的任何信息,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损失,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7、乙方代办点必须和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搞好协调配合,服务质量除接受甲方监督外,还需接受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和农户的监督。

8、乙方对所辖内机构有监督管理责任,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人员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保证代办点服务质量,并对辖内代办点出现的纠纷及时处理,并妥善解决。

五、保密条款

甲方:中国Ⅹ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ⅩⅩ支行(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ⅩⅩ年8月1日

乙方:ⅩⅩ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ⅩⅩ年8月1日

第四篇: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范文模版)

银行与保险公司全面业务合作协议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公司 负责人: 地址: 为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本着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确山县范围内建立全面业务合作关系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业务合作范围

1、资金结算

2、银行存款业务

3、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4、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5、基金业务

6、电子商务

7、银行卡及其他业务

8、经双方确认的其他方面合作

第二条

甲乙双方可就上述合作内容进行具体洽谈,并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签署专项业务合作协议。

第三条 资金网络结算

1、甲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甲方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为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结算服务。

2、乙方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应在甲方所属分支机构开设账户,其保险费收入、相关费用应通过甲方进行结算和管理。

3、甲方根据乙方资金运动特点,利用甲方网点、系统平台、结算产品、网络通信和人才的优势,为乙方提供现金管理服务。

第四条 银行存款业务

1、在同等条件下,乙方的资金优先存放于甲方,甲方就此提供优质服务。

2、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及其分支机构优先在甲方分支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并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甲方按照《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做好支付结算服务。

第五条 保费代收代付业务

(一)代理收取保险费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网上银行、代收代付系统、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等方式代理收取保险费、保险费逾期利息及相关费用。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实务流程、业务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并做好相应的签收管理工作;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格式和时间,向乙方提供代为收取保险费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3.甲方分支机构应按照乙方要求,按双方约定的期限,将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及相关费用划入乙方开设在甲方的指定账户。

(二)代理支付保险金

1.乙方委托甲方通过柜面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满期保险金、保险理赔金等支出。

2.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代付保险金的实务流程、票据单证和相关数据资料。甲方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反馈代理支付保险金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及时与乙方办理财务结算手续。

第六条 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一)合作产品

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可代理推销乙方保险产品,包括但不限定于企业财产险、个人财产险、抵押物财产保险、履约保证保险、意外险、交强险、短期健康险等产品。

(二)重点合作领域

1、个人信贷资产保险。围绕个人消费信贷客户,稳步推进个人住房按揭下的住房财产险、汽车消费贷款项下的车险等业务。

2、企业抵押资产保险。企业在办理抵押贷款保险业务时,乙方根据被保险人的情况及时制定出承保条件和费率,并在保险单中列明甲方为保险金第一受益人。

3、柜面保险业务。甲方可在其柜面代理销售经乙方确认的理财型财产保险产品、交强险、意外险等适合柜面销售的保险产品。

4、重大信贷项目保险业务。甲方可就重大信贷项目的保险安排与乙方开展对口合作,有效分散信贷经营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三)甲方为乙方代理的保险产品必须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存续期内的保险产品,同时是乙方总部授权范围内的保险产品。

第七条 代理业务收费

1、甲方代理乙方收取保险费和支付保险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关的手续费。支付的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协商确定。

2、甲方代理销售乙方的保险产品,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甲乙双方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八条 基金业务

在以甲方为主代理销售开放式基金时,在确保双方利益和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代销的基金品种。

第九条 电子商务

1、甲乙双方共同进行银行、保险业务在电子商务方面应用的研究,合作开发有关项目。

2、在条件成熟时,甲方可通过网上银行代理乙方办理网上保险业务,并通过网上银行为乙方宣传保险业务。

3、网上其它合作。

第十条 银行卡业务及其他业务

1、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乙方客户和代理人员办理甲方相关银行卡产品,并通过信用卡或借记卡开展代收、代付保险费业务。

2、甲乙双方共同研究开发针对双方客户共同需求的银行卡保险合作业务及产品,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乙方借助其营销力量,积极向其优质客户和内部员工推荐甲方的银行卡产品

4、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优先选择甲方办理代发工资业务。第十一条 其它项目的合作

甲乙双方指定有关人员共同成立银保大项目合作小组,共同进行市场拓展。第十二条 业务交流和培训

甲乙双方加强业务交流,建立定期的数据交换和信息沟通渠道,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双向培训。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机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任何对方业务经营的资料和信息。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在具体合作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成,甲乙双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双方不得擅自更改或终止本协议。协议期满前,双方如无异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一年。协议履行中如需要变更或终止,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协议自双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同时,为细化合作内容,双方在本协议基础上达成的《保险兼业代理协议》(附件一)和《保险兼业代理产品协议》(附件二),对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甲方(盖章)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负责人

年 月 日

(或授权代理人)

第五篇:与银行合作协议

个人贷款担保合作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及东营市市政府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培养和发展东营市个人贷款购房市场,向广大市民提供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约定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作的贷款担保种类主要为个人购房贷款,其他贷款担保类型可视市场发展另行补充。

第二条对经甲方审查符合个人购房担保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若申请人同意采用此种担保方式,甲方则通知申请人向乙方提出担保申请,乙方同意为其担保并出具《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后,甲方即可同其签订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贷款额度及期限应与《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相同并不超出甲方设定的上限。

第三条乙方承诺对《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内所载明的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利息、逾期利息、复息)及因借款人原因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四条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时,甲方应即时催收逾期贷款并通知乙方。通知方式以乙方收到甲方送达的《催收贷款通知书》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最后两个月中的任何一个月不还款(到期一次还清贷款本息的贷款在借款到期后15天内不还款),在收到甲方《催收贷款通知书》后一个月内还清借款人在甲方全部贷款本息余额。

第六条借款合同履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致使甲方贷款债权落空的,甲方要求乙方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乙方同意提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

2、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法定监护人;

3、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拒绝承担债务。如继承

人、受遗赠人、法定监护人同意代为还款,在取得乙方书面同意后甲方不得拒绝,并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遇国家利率调整,无需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因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为进一步提高担保资信,乙方承诺在出具任何一个《东营市个人住房置业贷款担保证书》之前,必须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抵押物,并办理有关合法的登记手续。如果甲方放弃对乙方的担保追索,乙方应将抵押权转让给甲方。

第九条每笔贷款保证期间自借款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二年止,保证期间的延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债务清偿后,甲方应向乙方出具还清贷款证明。

第十条担保期间,乙方发生机构变更、撤消或其他足以影响保

证能力的变故,乙方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甲方。本协议项下全部担保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对乙方做出撤消决定的机构承担。如甲方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由乙方或做出撤消决定的机构提供为甲方所接受的保证人,并重新签订保证合同。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保证各自出具的各类书面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二条乙方每月向甲方书面通报担保中心对外担保的情况。

第十三条乙方应在甲方开立结算帐户,并正常办理结算业务,乙方在甲方存放的担保保证金应专户储存,并按建住房(2000)第108号文规定存入乙方在甲方开立的帐户,办理担保业务的额度不能超过担保保证金的30倍,如有突破,乙方应及时补充担保保证金存款。

第十四条乙方承诺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担保,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甲方开立保证金专用帐户,并存入不低于其担保贷款存量的三十分之一的保证金,该保证金的数额可随贷款存量的增减而增减,保证金户余额不得低于壹拾万元,与存量相当的保证金甲方予以冻结,但出现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乙方应代被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的事由时,甲方有权自乙方保证金帐户扣收贷款。

第十五条本协议执行期内,任何一方要更改协议内容,须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取得一致后方可修改;如不能达成协议,本协议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本协议在执行过程有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协议。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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