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库大全 > 精品范文库 > 14号文库

美国首位拉美裔女大法官宣誓就职(共5则)

美国首位拉美裔女大法官宣誓就职(共5则)



第一篇:美国首位拉美裔女大法官宣誓就职

美国的法官

——美国司法制度简介之二

发布时间:2008-12-02 15:36:18 卒 声

所谓法官,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国家,都是指专司审判的官称。就美国而言,法官即指在美国法院工作的、具有法官身份的审判人员。美国的法官不仅在美国,而且在整个世界都是一种容易引人瞩目的职业。许多法学家和文学家都刻意地描述过他们的形象,并对他们作出过繁多的评价。有人说,美国的法官是教堂外的教士,是法律的宣誓者和正义的化身。有人把法官的终极形象简化为一个蒙着眼睛的正义女神:这个正义女神微微向右倾斜着身体,坐在高背椅上。她左手提着一个金光闪闪的天平,右手执一柄也是金光闪闪的宝剑。她之所以蒙着眼睛,是为了表明美国的法官是独立不倚、不受不正当的干扰的。她左手提着的天平,表明美国的法官断案应当像天平一样保持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要“平之如水”。宝剑则象征国家的权力和国家的机器,它是法律强制性的保证,也是法院判决得以实现的保证,而且也表明美国的法官断案有一种非黑加白的风格。这个美丽的女神就是为美国人深深崇拜、视为正义之巅峰的法官的形象。这个形象蕴含着人们对法官的期待,也寄拥着人们对法官的信赖和尊敬。人们恨不得把所有的美都赋予在她的身上,也同样渴望她永远洁白无瑕,充满智慧、远见卓识和经验。这个形象来自远古,绵延至今。她既有古代的神秘色彩,又有现代的潇洒空灵之美。她确乎应当成为人类的永恒追求。

当然,这毕竟是艺术化了的美国法官形象。在现实中,真的女法官则要少得多,法官们的年龄一般也偏大,大多数的法官可以称得上是“老年法官”了。“老年法官”尽管少了一点青春气息,但是却多了一份成熟和稳重;眉宇间的智慧仿佛也拥挤不堪,难以寻见它的头绪。我国的孔夫子曾经说,“五十而知天命,六十而耳顺,七十而从心所欲不逾矩”。稍微粗略一点说,美国的法官基本上都处在这三个年龄段。

当美国的法官们穿着黑色的法衣,在法警们一片“肃静!全体起立”的喊声中步入法庭,就坐在高背椅子上的时候,恐怕连美国的总统都要不由产生一种羡慕 1

之情,一般的老百姓更是在法官和上帝之间找不到界限了。美国的法官被尊称为“法官阁下”或“法官大人”,而在英文中,这个称呼是“hanour your/ his/her”,直译应为“至为尊崇者”。这原来是对英国地方郡法院法官的尊称,后来传到美国成为对各级法官的尊称。在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人们见到法官便这样主动打招呼,并恭恭敬敬地给法官大人让道说:“法官大人,请先走”。人们信赖他们的法官,法官值得人们的信赖。法官成了公共权威的一种标志。

法官这种权威性的形成,首先与他们的选任机制有关。在美国,选任法官的机制有多种,但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能够将社会上最优秀、最杰出、最能干的人选拔到法官的位置上,庸人和品德败坏者与法官不可能有缘。似乎法官就是好人、能人的化身,谁不向往成为一个好人、能人呢?法官拥有最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法官受到终身制、高薪制的保障。法官周围有助理、秘书、书记员、报告员等一批服务人员听从其召唤,为其服务。法官是陪审团的“老师”,陪审团在诉讼中自始至终要听法官的教导,最后陪审团作出裁决的时候,还要集中听取法官对法律问题的指示。陪审团对法官的服从不仅是一个法律上的义务,而且这种服从还具有情感上的和道德上的意蕴。学生崇拜优秀的老师,陪审团普遍崇拜法官。陪审团来自于不特定的人民,法官受到了全体人民的崇拜。

法律的声音就是人民的声音,而法官的声音就是法律的声音。在美国,法官的声音不仅仅是法律的声音,而且还是作为

高位阶的法律——宪法的声音。宪法的声音不仅仅是现代美国人民的声音,在一定的意义上,它还是美国祖先的声音,同时也是美国未来的声音。美国宪法自其诞生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将永远地存在下去。宪法是美国法官的精神寄托,也是美国法的力量源泉。离开美国的宪法,就抛弃了美国的法官。美国的法官就是宪法的流动的载体,宪法依靠美国的法官来传播。美国人说,美国是法律的统治,是法治而不是人治。实际上,美国是美国宪法的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之间还隔着一层法官的环节。我们可以说,在美国,是宪法统治着法官,同时是法官统治着法律。

美国的总统对联邦的法官有任命之权,但被任命的法官可反过来审判美国的总统,可以发出传票责令美国的总统出庭作证,可以发出命令责令美国的总统交出非法的录音磁带。美国总统逊位,新总统上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 2

官首先走进就职仪式台,然后才是总统、副总统及其夫人。总统发表就职演说前,要面对首席大法官宣誓。在这种按部就班的神圣场合,谁会怀疑美国的法官对美国的行政官员具有监督之实权呢?谁不会对美国法官的这种崇高地位而肃然起敬呢?美国任何一位总统上台,只要法官的席位有空缺,都要精心选择最高法院的法官候选人。总统选法官可能是美国总统在任期间最为关心的一件事。法官不得其人,总统也会把它引为自己最为头疼的一件事。美国总统尼克松任命了数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这些大法官在尼克松因“水门事件”处在最为困境的时候,一致投票作出反对尼克松决定。罗斯福为了实行新政曾一度想改组最高法院的法官队伍和人数结构,但到最后还是以失败而告终。也有许多总统因为错误地任命了某一位政见似乎相同实则不同的法官而遗憾终生。美国的法官具有政治色彩,但这种政治色彩丝毫不影响他们的独立。美国总统对外释放他的无穷的影响力,美国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对内渗透他的不尽的权威性。很难说,对美国人生活产生的实际影响究竟是美国总统大,还是美国最高法院的院长大。他们的影响力一个对外一个对内,实际上不具有可比性。美国学者亨利·亚伯拉罕所著的《法官与总统》反映的就是美国的总统与法官之间的微妙关系。

美国的法官一般产生于美国的律师。美国的律师一旦成为法官,便迅速成为律师们的崇拜和恭维的对象。加利福尼亚州司法实施委员会执行官员杰克·弗兰克尔曾经说过这样一段话,他说:“法官的工作对人们是一种腐蚀。法官说„我要去度假了‟,大家便恭维说„很好,法官大人‟;法官说„我来晚了‟,于是大家又说„很好,法官大人‟。用不了一会儿,它就把人们改造成了这个样子”。看来,法官也是人,也有他的傲慢与偏见。正因如此,美国对法官除了有比较健全的培训、提高制度外,还有行为规范的要求,以及对不适格的法官的弹劾、惩罚和劝退制度。

总之,美国的法官是由一系列的制度塑造出来的,是与美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相适应的。美国的法官是美国社会的精英,是正义之路的开拓者,是整个社会这艘航船的导航者,是社会事务最为敏锐的感受者。正如美国著名律师丹尼尔·韦伯斯特所言:“世界上没有什么人能比一位正直而精通法律的法官更为高尚和纯洁。他所产生的影响像天上落下露水一样不声不响地降临到人间。”诚然,人们对一个好的法官的评价或者所下的定义,不会逊色于对圣人所作的评价和定义。3

但是,法官又具有人性中固有的弱点,这些弱点惟有诉诸制度才能加以彻底的克服。这些制度的综合就是法官法。

一、美国法官的独立地位

现在人们一般用“法院性”这个词汇来描述法院应当具有的要素,由这些要素构成的法院称为“法院的原始类型”。美国芝加哥大学的马丁·夏皮罗教授在1981年发表的著作《法院比较和政治分析》中认为,法院的原始类型应当包含这样几个要素:(1)独立的法官;(2)在诉讼双方的法庭辩论之后作出判决;(3)适用事先存在的法律规范作出判决;(4)按照一方被认定享有法律上的权利而另一方被认定为违法的两分法作出判决。尽管夏皮罗教授所刻画的法院的理想性类型和现实社会中的法院有一定的距离,在现实世界中,法院都以一种类似于政治团体的方式而行动,但是,夏皮罗将法官的独立性放在法院构成要素,确乎是一种深刻的见解,也是非常正确的看法。至少,在现代法治社会,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性都是至关重要的,也是诉讼制度体系当中不可或缺的要件。因为法院不独立,法官就不可独立。法官不独立,法官的公正性就无从谈起。法官的公正性是以法官的独立性作为逻辑前提和现实条件的。公正是主观意识的产物,不独立的人是没有主观意志的,或者说,他的头脑是长在别人的肩膀上的。如果法官失去了公正,所谓诉讼就根本不成立,或者说就根本没有了意义。离开公正谈诉讼,诉讼将成无意义的游戏,不仅解决不了纠纷,而且还会滋生新的纠纷。所以,诉讼就其本质而言,内在地需要有独立的法院和独立的法官。

正是因为司法独立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司法独立本身已经成为国际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内容和目标了。就国际性文件而言,现在关于司法独立方面的国际文件至少有以下几个,包括: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85年8月通过的《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1982年10月通过的《司法独立最低标准》、1983年6月通过的《司法独立世界宣言》以及1995年8月1日在北京召开的第六届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的《司法机关独立基本原则的声明》(又称“北京声明”)等等。这些国际文件都无一例外地确立了司法独立的原则。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和 4

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

美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司法行为准则》第1条规定:“法官必须坚持司法系统的统一和独立。”这项规则不单纯是一项为了防止产生使法官受到阻碍的不正当行为的禁止性告诫。这种要求是对每一位法官,对整个司法系统的号召:要维护和保卫这种传统的独立性;它也是美国的司法系统对实行压制的政府的一种富有生气的、有效的抗衡作用。所以,在现代,美国司法独立是被当作为一项现代化的自由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来看待的。

美国的司法独立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自天而降的,而是在同英国殖民政府的长期斗争中逐步实现的。美国的独立战争就是为保卫备受暴虐的英国殖民政府所践踏的各项基本的个人自由而进行的。司法是被看作捍卫自由的最重要的东西。制宪者们从针对乔治第三(1760一1820年)企图使殖民地的法官们屈从于他个人意志的斗争中,认识到了这样一个真理,即要建立一个有限权力的政府,必须首先建立一个强有力的举足轻重的司法权力。这就是通过宪法建立一个独立于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司法机关,使司法机关和其他两个国家机关一样,以宪法为同一个权力来源。宪法的缔造者们使联邦的法官们独立于政治系统之外,这不仅是指他们的任期和薪俸而言,而更为重要的是就他们的权力来源而言。这一点规定,在任何别的政治体制中都是不可思议的,而在美国却变成了现实,使得美国宪法成为一部真正革命的宪法。

但是,司法独立这个政策目标和宪政理念,并不是在美国宪法制定时期就为所有的美国有识之士认识到的。这个目标的实现经历了一场非常大的争议。在这场争议中形成了两个不同的派别和观点,一是司法独立的支持派,另一是司法独立的反对派。

司法独立的支持派以约翰·亚当斯为代表。他们主张司法必须独立,建立一个独立的司法部门实有必要。这主要是以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为理论基础的,具体的原因有两个:第一,司法部门独立于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有利于三权相互制衡,使司法机关能够有效地制约其余两大政治部门过于集中的权力。约翰·亚当斯对此曾经这样论述过:“司法权应当从立法和行政两部门中分离,并独立于它们,使得它能对这两个部门形成制约,所以,司法在组织上的独立性是必要的。”第二,法官只有独立于外来干预,才能使他们真正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准确解释,5

作出正确的裁判。这是孟德斯鸠提出来的论证理由。亚当斯也认为,法官不能为不同利益所左右,他们应当独立于任何人、任何团体,因此,司法在裁判上的独立也是必要的。

但是也有人反对司法独立。这些人从司法曾经受制于英王的历史事实出发,认为,只有将司法受制于美国的立法机关或美国人民才能免予暴政。美国的历史学家戈登·伍德曾经指出,“大部分早期制宪者都没有意识到司法独立就是指独立于人民”。早期美国许多州宪法都规定了法官任职的期限或者责令法官定期接受选举考验,即使在那些规定法官如忠于职守便可终身任职的州里,也往往让议会控制法官的酬金,或者规定只需经议会宣布即可罢免法官。杰弗逊在1776年就曾经说过,法官仅仅是议会的机器而已。伍德指出:“这种现象实质上反映了独立革命的历史,整个18世纪殖民地议会一直与英王权激烈斗争,革命者非但无意减少议会对法院的干预,反而还想加强对法院的干预。”

但是,这场争论到1776年至1787年间,优势转向了司法独立的主张。州议会被指控篡夺司法权,州宪法也因赋予议会太多权力而备受抨击。分权的呼声日益增强。到1784年,杰弗逊改变了观点,开始支持司法独立。杰弗逊认为,在弗吉尼亚州的宪法中,由于司法部门的成员受制于议会,议会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议会即使篡夺了司法权,也没有人提出反对意见,即使有人提出反对,也无济于事。因为,议会可以通过立法对其他部门构成拘束力,这样议会就可以行使本应属于司法部门行使的裁判权。伍德指出,由于杰弗逊等人害怕出现议会暴政,分权的主张重新占了上风,最终使得司法独立在制宪会议上取得了胜利。

二、美国法官的保障

同其他任何实行真正司法独立的国家一样,美国的司法独立也包括裁判独立和组织独立两方面的含义。裁判独立就是指法官独立裁判,是指法官的独立;组织独立是指法院整体的独立,两者相互依存。组织独立是前提,裁判独立是组织独立的进一步落实。裁判不独立,尽管组织仍可独立,但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司法独立。美国宪法同时强调了这两个方面,但相对而言,宪法上对裁判独立或对法官独立似乎更加看重,而组织独立似乎是不言而喻的。

美国宪法对法官独立所实施的保障,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的制度来实现的:一是终身任职制度;二是薪金不得减少制度;三是司法豁免权制度。

终身任职制度是美国联邦宪法对美国联邦法官所提供的制度性保障,对州法官而言,则未必尽然实行此一制度。其含义是:法官如果忠于职守,可以终身任职;如果要解除法官的职务,必须要通过宪法所规定的正式的弹劾程序。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中有所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如果行为端正,得继续任职”。这被称为“忠于职守条款”。

据说,“忠于职守条款”是美国制宪会议期间由弗吉尼亚制宪代表在其第9个决议案中提出来的。该条款在整个制宪会议期间一直受到尊重,视为当然,基本上未加改动。只有一个制宪代表提议在该条款后加上一句“行政部门经参众两院申请即可罢免法官”的内容。该动议遭到了否决。因为正如詹姆斯·麦迪逊所反驳的那样,既然已经规定法官如果忠于职守得终生任职,又规定法官不经审判便可以被免职,这是自相矛盾的。麦迪逊并且认为,将法官置于专断权威之下是根本错误的。詹姆斯·威尔逊也指出:“如果将法官置于充满党派之争的两政治部门的控制之下,法官的处境肯定不妙”。

汉密尔顿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曾对法官的终身任职的理由进行过详细的论证。他说:“如从法院应被视为限权宪法限制立法机关越权的保障出发,司法官员职位固定的理由即甚充足。因除此而外,并无任何其他规定更能促使法官得以保持其独立性,而法官独立是为执行上述艰巨任务必须具备的条件。”汉密尔顿将法官的终身任职视为法官独立性保障中的最重要的制度看待。汉密尔顿还从另外一个角度反证了法官如果临时任职将会有何等的危害。他认为:“坚定、一贯尊重宪法所授之权与人权,乃司法所必具的品质,绝非临时任命的司法人员所能具备。短期任职的法官,不论如何任命或由谁任命,均将在一些方面使其独立精神受到影响。”今再说,法官职务固定还可以使法官有更充分的时间研读法律,准确地掌握法律条文,确切地理解其含义,从而做到正确司法。

对法官独立性的保障还表现在法官的高薪制上。美国的法官报酬较为丰厚,联邦法官同国会议员、政府内阁官员的工资大体相等。联邦法官的工资实行统一标准,地区法院法官、上诉法院法官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工资有别,逐级提高。州法院法官的工资相对较低。

美国法官工资的特点,不仅表现在它的数额较高上,尤其还表现在其不得减少的规定上。这在美国联邦宪法第3条第1款中有所规定。该条款规定:“(最高法院和下级法院的法官)应在规定的时间得到服务报酬,此项报酬在他们继续任职期间不得减少。”这就是所谓“酬金条款”。

据说,原来在起草宪法条款时,曾经使用对法官的报酬“禁止增加或减少”的说法。后来有一位名为莫里斯的代表建议定期增加法官酬金,因为在法官任职期间金钱的价值可能会发生变化,生活方式和司法业务量也会改变,所有这些都使得法官酬金的调整成为必要。但麦迪逊则提出了反对意见。麦迪逊的反对理由是,一旦法官希望增加酬金,他们便会到立法部门去游说,这就难兔会在立法部门面前不适当地卑恭屈膝起来,这样势必削弱法官的独立性。但是,考虑到司法部门肩负着极为重要的职责,丰厚的酬金是吸引一流人才的必要条件,所以最终将“禁止增加或减少”修改为“不得减少”。

美国法官的工资较高,且不得减少,而且达到法定年龄可以

带全薪退休,这样做对法官的独立司法,是极有好处的。具体而

言,其好处有:第一,因为高工资能够保证法官生活条件的优越,有利于“高薪养廉”。第二,可以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法官安心司法。第三,可以体现法官较高的社会地位,赢得人们的尊重和羡慕。第四,有利于稳定法官队伍,排除其他职业对法官的诱惑。

当然,美国法官的工资同某些私人开业的律师相比则要少得多,如纽约联邦地区法官的工资就不到律师的一半。所以,现在国会正在酝酿起草法案,力图解决法官的工资、卫生、人身保险、定期假日制度和旅行报销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吸引大批优秀的人才来法院工作。

除终身制和高薪制外,美国法律对美国法官独立性的保障且体现在法官所享有的司法豁免权上。所谓司法豁免权,就是指法官在根据法官的职权而实施行为时,应当豁免因此而造成的任何司法责任。也就是说,除极狭窄的限制外,法官对于根据其职务上的权能所作的任何事情都可不受控诉。美国最高法院在1872年“布雷德诉费希尔”一案认定:高级管辖法院或者一般管辖法院的法官对于他们的司法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不负责任的。即使此项行为超出他们的管辖权之外,并且被指责为出于故意或者贪污腐化从事的,也是如此。美国最高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中指出,只有当法官在明显缺乏任何管辖权的情况下行动时,豁免才不存在。8

在该案判决后的105年后,美国最高法院在1977年于“斯顿普诉斯帕克曼”一案的判决中,曾经引用前述判例的法律理由作为论证的说明。这表明,美国法院对法官豁免权所持的观点一直没有改变。

该案的案情是这样的。1971年,麦克法林女士向斯顿普法官提出申请,要求让她的女儿琳达采取绝育手术。申请书这样叙述:琳达当时15岁,和异性乱搞,许多晚上离家在外过夜,并且她的母亲不能够阻止她这样继续下去。申请书根据这些陈述,请求法官批准给琳达采取输卵管结扎手术。印第安纳州迪卡县巡回法院法官斯顿普没有对琳达实施询问,就在同一天批准了这个单方面的申请书。几天后,琳达被以切除阑尾为由而做了绝育手术。大概两年后,琳达结婚后发现自己被做了绝育手术。得知此情后,便控告斯普顿法官要求取得由于侵犯她的宪法性权利所担责的损害赔偿。美国最高法院以5:4票作出判决认定斯顿普法定应当免予控诉,并且撤销了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原先认定斯普顿法官应接受控告的判决。该判决认为,印第安娜州的法律已授权斯顿普法官接受绝育的申请,并根据该申请采取行动;即使他对申请予以批准是错误的,但是,在享有司法豁免权的情况下,应当免除法官负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个判决表明,在美国,只要法官对案件享有管辖权,那么,无论他所作出的判决是正确还是错误,其在审判过程中的一切言行皆免受法律追究。当然,如果法官的行为属于应受弹劾的情形,则另当别论。

三、美国法官的职业伦理规范

l982年5月20日,英国著名法官丹宁的新著《法律的未来》出版了,人们纷纷对他表示祝贺。丹宁正筹划着退休之事,这个时候他已经83岁了。但是,丹宁没有想到,这本书的出版,留给了他一个“阿喀琉斯的脚后跟”。“阿喀琉斯的脚后跟”的故事是一个希腊神话。它说的是,在阿喀琉斯还是一个婴孩的时候,他的母亲想使他今后能够刀剑不入。为此,她捏住他的脚后跟把他全身都浸入一个名为斯堤克斯的河中。这是一条神河。后来,阿喀琉斯果然刀剑不入,勇猛非凡,在战争中立下了赫赫战功。但是,也许他是勇敢过了头,有一次,他在雅典的神庙里拉一个女子的手,就在此时此刻,帕里斯用箭射中了他的脚后跟,于是,阿喀琉斯死了。

丹宁把新著有关陪审团一章中的两小段话比喻为他的“阿喀琉斯的脚后跟”。9

这大概就是指《法律的未来》中的第6章“在我任职期间的改革”。这里丹宁先生使用了一些有关“有色人种”的语词,说被告人使用了35次绝对的异议权,其目的是拒绝白人而争取尽可能多的有色人种担任陪审员。丹宁的本意,据他的解释,是为了说明绝对异议权制度的欠缺。而且丹宁的这个描述,也完全是对实际情况的反映。再说,按照丹宁的说法,没有任何其他法官比丹宁为有色人种做过更多的好事了。《泰晤士报》对此以“离谱的判决”为题,作出了报道。报道中有这样的话“丹宁勋爵关于很多黑人不适合当陪审员的言论是欠考虑的,当然会在黑人当中引起相当大的反感,这是不言而喻的。如果他不得不在一个涉及种族问题的案件作出判决,他就会表现出他个人的偏见,他的判决可能受到他个人的种族情绪的影响。我们希望这种批评是没有根据的,但丹宁勋爵实际上已经把自己置于应该受到这种批评的立场上去了。”丹宁勋爵最后不得不在该书出版之日起的一星期后宣布退休,并且还对此作出了公开的道歉。此后不久,《窥眼》杂志刊出了一幅漫画,画的是两个滑稽可笑的律师在读一篇题为《丹宁将退休》的文章,其中一个对另一个说:“我想上议院会推翻他的判决。”辉煌一生的、鼎鼎有名的丹宁勋爵最后就这样结束了他的法官生涯。对此,丹宁当然感到十分沮丧,他想到了曾因受贿而被指控并因此而被解职的培根大法官,并且用莎士比亚在《亨利八世》一书中的一段话表述了他此时此刻的难堪心情。这段话是这样说的:“再见吧,再见,我全部的宏伟事业从此不再见了。人世间的事就是这样。一个人今天生出了希望的嫩叶,第二天开了花,身上开满了红艳艳的荣誉的花朵,第三天致命的霜冻来了,而这位蒙在鼓里的好人还满有把握,以为他的宏伟事业正在成熟呢,想不到霜冻正在咬噬他的根,接着他就倒下了,和我一样。我就像缚着猪尿泡游泳的小孩,好几年来在光荣的大海上冒进,游到了我力所不及的深处,我那吹得鼓鼓的声势终于爆破了,多年的劳绩使我今天只落得一个疲惫衰老的身躯,任凭狂涛摆布,把我永远埋葬。”

我在这里之所以讲这个关于丹宁的故事,并不是为了贬损丹宁勋爵的伟大,而是想提出一个问题:法官应当如何约束自己的言行?法官是独立的,但同时也要受伦理规范的制约。这就是各国都在讲的法官的伦理问题。法官的伦理规范或行为准则,是塑造法官形象的规则之网中的一个必不可缺的组成部分。法官如果违反伦理规范或者触犯了职业道德,轻则受到谴责和批评,重则受到惩戒、弹劾 10

甚至刑事追究。这说明两点:第一,法官也是人,需要受到有关人的一般约束;第二,法官是特殊的人,需要受到特殊的约束。二者相结合,就是法官的伦理问题。

所谓伦理,就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规范、原理和规则的总称。伦理是同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相对而言的一个范畴。伦理所奠定的基础是个人的良心、社会的舆论以及习惯。黑格尔指出:“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并且表现为客观的东西,必然性的圆圈,这个必然性的圆圈的各个环节就是调整个人生活的那些伦理力量。”可见,黑格尔是在终极的意义上界定伦理这个概念的,在这种理解之中,伦理当然就包含了法律在内,毋宁认为,伦理是法律的基础,法律中必包含伦理,但伦理未必演变为法律。在此意义上,伦理与正义又内在地联系在一起。黑格尔对此这样阐述:“人类把伦理看作是永恒的正义,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神。在这些神面前,个人的忙忙碌碌不过是玩翘翘板的游戏罢了。”

各行各业都有其习惯的伦理规范,法官也不例外。法官的伦理又称司法官的伦理,指的是法官在其职业的运作中所需要遵守的职业伦理。伦理价值的判断标准必然受社会环境的影响,法官的伦理标准也一样,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伦理标准的要求。在启蒙时期以前,因为法官具有创造法律的任务,所以,法官必须以健全的人格创造法律的规范,并作出法的价值的判断。也就是说,法官不但在认识的层面上应当具备“知性”,而且在评价的层面上也必须具备的“性格”。在13世纪开始风行于德国达250年的法学论著《Schwbenspiegel》曾经指出,法官应当具备六个特性:正义、贤明、刚毅、端庄、贤明而又练达之人。沃夫(Wolff)认为,除以上各项外,法官和陪审员尚需达到对所有的人富有诚心和爱心。

到了15世纪,人类进入启蒙时期,人们开始对私欲和狡诈破坏人性进行思考,并由此产生了合理主义。在此历史背景下,人们对于法官所具备的不合理的德性要素,已经开始失去了信赖。私欲既然是人类根深蒂固的特性,它肯定会影响审判的“性格”,因此应当极力地将之排除。在保障司法独立的同时,必须慎重地排除法官“性格”的要素,而仅仅保留其“知性”的要素。启蒙时代的后期,由于盛行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法官仅仅被认为是执法的机器,所以法官应当毫无“个性”。此时对法官的伦理要求完全限制于法官的知性上,法官是有知性的“机器”。11

法官的知性表现在他应当仅仅局限于探讨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并对有关法律文献作出解释,而不允许对法律规范有任何的创造功能。但是,历史发展到今天,随着概念法学的式微和自由法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律现实主义的崛起,人们对法官的要求又发生了变化。现代意义上的法官,不仅要能够独立地、适当地、正确地、迅速地适用法律作出判决,而且还要适时地造法,公正地司法,并且要切实地获得人民的信赖。

美国对法官的伦理要求一直比较重视。早在1924年,美国律师协会就制定了《美国司法官伦理典范》(Canons of JudicialEffoCS)。这部典范共36条,现在仍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当时制定该典范的动因,与联邦法官兰迪斯(Landis)的事情有直接关系。兰迪斯在担任联邦棒球协会的委员后,拒绝辞去联邦法官的职务,美国律师协会认为该法官已经触犯了职业伦理。尽管如此,但当时并没有用以规范法官职业行为的伦理准则,因而形成了无规则可据的情况。鉴于此情,美国律师协会开始着手制定律师伦理典范。1972年,美国律师协会在此典范的基础上,修订而形成了简明但内涵又极其丰富的《司法行为规约》(Cod of JudiCial ConduCt)。该规约共7条,这7条是:(l)审判官应保持正直和司法独立。(2)审判官在他的全部活动中应当避免不适当的行为和不适当的表现。(3)审判官应当无私勤勉履行职责。(4)审判官可以从事改进法律、法律制度和司法的活动。(5)审判官应当控制自己在司法范围外的活动,以便尽量减少同自己的司法职责冲突的危险。(6)审判官应当定期提出由于准司法性的活动和司法范围内的活动所收到的报酬的报告。(7)审判官应当避免与自己司法职务不适合的政治活动。该规约后来又经1982年、1990年多次修改,并成为约束法官行为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现在修改的内容主要是取消了第4、第6条的规定,只剩下了5条。1978年,又有立法规定联邦审判官应当公开披露自己资产的要求,该立法见美国法典第28编第301至309条,自1979年1月1日实施。但是这个规定是有争议的,1979年路易斯安娜州巡回法院所审理的“杜普兰蒂尔诉美国案”,就是为了挑战该法律的合宪性,但以失败而告终。

当然,该规约并不是如此简单,它共有5条,每一条都包括成为准则的一般规定,各准则下各节内的具体内容、术语、适用及解释等部分。准则及各节内容,包括术语和适用部分,都具有权威性,而解释部分则通过解释和举例对各准则和 12

各节的目的与含义提供了指导,但并非规定了额外的规则。该规约为法官所提出的规范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必须性的规范。该类规范使用的术语为“必须”、“不得”等等。这表明此类规范属于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旨在为法官设定一种有拘束力的义务。对此类规范的违反,将导致纪律诉讼。第二类规范为劝导性规范,它使用的术语为“应当”或者“不应当”等等,旨在为法官判断何种行为为适当、何种行为为不适当提供标准。违反此类规范,可能但不必然导致纪律诉讼。第三类规范为任意性规范。此类规范使用的术语大多为“可以”,属于允许法官作何种行为或者不禁止法官为何种行为的规范。通阅该《司法行为规约》,并参阅《美国司法官伦理典范》,现代美国法官所必须具备的伦理观可以用三个词概括,这就是:独立性、公正性和能力性。这三个特性和标准在规约的序言中就开宗明义地宣告了:美国的法律制度是奠定在这样一条原则之上的,即由独立的、公正的和具有能力的司法机关解释法律并适用法律。司法机关的机能,表达了美国人民的正义观和法律观的核心内容。该规约一以贯之的基本精神乃是: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集体名义存在的法官,都必须尊重和珍惜公众对于司法机关的信赖,都应当努力增进和保持公众对美国法律制度所寄托的信心。法官是解决存在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的仲裁者,也是法治政府确然不易的象征,以下加以分别阐述和论证。

1.法官必须具备刚毅而独立的性格

该规约的第一条就规定了法官的独立性和正直性,正直性也可称之为刚毅性。法官的正直性和独立性最终依赖于他们无所畏惧或不偏不倚的行为,这也是法官获得公众信赖的第一源泉和前提条件。独立性在法律上的涵义和体现前已述及,这里仅从伦理上探讨其独立性的内涵。

规约第1条对法官的独立性仅作了非常简单的规定,仿佛这是不言而喻的。它说:尽管法官应当是独立的,但它们必须遵守法律,包括遵守该规约。这说明,法官的独立性受制于法律的遵守。这和各国对法官独立性的理解是一样的,这就是,法官必须独立于党派之外,不受任何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预,但法官必须要服从法律。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官独立于任何人之上,但在法律之下。英国著名法官科克曾经说过的“英王在万人之上,但在法律之下”,与法官的特性有相通之处。

法官的独立性究竟何所指?德国学者包尔(Pal)曾经列举了八层意思:

(l)法官必须独立于国家和社会间的各种势力;

(2)法官必须独立于上级机关;

(3)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府;

(4)法官必须独立于议会;

(5)法官必须独立于政党;

(6)法官必须独立于新闻;

(7)法官必须独立于国民的声望;

(8)法官必须独立于自我、偏见和激情。

根据《美国司法官伦理典范》(以下简称典范),独立性以及为了实现独立性的刚毅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官不被党派的要求、公众的喧闹或个人的毁誉所左右,并无惧于不当的批判。

第二,法官应当在任何一点上都确保其行为无非难的余地。法官必须本着良心、研究、完整、诚恳、忍耐、规律、廉洁与公平,法官必须无惧于群众的喧闹,无视于公众的赞赏,不计个人的政治上或党派上的影响,法官不得因其他的事务或个人的利害关系而影响其迅速正当地执行审判事务,法官不得为了满足个人的野心或提高个人的声望而执行职务。

第三,法官应保持审判程序以符合其威严和威仪的方式进行。

第四,审判程序必须在反映确认真实的重大性与严肃性之下进行。

第五,法官有支持联邦宪法以及执行州宪法的义务。为了完成此义务,法官应当以大无畏的精神,遵守与适用基本的限制和保障。

由上可见,法官的独立性首先是一种精神,然后才是一种制度。正是各个法官所具有的独立不依、凛然不屈的精神,才能将人类内在地存在着的正义观、公平观等等各种善之观念,化为司法的实际过程,总结和创造出各种法律规范,从而成为保障法官独立性的综合制度体系。

2.法官必须具备一定水准的学识和能力

无论是何一法系、何一国家,司法审判都是按照三段论的逻辑形式来进行的,也就是,法官首先认定事实(小前提),然后适用法律(大前提),最后作出判决 14

(结论)。当然,这里的法律规范可以指成文法,也可以指判例法或习惯法,甚至也指抽象的正义观念等等。所以,法官作出判决,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是一个融科学性、技术性、形式性、实质性于一体的综合行为。这是从动态上看。从静态上看,法官的审判行为可以解析为两个方面,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事实认定需要考证,需要像历史学家乃至考古学家那样,利用纷杂的素材,借助于逻辑和经验法则,得出事实的结论。法律适用则以了解法律的含义和真意为前提。不仅要做到严格执法,而且要做到灵活用法。不仅要在原则上服从法律,而且要在具体的事项上辨析法律。法官还需要作出判决,判决书要写明理由,而判决理由的制作可以显现出法官的水平。这些都说明,作为一个法官,需要有事实领域和法律领域的多方面的知识,也需要有实际工作能力。法官是多重角色的集合:在审判台上,法官是庄严的审判者;走进办公室,法官是一个娴熟的管理者;走进书房,法官是一个严谨的学者;走出书房,跨步社会,法官是一个社会活动家。当然,法官在日常的生活中,他则是一个和蔼可亲、富有人情味的平凡之人。所以,做好一个法官是不容易的,这集中表现在法官所应当具备的能力上。那么,法官应当具备哪些能力呢?按照前述美国法的规定,法官所应具备的能力主要表现在以下诸方面:

(l)法官应当负起一般的司法义务。法官的司法义务应当优先于法官所从事的其他各种活动。

(2)法官应当负起裁判职责。法官对于分配给他处理的任何案件都应当作出审判。

(3)法官应当信守法律的各项规定。

(4)法官应当能够在审理案件时保持法庭秩序,注意礼节。

(5)法官要有耐心和尊严感。

(6)法官应当能够迅速地、有效地、公正地处理各种司法事务。

(7)法官应当能够勤勉地履行他的管理义务。

(8)法官应当对各种违反诉讼纪律者予以及时有效的处理,或者将其交于其他机构处理。

(9)法官必须保持中庸、细心、忍耐、公平的态度。

(10)法官必须致力于研究法律的原理,并在这一方面显示出自己的勤勉和 15

热诚。

(11)法官必须能够立即组成适当的合议庭。

(12)法官应当能够使他的助手热诚地、熟练地协助自己的工作。

(13)法官对不熟悉律师工作的律师在出庭时应当抱有热诚的态度,并能够对律师的错误利用机会给予匡正或者批评。

(14)法官应当对法制建设,尤其是诉讼程序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作出义不容辞的贡献。

由此来看,法官的能力性也是一个极其广泛、涉及较多领域的概念,它是对法官提出的最低限度的要求。任何一个法官如果名实相符的话,都应当具备这些能力,当然也不限于这些能力。但是,法官的独立性和司法体制的完善性是法官获得能力性的前提条件。如果法官不能够享有整体上的独立、对上级法院的独立以及对其他法官的独立,如果司法体制还不够完善,那要求法官的能力性则无异于缘木而求鱼。当然,能力性并非对法官提出的终极目的,它只是一个基础,其归根结底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法官的公正性和可信赖性。

3.法官应当是公正的和可信赖的

法官必须是公正的,这个命题与法律必须是公正的至少具有相等的意义。因为,如果法律是公正的,而法官不公正,那公正的法律只能成为偏私的工具和借口;反过来,如果法官是公正而法律不公正,那也不是一种理想的公正,在司法公正这个大命题下,法官的公正是本位,是关键,是首先无论如何都要予以确保的。

在西方,有一句法谚,叫做“法官不仅要是公正的,而且要被看上去也是公正的”。公正对法官而言不仅是内在的素质,而且也要有外在的表现。公正不仅是客观的概念,也是主观的概念。司法程序在运作的过程中尽管客观上是公正的,但如果这种公正没有被公正的被判断者尤其是公正的判断者意识到,那也充其量只实现了一半的公正。只有主观的公正和客观的公正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才构成公正的完整的圆圈,才称得上真正的公正。反过来,如果客观的公正有所缺失或不尽理想,但是如果主观上的公正获得了满足,那也可以称为是公正的了。因为,主观上的公正将客观上的不公正给掩盖起来了,公正的目的性已经达到了,所以,可以说它是公正的了。当然,客观的公正是主观的公正的基础和前提,没有客观上 16 的公正,主观上的公正很难实现。理解了公正的两层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就不难理解美国立法对法官的公正性提出的各种伦理标准了,这些伦理标准既有客观的公正倾向,也更有主观的公正意蕴。根据上述美国法,美国法官的公正性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官在从事各种活动时,应当避免任何不公正的行为或表现。

(2)要切实落实法官的回避制度。

(3)法官不得参与任何基于种族、性别、宗教和国籍的恶意歧视行为的组织。

(4)法官应当在无任何偏见或不公正的情形下履行其司法义务。

(5)法官应当要求出庭的律师避免任何歧视行为或表现。

(6)法官应当告知每一个对诉讼具有法律利益的人及其律师享有依法出庭的权利。

(7)法官不得对任何正在审理中的案件发表任何有可能影响裁判结果公正性的评论。

(8)法官不得对陪审员的裁决以法院的命令或庭审意见以外的形式予以贬褒。

(9)法官不应当为了任何与司法无关的目的,而披露或使用其以司法官身份获得的非公开的信息。

(10)法官必须迅速而慎重地处理案件。

(11)法官不得有法院非专为当事人而设或者当事人为法院所创造等观念。

(12)法官在公的行为上不得有不谨慎或被视为不谨慎的行为。

(13)法官不得对当事人、陪审员、证人或其他任何出席法庭的人具有同情心。

(14)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虽然可以适当地介入对证人的询问,但不得有不当的干涉。

(15)法官应当避免同当事人单方面会见、通信、辩论等。

(16)法官不得以其个人的特异性作为形成正义的基础。

(17)法官不得在判断的时候,以极端的、异常的方式进行,亦不得以戏剧式的或情绪性的方式指挥诉讼。

(18)法官不得强制任何人接受无法律根据的、自己发明的屈辱性的行为或惩罚。

(19)法官应当保证当事人行使起诉或上诉的权利。

(20)法官不得担任与其职务不能相容的职务。

(21)法官不得负有金钱上或其他的债务。

(22)法官不得因为其私营企业或慈善事业而接受他人的捐赠或者给人以这样的嫌疑。

(23)法官必须谨慎对待易招诉讼的企业,法官不得在这样的企业中进行个人的投资。

(24)法官不得以法官资格获得的资料作为投机之用。

(25)法官在作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或受托人时应当持慎重的态度。

(26)法官必须避免任何政见的演讲、收集、捐赠或募集政党的资金,公开支持政治职务的候选人或参加政党的会议。

(27)法官不得接受任何政党委员会的地位或留任,或者充当政党的领袖,或者参与一般的政党活动。

(28)法官的候选人,不得以以后当上法官给人好处为目的而同任何人作出相关的约定。

(29)法官连选连任法官时,应避免利用其作为法官职务所具有的优势。

(30)法官不得同时从事律师或法律顾问以及其他类似的职务或者活动。

(31)法官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律师或者任何向他提出请求判断法律关系之人的馈赠。

(32)法官为了能够公正地执行审判职务,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从事社交活动,而无需生活在退隐遁世之中。但是法官所从事的这些活动,以不影响其案件的公正审理为限。

(33)法官所从事的司法外的活动,必须不得使人们对其作为一名法官公正的裁判能力提出合理怀疑;必须不得贬低司法机关的形象;必须不得妨碍司法职务的适当履行。

(34)法官可以演说、写作、讲课和参与其他涉及法律、法律制度、司法和法律以外内容的活动。

(35)法官应当努力推进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和法律职业的操守。

(36)法官在以上任何行为上,都必须无可非议之处。

以上为法官所应有的公正形象和公正行为。法官的公正性是独立性和能力性的落脚点,也是法官获得当事人及一般社会群众信赖的直接源泉。法官每审理一个案件,就同人民的权利和自由接触一次,也就接受人们的一次考验。法官来自于人民,应当全心全意地成为人民的代表,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法官办案,说到底,就是对相互冲突着的各种利益进行平衡和取舍,就是划定权利义务的界限,就是主持正义,克服非正义。这一切,都取决于法官的公正性。没有公正性,什么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的价值,什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什么法治社会的达成,一切都成为空谈。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法官是法治社会的基石,法官的公正性是法治社会的灵魂和根本支柱。也正是因为法官的公正性如此重要,人们对法官才寄予了崇高的希望,才有了一系列的法官保障制度,也才有了对于法官的弹劾制度。

四、美国法官的弹劾制度

联邦法官只有根据法定程序经参众两院通过,才能被剥夺其法官资格。具体而言,该程序是由众议院提出控告,并由参议院审理。此即为弹劾程序。

在美国,弹劾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有联系也有区别。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的规定,弹劾案件的判决充其量只能导致罢免或附加资格的剥夺而已,而不得同时作出刑罚上的科加。但是弹劾对象的行为,如果同时构成刑事犯罪时,则在弹劾之余,还可以继续引起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当然可以对弹劾对象定罪量刑。可见,弹劾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即使对象相同,但是因为程序的目的不同,所以可以作出不同的宣判。再者,弹劾程序由下院发动,上院审判,这也同刑事诉讼程序由公诉人提起、法院审判不同。

弹劾程序与法官惩戒程序及制度也有联系和区别。惩戒的结果可以是责令退职或免职,这与弹劾相近。而且,弹劾的理由与惩戒的理由也有雷同之处,但是二者的性质不同。弹劾是因为法官违背了宪法原则、宪法秩序或者违反了其他法规和善良风俗,因而已经失去了人民对他的托付和信赖。可见,被弹劾的行为是一种比较严重的行为,惩戒程序已经无济于事,所以弹劾程序往往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前奏。惩戒就其本质而言还属于司法机构内部的纪律处分,其行为的情节一 19

般比较轻微,这一点与弹劾程序有所区别。美国法官的惩戒制度于1960年首先发端于加州,加州于该年修订宪法之后,增设法官资格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是这样组成的:由州最高法院选任的法官5人,州律师会长会议选任律师2人,州长经州上议院的推荐或同意选任的非法律人士2人组成。该委员会根据人们提出的申诉,对州法官有无能力或行为是否不检点等事项进行调查,并向州最高法院提出建议,责令该法官退职或予以罢免等等。

弹劾条款和忠于职守条款密切联系在一起,它们实际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这说明,法官的终身任职不是绝对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法定程序排除法官的终身任职特权,终止其法官职务,但是,法官弹劾制度的存在并不与法官的独立性保障相矛盾,相反,它和忠于职守条款与终身任职制度一起,构成了切实保障法官独立的制度性体系。

美国宪法对法官的弹劾程序及实施条件等,是与对其他所有官员的弹劾制度融合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加以规定的。这就是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3款第6项和第7项的规定,即所谓的“弹劾条款”。

根据弹劾条款的规定,国会行使其行政监督权的重要武器之一,就是对官员的弹劾权。弹劾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点:

(l)弹劾案由众议院提出。

(2)弹劾案由参议院审理。

(3)无论何人被弹劾,非经出席参议员的三分之二同意不能判处惩罚。

(4)弹劾权行使的对象为总统、副总统以及法官。

五、美国的法官培训

1、美国人对培训法官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

据美国有关方面人士介绍,美国过去对法官的培训并不重视,认为法官都是从律师中选拔的,他们均有几年乃至十几年的司法实际工作经验,因而没有必要对他们进行专门的培训。但是,随着美国法治的变化,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新法官人数的逐年增多,案件的增加和积压,使人们认识到对法官进行培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新任法官需要培训,老法官也需要培训。对新任法官如不进行必要的培训,他们就不能很好地胜任自己的工作;对老法官如不进行培训,他们就不可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无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所以从本世纪五 20

十年代,美国便开始重视对新老法官的培训.并且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保证法官培训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正常进行。目前法官培训还是自愿参加,将来有可能发展为必须参加。现已有17个州的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必须参加训练,已有5个州法律规定所有法官均必须参加培训。现在他们不仅重视对法官的培训,而且也注意对法院行政人员和律师的培训。有的州法律明确规定,律师必须经过45学时的培训。这也是提高办案质量、办案效率所必需的。

2、培训机构的设置和形式

美国的法官培训机构较多,有联邦法院的,有州法院的;有

全国性的机构,也有州的机构。总部设在威廉斯堡的全国州法院

中心,设在华盛顿的全国联邦司法中心,设在纽约的司法行政学院,设在雷诺的美国全国法官学院,这些都是全国性法官培训的专门机构。各州也都有自己的法官培训中心,例如,设在旧金山的加利福尼亚(以下简称“加州”)司法教育中心,负责全加州法官的培训工作。另外,在一些大学法学院中设立法官培训机构(如密西根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继续教育中心、丹佛大学法学院的司法行政学院),或者由大学法学院直接负责对法官的培训,不另设机构。下面简要介绍几个专门的法官培训机构:

①纽约司法行政学院

它是1952年建立的,开始设立在纽约大学法学院之中,70年代独立出来。它的任务是训练上诉法院法官,有时也训练联邦法院法官。每年夏天开办两个训练班,一个是中级的,一个是高级的,主要训练新任命的法官。训练的内容是司法行政管理,判决书的制作,医疗和经济中的法律问题,仲裁、调解问题。法官彼此交流经验,也请法学院的教授讲授一些专题课,主要是实体方面的内容。该学院近年来同外国法院建立了交流项目,同我国也建立了交流项目。

②全国州法院中心

它是1971年成立的,负责对全国各州法院的管理以及州法院法官的训练工作,以保证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该中心总部设在威廉斯堡,下设三个训练中心。这些中心为全国州法院服务,对法院的管理、案件的处理、如何减少积案进行技术研究,包括研制现代化的机器设备等,制定法官培训计划,出版各种刊物和材料,撰写州法院年度报告。设在旧金山的西部州法院中心,主要担负两个研究项目,一是如何通过电脑搜集交流精息,二是乡镇法院处理案件的程序,同时还开 21

展技术咨询,培养和训练州的法官和司法行政人员,为20多个州服务。

③联邦司法中心

它是1967年根据法案由约翰逊总统批准成立的独立机构,负责培训联邦法院系统法官。该中心由法官、行政主任组成委员会,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担任主席。工作人员中有律师、刑法专家、统计学家、社会学家。这个中心决定联邦法官训练计划,编印材料,制作录像带。

④雷诺全美法官学院

它创立于1963年,主要训练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治安法官、重罪法院法官。如训练他们如何指导陪审团等,1989年他们开始训练破产法院的法官。一般是用4周的时间进行学习,两周的时间学习基础课(如司法制度史,法官选任办法、法学流派等),另外两周学习“法律与社会”,“证据的认定”等。该院每年训练的法官达1500人,教师主要是有成就的法官、专家、还有少数法学院的教授,共150多人兼职,已有1.2万人从该院毕业,还有3万人取得了毕业证书。中南美、拉美、亚洲108个国家的法官先后来院学习。他们还在洪都拉斯开办训练班,为其培养法官。

该院还设立了司法研究硕士学位。读这个学位的必须是大学毕业的。学生必须在6年内修完32个学分(课堂教学占26学分,论文占6学分)的课程,有的学生用两个六周的暑期班也可能学完。学生要在大学听些课,要写学位论文。主要课程有:司法制度史、法官的作用、法官选任办法、各种法学流派(如批判法学)、法学与社会。学满学分撰写论文,经过答辩通过,即可取得司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指导委员会是由大学教授、法官、专家组成的,每年招收20人,几年来已经取得学位的有58人。

⑤加州司法教育中心

该中心设在旧金山,它对法官的训练分为三个层次:第一是初任法官的训练,也叫基础训练。主要方法有:由资深的法官进行指导,参加司法实践,同有经验的老法官一起审理一个案件,取得办案经验;举办训练班,主要讲解审理程序,法庭出现问题如何解决,民事法律、刑事法律的发展,由有经验的法官和律师讲授,制作录像带,边看边讨论(如警察的搜查程序)等等。第二是在职训练,也叫中级训练。每年举办8个司法研究班,包括民事、刑事、家庭、少年、遗嘱认 22

证与禁治产,还举办行政法、行政管理研讨会,训练行政法官。第三是高级专业训练,主要是在法官轮换审理刑事和民事案件时进行。举办指定课程和一般课程班;法理学、人文学班,了解哲学的发展及其学派,读文学书,研究如何对待道德问题等;事实认定和裁判研究班;审判长法庭指挥和案件处理研究班,等等。这个中心同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菲律宾、孟加拉、斯里兰卡等国以及中国台湾均有联系,多次派人赴这些国家和地区考察法官培训的经验,介绍美国法官培训情况,在国内外均有较大影响。

法官培训的基本形式是各种类型的训练班,只有南加州大学、丹佛大学、雷诺的全国法官学院才有学位制度。这些训练班都是由上述法官培训机构举办的,一般是短期的,多为二三周,最长的是半年,最短的是二三天。训练班有的常年举办,多在暑假举办。之所以多是短期的在职培训,主要是由训练内容的单一和专一所决定的,同时与法官的法律管理、美国法律的稳定、法官工作忙、抽不出更多时间参加培训有直接关系。另一种培训形式是利用刊物进行函授。美国法官培训机构几乎都创办了各种刊物,用来对法官进行培训。有的培训机构创办的刊物多达十种。兰辛的司法学院办了三种刊物、《效果》、《同行》、《初审法庭指南》。密西根大学法学院的法学继续教育中心设有出版部,先后出版过54种刊物,内容有如何写法律文书,如何处理不动产,如何指导陪审团,民诉法学、证据学等。雷诺的全国法官学院编写了《法庭指南纲要》。加利福尼亚州的司法教育中心创办的刊物和编写的教材也很多,如《司法手册》、《审判手册》、《上诉法院审判手册》等等,用以指导法官如何进行听审,如何书写判决书和裁定书。至于利用录音、录像带进行教学就更普遍了,所有的培训机构均以此种手段和形式进行直观教学,效果良好。

3、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美国法官培训的内容既广泛,又有重点,针对性、实践性。应用性很强。不同的培训对象,不同层次的训练班,均有不同的培训内容。对新任法官,主要是进行“上岗教育”,这种人有的可能有法律背景,有的可能没有法律背景,有的可能作过司法工作,有的可能没有作过司法工作,但对法院工作都没有经验,因此对这种人主要应当进行基础教育,内容包括如何听审,如何认定证据,如何指导陪审团,办案程序,如何写判决意见书,等等。对现任法官主要是进行继续教育,23

知识更新、观念更新、方法论更新教育,内容包括新法律的发展,认定证据的方法和经验,如何提高办案效率,如何减少积案,加快案件的流动,等等。对上诉法院的法官还要进行一些特殊课程的教育,内容包括上诉法院与初审法院的关系,联邦法院与州法院的关系,等等。无论哪种类型的法官,都要接受个人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纪律教育、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和法官个人的精神压力等,保证做一名办案公正的法官。美国法官的工资待遇虽然不如律师高,但他们对自己的工作却十分安心和热爱,有种荣誉感,普遍受到社会的尊重,这同接受上面那种教育是分不开的。为了拓宽知识面适应科学技术发展的要求,各种训练班普遍开设“法律与社会”、“人文学与法律”、“法理学”、“心理学”、以及各种新技术的课程,既解决法官的认识论问题,也解决法官的方法论问题,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法院的法律助理、行政人员的素质如何,同办案质量的高低、办案速度的快慢有极大关系,因此他们也很重视对这些人的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加快案件的流动,如何管理案卷,如何使用和管理经费,如何实现办公现代化,如何加强人事管理等等。

至于培训的方式方法,有教师讲授,但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法官自己讨论。雷诺的法官学院很注重这种教学方法,上午前两小时法官听教师讲课,后两小时就自已组织讨论,10人左右一小组,由有经验的法官主持,学习气氛异常活跃,法官们各抒己见,热烈争辩。再一种培训的方式方法,就是通过看录像进行直观教学,法官们看一段讨论一段。丹佛的司法学院采取这种方法进行教学,效果很好。据加利福尼亚州司法教育中心的统计,采用这种方法进行教学比单纯讲授要好得多,它把听、看结合起来了,增强了记忆,高达50%;而只看不听,只能记住30%;只听不看,只能记住11%。还有一种培训的方法,就是通过办刊物来进行培训和指导,这几乎是普遍采取的培训方法,实践证明,这种方法也是可行和有效的。关于这一点前面已有介绍,这里不再重复。

4、培训经费的来源和使用

美国对法官的培训是舍得花钱的,他们把这一点看做是智力的投资,培训经费有广泛的多渠道的来源。有联邦议会和政府的拨款,有州议会和州政府的拨款,24

还有私人企业、公司以对基金会的捐款,各级法院和法官本人交的一部分钱也是培训经费的一个重要来源。从整个情况来看,他们的培训经费是充足的,逐年增加的。如全国州法院中心1988年用于法官培训的经费达900万美元。仅西部地区的州法院中心就有82万美元的预算。这些款既来自联邦政府的拨款,也来自各州的缴款。1988年仅各州的缴款就达300万美元,占总预算的三分之一;另外办班收费300万美元。丹佛的司法学院每年的预算是100万美元,其中30万美元用于研究项目,70万美元用于办训练班。这些款主要来自全国州法院中心,州法院、私人企业和福特基金会的提供。雷诺的全国州司法学院的经费每年600万美元,其中主要是由全美律师协会提供100万美元,州议会拨款200万美元,自己募集300万美元,包括办班收费,一个学员听一周课得交270美元。加利福尼亚州司法教育中心1988—1989会计年度预算为269万美元,其中州政府的拨款占绝大多数,达259万美元,各种捐款仅占10万美元,该中心办班是不收学费的。经费的使用主要用于办班、培训开支,大体占经费总额的50%,行政费支出包括工作人员的工资、教师的旅费、住宿费,报酬(法官、律师在训练班讲课是一种荣誉,不给报酬,只付旅费、住宿费;法学院的教授、专家讲课给报酬,但数额不大,有的训练班一天只给9美元,占30%左右,办刊物、印资料的经费支出占20%左右)。尽管在我们看来,他们的经费已经比较充足了,但是美国法官培训的各个机构仍向我们表示他们的经费不足、还需向联邦政府、州政府增加拨款,扩大财源,呼吁私人企业、基金会增加资助。

六、美国法官的工资待遇

美国法官的工资较高。联邦法官同国会议员、政府内阁官员的工资大体相等。联邦法院法官的工资是统一的,具体工资标准是:

地区法院法官工资每年90,000美元;

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工资每年95,000美元;

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工资每年110,000美元;

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工资每年115,000美元。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三级法院法官的工资相差并不悬殊:上诉法院法官的工资略高于地区法院,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工资又略高于上诉法院。

州法院法官的年工资一般为4一8万美元。

据有关部门透露,从1989年开始,联邦法院法官的工资增加了20%。

法官的工资是由宪法和法律予以保障的,他们的薪金在任职期间不得减少。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官于规定期间内应受俸金,该俸金在任期内不得减少之。总统和国会均不得降低法官的工资。法官除工资收入外,不得有其他收入(讲学除外),不能经商牟利。

美国法官工资所以较高,是因为:第一,高工资保证法官优厚的生活条件,“以俸养廉”,从而有利于保证法官独立、秉公执法。第二,与法官的崇高职业和社会地位相称。在美国,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极其受尊敬,人们以能见到大法官为荣。

第三,可以稳定法官队伍。

美国法官的工资虽然较高,但比在私人企业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同行工资则要少得多,如纽约联邦地区法院法官的工资就不如律师的一半,因此,很难要求律师来法院当法官。国会正在起草法院改革法案,法官工资、卫生、保健、人身保险、定期假日制度和旅行报销等方面的问题都正在解决。他们说:我国的司法体制需要大批优秀人才来法院工作。因此,要从工资、社会福利等方面给予法官以经济上的充分保障。

参考文献:

1、周道鸾主编《外国法院组织与法官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出版

2、肖扬主编《当代司法体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出版

3、汤维建《美国民事司法制度与民事诉讼程序》,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4、方立新《西方五国司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出版

美国恩格尔法官就职演说誓词

我希望能够有效有序地主持庭审,使其不但成为一个能够作出公正判决的法庭,同时也能让所有出庭的人感受到公正和客观;

我希望在我对罪犯量刑时,将永远牢记公众的利益,同时又不忘记一个联邦法官对人类生命和人的价值所具有的重大权力;

我希望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时,我有决心和能力,并且能够保持立场,不动摇.我将永远不会过于自信,以至于停止寻觅自身的偏见和成见;

我祈祷,当我的法官生涯结束时,无论是在明天早晨还是在三十年以后,别人都会说我的工作是完美的,为人是诚实的。我为美国的司法体制增了光,并且为人类的生命和着正义贡献了我微不足道的力量。

美国首位拉美裔女大法官宣誓就职

2009年08月12日 04:20 第一财经日报

索托马约尔:出身贫民窟的大法官

陈晓晨

美国东部时间8月8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前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的肖像下。一位拉美裔的女性举起右手,左手放在由她母亲亲自捧着的圣经上,跟随着现任首席大法官罗伯茨逐句宣读:“我将不分人群,无论贫富,主持正义……”

这是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誓词。宣誓人是新任大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在她完成宣誓后,罗伯茨宣布,她正式成为美国第111任大法官。

索托马约尔是被总统奥巴马任命、接替业已退休的大法官戴维·苏特的。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她将在大法官的岗位上工作。根据法律和习惯,除了去世、辞职、自己要求退休或被国会罢免外,她将在这一岗位上服务终生——当然,在现代,很多大法官选择以退休的方式结束。

不过,无论索托马约尔的大法官生涯将会有何经历,她的就职本身就已经引起了美国媒体和公众的关注。原因在于她的双重身份:拉美裔、女性。美国自建国以来,仅有三位女性大法官;而索托马约尔是首位拉美裔大法官。据美国媒体报道,在索托马约尔童年居住地的年轻人威廉·瓦加斯表示,提名索托马约尔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对他来说意义重大。

出身贫民窟的大法官

55年前,索托马约尔在纽约出生。她的父母都是来自波多黎各(加勒比海小岛)的劳工阶级。在索托马约尔很小的时候,她父母就带着她和弟弟搬到布朗克斯代尔居民区,她在当地政府为穷人建造的公寓里长大。

索托马约尔9岁的时候,她的父亲去世。她的母亲塞林娜有时候要干两份工作。其中一份工作是在一家戒毒诊所当护士。塞林娜就靠这些微薄薪水养活索托马约尔姐弟俩。索托马约尔对母亲抱有深厚的感情。索托马约尔后来回忆说,她母亲非常重视对子女的教育,设法把她和弟弟送进一所教会学校,还买下了社区内仅有的一套百科全书。在为希望报考法学院的学生制作的一部录像片中,索托马约尔这样讲述了她的母亲:“我之所以有今天,全是因为我母亲。我的能力只是她的一半。每当我想到她克服了多少艰难困苦,我都不禁感到惊讶。”

索托马约尔在1998年接受采访时说,小时候她最爱看当时美国流行的侦探剧《南希·德鲁》,渴望长大以后成为像剧中少女神探那样的警探。不过8岁时,她被诊断患有儿童糖尿病,需要终身注射胰岛素,医生劝她打消当警察的念头。不久,她把对南希的崇拜转移到另一系列法制剧《佩里·梅森》上,发誓将来要当法官。

高中毕业后,索托马约尔被美国著名的普林斯顿大学录取,并获得奖学金。当时,她是那里仅有的几名拉美裔学生之一。她大学时代的同学、好友索托朗戈说,索托马约尔十分关心社会正义,并为增加少数族裔教师或同性恋权利等问题大胆直言。“她一直独树一帜,与众不同。她认为有不公现象的时候,总是直言不讳地指出。”

索托马约尔后来曾经对外界表示,她的生活经历和拉美裔传统对她的思想提供了参考;但她的司法决定则完全是依照法律。

奥巴马在公布新任大法官提名人选时说,他期待索托马约尔不仅给最高法院带来多年法律生涯积累的经验和知识,还带来“多彩人生旅程中汲取的智慧”。

律政俏佳人

在普林斯顿,她获得了本科生最高荣誉。带着这份荣誉从普林斯顿毕业后,她进入耶鲁大学法学院继续深造。

即便如此,索托马约尔总觉得与所处环境格格不入。“尽管我在普林斯顿、(耶鲁)法学院待过多年,干过各种法律工作,但还是不能完全融入我所在的圈子,我总是在考虑自己合不合拍。”她在采访中说。

毕业后,她进入纽约法律界。她一度进入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同时接手一些私人案子。

1995年,索托马约尔因一桩案子的判决成为全国名人。

借职业棒球案的人气,1997年,她获得时任总统比尔·克林顿的晋升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提名。这一提名经过不太费劲的周折,于1998年获参议院通过。一般认为,这一职位是通往最高法院大法官的一块跳板。

从“打下手”开始大法官生涯

8月6日,美国参议院以68票赞成,31票反对的投票结果通过了索托马约尔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提名。反对票全部来自共和党阵营。这一点不难理解——传统上,9位大法官中大体维持着偏自由派与偏保守派的平衡。此前退休的大法官苏特被认为属于温和自由派,而索托马约尔本人虽然被认为比苏特更偏保守,但是她的拉美裔身份使她被一些人归入民主党同路人。

主持批准听证会的民主党人雷希声称:“这是一次特别的任命。”“今后的数年,我们仍会记住这一时刻,我们伴随着索托马约尔走上大法官之路,我们国家通过这次历史性的批准程序而又前进了一步。”

不过,索托马约尔短时间内可能难以摆脱“新人”的标签。由于最高法院正在内部装修,明年下半年才有望结束,索托马约尔只能先在一个临时办公室办公。

此外,作为“新来的”,索托马约尔的大法官生涯可能将从“打下手”开始。比如说,根据英美的不成文规定,当大法官们在议事堂闭门谈论某个案件时,如果外面有人敲门,得由资历最浅的法官起身开门。如果真有这种情况发生(一般来 29

说现代已经没有这种情况了),索托马约尔必须得当“跑腿”的。根据另一条不成文规定,除了开门,索托马约尔上岗后还得负责法官闭门议事记录。这意味着,她不仅要参与议事,还得记下要点,会后把纪要交给法院工作人员。这时,索托马约尔就得变身为“秘书”。

不过,这个“新来的”除了“打下手”外,还有一个特权——根据习惯,9名大法官就某个案件表决时,索托马约尔将最后一个表决。理论上,当支持和反对票数相等(4比4)时,索托马约尔的投票将一锤定音。当然,到了现代,一般情况下,这种特权已经流于形式。

第二篇: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姓名

九個可能決定布什、戈爾命運的人──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一覽

人民網北京12月1日專訊 美國總統大選史上一場史無前例的法庭聽証會當地時間1日上午10點(北京時間1日晚11點)將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舉行。在這一可能決定美國歷史上最激烈的總統競選的最后結果的聽証會上,九名大法官的政治傾向成為人們關注的話題之一。美聯社就此發文扼要介紹和分析了九位大法官思想意識中反映出的政治傾向: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和八名大法官組成。九人均由美國總統提名經參議院批准任命,終身任職。他們是:

威廉﹒倫奎斯特,首席大法官。今年76歲,在哈佛大學獲碩士學位。由尼克松總統提名,于1972年1月就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由里根總統提名,于1986年9月出任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至今。倫奎斯特持保守派立場,在聯邦各州的“權利”與聯邦政府的“權力”之間,他傾向于維護各州的權利。在流產問題上,他持反對立場。

約翰﹒保羅﹒史蒂文斯,大法官。今年80歲,在美國西北大學獲得法學博士學位。由福特總統提名,于1975年12月就任大法官至今。史蒂文斯早期被認為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中間派,但現在他傾向自由派。在是否擴大美國警察的權力上,他投的是反對票。而對于流產的權利,他持支持意見。

桑德拉﹒戴﹒奧康納,大法官,70歲。1981年9月,由里根總統提名,奧康納成為美國歷史上第一位擔任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女性。她在斯坦福大學獲得法學士學位。在擔任大法官之前,她積極參與共和黨的政治活動。而在最高法院,從她的投票來看,已很難看出她的政治偏向,她的票常被看作獨立選票。

安東尼奧﹒斯卡利亞,大法官。今年64歲,在哈佛大學獲法學士學位。由里根總統提名,于1986年9月擔任大法官至今。在進入最高法院之前,他被認為是一個十分強硬的保守派人物。他反對流產。

安東尼﹒M﹒肯尼迪,大法官。今年64歲,在哈佛大學獲法學士學位。由里根總統提名,1988年2月擔任大法官至今。他的票常被當作最高法院里最主要的具有決定作用的獨立選票。

大衛﹒哈克特﹒蘇特,大法官。今年61歲,在牛津大學獲碩士學位。由布什總統提名,于1990年10月出任大法官至今。由于他很少就熱點問題公開發表文章,因而在諸如流產等問題上并不知道他的實際立場。不過,蘇特就任大法官后,其表現令提攜他的保守派大失所望,他現在經常站在最高法院自由派一邊。

克拉倫斯﹒托馬斯,大法官。今年52歲,在耶魯大學獲得法學博士。由布什總統提名,于1991年10月擔任大法官至今。對他的任命經過了參議院共和、民主兩黨間一場十分激烈的辯論戰,才得以通過,此事因此也成為美國黨派混戰的一個典型。在任大法官之前,他具有保守傾向,他一直反對美國政府旨在鼓勵雇用少數民族及婦女的有關措施。

魯思﹒巴德﹒金斯伯格,大法官。金斯伯格女士在哥倫比亞大學獲法學士學位,今年67歲。由克林頓總統提名,于1993年8月擔任大法官至今。她是一個婦女權利的積極支持者。在70年代當律師時,她共代理過6件有關婦女權利的訴訟,其中有5件案子勝訴。如今,她被認為是美國最高法院中自由派的中堅分子。

斯蒂潘﹒布雷耶,大法官。今年62歲,在哈佛大學獲法學士學位。由克林頓總統提名,于1994年8月擔任大法官至今。他在最高法院是一個喜歡起折中作用的人,他不喜歡他人對多數法官作出的判決提出異議。(鄧林)

第三篇:“拯救总统”的美国大法官

在美国总统大选如火如荼进行之际,现任总统奥巴马所在的民主党阵营也许永远不会忘记那个历史性的场景,并对一个人心怀感激。

2012年6月28日,华盛顿的联邦最高法院里,首席大法官约翰·罗伯茨走出红色帷幕,坐在法官席中央。他要裁定奥巴马的医改法案是否违反宪法。该法案争议焦点是“强制医保”条款,即从2014年起,绝大多数人必须购买医保,否则罚款。医改案是奥巴马执政4年的最大政绩,关系到他能否连任。

罗伯茨略显忧郁,眼里带着血丝,他缓缓地说:“国会无权要求人民购买他们不需要的医疗保险。”保守派人士一片惊喜。但罗伯茨话锋一转,称因未买保险而缴的罚款实际是税,而政府有权收税,所以医改案不算违宪。这戏剧性的瞬间让整个美国惊呆了。这位由共和党总统任命的保守派首席大法官,居然在最后时刻和民主党人站在一起,“拯救”了奥巴马的政治生命。奥巴马立刻宣称,这是全体美国人的胜利;共和党人则愤怒地指责罗伯茨是“懦夫和叛徒”。当媒体还在分析猜测他的真实动机时,他已携家人赴马耳他度假去了。

“他永远在跟自己比”

罗伯茨是美国两个世纪来最年轻的首席大法官,被任命时还不到50岁。他身高1.8米,英俊潇洒。他的助理们说,如果好莱坞要拍他的传记片,汤姆·汉克斯最适合扮演他。退休的女大法官奥康纳在为《时代》杂志撰写的一篇文章中,掩饰不住她对罗伯茨的喜爱:“罗伯茨出生时,天上的星星一定排列成行,因为自那以后,所有事情的发展,都径直将他引向最高法院。”

1955年1月,罗伯茨出生在纽约州布法罗市。他的父亲约翰是伯利恒钢铁公司的经理兼电气工程师,母亲玛丽是家庭主妇。罗伯茨是家中的长子,有3个妹妹凯西、佩吉和芭芭拉。8岁时,全家从纽约迁至印第安纳州的长滩,他便在一所天主教私立寄宿制学校念中学。他的高中数学老师说:“他第一天来的时候,我就知道他一定会成大器。”。罗伯茨只学了4年拉丁文,却已能翻译拉丁文史诗 《埃涅阿斯纪》。他的学弟说:“当罗伯茨出错的时候,大家会以为出错的是老师。没几个人能在学习上赶上他。”他是中学的足球队长,还是摔跤队员。他的摔跤教练说,不管对手出什么招数,罗伯茨都已想好应对方法。

罗伯茨特别善辩,青少年时期就显示出律师天赋。他能将一个荒谬的论点说得头头是道,别人明知不对也难以反驳。高中时,学校打算把学生宿舍的老式单人床换成上下铺的双人床。老式单人床的床柱是空心的,一些吸烟的学生把床柱当成烟灰缸扔烟头很方便。换了新床就不行了。于是,一些同学鼓动不吸烟的罗伯茨去“游说”校方。他真的找到校长,从单人床的美学意义谈到历史价值,最后居然说服了学校。

进入哈佛大学后,罗伯茨变得谦和、低调。他是课堂上最安静的学生,被提问时才会发言。但其实他很出色。一位同学回忆:“有个同学和罗伯茨在一个学习小组,两周后就受不了了,觉得自己太逊色了。后来他转到别的学习小组,才恍然大悟:不是自己不行,而是罗伯茨太厉害。”而罗伯茨的“厉害”,是因为他学习非常努力,对自己要求很高。他的朋友麦克莱弗蒂说:“即便没有同学能赶上他,他仍然每天学习到很晚。他永远在跟自己比”。如果在考试中得到A-,几乎所有的学生都会心满意足,罗伯茨却觉得不够。有一次,在上哲学课时,老师要求从7篇文章中选一篇写个读书心得,罗伯茨却读完所有文章,然后把同学都召集起来,自己穿着床单改的袍子,学着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的样子,滔滔不绝地说了一个小时。

一个保守的共和党人

罗伯茨一向很保守、理性。在大学室友眼里,他“循规蹈矩、正经古板到了极点,连吃冰淇淋都只挑巧克力口味的,而且永远吃同一家店的”。曾经教过罗伯茨的哈佛大学宪法学教授特布说:“罗伯茨谨慎小心,潜心学习法律,是一个真正热爱法律的人。”保罗是罗伯茨的好友,结婚时罗伯茨当过他的伴郎。他说:“罗伯茨不是个愿意打破先例、或做出极端事情的人。他非常守规矩。”

这种冷静和理性,也体现在他的职业生涯中。1979年,罗伯茨从哈佛法学院毕业,成为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弗兰德利的助理。在后来的法律生涯中,罗伯茨经常引用弗兰德利的判词,对后者非常尊重。1981年,他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伦奎斯特的助理。伦奎斯特非常喜欢罗伯茨,曾称其为“美国最出色的上诉律师”。但罗伯茨当法官后,在法庭上表现得很冷静,常常是静静地听,然后问一两个问题。伦奎斯特逝世后,罗伯茨还为恩师抬棺送葬。

大学时代,罗伯茨很少发表政治见解,但他的政治立场其实很明确。一位室友记得,在一次总统大选时,“他在电视上放了一个大象玩具,而我放了一个毛驴玩具。”象和驴分别是共和党和民主党的象征,罗伯茨是共和党的坚定拥护者。在共和党总统里根上任后,罗伯茨到司法部当了一年部长特别助理,随后于1982年至1986年到白宫担任助理法律顾问。离开白宫后,他成为华盛顿著名的霍根与哈特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事评价他“聪明绝顶,逻辑清晰,从不自乱阵脚”。1989年,老布什当上总统后,罗伯茨回到司法部,当上首席检察官,负责在最高法院代表政府出庭。他的出色表现得到老布什的赏识。1992年,老布什提名年仅37岁的罗伯茨为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但当时民主党把持参议院,对罗伯茨的提名遭民主党人阻拦,连听证程序都没能进入。罗伯茨回到原来的律师事务所,担任负责上诉业务的合伙人。他曾向最高法院递交39件案件,其中25件胜诉,这些业绩奠定了他在法律界的地位。

41岁时,罗伯茨与同龄的律师沙利文结婚。罗伯茨的家族有癫痫病史,他不愿将疾病遗传给下一代,就没生孩子,而是领养了一男一女。夫妇两人都是虔诚的天主教徒,坚决反对堕胎。但他们并不把宗教信仰表露在外。熟悉他们的一位律师说:“信仰只影响到他们的个人生活,工作中他们还是很专业的。罗伯茨不会让政治观念影响他的判断。”事实上,罗伯茨当律师时代表过国家矿业协会等保守派客户,也曾为同性恋组织提供无偿法律服务。他引以为豪的是:“意识形态没有影响到我的工作。”

小布什把他送入最高法院

罗伯茨当律师的年收入不下百万美元,日子过得很舒服。但2000年的总统大选,又让他涉及政治。当时,共和党的小布什和民主党的戈尔在佛罗里达州的得票数异常接近,在民主党要求下,佛罗里达州开始重新计票。罗伯茨赶到佛罗里达,为小布什出主意。当时,无论是重新计票还是宣布佛罗里达选举无效、重新投票,小布什都有可能落选。罗伯茨建议小布什上诉到最高法院,让法院做最后裁决。当时最高法院有5位保守派与4位自由派法官,保守派占优势。果不其然,最高法院以5票对4票决定禁止重新计票,让小布什顺利当选。

此事损害了最高法院的中立形象,但罗伯茨得到了他梦寐以求的东西。小布什一上任,便再次提名罗伯茨出任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并于2003年获参议院通过。其实小布什的最终目的是要送罗伯茨进最高法院。这是美国最高级别的联邦法院,有9位大法官,其中一位是首席大法官。大法官们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听证后批准委任,不仅终身任职,薪水也永不能削减。他们负责对宪法做出最终解释,有权宣布某个法律是否违宪,影响力不亚于总统。那些认为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伤害的民众,可以将案子上诉到最高法院,在民众眼中,大法官是法律和正义的最后守护者。由于大法官终身任职,缺一个补一个,其任命常引起各种政治力量的激烈竞争。

2005年7月,最高法院大法官奥康纳突然宣布退休。小布什提名罗伯茨补缺。两个月后,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因病去世。小布什将罗伯茨的提名改为首席大法官。在参议院的听证会上,罗伯茨阐述了自己的司法理念:“法官就像棒球裁判员,不设定规则,只执行规则。他们必须保证每个人按规则行事,自己又必须中立低调,因为没人专程跑到赛场上去看裁判员表演。”他最终得以过关,这番表态起了很大作用。而他一上任,就努力让大法官们达成意见一致的判决。在他看来,如果最高法院内部党派对立,威信就会受损。第一年,大法官们意见一致的判决占到了45%。但随后几年里,最高法院还是出现了内部分化,5名保守派大法官和4名自由派大法官以政治立场划线,很多裁决都是5票对4票,保守派以人多取胜。

努力维护最高法院形象

让最高法院形象蒙上阴影的最新重要案件,是2010年1月的联合公民案。美国的选举耗资巨大,竞选人背后通常都有财团支持。2002年,美国国会通过两党选举改革法案,规定选举前一定时间内企业或团体不得出资播放针对某位候选人的电视广告。但2008年总统大选时,一个名为联合公民的保守派组织却制作了一部诋毁民主党候选人希拉里的纪录片准备播出。政府称此举违法,双方将官司打到最高法院。罗伯茨与其他保守派大法官一起,以政府不能剥夺言论自由为理由,推翻了两党选举改革法案。此举清除了大财团介入选举的法律障碍,有利于共和党,但激怒了民主党人,奥巴马也直言这将会让特殊利益集团获益。最高法院声誉一度跌至谷底,有调查显示,80%的民众不相信其能保持中立。罗伯茨则被民主党人指责为虚伪,说他违背了当初的承诺。

就在所有人都以为最高法院已完全倒向保守派时,罗伯茨又让人吃了一惊。今年6月25日,最高法院对亚利桑那州移民法案进行裁决,推翻了该法案4项主要内容中的3项。这一法案是2010年在亚利桑那州通过的,对移民做出了必须时刻携带身份证明等苛刻规定。法案出台后,奥巴马要求调查该法是否违反民权法,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罗伯茨这次出人意料地和自由派站在了一起。奥巴马立刻发表声明,对此裁决表示满意。几天之后,罗伯茨又宣布医改案不违宪。人们更好奇,这位保守阵营的大法官为什么突然转向自由派呢?

媒体议论纷纷。有人说,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罗姆尼已经放话,一旦当选就要废除医改案。罗伯茨此举激起了共和党选民的斗志,会让更多人投票支持罗姆尼,对保守派反而有好处。也有人称,医改案在美国民众中支持者和反对者都很多,低调的罗伯茨不愿由自己出面否定医改案。还有人说,罗伯茨的真正用意是维护最高法院超脱于政治的中立形象,不愿再出现保守派大法官们“一致投票”的情况,所以才站到了自由派这边。他深知,大法官的独立性保证了最高法院的权威性,如果大法官都按政治立场行事,就会丧失在人们心中的崇高地位。他的老师特布就很理解这一点。特布说:“对最高法院能否重塑中立形象,许多人本已不抱希望,但医改案裁决无疑是往正确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也许,正如著名法律评论家图宾所言,“最高法院的许多案件都裹挟着法律与政治,两者不可能分开。想要大法官完全摒除党派影响,这个想法根本是不切实际的。”但关键时刻,罗伯茨以维护最高法院形象和民众对司法制度的信心为先,做出了艰难的选择。

第四篇:丑闻中的美国大法官

正当托马斯踌躇满志、春风得意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35岁的阿拉巴马大学黑人女法学教授希尔指控他当年曾对自己犯下“性骚扰”。

今年4月,美国hbo电视台推出纪录片《确认》,重现了1981年托马斯出任大法官前,国会听证会上惊爆“性骚扰”丑闻。整场听证会一波三折,在全美掀起轩然大波。

25年弹指一挥间,一切仿佛早已尘埃落定,但这场听证会永远改变了美国民众对性骚扰、女性权益以及种族关系的思考方式。

1991年夏天,黑人大法官马歇尔因健康不佳,宣布引退。7月份,当时的美国总统老布什抛出绝招,提名联邦法院中少之又少的黑人法官托马斯继任大法官,让口口声声支持黑人权利的民主党,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托马斯生于南部佐治亚州,家境贫寒的他,2岁时父亲离家出走,7岁时家中木屋被火烧毁,由爷爷一手拉扯长大。但大学毕业后,他一路交上好运,从商务律师做到立法助理。共和党保守派对托马斯更是青眼有加,里根政府1981年任命他为教育部负责民权事务的部长助理,次年又提名他出任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主席。1989年共和党提名他为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法官。

正当托马斯踌躇满志、春风得意时,半路杀出个程咬金。35岁的阿拉巴马大学黑人女法学教授希尔指控他当年曾对自己犯下“性骚扰”。“这一板斧”砍来,闹得国会和舆论界大哗,一瞬间,托马斯的锦绣前程摇摇欲坠。

1991年10月6日,离听证会时间只剩下两天。《今日新闻》和全国公共电台突然报道了希尔对托马斯的指控内容,华盛顿如同爆炸了一颗原子弹。当堂对质在所难免,参议院将表决推迟一周。表决当天,身穿湖蓝色套装的希尔出现在14位参议员面前。她以平静的语气详述他三番五次约她外出还有日常的骚扰。“我希望我们的工作关系能够是正当的、热忱的、职业的。”希尔的证词揭示出性骚扰受害者所经历的恐惧、难堪和羞辱。“最离谱的是一次托马斯拿起咖啡杯问我:咖啡里面有谁的阴毛?他还大肆吹嘘自己阴茎的尺寸,有女人乐意给他口交。”

这时,在参院听证会中,4位律师(2男2女,2白2黑)也支持了希尔的指控。就在这时,又有一位女性站出来,指责托马斯也曾对她进行过“性骚扰”。她是托马斯在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任职时的新闻秘书安琪拉。在向媒体发表的声明中,她说:“托马斯曾强迫自己赴约,并以不友好的口气评论我的穿着。”形势不妙,共和党政客百般阻挠,拒绝她出席听证会。

共和党人纷纷质疑:为什么希尔要等到10年后才提出指控?为什么希尔愿意追随托马斯从教育部调至就业机会平等委员会?为什么毕业于耶鲁法学院的女律师,当时却没有记录下这些事情?为什么在发生“性骚扰”后,二人一直保持着亲密的关系,她还让他写工作推荐信?

历时3天的听证会结束了。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投票结果是7:7,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到了10月15日,参议院终于以52对48票批准了对托马斯的提名,这在最高法院大法官任命史上是最接近的票数。而“涉险过关”的托马斯大法官,名誉严重受损,此后一直在最高法院庭审中保持沉默。

震惊全美的性骚扰案不了了之,让美国女性拍案而起。次年国会中期选举,女性参选率和投票率创出历史新高。1992年成了名副其实的“女性之年”,女联邦参议员从 2 人增长到6人,女联邦众议员也几乎翻了一番。各州和地方选举,女性参选人均大有斩获。

来之不易的胜利,归功于选民的共识:国会大厦需要女性去平衡男性占绝对优势的性别倾向。“希尔带领妇女去争取政治权力,并最终为解决妇女权力的缺乏和国会中女性过少问题开辟了道路。”新当选的民主党女参议员博克瑟盛赞。

第五篇: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介绍

美国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介绍

同学们你们的任务就是抄这九个人的名字,记住哪些是自由派,哪些是保守派!首席大法官

小约翰-罗伯茨(John G.Roberts, Jr)(2005——)约翰·罗伯茨(John G.Roberts Jr),2005年9月,由布什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通过,罗伯茨就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17任首席大法官。他也是美国两个世纪以来最年轻的首席大法官。

约翰·罗伯茨(John G.Roberts Jr)1955年生于纽约州水牛城,在印第安纳州长大。父亲是一家铁厂的小职员,家中共有4个孩子,童年时家境拮据。1971年罗伯茨考入哈佛大学,但在校成绩优异,曾担任《哈佛法律评论》的执行总编。1976年,罗伯茨以第一名的成绩从哈佛法学院毕业,1979年,罗伯茨在哈佛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成为最高法院法官威廉·哈布斯·伦奎斯特的助手,随后进入美国司法部长办公室,成为白宫最著名的法律顾问;2003年5月,罗伯茨宣誓就任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地区(华盛顿特区)法官,这个法庭被称为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摇篮。罗伯茨任职期间,曾向最高法院递交过39个案件,其中25件胜诉。由于业绩出色,罗伯茨备受业界和客户追捧,被称为“美国最出色的上诉律师”。罗伯茨曾多年在白宫、司法系统工作。在里根政府中,罗伯茨担任总统助理顾问职务,同时兼司法部长特别助理。1989年至1993年,老布什当政期间,罗伯茨担任司法部副部长,作为政府的仅次于司法部长的最高检察官,在最高法院中为政府的立场辩护。罗伯茨持强硬的保守立场,其中一个观点就是反对堕胎。

大法官(Associate Justices or Justices): 1:安东尼亚-斯卡利亚(Antonia Scalia)(1986——)

安东尼亚-斯卡利亚生于1936年3月11日,是美国法学家。有名的保守派,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自1986年起担任此职,是目前服务时间最长和最资深的大法官。其父为西西里移民,其母也是意大利裔美国人,曾就读于于纽约市天主教附属学校,之后以名列前茅的成绩毕业于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乔治敦大学,1957年获得文学学士学位,后赴哈佛大学法学院深造,参与颇负声望的《法律评论》编辑工作。1960年毕业,1961-1967年于克利夫兰一家法律事务所工作,1967-1974年在弗吉尼亚大学法学部任教,1974-1977年任职于美国司法部,1977年他回到学术界,专任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1986年被罗纳德·里根任命为大法官,接替升任首席大法官的威廉·伦奎斯特。斯卡利亚被普遍认为是最高法院最保守的大法官,反对实践主义司法,支持约束主义司法,他以比较严谨的态度解释国会制定的法律,以比较宽的态度解释州和地方的法律(除非后者与联邦法律或保守的宪政原则相违背)

2:安东尼-肯尼迪(Antony M.Kennedy)(1988——)

安东尼·肯尼迪大法官,出生于1936年的加州山克拉门都。他毕业于马萨诸塞州的哈佛大学并获得法律学位,之后他开始在加州的旧金山及山克拉门都实习,并于1975年被任命为联邦上诉法院第九巡回审判庭法官。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总统提名肯尼迪(Kennedy)为最高法院法官,且他在1988年正式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自桑德拉·戴·奥康纳退休后,肯尼迪常被认为是最高法院中唯一的摇摆票,在很多投票5:4的案件中处于关键地位。他立场倾向中间偏右。

3.克拉伦斯-托马斯(Clarence Thomas)(1991——)

克拉伦斯·托马斯,美国法学家。自1991年以来担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最高法院继瑟古德·马歇尔后第二位黑人法官,是最高法院的保守派之一。

托马斯出身贫寒,靠曾是黑奴后代的外祖父抚养长大。他的学业是从神学院开始的。加入耶稣会教团之后,他创建了黑人学生工会并支持黑豹党。耶鲁大学毕业后,历任密苏里州助理检察长(1974~1977)、孟山都公司的律师(1977~1979)、密苏里州共和党参议员丹福思的法律助理(1979~1981)、罗纳德·里根当选总统后,任联邦教育部副部长(1981~1982),公平就业机会委员会主席(1982~1990)。1990年老布什总统任命其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后提名任最高法院大法官以接替瑟古德·马歇尔。于1991年对托马斯的大法官批准国会听证会上,曾是他于EEOC助理的安妮塔·希尔(法律教授,生于1956年)指托马斯曾对她性骚扰,引起轩然大波,事实上安妮塔·希尔的行为纯属诬陷,在后来的参议院中以52比48票微小差距通过了托马斯的任命。在最高法院中,托马斯一直较少露面,但他的投票和决定显示出强烈的保守主义。明确反对流产,支持对不满18岁者的死刑。他拒绝大部分的平等权利法案,认可在战争期间,总统拥有更大的实权,允许宗教组织广泛参与社会活动。没有其他的大法官能够像他那样,把美国特色的怀疑主义精神用到所谓精英(无论是媒体,学术界或者是华府的富有的游说议员)鼓吹的社会工程计划之上,同时他尊重个体的自我依靠精神和选择自由价值,并把这些价值观念带入了最高法院。托马斯大法官持有不同观点,他引用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的说法,“如果黑人不能靠自己的双腿直立,那就让他摔倒吧,我要求的只不过是给他一个机会,让他靠自己的双腿站起来,别去管他!托马斯大法官评论道:”如道格拉斯所言,我相信无需大学入学管理者的操心,黑人照样可以通过各种途径过好美国人的生活。在1995的种族案子上,托马斯大法官毫不苛责的解释,为什么他认为政府使用种族登记是错误的。各类种族定额以及种族优待的政策都是直接违背独立宣言承诺的,所谓“人人都是受造平等的“原则。平权法案实质上是“种族主义的(家长)专制“,它造成的意外后果可能就和其他形式的歧视一样有害,是危险的。托马斯大法官以他自身的经历来论述,他说:“所谓’善意’的区别对待就是向众人兜售这样一种观点,那就是,长期患有明显不可治愈的障碍的人士,如果得不到政府的”特殊”关照,他们无法和其他人一起竞争生存。”他辩驳道:“这类政策等于给这些少数人群贴上了次等人的标签,很有可能把他们惯出一些凡事依赖的陋习,或者,养成所谓”受到特殊待遇-理所当然”的人生态度。托马斯大法官曾誓言决不作和事老或者墙头草,(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却乐此不彼),因此他在意见书中,突出的强调了原本用来帮助某些人的所谓最新的社会学说,有时候是怎样损害到他们的利益的。正是因为他尊重底层民众的民主,而且比别人更了解贫困的含义,所以他表示强烈反对1999年最高法院决定取消一条禁止闲逛的地方法律。该项禁令是为了减少贫民区的黑社会活动。“法院没有充分的考虑到黑社会的猖獗所带来的恐怖,这使得我们最穷、最可怜的市民每天生活在他们的阴影当中,如同囚犯一样,只好呆在自己的家里。”

克拉伦斯·托马斯大法官是哈耶克和弗里德曼的功绩的仰慕者(这两位都是古典自由主义者)。他亲身经历过贫困生活、落后的教育以及糟糕的治安,这使得他支持由下至上,分散(反集中的)的方式来解决这些问题。比如说,他拒绝在司法上大范围的执行所谓(政府)提供校车服务,强制加税的一些反种族隔离法令。作为一个在种族隔离学校毕业的学生。托马斯大法官说道:“这简直太让我太意外了,法院怎么这样乐于假定社会上普遍认为黑人应该是次等人。”对托马斯大法官来说,美国政府的指令和控制的政策并没有使得那些最穷的人过得好一点,相反,在解决问题过程中,他们只会压制新思维。对于改善教育的问题,托马斯大法官认为宪法没有规定只对州和市的政府准入,也包括了允许宗教团体来参与尝试。2002年托马斯大法官赞同所谓学券制,他再次引用弗雷德里克·道格拉斯(Frederick Douglass)的说法,教育意味着解放,意味着光明和自由,意味着提升一个人的灵魂到真理荣光当中,这真理之光可以使人得到自由。托马斯大法官接着说出了令人失望的现状:“如今,很多市内的公立学校却拒绝给都市少数族裔的学生于自由。”“当普世实现公共教育的浪漫想法引起那些反对学券制的人共鸣的时候“,托马斯大法官说:” 在贫民区的穷困家庭却只希望给自己的孩子一个更好的教育,对现在的孩子而言,在我们这样的高科技和先进的社会,他们将来好用的上。

4.露丝-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1993——)

露丝-金斯伯格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1993),1959年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曾当法学教师和妇女权益律师,1980年被任命为联邦上诉法院哥伦比亚特区巡回审判区法官,1993年由克林顿总统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系最高法院内富有争议的自由派法官之一,坚决主张妇女有堕胎的权利。

1933年3月15日生于美国纽约布鲁克林贫困的犹太人、意大利和爱尔兰移民聚居区中的一个工人家庭,父母是内森·巴德和西莉亚·阿姆斯特·巴德。金斯伯格是家中的次女,但其唯一的姐姐早夭,后来就成为了独女。金斯伯格的母亲从小给她灌输自我努力的价值和重视良好教育的理念,在母亲的熏陶下,金斯伯格在学校学习非常勤奋,成绩优异。据她的同学回忆,她非常好胜,有时甚至到了讨人嫌的程度。在她高中毕业典礼的前一天,金斯伯格的母亲因癌症去世。虽然母亲给她留下了足以支付大学学费的遗产,但金斯伯格自己争取到了足够的奖学金,而将绝大部分遗产留给了她的父亲。高中毕业后,金斯伯格进入了康奈尔大学。在那里她结识了马丁·金斯伯格,即她后来的丈夫。金斯伯格以全班第一名的成绩从康奈尔毕业后,与马丁·金斯伯格结婚,并随被征召入伍的马丁·金斯伯格迁居到他的服役地,俄克拉荷马州的Still要塞。两年后马丁·金斯伯格退役,夫妇二人均考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当时,哈佛法学院的500多名学生,包括金斯伯格在内仅有9名女生。教职员普遍对女学生持歧视态度。然而金斯伯格战胜了种种歧视,成绩优秀,还担当了法律评论编辑。在美国大学的法学院,只有最出色的学生们才能担任法律评论编辑。后来马丁·金斯伯格罹患了睾丸癌,金斯伯格一边继续学业,一边照顾患病的丈夫和尚未到学龄的女儿。幸而马丁后来成功战胜了癌症并顺利毕业。马丁毕业后加入了纽约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金斯伯格随他来到纽约,转学进入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在哥大,金斯伯格再次获得了法律评论编辑的位置,这使她成为第一位在两大名校都赢得这项荣誉的女性。转入哥大一年后,1959年,金斯伯格以全班第一的成绩毕业。

1959年毕业后的金斯伯格虽然有律师资格,但由于育有幼儿,没有律师事务所雇用她。于是她到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为Edmund L.Palmieri法官做了两年法律秘书。随后金斯伯格把精力集中在学术研究上。她先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做研究员,后于1963年转入Rutgers大学法学院任法学教授直至1972年。在这段时间内金斯伯格参加了很多推进女权主义的工作。在Rutgers大学,她参加了为新泽西州学校教师争取产假的斗争。1970年,她与其他人共同创办了《女权法律报》(Women's Right LawReporter),这是全美第一份关于妇女权益问题的专门法律杂志[2]。她还开始积极参与美国民权联盟(ACLU)的活动。1972年,金斯伯格成为第一位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获得终身教职的女性。同年,她还成为了ACLU女权计划(Women's Rights Project)的第一任理事长(director)。金斯伯格继续崭露头角,她加入了全美法律界不同团体中的许多重要的委员会。在这段时间内,她的身影开始出现在美国最高司法殿堂——最高法院。她一共在美国最高法院辩护了6宗争取女权的案件,包括在美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里德诉里德案(Reed v.Reed 404 U.S.71(1971))[3],这是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平等保护条款推及到妇女权益保障的案例。在斯坦福大学行为科学高级研究中心作为访问学者短暂工作了一段时间之后,1981年,金斯伯格被当时的总统吉米·卡特提名为哥伦比亚特区巡回上诉法院法官。此后她在这个位置了工作了13年。

1993年,美国最高法院怀特大法官(ByronR.White)退休,最高法院出现了空缺。当时克林顿政府的女司法部长珍妮特·雷诺(Janet Reno)向克林顿举荐金斯伯格。参议员以96票对3票通过了金斯伯格的确认。1993年8月10日,金丝伯格宣誓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二位女性、第一位犹太人女性最高法院大法官[1]。

在美国最高法院的政治光谱上,金斯伯格与斯蒂文斯、布雷耶等法官一样认为是自由派。不过她对其他保守派法官投赞成票时也从不犹豫。和其他大法官不同,金斯伯格乐于向公众演讲,用雄辩的语言和满腔的投入感来宣扬自己的女权理念。

金斯伯格1999年被查出患有结肠癌,接受手术、放疗和化疗,但从未因治疗停工过一天。2009年,她又被查出患有胰腺癌,在纽约斯隆—凯特林癌症研究所接受手术,留院观察10天后,她回到工作岗位,同样没有错过一次庭审[4]。金斯伯格曾于2005年访华,会见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5],并赴北大法学院演讲[6]。

5.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1994——)

斯蒂芬-布雷耶毕业于马萨诸塞州的哈佛大学并获得法律学位,他曾任职于政府部门及学术界,并从1980年至1990年担任联邦上诉法院第一巡回审判庭法官,且于1990年至1994年晋升为上诉法院首席大法官。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总统提名布雷耶(Breyer)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且他在1994年正式成为最高法院大法官。他被认为是最高法院的自由派。1994年出任大法官的布雷耶,正是上述“美国最有权势的人物”之一。他也是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案参与裁决的大法官之一。不过,当年他投的是反对票,而他所在的自由派阵营,以4∶5的微弱劣势输给大法官中的保守派,未能阻止布什胜诉。至今,布雷耶仍然觉得遗憾,他将该次判决称为美国最高法院的一次“自残”。

布雷耶在中国法学界很知名,与他的几部著作在中国相继出版、颇受欢迎有关,其中包括法律出版社日前出版的《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有此,今年来布雷耶家中两次遇贼,也成了中国网络上的热门花絮。我们采访前提及此事,布雷耶承认确有此事。“你们知道,我很勇敢的。”布雷耶风趣地说,当时他对着那个手拿大砍刀的劫匪大声呵道:“拿去,给你钱!”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在私人时间内是没有保镖的,近年来大法官遇劫的新闻并不鲜见。布雷耶戏称,“他(劫犯)不知道我是大法官,不然他可能就要更多的钱了。”布雷耶告诉财新记者,大家会以为大法官很有钱,“其实,在美国,我们法官的收入并不高。”

1993年春天,时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拜伦·怀特(Byron White)主动宣布退休,大法官席位出现空缺。布雷耶进入总统克林顿的提名视野,受约前往华盛顿面谈。不巧,布雷耶骑自行车郊游遭遇车祸,被撞断肋骨。与克林顿会面时,他伤痛未退,喘气都略有困难,根本无法认真交流。会面后,克林顿放弃了提名布雷耶,他对幕僚们称:“我想要一个有灵性的大法官。“ 当年,露丝·巴德·金斯伯格(Ruth Bader Ginsburg)经克林顿提名并最终成为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金斯伯格的大法官宣誓就职仪式上,布雷耶主动前来参加,并微笑着观看典礼,这个细节让克林顿十分感动,认为布雷耶是一个“内心豁达的人”。1994年4月,另一时任大法官哈里·布莱克门(Harry Blackmun)宣布退休,布雷耶再次被举荐。这一次,举荐者先寄了一盘录影带给克林顿,内容是布雷耶接受一群俄罗斯法官来访时发表的机智诙谐的演讲。这次,布雷耶获得了克林顿的提名。当年6月29日,美国参议院以87票对9票批准他就任大法官。宣誓就职前,布雷耶调侃称:“还好这次没有从自行车上掉下来。” 担任大法官18年来,布雷耶被视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中人缘最好的大法官,即便是观点相异的保守派大法官,也同他交情不错。2007年出版的知名畅销书《九人:美国最高法院风云》(The Nine: Inside theSecret World of the Supreme Court)中,布雷耶被描绘为“长袖善舞”,但这不是贬义词,而是形容他的灵活与务实。

布雷耶的思想开放,注重解决现实问题,不拘泥于传统的法律教条和死板的司法观点。作为一个自由派的大法官,他并不像诸多著名先辈那样,热衷于通过重要案件的判决,推动社会变革。在他看来,许多事应该交给人民用选票选出的国会议员来操心,法院最好不要越俎代庖。根据葛维宝教授统计,1994年到2005年,美国最高法院动用司法审查权,推翻国会立法的判决中,布雷耶只在28%的案子中投了赞成票,是最不情愿推翻国会立法的大法官。布雷耶成为大法官之后,他仍然坚持研究和写作,有不少著述问世。其最新著作《法官能为民主做什么》,由中国最高法院的法官何帆译成中文。

何帆称,翻译布雷耶的书“是一个充满愉悦、挑战和启发的过程”。他认为,中美两国的最高法院存在很大不同,但这并不影响布雷耶的观点对思考“中国问题”的启发。2012年,斯蒂芬·布雷耶(Stephen Breyer)访问清华大学,作题为《美国政府体系中的最高法院(TheSupreme Court in the American System of Government)》主题演讲。

6.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Alito, Jr)(2006——)

塞缪尔·安东尼·阿利托现任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2006年1月31日被乔治·沃克·布什任命为最高法院大法官。阿利托曾就读于普林斯顿大学及耶鲁大学法学院,1990年被老布什任命为第三巡回上诉法院法官。他是第110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接替退休的桑德拉·戴·奥康纳。他被认为是最高法院的保守派。

7.索妮娅-索托马约尔(Sonia M.Sotomayor)(2009—)

索尼娅·索托马约尔,美国最高法院法官,出生在纽约贫民区,父母来自波多黎各。她于1976年至1979年普林斯顿大学和耶鲁大学求学,1979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她担任纽约南区法院法官,并在1998年担任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至今。

40多年前,一名纽约贫民窟女童梦想将来成为法官;如今,这名拉美裔女子叩响了美国最高法院殿堂之门。当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在2009年5月26日获美国总统贝拉克·奥巴马提名、有望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拉美裔最高法院法官时,这不仅是美国4000多万拉美裔的荣耀时刻,也是一名寒门女子个人奋斗的最佳注脚。

8月6日,美国参议院以68票赞成、31票反对的表决结果,批准了联邦上诉法院女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担任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美国总统奥巴马在提名通过后说,他相信索托马约尔能胜任这一职务。8月8日 索尼娅·索托马约尔宣誓就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接替6月退休的法官戴维·苏特,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拉美裔最高法院法官。

分析人士认为,除在法律界拥有声望外,索托马约尔作为女性、少数族裔和政治上中间偏左等特点也是她获得提名的重要原因。索托马约尔的政治立场与她将要接替的苏特相近,因此不会改变最高法院内自由派和保守派的比例,因而也不太可能使该法院的判决倾向发生变化。

奥巴马在公布提名人选时说,他期待现年54岁的索托马约尔不仅给最高法院带来多年法律生涯积累的经验和知识,还带来多彩人生旅程中汲取的智慧。索托马约尔的父母来自美国海外领地波多黎各。她出生在纽约市布朗克斯区一个政府为低收入人群提供的住宅区内。索托马约尔9岁那年,父亲去世,抛下两个孩子。她的母亲在一家戒毒诊所当护士,靠微薄薪水养活一家三口。索托马约尔后来回忆说,母亲非常重视对子女的教育,设法把她和弟弟送进一所教会学校,还买下了社区内仅有的一套百科全书。小时候,索托马约尔最爱看系列侦探剧《南希·德鲁》,渴望长大以后成为像剧中少女神探那样的警探。不过,8岁时,她被诊断患有儿童糖尿病,需要终身注射胰岛素,医生劝她打消当警察的念头。不久,她把对南希的崇拜转移到另一系列法制剧《佩里·梅森》上面,发誓将来要当法官。“我发现,法官是那间屋子里最重要的角色,”索托马约尔1998年获任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后接受美联社采访时说。从布朗克斯区的天主教会高中毕业后,索托马约尔考入名校普林斯顿大学,迈出改变人生的重要一步。她后来回忆说,从布朗克斯踏进普林斯顿校园,她当时感觉自己“降落在异国他乡”。头一年,她甚至不敢在课堂上举手提问,“我又胆小,又别扭,不敢提出问题”。不过,4年后,索托马约尔以当届普林斯顿大学“最优等生”的荣誉毕业。1979年,她取得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求学耶鲁期间,她还担任《耶鲁法律杂志》月刊编辑。即便如此,索托马约尔总觉得与所处环境格格不入。“尽管我在普林斯顿、(耶鲁)法学院待过多年,干过各种法律工作,但还是不能完全融入我所在的圈子,我总是在考虑自己合不合拍。”索托马约尔在耶鲁的大学同学罗伯特·克洛瑙夫证实了她的这种角色挣扎感。他说,在上世纪70年代的语境中,一个带有波多黎各口音的女子可能面临双重歧视。克洛瑙夫说,两人讨论过索托马约尔那种出身背景者的困境,索托马约尔使他明白,“即便他们是耶鲁学生,也不得不去克服重重障碍”。从耶鲁毕业后,索托马约尔一度进入纽约曼哈顿地区检察官办公室工作,同时接手一些私人法律事务。1992年,她迎来人生另一重大转机。当时,纽约州出身的民主党籍联邦参议员丹尼尔·帕特里克·莫伊尼汉与同州共和党籍联邦参议员阿方斯·达马托达成一项交易,由两人分享纽约联邦地区法院法官人选推举权。索托马约尔获莫伊尼汉推举,并得到时任总统乔治·H·W·布什提名。

1995年,索托马约尔因一桩案子的判决成为全国名人。那一年,美国职业棒球联赛因球员罢赛一度濒临瓦解,球员和球队老板最终把官司打到联邦地区法院。作为主审法官,索托马约尔做出有利于球员的判决,敦促球队老板与球员们达成新的劳动协议,从而挽救了美国职业棒球业。

索托马约尔本人是狂热的棒球迷。这一判决下来后,美国棒球界和部分媒体对索托马约尔充满溢美之词,甚至称她是职业棒球历史上最辉煌的名人。索托马约尔则借用棒球术语描绘了这一关键判决。“当你看到外场手后退到场边跳起时,这一刻时间暂时凝固了,你得最终判断出这是一记本垒打、二垒安打、一垒安打或是出界。” “棒球判决”令索托马约尔声名鹊起,在纽约联邦地区法院80多名法官中脱颖而出。1997年,时任总统比尔·克林顿提名她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然而,这一提名遭到共和党人顽强阻击。他们担心,一旦索托马约尔成为联邦上诉法院法官,她的拉美裔背景将使她成为最高法院法官的有力候选人。

经过一年多争斗,索托马约尔的提名最终于1998年获参议院通过,成为设在纽约市的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法官,踏上通往最高法院的最重要一块跳板。

8.埃琳娜-凯根(Elena Kagan)(2010——)

2010.8.6 总统巴拉克.奥巴马为埃琳娜.凯根进入最高法院在东厅举行庆祝晚宴之前,于总统办公室签署委任状。

艾琳娜·卡根现年50岁,1960年出生于纽约,1977年毕业于著名的亨特高中,1981年获得普林斯頓大学历史学士学位,1983年获得牛津大学哲学碩士学位,1986年成為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从哈佛毕业后,卡根曾在华盛顿一家著名的律师事务所工作过兩年,这是她仅有的个人法律从业经验。之后,卡根前往芝加哥大学教授法学。1999年,卡根被提名上诉法院法官,但未当选。她后來担任大法官馬歇尔的秘书,当過参议院工作人员、白宮律師和克林頓政府的国内政策助理。卡根在克林頓执政时期就因在政策顾问们之間消弭了分歧而贏得了美名。之后,卡根在哈佛大学任职,成为该校著名的法学教授。2003年,布什当政期间,卡根被任命为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是首位女性但任此职位。而在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長6年期间,她让保守派的学者们也能夠在这個左翼领先的校园中。

怎样翻译塞林格「I think love is a touch and yet not a touch」?

文艺青年们很推崇的一段话:

Loving you is the important thing, Miss Lester.There are some people who think love is sex and marriage and six o’clock-kisses and children, and perhaps it is, Miss Lester.But do you know what I think? I think love is a touch and yet not a touch —— J.D.Sailinger

网上译作《破碎故事之心》的这个短篇并没有在任何国内出版的小说集里找到,写得很美。上面那一句是点睛之笔。

这句话,下面的两种翻译最为常见:

爱情是含情脉脉但是又羞涩难当。爱是想触碰又收回手。

但如此翻译是否妥当,一些人给出了不同的答案——

小屋住不下:

文章标题建议译为“碎故事的心”原文标题是个文字游戏,调换语序后就是The Story of a Broken Heart.译文应该反映这一点,调换语序后是“心碎的故事”

“爱情是含情脉脉但是又羞涩难当”,情感是对的,但没有把touch这个词的隽永含义翻出来。

Horgenschlag的确是含情脉脉的,也是十分羞涩的——羞涩到在公交车上看着自己心仪的女孩儿微微张着嘴,却不敢上去搭话。

touch,接触,触动。

既有身体上的接触,也有保持联系、深入沟通,最后发展到心灵层面的全面接触、了解、抚摸。

从最初的羞涩到最终的渴望,这些都可以浓缩在touch这个词里面。但身体上的不敢触碰,哪怕是一个指尖,才是这段情愫那么简单又那么动人的开始。“爱是想触碰又收回手”,touch的含义翻出来了,但“收回手”是不妥的。这封信是作者假设Horgenschlag在监狱里写的信,那个时候他已经抢到了Lester的钱包,他已经碰到了Lester。

“若即若离”以及类似的翻译大概都是没看原文就翻的,情感完全不对。重点不是“若即若离”,而是害羞。男人“钓”女人,人“勾”男人,都可以装成漫不经心,“若即若离”,而这不是Horgenschlag想说的。

翻译得过雅更不妥。Horgenschlag只是个油漆工帮手,用词非常口语化。你让这么一个人在信里写文言,非常假。

综上,结合原文,把这句话出现的段落翻译如下:

爱你是件顶重要的事,莱斯特小姐。有人觉得爱是跟她做爱,跟她结婚,每天早上六点钟亲吻她的嘴,跟她生个孩子。莱斯特小姐,这些话也许都没错,可你知道我怎么看这事?我说,爱是只敢轻轻触到你,却又想要那么多。

林也朔:

爱你,是件重要的事。有些人认为爱是性,是婚姻,是六点钟的吻和孩子;或许的确如此,莱斯特小姐。但你可知我怎想?我认为爱是轻轻触碰却又渴望所有。

mu peng:

爱是心已动,手未碰。

还有一种翻译特别有味道——

羽田中山:

我想,爱她就送她一部iPod touch吧,而不是在她身上摸来摸去。

资料整理自[知乎] 2013年美国出了一部纪录片就叫《塞林格》,纪录片通过采访塞林格的同事和朋友等圈子成员,试图去展现塞林格的童年、工作方法、婚姻等私人世界,但实际上并未挖掘到什么深刻的内容。也因众多评价和各种被消费手段有了“珍爱生命,放过塞林格”的说法。这么说来作家群体里要放过的人可能有点多,从三毛、萧红、张爱玲、林徽因,到杜拉斯、伍尔夫、阿赫马托娃、茨维塔耶娃、辛波斯卡、苏珊·桑塔格„„这些被消费过度的人„„没错,他们一直都是书店里的畅销作家。

我的阅读时光:我用什么才能留住你 What can I hold you with?

我给你瘦落的街道、绝望的落日、荒郊的月亮。我给你一个久久地望着孤月的人的悲哀。

我给你我已死去的祖辈,后人们用大理石祭奠的先魂:我父亲的父亲,阵亡于布宜诺斯艾利斯的边境,两颗子弹射穿了他的胸膛,死的时候蓄着胡子,尸体被士兵们用牛皮裹起;我母亲的祖父——那年才二十四岁——在秘鲁率领三百人冲锋,如今都成了消失的马背上的亡魂。

我给你我的书中所能蕴含的一切悟力,以及我生活中所能有的男子气概和幽默。我给你一个从未有过信仰的人的忠诚。

我给你我设法保全的我自己的核心——不营字造句,不和梦交易,不被时间、欢乐和逆境触动的核心。

我给你早在你出生前多年的一个傍晚看到的一朵黄玫瑰的记忆。

我给你关于你生命的诠释,关于你自己的理论,你的真实而惊人的存在。

我给你我的寂寞、我的黑暗、我心的饥渴;我试图用困惑、危险、失败来打动你。

What can I hold you with? I offer you lean streets, desperate sunsets, the moon of the jagged suburbs.I offer you the bitterness of a man who has looked long and long at the lonely moon.I offer you my ancestors, my dead men, the ghosts that living men have honoured in bronze: my father's father killed in the frontier of Buenos Aires, two bullets through his lungs, bearded and dead, wrapped by his soldiers in the hide of a cow;my mother's grandfather--just twentyfour--heading a charge of three hundred men in Peru, now ghosts on vanished horses.I offer you whatever insight my books may hold, whatever manliness or humour my life.I offer you the loyalty of a man who has never been loyal.I offer you that kernel of myself that I have saved, somehow--the central heart that deals not in words, traffics not with dreams, and is untouched by time, by joy, by adversities.I offer you the memory of a yellow rose seen at sunset, years before you were born.I offer you explanations of yourself, theories about yourself, authentic and surprising news of yourself.I can give you my loneliness, my darkness, the hunger of my heart;I am trying to bribe you with uncertainty, with danger, with defeat.-Jorge Luis Borges(1934)但是你没有

《但是你没有》的作者是一位普通的美国妇女,她的丈夫在女儿4岁时应征入伍去了越南战场,从此她便和女儿相依为命。后来,她的丈夫、孩子的爸爸不幸阵亡。她终身守寡,直至年老病逝。她的女儿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了母亲当年写给父亲的这首诗,题目就是《但是你没有》。

Remember the day I borrowed your brand

new car and dented it?

I thought you'd kill me, but you didn't。

And remember the time I dragged you to the beach, and you said it would rain, and it did?

I thought you'd say, “I told you so.” But you didn't。

Do you remember the time I flirted with all

the guys to make you jealous, and you were?

I thought you'd leave, but you didn't。

Do you remember the time I spilled strawberry pie

all over your car rug?

I thought you'd hit me, but you didn't。

And remember the time I forgot to tell you the dance

was formal and you showed up in jeans?

I thought you'd drop me, but you didn't。

Yes, there were lots of things you didn't do。

But you put up with me, and loved me, and protected me。

There were lots of things I wanted to make up to you

when you returned from Vietnam。

But you didn't。

记得那天,我借用你的新车,我撞凹了它 我以为你一定会杀了我的 但是你没有

记得那天,我在你的新地毯上吐了满地的草莓饼 我以为你一定会厌恶我的 但是你没有

记得那天,我拖你去海滩,而它真如你所说的下了雨 我以为你会说“我告诉过你” 但是你没有

记得那天,我和所有的男人调情好让你嫉妒,而你真的嫉妒了 我以为你一定会离开我 但是你没有

记得那天,我忘了告诉你那个舞会是要穿礼服的,而你却穿了牛仔裤 我以为你一定要抛弃我了 但是你没有

是的,有许多的事你都没有做,而你容忍我钟爱我保护我 有许多许多的事情我要回报你,等你从越南回来 但是你没有

我的阅读时光:你不是别人

最近很迷博尔赫斯的诗歌: 你不是别人

你怯懦地祈助的

别人的著作救不了你

你不是别人,此刻你正身处

自己的脚步编织起的迷宫的中心之地 耶稣或者苏格拉底 所经历的磨难救不了你

就连日暮时分在花园里圆寂的 佛法无边的悉达多也于你无益 你手写的文字,口出的言辞 都像尘埃一般一文不值 命运之神没有怜悯之心 上帝的长夜没有尽期

你的肉体只是时光,不停流逝的时光 你不过是每一个孤独的瞬息

英文版

The writings left behind by those whom Your fears implore won’t have to save you;You are not the others and you see yourself Now at the center of the labyrinth woven By your own steps.The agonies of Jesus or Socrates will not save you, nor will the Strength of Golden Siddhartha who, At the end of the day, accepted death In the garden.The word written By your hand or the verb spoken By your lips, these too are dust.Fate has no pity, And God’s night is infinite.Your matter is time, ceaseless Time.You are each solitary moment.里尔克《秋日》

在这春光里,突然莫名地想起了秋的景色,脑子里蹦出来的就是里尔克的,秋日,好美的一首诗,九个版本的翻译,希望能伴你入眠,晚安!

English 1: Autumn Day(by M.D.Herter Norton, 1938)

Lord, it is time.The summer was very big.Lay thy shadow on the sundials, and on the meadows let the winds go loose.Command the last fruits that they shall be full;give them another two more southerly days, urge them on to fulfillment and drive the last sweetness into heavy wine.Who has no house now, will build him one no more.Who is alone now, long will so remain, will wake, read, write long letters and will in the avenues to and fro restlessly wander, when the leaves are blowing.English 2: Fall Day(by J.B.Leishman)

Lord, it is time.This was a very big summer.Lay your shadows over the sundial, and let the winds loose on the fields.Command the last fruits to be full;give them two more sunny days, urge them on to fulfillment and throw the last sweetness into the heavy wine.Who has no house now, will never build one.Whoever is alone now, will long remain so, Will watch, read, write long letters and will wander in the streets, here and there restlessly, when the leaves blow.中译一:《秋日》 冯至

1905-1993。1930年赴德国留学,其间受到德语诗人里尔克的影响。五年后获得哲学博士学位,返回战时偏安的昆明任教于西南联大任外语系教授。

主啊!是时候了。夏日曾经很盛大。把你的阴影落在日规上,让秋风刮过田野。

让最后的果实长得丰满,再给它们两天南方的气候,迫使它们成熟,把最后的甘甜酿入浓酒。

谁这时没有房屋,就不必建筑,谁这时孤独,就永远孤独,就醒着,读着,写着长信,在林荫道上来回

不安地游荡,当着落叶纷飞。

中译二:《秋日》北岛转译于英文版

1949-。不喜欢里尔克的长诗,认为短诗比较有张力,因此受到指责。

主呵,是时候了。夏天盛极一时。把你的阴影置于日晷上,让风吹过牧场。

让枝头最后的果实饱满; 再给两天南方的好天气,催它们成熟,把 最后的甘甜压进浓酒。

谁此时没有房子,就不必建造,谁此时孤独,就永远孤独,就醒来,读书,写长长的信,在林荫路上不停地 徘徊,落叶纷飞

中译三:《阙如》程抱一

1929-。法籍诗人 2002年受封为法兰西学院第705位院士。

神啊,时候到了。夏日曾经丰盛。将你的影投射在日规盘上; 在原野间,散放你的巨风吧!

最后的果实,命令它们成熟。再给它们两天温馨的日子,让它们完成。同时让果汁的 甜意滴滴渗入浓郁的琼醪。

没有居屋的,将不再建造。原是孤单的,就此孤单下去; 念书,写信,或是苦守长夜,他将久久徘徊,在林荫道上 飘零无尽的落叶间。

程抱一《和亚丁谈里尔克》

纯文学出版社中华民国六十一年初版,第86-87页

中译四:《秋天》 陈敬容

1917-1989。女诗人,原籍四川乐山。译有《巴黎圣母院》、〔捷〕伏契克《绞型架下的报告》、波列伏伊的短篇集《一把泥土》《伊克巴尔诗选》等,然教育背景不详,尚不知是否均从原文译成。

主啊:是时候啦,夏季的光热多奇伟。如今你的影子躺在日规上,任无羁的风在平原上吹。

吩咐最后的果子充满汁液,给它们再多两天南方的温暖,摧它们成熟,把最后的 甜味,给予浓烈的酒。

没有房屋的人,谁也不为他建筑,孤独的人会长久寂寞,会在无眠的期待中读书、写长长的信,会在秋风蹂躏枯叶的街巷里 不安地踱来踱去。

《(诗苑译林)图象与花朵》湖南人民出版社1984版P78

中译五:《秋日》杨武能

1953-。翻译家,生于重庆,先后学习俄语和德语,后于1978考入社科院研究生院,师从冯至教授学研修德语文学。2000年获联邦德国总统颁授的国家功勋奖章。

主啊,是时候了。夏天已很盛大。请往日规上投下你的影子,还让西风在田野里吹刮。

命令最后的果实结得饱满,再给它们两天南国的温暖,催促它们快快地成熟,还给 浓烈的酒浆加进最后的甘甜。

谁此刻没有屋,就不会再造屋,谁此刻孤独,就会长久孤独,就会长久醒着,将长信书写,阅读,就会在落叶纷飞的时节,不安地在林荫道上往来踟蹰。

《里尔克抒情诗选》四川文艺出版社1988年版P20

中译六:不详 李魁贤

1937-。台湾诗人,诗评家。起初学习化学工程,后研修德语。

主啊,时候已到。夏日已太长。使阴影掩过日晷仪,让秋风在草地上吹扬。

令最后的果实都成熟,再给予两天南方温暖的时光,逼使更加完美饱满

且猎取那浓郁美酒的终极芬芳。

如今谁无房屋,也不需要再建筑,如今谁无伴侣,亦将长期孤独,亦将清醒,阅读,而且写长长的信,而且将在甬道上来回走步 不休止地,当黄叶飘零。

《里尔克诗集(III)》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P74-75

中译七:《秋日》 绿原

1922-。诗人。

主啊,是时候了。夏日何其壮观。把你的影子投向日规吧,再让风吹向郊原。

命令最后的果实饱满圆熟; 再给它们偏南的日照两场,催促它们向尽善尽美成长,并把最后的甜蜜酿进浓酒。

谁现在没有房屋,再也建造不成。谁现在单身一人,将长久孤苦伶仃,将醒着,读着,写着长信 将在林荫小道上心神不定 徘徊不已,眼见落叶飘零。

《里尔克诗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96版P94

中译八:《秋日》飞白

翻译家、诗评家,用英俄法德意西拉丁七种语言进行翻译。

“撰写的《诗海》是我国学者第一部“融通古今、沟通列国”的世界诗歌史;他主持编写的十卷本《世界诗库》更以世界的眼光和非凡的魄力,收入了译自三十多个语种、一百多个国家的诗近20万行、译介文字约100万,全书总量达800万字,成为世界上第一套全面系统的世界诗歌名作集成,被誉为“世界诗史的一个奇观”

主啊,是时候了。夏日如此之长。把你的影子卧在日规上吧,再在田野上放开风的马缰。

命令那最后的水果更加饱满; 再给它们加两天南方的温暖,好把它们催向完成,再往那 浓冽的酒浆里压进最后的甜。

今日无房者,不再为自己造房,今日孤独者,将长期会这样,将会长醒,长读,写长长的信,将会随着飘荡的落叶之群

在林荫道上彷徨,彷徨,彷徨„„

飞白《诗海——世界诗歌史纲·现代卷》漓江出版社1989年版P1051-1053

中译九:《秋日》欧几 生平不详。

我主,是时候了。我们已消受盛夏炎炎,投你的影子于日晷,放出风,让它纵蹄原野。

让最后的果实成熟; 再给它们两天南方的日光,催它们丰润完美,把最后的甜蜜驱入肥硕葡萄的浆。

无家的人将长流浪。孤独的人将长寂寞,读书、写信将伴无眠,也将踯躅

林荫道上,当叶儿飘落。

陈敬容主编《中外现代名诗鉴赏辞典》

相关内容

热门阅读

最新更新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