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08〕130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江苏省企业 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科技厅制定的《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2008年12月)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院士工作站”)创建工作,促进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四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第五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总体需求和企业条件择优批准、统一授牌。
第六条 设站单位是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七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年度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是全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企业院士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加强与省内外院士的工作联络,组织指导高校院所与企业对接、院士进站等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厅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并按《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支持院士工作站开展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等项目。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企业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者,适当给予奖励,用于运行补贴;对评估较差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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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院士和高水平专家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创新型省份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提高我省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是以我省区域内高新技术企业为依托,以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为核心,以产学研合作为导向,以解决产业关键技术难题为目的的联合攻关组织机构。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采取技术需求单位提供运行条件,院士及其团队实质参与,政府部门规范引导的模式来建设。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科技进步提供支撑。
(二)根据高新技术企业的需求,开展关键性、共性技术的研究及重大新产品的研发。
(三)推动和吸纳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成熟技术和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改造传统产业、形成新兴产业。
(四)发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科技优势,推动我省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充分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为创新型省份建设服务。
(五)依靠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建立博士、硕士培养基地,推进我省高端创新型科技人才的培养。
第五条省科技厅是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院士工作站的规划、审批和管理(日常工作由黑龙江省院士工作办公室承担)。其职责是:
(一)制定全省院士工作站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协助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与院士及其团队建立联系,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合作。组织院士及其团队深入实际,为院士工作站建设提供支撑和服务。
(三)依据建设规划对院士工作站的设立进行评估、审核、登记和批准。
(四)对院士工作站进行检查、考核、审验。对院士工作站拟开展的应用研发项目以及以院士工作站研发成果为核心申报的产业化项目择优给予立项支持。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依托单位职责:
(一)提出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设立申请,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运行管理规划,落实人员、场所、研发和运行经费等。
(二)根据需要聘请1位以上院士作为院士工作站专家,根据国家政策,按照自愿、互利原则与院士商定服务时间、方式、报酬及其它事项。涉及知识产权问题的,由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产权归属和利益分配。
(三)对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进行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运行状况良好并具备一定规模的各类高新技术企业。产学研结合联合申报的,要确定一个依托企业。
(二)有明确的研发任务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研发团队拥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具备较强的技术承载能力。对已经与院士建立科研合作关系,或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基地、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及省级重大项目的企业,可优先考虑设立。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自愿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填写《黑龙江省企业院士工作站建设申请书》。院士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和专业技术领域命名,称为“黑龙江省×××(企业名称)×××(领域)院士工作站”。
第九条 审批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材料及现场进行评估、审核,符合要求的,批准设立并授牌,同时报中国科学院或中国工程院备案。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设立期限一般为3年,实行柔性和动态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可由依托单位续申请,报登记部门审核后重新确认。
第三篇: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2008年12月)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企业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企业院士工作站”)创建工作,促进规模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院士工作站旨在以企业创新需求为导向,以企业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导省内外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向企业集聚、为企业服务,攻克产业核心关键技术,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培养企业创新人才队伍,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提供有力支撑。
第三条企业院士工作站工作内容主要有:
(一)开展产业及企业发展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围绕企业发展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其创新团队与企业研发人员开展联合攻关;
(三)引进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技术成果,在企业共同开展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四)与院士及其创新团队共建研究生培养基地,联合培养企业创新人才。
第四条企业院士工作站主要依托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领域骨干企业和有条件的高新技术开发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设立。设站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能为院士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生活条件及其它后勤保障;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研发能力;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签约,并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已形成较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的支撑条件和服务规范。
建有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单位可优先设立企业院士工作站。
第五条 企业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单位自愿申请,各市、县(市)科技主管部门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组织初审后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工作总体需求和企业条件择优批准、统一授牌。
第六条设站单位是企业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企业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每年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专门的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每位签约院士配备1名以上的科研助手。
第七条企业院士工作站每年向签约院士及其创新团队提供工作指南,具体包括工作站工作计划、企业技术创新计划和企业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八条 省科技厅是全省企业院士工作站的主管部门,在省政府领导下,负责制定企业院士工作站相关政策、规划,加强与省内外院士的工作联络,组织指导高校院所与企业对接、院士进站等工作。
第九条省科技厅对批准设立的企业院士工作站给予适当经费支持,主要用于工作站条件改善、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并按《江苏省省级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省科技厅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支持院士工作站开展的科研和成果转化等项目。
第十条省科技厅对企业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者,适当给予奖励,用于运行补贴;对评估较差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予以摘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促进我省企事业单位与“两院”院士建立产学研长效合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院士工作站建设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建设坚持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产学研项目为纽带,以重点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为依托,引导院士及其团队为我省提供科学决策咨询、科研开发服务、成果转化和引进培养创新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院士工作站,是指经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审核、认定,为引进院士智力并提供相关服务,依托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建立的院士合作服务机构。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四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职责任务:
(一)开展以院士及其团队为对象的科技合作,围绕需求寻求合作对象,建立合作关系,提供合作信息。
(二)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建站单位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并对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提供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服务。
(三)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在建站单位实施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四)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与建站单位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科建设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组织院士及其团队为我省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三章 建站条件
第五条 申请院士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具有较大规模,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一支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具备较强创新能力的研发团队。其中建有省级以上重点试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单位,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
(三)联络院士3名以上或与1名以上院士签署三年以上合作协议(包括外籍院士),并且有长期稳定的合作基础,有明确的科技研发目标或成果转化任务。
(四)已形成较为完善的院士进站支撑条件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团队提供较好研发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五)能为进站院士提供不低于50平方米的办公场所,配有3名以上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设立“院士工作站”,由建站单位提出申请,填写《院士工作站设站申报书》,由各市科技局审核并征得市委组织部、市科协同意后报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科协进行考察评审后核准授牌。
第七条 设立院士工作站坚持自愿申报的原则,一般每年组织审定一次。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以设站单位或学科方向命名,称为××××(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或河北省××××(产业、学科方向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五章 管理与评价
第九条 设站单位应制定本单位院士工作站工作目标及管理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并为进站院士配备科研助手,做好进站院士及团队的科研和生活保障工作,能够保证院士工作站有效运行。
第十条
设站单位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与院士及其团队签订合作协议。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工作报告制度。各院士工作站组织重大院士考察、咨询等院士行活动,应提前报告或告知。与院士合作成果、交流活动等相关信息应及时报送。年底前,各设站单位要报送当年工作报告和下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对院士工作站的考核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各市业务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与验收。
第十三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对合作成效不明显、信息报送不及时,一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给予警示,连续两次考核评价不合格的院士工作站,予以摘牌。
第六章 经费支持与奖励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设立“河北省院士工作站引智专项经费”,对考核评价合格以上档次的院士工作站择优给予经费资助。资助范围分为院士合作项目补助经费和院士咨询考察活动补助经费两类。主要用于院士合作项目的研发、成果转化、改善研发条件和组织重大“院士行”、考察咨询、学术交流、人才培养等活动。
第十五条 考评结果合格以上的院士工作站,年初可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填写《河北省院士工作站专项经费申请书》。省科技厅按评审委员会评审、厅党组审议的程序确定资助单位和经费额度。
第十六条 每两年在考评优秀档次的院士工作站中,评选一批“河北省院士智力引进先进单位”予以通报,并在专项经费上给予重点支持。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七条 院士工作站由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管理。河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日常工作,具体承办相关事项。
第十八条 院士工作站接受河北省院士联谊会秘书处的业务指导。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五篇:郑州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推荐]
郑州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市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促进企事业单位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建立产学研合作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构建科学发展新优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郑州市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是经市政府批准、在市科学技术局挂牌成立的院士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协调全市院士工作站建设、发展和咨询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总体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负责市级院士工作站申报、评估、审核、登记、认定和向河南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备案工作;负责对院士工作站进行检查、考核及日常管理;负责推荐申报省级院士工作站等。
第三条
郑州市院士工作站是全市高端人才智力开发的重要创新载体,院士工作站建设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需服务,实现共赢”的指导原则,以建站主体创新需求为导向,以设站单位研发机构为依托,以产学研合作项目为纽带,引进院士专家及其创新团队等高端智力资源,为建站主体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人才队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科技政策、科技计划编制、人才培养、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以项目形式对院士工作站给予支持,并设立专项科技经费。
第三章
主要任务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的主要任务:
(一)为我市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学科发展提供战略咨询服务;
(二)对我市主导产业、特色产业、新兴产业发展的具体建设项目、技术研发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引进项目等进行综合评估和技术指导;
(三)组织院士领衔的创新团队与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联合攻关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
(四)引进、消化、吸收院士领衔的创新团队科研成果,共同推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打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
(五)为建站单位或相关企事业单位引进、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积极引导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动我市创新载体建设。
第四章
申报与管理
第六条
申请建立院士工作站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郑州行政区划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明确的研究课题和稳定的经费支持,能为院士及其团队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二)建有专门的研发机构,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航空港区、科技产业聚集区、民营科技园区、农业科技园区建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载体,以及承担国家或省重大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可优先设立院士工作站并给予重点支持;
(三)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院士及其创新团队签约,有合作协议且院士本人同意共同开展技术创新或产业化研发活动,并建立长期(三年及以上)稳定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实质性的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合作任务;
(四)设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管理主体,负责制订本单位院士工作站规章制度,安排专项科研经费和运行经费,落实专门管理人员,做好院士及其团队的科研和生活服务工作,并为其配备科研助手。第七条
院士工作站申报程序及考核:
(一)院士工作站由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设立;
(二)拟建站单位填写《郑州市院士工作站建设申报书》一式五份,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章后报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提出设立意见,并报河南省院士工作办公室备案;
(三)院士工作站应以依托单位或学科方向命名,称为“郑州市 ××(单位名称)院士工作站”或“郑州市××(学科方向名称)院士工作站”。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管理期限一般为3年,常年受理,定期认定。管理期满仍需要继续设立的,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可予以重新认定。
第九条
院士工作站经费主要由建站单位负责解决。经批准为市级院士工作站的,根据行业及技术领域、目标任务、运行绩效等实际情况,市科技经费分给予经费支持。科技经费的使用按照《郑州市科技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办法》规定,主要用于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等;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保障政策,对推荐的院士工作站给予匹配经费。
第十条
根据院士工作站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以文件形式进行通报。具体考核评估办法另行制订,建站单位每年年底要进行全面工作总结并报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没有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加强知识产权和科研成果保护。凡涉及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问题,双方签订协议和责任书,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郑州市院士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