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出嫁女:靠不住的夫家,回不去的娘家
出嫁女:靠不住的夫家,回不去的娘家
01.姨妈今年五十岁了,嫁给姨丈后就一直在城里生活。姨丈五十五岁,老家是海南那边的,二十多岁起就一直在我们小城这边工作、生活,一年回去看父母一次。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一直没有买房子,可能也是钱不太够,也可能是不太想给自己太大的压力,加上想多花点钱在两个孩子的教育上,所以他们一直租房子住。
前几年,他们终于想通了,觉得人还是要有一处属于自己的房子。可是此时的房价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是从前的十倍了。
这下更是连想都不敢想了。
于是姨丈和姨妈想,在城里买不起,那就回老家建吧。刚开始是打算回海南老家建房子的,可姨丈爸妈那边也只有一间老屋,兄弟几个是断断不肯把地让给姨丈一个人独占的。这个计划流产了。
姨妈眼看着,心也急,儿子大了,过几年结婚,没房子肯定是要给女方嫌弃的,于是她就问两个舅舅,能不能在姥姥和姥爷的老房子旁边给她们腾一小块地皮,让他们把房子盖上?刚开始两个舅舅都同意,可是后来不知道怎么回事,又不同意了,说村里人反对。
姨妈很生气,认为肯定是俩舅妈搞的鬼,怕她分地。他们在自己娘家建房子,又没占村民的地,别人有什么资格吱吱歪歪?姨妈也不好意思和舅舅舅妈们吵,但埋怨总是少不了。在这件事,姨妈的想法是,她虽然是出嫁女,但一直没有迁户口出来,所以娘家的田地她还是有份的。姨妈可能一直在城里生活,思想观念也相对开放,觉得男女都一样,无论怎样,都是父母的骨肉,也应该享有相关的权利和义务。在这件事,我和姨妈的观点是一致的,在我看来,即使女儿已经出嫁,但娘家永远比老公家更亲,父母也比公婆更亲近。我觉得现在年轻女孩基本都是这样的想法,老公可以换,但父母却永远都只能是一样的父母。
我父母只生了我和弟弟两个,从小到大都没有重男轻女的表现,我甚至觉得他们更喜欢我多一点,因为我成绩比弟弟好,每年过年拿到的压岁钱比弟弟多。长大后,爸妈对我也依然如故,特别是妈妈,经常打电话给我,嘘寒问暖,让我觉得自己还是个宝宝。所以姨妈跟我说这件事的时候,我的反应和她是一样的。02 今年回家过年,和妈妈说起这件事,妈妈的态度让我吃了一惊。原本我以为她是支持姨妈的,但她却说是姨妈想不开。妈妈说:“出嫁女回娘家盖房子,从古至今都没这个规矩,嫁出去的女就是别人家的女儿了,怎么还能在娘家盖房子呢?就算娘家人肯,村民也不同意的。” 我说:“那关村民什么事呢?又不是占他们的地。” “反正就没这个例,是要坏规矩的。”妈妈说。“那这样说,万一我以后离婚了,没地方去,想回村里盖房子,是不是也不行呢。”我听了亲妈这样说,未免有点生气,也开始有点激动了。
“那肯定不行啦!”妈妈斩钉截铁地说。
我承认,我玻璃心了,原来,妈妈也不是特别爱我呀,也许她是爱我的,但和所谓的风俗比起来,这种爱简直不足一提。我想起大年初一看到的那则新闻报道,一个女人大年三十和老公吵架,年初一想回娘家寻求安慰,没想到却被拒之门外,说会坏了娘家的风水。
大过年被娘家拒之门外,这可比和老公吵架、被老公赶出来更伤人,连生自己养自己的娘家都不帮自己,难道还指望和自己没有血缘关系,仅靠“感情”去维系的夫家吗?
我大舅妈四十岁的时候和舅舅离了婚,因为她娘家兄弟也不同意她回去,所以离婚后依然住在舅舅分给她的房子里。但她和姥姥家也断绝了来往,一个外姓人,住在前夫的村里,不上不下,村里有什么活动她都不能参加,这和独门寡户有什么区别?就算她曾经嫁入姥姥家二十年,一旦离婚,却也只能形同陌路。我现在觉得,大舅妈真是太可怜了。离婚女的归宿,原来是靠不住的夫家和回不去的娘家啊。可悲的是,很多时候不是父母不接纳她们,而是她们的兄弟和兄弟媳妇小心眼,怕出嫁女回去瓜分了财产。03 有时候觉得,这个社会对女人真是有太深太深的敌意了。很多情况下,女人一旦出嫁之后,她就失去了娘家的所有权利而只剩下义务要尽了—父母的财产全给儿子,但女儿依然要赡养老人,一旦生病,多数是女儿尽心照顾。他们当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但一旦有事发生,又希望能收回这盆水,为自己所用。这种现象,在一些传统观念极深的地区屡见不鲜。像我们这边的农村,经济其实并不落后,家家户户都有一栋或者两栋三四层的自建房,有些自建房的装修和设计并不比城里的房子差,大理石的地板和铺到天花板的瓷砖,高档豪华的实木家具或者真皮沙发看着特别的气派,轿车也是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交通工具,Wi-Fi也基本普及。单看房子,还真不比城市差,可是有些观念真的比城市差远了。
简直有点金玉其外的感觉。大城市的女儿,命运真的好太多。至少她们离婚后,还能回娘家住,至少她们还有力量和胆识抗挣那些不公平的待遇。
我甚至听到几个大老爷这样说;“男人出轨是正常的,女人出轨就是伤风败俗。” 真的典型的男权思维啊。
他们又说:“家里要是有一个到了三十还没结婚的女儿,那真是让人发愁。”
我不服气地说:“嫁得早不代表嫁得好,嫁不好不如离了好。” 一个六十多岁的大爷马上反驳我:“你这种观念很危险,女人不传统,还叫女人吗” 有好处分家产的时候,就要求女人处处恪守传统,一说到尽孝,就恨不得女儿什么都不计较,回来贴身照顾他们,否则就是不孝。
大爷是一个退休工人,生了一个儿子,后来又抱养了一个女儿,现在跟儿子住在深圳,偶尔回来老家一趟,按理说,他的观念应该开明一点才对,但是开放的经济特区并没有改变他一丁点,他的思维还是如同农村一样的保守落后。周围的父辈大多也是抱着同样的思维居多。这和他们的财富多寡无关,而是和他们的见识和受到的教育相关,也和中国人五千年来的男权思想熏染有关。女人,要想得到真正公平的待遇,还有很长很长的路要走。
回到刚开始的话题,我想说的是,无论什么时候,女人只能自强不惜。夫家靠不住,娘家回不去的情况之下,女儿自己努力挣钱,买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安一所属于自己的家就很好。
PS:今天大年初五,依然还是过节的状态,把回家这几天回家所见所想写下来和大家分享一下。
第二篇:出嫁女维权成功经验
广东中山:19名出嫁女状告区政府 讨回200万土地分红
从律师的指导,不走上访的道路,而是通过法律途径(行政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决定→法院执行),中山市石岐区的19名出嫁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石岐区政府,最终成功讨回200多万元的分红款。昨天下午,出嫁女代表萧女士向记者表示,她们非常感谢为他们提供无私帮助的胡文坚律师,使她们追回了应得的分红款,胡律师提供免费服务后还婉拒了酬谢。
南方日报记者 覃素玲 通讯员 阮霭芬 丘源源
四处碰壁
提交行政申请遭遇区政府“冷遇”
据了解,在2011年5月期间,中山市石岐区某经联社出让了一块土地使用权,每名男性股东可以每人分配8万元,但其中23名出嫁女股东却只能每人分配4000元,故此引起该23名出嫁女股东不服。
广东千里行律师事务所的胡文坚律师敏感地意识到案件的敏感性和复杂性,他在接到该案当事人的求助后,多次反复劝说她们“信法不上访”,通过行政法律途径寻求解决。
在胡律师的指导下,该23名出嫁女股东向石岐区办事处递交了《行政决定申请书》,但均没有得到任何书面回复。
接着,2011年8月8日,伍某某女士等20名出嫁女股东(注:之前递交了《行政决定申请书》的23名出嫁女股东之中有3名出嫁女股东不申请行政复议)向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
2011年9月2日,中山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中山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通过了解,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石岐区办事处已履行了其法律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因此驳回出嫁女们的行政复议申请。
怒告“娘家”
提起行政诉讼状告区政府不作为
出嫁女们收到《复议决定书》后,找到胡律师寻求帮助。胡律师为20名出嫁女草拟好起诉状和《举证表》及制作好证据材料(注:起诉的法律文书每人一式四份,共80份起诉状和80份《举证表》及80份证据材料,用A4纸近1000张)。之后,出嫁女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同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伍女士等多名出嫁女股东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受理,并作出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自2010年10月28日修订后中国首例出嫁女集体诉讼区政府行政不作为的行政诉讼案件。
2011年11月28日在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的开庭审理,庭后胡律师为她们针对被告和第三人的当庭答辩,书写了《补充诉讼意见二》递交给法院,要求法院早日作出公正判决。
峰回路转
判决书下发前
石岐区办事处重新受理
戏剧性的是,就在法院准备作出判决前,石岐区办事处突然重新受理了出嫁女们的行政申请,作出《行政受理通知书》,决定立案受理伍女士等出嫁女股东提出的“确认享有某经联社股份”的请求。
2012年12月6日,石岐区办事处作出19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支持伍女士等19名出嫁女的请求,而其余出嫁女的请求不被支持。
该19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均写明:“
一、确认《中山市石岐区某(村级)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章程》、《某村第五经济社股份制章程》、《某(村)第五经济社补充章程》、《某(村)安居工程受惠对象确权界定方案》中有关女性股民结婚后因户口六年应迁未迁和应即迁未迁而剥夺股份的条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某经联社和第五经济社应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依法修改。
二、确认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某经联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100%的村级股和安居工程股。
三、确认申请人享有被申请人第五经济社农村集体组织成员100%的发展股。
四、被申请人某经联社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发伍女士等19名出嫁女安居工程分配款和发展股分红合共二百余万元。”即支持伍女士等19名出嫁女的所有请求。
强制执行
拒不履行决定
法院冻结经联社账户
但是,在之后的半年多时间里,案件当中的某经联社和第五经济社既不提出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该19份《行政处理决定书》生效后一直拒不履行。
2013年7月12日,石岐区办事处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19份《行政处理决定书》,法院立案后,立即冻结了某经联社的银行帐户。
2014年1月22日,伍女士等出嫁女们收到了石岐区办事处划来的总额200万余元。当她们打算每人拿出一些钱(共约3万元)感谢胡律师时,被胡律师当场婉言谢绝。胡文坚说:“出嫁女是弱势群体,我出于公义才帮她们的。”
今天下午,伍女士对记者说,之前她们找过三四位律师,他们都不愿意帮忙。找到胡律师后,他非常热心,他熟悉这方面的法律事务,且不计较得失,“多亏胡律师的无私帮助,我们才拿到分红款”。
中山市律师协会负责人表示,该群体性案件的全部款项得到了成功执行,19名出嫁女股东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依法维护,彰示了法律的公义和中山市的法治精神。胡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发挥了专业优势,引导她们走法律途径(行政申请→行政诉讼→行政决定→法院执行),不走信访的道路,避免了群体性上访案件的发生。“此案的解决,对维护石岐区乃至中山市的社会和谐稳定有着积极意义,因此,此案有标杆性意义。”该负责人说。台山出嫁女“求分红”获法院强制执行
(2012-05-09 15:50:29)杂谈 分类: 全国维权新闻
摘要:2012年2月2日,台山市台城镇南坑村委会合和村村长黄石凡,像平时一样正在田间劳作,村委会出纳突然打电话告诉他,合和村存在农村信用社集体账户里的74万多元资金被转走了。钱到底去了哪里?在随后的调查中,黄石凡才知道,这74万多元被台山市人民法院根据7名出嫁女的申请,强制执行给划走了,并转给了合和村的黄绮玲等7名出嫁女。2012年2月2日,台山市台城镇南坑村委会合和村村长黄石凡,像平时一样正在田间劳作,村委会出纳突然打电话告诉他,合和村存在农村信用社集体账户里的74万多元资金被转走了。黄石凡顿时一头雾水,因为此前并没有接到过任何文件和通知,更没有人去办理过转账手续。
钱到底去了哪里?在随后的调查中,黄石凡才知道,这74万多元被台山市人民法院根据7名出嫁女的申请,强制执行给划走了,并转给了合和村的黄绮玲等7名出嫁女。
记者通过采访了解到,针对如黄绮玲等出嫁女的收益分配问题,台山市在台城街道办开展了“依法维护出嫁女权益”的试点工作,希望出嫁女能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得的权益。
11名出嫁女“求分红”两年
黄绮玲所在南坑村委会合和村,是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下属的一个自然村,紧贴市区并靠近国道。近年来,随着台城镇不断加快的工业发展,该村的土地也飞速升值,从最初的几千元一亩涨到了去年的8万元一亩。因此,村里的征地补偿款也从以前的每人几千元涨到了人均十多万元。
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如此丰厚的征地补偿款无疑是块大肥肉。但是根据2008年1月22日,该村民主议事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像黄绮玲这样的出嫁女无权享受分配。而在合和村,像黄绮玲这样的出嫁女共有11名。
于是,从2010年年初开始,黄绮玲等11名出嫁女就开始向村里要求,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分配权利。“她们的要求,村里也进行了认真讨论,还召开了村民大会,但是遭到了多数村民的反对,所以最后还是没有给她们分配。”黄石凡告诉南都记者,村民们都要求按照2008年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也正因此,才引发了后面的一系列事情,“当年的分配方案得到了她们(出嫁女们)家里的户主签名同意的,而且后来村里讨论,她们的家长也不同意给她们分配。”
记者在该村2010年4月的集体议事签名表中,看到了黄绮玲的母亲叶小红的签名,以及其他几名出嫁女家长的签名。
街道办确认7人应得分配
向村里申请无果后,2010年10月25日,11名出嫁女向所在的台城街道办提出申请,要求对她们作为合和村(经济合作社)的身份进行确认。在经过调查了解情况后,最后,台城街道办对其中7名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资格进行了认定,并发出了行政处理决定书。
根据台城街道办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黄绮玲等7人一直没有注销户口,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的义务。“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成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台山市关于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规定》第三条„因婚姻关系,户口迁入任何一方,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落户者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以后户口仍在本村的妇女,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出嫁女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台城街道办决定:黄绮玲等7人属于南坑村合和经济合作社(村)的成员。
在自己的社员资格获得认证之后,黄绮玲等7名出嫁女又再次向台城街道办提出了申请,要求确认她们享有与同村的其他成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该村于2010年4月13日分配的征地补偿社员分配款10.45万元/人,并请求台城街道办责令村里履行给付分配款的义务。
随后,这份申请被台城街道办予以受理,台城街道办向合和村发出了通知书。
村里商议未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在接到通知书之后,合和村召开了一次村民代表大会,但是经过商议后意见还是“不能给这7名出嫁女享受分配”,村里将这个意见反馈给了街道办。
2011年5月,台城街道办作出了第二份《行政处理决定书》,决定“黄绮玲等7人与合和村其他成员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应享有该村2010年4月13日分配的征地补偿社员分配款10.45万元/人,责令该村在10日内履行上述给付款项义务。当事人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台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可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台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这样一份行政决定书,合和村的领导并没有太在意。“我们村里的事情,村民自己做主,政府也管不了我们的钱,所以当时没太当回事。”黄石凡告诉南都记者。然而,到了2011年8月,黄绮玲等7人却拿着这份决定书找到了台山市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台山市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启动了非诉执行的相关程序。由台山市人民法院行政庭对街道办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书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法院准予强制执行,并向合和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村里履行街道办的行政决定书中所确定义务。但是合和村仍然未给予理会。
2012年1月,台山市人民法院作出了《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合和村银行存款到台山市人民法院开设的账户,并很快进行了强制执行。7名出嫁女成功从法院领到了自己的分配款。
各方说法 村长:应尊重村民通过的分配方案
对于账户被法院强制执行,合和村村长黄石凡和村委黄锦波认为不合理。“我们的分配方案是村民集体决定的,既然是村民自治,就应该尊重村民的意见,不能由街道办说怎么样就怎么样。如果不然,以后街道出一个决定,然后就由法院强制执行,我们的集体资金不是没了保障?”
对此,台城街道办信访维稳中心林主任表示,2008年该村制定分配方案送到街道办备案后,街道办就已经发现这个分配方案和现有的一些法律法规有抵触,于是就向该村发过一份责令改正的通知,但是该村没有理会。“事实上,这个方案本身就不合法。村民自治并不是什么都不用理,自己决定就行,而是要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大框架下才行,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法院:强制执行程序合法
台山市法院执行局黄副局长告诉南都记者,这类案件在法院叫做“非诉执行”。“法院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由法院相关法庭进行审查,符合相关执行条件,就可以批准进行强制执行,程序合法合规。” 黄副局长还表示,现在还有很多人对于强制执行条件不太清楚。据他介绍,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文书包括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决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应予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公正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以及法律规定有人明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等。
街道办:出嫁女维权,应寻求法律手段 台城街道办信访维稳中心的林主任表示,对于该案件的处理,是根据台山市外嫁女依法维权的工作会议确定的程序来处理的。根据其提供的一份台山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和文件,里面不仅对该类事件的处理原则进行了阐述,还对具体操作流程以及法律依据都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我们希望村民能够依靠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靠闹事。政府也要依法行政,法院也会依法处理。”林主任表示。背景链接 “出嫁女”,又称“外嫁女”,即嫁给本村以外的男人、婚后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分为农嫁居、农嫁农、涉外婚姻三种,其共同的特点就是人嫁出去了,但户籍仍留在本村,其子女的户籍也随母亲落在本村。因城乡、村与村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出嫁女”的户口应迁而未迁、能迁而不迁。当农村的土地成为股份而可以分红时,外嫁女问题骤然凸显。国家对于“出嫁女”权益的维护早有相关法规明确,但这些法规却难以走进壁垒森严的基层村落。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台山市政府于2010年10月19日和2011年3月9日两次召集台山市法院、司法局、法制局、信访局等部门单位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办法,并根据会议纪要制定了一份《台山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件解决途径》的文件。文件中对如何解决类似“出嫁女”维权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论述,包括如何界定成员资格、如何出具行政处理决定书以及如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步骤。并对其中参照的文件和法律条文进行了标注。法院强制执行,出嫁女终获补偿款
因为村民小组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甘肃省武威市凉州一起2011年就已经作出判决的出嫁女土地权益案件迟迟不能得到执行。凉州区法院在认真复核的基础上,对上述案件进行强制执行,对阻挠判决执行的凉州区武南镇唐新村某村民小组组长吴某进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后,该案件判决最终得到落实。原告罗某于日前终于拿到了属于自己的土地补偿款。
罗某系武威市凉州区武南镇唐新村某组村民,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和其家人承包该村土地13亩,后罗某出嫁,但户口仍在该村民小组。2009年4月份,当地政府征用该村土地208亩,该村得到土地补偿款466万余元。经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按照人占七成地占三成的比例分配土地补偿款。根据该决定,罗某按地分配应该得11022.22元,按人分配应分得土地补偿款24721.68元。但该村民小组在分配土地补偿款时,仅支付罗某按地补偿款11022.22元,以其已经出嫁为由拒绝支付按人分配款24721.68元。
对这样的分配,罗某不服,“我自己承包了村上的土地,并且户口也在村上,只是因为出嫁了,就不能享受与其他村民一样的待遇?”她认为村民小组侵犯了自己的土地权益。
罗某的父亲还告诉记者:“村上修路、修河,出义务工、公用工的时候,自家都是按5个人出的,但到了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时候,村里却不按5个人分,这显然不合理。”
协商不成,罗某以村民小组侵犯其土地权益为由,将凉州区武南镇唐新村第三村民小组告上了法庭。
经过审理,凉州区法院对该案件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罗某虽然已经出嫁,但户口在被告所在村组,且仍承包被告的土地,故原告仍是被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的土地被征用后,原告作为被告成员,有权分得土地补偿款。被告以原告已经出嫁为由拒绝支付按人分配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按人分配土地补偿款24721.68元。
凉州区法院一名法官告诉记者,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后被告也未提出申诉。但自2011年该案判决以来,被告村民小组拒绝执行该判决。在法院对该案件执行中,被告村民小组认为判决不公,并以没有收到判决书、原告户口有问题等理由拒绝执行。
据了解,因为被告拒绝履行其义务,原告向凉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凉州区法院在对该案件进行认真复核以后,认为判决合理,最后决定强制执行。但在法院立案执行过程中,被告不但不积极履行义务,反而肆意辱骂执行法官,聚众哄闹法院,并且纠集个别群众上访、闹访。甚至在法院协调租用该村土地的厂家执行判决时,村民小组从中阻挠,施加影响,使得该判决执行不下去,案件久拖未决。
具体参与执行的凉州区法院法官魏全席告诉记者:“该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不是被告没有执行能力,而是被告方村民小组对判决维护了出嫁女权益有抵触情绪,抗拒执行法院判决。”
为此,凉州区法院对被告村民小组负责人吴某执行司法拘留十五日,对其他执行中哄闹法院的村民进行了批评与法制教育。慑于法律的威严,被告村民小组终于执行了判决,日前,原告罗某已经拿到了这笔补偿款。
加强涉妇案件审判,贯彻优先保护原则
今年10月9日至13日,记者参加了由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办公室与甘肃省妇联联合进行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甘肃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执行情况的调研。
在凉州区法院调研时,该院特别介绍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相关情况。对上述案例,该院表示,对于村民小组抗拒执行判决的行为,法院果断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使外嫁女足额拿到了征地款。该案例对于扭转农村普遍存在的歧视妇女、随意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不良风气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
在该院,记者还了解到,近年来,该院加强涉妇案件审判,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为此在民事审判庭专门设立了妇女维权合议庭,专门审理辖区内发生的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疑难案件、争议较大案件或者敏感案件。围绕侵犯妇女权益、家庭暴力、财产纠纷等案件,妇女维权合议庭按照优先保护原则,积极开展妇女维权活动,加大执行力度,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对于凉州区法院维护出嫁女土地权益的有效措施以及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系列做法,甘肃省人大内务司法办公室及省妇联的负责人表示了肯定。(本报记者 袁鹏)外嫁女回娘家分家析产,获法院支持。
2013年03月18日 投稿人:怀向阳律师 点击:34次
摘要:王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子一女,女儿邢某芳、儿子邢某军,丈夫邢某早逝。1992年王某在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找来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北房4间,当时邢某芳、邢某军均已参加工作,工资交由母亲王某掌管。
【案情简介】王某系北京市海淀区某村村民,王某有一子一女,女儿邢某芳、儿子邢某军,丈夫邢某早逝。1992年王某在村里申请了一块宅基地,找来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北房4间,当时邢某芳、邢某军均已参加工作,工资交由母亲王某掌管。建成后王某同邢某军住东侧3间,邢某芳住西侧1间。1993年办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时,登记在邢某军名下。1996年邢某芳结婚搬到邻村婆家居住,西房一间堆放杂物。2000年邢某军延邢某芳曾住过的西房加盖两间房,并打通。2005年邢某芳与丈夫离婚,拟返回娘家居住,遭到邢某军拒绝。邢某芳将邢某军、王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西数一间归其所有。
被告辩称邢某芳已经外嫁他村,户口已经迁走。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判决西数一间归原告所有。【律师说法】
本案讼争的房屋是王某、邢某芳、邢某军三人共同建造的,虽然宅基地使用权证上登记的是被告邢某军的名字,但建房时,被告邢某军与其母王某、姐姐邢某芳共同生活,邢某军、邢某芳将工资收入全部上交王某,建房付出的款项,应视为家庭共同生活的支出。因此,争议房屋为家庭共同共有,各共有人不分份额,共同享有财产的所有权。虽然邢某芳后嫁到邻村,并将户口迁走,但这并不能视为邢某芳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权利。考虑到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王某、邢某军居住三间、邢某芳实际居住西数一间的实际居住情况,法院判决其中一间归原告所有,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
(本站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
村委会决议能取消外嫁女的征地补偿权吗?
2013-04-15 16:47来源:大河网-河南法制报
案情
桐柏县黄岗镇老湾村村民王某于2011年10月1日外嫁于在广东珠海打工认识的刘某,但其户口并未及时迁走。2012年3月9日,因老湾村需要进行新型农村社区改造,桐柏县人民政府征收该村部分土地,原王某所种耕地也在其中。县政府向老湾村村委会拨付了征地补偿款。2012年3月25日,老湾村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商议补偿款发放办法,会议决定取消王某的分配资格。王某得知后与村委会协商未果,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取消王某的分配资格,是村委会以村民民主议定程序的村民代表会议形式作出的,从客观上体现了全体村民的意志,权益受侵害村能否请求撤销?另外,外嫁女是否享有补偿款分配资格?
对于村委会决议效力问题,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我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据此,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村民有权请求撤销村民代表会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决议内容。
对于外嫁女补偿款资格问题,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也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据此,农村外嫁女只要户口仍在本村尚未迁出,就仍然享有土地补偿金分配权。法院最终经过审理,依法撤销了该村村委会决议中关于取消王某分配资格的内容,及时维护了其合法权益。
基于类似案件在农村频发,法官提醒:即使村委会以民主议定程序通过某决议,但决议内容也应符合法律规定。农村外嫁女只要户口尚未迁出本村,其基于村民成员身份的合法权益,就应得到充分保障。(黄健)
妇女权益法律保护 遇有侵害莫认莫忍
来源:中国普法网 网络编辑:王勤 发布时间:13年03月20日16:03:47 【放大缩小默认】
外嫁女索要土地补偿获胜 □宋芳科 苏晓斌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话放在当代文明社会还对吗?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一外嫁女将自己娘家的村委会和村小组告上了法庭,讨要7000元补偿款。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为村小组不给外嫁女发放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判令村小组给外嫁女发放7000元补偿款。
天水市麦积区女子张雪2009年底和城镇职工陈俊结为夫妻。不过张雪虽然外嫁,但是还保留了娘家农村的户籍。2010年4月,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按照人头划分每位村组织成员可以领到7000元补偿款。为此,张雪到娘家的村上领取该款,却被告知她无权领取。对此村里解释,张雪已经出嫁,他们也多次催促张雪将户籍关系转走,但是张雪一直自称有实际困难没有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所以村上虽然留下张雪的户籍,但并不代表张雪是村里人。张雪表示,她虽然外嫁,但是户口还在村上,所以她属于村集体成员,就应该领取补偿款。随后,张雪将村小组和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村小组和村委会发放她的7000元补偿款【查看全文】
蓝田法院法律服务零距离 化解矛盾在基层
----“一村(社区)一法官”工作纪实作者:刘红伟 发布时间:2013-03-25 10:25:11 今年3月初,地处灞水河畔的蓝田县安村镇田坡村的347亩土地因白鹿塬旅游项目开发建设而被依法征收后,涉及土地征收补偿的一组、二组、三组共1030人每人拟分配补偿款一千余元到几万不等的土地征收补偿款。但眼下,面对这笔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巨额补偿款,如何公开、公平、公正地发放到村民手中,成了一个困扰田坡村村委会和各村民小组的难题。在咨询了相关专业人士和镇党委、政府意见后,得出的结论是简单明了的四个字:村民自治。可如何自治,村民小组内部成员先后数次协商、研究、讨论,但始终形成不了统一的意见。
最终,由村支部书记王扣虎提议,由各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直接参与分配方案表决。经过酝酿,2012年10月,各小组分别召开大会后,通过投票和表决,最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了各组各类对象补偿款分配方案。其中还规定,一部分村民不能享受土地征地补偿款。
得知这个消息的村民如五雷轰顶,情绪激动。村民李政权的女儿在2004年结婚,嫁给了一名企业职工,他说:“我面对这样的表决结果第一反映就是女儿受到不平等对待。尽管她已经出嫁,但是她的户口还落在原村民小组,并一直履行村民义务。”在村民朴素的意识里边,法律他不懂,既然他女儿在村里有“名”,补偿款就该有“份”。经过商量之后,她联合其她“嫁城女”一起找人帮忙与村民小组和村民代表理论。但几番交涉未果后,苦于无助的她们毅然作出了果断的决定:寻求法律的帮助,去法院打官司,要回本该就属于她们的土地补偿款。
关于出嫁女征地补偿问题
2011-5-7 14:36: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解释学中称之为不确定概念,也就是虽然找到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概念的适用条件或者范围不明确,需要根据公正、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和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确定该概念的合理含义。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如果土地被征用而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因此,若出嫁女并未将户籍迁出且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其仍应当具有原村集体成员资格并享有原村集体成员的相应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原村集体应当向虽外嫁他村,但未将户籍迁出且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出嫁女发放土地征用补偿费。
南宁经开区解决出嫁女权益的一些好办法
农村的一些村委干部认为嫁出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不管户口有没有迁出,也不管在婆家有没有分得耕地,就强行把在娘家的耕地扣掉,而且也不能同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各项分红。去找他们说理,竟然说只以村规民约为准,不管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你说气人不气人。国家一直在提倡男女平等,为什么村里男孩娶的媳妇,生的小孩不论有没有入户,就可以马上分得福利,而女孩一旦出嫁,既使户口没有迁走,生的小孩也已办了入户手续,但也不能分得福利了。这就是很多地方的出嫁女权益问题。
解决的很多方式中一项就是有关部门与出嫁女”签订协议解决。
例如,2010年6月4日南宁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与那历村 “出嫁女”签订协议,并陆续兑现相关协议内容,落实安置房就是其中一项。通过协调,将位于洪胜路与那历路交叉路口的3.5亩土地作为那历村“出嫁女”的宅基地,并于2010年9月27日正式动工。
为把回建安置项目办好,经开区在征求“出嫁女”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集商业一体的综合性住房,使“出嫁女”开辟了新的创业门路,提高了生活质量,切实保障了那历村“出嫁女”“有住、有租、有铺、”,彻底解决了她们的后顾之忧,让“出嫁女”吃上了定心丸,确保了“出嫁女”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不敌于被征地拆迁前的情况。
“出嫁女”问题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村民内部利益分配出现的矛盾纠纷问题。按照“内部协商、行政指导、政策引导、司法解决”的十六字方针妥善处理好“出嫁女”问题。由于受到体制、政策、观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制约,“出嫁女”问题很难在短期内得到全面有效地解决。
所以在落实政策的同时还要加强宣传。
再如,南宁经开区在辖区内,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大行动,广泛宣传《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增强“小法”服从“大法”观念,并引导“出嫁女”通过合法途径反映诉求,维护权益。
为了让村、组(队)干部和村民在解决“出嫁女”问题上彻底改变态度,南宁经开区将回建房基础超深费用、回建房路面硬化、回建房手续办理、拆迁过渡安置费等村民反映强烈的9个问题“一揽子”给予解决。将最好的地段留给村民作回建安置和三产用地,安排1300多万元用于那洪街道各村的道路、人畜饮水和农田水利建设,改善各村的生产生活条件。此外,投入1000多万元为辖区各村改造道路和水渠。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和推进,赢得了民心,变消极为主动,变反对为支持。
最后是回建安置问题,这是“出嫁女”反映最强烈以及实际工作当中最难解决的一个问题。南宁经开区大胆创新,采取核减、置换土地的办法,还是能解决好“出嫁女”安置问题。
常宁市国土资源局 刘志英
发布日期:2011-2-23 16:12:15 法院帮出嫁女维权
【以案说法】2012年10月25日,我们从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近期审结一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纠纷案,判决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三宝营子社给付原告达拉特旗80后女子李某集体收益分配款61535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713元,由被告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三宝营子社负担;如不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1980年2月24日,李某出生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白柜村三宝营子社,在当地长大成人,结婚以后户口也没有变动,且具有本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09年至2010年社里两次发包土地,每人分得土地补偿款65018元。当李某到社里领钱时,社长以出嫁女不给分配土地补偿款为由拒绝给李某分钱。2012年4月19日,李某将该社起诉到达拉特旗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该社给付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款6501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社三次共给当地社里村民每人分配集体收益款61535元,故依法做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外嫁女是否具有原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首先,外嫁女户籍没有变迁,其无法在夫家那边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就没有赖以生存的生活来源,故其应作为原户籍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次,由于我国土地承包政策是很多年不变,所以,外嫁女一般都在原户籍所在地有承包地。以上几点综合在一起,可以确定未嫁女如果没有将户口迁移,也没有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成员资格,那么,其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我们认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应充分考虑人的生存权的问题。(马银伟 何艳春 张玉柱)
出嫁女户口没迁走应当分到土地补偿款
裁判要旨
村委会将本村的荒地转让给乡企业管理站,并获得土地补偿款。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但“出嫁女”莫新初未在其列,理由是“莫新初已嫁到外村”。而莫户口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承包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村委会以莫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莫的合法权益。
案情
广西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的“出嫁女”莫新初状告村委会,称村委会通过的一项决定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2年11月18日,村委会将本村荒田荒地出让给朝阳乡企业管理站,得补偿款270万元。村委会以“村民集体讨论”的方式通过了这笔土地补偿金的分配方案,即每位村民可分得补偿金9000元,但“出嫁女”莫新初未在其列,理由是“莫新初已嫁到外村”。而莫则认为自己虽嫁,但其和儿子一直在村里居住,户口也一直在村里,并在村里承包责任田,履行了村民义务,理应同样获得土地补偿金。村委会以莫是“出嫁女”为由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莫的合法权益。但村委会以莫新初系已婚妇女及其子女户口没迁走的不享有分配权为由,未分配土地补偿款给莫新初和其13岁的儿子,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莫新初将村委会告上了法院,要求判令村委会给付其及其儿子应享有的土地补偿金共计18000元。
裁判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从朝阳乡企业管理站所得的土地补偿款270万元为征地人对被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该补偿款应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是具有该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就应该平等享有分配的权利。而二原告一直生活在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为该村民小组的成员,并履行了村民义务。被告以原告属已嫁出妇女为由剥夺原告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拒绝分配土地补偿款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民小组二组补发给原告莫新初、莫义建(莫新初之子)土地补偿费各9000元,合计18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其他诉讼费182元,合计912元,由被告承担。
宣判后,桂林市七星区朝阳乡莫家坪村民小组二组不服,以“被上诉人莫新初、莫义建已不具有上诉人村的村民资格,不能享受村民待遇;原审判决上诉人补发被上诉人土地补偿费错误,上诉人虽与朝阳乡企业管理站签订了征地协议,但该协议未完全履行,上诉人暂时取得的270万元,还不属于上诉人的土地补偿款,上诉人只是将该款借给村民,并未分配给村民,且上诉人有权将钱借给那些村民,或不借给那些村民;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桂林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核心是:
一、关于土地补偿款的属性问题
综合上诉人莫家坪村二组的分配荒地款方案、借支分配方案等本案全部证据分析,上诉人分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具有普遍性和福利性的特征,不符合借款的法律特征,应属于土地补偿款分配。其主张是借款,但既无借款合同,也无借款种类、用途、利率、期限及还款方式等约定,因此,缺乏证据证实,法院不予认定。
二、关于原告“村民待遇”资格的认定问题
男女平等,妇女和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被上诉人莫新初婚后有权将户口留在原籍,其户籍未迁出,仍然是莫家坪村二组的成员,其子莫义建户口随母亲,因此,被上诉人莫新初、莫义建是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上诉人以莫新初婚后户口不迁出为由拒绝给予其母子村民待遇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本案是否由法院受理的问题
上诉人分配土地补偿款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为基本单位分配的,其拒绝分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有权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正当权利。上诉人关于本案不应由法院受理,被上诉人无本案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5月12日,桂林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梧州市长洲镇为出嫁女维权走出新路子
发布时间:2012-02-18 00:00:00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评论:0 点击:31 责任编辑:杨涛
“出嫁女”也能当股东分红利
广西梧州市长洲镇为出嫁女维权走出新路子
平安广西网/广西法治日报梧州讯(记者 董慧 李继远)今年春节,梧州市长洲镇竹湾村出嫁女莫小花的安徽姑爷小陈,已经是第三年在这里过年了。小莫说:“村里实行农村股份合作制,我每年都能享受承包的集体土地入股带来的收益,连他这个外来女婿也能按股分红,早就成本地郎了。去年我们一家6口人共分红1万多元,出嫁女不再是‘泼出去的水’了。”竹湾村是梧州第二个“亿元村”,目前已有15个村民小组通过确权配股,为168名出嫁女配置了资源股168股,物业股60股。
长洲镇在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中,注重维护出嫁女权益,对出嫁女进行股权配置,使其能享受年底分红待遇。自2004年实行农村股分合作制以来,全镇再没有发生一起因出嫁女不能享受集体经济利益而上访的事件。
近年来,随着一大批国家和自治区级重大建设项目开工,长洲镇因征地而失地的农民有近3万人,人均耕地从0.3亩锐减到0.03亩,2011年全镇征地补偿款达5亿多元。在推进城市化进程中,长洲镇农村土地征用费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出嫁女上访成为了政府部门最头痛的事。为了妥善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保障其权益,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2004年以来,长洲区在长洲镇开展农村股份合作制试点工作。面对出嫁女分配问题,他们没有选择回避,认为只有解决好“出嫁女”配股问题,股份制改革才能顺利推行下去。
长洲镇通过以下办法,确定“出嫁女”的股东资格。一是确权。长洲镇在推进改革中,转变传统观念,以自愿为原则,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人有股。将过去年终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时不分配给户口没有迁出的出嫁女这一村规民约取消,明确规定婚后户口和居住地仍在原村的农村妇女及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所生的农村子女,属享受配股分红人员,确定了出嫁女股权配置原则上与村民同等待遇。二是配股。长洲镇对户口未迁出的出嫁女按户籍依法配股,并发给股权证,每年凭股权证领取分红。股东资格确定为,出嫁女及其子女,可以按领有第二轮土地承包地份配给资源股。有的出嫁女是家中只有姐妹纯女户,对于常住户口的已婚纯女户,可配给其中一个及其子女物业股。
股权固化之后,针对婚丧嫁娶引起人口发生变化这一情况,长洲镇还规定今后新迁入或新出生的人口必须通过继承或购买才能获得股权。通过股份合作制改革,长洲镇农村“迁入、迁出、出生、死亡”四类因户口变动引发的分配难题也迎刃而解。
最新数据显示,目前长洲镇6个村134个股份合作社中,1908名出嫁女及其子女获得配股权成为了股东,分红兑现率达到100%。
大沥11名“出嫁女”及子女获股权配置资格(2009-11-11 08:57:01)标签: 杂谈
南海首批涉“出嫁女”行政案件6日公开宣判,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大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11名“出嫁女”及其子女将获股权配置资格。
大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共有符合股权配置资格的“出嫁女”及其子女合共11人。在区、镇两级政府多番深入做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大沥镇政府于今年3月7日向该合作社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确认该社11名“出嫁女”及其子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并要求该社发给她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证。该合作社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后,不服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向南海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在区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处理决定后,该小组仍然表示不服,向南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大沥镇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
今年7月31日,南海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辩。此次案件作为南海首批涉“出嫁女”行政诉讼案而备受瞩目,在庭审和判决过程中,旁听票全部派出,整个旁听区座无虚席。六联村的村干部、村民、出嫁女都派出代表到法庭旁听。经公开审理,本月6日,法院判决维持南海区大沥镇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法院判决表示,大沥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原告大沥镇六联村怡兴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要求撤销被告大沥镇政府所作的行政处理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的判决再一次表明,区委、区政府推进农村“出嫁女”及其子女合法权益落实工作,是有充分法律依据并能得到各界群众理解和接受的。区委、区政府从情、从理、从法各方面都将一抓到底推进此项工作。
第三篇:已婚女人的悲凉:回不去的娘家,融不进的婆家
已婚女人的悲凉:回不去的娘家,融不进的婆家
昨天一零友和零妹妹吐槽:结婚半年,清明回家探望母亲见面的第一句话是“来了”而不再是“回来了”瞬间心酸 在娘家是客人在婆家是外人哪里才是我的家? 结了婚,在娘家,是客人
虽说对于父母而言,儿子女儿,手心手背都是肉,都是疼爱的。
但在中国几千年重男轻女思想的影响下,再疼女儿的父母,一旦女儿结了婚,再回家可能还会觉得是客人。
哪个瞬间,让你觉得生活了二十几年的家突然变得好陌生? 结婚前我是爸妈的掌上明珠,结婚后我妈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知乎用户
我嫁得近,经常往自己家里跑一次老妈说:以后别回来那么勤了,免得人家说闲话 ——@匿名用户
过年前夕,腊月二十二老爸说:丫头,过年得回自己家啊我知道,把我捧在手心里的老爸是为了我好,怕婆家对我有意见但那一刻还是忍不住哭了
——@某人最爱的姑娘我的房间没了,每次回去,只能睡沙发。——@快到碗里来
父母说出嫁的姑娘就不要掺和娘家的事了
——@青青草结婚后,从小长到大的家变成了“娘家”。身份由“家人”、变成了“客人”。
尤其是娘家兄弟结了婚的姑娘,出嫁后再回家的心情,更是五味杂陈。
结了婚,在婆家,是外人
都说女人结婚,相当于第二次投胎。
嫁得好坏,直接决定了后半辈子幸福与否。有人说,女人很幸福,一辈子可以有两个家,一个娘家,一个婆家。但有很多嫁到婆家的女人并没有真的拥有一个新家,或者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尤其是和公婆住在一起的,被婆家视为外人。
如果老公能知冷知热还好,如果连老公都会觉得自己的媳妇是这个家的外人,那女人在婆家的处境就真的一言难尽了。很多婆家对媳妇和女儿实行的是双标: 在某些公婆眼中:
生不出儿子是儿媳妇没本事自己的女儿不管生男生女都是宝
出嫁的女儿回来是团圆儿媳妇回娘家就是不顾家
媳妇伺候婆家人是贤惠持家自己女儿嫁到别人家得当公主 零妹妹觉得,为人父母,看自己的孩子怎么看怎么好是本性,但儿媳妇也是人家爸妈辛苦二十多年养大的,想想自己的女儿嫁到别人家,你希望她的公婆怎样待她,就如何待自己的儿媳妇吧。
此外,小夫妻闹矛盾时,不要总袒护自己的儿子。小两口的事儿,让他们自己去解决,尽量不掺和。在某些老公眼中:
自己孝敬父母是孝顺媳妇孝敬自己爸妈就是败家 拿钱给自己的兄弟姐妹是“帮”拿钱给媳妇娘家兄弟姐妹是“借”
夫妻恩爱时是“咱家”夫妻闹矛盾时是“我家”
那些不疼媳妇、认为媳妇是外人的男人,你要知道谁的父母养大孩子都不容易,不容易的并不只有你的爸妈。更何况你的父母再不容易,养大的是你,不是你媳妇;媳妇没有义务去赡养他们,自己该多多孝顺父母才是。媳妇能尊老敬老、照顾老人是为人儿媳的情分,而不是老公作为道德绑架媳妇伺候老人的理由。
夫妻情分这种东西,彼此疼惜,你对TA的父母好,TA对你的父母自然也不会差,将心比心,彼此都有付出,家庭关系才会良性循环。女人为什么越来越没有安全感? 回不去的娘家,融不入的婆家。一旦出嫁,被娘家人视为客人; 生儿育女,被婆家人视为外人; 怕得不到婆家人的尊重,被视为“保姆”、“生育机器”; 怕夫妻吵架了离开那个家自己就无处可去;
怕被家暴、被出轨,舍不得孩子没一个完整的家,不忍离婚; 十几年相夫教子、脱离社会,怕离了婚没有经济来源; 怕受了委屈不敢理直气壮地回娘家、怕父母担心…… 你永远想象不出,一个女人为了结婚所付出的代价是什么。亲人、尊严、健康甚至生命。
所以已经结婚或即将结婚的男人们,请好好疼惜你的她。还没结婚的姑娘们,婚前一定要看看这些。恋爱看“三观”,结婚看“三单”
恋爱看三观: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结婚看三单:账单、菜单、行程单
三观是否合得来,决定两个人能否走到一起。
三单是否合适,觉得两个人能走多远。三观或三单相合,不是指双方的思想或生活习惯完全一致,而是即便不一致,也能够客观尊重对方的意愿,接受彼此的不一致。
账单:花多花少不重要,重要是花钱的态度。钱在哪里,心就在哪里。
菜单:你可以不喜欢吃对方吃的菜,但一定要知道对方的喜好。
行程单:陌生环境里出于本能的爱,才是最真实的状态。婚姻关系融洽的成本其实并不高,就是时刻把对方放在心里。让老婆提升安全感也并非难事,把她当做一个平等的个体、爱人而非保姆,尊重她、疼惜她、保护她。让她感受到你的爱,很多家庭矛盾都会迎刃而解。
生活中,你是否也遇到过“融不入婆家、回不去娘家”的事儿呢?
第四篇:出嫁女回乡祭祖活动讲话稿[范文模版]
出嫁女回乡祭祖活动讲话稿
各位领导、父老乡亲们,上午好。又是一年清明将至,今天我们相聚在新屋村,举行“同在蓝天下”出嫁女回乡祭祖活动,此次活动获得了省市县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同时还有新屋村外嫁姑娘大姐的热情回应,更获得了新屋村乡亲们的理解和接纳,在此我代表镇党委政府谢谢大家。
在我国许多农村,“养儿孙、守坟墩”是沿袭多年的旧传统,清明节上祖坟扫墓都是由儿子、孙子们来完成,至于女儿特别是嫁出去的女儿,上祖坟扫墓被认为会“扯娘家的风水”,因此被排除在外。随着社会的发展,群众观念的转变,一些陈规陋习被打破。这次,在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倡导婚育新风的同时,计生部门的同志和村干部们挨家上门做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和村民的积极响应,外嫁的姑娘们纷纷回家,在此也向这些同志们说声辛苦了。
今年是“十三五”的开局之年,也是扶贫攻坚的关键之年,对于我们新屋村来说更是最重要的一年——是必须脱贫的一年。市委周书记连续两年驻点我镇,是对我镇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今年更是驻点新屋村,我们应该抓住这一机遇,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1、要把产业发展问题解决好。产业问题是贫困村其他问题的总症结、总根源,必须下决心抓实抓好。要抓特色产业培育。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资源禀赋优势,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实施“一村一品”产业培育工程,宜游则游,宜农则农、尽快建立扶贫主打产业。我们新屋村就可以大力发展农家乐经济,农产品加工产业。
2、要把帮扶就业问题解决好。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也是提高贫困群众收入水平的有效途径。要加强技能培训,全面整合人社、民政、扶贫、移民、工会等培训资源,加大旅游业、服务业、农产品加工等技能培训力度,尤其要推行订单、定向、储备和创业培训,搭建更多就业平台,吸纳贫困农民就近就业,真正让贫困群众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弃农不弃业。
3、要把危房改造问题解决好。安居才能乐业。目前,我镇一些贫困户仍居住在土坯房和危房里,有的甚至居无定所,危改问题重任在肩、迫在眉睫。我们要充分利用扶贫政策,利用有效资源帮助贫困户危改、建房,比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利用这些惠农政策,争取资金,消除土坯房和危房。
4、要把教育扶贫问题解决好。扶贫先扶智。最大的贫困不是经济贫困,而是知识贫困、智慧贫困。阻止贫困代际传递,不让贫困孩子输在起跑线上,是扶贫开发的基础性工作。政府部门在大力投入教育基础设施和师资力量的同时,家长们还要转变教育观念,摒弃读书无用的思想,支持学校及孩子的教育。我们还要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提高贫困学生就业能力和致富技能,让贫困孩子学有所长、学有所用。
5、要把基础设施问题解决好。农村扶贫要达到“走得出去”、“引得进来”的双重目的,基础设施建设是关键所在。要严格按照省里精准扶贫要求,加快实施水、电、路、气、房、环境“六到农家”。确保到2017年,贫困村电网改造、交通通畅、互联网覆盖、安全饮水等比率达到100%。
6、要把政策兜底问题解决好。政策兜底是扶贫工作最后一道保障防线,必须切实用好用足用到位。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户要格外关注、格外关爱,真正保基本、托住底。要严格落实社保政策。坚决兑现低保、五保供养、基本社会保障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要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实现农村扶贫标准与低保标准“两线合一”。要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对因灾、因病、因残、父母或子女死亡丧失劳动力、政府认定的其他困难群众等五类特殊贫困户,严格按相关政策给予临时救助,真正让其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同志们,扶贫攻坚事关贫困群众切身利益,我们等不起、慢不得,必须快马加鞭、更进一步。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中央、省、市、县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理清思路、增添措施、转变作风、真抓实干,打好攻坚战,确保2017年扶贫脱贫目标任务全面实现。最后,预祝此次活动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第五篇:出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费
出嫁女能否获得征地补偿费
作者: 陈宝军 徐水菊发布时间: 2011-04-28 14:44:
52【案情】
原告王某(女)系某村小组成员,于2008年11底结婚出嫁到外村,但是户口一直未迁移。从2006年至2008年期间该村小组的土地被县政府征用用于建设工业园区,村小组得到了部分征地补偿费。由村小组决定将征地补偿费从2009年起陆续分给村民,每位村民大约分得征地补偿费合计12000元。而原告由于已经嫁到其他村,就没能得到相应的征地补偿费,于是原告王某于2011年2月23日将该村小组告上法庭,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费12000元。
【分歧】
在处理本案的过程中,主要的分歧就是原告已经出嫁到其他村是否有资格获得出嫁前所在村的征地补偿款,主要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已经出嫁到其他村,已经丧失了出嫁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原告不能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
第二种意见认为,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因此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公安户籍机关的户籍登记在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上只具有参考作用,并不具有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作用,因为如果这样,也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具有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主体的行政职权,然而,我国法律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这样的职权,所以不能以原告出嫁前的户籍登记来认定原告是否具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靠土地为生,没有了土地就失去了基本的生活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
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解释学中称之为不确定概念,也就是虽然找到了法律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该概念的适用条件或者范围不明确,需要根据公正、利益平衡的司法理念和个案的具体情况采用解释的方式进一步确定该概念的合理含义。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如果土地被征用而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土地征用补偿费,作为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庭审中,原告王某提供了公安局派出所颁发的户口薄以及公安局颁发的居民身份证,该二份证据均证明原告住址为出嫁前的村小组。原告王某虽然于2008年11底结婚出嫁到外村,但是这并不应影响其具有被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的身份,因为她的户籍一直在该村小组,并未迁出且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经审理查明,在村里修路时,她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分子缴纳了修路费,履行了对村集体的相应义务。笔者认为,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当的原则,原告王某应当享
有村集体的相应权利。由此应当认定原告王某具有被告村小组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故笔者认为,被告村小组没有发放给原告土地征用补偿费实属违法,是对原告王某权利的侵犯。
综上所述,原告王某要求获得征地补偿费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