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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推荐五篇)

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推荐五篇)



第一篇: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办法

为全面推行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农家乐服务管理,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凡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庭院、堰塘、果园、花圃、农场等农、林、牧、渔业自然资源和乡村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娱乐、休闲、住宿、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农家乐经营实体(以下简称‘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满12个月之后,均可申请参加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二、评定项目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依据《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进行。满分500分,其中:基本条件20分,经营服务场地70分,接待服务设施250分,公共区域15分,环境保护15分,质量要求65分,服务项目15分,与当地发展的关联度 50分, 加分项目35分。评分标准中有分档计分的,对应该档次给分;无分档计分的,有项给分无项不给分。各等级农家乐基础分:一星级不低于120分;二星级不低于180分;三星级不低于280分;四星级不低于380分;五星级不低于480分。

三、评定机构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评委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组开展。

(一)评委会

市成立‚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简称‚市评委会‛),各区、县级市相应成立本地区评委会。四星级以上农家乐由市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定;三星级以下农家乐由区(县级市)评委会负责组织评定。

市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广州市农业局农村建设指导处。主要由广州市农业局分管领导、农村建设指导处处长和一名负责同志、市旅游局一名负责同志和一名高校专家组成。

(二)专家评审组

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专家评审组(简称‚专家评审组‛),负责对参与评定的农家乐企业进行考察和打分,并将评审意见报评委会进行审定。

市建立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专家库,主要由农业部门专家、旅游部门专家和高校专家三部分成员组成。评审组从专家库中抽取。

四、五星级农家乐的专家评审组由一名旅游部门专家、二名农业部门专家和来自高校的二位专家组成;三星级以下农家乐的专家评审组由一名旅游部门专家、一名农业部门专家以及来自高校各一位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按照地区回避的原则,评审专家不能参与其所在地的农家乐等级评定。

四、申报和评定程序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采取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打分,评委会审定的原则。

(一)申报

农家乐经营户根据各自意愿,向所在地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时间为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文件包括:

(一)填报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申请表,包括农家乐名称、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拟申报星级、申报时间等内容;

(二)工商许可、卫生许可、餐饮服务许可、排污许可、税务等相关执照复印件;

(三)农家乐经营户发展情况简介(包括发展状况、发展特色等有关内容)。

(二)评定

农家乐等级评定各项工作主要由市、区(县级市)两级农家乐评委会,按照分级负责制进行实施。市、区(县级市)两级农家乐评委会按照申报等级级别组织相应的专家评审组对申报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企业进行考察和评定。市评委会具体负责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区(县级市)评委会市评委会具体负责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以及本地区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组织申报、材料审核和初查工作,区(县级市)评委会应将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情况报市评委会备案,并将初查后符合四星级、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经营户申报材料报送至市评委会。

评委会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农家乐经营户进行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组按照《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中的考核标准对参与评定的农家乐进行不记名打分,并按照分数高低进行排名,形成评审意见,向评委会提交评价报告和建议认定名单。评委会组织召开审定会,讨论专家组提交的评审意见, 根据不同级别所要求的分数线,确定各等级名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终评审决定。名单将通过广州农业信息网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

五、管理

(一)各区(县级市)评委会在组织实施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及其评定》和《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分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市评委会将对各区(县级市)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一旦发现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市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质量等级,并责成其收回标志牌和证书。

(二)已获得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经营户,应自觉接受市和区(县级市)评委会的监督。获得农家乐服务质量评定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评委会查实后要求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启动复核程序, 对照评定标准重新审查其等级资格。评委会参照评定程序,复核农家乐经营户经营质量等级资格,认为其达不到相应等级要求的,降低或取消质量等级。复核决定应当经评委会多数通过。被降低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和区(县级市)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县级市)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报市评委会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志牌和证书。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由市和区(县级市)评委会按照等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区(县级市)评委会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后,上缴市评委会。被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经营户,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等级。

(三)全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志牌和证书,由广州市农家乐评委会办公室统一设计、制作并免费发放。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各区(县级市)评委会报市评委会领取;四星级、五星级等级标志牌和证书由市评委会直接发放到农家乐经营户。‚广州市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标识牌‛自颁牌之日起有效期限为三年。期满后,由广州市农业局组织专家对农家乐企业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继续确认其等级资格;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等级资格,收回原等级标志牌和证书。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二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工作,加强星级农家乐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促进农家乐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和复核工作,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06)和本办法进行。

第三条 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凡依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证书后,方可进行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对证照不全的业主不予进行评定。

第四条 凡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开设于乡村、农场、牧场、旅游区(点)及周边,提供观光娱乐、休闲度假、劳作体验为内容的旅游项目以及住宿、餐饮服务为主的,具有浓郁民族风情的农家庭院、牧场、果园等,正式开业的,均可申请参加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牧家乐、林家乐、渔家乐、家访点等的管理均按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全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标准的修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建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

各地(州、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并报自治区农家乐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农家乐等级实行分级评定、属地管理原则。

1、一星级、二星级农家乐由各地(州、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条件成熟的各县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同时,负责将本县所评星级农家乐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三星级农家乐由县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推荐,各地(州、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同时,负责将本地区所评星级农家乐的批复和评定检查资料上报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3、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由各地(州、市)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初评推荐,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各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完成本地区星级农家乐的评定以及拟评为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的相关初评材料的申报工作。

第八条 各级农家乐的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 参加创建星级的农家乐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DB65T2617-2006)标准、评分标准以及评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条 农家乐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规定的农家乐,应向相应评定权限的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递交申请材料;申请三星级以上的农家乐,应按属地原则逐级递交申请材料和当地星级农家乐评定委员会的推荐报告。申请材料包括:填写农家乐星级申请技术报告书、相关证照复印件、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自查自检情况说明及其必要的文字和图片资料。

第十一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成员应3—5人,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符合相关标准的农家乐,由负责评定的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农家乐名单。

第十四条 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检查员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培训和聘任。

第十五条 检查员要接受农家乐服务业主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六条 被委托的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其评定权限。

第十七条 各级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对所评农家乐要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第十八条 农家乐等级复核工作依照星级评定的责任分工,每三年进行一次。各级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在复核工作结束后进行认真总结,逐级上报复核结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的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发生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农家乐,按以下方法做出处理:

1、由相应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农家乐,需由相应的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2、农家乐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委员会。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农家乐,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农家乐服务等级。

第二十条 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达不到标准规定的,由各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同时报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2、各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应对已取得四星级、五星级农家乐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提出整改意见报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处理。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保留对各星级的农家乐的直接处理权。

第二十一条 凡经决定提升或降低、取消星级的农家乐,应立即将原星级标志和证书上缴授予机构,由农家乐服务质量评定机构做出更换或没收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农家乐的星级标志、证书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三条 农家乐星级标志,须置于农家乐接待点醒目处,便于游客识别,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星级农家乐未经星级评定而冒充星级农家乐或者以高于评定的星级等级招揽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第二十四条 星级农家乐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项目必须明码标价,不得漫天要价,以次充好,或提供变质食品。

第二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不准给司陪人员回扣或变相克扣旅游者。

第二十六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星级农家乐的监督管理;各农家乐应诚实守信,合法经营。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认真履行合同,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经营活动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3、遵守旅游行业管理和相关部门的规定,自觉接受旅游及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4、必须建立星级农家乐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积极接受必要的旅游、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培训,并接受旅游、公安和卫生部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5、各经营户必须持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家乐服务质量划分》作为服务依据,并公布投诉电话。

6、申请星级的农家乐应执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承诺履行向当地旅游管理部门提供(不涉及商业机密)经营管理数据的义务。做好农家乐旅游统计有关工作;各地州市星级农家乐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关于在我区星级农家乐中开展旅游接待统计工作的通知》新旅172号文件精神,履行责任,按时准确地逐级上报所属星级农家乐基本情况统计报表。

7、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协会等组织要定期对农家乐进行宣传、促销和市场推介。

8、各级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接受对星级农家乐的投诉并依法监督星级农家乐实施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0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农家乐星级评定办法

西安市农家乐

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高农家乐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持续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依据《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家乐是指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利用乡村自然资源,生产活动和民风民俗等人文资源吸引旅游者,以提供餐饮服务、住宿为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农家乐旅游星级等级评定依据《陕西省 农家乐旅游星级划分与评定标准》、《陕西省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分细则》进行等级评定。

农家乐星级划分为五个等级,用五角星“★”标识。即一颗星表示一星级,两颗星表示二星级,三颗星表示三星级,四颗星表示四星级,五颗星表示五星级。星级越高,表示农家乐的旅游服务质量等级越高。

第四条

星级农家乐的评定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的原则。市旅游局统一负责全市星级农家乐的评定管理工作,成立“西安市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评委会”),负责指导全市开展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四星、五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工作。

各区(县)旅游主管部门根据市评委会的委托,成立区(县)评委会,负责本地区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和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一、二、三星级农家乐的评定,并向市评委会推荐符合四、五星级条件的农家乐。

第五条

各区(县)党委、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星级农家乐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

第二章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相关证照。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

(三)试营业一年后方可申请星级评定;低星级申请高星级的,需获得低星级一年以上。

(四)申报单位经过自检,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 求的。

第七条

农家乐申报星级,须向农家乐星级评定机构递交星级申报资料。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农家乐名称;农家乐经营户姓名;农家乐地址;农家乐开业时间;从业人员数量及名单;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排污申报许可证复印件(以村为单位提供);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自检自评情况说明及其它必要的文字图片资料;拟申报星级;申报时间。

第八条

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区(县)评委会提出申请,再按评定权限逐级推荐上报,进行评定。

第三章

第九条

农家乐旅游星级评定委员会原则上由旅游、农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质监、环保等相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

第十条

各区(县)评委会应按评定权限在评定前对申报单位进行指导。对未达到相应星级标准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能进入评定程序或推荐给上一级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评定首次会。参加人员为农家乐评委会成员,推荐申报的乡镇(街办)、农家乐村相关负责人。首次会由区(县)评委会负责人主持。会议要明确各级责任,做好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地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实际创星情况进行检查。

(三)材料检查。应严格对照相应星级标准对申报单位相关材料进行检查。

(四)情况汇总会。实地检查和材料检查结束后,评委会负责人召集汇总检查情况,形成评定结论。

(五)评定末次会。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同首次会,会议主要内容为区(县)评委会负责人通报评定的结果。

第十二条

各级评委会应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权限进行评定。评定达标的,应向社会公告。公告无异议后,向申报单位颁发相应标牌,并逐级上报备案。

第十三条

全市星级农家乐标志牌,由市评委会统一设计、制作,各区(县)评委会按评定权限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对星级农家乐实行动态管理和复核管理。星级农家乐,应按相应星级标准提供服务,并自觉接受各级评委会的管理。

(一)对复核达不到要求的,各级评委会可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可降低或取消其等级。

(二)被降低等级的,由各级评委会按照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重新换发降低后的等级标牌。

(三)被取消等级的,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评定,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收回原等级标牌。

第十五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有消费者投诉的,经查实后,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要求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降低或取消等级。

第十六条

星级农家乐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各级评委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等级,收回等级标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十七条

提升星级的申请和评定参照星级评定程序进行。提升星级的农家乐,应将原星级标志牌交还授予机构。第十八条

星级农家乐,可以在服务经营活动和促销活动中使用相关标志标识。未经等级评定的农家乐,不得使用相关标志标识进行广告宣传。

第十九条

市评委会每年对各区(县)评委会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如有等级评定把关不严、评分不实、擅自降低标准等问题,市评委会将取消其已评定的等级,并责成其收回等级标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篇:员工等级评定办法

员工等级评定办法

根据公司减员增效文件精神及炼钢厂定员定岗制度要求,天车工段结合本工段实际情况,现制定《员工等级评定办法》交由各班组进行实施。目的:定员定岗,优化绩效考核,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

措施:1.班组员工定员7人,根据员工个人考核得分分为1级,2级,3级。

2.各个级别绩效依次拉开距离,打破平均分配制度。

3.员工等级评定为每3个月评定一次。

办法:工作考核:

1.员工个人技术等级(10分)

2.员工班组工作能力(10分)

3.员工熟练操作本岗位设备无损害(10分)

4.员工本岗位理论掌握水平(10分)

安全考核:

1.员工本岗位工作无安全事故(10分)

2.员工本岗位无违章责任事故(10分)

3.员工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水平(10分)劳动纪律考核:

1.员工全勤无迟到早退等违纪现象(10分)

2.员工工作期间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10分)

其他考核:

1.其他上级交付工作及设备保养等工作完成情况(10分)

第五篇: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附件1

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家乐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家乐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农家乐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DB 45/T 1163—2015)进行。

第三条

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统一标准、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属地管理和动态监管的原则。

二、评定范围

第四条 凡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辖区内的利用农村庭院、果园、花园、堰塘、农场、牧场、渔村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渔)村人文资源、海洋渔业资源吸引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观光、捕鱼、娱乐、垂钓、运动、住宿、餐饮、购物、农(渔)事体验等

—1— 服务并正式开业接待旅游者一年以上的农家乐,均可申请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

三、评定组织和权限

第五条 自治区设立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全面负责全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组织五星级、四星级农家乐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指导、监督开展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家乐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各设区市相应设立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负责本市三星级、二星级、一星级农家乐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

四、评定人员

第六条

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人员由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组织培训,经培训合格,取得评定资格,并由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参与相关评定工作。

五、等级评定

第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按照自愿申报、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农家乐经营者自愿向所在县(市、区)

—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申请,采取逐级递交申报材料、分级评定的办法。农家乐提升星级的申报和评定参照星级评定程序并在现等级评定一年后进行。

第八条

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是农家乐规模档次、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的综合反映。原则上只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农家乐进行评定。

第九条

农家乐经营者申请评定农家乐质量等级,应提交相应的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主要包括农家乐等级评定申请文件、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自查自评情况说明及其他必要的文字、图片及影像材料等内容,具体如下:

(1)农家乐等级评定申请文件;

(2)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3)自查自评情况报告;

(4)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消防许可证、公共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及其他主管部门要求的证件复印件;

(5)厨房工作人员、餐厅服务人员健康证复印件;(6)反映本农家乐基本情况、经营项目、服务设施以及特色特点的图片影像资料。

(7)其它。

—3— 第十条

农家乐经营者在申报前,必须按相关标准进行自检自评,如达不到评定标准的,则在申报前自行整改;经整改达到标准后,按程序申报。

第十一条

开展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时,由具有评定资格的3名以上评定员或者业界专业人士组成评定小组赴现场评定。评定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评定结果,评定小组共同对评定结果负责。

七、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星级农家乐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对星级农家乐每三年应进行一次质量等级复核。

第十三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相应处理:(1)对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自治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有权对各等级农家乐,采取签发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降低或取消等级等方式进行处理。各设区市评定机构有权对各等级农家乐签发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以及降低或取消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农家乐等级资格,并报自治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备案。

—4—(2)各星级农家乐接到警告通知书、限期整改通知书等处理意见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结果报送作出处理决定的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或取消星级的农家乐,自降低或取消星级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定质量等级。

八、附 则

第十四条

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标志与证书由自治区农家乐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制作、核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其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

第十五条

广西农家乐质量等级标志须置于农家乐主要入口和游客集散地等明显位置。星级农家乐应在其宣传营销等资料中标明其质量等级。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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