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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管理知识培训试卷(本站推荐)

药品管理知识培训试卷(本站推荐)



第一篇:药品管理知识培训试卷(本站推荐)

药品管理知识培训试卷

日期

科室

姓名

得分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

1、高危药品

2、药品不良反应

3、药害事件

二、填空题(每空1.5分)

1、病区备用急救药品施行三统一管理模式:()()()以保证抢救时及时获取。抢救车内药品效期先后()排序放置。专管人员()检查效期性状,()可与药房联系更换。

2、为保证药品安全,备药前须作的检查:水剂、片剂检查()安瓶、针剂()溶液()()()。注意查看有效期、批号。

3、药典规定药品储存条件,冷藏温度()凉暗(),常温()相对湿度()。

4、处方审核的结果分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不合理处方包括()()()。

5、抗菌药物分级管理,根据()()()()等因素,将抗生素分为非限制性使用、限制级使用与特殊使用级。

6、二级医院抗菌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原则上()三级医院()。

7、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病人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样本送检率()限制性使用级(),特殊使用级()。

8、我院糖皮质激素临床应用管理,各科室在使用时严格掌握适应症用药,不允许每月目前适应症的使用,如单纯以()()为目的的使用糖皮质激素等。长程糖皮质激素治疗方案,需要()医师制定。

9、国家基本药物是指()()()()()的药品,国家2012年版基本药物目录共有()品种。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政府举办的基础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实行()销售。

10、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实行三级管理,指()()()。

三、简答题(每题10分)

1、简述处方的“四查十对”

2、试举出五个国家有关药事管理的法规、条例、规章制度等

第二篇:药品不良反应培训试卷文档

2016下半年药品不良反应培训试卷

姓名:

岗位:

一、填空题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和()的过程。

2、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或者(),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3、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的同一()、同一()、同一()的药品。

4、当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报告,报告内容应当()、()、()。

5、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报告。

6、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或者当地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8、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所采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因果关系评定方法分为:()、()、()、()、()五级

二、问答题

1、什么是药物不良反应?

2、什么是药品群体不良事件?

答案

一、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是指药品不良反应的发现、报告、评价和控制的过程。

2新的药品不良反应,是指药品说明书中未载明的不良反应。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不良反应发生的性质、程度、后果或者频率与说明书描述不一致或者更严重的,按照新的药品不良反应处理。

3、同一药品指同一生产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名称、同一剂型、同一规格的药品。

4、当获知或者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不良反应,应当通过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

5、发现或者获知新的、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15日内报告,其中死亡病例须立即报告;其他药品不良反应应当在30日内报告。有随访信息的,应当及时报告。

6、个人发现新的或者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可以向经治医师报告,也可以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当地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报告,必要时提供相关的病历资料。

7、药品重点监测是指为进一步了解药品的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发生情况,研究不良反应的发生特征、严重程度、发生率等,开展的药品安全性监测活动。

8、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所采用的药品不良反应因果关系评定方法分为肯定、很可能、可能、可疑、不可能五级

二、1.药物不良反应(Adverse Drug Reaction, ADR)是指合格药品正常用法用量情况下发生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2.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是指同一药品在使用过程中,在相对集中的时间、区域内,对一定数量人群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安全造成损害或者威胁,需要予以紧急处置的事件。

第三篇:拆零药品培训试卷

拆零药品知识培训试卷

姓名:

部门:

成绩:

1、拆零药品应陈列在 专柜,按贮存要求摆放整齐,瓶盖要随时旋紧,以防。拆零药品专柜应有明显的。

2、拆零药品销售使用的工具、包装袋应,并置于清洁密封袋中。分零使用的药匙(至少)应装入防尘、防污染的容器中。拆零用具应。

3、收到需要的拆零药品处方,按 程序通过审核后,方可拆零调配药品;非处方药品的拆零需同顾客核实购买药品品种、规格、数量等信息,确认无误后方可。

4、药品在拆零前,销售人员应仔细查看药品的包装、合格证明和其他标示以及药品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注明的内容,并检查 是否符合规定,将不合格药品拆零出售。拆零药品保留,严禁拆零药品用其它无标示的容器盛装。

5、洗手,清洁干燥后,戴上,在拆零专柜中取出服药袋,根据处方或药品说明书,在服药袋上标明 等信息。

6、右手拿起药匙,左手用镊子夹取 酒精棉球擦拭药匙正反两面至手柄端,擦拭后药匙放置在拆零专柜里挥发干燥。注意药匙不可触碰其他物品或暴露在空气中过久,药匙分取每种药品如上操作,不得连续分取两种。

7、取出需拆零的药品,再次核对品名、规格无误后,旋开或打开药品包装,注意瓶盖放置时 朝上,快速准确地用药匙取出处方量的药品,再将药品包装盖,随后迅速将服药袋口。药品拆零装袋全过程,用手直接触摸药品。

8、给顾客提供药品说明书 或者,拆零销售期间,保留 和,以保证病患者用药。

9、拆零销售的药品应做好、、、、、和 日期记录,操作人 或。

说明:每个空为3分!

拆零药品培训试卷答案

1、拆零药品、受潮变质、标识

2、清洁卫生、两支、整齐摆放

3、处方审核程序、调配

4、药品质量、严禁、原包装和原标签

5、手套、品名、规格、服法、每日、每次剂量和药品有效期 6、75%、不同药品

7、内面、旋紧封严、折叠密封、不得

8、原件、复印件、原包装、说明书、安全

9、名称、规格、生产厂家、批号、效期、拆零日期、最后销售完日期、签字、盖章

第四篇: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知识2012

药品经营企业管理知识

1、什么是“药品经营企业”?

答:是指经营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2、什么是“药品经营方式”?

答:是指药品批发和药品零售。

3、什么是“药品经营范围”?

答: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经营药品的品种类别

4、什么是“药品批发企业”?

答: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

5、什么是“药品零售企业”?

答: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

6、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开办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只需办理一证一照。即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7、《药品管理法》规定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具备4个条件:第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卫生环境;第三,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第四,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8、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人购药的原则。

9、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请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一,筹建申请。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设置标准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第二,验收申请。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三,工商登记。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10、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请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一,筹建申请。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第二,验收申请。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1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第三,工商登记。申办人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11、什么是药品GSP认证?

答: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是对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情况的检查认可和监督管理的过程。

12、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实施GSP认证的程序规定?

答:新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和药品零售企业,应当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向发给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GSP认证。受理药品零售企业认证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申请移送负责组织药品经营企业认证工作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自收到认证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组织对申请认证的药品批发企业或者药品零售企业是否符合GSP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13、国家实施GSP认证检查员制度的内容?

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设立GSP认证检查员库。GSP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条件。进行GSP认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从GS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1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修订)自什么时间起施行?

答: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15、怎样确认药品经营企业符合GSP的要求?

答:药品经营企业是否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GSP认证,并获得GSP认证证书。

16、药品经营企业设置的冷库、阴凉库和常温库温度各是多少?

答:2-10C、不高于20C、0-30C。

17、GSP规定:药品储存应实行色标管理,退化药品区应是什么颜色?

答:黄色。

18、GSP规定购进的药品应符合什么基本条件?

答:

1、合法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药品。

2、具有法定的质量标准。

3、除国家未规定的以外,应有法定的批准文号和生产批号。

4、包装和标识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示。

5、中药材应标明产地。

19、GSP规定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哪方面审核?

答:企业对首营企业应进行包括资格和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核。

20、GSP规定企业对首营品种应进行哪方面审核?

答:企业对首营品种(含新规格、新剂型、新包装等)应进行合法性和质量基本情况的审核,审核合格后方可经营。

21、GSP中规定药品出库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先产先出、近期先出、按批号发货。

22、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多少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答:15个工作日

23、《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几年?有效期届满如何办理?

答:《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24、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如何处理?

答:《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部门缴销。

25、城乡集贸市场可以经营药品吗?有什么规定?

答: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城乡集贸市场没有药品零售企业的,当地药品零售企业经所在地县(市)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后,可以在该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内设点并在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内销售非处方药品。

26、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应建立并执行什么制度?

答: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

27、“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指什么?

答:是指药品生产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

28、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中的购销记录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量、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29、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正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中药材,必须标明产地。

30、城乡集市贸易市场是否可以出售中药材?

答:城乡集市贸易市场可以出售中药材,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如毒性、成瘾及资源稀缺等药材)除外。

31、药品经营企业在药品保管方面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行药品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药品质量。药品入库和出库必须执行检查制度。

32、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可否根据需要自行采购药品?

答:不可以。

33、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必须从何种渠道购进药品?

答: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

34、《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自什么时间施行?

答: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35、《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分为哪两类?

答: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36、“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什么?

答: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37、经营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答:企业在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的,要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38、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发证机关暂停受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答: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39、对什么情况的企业发证机关必须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答:

1、上一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40、什么情形下,《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答:

1、《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2、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3、《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4、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41、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怎么办?

答: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42、新修订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什么时间施行?

答:2004年7月8日起施行。

43、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什么?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

44、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分为哪两类?

答: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45、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什么?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46、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什么?

答: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公开的、共享性药品信息等服务的活动。

47、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如何获得服务资格?

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当向该网站主办单位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48、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所登载的药品信息的要求有哪些?

答:必须科学、准确,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管理的相关规定。

49、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得发布哪类药品信息?

答: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戒毒药品和医疗机构制剂的产品信息。

50、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是否要经过批准?

答:必须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51、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5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几年?有效期届满如何办理?

答: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持证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民证机关申请换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53、未取得或者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如何处罚?

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中,并责令其停止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54、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不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注《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证书编号的,如何处罚?

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在限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5000元1万元以下罚款。

55、已经获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但直接撮合药品网上交易的,或者超出审核同意的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如何处罚?

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6、提供不真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者擅自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的,如何处罚?

答: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提供经营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网站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57、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法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作出审核批准的,如何处理?

答: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原批准的《互联网药品信息资格证书》,由此给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原发证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篇: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知识

药品生产企业管理知识

1、什么是药品生产企业?

答:是指生产药品的专营企业或者兼营企业。

2、什么是药品生产监督管理?

答: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认证、检查的监督管理活动。

3、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答:需要办理一证一照。即须经企业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4、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四个条件:第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第二,具有与其药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卫生环境;第三,具有能对所生产药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第四,具有保证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5、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法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哪些政策?

答: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6、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第一,筹建申请。申办人应当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发布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第二,验收申请。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部门申请验收。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第三,工商登记。申办人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7、新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或者新增生产剂型的,应当如何实施GMP认证?

答:应当自取得药品生产证明文件或者经批准正式生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认证。认证合格的,发给认证证书。

8、国家实施药品GMP认证检查员制度内容?

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立GMP认证检查员库。GMP认证检查员必须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条件。进行GMP认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从GMP认证检查员库中随机抽取认证检查员组成认证检查组进行认证检查。

9、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有哪些规定?

答:药品生产企业生产药品所使用的原料药,必须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 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但是,未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中药饮片除外。

10、如何确定药品生产企业是否符合GMP的要求? 答:生产企业经过GMP认证合格,持有GMP认证证书。

11、药品必须按照什么标准生产?

答:药品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12、中药饮片的炮制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中药钦片的炮制必须按照国家药品标准炮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炮制规范应当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13、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应符合什么要求? 答: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14、哪类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答:疫苗、血液制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不得委托生产。

15、哪些药品不得出厂?

答: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不按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炮制的,不得出厂。

16、英文缩写GAP的中文意思是什么? 答:《中药材栽培质量管理规范》。

17、药品生产企业GMP认证工作由谁负责组织实施?

答: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其中,生产除注射剂、放射性药品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生物制品的药品生产企业的认证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18、无特殊要求时,药品生产企业洁净区温度和相对湿度限度各为多少? 答: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湿度控制在45-65℃。

19、生产企业批生产记录应保存多长时间?

答:批生产记录应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未规定有效期的药品,其批生产记录至少保存三年。20、何谓药品生产批号?

答: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用以追溯和审查该批药品的生产历史。

21、何谓药品生产企业的洁净室(区)?

答:需要对尘粒及微生物含量进行控制的区域,其建筑结构、装备及其使用均具有减少该区域内污染源的介入、产生和滞留的功能。

22、如何划分药品的批?

答:在规定限度内具有同一性质和质量,并在同一连续生产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每批药品均应编制生产批号。

23、药品生产企业是否可与其他单位共用生产和检验设施? 答:不可以。

24、按照GMP的要求,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厂级质量负责人和生产负责人的学历、专业背景要求是什么? 答:必须具有医药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5、生产青霉素等高致敏性药品可以和普通药品使用同一厂房吗? 答:不可以,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

26、《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剂型分类中,“片剂(激素类)”和“片剂(含激素类)”有什么区别? 答:前者是指片剂品种中只有激素类品种,后者是指片剂品种中除激素类片剂外还有普通片剂品种。

27、中药无菌制剂的提取能否委托加工?为什么? 答:不能委托加工;为了确保药品质量。

28、药品生产企业如何组织药品生产?

答:药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组织生产。

29、新修订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何时施行的? 答:《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自2004年8月5日起施行。

30、药品生产企业将部分生产车间分立形成独立药品生产企业的,是否应办理许可证? 答:应当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

31、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颁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药品生产企业开办申请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如何处理?

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其他规定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33、药品生产许可事项变更是指什么?

答:是指企业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的变更。

34、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程序是什么?

答:第一,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及涉及变更内容的有关材料。未级批准,不得擅自变更许可事项。

第二,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不予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5、《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几年?有效期届满如何办理?

答:《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6、《药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的怎么办?

答: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立即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在原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原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照原核准可调整事项在10个工作日内补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37、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如何处理?

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且在1年内不受理其申请。

38、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如何处理? 答: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且在5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9、什么是委托生产药品?

答:是指持有药品证明文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委托其他药品生产企业进行药品生产的行为。40、药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是取得该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生产企业。

41、药品委托生产的受托方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 应当是持有与生产该药品的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

42、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是否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答:药品委托生产的,由委托方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或省给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予以批准,并发放《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方可生产。

43、药品委托生产中委托方的职责有哪些?

答:委托方负责委托生产药品的质量和销售。委托方应对受托方的生产条件、生产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详细考查;应当向受托方提供委托生产药品的技术和质量文件,对生产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44、药品委托生产中受托方的职责有哪些?

答:受托方应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并按规定保存所有受托生产文件和记录。

45、《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的规定?

答:《药品委托生产批件》有效期2年,且不得超过该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

46、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有什么特别的规定?

答:在委托生产的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址、受托方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

47、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境外制药厂商的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有什么规定?

答:应当在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后3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所加工的药品不得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

48、药品生产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应当自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进行检查。

49、药品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必须立即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0、经监督检查认定药品生产企业已达不到GMP评定标准的,如何处理?

答:由原认证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作出收回其《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认证证书的处理决定。

51、药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如何处罚?

答: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 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2、接受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在中国境内加工药品、企业的关键生产设施等条件与现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如何处罚?

答: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3、企业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发生变更,发生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如何处罚? 答:答: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54、监督检查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如何处罚?

答:由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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