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民间借贷,你必须要知道的法律知识
前言:
我国民间借贷已有3000多年的历史。“贷谷”、“贷钱”就是周初用以描述民间借贷形式的词汇。据《管子》记载,到了周朝末年,一国借贷之民多达数万家。周初(约公元前1115年)的法定年利率为15%。到了秦代,随着秦二世的死亡而国亡,史料上并未留有关于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记载。在汉代,民间借贷利率水平空前高涨,一度达到年利率100%,因而被称为“倍称之息”。唐宋两代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制幅度变化较大,从20%~100%不等。至元代,民间借贷更是迅猛发展,以至于元世祖之前的年利率约为100%,后降至36%。明朝承袭了元代统治者镇压高利贷的思想,通过立法压低民间借贷利率。《大明律》规定:“凡私房钱债,及典当财物,每月取利,并不得过三分,违者笞杖四十,以余利计赃,重者坐赃论,罪止杖一百。”清代在民间借贷的规制上与大明王朝一脉相承,对于民间借贷最高法定利率仍然规定为年利率36%。(注:本段节选自《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四期,文:王林清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
时至今日,民间借贷之风依旧盛行,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大量涌现,据统计: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就当前民间借贷的一些法律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十个方面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一、民间借贷的主体是谁?
2015年9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困此,与银行发生的借贷行为,与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的借贷行为,均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合同法有关规定。
二、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是否可以起诉立案? 由于出借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从事借贷行为时,往往存在没有借条、借条书写不规范、借条内容不全面、出借手续不完善等法律问题。在民间贷司法解释未出台之前,尤其对于没有借条,只有银行转账凭证的借款行为,往往存在证据认定困难的情况,借款人最无赖的辩解理由是:贷款人是还我的钱,不是我借他的钱。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因此,只要借款人有借款凭证,就能证明借贷关系是成立的。
三、出借人是否可以在自己住所地起诉立案?
以往,当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户籍所在地不相同时,有时贷款人起诉立案时不得不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立案,大大增加了诉讼成本(包括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而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贷款人可以在住所地直接起诉立案了,这就极大的方便了贷款追偿,也减少了诉讼成本。
四、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民间借贷案件,法院怎么处理?近年来,许多人受高利贷的“诱惑”,往往把钱借给一些承诺给予高额回报的人或公司,尽管前期尝到了甜头,但后期往往血本无归。对于这种情况,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会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五、企业间的借款行为一定是无效的吗?
如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经】发【1990】27号)第4条、《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法复【1996】15号)的规定,企业间的借款往往以违反了合同法52条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但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民间借款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明确: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新的司法解释,给企业之间因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借贷行为予以了法律上的认可。
六、通过互联网P2P平台的借出的款无法收回,P2P平台承担责任吗?
P2P平台的兴起,带来的大量的法律问题,包括刑事和民事,其中的原因就是因为许多P2P从事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平台”,这种情况导致了纠纷的发生。那么P2P平台到底应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八、十种虚假民间借贷行及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知道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如何主张?
民间借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对于存在类似公司“人格混同“现象的法定代表人的借款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明确。
十、民间借贷利率超出24%的部分一定要返还吗?
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不得超过24%,但是不是超过24%的部分就一定返还呢?不是的,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借贷合同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了36%,那么对于借款人已经支付的36%以内的利息,贷款人有权拒绝返还,而对于超出36%的利息,如果借款人要求返还的,贷款人应当返还。
第二篇:你必须要知道的
【你必须要知道的】:
1、学历是铜牌,能力是银牌,人脉是金牌,思维是王牌。
2、成功的人不是赢在起点,而是赢在转折点。
3、不要活在别人的嘴里,不要活在别人的眼里,而是把命运握在自己手里。
4、小聪明是战术,大智慧是战略;小聪明看到的是芝麻,大智慧看到的是西瓜。
第三篇:民间借贷
■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
邹挺骞
博客地址:fourcourt.blog.wzdsb.net 温州金融**发生后,坊间关于民间借贷的疑问很多,也产生一些不同看法。故将主要问题梳理解答如下:
1、利率以何为限?
银行贷款利率由国家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约定,但利率以何为限?国家法律与行政法规对此都未作规定。只有司法解释对此有作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过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如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6.56%,则民间借贷不能超过6.65的四倍,即26.24%,换算为温州民间的通俗算法,也就月息2分2厘左右。因此,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考察,借贷双方可以约定高利率,但法律保护的仅仅是四倍利率以内,超过部分不予保护。有人认为,四倍的“红线”是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之间的“分水岭”。虽然这个提法仍有待商榷,但在没有更好的区分方法之前,可以采用这一标准。
2、无约定利率的借贷怎样计息?
公民个人之间的借贷,往往由于多种原因,没有约定利率。对此,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处理,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在实践中,一些人提出,在《合同法》施行前,无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的,法院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判决的,现在变成了对利息不予支持,是否不公平?我们认为,法院以前的做法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八条规定,即“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因这一规定属于司法解释,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相抵触,故该条款自然归于无效,不再执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在出借人催讨利息或起诉后仍不付息的,可予支持此后的利息。依据是上述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息计息。”在司法实践中,常出现当事人对是否催告发生争议,不好确定,故法院将起诉日作为催告日,从此日开始计息。这一做法,虽不一定科学,但仍不失为一种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好的办法,体现了司法审判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3、利息预先扣除,本金怎么算? 在民间借贷中,利息预先扣除的做法比较常见,尤其是在一些担保公司发放贷款中较为普遍。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入500万元,出借人在出借时就先行扣除第一期利息50万元,而借款人实际只得到4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计算借款本金应该是多少呢?出借人主张的是500万元,应否得到法院支持?在《合同法》出台前,该问题多具争议,《合同法》出台解决了这一问题,该法第二百条明文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当年立法的这一规定,有力地保护了借款人的正当权益,且符合公平正义精神,在实践中执行效果较好。
4、对复利的计算有何规定?
复利是指将利息计入本金,再产生利息。《合同法》没有对复利应否支持作出规定。在人民法院传统的民事审判实践中,大多对复利也是不予支持的。由于银行的信贷合同可以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计算复利。因此,也有观点要求放宽民间借贷复利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吸收了这一观点,其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由此可见,我国法院的态度是,在民间借贷方面,原则上限制复利计息,但在四倍利率之内,出借人计息入本,可以受到法律保护,对超出限额部分不予保护。
5、利率和利息有什么区别?
利率和利息是两个既有关联又有不同的概念,在实务中,一些人两者不分,造成混淆。通俗地说,利率是指利息和本金的比率,而利息是指因存款、放款而得到本金以外的钱。由此可知,利率是一个具体的数字,利息是指具体的金钱,两者并不相同。而在温州民间,两者有时会混用,比如“月息三分”的说法,实际上是指一元钱的借款一个月产生3分钱的利息,换成利率则为每月3%或每年36%。科学地区分利息和利率,可以对一些民间借款上的借条进行科学甄别,从而作出合理判断。如在一起民间互助会式的借款中,借据上写着息3分,又写着月利率为30%,那么这很可能是30‟的笔误。又如在正常范围内,既约定利率又约定具体利息数额的,两者冲突时,应当认真予以查清,探究双方借款时的实际意图和真实约定。
6、典当行如发放贷款,能按月综合费率计算吗?
按照商务部、公安部《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典当行不能从事存、贷款业务,也不能经营民间借贷。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实为高利贷的行为,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则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一些名为典当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对于典当行收取的月综合费,则不能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动产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42‟,房地产抵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的27‟,财产权利质押月综合费率不能超过当金24‟),只能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即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以内。
7、民间借贷的生效时间怎样界定?
金融机构的信贷合同可以约定生效时间,可以是签字时、成立时、批准时、放贷时等时间,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只有一个时间,即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合同法》在第二百一十条中作出这一规定,其意义在于针对民间借贷的复杂性和无序性,出台一个统一的生效时间有利于对权利人的保护。如合同签订后至贷款提供前,贷款人的资金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无法再出借,故其可以合同未生效而不借。又如口头约定借款则合同成立,贷款人后了解到借款人资信极差出借有重大风险,也可重新磋商借款事宜。法律设定提供借款时生效这个节点,就是针对民间借款的随意性而设立的,允许借贷双方有一个反悔和重新协商的过程,是法律应对纷繁复杂社会生活而作出的一项灵活性的制度安排。当然,这种反悔也不是随意的,如果在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因一方过错导致他方受损,仍可以请求信赖利益之损害赔偿。
8、诉讼时效“两年过期”吗?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时效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民间广泛流传着债权“两年过期”的不准确的说法。《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从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适用这一条文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如果没有提出,人民法院就不应该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另一个问题是,许多民间借贷的借条上并没有写明还款日期,债权人也没有进行催讨,债权人提出适用二十年的长期诉讼时效期间,也可以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从近年来审判实践看,在债权人债务人就时效利益产生对抗时,法院一般侧重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这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精神,也体现了我国传统文化对现代司法审判的影响。
温州都市报 2011-10-26
第四篇: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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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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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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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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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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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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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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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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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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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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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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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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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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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了网s.yingle.com 应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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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
条
件
有
哪
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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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
止
一
方
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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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你必须要知道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最终版)
小灵通准备的,认真看,主要是理解概念,便于理顺做题的思路。
名词解释
1、封闭阳台:采用木质、金属质或塑钢和玻璃等材料对阳台完全封闭,作为永久性使用的空间。
2、复式住宅:套内空间跨跃两楼层以上的住宅,居室内厅高为两楼层高。
3、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M以上(含2.20M性建筑。
4、房屋的产权面积:产权主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建筑面积。
5、房屋共有建筑面积:各产权主共同占有或共同使用的建筑面积。
6括房屋建筑面积、共有建筑面积、产权面积、使用面积等测算。
7、《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8以限制不动产的处分为目的的一种登记。
910、为。
11、抵押和房屋租赁的活动。这种交易的客体是一种特殊的商品--12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 3
13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14
15可以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出
16、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租赁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但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协商约定的除外。
17、房屋租赁的概念,是指以房屋作为标的租赁,在房屋租赁关系中,房屋出租人将房屋租给房屋承租人使用、收益,并收取房屋租金的行为。
18、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是指房屋出租人将房屋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合同终止时将房屋交还出租人的协议。
简答题
1、房屋租赁的主要性质如何?
房屋租赁是我国的一项传统租赁业务,它的主要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租赁关系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的一和契约关系;
房屋租赁对于当事人双方,各有其不同的目的;
房屋租赁是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一种物资流通形式;
房屋租赁合同和一般租赁合同一样是诺成合同。
2、《房屋登记办法》是哪个部门制定?依据哪些法律制定的?
《房屋登记办法》是建设部制定的部门规章,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
3、什么叫房屋登记?房屋登记由哪个机构办理?
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者其设置的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4、房屋应当以什么为单元进行登记?
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单元进行登记。
5、但有下列情形之一,(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2(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4(5)房屋灭失;(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7
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
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房屋登记的,应因处分未成年人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2)在建工程(3)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8、对符合哪些条件的登记申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
登记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1)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2)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3)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4)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5)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9、有哪些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1)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
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2)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3)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4)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5)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6)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7)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10、对房屋登记机构作出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的时限是怎样规定的?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1)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2)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3)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
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怎么办?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法律、由房屋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可以申请补发。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1)买卖;(2)互换;(3)赠与;(4(5)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6权发生转移的;(8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1(2)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3)(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5)法律、14
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1)房屋灭失的;(2)放弃所有权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1)主债权消灭;(2)抵押权已经实现;(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4)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16、在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17、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18、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房屋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误的工作人员,有权追偿。
20、房屋预告登记证明的依据和作用是什么?
答:依据是: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协议,预告登记后,未经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答:第一、内容为权利人在条件具备时请求现
第二、能够对抗第三人,所有权人与第三人所为的妨碍该
第四、如债权消灭或者所附条件不可能成就,从预告登记的性质上说,预告是物权法原理向债权法领域的扩张、渗透。所谓债权物
包括房屋占地面积、其他用途的土地面积测算,各项地类面积的测算。
23、变更测量的有哪几类?
答:变更测量分为现状变更测量和权属变更测量。
24、成套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由套内房屋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建筑面积三部分组成。
25、共有共用面积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答:产权各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文件或协议规定执行;无产权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相关房屋的建筑面积按比例进行分摊。
26、简述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条件:
商品房预售是指受让人在建房阶段即将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预先售予他人的行为。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规划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峻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预售房许可证。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27、简述房地产抵押的概念及特点: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地产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而设立的,与所担保的债权是主从关系,地产抵押权具有特定性。以特定的抵押房地产担保特定的债权。(3)分性。其效力及于抵押房地产的全部和被担保债权的全部,部分转让、部分灭失和债权的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清偿的影响。(4)即抵押房地产发生原有形态变化时,(5)房地产抵押权的追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