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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聚餐其实不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

农村集体聚餐其实不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



第一篇:农村集体聚餐其实不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

农村集体聚餐不仅仅是一个食品安全问题

黄河(2016年3月)

长期以来,不管是政府管理层面,还是群众百姓层面,一直将农村集体聚餐作为一个食品安全问题来对待,这其实是片面的,亟需澄清,以便追本溯源,从根本上解决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农村集体聚餐不只是一个“吃”字。我国是一个讲究吃的国度。民以食为天,许多事情在办理的过程中都离不开一个“吃”字。但是,“吃”本身不是这些事情的目的,也不是根本,而只是一个附属内容,甚至可有可无。比如,以前一些单位开会、调研、检查工作,都要安排一场宴会,甚至在宴会上下的功夫走过了会议、调研工作。但是自“八项规定”出台以后,这个风气行到了很好的整治,许多会议、调研已经没有就餐安排了,即使有也只是工作餐,吃饱而己。同样,如果我们将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仅仅作为一个“吃”的问题来对待,就难免误入歧途了。

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含城乡结合部)居民因婚嫁、丧葬、寿辰、升学、生子、建房等事宜,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集体性聚餐活动。从这定义可以看出,农村集体聚餐活动说到底,与城里人因上述事宜在经营性的大饭店、大酒店摆上几十桌,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只是在以下几个方面有其特殊性:

一是承办地点。这类群体性聚集活动主要发生在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在农村的,多放在自家院子或承包地;在城乡结合部的,特别是已住进居民小区的,基本上都是占用公共绿地、停车位、社区活动广场等。现在,在农村的活动仍包含着上述诸多事宜,但在城乡结合部,已仅局限于丧葬、祭祀,其它事项都放在条件较好的酒店。

二是承办人员。群体性聚集活动多为“一条龙”服务,主家只需出钱就行(当然也有主家自己采购食物的)。由厨师牵头,组织一班人马,负责搭棚、桌椅、碗筷、制作饭菜、清洗等。另由一个所谓的和尚或道士带领一班人,负责仪式、吹奏等。这从根本上决定了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的民俗特色以及低层次化。

三是承办条件。由于场地狭小,餐饮操作人员素质较低,以及餐饮制作设备设施缺乏等原因,群体性聚集活动无论是饭菜制作,才是就餐环境,都远远比不上有资质的经营性酒店,因而更容易引发食品安全问题。

那么,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到底是什么?

——农村集体聚餐其实是一项民俗活动。从本质上讲,农村集体聚餐活动更应定义为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特别是丧葬、祭祀活动,主要发生仲夏隆冬季节、清明冬至以前、农历七月十五等时间节点。除了必不可少的吃喝外,还有大量的敲敲打打、锣鼓喧天的仪式。

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存在的问题:

一是破坏邻里和谐关系。这些聚集活动,少则上百人,多则上千人。一些原来住在农村的居民,在拆迁住入社区套房后,沿袭了旧传统,毁坏公众绿地,占用小区道路,来举办这些活动。只图自己高兴,不顾别人感受。使用高音喇叭,不顾昼夜地吹奏音乐,影响周边邻居休息和学生做功课,极易使本来就脆弱的邻里矛盾因此激化。

二是造成奢靡浪费之风。有些人仍有风光大葬的观念,不注重生前尽孝,只讲究死后排场。互相攀比成风,铺张浪费严重。这与中央倡导的文明、节俭背道而驰。

三是人情往来加重负担。按传统习俗,被邀请参加这些活动的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都是要送礼的,甚至全村的人都要参与进去。否则,就很难在村里立足。以江苏南通地区为例,一般说来,礼金、物品折合的人情费用为:祭祀约200-300元;丧葬约400-600元;升学、建房、寿辰、生子约800-1000元;婚嫁约1600-2000元。根据统计信息,江苏省2015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173元,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频繁的人情往来,加重了居民的生活负担,甚至出现三年不请客就要返贫的怪象。虽然在办事的时候主家有钱礼收入,收支有余;但从长远看,由于人情往来,不能只收不出,因此只能是亏钱。从中获利的只有承办餐聚的厨师,以及装神弄鬼的和尚、道士们。

四是影响社会生产秩序。这些活动养活了一批社会闲人。这些人整天不务正业,游手好闲,装神弄鬼,免费吃喝之余,还索要钱财。成了一个省力而无风险,不动脑子又很有赚头的生意,引得一些好吃懒做的年轻人趋之若骛。

五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由于食品加工制作人员多为临时召集,没有经过健康体检和正规培训,操作不规范,加工场所条件简陋,缺少必要的冷藏、保温、清洗、消毒等设施,食品存放条件有限,容易导致食物变质、受污染。场地有限,就餐人员众多,往往一餐要开两至三批,餐具的清洗消毒不彻底。主家在原料进货上优先考虑价格,采购食品时不按规定进行索证索票,导致一些假劣食品流向了农村家庭宴席餐桌。这使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成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易发地。

六是缺乏有效监督管理。虽然政府和有关部门就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出台一些规定和文件,试图加强这些活动中餐饮部分的监督管理,但由于国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没有强制性措施。群众认识有限,对执法部门的管理人员有较强的抵触情绪。聚餐活动频发,使原本有限的监管力量更加捉襟见肘。

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群体性聚集活动?

——移风易俗是彻底解决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必由之路。从新中国成立“破四旧”起到上世纪八十年代,这种风俗得到了很好的遏制。但近十年以来,沉渣泛起,此风越刮越盛,大有不可阻挡之势。以南通市新开街道为例,2015年一次就餐2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就有282场。2016年1-2月份,就有49场。由此我们可以算出,这些活动极大地消耗着社会财富,加重了人民的生活负担,实是有百害而无一利,显然不是什么优风良俗。因此,加强引导,移风易俗,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农村集体聚餐活动产生的不利影响。

一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将农村、城乡结合部作为精神文明教育的重要阵地,大力推进移风易俗,引导人们追求高尚、文明的生活方式,摒弃落后、愚昧的风俗习惯,努力构建文明、和谐的邻里关系。要大力倡导厚养薄葬的社会氛围,引导人们多生前尽孝,少死后风光。要大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引导人们文明祭祀,减少环境污染。

二是加强社区管理。各地政府要将城乡结合部小区作为推进农村居民融入城市生活的重要平台,推进社区管理商业化,加强对居民的教育,引导人们转变自我为中心的观念,开展换位思考,杜绝在居民区开展这些活动。

三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就目前状况而言,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是必不可少的。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聚餐活动食品安全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要加强对承办厨师的教育培训,加强组织领导,推进事前报告、现场评估、督促指导和风险监测,制订完善的应急预案,严格责任追究。

四是要加强部门联动。对破坏绿化、占用道路、影响居民生活的集体性聚集活动,公安、环保、城管等有关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要敢管、真管、能管,管出成效。

第二篇:农村集体聚餐

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责任书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营造良好的用餐环境,确保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本次聚餐承诺如下:

1、做到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2、做到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关:不采购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不采购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和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不采购食品标签标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不采购未取得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保证不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3、做到食品加工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下列规定:加工场所设在地势较高的地方,周围25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食品用具、容器做到盛放生熟食品有明显区分标识并分开使用,定位存放,防止交叉污染,用后洗净,保持清洁;加工场所布局合理,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并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择菜、仓储区域等;

4、做到食品加工过程符合下列规定:承办厨师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加工和使用;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需加热加工的食品烧熟煮透;烹饪后不能立刻食用的食品按规定进行热藏或冷藏;不使用生或半生产品(冷盘);对宴席供餐食品每种(包括主食)留样100克以上,并冷藏保存48小时。

5、做到集体聚餐从业厨师符合如下条件: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并经食品药品监管管理部门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保证厨师符合卫生要求: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用流动清水洗手;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戴戒指;不对着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欢迎参加聚餐人员和相关部门对我单位的承诺予以监督,以上承诺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关部门的处罚。

稷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承办厨师(签字):(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第三篇:农村食品安全问题

基层反映:农村食品安全问题须引起高度重视

基层反映,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食品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当前农村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小作坊问题突出。

在农村,90%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是10人甚至5人以下的小作坊,比较分散,并且涉及面极其广泛。他们很多是前店后坊,从事即做即售的小食品加工,相当一部分缺乏有效监管和严格的生产标准,有的以质次价廉的食品冲击市场;有的贪图私利,偷工减料,非法购进劣质原料,制售伪劣食品;有的用知名品牌的商标和包装,冒充正规厂家的产品,误导消费者;在流通过程中,由于包装、储藏、运输等设施落后和管理不善,容易造成食品二次污染。

二、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很多没有健康证。

小型餐饮店、街头商贩,他们在没有办理任何证照的情况下就开业经营,也不办理“健康证”。特别街头饮食摊点分布广泛,设备简陋,无餐具洗涤消毒设备。且大多设于路边等人群较集中场所,食品容易受到污染。

三、农村食品质量检测近于真空。

目前,基层的食品检测力量分散,资金不足,设备严重不足,检测手段落后,检测周期长,很难为食品质量监管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四、农村食品安全常识不普及。

老百姓形成的饮食习惯和饮食观念与食品安全要求相去甚远,尤其是在农村,刚刚解决温饱问题的老百姓还没有形成食品安全意识,也无从了解食品安全知识,更谈不上重视食品安全问题。不法商贩利用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淡薄、食品安全知识的贫乏,大肆向农村倾销假冒伪劣食品。为此,基层建议上级有关部门,一、加强宣传力度。要加大农村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定期组织宣讲团深入农村、深入学校、深入村组进行宣讲,让广大群众掌握一定的食品安全知识,知道如何鉴别真伪食品。

二、强化农村食品质量安全监测,确保群众生命安全。定期组织送食品质量监测下乡,对农村商店、餐馆等食品质量进行安全监测,并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加大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三、严格依法整治,提高责任意识。积极培育放心店,对农村集贸市场、小商店、小超市、代销点、流动摊贩进行整治,提高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严把食品进货关、储存关、销售关,依法经营合格食品。

第四篇:农村集体聚餐制度

集体聚餐

一、报告制度:农村集体聚餐由举办者和承办者实行双报告,须提前3天向监管部门报告,自行举办的集体聚餐活动由举办者报告。

二、流动厨师和帮厨人员基本要求:

1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

2有发热、腹泻症状或患有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帮厨;

3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及时清洗;

4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5操作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外露,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流动厨师对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履行聚餐活动报告义务,对采购的食品、食品原料及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查验收,对帮厨人员的健康体检及身体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对加工环境和设施设备进行现场勘验,对食品贮存和加工操作进行规范管理,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食品留样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环境与设施要求:

1聚餐加工和就餐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附近无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

2聚餐活动举办场所应事先进行环境清扫,消除老鼠、蟑螂、蚊蝇及其孳生条件,保持环境清洁。

3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并设防蝇、防尘、防鼠等设施。

4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用后洗净,保持清洁。采取自行清洗消毒的聚餐活动,使用的餐饮具必须按规定洗净、消毒、保洁。

5无法满足清洗消毒要求的聚餐活动,原则上应使用合格的集中消毒餐饮具或一次性餐饮具。体聚餐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三、采购与贮存要求:

1聚餐举办者或承办者应从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市场采购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的食品,并索取有效购货凭证(大肉还须索取非洲猪瘟检测报告)。

2禁止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

(1)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3)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以及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4)超过保质期食品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5)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6)使用后可能产生食品安全隐患的食品,如发芽的土豆、野蘑菇、鲜黄花菜、四季豆类等;

(7)清真聚餐所需食材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份;

(8)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使用自产食品的,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9)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加工烹调食品,禁止使用亚硝酸盐加工食品。

3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贮存食品(含食品原料,下同)的场所、设施应保持清洁,实行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贮存食品的场所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四、加工与留样

1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应分类清洗。

热食类食品应当烧熟煮透,需要冷藏的应及时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热食类食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原料、半成品、成品以及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3农村集体聚餐自办宴席不得提供冷食类食品和生食类食品。

4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容器内,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5使用非统一供应居民生活用水的,应对用水进行留样。

第五篇: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农村集体聚餐注意事项

随着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动辄上百人的“流水席”在我镇农村已不是什么稀奇事。“农家宴”是我们民间的一个传统习俗,谁家有喜事,都会在家热闹一翻。但农家宴目前还没有一个规范的管理,在管理手段上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一个新模式。为切实加强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我镇农村集体性聚餐行为,预防集体性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切实保障我镇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针对乡村厨师流动性大,没有接受过从业体检等情况,我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集体宴席食品安全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及时组织展开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确保我镇、乡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

什么是集体聚餐?

集体聚餐俗称一条龙,是指城乡居民(村民)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各种集体集餐活动。主要有三种形式:(1)流动餐桌(主家采购原材料,流动厨师提供棚、桌椅、碗筷等);(2)家庭自办;(3)饭店等级餐饮单位送餐。

农村集体聚餐第一责任人是谁?

农村聚餐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举办集体聚餐活动注意的事项:

1、农村集体聚餐申报时间。在举办集体聚餐活动48小时前,宴席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应填写《集体聚餐活动申报表》,向所在食品监督管所或村(社区)备案。

2、填写《集体聚餐登记表》。城乡居民(村民)无论举办何种宴席,一次性聚餐人数超过50人的必须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申报登记,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村委会、社区)登记备案并与宴请户和操办厨师签订《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承诺书》之后方能举办。

3、报告基本情况。向本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及时、如实报告聚餐基本情况。

4、接受指导。集体聚餐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原则上由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管机构派人进行现场指导。集体聚餐活动人数100人以上,原则上由乡镇(街道)食品安全监督管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必要时可报告县(市)区食品药监管部门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后期工作中,我们将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小组,大力发展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员,不断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加大对流动厨师的培训力度,以此来提高村(居)民举办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食品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引导村(居)民到条件设施好、管理规范的饭店、宾馆举办集体聚餐活动。确实需要举办集体聚餐的,要合理控制集体聚餐参与人数,选择聘请食品安全意识强、有经验的厨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农村集体聚餐活动的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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